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2009 年项目工程
(施工)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GZZBHD-A1006
建设单位: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日 期: 2010 年 4 月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见附件 4)..........................................................................................69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77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78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79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卷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GZZBHD-A1006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2009 年项目 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
财政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概况:水库除险加固,修建拦河坝等
工程建设地点:桦甸市公吉乡、常山镇、金沙乡、桦树乡
计划开、竣工日期为: 2010 年 5 月 2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30 日。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及以上
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单位派出的注册建造师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水利水电工程二级 及
以上资质。
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列入政
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0 年 4 月 15 日至 2010 年 4 月 21 日, 9 至 11
时, 13 至 16 时,在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 1000 元。投标保证金 3 万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0 年 5
月 11 日 9:30。地点: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人: 肖 建 国 电话: 0432-66230017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周 刚 电话: 0432-6626922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标人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2009 年项目
建设地点 桦甸市公吉乡、常山镇、金沙乡、桦树乡
资金来源 财政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0 年 5 月 20 日 ,
计划竣工日期:2010 年 10 月 30 日
质量要求 符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资质要求:投标申请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业绩要求:完成过类似项目
信誉要求:社会信誉良好,2009 年的已完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投
标及合同履约过程中,无发生事故、违规、通报等处分事情及合
同纠纷等情况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投标单位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
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水利水电工程三级 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资质条
件、
能力、信誉
其他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总则的正文
分包 不允许
偏离 不准偏离
投标截止时间 2010 年 5 月 11 日 9 时 30 分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至时间后 90 天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 万元
收款单位: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 :07251001040014890
联系人:王久红 联系电话:0432-626922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后 30 天
递交电子版投
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递交单独密封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电
子文本版光盘 2 份,电子文本中的投标报价部分必须用 Excel 电
子表格制作。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吉林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吉林市北京路 155 号)
开标时间和地
点
开标时间:2010 年 5 月 11 日 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吉林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原件(开标时需
携带证件的原
件)
投标人投递投标文件时,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
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
证书。上述证件的原件须递交评委会审核。
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执行《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方式计算费用。
1. 总则
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项目所涉及的货币均为人民币,人民币之外的其它货币所作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①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
要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 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经项目法人书面
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和业务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中标单位因更换主要管理人员而违约的,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1-3%左右 ;
① 在工程施工期间,中标单位必须将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员(同上)、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暂交开工报告审批部门封存,至
主体工程完工或完成合同价款的 75%时可以归还。中标单位凭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或结算证
明领取封存的证件。
(7)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外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吉林省建设厅核发的《吉林省入桦建筑业
企业投标备案证明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踏勘。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
了踏勘现场而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招标人同意 。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
标人将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形式予以答复。
分包
本工程允许分包。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未明确的视为不分包,在合同履行阶段将不得再提出分包。投标人
拟分包时,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
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人员和设备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中标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不得
更换,也不得提出新的超出投标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款、第 款和第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
间 15 天前。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
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
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为收到澄清后 1 天内。投标人在收到澄
清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为收到澄清后 1 天内。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投标
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二部分,技术投标文件为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技术标一般内容(可根据实际增减)应包括:
(一)工程基本概况;
(二)施工总体布置;
(三)现场管理机构及职责;
(四)施工测量控制;
(五)主体工程、重要临时工程施工及主要单元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
(六)保证工期的措施和施工进度计划;
(七)主要机械设备和材料计划;
(八)质量控制措施;
(九)安全生产措施;
(十)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要点;
(十一)环境保护措施;
(十二)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及优惠条件。
附图: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3、施工网络计划图。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
清单”中的相应报价,要附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和单价分析表及修改详细说明,并签
字盖章。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款的有关要求。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名称后标有星号的单价,必须进行单价分析。
投标有效期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
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为
近 3 年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
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的年份要求近 5 年。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为近 3 年。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项至第 项规定的表
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
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是:投标文件正本除
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的其他每一页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及密封。商务标和技术标要分开装订成册,各装订 7 册,
1 册标书为“正本”、6 册为“副本”。递交投标文件时,商务标和技术标要分开单独密封,其
中商务标“正本”中的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法人授权委托书、盖章
及签字(盖签字章不能代替签字)及页小签等都要求是原件和真迹,复印无效。
技术标的制作、装订和密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文字排版统一用“Microsoft Office 2003”文字处理系统,字体统一用仿宋体
-GB2312,文字及图表颜色均为黑色,并对字形和字号作如下规定:
(一)目录统一列至第二层标题,第一层如“第一章”用加粗小二号字,第二层如“第一
节”用三号字,不得加表格。正文第三层数用:
一、
(一)
1.
