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叙利亚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以下简称
“叙利亚”或“叙”)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特别是税收法规, 提高
税收合规水平,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叙利亚投资税收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围绕叙利亚的经济概况、税收制度、
征管要求、特别纳税调整政策、税收协定及赴叙利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
收风险等方面分以下六章进行解读。
第一章叙利亚经济概况,主要介绍了叙利亚的基本经济情况以及投
资主要关注的事项,涉及地理、政治、经济、文化、基础设施、金融体
系等方面,分析了影响投资的相关因素以及赴叙利亚投资应注意的事项。
第二章叙利亚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了叙利亚的税收制度, 包括税制概
览、设立的税种及各税种详细情况。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
介绍了叙利亚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登记、
税款申报缴纳、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以及争议解决等相关税收事项。第
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了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
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等。第五章中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
要介绍了中叙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与
防范。第六章在叙利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信息报告、纳
税申报、调查认定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叙利亚投资的税收风险。
《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
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
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纳税人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
惠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及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叙利亚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GDP 构成与经济增长率 .........................................................2
财政收支和对外贸易情况 .....................................................2
消费者价格指数和通货膨胀率 .............................................2
外汇和黄金储备 .....................................................................3
经济发展规划 .........................................................................3
外汇管制政策 .........................................................................3
税收营商环境 .........................................................................3
支柱和重点行业 ..................................................................................4
工业 .........................................................................................4
农业 .........................................................................................4
旅游业 .....................................................................................5
石油矿业 .................................................................................5
经贸合作 ..............................................................................................6
经贸协定 .................................................................................6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情况 .....................................................6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6
投资政策 ..............................................................................................8
外商投资制度 .........................................................................8
投资吸引力 ...........................................................................10
投资退出政策 .......................................................................11
第二章 叙利亚税收制度简介 .............................................................................12
概览 ......................................................................................................12
税制综述 ...............................................................................12
税收法律体系 .......................................................................12
最新税制变化 .......................................................................13
企业所得税 ........................................................................................14
居民企业 ...............................................................................15
非居民企业 ...........................................................................25
申报制度 ...............................................................................26
个人所得税 ........................................................................................27
居民纳税人 ...........................................................................28
非居民纳税人 .......................................................................31
申报制度 ...............................................................................33
消费税 ................................................................................................34
概述 ..........................................................................................34
税收优惠 ...............................................................................37
应纳税额 ...............................................................................38
申报制度 ...............................................................................38
其他税(费) ......................................................................................38
登记注册税 ...........................................................................38
资本利得税 ...........................................................................40
财产税 ...................................................................................42
社会保险费 ...........................................................................42
车船税 ...................................................................................45
机场税或离境费 ...................................................................45
不动产销售税 .......................................................................46
关税 ..........................................................................................49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55
税收管理机构 ....................................................................................55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55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55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55
税务登记 ...............................................................................55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56
纳税申报 ...............................................................................57
税务检查 ...............................................................................57
税务代理 ...............................................................................59
法律责任 ...............................................................................59
其他征管规定 .......................................................................60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6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61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61
非居民个人税收管理 ...........................................................62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63
关联交易 ............................................................................................63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63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64
关联申报管理 .......................................................................64
同期资料 ............................................................................................64
分类及准备主体 ...................................................................64
具体要求及内容 ...................................................................64
其他要求 ...............................................................................65
转让定价调查 ....................................................................................65
原则 ..........................................................................................65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65
转让定价调查 .......................................................................65
预约定价安排 ....................................................................................65
适用范围 ...............................................................................65
程序 ..........................................................................................65
受控外国企业 ....................................................................................66
判定标准 ...............................................................................66
税务调整 ...............................................................................6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66
主要内容 ...............................................................................66
税务调整 ...............................................................................66
资本弱化 ............................................................................................66
判定标准 ...............................................................................66
税务调整 ...............................................................................66
法律责任 ............................................................................................66
第五章 中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71
中叙税收协定 ....................................................................................71
中叙税收协定案文 ...............................................................71
适用范围 ...............................................................................72
常设机构的认定 ...................................................................73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74
叙利亚税收抵免政策 ...........................................................79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79
在叙利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80
叙利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82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8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82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83
启动程序 ...............................................................................84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85
叙利亚仲裁条款 ...................................................................85
中叙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85
第六章 在叙利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86
信息报告风险 ....................................................................................86
登记注册制度 .......................................................................86
信息报告制度 .......................................................................86
纳税申报风险 ....................................................................................87
调查认定风险 ....................................................................................87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87
双重居民身份的认定 ...........................................................87
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 ...........................................................88
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 ...........................................88
常设机构的认定 ...................................................................88
其他风险 ............................................................................................89
参 考 文 献 ...........................................................................................................91
附录一 叙利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93
附录二 叙利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96
附录三 叙利亚企业预提税税率表 .....................................................................99
附录四 叙利亚税目税率表 ...............................................................................100
第一章 叙利亚经济概况
叙利亚, 全称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The Syrian Arab
Republic),首都为大马士革,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英语、法语,
货币为叙利亚镑(以下简称“叙镑”)。叙利亚地理上位于亚洲大陆西
部,地中海东岸,总面积 万平方公里(含戈兰高地),海岸
线长 183 公里。叙利亚所属时区为东二时区,比北京时间晚 6 小时。叙
利亚实行总统制,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
帅,领导政府。叙利亚全国划分为 14 个省市,首都大马士革是
叙利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1]
。从 2011 年 3 月起,叙局势发生动
荡并持续升级,境内武装暴力冲突不断。2024 年 12 月 8 日,“沙姆解放
组织”为首的叙利亚反对派推翻了前总统巴沙尔·阿萨德政权。
根据世界银行数据
[2]
,截至 2024 年底,叙利亚人口逾 2467 万, 人
口增长率为 %。阿拉伯人占叙利亚总人口的 80%以上,叙利亚人中
约 85%信奉伊斯兰教。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2011 年国家局势动荡前,叙利亚是一个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
主要出口石油、天然气、磷酸盐、纺织服装、农产品等。由于多年局势
动荡,欧美对其实施制裁,叙利亚面临货币贬值、物价上升、失业率高
等多重压力。2020 年开始的新冠肺炎疫情也对叙利亚造成冲击, 导致
叙利亚经济形势更趋严峻。2021 年起,叙利亚政治经济开始恢复发展。
但持续不断的地质灾害对叙利亚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2023 年 2
月 6 日,土耳其与叙利亚边境附近发生强烈地震;2024 年
8 月 16 日,叙利亚中部哈马省以东发生地震。2025 年 2 月以来,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叙利亚(2021 年版)》,
[2]
世界银行公开数据,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盟与美国开始逐步放宽对叙利亚的金融制裁措施。以下是叙利亚经济的
相关主要数据,由于持续战乱,近年叙利亚经济统计数据严重缺失。
GDP 构成与经济增长率
根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叙利
亚(2021 年版)》,2020 年,叙利亚 GDP 估算为 230 亿美元,较 2019 年
的 270 亿美元下降约 15%,人均GDP 为 870 美元。GDP 的结构上, 第
一、二、三产业产值分别为 46 亿美元、43 亿美元和 140 亿美元, 占比
分别为 20%、%和 %,继续呈现服务业占主体地位的经济结构。
财政收支和对外贸易情况
2020 年,叙利亚政府公布的财政预算为 44 亿美元,较 2019 年的
78 亿美元大幅下降 44%。2024 年 7 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CTAD)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 2024》[3]显示,叙利亚 2012-
2023 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为零,外国直接投资外向存量保持不变。
根据中国经济信息共享数据库(China Economic Information Center,
以下简称“CEIC”)数据[4],截至 2024 年 11 月,叙利亚 2024 年对
外贸易总额为 亿美元,其中出口 亿美元,进口 亿美元,
净出口 亿美元。
消费者价格指数和通货膨胀率
据国际媒体报道,叙利亚 2020 年通货膨胀率达 83%,一年内货
币贬值超过 50%,在大宗商品价格显著上涨的推动下,政府对基本食
品和燃料产品的补贴在 2021 年至 2022 年大幅增加,约占 2021 年和2022
年预算总支出的 40%,其失业率达 78%。根据 CEIC 数据,叙利亚的
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从 2014 年 12 月到 2020 年 12 月的平均增长率为
%,2022 年 12 月同比增长 %。
[3]
《世界投资报告 2024》
[4]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人口 | 1950 – 2023 | 经济指标 | CEIC
外汇和黄金储备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以 下 简 称
“IMF”)数据显示,截至 2025 年第二季度,叙利亚在 IMF 的国际储备
官方储备资产为 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外汇储备接近于零。
经济发展规划
叙利亚国内动荡局势和外部经济制裁对叙利亚经济产生了严重
影响,叙利亚经济衰退迹象明显。2011 年起,叙利亚政府开始实施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2011-2015 年),但此后规划
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开展。
为缓解2023 年2 月6 日强烈地震带来的影响,叙利亚政府于2023
年 5 月 1 日颁布了 2023 年 7 号法令,设立“国家地震受灾人员支持基金”,
向因地震遭受损失且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财政支持,由总理担任基金
董事会主席,该法令有效期三年。
外汇管制政策
叙利亚实行外汇管制,但外资企业在当地开立外汇账户不受限
制。根据叙利亚《投资法》,投资者在按照《投资法》规定的纳税比率
缴纳税款后,有权将项目中的所得以可兑换货币汇出。根据自由区法
的规定,自由区内的任何产品都豁免海关收费和税收。外国人携带外
币出境不受限制,但携带叙镑出境受限制。
