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社借款合同范本
信用联社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牵头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
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
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
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
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
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
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
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
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
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
织。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
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
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
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
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
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
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为履行本合同需
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
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
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
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
,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xx 县 xa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 县 xb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 县
xc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 县 xd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 县 xe 农
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
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
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
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
‰。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
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
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 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
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
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
权利和义务: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
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
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
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
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
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
归还借款本息。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
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 3 日内将回执寄出;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
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
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贷
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7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如发生对其正
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
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
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
料;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
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
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
催收;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
成迟延的除外;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
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
和利息。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
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
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合同后,本合同项下借
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贷
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
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贷款逾期和未
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
人收取。 第九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
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
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借款人经过
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
还。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
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
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 x 农信社贷保字(2019)第 1 号社团
贷款担保合同。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
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
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
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贷
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
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
金。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
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
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
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 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
加收 50%。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
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
本合同第 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 对逾期或未
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
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
,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 、
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借款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 3 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
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
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不配合或
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
分的;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
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
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
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
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发
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
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
威胁的;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
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
拖欠利息达到 2 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 2
个月 21 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费用: 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
其他任何费用。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
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和义
务: 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
项目的评估审查; 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对审
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
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
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组织召开或
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