(1)
①
(二)正文第一、第二层标题用加粗小二号字,其他文字内容(含正文其他层次的标题
及表格标题)用常规仿宋体 — GB2312 三号字。
(三)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图、关键路线图、流程框图、工序框图、机构框图等附图(含
图中表格)的字体不作统一要求。
二、投标文件使用的纸张统一为 70g/㎡复印纸,文字内容统一采用标准 A4 型纸
(210mm×297mm,装订后允许 1~3mm 误差)。附图或附表用纸高度为 297mm,宽度为
210mm 的整倍数,或用宽度为 210mm 的整倍数的纸张侧面粘接,搭接宽度 15mm(允许 1~
3 mm 误差)。
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均采用激光打印机(或喷墨打印机)单面打印,版面干净无底灰,
版心不明显倾斜,字迹着墨实,均匀清楚无断划。
四、排版要求
(一)标准 A4 型纸的文字内容(含目录、正文标题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目录、
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汉字;
(二)左边距 25㎜,右边距 15㎜,上边距 40㎜,下边距 35㎜,不许加页眉、页脚。行距
设为固定值 25 磅,字符间距设为标准值(排满每页 25 行,每行 30 个常规三号仿宋体汉字。
如末尾遇有标点符号时则允许多一个字,如遇有一组阿拉伯数字、外文、特殊符号等则按电
脑自行断开另起一行排版出的格式确定);
(三)文字与附表或附图间可插入分页符(即附表或附图前一页文字可不排满 25 行),附
表或附图可横向打印,可连续占 1 页以上;
(四)标点符号:西文及数字用半角,中文用全角,全部使用中文标点。若遇有用中文文
字叙述而末尾是西文的情况时,仍用中文标点。如:本标段 200m。
五、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任何地方不能有投标人的单位名称、人员姓名,不得有能直接
判定投标人的内容(如我局、我公司、我队等,只能用:我单位)和标记,也不能有涂改或
行间插字,所有内容均不能标页码。
六、技术标必须使用统一的白色 A4 纸做封面,样式见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格式
七、技术标中要求所附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横道图与网络计划图,必须依次附在技
术标的最后。
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递交单独密封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电子文本版光盘 2
份,电子文本中的投标报价部分必须用 Excel 电子表格制作。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是:投标
文件用 A4 纸(图表页除外)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
4 投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
位章。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及密封。商务标和技术标要分开装订成册,各装订 7 册,1 册
标书为“正本”、6 册为“副本”。递交投标文件时,商务标和技术标要分开单独密封。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内
容是:
(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
未按本章第 项或第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开标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同时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拒绝或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
(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先
后顺序的逆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
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期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 评标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
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
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并按招标文件出售金额的双倍金额赔偿投标人。
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后,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
标。
9. 纪律和监督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
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
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
文件。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总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标准进行评标。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往来文件
招标人与投标人往来文件书面形式均采取投标人须知后附表格式。
原件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代理费
收费标准及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要求(格式)
招标文件澄清要求(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现提出如
下问题请求澄清:
1、………
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表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格式)
编号:
致: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请收到后以书面形式按格式要求在 年 月 日 前回复确认。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表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格式)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格式)
编号:
致: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补
充):
1、………
2、………
请收到后以书面形式按格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表二与附表三内容合并
发出。
附表四: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确认(格式)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确认(格式)
致:(招标人名称)
截止本确认时间,我方已收到你方发送的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招
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补充)通知。详细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码总数) (条款
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后向招标人发出的确认适用于本格式。
附表五:开标记录表(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开标记录表(格式)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序
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
证金
投标报
价(元)
质量
目标
工期 备注 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名
主持人: 开标人: 唱标人: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六: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
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
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
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本工程制定如下评标、定标办法。施工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进行。初步
评审是对投标文件符合性和响应性进行评审。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基本条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不符合基本条件或有实质性不响应的,作为
废标处理,不再进行综合评分。详细评分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进行。
2. 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标准:
(1)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款规定;
(6)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款规定;
(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款规定;
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资质证书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4)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5)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6)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7) 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响应性评审标准:
(1)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2)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
(4)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款规定。
(5)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填报的要求。
(7)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应盖章和签字处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文本未按规定的格式制作、装订和密封的;标明投标单位名称或有
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标记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及所提供的投标担保不符合要求
的;
(五)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未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或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未提交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的相应资格证书原件的;投
标文件中资格文件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外省投标人未提交《入吉建筑企业投标备案证明书》
的;
(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的;
(七)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资格、专业、年龄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尚未完工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
术负责人在所承担项目施工期间,履行了相应的变更手续,但其项目尚未完工的;
(八)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
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
外);
(九)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概算的;
(十)投标文件计划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二)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评标打分采用百分制,商务标 55 分,技术标 45 分,评标内容和分值分配如下:
(一)商务标共 55 分分配如下:
1、投标报价为 20 分
(1)复合标底的确定
不设置业主标底,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 A 和合理报价下限 B。
A=已批复的工程概算(招标部分的建安费和预备费之和,下同)×95%;
B=已批复的工程概算(招标部分的建安费和预备费之和,下同)×80%。
C 值为计算标底的投标有效报价。当介于 A(包含 A)和 B(包含 B)区间的投标有效
报价个数 n≥3 时,C 值取计算标底的投标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
均值;当 n=2 时,C 值取 2 个计算标底的投标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 n=1 时,C 值取
计算标底的投标有效报价本身值;当 n=0 时,C 值按 0 计算。计算标底的投标有效报价为不
超出投标控制价上限 A(包含 A)和不低于合理报价下限 B(包含 B)的所有报价。
复合标底 D=(1-K)(A+C)/2
K 为下浮调整系数,K 值设置为 0、%、1%、%、2% 等 5 个值。在评标现场采取
抽签的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
(2)总报价评分
当投标人报价低于复合标底 D 且高于 B(包含 B)时:
报价得分=20-×[复合标底-投标报价]÷复合标底×100
当投标报价高于复合标底 D 且低于 A(包含 A)时:
报价得分=20-1×[投标报价-复合标底]÷复合标底×100
当投标人报价高于 A 或低于 B 时:
报价得分=20-2×│投标报价-复合标底│÷复合标底×100
当投标报价高于已批复的工程概算时,按废标处理。
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
当报价得分为负值时,按零分计。
2、主要单价比较及合理性分析为 6 分
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有星号的主要单价不多于 10 个,且要进行单价比较和分析,
投标人报的标有星号的投标单价小于或等于批复概算该单价得 分,大于得 0 分;该单价
采用施工方法与投标人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相同得 分,不同得 0 分。
3、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素质和能力为 10 分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承担过 3 项类似工程建设项目且业主评价满意的,业绩基本得分
为 3 分。业主评价不满意或没有业主评价的,业绩基本得分为 1 分;承担任过 1 项类似工程
建设项目且业主评价满意的,业绩基本得分为 1 分。业主评价不满意或没有业主评价的,业
绩基本得分为 分;没担任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基本得分
为 0 分。承担过东北寒冷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有 1 项为同类
工程,施工经历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技术负责人担任 3 项类似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且业主评价满意的,业绩基本得分
为 3 分。业主评价不满意或没有业主评价的,业绩基本得分为 1 分;技术负责人担任 1 项类
似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且业主评价满意的,业绩基本得分为 1 分。业主评价不满意或
没有业主评价的,业绩基本得分为 分;没担任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
基本得分为 0 分。承担过东北寒冷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有 1 项为同类工
程,施工经历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4、项目部组成为 7 分
项目部组成机构及各岗位责任制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得 3 分,机构及各岗位责任制不健
全或职责分工不明确得 1 分,没有机构设置或设置明显不合理得 0 分;组成人员配备专业齐
全、技术力量、技术工人的工种及数量满足需要得 4 分,专业及工种不全或数量不足得 1 分,
没有配备专业人员或技术工种人员得 0 分
5、企业综合实力为 12 分
投标人近 5 年承担 3 项类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经历基本得分为 5 分;承担 2 项
的,基本得分为 3 分;承担 1 项的,基本得分为 1 分;没承担的,基本得分为 0 分。近 5 年
承担过东北寒冷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有 1 项为同类工程,施工经历加 2 分;最多
加 6 分。 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且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得 1 分。
(二)技术标部分共 45 分分配如下:
1、工程基本概况描述清楚全面得 1 分,描述不清楚或不全面得 分,描述错误或没
有描述得 0 分;
2、施工总体布置科学合理,并有利于保证工期、降低成本,确保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得 2 分;布置基本合理得 1 分;布置明显不合理得 0 分;
3、施工测控网点及放样满分为 2 分。施工测量控制网(点)、高程点布设方法先进,
满足精度要求,网点布设全面有效得 1 分,网点布设不全或精度不满足要求得 分,没有
控制网点布设得 0 分;施工放样方法正确、控制措施有效得 1 分,放样方法不正确或没有放