随着欧美等国家陆续解除对叙利亚的金融制裁,据阿拉伯叙利亚
通讯社报道,叙利亚中央银行行长 2025 年 6 月表示叙利亚将“在几周内”
完全重新连接到国际资金清算系统(SWIFT)。
据世界银行报告估计,受此前欧美制裁影响,当前外资公司利润
汇出暂受限制,后续随制裁放宽可能调整。
税收营商环境
由于经受十年战乱和欧美国家制裁,叙利亚经济面临严重困难,
主要表现为经济萎缩、通胀失业严重、贸易逆差巨大和能源短缺、电
力严重不足、工农业发展受限等特征。根据世界银行最新数据,截至
2019 年叙利亚企业信息披露指数为 7(0=较少披露,10=较多披露),
营商便利指数为 176(1=最有利于营商),在统计的 227 个国家地区中
排名 213 名。在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5]显示,在报告统计
的全球 190 个经济体中,叙利亚排名第 176 位。
2021 年,叙利亚政府为恢复经济发展,改善营商环境,积极吸
引境内外资金参与战后重建,巴沙尔阿萨德总统 5 月 19 日颁布 2021
年第 18 号法令——新《投资法》,在提高投资便利化、加大政策优惠
力度及保障投资权益等方面采取了新的鼓励举措,但市场信心仍未有
效恢复。2023 年,中国企业对叙利亚无新增直接投资。2024 年, 中国
与叙利亚双边贸易额 亿美元,同比上升 %。其中,中方出口
亿美元,同比上升 %;进口 亿美元,同比上升%。
支柱和重点行业
工业
根据CEIC 数据,2022 年,叙利亚工业产值约为 亿美元,占
GDP 总量的 12%。其中国营企业占主导地位,包括油气、通讯、采矿、
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领域。油气产业目前多数集中在东北、西北战乱
区。民营企业实力较弱,主要从事旅游、餐饮、手工业等。
农业
叙利亚为中东地区农业大国,在 2011 年内战之前,农业是叙利
亚经济的重要产业。联合国粮农组织估计,内战前农业占叙利亚国内生
产总值的 26%,其中棉花种植业在叙利亚极为重要。
2011 年之后农业产出大为缩减。根据叙利亚中央统计局数据,
2022 年叙利亚农业产值约为 亿美元,占 GDP 总量 43%,主要产
[5]
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
品包括小麦、大麦、马铃薯、棉花、橄榄、禽肉及各种水果等。根据联
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及叙利亚官方数据,由于天气条件较好,加之安全条
件改善,2020 年叙利亚农业生产较往年有所上升,小麦产量达到了
万吨,较前五年平均水平提高 67%,但缺口仍达到 162 万吨。因主
要粮食产区不在政府控制区内,叙利亚除接受俄罗斯、伊朗、中国等国援
助粮食外,每年进口粮食支出约为 4 亿美元。
旅游业
叙利亚旅游资源得天独厚,拥有 3000 多处古迹以及丰富多样的
自然风光。在大马士革东北 245 公里处,有一处被誉为“沙漠中的新
娘”的台德木尔城遗址,它是公元 2 至 3 世纪联结中国与西亚、欧洲商
道和古代丝绸之路的重镇。2022 年共有逾 178 万人前往叙利亚旅游,
主要为中东地区游客。
石油矿业
叙利亚的产油区主要位于东部的代尔祖尔、霍姆斯、哈塞克等沙
漠地区,自叙利亚危机爆发以来,这些地区先后被反政府武装、极端
组织和叙利亚库尔德人领导的叙利亚民主军控制,导致产油越来越
少。2011 年之前,石油矿业产值约占叙利亚GDP 的 19%。自 2011 年9
月起,欧美等国陆续实施针对叙利亚石油的制裁协议,包括禁止进口
叙利亚原油及石油产品,以及对叙利亚石油出口相关融资和保险进行制
裁。由于原油无法输出,叙利亚政府不得不采取大规模石油减产措施。
叙利亚石油 2010 年日产量曾达 38 万桶,到 2020 年每天仅能
生产 3 万桶,全国 2 家炼油厂日加工能力为 5 万桶,市场消耗量约
10 万桶,汽油、柴油供应缺口大。2019 年底,叙利亚的天然气产量
在实施修复计划后进一步增加,达到了 1750 万立方米。各产业大型企
业有:叙利亚电信公司(Syrian Telecom Estate)、叙利亚石油公司
(SyrianPetroleumCompany)、霍姆斯炼油厂(Homs Refinery)、巴尼亚
斯炼油厂(Baninas Refinery)、叙利亚钢铁公司(SyrianSteel
Company)、拉姆考公司(Ramco Company)、叙利亚纺织总公司(Syrian
Textile Organization)、叙利亚电力总公司(Syrian Electronic
Company)、叙利亚水泥公司(Syrian Cement&Industry Company)
和壳牌公司(ShellCompany)。叙利亚共有 14 座发电厂(其中包括两
座水力发电厂)、6 家水泥厂、2 家磷酸盐厂。
经贸合作
经贸协定
叙利亚尚未加入世贸组织,目前是世贸组织观察员国。2011 年之
前,叙利亚重视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和合作,是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
成员国之一,与土耳其、黎巴嫩、伊拉克签有自由贸易区协定, 与欧
盟签有合作协议。叙利亚辐射的市场范围主要是伊拉克、土耳其、伊朗、
黎巴嫩、约旦、巴勒斯坦等周边国家及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成员国。IMF
数据显示,截至 2015 年叙利亚签署约 48 个双边贸易协定。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情况
内战爆发后,叙利亚进出口贸易受到直接影响,近几年贸易总额
一直处于低位。
表1 2016-2020 年叙利亚货物进出口情况(单位:亿美元)
年度 贸易总额 出口额 进口额 贸易差额
2016 62 17 45 -28
2017 69 18 51 -33
2018 76 56 20 36
2019 61 19 42 -23
2020 55 5 50 -45
数据来源:叙利亚中央统计局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1) 中国与叙利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996 年 12 月 6 日,中国和叙利亚两国政府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
(2) 中国与叙利亚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007 年 6 月 22 日,中国和叙利亚两国政府草签了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2010 年 10 月 31 日,中国和叙利亚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
(3) 中国与叙利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023 年 9 月 22 日,中国和叙利亚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
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4) 中国与叙利亚签署的其他协定
1955 年中国和叙利亚两国政府签订贸易支付协定;1963 年签订政
府间贸易协定;1982 年 3 月签订长期贸易协定;2001 年 1 月签订经济、
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2020 年 3 月签署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5) 中国与叙利亚的经贸合作
中国与叙利亚贸易、投资和承包劳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双边贸易
中国对叙利亚出口主要商品为日用机械、电工器材、汽车及零部
件、机械基础件、家用电器及零件、农业机械及零部件等;从叙利亚
进口商品主要为农产品、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等。
表2 2020-2024 年中叙双边贸易一览表(单位:亿美元)
进出口 中国出口 中国进口
年份
金额 增幅
(%)
金额 增幅
(%)
金额 增幅
(%)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
①对叙利亚投资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2 年,中国企业对叙利亚无新增直接投
资。
表3 2018-2022 年中国对叙利亚直接投资情况(单位:万美元)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流量 -1 1270 49 -12 -68
存量(截至
各年末)
87 1357 1406 1392 1324
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
统计公报》
①承包劳务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8 年中国企业在叙利亚新签订承包工程
合同 1 份,新签订合同额 773 万美元,完成营业额 766 万美元。
投资政策
外商投资制度
叙利亚投资主管部门为叙利亚投资总局,隶属于叙利亚内阁。其主
要职责是制定投资总战略和总政策,对改善投资环境进行必要的调研,
研究投资的有关法律及章程,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以及颁发许可证书
及相关文件等。根据叙利亚《投资法实施细则》
[6]
第六章规定, 投资者
(叙利亚或非叙利亚)可以通过叙利亚境内的一家银行输入外币资金,
以实施或资助一个项目,但必须获得叙利亚投资总局的批准。
(1) 投资者须遵守的规定
根据《投资法》
[7]
与《投资法实施细则》,在叙投资者须遵循一
[6]
叙利亚《投资法实施细则》(决议 1596 号,英文)
[7]
叙利亚《投资法》(2021 年第 18 号,英、阿文版)
系列规定,包括如下:
①按照《商法典》(Commercial Code,2007 年 33 号法令)规定
建立基本贸易账簿。
①财政年度结束时,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法律形式,在规定期限内, 提
交经执业外部审计师认证并经项目所属部门监管机构批准的年度预
算和损益表(如有),保证这些数据反映了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将这
些数据的副本提交给每个主管当局和投资机构。
①针对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豁免、福利或便利的项目资金,应保存
一份资金流动记录,以备主管当局审查。
①如果向第三方转让等于或超过项目资本 10%的股份,应向叙利
亚投资总局报备,如果项目所处行业的法律对所有权转让有特殊规
定,则这种情况下的转让应遵守相关的特别法律,以及大马士革证券
交易市场法律(如果公司在该市场上市)。
①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开工日期和实际投资成本告知叙利亚投资
总局。
①由在叙利亚经营的保险公司为项目投保。
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保存项目账目,并向当地财政部提供经认证
的外聘审计员审计的最终财务报表副本。
(2) 行业限制
叙利亚 2021 年 5 月公布的新《投资法》,允许投资者投资除涉及
军事和国家安全项目外的其他任何领域。鼓励投资领域主要有农业、
工业、通信和技术业、环境业、服务业、电力业、石油和矿业、住房
和房地产开发业、旅游业、卫生业等。
(3) 其他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并购、成立合资公司、参股或以资金、设备
作为投资资本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法》未对外国自然人投资进行
特别限制。
根据叙利亚《外商法》,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叙利亚成立以下四种
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临时办公室、代表处和地区办公室。
根据叙利亚《公司法》,外资在商业实体中的持股份额不受限制,
外国投资者注册成立的公司也不受到任何有关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根据叙利亚《竞争法》,叙利亚成立竞争保护和反垄断委员会,
禁止企业之间签署违反竞争原则的协议,要求市场集中度达到 30%
以上的并购行为必须通知竞争保护和反垄断委员会。
投资吸引力
局势动荡前,叙利亚拥有较大的投资吸引力:优越的地理位置,
开放的经济改革政策,与阿拉伯国家和外国公司良好的关系基础,丰富
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较完善的基础设施与工业区,以及对各种互
利协议和投资项目的鼓励和保护措施。受国内动荡局势和外部经济制裁
的影响,叙利亚的投资吸引力受到重创。《世界投资报告 2024》显示,
2022—2023 年叙利亚外国直接投资均为 0 美元。
为扩大吸引内外投资,叙利亚于 2021 年 5 月颁布了新的《投资
法》,并通过开展叙利亚重建展、叙利亚经济论坛、食品及包装工业
展、新能源投资大会等鼓励进出口,促进国家重建。
2024 年 11 月 4 日,联合国宣布启动“叙利亚 2024-2028 年早期恢复战
略”(ERS)。该战略旨在支持建立长期复原力并解决该国持续的人道主
义危机,确定了四个关键干预领域:健康和营养优先;优质教育保证;
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改善;可持续生计支持。
2025 年 2 月,欧盟已逐步放宽对叙利亚关键行业的限制政策, 涉
及能源开发、基建运营等多个领域。特别在金融合作方面,解除了对
叙利亚国家发展银行等三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冻结,同时允许欧盟成员
国通过叙利亚商业银行进行跨境结算业务。3 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冯
德莱恩在叙利亚人道捐助会议上表示,欧盟在 2025 年和 2026 年将
对叙利亚提供近 25 亿欧元援助。5 月 28 日,欧盟理事会走完最后一道
法律程序,正式解除对叙利亚的经济制裁,仅保留出于安全考量所
实施的制裁。
除欧盟外,美国政府也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发布命令,暂时停止
此前对叙利亚实施的部分金融制裁措施,将给予叙利亚为期 180 天的制
裁豁免,以放宽针对叙利亚金融活动的限制,从而让叙临时当局有机
会重建国家。6 月 30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正式解除对叙
利亚的制裁,但将继续维持对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和其附属组织以及
“伊朗代理人”的制裁。
投资退出政策
根据叙利亚《投资法》第十二章,投资退出政策内容如下:
(1) 项目期限到期
针对有期限的项目应在投资许可证中明确项目期限。投资者在确
定的设立期限内未实施项目的,投资方的投资许可证将被明确取消,
但有经投资机构认可的正当理由的除外。任何情况下,以机构的决定
为准。有正当理由时,机构可以延长设立期限,延长期限应从免税期开
始计算,如果机构拒绝延期请求,以机构决定为准。
(2) 项目被取消或清算
①叙利亚投资者应根据现行法律,放弃对其他叙利亚公民的不符
合法定要求的房地产所有权。
①非叙利亚投资者应将属于本项目的土地和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物转赠给另一方。
①未经董事会事先批准,叙利亚和非叙利亚投资者不得放弃已设立
项目或现有未到期项目给非叙利亚人。执行上述豁免的最长期限为两
年。
①原投资人将项目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他人的,新出资人应
当依照本法规定承继原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叙利亚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叙利亚税收主要分为直接税、间接税和登记注册税三类,实行属
地税制。直接税是指对特定人或单位征收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等;间接税包括关税和消费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
源;登记注册税(费)包括所有权转让费、领事费、印花税等。
叙利亚的税务主管部门为财政部,内设法律和行政事务司、代收
款项司、公共债务司、税务调查司、收入司、财政司、计划统计司、
预算司、信息技术司和培训事务司等机构。其中税务调查司负责收集纳
税人信息资料,进行评估分析,对税务事项进行调查监督等。收入司负
责研究、起草和制定各类税收法规和政策。海关总署作为财政部的直属
机构,负责关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8]
。
税收法律体系
叙利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税法体系主要由
2003 年的第 24 号法令《所得税法案》、第 25 号法令《调查和打击逃
避税法案》、2004 年的第 60 号法令《消费税法案》、2006 年修订的 51
号法令《所得税法案》、第 38 号法令《关税法案》、2021 年
第 18 号法令《投资法》、2023 年第 30 号法令《所得税法》等构成[9]。此
外,叙利亚还会通过总统令的方式,对已经生效的税收法律中的某些条
款进行修改。目前,叙利亚已经与中国、阿尔及利亚、巴林等40 多
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另外,根据乌克兰
外交部 2023 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通知, 乌克兰已通过第
[8]
叙利亚财政部官网
[9]
叙利亚法律概况
72/14-612/1-112284 号信函终止了《乌克兰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
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3 年), 并
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对预扣税和所得税生效。
最新税制变化
(1)2024 年第 19 号法令
2024 年 7 月 21 日叙利亚总统发布了 2024 年第 19 号法令,涉及残疾
人的权利与公共和私营实体对残疾人的义务,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在满
足其教育、健康、职业康复、就业、社会保护和提供适当基础设施需
求方面的职责,以及享受多项税收减免的福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内容:
①针对公共与私营实体对残疾人的义务
拥有 50 名及以上工人的雇主,无论工人是否在同一地方工作, 应
雇用不少于其工人总数 2%的合格残疾人。如果未按规定的比例, 必
须按月支付这些工人最低工资的现金津贴,并存入全国残疾人事务委
员会独立的特别预算。拥有不超过 49 名工人的雇主,雇用了合格残疾
人,或不少于 50 名工人的雇主雇用超过工人总数 2%的残疾人, 其应
纳税所得额可享受相当于所雇用残疾工人工资 50%的税收减免。
①针对残疾人的减免
A.第二十三条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
a. 进口残疾人专用的个人使用特殊设备的所有关税和其他税费。
设备及其免税条件由总理根据全国残疾人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并与经
济和外贸部及财政部协调决定;
b. 残疾人与公共部门进行个人交易时的印花税。
B. 允许肢体残疾人购买一辆进口或国产并符合其残疾情况特殊
规格的旅游车,以确保其本人和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
于上述车辆免征 75%的同类关税以及所有税费、佣金和其他费用, 包
括许可证费用、车牌费用和年费。
C. 允许残疾人转让车辆所有权,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 受让人为残疾人时,且该车辆适合受让人的残疾情况,可以免
除所有税费;受让人为非残疾人时,如果以海关证书日期为基准,车
辆已满五年,只需补缴消费税和所有权转让费;如果未满五年,还应
全额补缴关税差额和其他税费。
b. 残疾人的继承人有权将汽车出售,受让人为残疾人时,且该车
辆适合受让人的残疾情况,可以免除所有税费。
在对汽车进行鉴定后,可将其作为普通汽车在当地使用,在确定
为普通汽车之日,如果以海关证书日期为基准车辆已满五年,按照现
行规定视同普通汽车补缴消费税和所有权转让费。如果未满五年,还
应全额补缴关税差额和其他税费。
(2)财政部关于重新发放财产转让税收完税证明的通知
叙利亚财政部宣布,于 2025 年 8 月 3 日提供财产转让的税收完税
证明,以及旨在支持税收合规和国家预算财政需求的过渡性税收措施。
新措施包括:
①计算住宅不动产销售税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 70%计征。如果
没有官方市场估值,交易双方须提交载明房产实际价值的协商一致合
同,并将合同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①保留对税务评估提出异议或上诉的权利,以保障纳税人的权
利;
①鼓励交易双方使用银行系统完成交易,并取消在公共银行存入
房产市场价值 50%的押金要求;
①根据叙利亚中央银行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随时提取存款。
上述措施为临时性政策,将持续实施至新不动产销售税法颁布为
止。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在叙利亚从事工商业及非商业活动的所有机构所获得的净利润,
以及非居民法人在叙利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都需要缴纳企业所
得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叙利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主要业务活动在叙利亚管理的实体、将
叙利亚作为其总部所在地的实体、企业管理决策机构设在叙利亚境内
的实体。具体包括:
(1) 公共机构、公司和各种单位;
(2)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货币兑换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
司和储蓄机构;
(3) 各种类型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4) 在叙利亚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工商业经营者,在境内从属于
外国机构的企业和工商业经营者;
(5) 除行政单位外有一个分支机构的工商业企业;
(6) 进出口贸易商、批发商、佣金经纪人(普通经纪人除外)
和销售商家(主营批发销售);
(7) 代表国内外机构和企业的国内外实验室代理人和代理商;
(8) 建筑承包方和房地产商以及房地产销售商;
(9) 关税经纪人;
(10) 燃油站和售卖易燃材料的站点;
(11) 销售医疗器材的诊所和实验室;
(12) 制药、化工、香水和化妆品制造商;
(13) 制酒行业机构;
(14) 根据不动产销售税的有效估算,企业资产和工业机械总价
值超过 200 万叙镑的前面未列举的工业企业;
(15) 私立医院;
(16) 根据财政部门的分类缴纳娱乐税的第一类电影院。根据旅
游部的分类,处于国际水平和优秀档次的第一类第二类酒店;
(17) 文化产业(电影、电视剧、宣传片)等机构;
(18) 国产文化类生产商和进口文化类进口商;
(19) 根据旅游部的分类属于优秀档次或第一类的交通运输类
企业;
(20) 游乐园、公共场所、体育团队、马戏团的投资人;
(21) 处于国际水平和优秀档次的所有类别餐厅、别墅、赌场、
独立海水游泳池;
(22) 旅游咨询机构;
(23) 审计、法律、会计咨询机构;
(24) 金融和经济研究机构;
(25) 金融和会计事务顾问;
(26) 海事服务和船舶维护从业者;
(27) 使用旅游卧铺汽车的旅行社;
(28) 工商业或其部分资产的租赁和再租赁行业;
(29) 肉类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相关企业;
(30) 货物运输办事处;
(31) 重点大学的专业单位;
(32) 所有阶段的幼儿园、大学、学习研究所;
(33) 其他应根据第 24 号法令《所得税法案》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所有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各种类型的企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其他实体以及个人。
征收范围
无论是否具有居民纳税人身份,各实体均就其来源于叙利亚的收
入负有纳税义务,对非来源于叙利亚境内的收入在叙利亚不征税。
无论企业和业务是合并还是独立,如果纳税人有一个以上的分支
机构,那么应在总部就所有分支机构的利润缴纳税款。如果总部在叙
利亚境外的,叙利亚境内的所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在叙利亚
首都的分支机构或在叙利亚境内的管理机构汇总缴纳。
税率
叙利亚采用分类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制。
(1) 小工商业者
一般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按年核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
门牵头,组织小工商业主、手工业主组成的定税委员会进行评估, 每
年根据委员会的评估结果确定一个固定金额,小工商业主按此金额自
行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缴纳。
(2) 大中工商业经营者
按经营年度取得的净利润征税。净利润由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全部收
入除去经营所需的成本费用而组成,即为应纳税所得额,据实征收。税率
以 2023 年第 30 号法令为准,适用 10%至 25%的累进税率(其中包括国
防费、教育费、地方税、战争支持税,不包括地方管理费), 自 2023
年 9 月 1 日开始生效。
表4 叙利亚大中工商业经营者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年净利润 适用税率
不超过 1000 万叙镑的部分 10%
在 1000 万至 3000 万叙镑之间的部分 14%
在 3000 万至 1 亿叙镑之间的部分 18%
在 1 亿至 5 亿叙镑之间的部分 22%
超过 5 亿叙镑的部分 25%
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制,年净利润 1000 万叙镑以内的部分,税
率为 10%;1000 万至 3000 万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 14%;3000 万至
1 亿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 18%;1 亿至 5 亿叙镑之间的部分, 税率
为 22%;年净利润中 5 亿叙镑以上的部分,税率为 25%。
(3) 各类金融企业
股份公开认购 40%及以上的股份公司,对其所有活动产生的净利
润征收 15%的企业所得税。
其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共经济部门及合资企业,对其
所有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 20%的企业所得税。
私人银行、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对其所有
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
石油和天然气投资公司对其所有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35%的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根据《投资法》和《所得税法案》,叙利亚现行的税收优惠如下:
(1) 投资减免优惠
根据 2021 年的新《投资法》的相关规定,2007 年第 8 号投资法
令和 1991 年第 10 号法令已废除,但任何现有或正在实施的较新项目
在符合 2007 年第 8 号法令或 1991 年第 10 号法令的规定下,可继续享受
其已获得批准的税收优惠、减免和奖励。
《投资法》根据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优惠税收政策,主要适
用于以下行业:农业、工业、通信和技术业、环境业、服务业、电力
业、石油和矿业、住房和房地产开发业、旅游业、卫生业。
①农业和畜牧生产项目可享受 100%所得税的永久免税,前提是
投资许可证明确说明该项目专门从事农业和畜牧生产领域,并且不包
括非生产所必需的任何工业或商业行为。对于包括非生产所必需环节
的项目,这些环节不适用于此政策,并根据相应政策进行征税。
①在开发区内设立以及在理事会认可的行业范围内的开发项目,
将从运营开始之日起 10 年内享受 75%的所得税减免。如果公司设立
期限延长,则超出的期限应从豁免期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规定:
A.项目的实际启动应在决定创建开发区后进行;
B.必须在项目进行期间减税;
C.在决定创建开发区之前存在的机构不会从减免中受益,并且仍
然受制于授予许可证所依据的程序。
①在开发区和专业区之外设立的项目从实际运营之日起享受税
收优惠,如果设立期限延长,超过设立期的期限应从免税期中扣除,
如下所示:
A. 5%的所得税减税,为期十年:
a. 出口其产能 50%或 50%以上的工业项目;
b. 其投资的国际级、一流、一级和二级旅游综合体、酒店和旅游
住宿设施、餐厅和娱乐设施,不包括商店。
B. 0%的所得税减税,为期十年:
a.使用当地原材料不低于 50%的工业项目;
b.附加值不低于 40%的工业项目;
c.技术含量高的项目;
d.医疗工业项目以及人用药和兽药;
e.可再生能源项目;
f.使用环保技术的废物回收项目;
g.农业和动物加工项目;
h.基于投资专利的工业项目;
i.农产品分拣和包装设施; j.
