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五节 流转税类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营业税
四、关税
黄冠豪
关税
一、简介
1.概念——指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国境——一国以边境为界,行使主权的领域。
关境——指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
两者的关系
1)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指当一主权国内未设立免征关税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时;
2)当一国在境内设立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时,国境大于关境;
3)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统一的关境,实行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征收关税时,国境小于关境,如欧盟。
注意:
1)关税是一种税收形式。与其他税收一样,征税主体是国家,只是由海关征收。
2)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即只对有形的货品征收,对无形的货品不征关税。
3)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出关境的货品。
2.关税的发展与沿革
关税是随着商品交换领域不断扩大而逐步发展的
“关税最初是为了保护进出口的货物免遭海盗劫掠而送给君主的报酬”——配弟
公元前五世纪,希腊雅典就以使用港口的报酬为名,对出入货物征收2%~5%的使用费
我国在西周时就在边境设卡,称“关市之征”
关税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
1.使用费时代:因为使用了桥梁、港口等设施,并受到了保护,向领主缴纳费用作为补偿,此为关税起源时期;
2.国内关税时代。封建领主在各自地盘界征税,除了使用费含义,也具有税收的某些特征;
3.国境或关境关税时代 。近代国家出现后,不再征内地关税,演变为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为征税对象。
2. 关税的沿革
源于唐代,鸦片战争后名存实亡。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关税征管体系。
1985年重新发布《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
1992年第二次修订。
关税水平变动:94年以前,关税总水平为42%。94年降为36%;96年降为23%,97年再次降为17%;
加入WTO影响:我国关税在2001年底约为%,承诺至2005年降到发展中国家关税平均水平以下,工业品进口平均关税率降到10%。
(世贸组织成员国总体平均关税水平为6%,发展中国家为10%,发达国家为3%。)
二、关税的作用
1. 保护民族经济:进口关税提高进口商品成本;出口征税可抑制本国紧缺资源外流。
2. 维护国家权益,利于贯彻国家对外政策。
3. 增加财政收入。
三、关税的分类
(一)按课税目的分: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
保护关税:国家为了保护国内经济的发展而征收的关税。
三、关税的分类
(二)按进出口货物或进出境物品流向:
1.进口关税(Import Duty):最常见的关税
2.出口关税(Export Duty) :各发达国家一般都取消了出口税,有部分国家为限制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等原因,对部分出口品征出口税。
3. 过境关税(转口税) (Transit Duty)
:对外国经过本国关境运往另一国或地区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19世纪后半期,各国相继取消过境税,仅征收少量签证费、印花税、统计费等。
三、关税的分类(续)
(二)按计价标准分:
1. 从价税
2. 从量税
3. 复合税:对同一货物既采用从价计税又采用从量计税的关税制度。
4.选择关税:指对同一货物同时规定从量、从价两种税率,征收时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征收的关税。标准摇摆、计征复杂、缺乏预期、易生摩擦。
5.机动关税、滑动税、滑准税:在税则中预先按产品价格高低分档制定若干不同的税率,然后根据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出口税率的一种关税。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不受国外物价波动影响,保持国内市场价格稳定
三、关税的分类(续)
(三)按税率的高低划分
1. 普通关税: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
2. 优惠关税
(1) 最惠国待遇关税: 指两国缔结贸易条约时,规定缔约国双方间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同样适用于对方。分有条件的与无条件的,后者居多。
(2)普惠制关税: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普遍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具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属于特惠关税。
三、关税的分类(续)
3 加重关税(歧视性关税)
(1)反倾销税:指对构成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附加课征的一种关税,目的在于增加进口货物成本。
(2)反补贴税:指进口国对接受过补贴的外国货物在进口到本国时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在于抵消他国出口补贴,保护国内生产。
(3)报复关税:在他国对本国输出的货物有不利待遇或进行歧视时,而对从该国输入的货物予以报复、加重征税的一种临时附加税,属于惩罚性加重关税。
四、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1.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2.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五、税率
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出口关税税率
1.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
通常采用复式税率,即为实施关税保护政策,对从不同国家进口的同类货物规定差别税率。我国进口关税税率有: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配额内的进口货物。
2.出口关税税率:出口货物一般免征关税。我国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差别比例税率,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适用暂定税率。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税率也低。
六、税率的运用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须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七、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Duty Paying Value,DPV):经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价格。
(一)进口货物
1.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CIF)包括:货价、货物运达关境内目的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等。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其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该被估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该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价格依据。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被估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据。
(3)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方法。如果按上述几种方法顺序估价仍不能确定其完税价格时,则可由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第3种方法和第4种方法的适用次序。
几种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3)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七、计税依据
(二) 出口货物
1. 完税价格: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的价格。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其中不含出口关税。
2. 离岸价格: 以运离关境的最后一个口岸的实际价格。
3. 完税价格 = FOB-出口关税=离岸价格(FOB)/ 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依次以下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 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关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税额
(三)复合计税
八 纳税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人经海关核准可先行申报。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九、征收管理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督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
我国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 三项内容:
1)保税仓库:专门存放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货物的仓库。其内储存保税货物一般以1年为限。
2)保税工厂:经海关批准对专为生产出口而进口的物料进行保税加工、装配的工厂或企业。进口物料必须在保税工厂内存放和使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随意移出厂外或移作他用。
3)保税区:经海关批准专门划定的实行保税制度的特定地区。进口货物进入保税区内可以免征关税,如复出口,也免纳出口税。运入保税区的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主要是控制和限制运入保税区内的保税货物销往国内。保税区一般设在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等地方。
例: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某种货物,正常成交价为768100元,运达我国目的地共支付包装费8000元,运费67000元,保险费7700元,进口货物关税税率为70%,消费税费率为5%,增值税率为17%。试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额。
1. 完税价格和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 768100+8000+67000+7700 = 850,800(元)
应纳关税税额= 850,80070% = 595,560 (元)
2. 计算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850,800+ 595,560 )/(1-5%)= 1,522,484(元)
应纳消费税额= 1,522,484 5%= (元)
3.计算应纳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 850,800+ 595,560 + = 1,522,484(元)
应纳增值税= 1,522,484 17%= 258,(元)
八、征纳管理
1. 纳税人或代理人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的七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属中央税.
2. 关税缓纳——是海关批准纳税义务人将其部分或全部应缴税款的缴纳期限延长的一种制度。仅限于纳税人确有暂时经济困难的情况。关税缓纳的纳税人,需按月支付1%的利息。逾期不纳,依法追缴外,还要征收滞纳金
3. 关税补征和追征:指海关在纳税人缴纳关税后,发现核定征收额少于征税额时,责令义务人补缴税款。由于纳税人过失造成的关税少征称为关税的追征。非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关税少征称关税补征。海关可在完税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补征,可在三年内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