样方法得 0 分;
4、主体工程施工及主要单元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为 10 分,按招标工程的具体结构特点
合理分配分值。对主要单价所对应工程内容的施工,从施工方案的科学合理性、施工方法及
工艺的先进合理性、施工强度的均衡性、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合理赋分;
5、保证工期的措施满分为 4 分。其中对质量、成本与工期的关系论述清楚得 1 分,最
优工期分析准确得 1 分,工期控制措施合理有效得 1 分,施工进度日程表准确得 1 分;施工
进度计划满分为 4 分。其中月施工计划与总工期计划相符得 1 分,材料物资供应计划 1 分,
劳动力平衡计划 1 分,财务资金计划 1 分;
6、拟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和主要材料供需计划安排满足施工进度和强度得 2 分,否则得
0 分;
7、质量控制满分为 8 分。质量管理目标明确得 1 分,质量控制责任制健全得 1 分;技
术工人培训计划得 1 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的检测、试验种类和数量符合规程
规范要求得 1 分,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符合规定得 1 分,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方法可行
得 1 分,质量缺陷补救措施可行得 1 分,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健全灵敏得 1 分;
8、安全度汛满分为 2 分。安全度汛实施细则合理得 分,安全度汛机构设置合理且
责任明确得 分,主体工程施工安全度汛方案及技术措施切实可行得 分,超标准洪水
预案具有可操作性得 分;
9、安全生产满分为 2 分。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得 分,
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人员符合规定得 分,拟投入的安全措施经费满足需要得 分,制
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得 分,安全施工技术说明清楚并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
细说明得 分,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方案得 分,建立消防安全负责制得 分,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承诺得 分,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得 分,制定事故报告制度得 分;
10、施工现场清理满分为 2 分。制定施工现场清理方案,能保证工完料净场清得 分,
保证加工厂物料堆放和工器具摆放整齐有序得 分,制定料场、仓库管理办法得 分,
有保证生活区卫生清洁的措施得 分;
11、对影响环境因素识别准确得 1 分,保护环境和减缓环境影响措施切实有效得 1 分;
12、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具体可行得 1 分。
13、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与施工总体布置相吻合得 1 分;
14、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强度、计划工期相符得 1 分;
15、施工网络计划图 1 分。
投标人最后综合得分,当评委为 7 位时,为各位评标委员赋分中依次去掉两个高分和两
个低分后的平均分;当评委为 9 位时,为各位评标委员赋分中依次去掉三个高分和三个低分
后的平均分。
3.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项至第 项规定的有
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
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评标结果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
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表决结果由招投标主管部门裁决。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编号:
致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
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
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
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格式)
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格式)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
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 3 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
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
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
图(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
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
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
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
写明的开工工期。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
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
括利润。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
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
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
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
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
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
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
承包人使用。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 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
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
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
责。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 33 条、第 35 条和第 36 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
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 30 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 52 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
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 6 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
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
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
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
工措施计划。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
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
害。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 30 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嗓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
伤害及财产损失。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
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
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末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
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
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
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
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
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
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
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
务、责任和权利。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
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
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人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款规定授
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
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
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
有权按第 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
面指示后 48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 48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
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 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
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
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联络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
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 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
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
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
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
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
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
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 42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 39 条的
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
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
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
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
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
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
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 39 条的
有关规定办理。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 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
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
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
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分包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
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
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
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
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 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
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
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
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
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
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
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
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
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
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
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
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
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
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
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
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
应经监理人同意。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8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
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
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
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 款要求提交的人
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
的上岗资格证明。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
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
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
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
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
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
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
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排进度要求的交货
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
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 款的
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
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
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
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
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
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
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
设备。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
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
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