手工艺品店。
①在专业领域内设立的项目,自实际经营之日起十年内享受所得税
50%的减税优惠,如果设立期限延长,超过设立期限的期限应从免税
期中扣除。
①第①点所述项目可享受五年期的额外税收减免,即每招收 100
名参加社会保险的叙利亚本国工人可享受 5%的额外税收减免,税收
减免不超过 15%。
①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业项目免税,需满足以下条件:
A.项目建设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和生产线应为全新;
B.旧的或翻新的机器、设备和生产线,规定在申请投资许可证之
日之前,未投入当地消费;
C.通过商业代理使用进口机器、设备和生产线的项目,享受免税
待遇。
①根据《投资法》规定取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除其他法律规定的
其他免税外,适用《投资法》规定的免税。
(2) 减免税项目
①消费者合作社、住房和度假协会及其附属合作基金、工会和联
合会仅在为成员提供直接服务时免税,任何其他类型的经济活动,无
论是商业、工业还是服务活动,无论向谁提供服务,都应纳税。
①通过拥有或投资的土地收集并出售农作物和水果的农业投资
者(包括在这些地区饲养、繁殖动物)经营产生的年净利润免税。
①经营范围仅限于接收、转让和出售其产品的农业合作社经营产生
的年净利润免税。
①购买农业机械和工具以及在成员土地上投资的农业合作社,其
经营产生的年净利润免税。该豁免不包括成员投资的非农业机械和工
具所产生的利润。
①从事写作、演奏、作曲、手工绘画、雕塑取得的年净利润免税。
①育苗室经营产生的年净利润免税。
①特定需求的研究所、研究机构经营产生的年净利润免税。
①从事空运和海运活动年净利润的 75%予以免税,非叙利亚居民
在对方国家也提供互惠对等待遇的条件下,可以享有该项豁免。
①对牛及家禽饲养场 2022 年及以后年度净利润的 50%予以免税。
①医疗卫生及其他项目取得的年净利润,可以部分免税。
①建立在东部省份的项目可以免税 10 年。
①外国公司与叙利亚公司(包括国有和私有)根据《投资法》所 兴
建的合作项目,享受 5 至 7 年免税待遇。
①根据 2024 年第 18 号法律修订了 2021 年第 8 号法律《小额信
贷法》第 16 条,对小额信贷银行全部业务免征所得税。同时免除与银
行或客户签订的任何合同或交易产生的费用,包括抵押费和印章费。
对小额信贷银行客户的银行存款收益免征资本利得税。
①根据 2023 年第 3 号法令,针对 2023 年 2 月 6 日在叙利亚地区
发生地震中受影响的从事工业、商业和非商业行业的纳税人,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其净利润免征所得税(实际利润纳税人群体,一次性
收入纳税人群体)。
①根据 2023 年第 3 号法令,针对 2023 年 2 月 6 日在叙利亚地区发生地
震中受影响的纳税人,其所收到的捐赠款和物资均免征所得税,捐
赠企业可将此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①根据 2023 年第 7 号法令,设立了“国家地震受灾人员支持基金”,
以支持受地震影响的人。资金转入和转出基金的过程应免除所有税款、
财务和地方费用等。向基金提供的所有捐赠的财产和物品等, 均应被视
为可扣除费用,并应根据所得税法从应纳税净利润中扣除, 前提是这
些捐赠有基金授予的捐赠票据或能证明其捐赠的证明文件。
各类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利润、固定收益、旅游机构)向基金捐赠的,
在捐赠年度后两年内,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享受 10%的减税,前提是捐
赠金额超过其应纳税收入的 20%,且不低于 500 亿叙镑。
①根据 2024 年第 19 号法令,针对雇用残疾人的企业,拥有不超
过 49 名工人的雇主,雇用了合格残疾人,或不少于 50 名工人的雇主雇
用超过工人总数 2%的残疾人,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享受相当于所雇用
残疾工人工资 50%的税收减免。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全部应税收入。
(2) 税前扣除
①可扣除项目
A.用于生产经营的商铺租金,或其租赁价值(如果归纳税人所有,
此时为商铺折旧);
B. 支付给员工和工人的工资、薪酬、奖励;
C.雇主负担的社保费用;
D.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的遣散费、终止服务补偿款或突
发情况的补偿款;
E. 根据各类工商业、手工业技术规则被普遍接受的费用,但不包
括房地产支出;
F. 在叙利亚产生的并在实现利润的年度内支付的税款和费用,但
不包括企业所得税税款;
G.纳税人自愿支付的捐款,需要提供官方认可的公立性机构票据
或私营的公益性组织的官方收据,同时捐助者和被捐助者都在法律及
税法的限制范围内,且扣除额不超过企业净利润的 4%。
①不可扣除项目
A.导致固定资产价值增加的资本支出;
B. 雇主或其合伙人计算得出的其自身作为管理者的报酬或个人
经费;
C. 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合伙人计算的对公司工作管理做简单建议
获得的报酬。
①关于扣除的注意事项
A.在叙利亚国内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账户不应征收所得税,除
非这些账户直接反映了从事某种行业取得的利润。否则,上述利润应
通过与类似企业或行业的终值有关的计算方法确定;
B. 隶属于境外机构的叙利亚分支机构,不论其是通过增加购买价
格、减少售出价格或任何其他方式间接将利润转移到境外机构的,如
果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通过与类似的投资机构业务进行比较来实
现;
C. 叙利亚企业将已税收入做股息分配给另一企业时,该另一企业
无需就股息纳税。
(3) 亏损弥补
企业或单位出现亏损情况,可自发生亏损的年度结转以后年度逐
年弥补,最长不超过 5 年,但不得向以前年度追溯调整。
根据 2023 年第 3 号法令,针对 2023 年 2 月 6 日在叙利亚地区发
生地震中的受影响的企业,其 2023 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
逐年弥补,最长不超过 10 年。
应纳税额
(1) 小工商业经营者
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税额
①应纳所得税额取决于对纳税人年净利润的估算,因此财政部发
布的程序和指示明确了定税委员会和收入监管者应采用的基础和指
导方针,以便为不同委员会和纳税人提供正确、公正的信息。
①定税委员会根据纳税人的直接陈述或通过税务调查发现新纳税
人后,将走访纳税人的工作场所,并通过观察其活动,要求新纳税人提
供一些档案和官方文件,如水费和电费单、发票、公共部门的采购订单
等。以此为基础,委员会估算新纳税人的业务收入和支出费用, 以得出
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年度净利润,并计算应缴税款。
①评定期限为 3 年,从纳税人开始经营之日起计算。必要时,在符
合财政部规定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纳税人的产出增加或减少超过25%
及以上的情况下,允许进行重新评定。在分类生效一年后,财政部
长可以重新分类并将其类别确定为最终或临时的。
①纳税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的 30 天内对征收评定提出异议,并向
财政部提交反对意见,详细说明反对其分类的理由。纳税人可以提出
两次异议,第一次对异议做出的裁定决议称为初步决议;第二次对异
议做出的裁定称为上诉决议,该决议是最终决议,此后不再接受异议
或审查申请。即使纳税人反对征收评定决议,也必须缴纳税款。如果
纳税人提出的异议被接受并且税额核减了,则差额部分可以被退还,
或者缴纳其他欠税。
①每个纳税人都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这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经
营多个店铺或在不同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定税委员会都将为每个地点
做出单独的征税决定。
①纳税人如履行 2003 号 24 号法案第 6、13、14、15 和 23 条规定的
职责,且该机构在商业登记处注册。如果纳税人是自然人,每年
可以从净利润中免除 300 万叙镑,如经营期限不满一年则按比例分
摊。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公司,每个合伙人均可享受每年 300 万叙
镑的免除,但如果单个合伙人是多家公司的合伙人,每年只可以享受
一次免除。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非商业性科学类职业,则免除 300 万
叙镑。
①从事公共汽车营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车辆数量征收(每辆车
是一个独立实体,相当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条
例,由财政部长决议组建的中央定税委员会设立征收表格,从每辆车
的净利润中扣除 200 万叙镑,免于征税。此外,自生产制造后的第六年,
车辆净利润每年减少 5%。
①所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工商业纳税人在年初缴纳税款。
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始营业的新分类纳税人,在其经营月份的
次月开始征收税款,税款需于当年缴清。纳税人在通过新决议后重新分
类,可在确定新的税额(可能更高或更低)后进行缴税。如果财政部
未发布相关决议,那么就要在年内补缴税款,包括该年内新旧征收决议
之间的差额。
(2) 大中工商业经营者
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成本费用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累进税率
(3) 各类金融公司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调
整项目)×适用税率
合并纳税
不允许合并纳税,每家公司都须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叙利亚《所得税法案》中没有合并纳税方面的规定,纳税主体分
别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经济实体和个人,因此,合并纳税情形
在叙利亚不存在。
非居民企业
概述
在叙利亚经营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未在叙利亚境内
设立机构但在叙利亚境内开展业务的实体为非居民企业。通常,外资
公司的分公司是按预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进行缴纳的。但是,如果
一个公司进口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并代表其在叙利亚的公司销售这
些产品,那么该公司就要按照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来纳税。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叙利亚自然人和法人,不论其在叙利亚有无分公司或非叙利亚
的分包商,其为叙利亚国营、联合、私营及合作部门或为其自身所提供
的服务和工作所得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以扣缴的
方式征收,由接受货物或服务的单位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账款时扣缴。
税率
股份公开认购超过 40%及以上股份公司,对其所有活动产生的净
利润征收 15%的企业所得税。
其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共经济部门及合资企业,对其
所有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 20%的企业所得税。
私人银行、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对其所有
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
石油和天然气投资公司对其所有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35%的
企业所得税。
从事包括供货和服务在内的业务,如果服务的价值是没有明确规
定的数额,按供货及服务总价值的 5%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从事影视制作、机器、设备、发明专利权、冠名、商标业务,按
所支付工资及服务价值总额的 10%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从事保险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应按平均税率
10%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征收范围
仅对非居民经济实体来源于叙利亚境内的所得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
就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供货及服务总价值、所支付工资及服务价值
总额、特许权使用费等全部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
按如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预提所得税
企业所属分公司产生的利润不需要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向非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分配时无需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需缴纳 %的预提企业所得税;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7%的预提企业所得税;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技术服务费需缴纳3%的预提企业所得税
(油
气公司为 7%);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管理服务费需缴纳3%的预提企业所得税
(油气公司为 7%)[10]。
申报制度
(1) 居民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须在每年的 5 月 31 日前进行年度纳税
申报(其他类的申报截止日期为 3 月 31 日)。税款应在申报截止日
期后的 30 天内缴清。若企业存在清算、转让或合并的情形,纳税人
必须在清算或转让之日起 30 天内向税务部门提交一份声明,并缴纳
[10] IBFD: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
相关税款。
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但
预缴税款的账户应当在委员会发布决议并实行汇算清缴后进行清算。
对于逾期缴纳的税款按每年 10%的比例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税
款金额的 30%。
(2) 非居民企业
非叙利亚自然人、法人以及非叙利亚的分包商,无论是否在叙利
亚设立分支机构,其为叙利亚国营、联合、合作部门或者为其自身所
提供服务和工作的所得,均应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
扣缴的方式征收,由付款方向其支付应得收入时扣缴。
除在当地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外,一般不需要到收入来源
地财政部门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统一采用付款方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
税收管理。
扣缴税款的公共和私营机构、行政机关、公司和个人,必须从本
人(法人)银行账户中扣留税款,并在上述扣款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库
申报缴税。除叙利亚人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为非叙利亚分包商缴
纳应纳税额,应从本人银行账户中扣留该税款,并在上述缴款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库申报缴税。上述实体与国营、联合、私营和合作部门一
样,对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款均承担扣缴税款义务。
如果上述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扣缴申报纳税的,
或者未足额扣缴申报纳税,将按《所得税法案》第 107 条规定处以罚款,
还将承担非居民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连带责任。如果纳税人发现应纳
所得税的计算出现错误(如折旧率不符合税收相关规定,或错误地将
不可扣除费用在税前扣除)导致所得税申报不准确、少缴企业所得税
款,需主动通知税务部门并更正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
表截止日期后,或纳税评估期内进行申报更正,并在正确应纳税所得税
基础上,补缴 5%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无论在叙利亚是否有居民身份,自然人就其从叙利亚的资源或经
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从叙利亚以外的资源或经营活动中
所获取的收入在叙利亚不予征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叙利亚公民,以及在叙利亚合法居住的阿拉伯人和外国人,是叙
利亚居民纳税人。任何个人应就其在叙利亚的所得纳税,无论其是否
为叙利亚公民或在何地居住。
征收范围
叙利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特殊分配金额、奖
金以及所有货币和实物补贴。
税率
叙利亚实行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
(1)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实行 5%-15%的累进税率(其中包括国防税、学校税、地方税、
战争支持税等)。从每月净收入中可扣除相当于为公共部门人员设定
的一般最低工资。
具体税率如下:
①5%,月净收入在为公共部门人员设定的一般最低工资和250000
叙镑之间;
①7%,月净收入在 250001 和 450000 叙镑之间;
①9%,月净收入在 450001 和 650000 叙镑之间;
①11%,月净收入在 650001 和 850000 叙镑之间;
①13%,月净收入在 850001 和 1100000 叙镑之间;
①15%,月净收入超过 1100000 叙镑。
表5 叙利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月净收入(单位:叙镑) 适用税率
低于为公共部门人员设定的一般最低工资的部分 免征
在为公共部门人员设定的一般最低工资和 250000 叙镑之间 5%
在 250001 和 450000 叙镑之间 7%
在 450001 和 650000 叙镑之间 9%
在 650001 和 850000 叙镑之间 11
%
在 850001 和 1100000 叙镑之间 13
%
超过 1100000 叙镑 15
%
(2) 公务员收入
按 10%统一税率征收。
(3) 非定期获益所得
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奖金。
税收优惠
以下叙利亚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免税:
(1) 外国派驻叙利亚大使、领事以及使团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豁免只适用于与其工作有关的收入。
(2) 根据中国与叙利亚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为了在缔约国一
方政府认可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学研究机构从事教学、讲
学或研究的目的而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的人员,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
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一年内免税。
(3) 武装部队的军事人员、内部安全部队成员和消防员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免税。
(4) 清真寺和教堂负责人取得的收入免税。
(5) 退休养老金及与其一起支付的家庭津贴、遣散费,以及因
服务终止而支付给工人的所有遣散费用免税。
(6) 向工伤事故受害者支付的赔偿金免税。
(7) 私人住宅支付的仆人工资免税。
(8) 共和国总统发放的现金赠款免税。
(9) 阿萨德总统发布了 2020 年第 25 号法令,准许向公务员和
军队人员发放 5 万叙镑的一次性补助金,向退休公务员和军队人员发
放 4 万叙镑的一次性补助金,并规定该笔收入免税。
(10) 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范围内发放的供暖津贴和价格调整津
贴。
(11) 根据 2023 年第 3 号法令,针对 2023 年 2 月 6 日在叙利亚地区
发生地震中受灾人员,其工资、收入、补偿、奖励、奖金和其他现金
或实物福利免征所得税。
税前扣除
在确定非净收入时,应考虑工资、津贴、收入、薪金、补偿、奖
励和其他货币或实物福利的金额。
为确定应税净收入,应从上述非净收入中扣除以下金额:
①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①工作、交通和差旅费以及营业费用;
①代表费不得超过工资或每月固定工资的 25%,前提是金额不超
过 20 万叙镑。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薪金收入金额
-税前扣除费用-为公共部门人员设定的一般最低工资
每月应纳税额=分段计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累进税率
基本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总收入,供暖和价格调整津贴等
免税收入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总收入中;
第二步:从个人工资薪金总收入中扣除每月对养老保险金和社会
保障的缴款以及其他扣除项目;
第三步:个人工资薪金总收入中扣除相当于为公共部门人员设定
的一般最低工资金额;
第四步:上述扣除后的净额,按照超额累计税率适用计算应纳个
人所得税额。
(2) 列举案例
假设一个叙利亚工人固定月薪为 220000 叙镑,获得妻子和 7 个
孩子的家庭补贴 8500 镑,供暖和价格调整津贴 8700 叙镑,社会保障
支出 8500 叙镑。
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每月总收入(不是净收入)
固定工资 220000 叙镑,加家庭津贴 8500 叙镑,总计 228500 叙镑,
为每月总收入。
第二步:确定每月净收入
将社会保险费从上述总收入中扣除,月总收入 228500 叙镑-社
会保障支出 8500 叙镑=净收入 220000 叙镑。第
三步:税收计算
表6 税收计算
月净收入(单位:叙镑) 适用税率 总净收入分段计税 分段应纳税额
低于为公共部门人员设定的一
般最低工资的部分
免征 50000 0
在为公共部门人员设定的一般
最低工资和 250000 叙镑之间
5% 170000 8500
应纳税总额 8500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在叙利亚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居民个人或无国籍人,为叙利亚个
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
向境外居民个人或无国籍人支付所得的境内任何单位、机构和个
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征收范围
外国居民个人或无国籍个人,从叙利亚境内取得的所有收入,除
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都应该向叙利亚财政部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
(1) 工资薪金收入
与居民纳税人适用相同税率。
(2) 其他
①向非居民个人分配的股息,分配时无需预提非居民个人所得
税;
①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利息需缴纳 %的预提个人所得税;
①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 5%的预提个人所得
税和 2%的预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①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技术服务费需缴纳 3%的预提个人所得税
(油气公司为 7%);
①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管理服务费需缴纳 3%的预提个人所得税
(油气公司为 7%)[11];
①从事包括供货和服务业务的非居民个人,如果没有确定服务价
值,则按供货及服务总价值的 5%缴纳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和 1%的工资
薪金非居民个人所得税;
①从事影视制作、机器、设备、发明专利权、冠名、商标业务的非
居民个人,按所支付工资及服务价值总额的 10%缴纳非居民个人所
[11] IBFD: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
得税;
①从事影视制作、机器、设备、发明专利权、冠名、商标业务的非
居民个人,按所支付工资及服务价值总额的 2%缴纳工资薪金非居民
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
根据叙利亚《所得税法案》,除法律或双边税收协定有特别规定
外,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没有税前扣除项目。
税收优惠
根据叙利亚《所得税法案》,除法律或双边税收协定有特别规定
外,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预提税额=非居民个人应预提所得额×预提税率
申报制度
(1) 纳税人必须在开始工作之日起 30 天内向其所属的主管税务
部门提交一份声明,其中包括:
①身份和地址;
①现任和前任雇主的身份和地址;
①按照《所得税法案》确定的收入金额。
如果纳税人的情况或收入发生变化,纳税人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一份声明。
(2) 雇主须每季度终了后 15 天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财政部长可确定有义务在下个月的前 15 天内每月付款的纳
税人。
(4) 如果纳税人在叙利亚境内工作并从国外领取工资,他必须
提交工资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由此产生的税款。
(5) 在分配年度之后的第五个财政年度结束时,纳税人对工资
收入的税收成本将成为税务管理部门的最终决定。
(6) 扣缴税款的机构、行政机关、公司、个人以及公私机构,
必须从本人(法人)银行账户中扣留税款,并在上述扣款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库申报缴税。
(7) 除叙利亚人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为非叙利亚分包商缴
纳应纳税额,应从本人银行账户中扣留该税款,并在上述缴款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库申报缴税。上述实体与国营、联合、私营和合作部门
一样,对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款均承担扣缴税款义务。
(8) 如果上述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未提交通知遵守法律规定的声
明,并且未在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遵守,则应在税款中增加相当于所得
税 20%的罚款,如果纳税人提交了不正确的声明,则应将未申报收入
的税款加倍,如果雇主提交了规定的清单,则不适用这些罚款。不包
括在公共机构和联合部门工作的人员。
(9) 如果雇主在提出要求时拒绝在工作场所向税务部门负责审
计的雇员出示相关会计记录、资料清单等涉税资料,则应通知遵守本
法规定的警告,如果雇主未在收到警告之日起 15 天内遵守,税务部门
应直接调查税款,对雇主处以 40%税款的罚款,如果纳税人遵守警告,
罚款应减至 20%税款。如果雇主提供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数据,他将被
处以差额部分 100%税款的罚款。
消费税(Excise Tax)
概述
叙利亚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服务和产品征收的税,主要对燃料、
汽油、烟酒、糖、水泥等产品征收,是叙利亚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
对部分国营垄断公司,如叙利亚烟草公司、石油公司及一些国营
矿产资源开采公司,叙利亚政府则采取以利代税的方法,绝大部分利
润直接上交国库,不再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
在叙利亚境内提供特定服务、进口和销售特定商品的任何单位、
机构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向境外企业、境外居民个人或无国籍人支付所得的境内任何单
位、机构和个人,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
征收范围
叙利亚境内提供特定服务、进口和销售特定商品取得的所有收
入。
税率
消费税有两大税目,分别是提供特定服务、进口和销售特定商品。
(1) 提供特定服务的消费税税率
表7 提供特定服务消费税税率表
税目(特定服务) 税率
被旅游部门认定为高端的餐馆和俱乐部、酒店里的住宿、食品、饮料、派对、
电动玩具、其他出租服务
10%
不包括电影院、剧院的各类娱乐服务 30%
飞往叙利亚境外的机票 3%
城市休闲服务 10%
手机话费收费服务 3%
固定电话费收费服务 2%
(2) 进口和销售特定商品的消费税税率
表8 进口和销售特定商品消费税税率表
商品种类 税率
购买私人汽车(政府汽车除外),其汽缸容量不超过 升 30%
购买私人汽车(政府汽车除外),其汽缸容量超过 升 40%
私人黄金首饰 10%
其他黄金首饰、黄金与珍珠,宝石,钻石等 15%
以下电器:视频播放器、电加热器、空调等 15%
进口地毯 15%
水晶包括枝形吊灯 15%
价值超过一千叙镑的摄像器材、电影院放映设备(除了放射线照相机器) 15%
由金、银或贵重矿物制成的手表 15%
射击和狩猎武器 15%
由金、银或贵重矿物制成的测量工具 20%
以下本地生产和进口的酒精饮料:
-啤酒
-红酒
-葡萄酒
-水果的葡萄酒
-酒精含量超过标准 80%或以上的威士忌、香槟、利古酒、伏特加
35%
大理石和石榴石 15%
碳酸饮料 10%
茶 2%
油和植物脂肪以及以下各种项目:
蔬菜油:
-豆油
-棕榈油
-葵花籽油
-椰子油
-棕榈籽油
-玉米油
15%
商品种类 税率
植物油
人造黄油
由动物资源制成的脂肪:
-脂肪
-牛油
10%
咖啡 5%
重金属 2%
辣椒和香料 10%
蘑菇 10%
电影胶片 15%
化妆品 15%
巧克力和含有可可的制品 5%
可可粉 5%
电视机、录像机和收音机 10%
无线设备及其零件 20%
水泥:袋装、散装 每吨 1400 叙镑
糖 4%
盐 5%
香蕉 5%
水果和蔬菜汁以及果汁混合物(除工业浓缩外) 5%
所有进口材料除工业所需的原材料外,需征收 1%的关税和消费税 %
雪茄烟(当地或进口)、雪茄烟草 15%
税收优惠
生产者将已支付了消费税的进口材料用于制造生产时,税务部门
根据其在当地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进口材料的金额,相应扣除其当
地销售产品的应纳消费税额。
根据叙利亚 2004 年第 6 号法令,生产者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出口到
国外,财政部门应退还其进口原材料所缴纳的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
(1) 计税依据的确定
水泥为从量计征,其他商品和服务均为从价计征。
①提供特定服务:计税依据按发票金额、取得的收入确定。
①进口和销售特定商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及相关规定如下:
A.进口的商品,计税依据为进口价格加上关税以及其他费用(运
保费);
B. 销售本地制造的商品,批发或者零售商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C.金饰、首饰除标注商业的标签外,还应标注专业装配相关的专
门标签(标注的类型和正式标注方式由财政部长决定确定);
D.私人乘用车只需在交通部门首次登记注册时一次性缴纳消费
税。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①从量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申报制度
由服务提供方或海关(针对进口服务)预提税款,并按月向财政
部缴纳。
其他税(费)
登记注册税
登记注册税是叙利亚政府为提供一定服务所征收的补偿税。包括
所有权转让费、领事费、印花税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印花税(Stamp
Duty)。印花税是对票据、契约等征收的税收,在公司成立和文件执行
等交易时强制征收,该税适用范围很广,根据不同类别按数量或按金额
征收,按数量以定额税率方式征收,按金额以比例税率方式征收, 税率范
围在 %和 4%之间。具体税率如下:
(1) 商标注册:每个 250 叙镑;
(2) 合同:每份 10 叙镑;
(3) 装运提单:每单 5 叙镑;
(4) 报关单:每单 5 叙镑;
(5) 产地证书:每份 10 叙镑;
(6) 参加投标拍卖:每份保证金 10 叙镑,申请书 75 叙镑;
(7) 开给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据:每份 %;
(8) 工业项目营业执照:每张 300 叙镑;
(9) 银行信用证保函:每份 25 叙镑;
(10) 银行开户头:每个 5 叙镑;
(11) 国外制作的商业单证:每份 3%;
(12) 叙利亚制作的商业单证:每份 4%;
(13) 呈报外汇管理局的出口或再出口有关清单、表格等:每份
5 叙镑;
(14) 保险:火险 3 个月有效的为 1%,1 年有效的 2%;人寿、
自然灾害 3 个月有效的每份 10 叙镑;
(15) 水、电、煤气、电话用户合同书:每份 15 叙镑;
(16) 与商业有关需外交部认证的文本、证件等:每份 15 叙镑。
自 1982 年 8 月起,印花税需加征 2%的烈士印花税和 3%的战争印
花税。
公司成立和注册时,必须支付注册资本 %的印花税。如果公
司公开发行超过 50%的股份,印花税将减按 50%执行。
国营企事业单位与国外函签合同或申请进口许可证可免交印花
税。
为鼓励投资,按照《投资法》成立的合资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可
免征 1993 年 15 号法规定的印花税;对于非合资不记名股份公司,如其公
共认购股份不少于资产的50%,则该公司发行股票时免征印花税;对控
股公司,如其项目和公司股票的公共认购不少于资产的 50%,则该公司
发行股票时免征印花税。
一旦中标签订合同,须缴纳合同金额 %的印花税,双方各承
担合同金额 %的印花税。
根据 2024 年第 19 号法令,为保护残疾人权益,免征残疾人与公共
部门进行个人交易时的印花税。
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
概述
资本利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利润、利息、回报、实物奖励、现金
奖励和获取的其他现金及实物资源,具体包括下列方式产生的利得:
(1) 主要办公场所、工作地点设立在叙利亚境内的企业以及其
他金融、工业、商业或民事机构发行的债券和所属的债务;
(2) 叙利亚自然人或法人设立的非叙利亚境内的公司、机构和
协会发行的股份、原始股、股权、普通合伙股份、各种债务和贷款;
(3) 叙利亚政府(针对所有人)和外国政府(针对居住在叙利
亚的自然人或法人)发行的债券收益、债务利润和其他公共债券;
(4) 所有类型的存款:无论存款人是否为个人,账户是否为活
期账户;
(5) 货币担保,以及法人签发的担保;
(6) 奖金超过 100 万叙镑的彩票中奖所得。
税率
资本利得税税率设定为 10%(包括国防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市
政共享税和战争支援税),但不包括地方行政附加税费。
税收优惠
以下费用免征资本利得税:投资证书、存入公共银行的储蓄账户。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叙利亚境内公司和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式如下:
(1) 借款和贷款:每年分配的利息或收入金额;
(2) 奖品:奖金额;
(3) 转让收益:发行时支付金额与债券转让金额之间的差额。
注意:如果债务发行利率为 1%,则公共债券和其他贷款债券的
收益,应作为资本利得税的清算依据。如果发行利率发生变化,每笔
贷款的税额应根据贷款额除以发行股数得出的平均数确定。
其他
(1) 任何从事收款、支付和购买前一条所述的利润、利息、收
益、提款、转让收益和其他证券资源凭证或其他证券交易的人,应向
税务机构提交声明,否则将被处以相当于应纳税额 10%的罚款(不少
于 1 万叙镑)。
(2) 债权证券和有价证券的所有者以及居住在叙利亚的纳税人
需将这些债券和票据的利润、利益、回报以及从第三方获得的其他材
料,直接或由第三方提交给税务部门。每年 1 月 15 日发布的声明, 将
显示过去一年中收到的这些利润、收益以及收入的总和。
如果没有做出声明或声明不正确,将增加三倍税款。
(3) 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机构和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按期代扣代缴税款:
①债务、贷款、其他指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的税款应按照这些年度
总收入的四个等额分期预先征收。
法律规定的四期分期缴纳,应当在每年的 2 月、5 月、8 月和 11 月
的前五天缴纳。
①实物奖励和奖金的税款应在支付奖金和奖品的规定日期的首
次付款之日一次性缴纳。
应要求需要缴纳相关税款的公司、机构和部门将所有文件、资料
和会计数据告知税务部门,无论是在其总部还是在其分支机构和办事
处,以帮助税务机关核实上述税款计算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任何未能提交上述文件资料的,将因每次违反行为被处以 10 万
叙镑的罚款,如果多次未提交,罚款将增加至 30 万叙镑。如果出现
或发送给税务部门的文件、数据或其他资料不正确,则对其处以隐瞒
部分应缴税额 100%的罚款。
(4) 银行、货币兑换商和其他在叙利亚境内从收益或其他资源
中支付利润的个人,应扣除股票、股息、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券收入
产生的国库收入。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向税务部门提交许可证。未提交的,
应在负责监督和审计的税务人员记录其违反规定,并应处以 100 万叙镑
的罚款。
财产税(Property Income Tax)
具体取决于财产的类型,税率范围从 14%到 60%不等。
社会保险费(Social Insurance Fee)
概述
社会保险费是叙利亚政府在《社会保险法》(1959 年第 92 号法
律),《劳动法典》(2010 年)规定下设置的一项税费,由叙利亚
社会保险基金会向参与者和农人收取款项。其主要包括老年、残疾和
幸存者群体,疾病与生孕,工伤三种情况
[12]
。
老年、残疾和幸存者
(1) 保险覆盖
工商、农业职工;个体经营者;公务员、军人;自由职业者;家
[12]
全球社会保障计划:亚太地区,2018 年
政工和雇主。
排除:家庭劳工和某些外国人,包括外国外交官和国际组织雇员。
(2) 征收来源
①保险人:每月收入的 7%(自愿补充伤残和死亡抚恤金的,再
加每月收入的 1%)。
①个体经营者:每月申报收入的 %。
①雇主:每月发放工资总额的 %。
①政府:作为雇主捐款。
①理事会决定接受的补贴和捐赠。
①社会保险费的投资收益。
(3) 社保成立条件
①养老金:60 岁(男性)或 55 岁(女性)退休并缴纳至少 15
年的社保;55 岁(男性)或 50 岁(女性)退休并缴纳至少 20 年社
保;在其他年龄退休并缴纳至少 25 年(如果从事密集体力或危险工
作,至少缴纳 15 年社保)。
①残疾抚恤金:必须小于 65 岁,至少 80%的残疾程度,至少连续
6 个月的缴款或 12 个月的缴款。残疾必须在就业期间或停止就业后六
个月内开始,且不是由于工伤。
①残疾福利(自愿保险):必须经评估,残疾程度超过 35%。且
由于工伤造成。
①幸存者抚恤金:死者在死亡时有权领取老年或伤残救济金。符合
条件的幸存者包括失业寡妇或残疾鳏夫;21 岁以下的儿子(如果残疾,
年龄放宽到 24 岁);未婚女儿;以及在一定条件下需要被照顾的父母、
兄弟和未婚姐妹。对女性幸存者的遗属抚恤金在其(重新) 结婚时终止。
①死亡抚恤金(自愿保险):在被险人死亡时支付给符合条件的
幸存者。
①葬礼补助金:支付死者葬礼的费用。
(4) 其他特殊情况
养老金被保险人未满 60 岁,因确已退出本法规定适用范围,缴
款不满 240 个月的,按下列比例和规则给付:
如果缴纳时长不满 60 个月,按被保险人工作最后两年平均月收入
的 11%缴纳;
如果缴纳时长多于 60 个月,少于 120 个月,按被保险人工作最后
两年平均月收入的 13%缴纳;
如果缴纳时长多于 120 个月而少于 240 个月,按被保险人工作最后
两年平均月收入的 15%缴纳。
疾病与生育
(1) 保险覆盖
全民医保(医疗福利)覆盖所有叙利亚居民,雇主责任(现金福
利)由私营部门的雇员享有,为一种针对公共部门雇员的特殊系统。
(2) 征收来源
全民医保(医疗福利)由政府负责购买,雇主责任(现金福利)
由雇主承担成本。
(3) 社保成立条件
现金患病福利(雇主责任):必须为同一雇主工作至少一年,并
提供医疗证明。
现金生育福利(雇主责任):必须为同一雇主工作至少六个月。
医疗福利(普遍):没有最低的资格期。
工伤保险
(1) 保险覆盖
工商、商业、农业(从事机械劳动)的雇员,市政工人和公共部
门的雇员。
排除:个体经营者、家务工、家庭劳工和某些外国人,包括外国
外交官和国际组织雇员。
(2) 征收来源
雇主: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的 3%。
理事会接受的每月津贴。
社会保险费的投资收益。
(3) 社保成立条件
必须对工伤或职业病进行评估。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车船税(Vehicle and Vessel Tax)
登记为私人类别的旅游车辆,在首次登记时必须缴纳车船税,并
续签许可证,其税费包括为所有公共机构的利益而收取的道路养护费
等费用。
根据 2005 年第 42 号法令的规定,按汽车容量的不同,车船税划
分为 7 个等级。
表9 叙利亚车船税费表
序号 征收对象 定额征收
1 发动机容量为 升的汽车 2500 叙镑
2 发动机容量为 升的汽车 3500 叙镑
3 发动机容量为 升的汽车 5000 叙镑
4 发动机容量为 升的汽车 10000 叙镑
5 发动机容量为 升的汽车 35000 叙镑
6 发动机容量为 升的汽车 75000 叙镑
7 发动机容量为 升以上的汽车 100000 叙镑
机场税或离境费(Airport Departure Tax)
(1) 对于通过叙利亚民用机场离开该国的个人,征收 2500 叙镑
的机场税。
根据财政和运输部长的提议,部长理事会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修
改从一个或所有叙利亚民用机场起飞的机场税。
(2) 离境费的征收规定如下:
①通过陆地或海港离开叙利亚的个人,须缴纳 1000 叙镑;
①通过陆地或海港离开叙利亚的特种车辆,每辆车须缴纳 5000
叙镑。
(3) 汽车和人员离境前需缴纳机场税或离境费,已缴纳的允许
离境。未缴纳应支付的机场税或离境费的车辆或个人,将被处以罚款。
(4) 延迟缴纳机场税或离境费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每延迟一
天,按有关当局的费用或税收金额的 1%缴纳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
应征费用或税收金额的 2 倍。除了应缴纳的费用和罚款之外,还需要支
付 10%的地方管理费。
不动产销售税(Real Estate Sales Tax)
概述
叙利亚《不动产销售税法》(2021 年第 15 号法令)旨在尽可能在
纳税人之间实现公平,并解决不动产买卖和租赁中的逃税问题。该法
律规定按不动产可支配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限制了人为因素对
不动产销售税的干预,并考虑到了商业和住宅不动产价格的大幅上涨
和持续变化。
(1) 纳税人
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
(2) 征收范围
除向公共经济实体和特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不动产以外的不
动产销售行为。《不动产销售税法》生效前(2021 年 5 月 3 日前) 已
确定出售日期的不动产出售不属于该法征收范围。
(3) 税率
①销售住宅不动产,按 1%征收;
①销售分区内土地,按 2%征收;
①销售分区外土地,按 1%征收;
①销售非住宅不动产,按 3%征收;
①销售住宅(屋顶属性)不动产,按 1%征收。
(4) 制度演变
①叙利亚《不动产销售税法》(2021 年第 15 号法令)的颁布废止
了该国 2004 年第 56 号法令第 4 条(b)和(c)款和第 7 条,2005 年第
41 号法令第 1、2、3、5、6、11、14 条,2006 年第 52 号法令第 36 条和
第 53 号法令第 36 条,2011 年第 23 号法令第 11 条。
①叙利亚财政部宣布,于 2025 年 8 月 3 日提供财产转让的税收完税
证明,以及旨在支持税收合规和国家预算财政需求的过渡性税收措施。
新措施包括:
A.计算住宅不动产销售税时,按评估市场价值的 70%计征。如果
没有官方市场估值,交易双方须提交载明房产实际价值的协商一致合
同,并将合同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B. 保留对税务评估提出异议或上诉的权利,以保障纳税人的权
利;
C. 鼓励交易双方使用银行系统完成交易,并取消在公共银行存入
房产市场价值 50%的押金要求;
D.根据叙利亚中央银行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随时提取存款。
上述措施为临时性政策,将持续实施至新不动产销售税法颁布为
止。
税收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叙利亚《不动产销售税法》规定免税:
(1) 征用公共财产;
(2) 为城市组织和城市居民的公共利益而没收的不动产;
(3) 资产、分支机构和配偶之间的借贷;
(4) 行政性公共机构出售不动产;
(5) 在对等条件下派驻叙利亚的外交和领事使团进行的销售以
及派驻叙利亚的国际机构和组织根据已生效的国际公约进行的销售;
(6) 根据现行法律给予受 1958 年第 93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规定约
束的私营协会和机构的所有免税待遇。
应纳税额
(1) 销售额的确认
①不动产销售价格区、价格段、价值标准由叙利亚财政部长根据中
央委员会通过的决定颁布。价格区是指相邻价格段的集合。价格段是指
一组地理上相邻的不动产,其中每平方米的价格根据住宅、商业、工业、
农业或旅游地产的标准进行区分。不动产价值是指财政部在计算不动产
销售税时核准的不动产可支配价值。
①不动产价值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按一定比例调整,并根据其与其
他不动产不同的特点,相应增加或减少价目表的价值:25%的增长率
或 25%的下降率。
①对拥有不动产(无论是住宅还是其他)所有权的,按 40%的比
例确定其价值;对拥有不动产使用权的,按 60%的比例确定其价值。
①商业不动产价值按 10%的比例确定,而租赁或空房津贴的价值
按 90%的核定市场价值确定。不动产价值根据电子地图(在地理信息
系统中处理的地图、图像和数据的集合)评估确定。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不动产销售额/不动产价值×适用税率
其他