的正常运行。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
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
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
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
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
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
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 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
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
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
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
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
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
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
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
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
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
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
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
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28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
该进度计划后的 28 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有效措施
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
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
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
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
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
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
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
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
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
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
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
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
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
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 款和第 21 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
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
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
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若
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
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
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
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
属于第 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
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
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 款规定将此
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
违约,应按第 42 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
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 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 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
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
响程度,并按第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
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
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
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 14 天
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
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
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
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
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 款(2)项的规
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
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
21、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
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
完工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
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
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
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84 天内,提交一份
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
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
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
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
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
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
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
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
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
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
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
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
时,可按第 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
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任。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 款规定承包人予以
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
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
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 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
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
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
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
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
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 款和第 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
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
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现场试验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
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
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
的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 24 小时内,承包人
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
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
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
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
工、窝工等损失。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 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
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 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
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
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
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
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
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
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
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
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
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
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
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
28、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
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
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
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
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
按第 款、第 款和第 30 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
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
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
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
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
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
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
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
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
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
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
作。
30、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
损失负责。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
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
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
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
染。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
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
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
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
当完成的和用地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
计量的工程量。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
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
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
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款的规定进行抽
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
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和量应被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
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
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
确工程量。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量单位
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 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
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 21 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
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
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
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
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
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
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
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 A (C-F1S)
(F2-F1)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末扣保留金的金额。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
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 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 6 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 1/6 平均扣
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并附有第