(1)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①自销售行为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财务部采用的格式提交书
面声明。
①自规定的申报之日起 30 天内缴纳税款。
(2) 违反第(1)款①项规定的,处 10%的罚款。
(3) 纳税人有权在收到处罚文书之日起 30 天内对税款提出异
议,但前提是:
①在向财政部提出异议之前,应全额缴纳税款及其附加和补充。
①保证金应按应纳税额的 1%支付,经核实,如果纳税人有权提
出异议,保证金应退还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没有权利提出异议,保证
金应成为国库的收入。
(4) 禁止不动产登记处、公证处和任何有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
机构在相关财产所有人未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对任何
不动产物权进行公证或登记。
(5) 违反第(4)款规定的任何文件或登记均应视为无效。
(6) 除非现行法律另有更严厉的惩罚规定,否则任何违反第(4)
款规定的官员,应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并处 50 万叙镑至 100万叙
镑的罚款。
(7) 出租给叙利亚人和外国人的非住宅不动产需缴纳年租金10%
的所得税,而出租给叙利亚人和外国人的住宅不动产需缴纳年租金
5%的所得税。
(8) 为农业投资租赁的农业不动产不受第(7)款规定的约束。
(9) 商业不动产租赁登记人必须在登记前将相关资料转交财政
部,并在登记后发送副本。
(10) 不动产租赁登记机构应向财政部提交一份副本。
关税(Customs Duties)
概述
(1) 征收范围
叙利亚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和统一税。
关税是针对进口商品货物价值而征收的一种税收。叙利亚现行关
税税则是 1989 年公布的。该税则严格区分工业用初级原材料、半制成
品和最终产品关税。对原材料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供应品采取低
税率,对高档奢侈品采取高税率,旨在保护本国工业。
统一税则是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税种,由海关征收,被划
拨给军队、学校和各市政府。由于规定繁琐,程序复杂,进口商往往
要花很长时间,有时甚至长达半年时间用于进口通关。
(2) 税率
海关关税税率视政府对该商品的需求度不同从 1%到 100%不等。
食品和工业原料关税较低,而汽车等奢侈品则关税较高。
叙利亚 2006 年颁布的第 38 号《海关法案》规定,除有协议或本法
章程规定及其法律条款规定的豁免条件外,所有进出口商品均执行现
行海关关税。《海关法案》规定普通税率适用于所有国家,优惠税率
对部分国家适用。
在实行优惠税率的同时,允许对部分国家实行最高税率。根据关
税委员会的建议,可以对下列两种情况的进口商品补征关税:商品原
产地国家对出口进行补贴的商品;因倾销而降低价格的商品。
统一税的税率从 6%到 35%不等,最高税率是 35%。
对关税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5 倍以下罚款。
表10 叙利亚主要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表
序号 产品名称 税率
1 汽车 40%-60%
2 机械设备 1%-50%
3 化工品 1%-
5%
4 纺织品 1%-50%
5 轻工品 1%-50%
6 鱼类 3%-50%
7 奶酪 1%-
4%
8 肉类 5%-30%
2015 年,叙利亚总统阿萨德发布该年度第 7 号总统令,对按照海
关重新指定日期缴纳关税的,相关处罚可以免除。该法令规定,对违反
《关税法案》第 277 条和第 278 条规定的逾期缴纳关税、其他税收及费
用行为,按第 279 条规定,按货物总价值的 40%处以罚款,该罚款在按
照海关重新指定日期缴纳关税及附加情况下可以申请免除。2015 年第
7 号法令还规定,《关税法案》第 253 条和第 276 条规定的按货物价值
10%加收的罚款,如果相关机构或人员按照海关指定的日期缴纳关税,
也可以申请豁免。上述罚款在以下情况下可豁免:2013
年 9 月 7 日之前发生的,尚未作出司法裁决的关税违法行为;以及已
经了结的个案,如果海关违规罚款少于 1 万叙镑,也可申请豁免。然而,
与武器、毒品、违禁物品、石油产品和享受津补贴物资有关的关税违法
行为,不包括在 2015 年第 7 号法令范围内。同年,阿萨德总
统发布2015 年度第18 号总统令,对进口到叙利亚的所有土耳其货物,
在原定关税的基础上,再按进口货物价值的 30%加征关税,加征的关
税将专门用于支持叙利亚村镇的重建工作。
2016 年,阿萨德总统发布该年度第 20 号总统令。该法令规定, 非
法进口手机的所有者,如果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价值主动自行向主管海
关申报并支付相关税费,可以免予罚款和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税收优惠
(1) 过境货物
对过境的货物免征商品关税。
(2) 临时进入的商品
对进口外国原料或半成品,经在叙利亚本地加工制造后,在一定
期限内转口至其他国家;或者叙利亚本国或外国商品纳税后出口(无
论是直接出口还是加工后出口)再进口的商品,均免征商品关税。
(3) 自由贸易区商品
对置放于自由贸易区的商品免征商品关税。
(4) 其他
①根据 2017 年第 172 号法令,对当地工业项目的原材料和生产资
料进口减免 50%关税。
①根据 2017 年第 24 号法令,2015 年第 30 号法令第二条规定的
进口奶牛免征关税以及其他费用延期 5 年,自 2017 年 4 月 6 日起实施。
①自 2014 年起对公共部门自伊朗进口的商品实施关税豁免。每六
个月延期一次。
①根据 2021 年第 18 号法令新《投资法》,对以下方面实行海关
优惠:
A.一般优惠条款:
已取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线和非旅游服务
运输工具,只要专门用于该项目,并列入固定资产财务状况清单, 免
征所有关税、财税和非海关附加税,包括海关秘书处预收的所得税。
海关豁免包括在项目存续期内为开发、扩大投资或因投资者无法
控制的原因而破坏的机器、设备、生产线和非旅游交通工具。
投资者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将其用于
项目以外的用途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必须缴纳全部税款。如果进口产
品用于该项目以外,但在其使用寿命结束前转赠给其他人,投资者必
须在项目转让时按照预期使用期限的比例履行支付义务,其使用期限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由财政部长与工业部长协调决定。
B. 为建立、装备、布置和经营具有国际水平的旅游综合体、宾馆
和旅游住宿设施以及一流、一等和二等的饭店、娱乐设施和旅游服务
所必需的进口建筑材料、工具、设备、机械和家具,除商店外,免征
一切关税、财税和非关税附加费,前提是进口价值不超过:
a. 国际级和一流机构的估计投资成本的 50%;
b. 一级和二级设施估计投资成本的 30%,前提是当地生产中没有
同等产品;
c. 根据最高投资委员会的决定,修复受损设施的估计投资成本的
30%。
C. 为了获得上述海关优惠,需要以下文件:
a.投资许可证;
b.列出需求清单(免除关税、财税和非关税附加)的信函,以及
与之相关的条件声明(投资成本的百分比、在当地生产中没有同等产
品);
c.进口许可证由经济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证明其受益于法律规
定,并附有相关部门签发的材料豁免分配的密封清单。
①根据 2020 年第 10 号法令《进口豁免法》,依据 2014 年第 377
号决议发布的时间表,为当地工业进口并需缴纳 1%关税的原材料免
征关税本身和其他税费,为期一年。
①根据 2020 年第 36 号法令《兽药进口法》,免除进口用于生产兽
药产品的原材料一年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
①根据 2021 年第 25 号法令《药品进口法》,免除用于制造药品的
原材料的进口关税、税收和其他费用。
①根据 2024 年第 19 号法令,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优惠:
A. 减免进口残疾人专用的个人使用特殊设备的所有关税和其他
税费,设备及其免税条件由总理根据全国残疾人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并
与经济和外贸部及财政部协调决定;
B. 允许肢体残疾人购买一辆进口或国产并符合其残疾情况特殊
规格的旅游车,以确保其本人和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对于上述车辆免
征 75%的同类关税以及所有税费、佣金和其他费用,包括牌照、车牌
和年费。
应纳税额
为执行阿拉伯经济一体化委员会决议,叙利亚放弃了沿用 26 年
的重量或体积计税法,改为采用货值计税法。征收关税的汇率按进口
商品不同,采用不同比率。
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其他
进口和出口所需文件及证明:
(1) 进口
叙利亚对外贸实行政策管制,进口商进口任何产品都必须从经贸部
或其附属机构取得进口许可证。允许进口的商品包括:原材料、汽车配
件、机械设备(农业及工业用途)、医疗及实验室设备、工程及科学设
备、部分日用消费品等。当地不出产的食品及农产品也可进口。限制进口
奢侈消费品。叙利亚进口商在海关提取进口商品时必须持有
以下文件:
①提单;
①有效进口许可证;
①商业发票,一式三份,注明进口商品种类、价格、基本规格以
及付款方式等,发票上同时还必须注明两点:该进口商在叙利亚是否
有代理,以及该公司是否支持叙利亚对以色列商品的抵制;
①装箱单,一式三份;
①原产地证,一式三份;
①公司开户行的证明。
以上文件必须在商品产地国商会以及叙利亚驻当地使馆认证。
(2) 出口
叙利亚政府鼓励出口,尤其鼓励水果和蔬菜出口。为促进出口,
2001 年初制定并通过了出口战略,对有关出口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大部分商品出口必须得到叙利亚经贸部批准,经贸部决定是否对出口商
品征税。一些商品如原油和棉花只能由国营部门出口。叙利亚私营公司
要从事出口活动必须在商会、工业协会或农业协会注册成为会员,出口
时必须持有以下材料:
①由出口商所属的商会认证的商业发票;
①原产地证;
①货品清单(送交海关用);
①银行保函(保证出口所获硬通货在 6 个月内返回叙利亚)。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叙利亚的税务主管部门为财政部,内设法律和行政事务司、代收
款项司、公共债务司、税务调查司、收入司、财政司、计划统计司、
预算司、信息技术司和培训事务司等机构
[13]
。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税务调查司负责收集纳税人信息资料,进行评估分析,对涉税事
项进行调查监督。
收入司负责研究、起草和制定各类税收政策,下设实际利润和非居
民税收处、固定收益税处、工资薪金所得税处、遗产和捐赠税处、计
划统计处、行政事务处、国际条约和国际关系处、投资税收处和石油税
收处。
海关总署作为财政部的直属机构,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执行。
叙利亚财政部还在全国 14 个省、市设立了财政主管办事处,负
责各省市税收事务管理,各财政主管办事处下设主任办公室、秘书处、统
计处、直接税处、直接税审计处、税收会计处、间接税处、外籍人员处、
不动产税处、消费税处、税务调查处等部门。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在经营活动开始后的 30 日内到财政部或其派出机构进
行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变更地址、停止营业、新增业务、全部或部分
[13]
叙利亚税费总局网站
转让、合伙人成立或退出时,需向财政部或其下属机构进行报备。
提供特定服务和售卖特定商品的消费税纳税人,须在开业后 30
日内向财政部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一份报表,报告其经营情况。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 账簿设置要求
每个纳税人必须保存结构和内容完整的会计记录,以显示实际的业
务情况和经营结果。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在提交申报表的同时, 须一
并提交营业账户、贸易账户、损益账户记录、资产负债表副本、消费
项目利润表和详细表。
工商业以外的纳税人,如果没有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账户,则须提
交证明其收入总额、与其业务相关的所有成本、可以扣除的费用以及
前一年的利润净额等信息的资料。工艺需保密的企业或个人,仅需说
明其收取和支付的金额及日期。
(2) 会计制度简介
企业采用叙利亚国际会计准则处理财务事项。银行、保险公司、
根据《投资法》成立的投资公司以及所有受到叙利亚金融市场和证券委
员会监管的企业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须每年提
交财务报表,并定期报送季度、半年度财务报表。
(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纳税人必须向财政部出示所有会计凭证、存货清单、收付凭证和
购销发票,包括所有证明收入、支出准确性的文件,以及计算机里所
记录的纳税人发出的所有商品条目。《所得税法案》要求,集团公司
对记录其真实利润的涉税资料和文件,需保存 10 年。
(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根据经营性质的要求,消费税纳税人必须提交销售或已实现服务
的发票或合同,卖方(当地制造商)和服务投资者必须在其商店、机
构或工作地点保存登记册和必要的记录,说明资产、货物流通和服务
情况,必要时需提交合同。
根据 2024 年第 596 号决议、第 638 号决议、第 639 号决议等, 要
求叙利亚的部分纳税人和机构有义务使用电子链接机制来发送发票。
①税务机关确定批准用于组织账户或开具发票的计算机程序,使
用计算机程序和开具电子发票的批准由税务总局局长根据财政部长
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做出决定。
①有义务将其账户与税务管理数据库进行链接的纳税人由税务
总局局长根据财政部长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决定。
①违反①和①规定的,应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关闭其设施 10 天,
并处以每天不超过 500 万叙镑的罚款,对小工商业经营者处以不超过
每天不超过 100 万叙镑的罚款。如纳税人提出异议,更换程序的规则由
财政部长决定。
①根据 1956 年第 341 号公共资金征收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所有
核查和征收税款、费用、服务津贴和任何财政费用的文件,都应通过
合法可接受的方式通知纳税人。
纳税申报
(1) 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后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
(2) 申报渠道:可以自行申报或通过专业报税员申报(当地税
务部门通用阿拉伯语,可寻求会计事务所帮助)。
(3) 申报手续:根据税种及申报地点的不同,企业需自行计算
应纳税金额,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作为报税依据,所用语种必须为阿
拉伯语。当地财政部派出机构征收税款较少使用现金,通常需要开具
银行支票。
(4) 申报资料:申报时需提供企业注册证明、相关报税证明复
印件。
税务检查
叙利亚的税务检查工作主要由财政部下设的税收调查理事会执
行,其职责为:通过调查纳税人的财务状况,收集与偷逃税行为有关的
涉税数据、信息、文件资料来维护正常税收秩序;调查纳税人的投诉
和举报信息,收集反避税相关情况、常用的避税方法,并运用可行方
法遏制逃避税行为,提高税收遵从度。税收调查理事会兼具打击逃税
和避税的职能,详情见第四章。
(1) 税务检查对象
负有纳税义务的居民、非居民、外国公司或其代表、扣缴义务人。
(2) 下列情形将被认定为偷逃税行为:
①未遵守税法规定履行记账义务和未按要求披露经营成果。
①公司未按《所得税法案》要求,保存反映其真实利润的资料和文
件 10 年。
①《所得税法案》赋予雇员 30 天的时间来支付由授权利润(授权
利润是指公司员工参与开发形成某项无形资产,公司采用利润分成机
制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产生的税款,未按规定支付的行为。
①对于纳税人的工资收入:《所得税法案》要求在支付这些工资时
扣除工资税,制作表格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提供给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
如果雇主提供部分表格未包含所有员工姓名将被认为是逃税。
①继承人、受益人或其监护人未如实缴纳遗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未如实提供需要缴纳税款的真实信息。
①其他。
(3) 财政部门的职责
①调查、核实有关纳税人财务状况的书面信息。
①内部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其他部门共同调查。
①处理对偷逃税款的举报和相关信息。
(4) 税务检查应遵循的规则
①必须至少两人以上参与税务检查,不可以单独执行任何任务。
①履行职责必须在正常工作日内进行。
①在检查开始时,应出示财政部颁发的工作证并告知检查内容。
①如果发现文件、数据或信息所反映的收入(包括来自计算机记
录的账户)免于纳税,应在正式记录中标注,说明文件、数据或信息
的类型。文件应由员工和纳税人或其代表签署,如纳税人拒绝签字,
将在记录中以书面形式确认。公职人员有权没收纳税人隐藏的涉税文件,
并用红蜡检查方式(即用红蜡对发现的隐匿资料进行封存,每次检查
启封,检查后重新用红蜡封存,以防资料丢失或被人为篡改)开展工作,
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①调查通常应在纳税人的营业地点进行。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工作
场所,无论是行政、生产还是仓库。
①如果纳税人在税务调查和打击逃税期间,阻止税务人员开展调查
工作,税务人员应该当场制止这一违法行为并记录在案,并将被阻止情
况向税务主管或税务调查部门负责人报告。纳税人认为税务调查工作违
背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税务调查人员做出记录, 也可以
自行记录或请第三方记录。对于税务调查工作中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
应向财政部负责内部监察的官员报告并由其做出决定,税务人员以书面
记录为依据,阐述税务调查行为的正当性和合规性,并要求纳税人承担
妨碍税务调查责任。纳税人有权在现行法律和税务工作规范的基础上
对税务人员的书面记录和调查工作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
①在没有详细信息的情况下广泛进行纳税人涉税情况调查访问,
以确保纳税人履行法律义务。
税务代理
叙利亚尚未出台有关税务代理的正式法规或条文。纳税人可以通
过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代理记账和纳税申报;叙利亚财政部门以
阿拉伯语为主,英语普及程度不高,可考虑聘请当地中介机构的专业
人员负责税务代理。
法律责任
如果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被视为逃税,负责打击逃税
领域的人员有权扣押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实施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的
处罚,应按本条规定执行,对逃税行为,按照实际应征税款或隐藏费
用应征税款,处以逃避税款金额 200%的罚款;如 3 年内再次违规,
则罚款加倍;3 年后的新违规行为,不适用前述加倍罚款规定。
纳税人如出现 2003 年第 24 号法案第 13、14、15 和 23 条规定的情况,
必须提交经不在财政部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认证过的年度利润报表。
(1) 纳税人如逃税或违反 2003 年第 24 号法案规定、国际会计准
则(如果纳税人受其约束)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处以税款差额
50%的罚款,且在发生违规行为的一个财务年度内不得少于 100 万叙镑。
对于认证与事实不符财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应提交其所属的组织并
追究其责任。
(2) 如果纳税人提交了未经认证的利润报表,将被告知遵守相
关规定,如在收到警告之日起 30 天内不遵守,未经认证的报表将不
予考虑并被处以未认证报表应纳税额 10%的罚款,如果纳税人在上述
期限内遵守警告,则罚款减至 5%。
(3) 任何人建立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财务记录、账簿、数据和信
息,以逃税为目的而设计或准备应用的会计程序或系统,处以相当于
已核实税款两倍的罚款,且在发生违规行为的一个财务年度内不得少于
1000 万叙镑。
其他征管规定
(1) 纳税人一般指引
纳税人必须在 3 年分类期结束前向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证明,
并应在年初提交明确其活动、业务量和净利润的证明。未提交相关证明
的,需要在截止日期到实际提交日期之前缴纳50%的应缴税款。
为了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并防止因未按时缴纳税款而受到处罚,
每个纳税人应在年初结清应缴税款。
(2) 所需文件和证明
①经营活动开始时的证明;
①企业财产转让给他人时的陈述;
①如果纳税人的活动增加或减少超过25%,则可以进行重新分类;
①征收委员会要求的文件,如租赁合同、电费单和水费单;
①财政部长规定应当在年初所做好相应记录的纳税人经营活动
(如未做相应记录将被处以 50%的税款罚款)。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除叙利亚《所得税法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非
叙利亚自然人、法人以及非叙利亚的分包商,无论是否在叙利亚设立分
支机构,其为叙利亚国营、联合、合作部门或者为其自身所提供服务和
工作的所得,均应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扣缴的方式
征收,由工作单位在向其支付应得收入时扣缴。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在叙利亚经营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未在叙利亚境内
设立机构但在叙利亚境内开展业务的实体为非居民企业。通常,外资
公司的分公司是按非居民预提税来进行缴纳的。但是,如果一个公司
进口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并代表其在叙利亚的公司销售这些产品,
那么该公司就要按照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来纳税。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以扣缴的方式征收,由接受业务或服务的单位在向非居民企业支
付应得收入时扣缴。具体的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表11 企业所得税预提税率表
税目 税率
股息 0%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7%
技术服务费 3%(油气公司
7%)
非居民个人税收管理
在叙利亚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居民个人或无国籍人,为叙利亚个人
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向境外居民个人或无国籍人支付所得的境内任何
单位、机构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外国居民个人或无国
籍个人,从叙利亚境内取得的所有收入,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都应该向
叙利亚财政部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与居民个
人适用相同,取得其他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具体如下:
表12 个人所得税预提税率表
税目 税率
股息 0%
利息 %的预提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
5%的预提个人所得税和 2%的预提工资
薪金个人所得税;
技术服务费 3%(油气公司 7%)
管理服务费 3%(油气公司 7%)
从事影视制作、机器、设备、发明专利权、冠
名、商标业务的非居民个人
按所支付工资及服务价值总额的 10%
缴纳非居民个人所得税;
按所支付工资及服务价值总额的 2%缴
纳工资薪金非居民个人所得税。
3%(油气公司 7%)管理服务费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叙利亚议会没有专门就特别纳税调整立法,叙利亚政府也没有制
定专门的反避税法规细则,相关规定零散分布于《调查和打击逃避税
行为法案》《所得税法案》《银行法法案》等法律规定中。叙利亚反避
税工作由财政部长直接领导,并在财政部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这一工作,
设置的专门机构为税收调查理事会,税收调查理事会下设税收调查司
和税收调查局。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在叙利亚《所得税法案》和《调查和打击
逃避税行为法案》都有涉及。
(1) 《所得税法案》的规定
受叙利亚境外机构控制的叙利亚境内经营实体,以及叙利亚境外
机构在叙利亚境内设立的关联机构,将叙利亚境内的利润采用间接方式
转移到叙利亚境外机构,通过提高或者降低采购价格、销售价格, 或
其他方式,将应属于境内的利润记入其他业务和会计账目,并因此逃避
在叙利亚境内申报税款。
(2) 《调查和打击逃避税行为法案》的规定
自然人或法人经营业务过程中,特别是发生与税收相关并获取经
济利益的叙利亚境内外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叙利亚会计法规要求,并
披露其业务的真实性质和其业务的真实经营成果。通常情况下,关联
跨境业务的利润确定方式和利润水平应与国内开展类似业务的非关
联企业间的定价标准与利润水平相当。各级税务部门应采取措施避免
纳税人通过人为提高(或降低)购买或销售价格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
间接从叙利亚转出利润。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关联申报管理
叙利亚政府和财政部门均未出台专门的关联申报规则规定,该方
面的内容包含和体现在《所得税法案》的申报规定中。
(1) 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委托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采取
下述逃避税收的任何行为:
①向财税当局申报记载的数据和文书资料等申报资料包含与实
际事实相反的信息,瞒报信息或拒绝披露信息;
①未在法律规定时点纳税申报,提前损毁涉税资料,发生应税行
为而没有向财税机关披露申报;
①利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税率差异,人为操纵价格而导致叙利
亚税基受到侵害的行为。
(2) 上述规定不包含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所得税纳税人
和遗产税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通知情形下的不申报行为。
(3) 如果缺乏可以利用的方法,对纳税人人为改变正常购销价
格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纳税义务而做出不正确的申报行为进行纠正,则
可以通过与类似投资设立的类似机构以类似方式开展类似业务情况
下的发生的价格、成本、利润水平进行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对纳税人
避税造成的税收损失进行调整。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具体要求及内容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其他要求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叙利亚政府和财政部没有出台专门的转让定价调查规范,相关调
查与打击偷逃骗税行为规定整合在一起。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转让定价调查
财政机关内设的税务部门承担根据《所得税法案》核查纳税人申
报资料职责,有权收集相关资料,并就税收事项约谈相关人员。如果
纳税人认可财政机关对其纳税申报所做出的鉴定,该鉴定要求纳税人
对申报进行更正,纳税人应该将更正内容以书面形式表述出来,作为
整体申报资料的一部分。
财政机关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来自财政机关、其他纳税人、一般
的机构或公司)对重要事项和请求执行审计和证明程序,并对所有涉
税财务文件、清单和合同进行核查。拥有该信息和文档资料的人员,
拒绝向财政机关提供的,由财政部长做出决定,违反一次罚款 10 万
叙镑,如果再犯,处罚金额加倍。
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范围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程序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受控外国企业
判定标准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税务调整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税务调整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税务调整
叙利亚无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
叙利亚特别纳税调整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叙利亚
《所得税法案》《调查和打击逃避税行为法案》两个法律文件中。既
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及违法责任,也有实体方面的规定及违法责任,还
有税收和解规定及减轻处罚责任条款。
(1) 程序方面需遵守的法律责任
程序方面规定主要反映在《调查和打击逃避税行为法案》中,把
打击偷逃骗税、筹划规避纳税义务等行为进行融合,从职责机构、人
员组成、资格要求、工作流程等方面做了原则规范。
①税收调查理事会的职责是通过调查纳税人的财务状况,收集与逃
避税行为有关的涉税数据、信息、文件资料来进行反避税工作;调查纳
税人的投诉和举报信息,收集反避税相关情况、常用的避税方法, 并运
用可行方法遏制逃避税行为,提高税收遵从度。
①理事长、反避税调查司和反避税调查局的主管、反避税调查工
作人员及财政部长特别提名调查人员必须具有从事该业务应具备的
法律资格。反避税调查人员的招聘、培训必须按照财政部长的决定开
展。
①新招录反避税调查工作人员必须在调查人员机构所在地法院的
法官面前进行如下宣誓:“我向上帝宣誓,忠诚高效履行工作职责,始终
如一保守工作秘密。”
①反避税调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取得职业资格和培训,必须遵
守财政部依照法律规定制度的部门章程、工作规范和工作规程。
①在遵守银行秘密规定原则下,反避税调查人员有权获取涉税数
据、信息和文件资料。
①反避税人员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时,至少有两人以上参与。反
避税工作人员应在不妨碍纳税人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在正常的工作时
间、在规范的时限内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
①反避税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理事长或主管的要求,在纳税人的生
产经营地点调查其日常经营活动,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①反避税工作人员在开展前述规定的反避税业务时,应遵守以下
规定:
A.出示财政部长签发的个人工作证件,告知纳税人本次的调查工
作内容。
B. 当反避税工作人员发现任何文件、数据或信息,包括隐藏的真
实涉税计算机记录时,必须取得纳税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承认该资料真
实存在的证据及复印件;在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拒绝情况下,反避税工
作人员有权没收或查阅隐藏文件并将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寻求政
府权力部门的帮助。
如果调查和记录时发现涉税文书资料放在纳税人日常经营活动
地点外的其他地方,须等反避税理事长或主管申请的搜查许可令签发
并向纳税人出示后,方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C. 任何纳税人或其他个人阻止或妨碍反避税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时,应当场进行记录。
(2) 复议规定
税收行政复议规定主要反映在《所得税法案》中,对纳税人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乱作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由财政机关特
别纳税调整工作引起的税收争议同样适用。
①当纳税人的反对意见被驳回或者对他们的临时税务决定被纠
正时,纳税人有权在 30 天内提出行政复议;财政机关也有权对税收
征收委员会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特别是下列情况:
A.征税决定建立在错误的文件资料基础上;
B.征税仅基于对净利润的评估;
C.征收工作不符合法律文书要求或财政部的工作指示;
D.当决定是以多数人意见方式做出时(这种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
告知纳税人)。
30 天的时间期限从纳税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纳税人在
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那么税收征收委员会的决定将是
最终决定。
①复议申请必须向财政机关提出,在申请里需要说明自己的观点
和申请理由,然后递交给财政机关内设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该委员会
由以下人员组成:财政部主管税收工作的副部长(担任主席)、司法
部提名的司法部内承担上诉高级顾问职能的法官、中央政府部门下的
主管公营企业或管理机构中类似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一名代表(职位副
经理以上,由政府管理部门提名,财政部长同意)、由财政部长按照
《所得税法案》第 29 条的规定建立的专家库里挑选的一名专家(税
收征收委员会里的专家排除在名单之外)以及由财政部长提名但不参
加投票表决的在所得税领域经验丰富的一名人员(担任秘书)。
①行政复议委员会每次由主席召集开会,它做出的决定如果没有
包括主席和行业代表在内的至少四位人员出席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决
议采用多数投票表决通过形式(委员会主席一般不参加投票),但在
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情况下,需要由主席投票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在纳税人提交申请所在地的省政府中心举
行。
①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妨碍税款征收,纳税人须向国库支付 15 万
叙镑的保证金并在申请文书里附上保证金收据,行政复议委员会方能
同意纳税人的申请。保证金应在复议申请、修正或驳回的请求期间内
支付。
①行政复议委员会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可用的资料完成纳
税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审查。如果认为必要,或者纳税人在复议申请
里明确提出要求并在收到行政复议委员会主席通知 10 天内缴纳了规定
金额的预付款,行政复议委员会有权要求进行另外的调查或根据
《所得税法案》第 26 条规定指派专家协助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该对复议申请做出决定并将最终决定回复申
请人。纳税人有权根据《所得税法案》第 37 条和第 40 条规定,对复议
决定向法院提出起诉。
①行政复议调查委员会决议认定的调查和专家费用,应该由决议
认定的过错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
的费用。
申请人无过错,行政复议保证金应返还申请人,否则将作为财政
收入予以收缴。
(3) 处罚规定
①对逃避税收的违法者,处以三个月监禁和年度应纳税额 2 倍的
罚款;只逃避部分税款者,处以偷逃部分 2 倍罚款。
①对逃避税案件应认定为侵犯公共利益罪并进行处罚;逃避税收
类公共诉讼案件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包括联营企业合伙人。
①当逃避税案件为法人时,应根据《商法典》及其法规规定起诉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①如果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编制了利润报表,制作了会计记录,
并保存了与纳税相关的涉税文件和记录资料,财政部门原则上把这些
资料作为后续税收管理的基础。财政部门认为只有对利润进行修正才能
接受时,会对纳税人下达财政部门专设的税收委员会最终决定,如果在
决定中增加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会同时对纳税人按照《所得税法案》
第 31 条规定加收利息;如果在决定中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则会
把多收的税额以没有利息的金额退还给纳税人。
①每一个纳税人都应该制作自身经营业务的会计记录,并以此为基
础编制分类账和总账,制作财务报表。纳税人的上述财务信息如不正确,
并以此为基础采用欺骗的手段逃避部分或全部税款,将被以财政部长正
式决议的方式进行起诉,且面临监禁一个月的处罚,并剥夺其进出口业
务许可资格证书,同时从正式判决生效起,剥夺商业协会、工业协会、
农业协会会员资格一年;上述行为再犯,处罚加倍。
(4) 和解规定
①纳税人有权就税收罚款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应该向财政部和解
委员会提出并由其做出决定。
①启动和解程序须在财政部长做出决定后生效,并应组建税收和
解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①与逃避税行为纳税人和解按以下规定进行:
A.税收和解发生在公共诉讼提出前,按 25%的比例处罚;
B.税收和解发生在公共诉讼提出后,按 50%的比例处罚;
C.在做出非终局性裁决后提出申请,按 75%的比例处罚。
①如果税收司法最终裁决已经做出,则根据《所得税法案》第15
条规定做出的应纳税额及罚款相关和解处理的司法程序应该中止。
①财政部长根据《调查和打击逃避税行为法案》第 14 条做出的
和解决定具有法定效力。
第五章 中叙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叙税收协定
叙利亚已经与中国、法国、印度、意大利、塞浦路斯、白俄罗斯、土
耳其、马来西亚、捷克、美国、斯洛伐克、克罗地亚、埃及、俄罗斯、
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波兰、马耳他、摩洛哥、保加利亚、乌克兰、
约旦、罗马尼亚、朝鲜、德国、伊朗、利比亚、突尼斯、沙特阿拉伯、
巴林、科威特、阿曼、阿尔及利亚、卡塔尔、黎巴嫩、阿联酋、希腊、
苏丹、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等 40 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与
卢森堡、摩尔多瓦、瑞士、阿塞拜疆等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正在谈签中
(详见附录二)
[14]
。根据乌克兰外交部 2023 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通知,
乌克兰已通过第 72/14-612/1-112284 号信函终止了《乌克兰政府和阿拉
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3
年),将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对预扣税和所得税生效。
中叙税收协定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5]
(以下简称“中叙税收协定”)于
2010 年 10 月 31 日在大马士革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和 2011 年 7 月 15 日相互通知已完成使中叙税收协定生效所必需的
各自法律程序。中叙税收协定应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并适用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中叙税收协定共计 29 条,主体内容涵盖了协定适用范围、常设
[14] IBFD: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机构、各类所得税收管辖权的分配、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税收无差别待
遇、协商程序和税收情报交换等。以下将分章节详细阐释上述内容。
适用范围
(1) 主体范围
①适用主体
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居民”的标
准按照中国、叙利亚国内法相关具体规定判断。“人”一语包括个人、
公司和其他团体。
①双重居民身份的协商(个人、企业)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A.应认为是其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
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
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B.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其在
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籍所属国家的
居民;
C. 如果发生双重国籍问题,或者其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其居民身份应通过协
商确定。
(2) 客体范围
中叙税收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在中国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
税;在叙利亚为商业、工业和非商业利润所得税、薪金工资所得税、非居
民所得税、动产和不动产收入所得税及对上述税收按比例征收的附加税,
包括地方征收的附加税。中叙税收协定也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
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3) 领土范围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
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
国内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
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叙利亚”是指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包括叙利亚拥有主权权利的
内部海域、领海及其底土和其领空,以及叙利亚为了勘探、开发和保
护自然资源而有权行使主权权利的其他海域。
常设机构的认定
(1) 在中叙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
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2) “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①管理场所;
①分支机构;
①办事处;
①工厂;
①作业场所;
①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
管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九个月
为限。
(4) 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
施;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仓
库;
①专为由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仓
库;
①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①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
营业场所;
①专为本款第①项至第①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
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
质。
(5) 虽有(1)和(2)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6)规定的
独立地位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
动,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该人为该企
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
非该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
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6)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
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地位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
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该代理人的活
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地位代理
人。
(7)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的
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
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
构。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不动产所得
中叙双方居民从位于对方国家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
林业所得),可以在对方国家征税。
不动产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在任何情
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
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