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订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 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 37 条和第 38 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在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 32 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 34 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
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
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
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
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
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 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 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
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
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
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
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
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完工结算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
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
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
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42 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 款
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 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监理人
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
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
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
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
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
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 14 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
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 42 天
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的 42 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
条款第 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
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
有权按第 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
格。
①P= P0(A+ΣBn -1)
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 款、第 款和第 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
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 39
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
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 款、第 款和第 款规定的付款证
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
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
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
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 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
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
不另行调价。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
施工的工程,在按第 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
Ftn
F0n
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 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
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 28 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
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37 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
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
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 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
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 款和第 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
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
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
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 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
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 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 款所
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 款所述的
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 14 天内或
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
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 14 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
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 28 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
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7 天内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答复承包人。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28 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
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
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 款规定的月进度付
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 28 天内要求按第 款的规定
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
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
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
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 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
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
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 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 39 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
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
包括备用金和第 37 条、第 38 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
的 15%时,在除了按第 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
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
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
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 15%的部分。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
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
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 59 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
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
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 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
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备用金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 39 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
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
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
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
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 10 条和第 11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 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
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
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 53 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
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
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 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
收到书面警告后的 28 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
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 28 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
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
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 14 天内提交
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
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派员进
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
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
批后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
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 1)减去 2)、3)和 4)的余额,若上述 2)、3)和 4)
相加的金额超过 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
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
合同后的 14 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
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
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
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
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
义务。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 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
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
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 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 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逾期 28 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 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 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
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
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 28 天内仍不答复承
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
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
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
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
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
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
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索赔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
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 28 天
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
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
报告。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
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
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 42 天内,应立
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
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 14 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
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的 14 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 33 条、第 35 条或第 36 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
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 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
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
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 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