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
权利。而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营业利润
中叙双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构成常设机构的前提下,对方国家才有
权征税,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缔
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常设机构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还是
其他地方。
海运和空运收入
中叙双方企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
经营机构)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居
民国征税。
关联企业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
理、控制或资本;或者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
系的构成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并且
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
润,则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
(2) 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
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
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
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调整
时,应对中叙税收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
当局应相互协商。
股息
中叙双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对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
司是其居民的国家征税。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对方国家居民,则所
征税款:
(1) 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
股息的公司至少 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
(2) 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10%。
“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其他权利取得的
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
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利息
中叙双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对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利息发生的国
家征税。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对方国家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利息总额的 10%。
“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
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
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应视为本
条所规定的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中叙双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对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特许
权使用费发生的国家征税。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对方国家
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0%。
“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
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
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
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工业、商业、
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
的各种款项。
财产收益
(1) 中叙双方转让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国家征税。
(2) 中叙双方居民企业转让位于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
分的动产或者中叙双方居民转让在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
场所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
或者固定场所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3) 中叙双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
属于经营上述船舶或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所在居民
国征税。
(4) 中叙双方居民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居
民国一方征税。
个人劳务所得
依国际税收协定(安排)规范惯例,中叙税收协定对于艺术家、
运动员、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的纳税义务,以及董事费、退
休金、政府服务等特殊性个人劳务和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个人劳务的征
税权做出了规定。以下作简单介绍。
(1) 独立个人劳务
中叙双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
应仅在居民国征税。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收入来源国征税:
①在收入来源国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场所,收入
来源国可以对归属于该固定场所的所得征税;
①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在收入来源国
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 183 天,收入来源国可以对在该国进行活
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
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
立活动。
(2)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中叙双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同时满
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居民国征税:
①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内在收入来
源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①该项报酬由非收入来源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①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收入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场所
所负担。
(3) 董事费
中叙双方居民作为对方国居民公司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
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收入来源国征税。
(4) 艺术家和运动员
根据中叙税收协定的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双方国家艺术家和运
动员在对方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取得的所得由其本人收取或者由他
人收取(演出经纪人、明星公司、演出团体等等),对方国家政府均
有权就这部分所得征税。
(5) 退休金
根据中叙税收协定的退休金条款,不论其员工的国籍、以前的工
作地点如何,征税权属于纳税人的居民国。此外,按缔约国一方或其
地方当局的社会保险制度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
一方征税。
(6) 政府服务
根据中叙双方税收协定的政府服务条款,缔约国政府支付给向其提
供服务的个人的报酬,其支付国独占征税权。这里的“个人”包括缔约国
双方居民。此外,缔约国政府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的办事机构如果雇用
个人工作,那么该项报酬应仅在该居民所在国征税。上述所谓“报酬”的
范围,是指除退休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
(7)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中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叙利亚政府认可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教
育机构或科学研究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对其由于教学、讲学
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叙利亚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一年内免予征
税。
(8)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中国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
在叙利亚,叙利亚政府应就取得的以下款项免予征税:
①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叙利亚
境外收到的款项;
①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赠款或奖金。
叙利亚税收抵免政策
(1) 叙利亚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叙税收协定可在中国征税
的,叙利亚应允许从对该居民所得所征税款中扣除其在中国缴纳的税
额,但该项扣除不能超过该项所得按照叙利亚税法计算的税额。
(2) 按照中叙税收协定,叙利亚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在中国
免税时,叙利亚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可以对免税的所得
予以考虑。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1) 国籍非歧视
在相同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居民身份相同的情况下,叙利亚在税
收政策和征管方面不能歧视外国国民,比照对象是叙利亚国民。
(2) 常设机构非歧视
中国企业在叙利亚进行营业并构成常设机构,叙利亚在对常设机
构征税时,其待遇应该与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本国企业保持一致,
至少不能更差。
(3) 支付非歧视
除关联关系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支付外,在计算叙利亚本国企
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该企业支付给中国企业的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等各种费用,在相同情况下,应参照支付给叙利亚本国企业的费
用,准予税前扣除。
(4) 资本非歧视
中国居民在叙利亚投资成立的子公司,其税收待遇应该与从事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叙利亚居民投资设立的企业相同。
(5) 非歧视待遇的适用范围
非歧视待遇条款不受中叙税收协定第二条税种范围的限制,适用
于任何税收。
在叙利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凭中国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按
照叙利亚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的境 内、
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
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
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 明》,但可按以下
情形办理:
(1)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
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2) 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
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3) 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
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4) 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4 号),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
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 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
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
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①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
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
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
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3)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
明等资料;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
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
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4) 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
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5) 申请人为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或境内合伙
企业的,在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
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对于上述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对于上述第二项至
第五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
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资料原件
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
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
或者由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资料不齐
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
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
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此外,对方主管机构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
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叙利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 如纳税人认为,中叙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
导致对其征税不符合中叙税收协定的规定时,可以不考虑中叙两国国
内法律的救济办法,将案情提交纳税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或者当其
案情属于受到歧视待遇时,可以提交纳税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2)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
解决时,应设法同对方国家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协
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中叙两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
制。
(3)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
时所发生的困难或异议,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
题进行协商。
(4)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本条上述各款的协议,可以相
互直接联系,双方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叙利亚的国内税收法律未就执行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作
出特别规定。中国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申请相互协商的申请人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如果中国居民(国
民)认为,缔约国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叙税
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
题。
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
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相互协商的情形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居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 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
重居民身份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 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
存有异议的;
(3) 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 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
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 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
决的;
(6) 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启动程序
启动程序的时效及条件
根据中叙税收协定,当中叙一方或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
致对申请人的征税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时,申请人可以将案情提交至
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但是必须在不符合协定规定的
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的 3 年内提出。
叙利亚对于申请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启动协商程序没有规
定,但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对申请人
提出的相互协商申请条件做出如下规定:
(1) 申请人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可以提起相互协
商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2) 提出申请的时间没有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3) 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
协定规定的行为;
(4)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
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5) 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税务机构对申请的受理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国纳税人提出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需经两个步骤:
(1) 向其所在的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是否上报总局。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