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调解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
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
议尚未按第 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
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 3(或 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
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
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
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
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
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
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 28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
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
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28 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
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
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
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 28 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
在上述 28 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
应遵照执行。
45、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 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
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
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 42 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
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仲裁或诉讼
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
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 45 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
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
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责任。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 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
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 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
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
协商处理。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
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
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
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
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
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 款或第 款规定
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
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 款和第 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
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
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
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 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
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
所需的全部费用。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
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
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
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
事故责任。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 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
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
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
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 款规定应负
的责任。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 产
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
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
合理分组其赔偿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
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8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
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84 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
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
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
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
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 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
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 6 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
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
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
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
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
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
收到报告后的 28 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 28 天内重新提交修
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签署工程移
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
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款所列
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 款至
第 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
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 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
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 款至
第 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
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
复项目清单。
施工期运行
(1)按第 款、第 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
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才
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 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
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
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
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
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
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 56 天后的次
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工程保修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
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
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
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
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
止。
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有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
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
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 28 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
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
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
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
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
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
清理。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 42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
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
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它
55、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
在合同价格中。
56、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
门处理。
57、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
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
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
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
第 款的规定办理。
58、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
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
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
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
人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
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
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
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
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
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购,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
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
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
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
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
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词语含义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
(2)监理人是: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提供施工用地
删去本款条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施工用地范
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6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证件
履约担保应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担保,其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一直有效。履约保函在其有效
期结束后 14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 11 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 20 条规定,批准具有合理理由的延长工期并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39 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减少或增加时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
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
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
人应按第 39 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 分包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17 进度计划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 月
工程和材料
预付款
完成工作
量付款
保留金
扣留
预付款
扣还
其它
应得
付款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开工通知
监理人计划发出的开工通知时间为 2009 年 月 日前(投标文件中施工进度计划按照 2009
年 月 日开工编制)。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1
注:如提前完工发包人不予支付奖励资金。
20 工期延误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1 本次招标项目 1000
上表中逾期完工违约金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29 文明施工
施工安全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消防组织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
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本合同《技术条款》。
32 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共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金额
为预付款总额的 50%,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 50%。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留,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 40%