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
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后仍不具
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并以书面
形式告知申请人。
(2) 税务总局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
程序。具体规定如下:申请具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决定启动相
互协商程序,并将情况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
告知申请人;申请已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或申请人的申请明显缺
乏事实法律依据,或出现其他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情形的,不予启动相
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
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申请不具备启
动相互协商程序条件的,通过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
材料或说明情况。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按以上两项规定处
理。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对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请的相互协商事项,双方主管当局达成
一致意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相互协商结果。
叙利亚仲裁条款
中叙税收协定未包含任何仲裁条款。
中叙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叙利亚暂未出台税收协定争议和纠纷解决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在叙利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叙利亚投资总局主管境外来叙利亚投资事宜,投资设立企业的形
式包括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控股公司五种。
外国企业在叙利亚设立分支机构的受理机构为叙利亚经济贸易 部
(企业司),外国投资者需要通过由叙利亚经济贸易部批准的代理 机构
办理相关手续,需向叙利亚提供的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执照复印
件、公司授权书、公司资质证明、承办人的身份证明(护照)。
注册分支机构的具体程序如下:
(1) 委托律师办理在叙利亚注册的相关手续;
(2) 申请注册者需要将上述要求文书资料翻译成英文先传给叙
利亚律师确认;
(3) 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商会公证、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叙利亚驻中国使馆的认证;
(4) 将已认证的文书资料传给经指定的叙利亚境内的翻译机构
翻译成阿拉伯文,最后报叙利亚经济贸易部和外交部审批。
在叙利亚开展业务需要办理工作许可证,办理部门为社会事务和
劳动部,与此相关的部门还包括移民局和国家安全部。
需要注意的是,在叙利亚投资的初始阶段注册要求提供的文书资
料多,注册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叙利亚投资注
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考虑聘请当地律师和中介机构协助,选择恰当
的公司注册形式和经营业务,备齐各种资料。
信息报告制度
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叙利亚没有制定财务报告准则的机
构,因此也没有制定本国的财务报告准则。目前,叙利亚直接采用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在涉税资料报告方面,税种不同,要求提供的资料内
容差异很大,要求报送的时间也各不相同。
纳税申报风险
按照叙利亚法律规定,叙利亚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部门,各项
税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 可
采用自行申报和聘请第三方代理机构委托申报两种方式(当地财政部
门使用语言为阿拉伯语,建议采用委托申报方式)。
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金额,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要求的文书资料
(要求为阿拉伯文)作为报税依据,填报纳税申报表,再去银行等金
融机构开具支票划转税款(当地财政部门一般不收现金)。叙利亚日
常沟通交流基本靠阿拉伯语,而且税法规定不是很具体明确,负责税
收管理的财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叙利亚经营要特别注意与当地
财政部门协调关系,在办理涉税事务过程中尽可能取得其提供的公文
资料。
调查认定风险
叙利亚政府对偷逃税的调查工作由财政部设立的专门部门——
税收调查理事会负责。财政部长在人员招聘培训、调查处理结果决定、税
收和解开展与决定、调查人员绩效奖励等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调查人
员在调查过程和处理建议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纳税人被税
收调查理事会调查时,在调查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认定上,可能面临较大
的不确定性。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双重居民身份的认定
中国居民企业依据叙利亚法律在叙利亚设立的项目投资公司,但
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仍然设置在中国境内时,这一项目投资公司根据
中国税法以及叙利亚税法的规定,既是中国居民企业又是叙利亚居民
企业。如项目投资公司没有与中国税务当局以及叙利亚财政部门事先
协商确定其单一税收居民国籍,将存在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风
险。
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
中国投资者在叙利亚获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时,按照叙利亚税收法律的要求,需要在叙利亚财政部门注册登记并
申报纳税,其注册证明的受益所有人身份,适用中叙税收协定规定的
优惠税率,降低在收入来源地国的税负。
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
技术服务费与技术授权费的区分问题是税收协定争议高发地带。
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向位于叙利亚的商业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并收取
技术服务费的,该收入属于中叙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中国居民无
须在叙利亚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中国居民的技术服务行为兼具技术
授权使用行为的,容易引发税务争议,这种混合行为极易被叙利亚财政
部门全盘认定为技术授权行为,中国居民收取的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因此要求中国居民在叙利亚缴纳所得税。中国居民应当事先主动做好区
分,明确技术服务与技术授权的两部分收入,避免增加税收成本。
常设机构的认定
中国投资者在叙利亚获得营业利润是否应当在叙利亚履行纳税
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通常,中国投资者在叙利
亚的场所、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当在叙利亚纳税。中
国投资者应当尽量争取避免其在叙利亚设置的场所、人员被叙利亚财
政部门认定为常设机构。因此,常设机构的具体认定问题容易引发税
务争议,同时也是中国投资者应当着重关注的税务风险点。
(1) 在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中叙税收协定规定专为准备
性、辅助性目的设立的场所且其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的,不属于常设机构。如何认定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和目的,是中国
投资者与叙利亚财政部门之间的争议高发点。
(2) 在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如果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为叙利亚商业客户提供工程服务的,应当高度审慎地遵循中叙税收协
定关于常设机构认定规定,尤其是工程期限的把控,同时准确区分工
程地与场所,以免引发争议。
(3) 在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方面,中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要确
保其在叙利亚的代理人符合独立代理人的条件,否则将会被认定为中
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叙利亚的常设机构。
其他风险
(1) 执法风险。目前叙利亚国内局势动荡的情况尚未得到根本
性改善,叙利亚全国不能进行统一的行政管理。目前,在叙利亚投资的
税收风险主要集中在税收政策得不到贯彻执行,以及战争状态下, 税
务管理人员的执法随意性。
(2) 金融风险。中资企业在叙利亚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由于
叙利亚财政紧张,加之受西方经济制裁,外汇短缺,对外付汇业务难
以正常开展,在叙利亚投资企业可能会遇到付汇违约情况。因此,在
叙利亚开展业务,可以考虑通过购买外汇保险、第三方担保、易货交
易等方式规避此类金融风险。
(3) 政治风险。叙利亚多年内战造成了经济下滑,政治局势不
稳定导致多数外国公司不得不暂停运营,减少了该国的对外贸易。尽管
政府在战争爆发之前的那些年采取了有限的举措来改善投资环境, 但
由于冲突和制裁,经济仍遭到了打击。主要运输路线始终没有通行, 导致
叙利亚内部和需要途径叙利亚的贸易减少,偶尔会有必需品短缺,例
如燃料和食物等。对于叙利亚的投资,政治风险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4) 自然灾害风险。2024 年 8 月 13 日和 16 日,叙利亚中部哈
马省以东分别发生 级和 级地震,几天后,一场更大的地震震动了
该地区,导致人们受伤和恐慌,连续两日,该中心的地震监测站共记录
了哈马、拉塔基亚、霍姆斯、阿勒颇和塔尔图斯省的 9 次地震。同时西方
对叙利亚的制裁阻碍了救济援助,大量的基础设施被破坏, 水、电短
缺,新冠疫情和霍乱蔓延,在当地工作存在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物资短缺
和健康风险。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叙利亚(2021 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3] 叙利亚国家概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677102/
[4] 前往国家(地区)入境临时管制措施查询,来源: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
[5] 叙利亚财政部官网
[6] 叙利亚中央统计局官网
[7] 叙利亚法律杂志
[8] 叙利亚 2003 年第 24 号法令
[9] 叙利亚 2003 年第 25 号法令
[10] 叙利亚 2004 年第 60 号法令
[11] 叙利亚 2006 年第 51 号法令
[12] 叙利亚 2007 年第 8 号法令
[13] 叙利亚 2021 年第 8 号法令
[14] 叙利亚 2021 年第 15 号法令
[15] 叙利亚 2021 年第 18 号法令
[16] 叙利亚 2023 年第 3 号法令
[17] 叙利亚 2023 年第 7 号法令
[18] 叙利亚 2023 年第 30 号法令
[19] 叙利亚 2024 年第 18 号法令
[20] 叙利亚 2024 年第 19 号法令
[21] 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
[22]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投资报告 2024》
[23]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tml
[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5 号 ),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
协定》,
[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25 年 第 4 号 ),
[27]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发布),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84 号),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677106/202309/
附录一 叙利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联系方式
人民议会
电 话 :00963-11-2231112/9,2233600,3324049/45 传
真:00963-11-3323410
内阁
电话:00963-11-222600
传真:00963-11-222601
农业与农业改革部
电话:00963-11-2213613/4,2221513 传
真:00963-11-2244078
电邮:agre-min@
文化部
电话:00963-11-3331556/7,3338600 传
真:00963-113338446
国防部 电话:00963-11-2224980
经贸部
电 话 :00963-11-2213513/4/5,5161100/1/2/3/4/5 传
真:00963-11-2225695
电邮:econ-min@
教育部
电话:00963-11-4444702/3,4444800 传
真:00963-11-4420435
电力部
电话:00963-11-2119934/5/6/7 传
真:00963-11-2227736
电邮:mopmr@,peegt@
宗教事务部
电话:00963-11-4419079,4419080
传真:00963-114419969
mailto:agre-min@
mailto:econ-min@
mailto:mopmr@
mailto:peegt@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联系方式
财政部
电话:00963-11-2211300/1,2216300/1/2/3 传
真:00963-11-2224701
电邮:mof@
外交与侨民部
电话:00963-11-3331200/1/2/3 传
真:00963-11-3327620
电邮:syr-mofa@
卫生部
电话:00963-11-3339600/1/2 传
真:00963-11-3311114
高等教育部
电话:00963-11-2129860/1/2/3 传
真:00963-11-2129961/2
住房建设部
电话:00963-11-2211493/4,4441405 传
真:00963-11-2259400
电邮:mhu@
工业部
电话:00963-11-2231845/34,2231694 传
真:00963-11-2231096/7
电邮:min-industry@
新闻部
电话:00963-11-6624217/18/20 传
真:00963-11-6665166
内政部
电话:00963-11-222010,22220101
传真:00963-11-2223428
电邮:somi@
水利部
电话:00963-11-5318268,5318266
传真:00963-11-5312948
司法部
电话:00963-11-6662740,2225750
传真:00963-112246250
mailto:mof@
mailto:syr-mofa@
mailto:mhu@
mailto:min-industry@
mailto:somi@
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联系方式
社会事务和劳动部
电话:00963-11-2210355,2225948
传真:00963-11-2247499
地方管理部
电话:00963-11-2318682,2317873/54 传
真:00963-112320885,2316921
石油矿产资源部
电话:00963-11-4445610,4455972
传真:00963-11-4457786
通信与技术部
电话:00963-11-2227033/4,2221133/4/5 传
真:00963-112246403
旅游部
电话:00963-11-2255019,2252313
传真:00963-11-2242646
电邮:min-tourism@
运输部
电话:00963-11-3336801/2/3 传
真:00963-11-3332172
电邮:gcpt-dam@
备注:以上联系方式来自叙利亚政府官网及使馆日常工作搜集。
mailto:min-tourism@
mailto:gcpt-dam@
附录二 叙利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叙利亚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时间 执行日期 生效日期
1 法国
;
(修改)
(预提税);
(其他税种)
2 印度
(叙利亚);
(印度)
3 意大利
4 中国
5 塞浦路斯
6 白俄罗斯
7 土耳其
8 马来西亚 未知
;
(石油税)
9 捷克
10 美国
11 斯洛伐克
12 克罗地亚
13 埃及
14 俄罗斯
15 巴基斯坦
16 印度尼西亚 未知
17 波兰
叙利亚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时间 执行日期 生效日期
18 马耳他
19 摩洛哥
20 保加利亚
21 乌克兰 1)
22 约旦 未知
23 罗马尼亚
24 朝鲜
25 德国
26 伊朗
27 利比亚 未知
28 突尼斯
29 沙特阿拉伯
30 巴林
31 科威特
32 阿曼
33 阿尔及利亚
34 卡塔尔
35 黎巴嫩
36 阿联酋
37 希腊
38 苏丹
39 荷兰
40 西班牙 草签
41 奥地利 签署,尚未生效
42 卢森堡 -
43 摩尔多瓦 -
叙利亚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时间 执行日期 生效日期
44 瑞士 -
45 阿塞拜疆 -
注 : 根 据 乌 克 兰 外 交 部 2023 年 9 月 20 日 发 布 的 通 知 , 乌 克 兰 已 通 过 第
7 2 / 1 4 - 6 1 2 / 1 - 1 1 2 2 8 4 号信函终止了《乌克兰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3 年),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对预扣税和所得税生效。
附录三 叙利亚企业预提税税率表
项目 税率
股息 0%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7%
技术服务费 3%(油气公司
7%)
管理服务费 3%(油气公司
7%)
附录四 叙利亚税目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1 . 居民企业
企业税率
渐进式税率:最高税率 25%(超过 5 亿叙镑)
具体税率:
(1) 小工商业者:按年核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大中工商业经营者:
不超过 1000 万叙镑的部分,税率为 10%
在 1000 万至 3000 万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 14%
在 3000 万至 1 亿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 18%
在 1 亿至 5 亿叙镑之间的部分,税率为 22%
超过 5 亿叙镑的部分,税率为 25%
(3) 各类金融公司:
股份公开认购超过 40%及以上股份公司,对其所有活动产生的净
利润征收 15%的企业所得税。
其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共经济部门及合资企业,对其 所
有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 20%的企业所得税。
私人银行、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对其所有 活
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
石油和天然气投资公司对其所有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 35%的企
业所得税。
资本利得
业务收入的一部分
不动产税率为 15%-30%
损失结转 可以结转,最长可达 5 年
单方面的双重税收减免 无
2.非居民企业
企业税率
渐进式税率:最高税率 25%(超过 300 万叙镑)
具体税率:
股份公开认购超过 40%及以上股份公司,对其所有活动产生的净
利润征收 15%的企业所得税。
其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共经济部门及合资企业,对其 所
有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 20%的企业所得税。
私人银行、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对其所有
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
石油和天然气投资公司对其所有活动产生的净利润征收 35%的企
业所得税。
从事包括供货和服务在内的业务,如果服务的价值是没有明确规
定的数额,按供货及服务总价值的 5%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从事影视制作、机器、设备、发明专利权、冠名、商标业务,按
所支付工资及服务价值总额的 10%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从事保险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应按平均税率
10%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出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 15%-30%
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1.居民个人所得税
税目 税率
月净收入低于为公共部门人员设定的一般最低工资的部分 免征
月净收入在公共部门人员设定的
一般最低工资和 250000 之间的部分
5%
月净收入在 250001 和 450000 之间的部分 7%
月净收入在 450001 和 650000 之间的部分 9%
月净收入在 650001 和 850000 之间的部分 11%
月净收入在 850001 和 1100000 之间的部分 13%
工资薪金实
行 5%-
15%
的累进税率
(其中包括
国防税、学
校税、地方
税、战争支
持税等)
月净收入在 1100001 以上的部分 15%
公务员就业收入 10%
非定期获益所得 10%
资本利得
不动产收益为
15%-30%
2.非居民个人所得税
税目 税率
工资薪金收入
与居民纳税人
适用相同税率
消费税税目及税率
税目 税率
提供某些服务和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
从 %到 40%
不等
编写人员:陶九虎 龚婷婷 陈敏 曾嘉懿 聂羽格 彭子豪审
校人员:刘庚 王紫薇 杨靖怡 胡蕾 吴娴 郑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