时开始扣款,直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 80%时全部扣清工程预付款。
工程材料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
33 工程进度付款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
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34 保留金
扣留的保留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5%。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条中“、、、、 和 38 条”,改为“人工费、材料费、物价波动
不作价格调整,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报价中应考虑价格波动因素。”
53 工程保修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1 年。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 (承包
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订
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 2 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
相同。
二、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
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
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
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
人执 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 (名称) 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姓 名) 法定代表人:(姓 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地 址:
网 址: 网 址: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
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的
投标。我行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行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行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
务不变。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
金额的预付款。我行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度付款证书说明
已完全扣清止。款时,我行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保
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
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行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
务不变。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说明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技术条款及图纸等招
标文件一起阅读和理解。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
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 投标报价说明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现场
经费、间接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本合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
责任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
投标人投标时,其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由投标人自行
投保,保险金额分别填写在工程量清单内该两项各自的合价栏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人
身意外伤害险和施工设备险等的保险费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
行支付。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报价中,合同约
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未详细列出的工作内容,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
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
项目名称。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
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若投标人
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合同技术条款》有
关部分。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暂列金额是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应由发包人填写,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规定使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基准日期当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
他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3. 其他说明
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有相应的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
编制原则和依据,价格水平,人工预算单价、材料预算价格以及电、风、水、砂石料、混凝
土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时费等基础单价的计算方法和成果,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方法及
有关取费标准,以及其它费用摊入处理方法等。
4.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组和报价汇总
项目分组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组按单位工程进行分组,
投标报价汇总
汇总各组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金额加发包人所列的暂列金额得出投标总报价。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组 号 项目分组名称 报价金额(元) 备 注
合 计(A)
投标总报价(A)
(填入投标报价书)
工程量清单格式
工程量清单按项目分组填报,分组合计金额分别汇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
工程量清单格式
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格式)
组 号:___________ 分组名称:____________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单 位 工程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合 计
(汇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量清单(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格式)
组 号:___________ 分组名称:____________
单 价(元) 合 价(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型号及规格 单位 工程量
设备价 安装价 小 计 设备价 安装价 小 计
购买方 备 注
合 计
(汇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吉林市公正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量清单报价计算分析及附表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格式)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按下表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个总价承包项目
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合 计
(汇入工程量清单)
单价分析表
单价分析表 (格式)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
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
单 价:_____________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格式)
其 中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预算价格
原 价 运杂费 采购及保管费
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1 直接工程费
直接费
人工费
材料费*
(1)
(2)
施工机械使
用费
(1)
(2)
现场经费
其它直接费
2 间接费
3 企业利润
4 税金
合 计
其 中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台时费
一类费用 机上人工费 动力燃料费 三类费用
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格式)
施工用电、水、风预算单价分析表
施工用电、水、风分析表(格式)
一、施工用电预算单价分析表
二、施工用水预算单价分析表
三、施工用风预算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生产砂石料预算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生产砂石料预算单价分析表(格式)
号 名称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
用费
合计 备注
人工单价分析表
人工单价分析表(格式)
混凝土材料预算价格计算分析表
混凝土材料单价计算表(格式)
预 算 量
编号
混凝土
强度等级
水泥
标号
级配
单价
(元) 水泥
(kg)
掺和料
(kg)
砂
(m³)
石子
(m³)
外加剂
(kg)
水
(kg)
计日工表
计日工表(格式)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5、工程量清单:由业主另册提供。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1.招标图纸组成
见设计施工图纸
2 施工图纸
在合同实施阶段,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称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自行修改施工图纸。
若承包人由于施工需要,要求修改施工图纸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并应按通用合同
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施工和验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部分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单独装订)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为 ,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___ __年__ __月___ _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3 缺陷责任期
4 分包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
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银行汇票、电汇,现金等附上述票据的复印件,采取保函担保的应采取下述
格式)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
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
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本银行承担保证责
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
我方。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标部分单独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款的要求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组
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
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
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 称 资料页码
1 施工组织设计说明
2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
3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
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4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
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5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
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6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7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8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9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10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11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12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13 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14 有关施工建议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 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 定 功
率(KW)
生产
能力
用 于
施 工
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 器 设
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 使 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 书 名
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 老 保
险
备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
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书、
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
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 要 内 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 经 做 过 的 类 似
工程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诉 讼 及 仲 裁 内
容
诉讼及仲裁中
的地位
缘由 结果 备注
(六)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证明材料 对应页码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资质等级
4 类似项目业绩
长春市双阳区朝阳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长春市双阳区长山
土地整理项目
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东方街道水利工程
梨树灌区 2007 年度
续建配套与节水改
造工程
信誉
项目经理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经理、专职安全生
产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证
业绩和项目经理资格评审时须指明对应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材料
附件
(技术标封皮格式)
附件 4
正本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2009 年
项目
(施工)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GZZBHD-A1006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
副本
桦甸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2009 年
项目
(施工)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GZZBHD-A1006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