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成立于 2013 年 1月 19日,是重阳投资董事
长裘国根先生向母校捐赠并设立教育基金运营的主要资助项目。
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人大重阳聘请了全球数十位前政要、银行家、知名学者为高
级研究员,旨在关注现实、建言国家、服务人民。目前,人大重阳下设7个部门、运营管理
3个中心 (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全球治理研究中心、中美人文交流研究中心)。近年来,人大
重阳在金融发展、全球治理、大国关系、宏观政策等研究领域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认可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我国最早开展关贸总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研究的学术机构之一,
1991 年 5 月,关贸总协定研究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建,1995 年 1 月,关贸总协定研究
会更名为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2000 年 1 月,在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的基础上经改制,世
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正式成立,成为以科学研究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主要职能的学校直属
实体性研究机构。2000 年8月,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被教育部评选为“普通高等学校人
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全国唯一以世界贸易组织为研究主题的重点研究基地。2002
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以 WTO 的规则体系和运行机制为研究重心和出发点,将研究
视野投射到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广阔领域;致力于应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
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范式,探索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路径及其对世界政治经济体系的影响,追
踪全球化条件下中国开放经济的内在演进规律及其与外部世界的互动关系;致力于重大现实
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为国家和企业决策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致力于创建开放的、共享的
研究与交流空间,促进国内外 WTO 研究领域的智力和资源的融通。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自创建以来,通过机制创新整合国内外一流的研究团队,开展
了活跃的前沿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了众多国家级、省部级重大课题和政府、企事
业单位咨询项目,形成了一系列高水准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品牌。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已
经成为中国 WTO 研究领域最重要的学术创新基地和交流平台。
“WTO的优等生——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共同组长
王 文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
屠新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 WTO 研究院院长
报告执笔人团队
杨荣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 WTO 研究院教授
李思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 WTO 研究院博士
陈晨晨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宏观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
刘 英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关照宇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
后期运营团队
胡海滨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兼信息中心总编辑
贾晋京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院委兼宏观研究部主任
杨清清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院委兼学术合作部主任
庄雪娇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院委兼办公室主任
贺 飔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办公室副主任兼艺术总监
刘建平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学术合作部副主任
卞永祖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研究部副主任
何亚新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财务项目副主管
刘亚洁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行政主管
邵建华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行政项目主管
任 巍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信息项目主管
姚 乐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目 录
核心提示
前言
一、中国履行 WTO 承诺的若干争议焦点
(一)技术转让
(二)产业政策
(三)知识产权
(四)政府采购
(五)国有企业
(六)市场经济地位
二、对中国是否履行承诺的审查和监督
(一)国内的自主合规审查
(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审查与监督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与“纠错”
三、中国履行承诺的总体情况
(一)法律调整
1、对外贸易法
2、货物贸易法
3、服务贸易法
4、知识产权法
5、外商投资法
(二)履行货物贸易领域承诺
1、降低关税
2、削减非关税壁垒
3、贸易权
4、补贴
5、农业
6、贸易救济
7、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三)履行服务贸易领域承诺
1、履行承诺表开放服务市场义务
2、持续减少限制措施
(四)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2、加强执法
(五)透明度
1、提高立法过程的透明度
2、指定法律、法规出版物
3、指定咨询点
4、履行通报义务
1
2
3
3
6
9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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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1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 的优等生——中国履行 WTO 承诺评估报告
核心提示
早在2011年,中国政府就曾发布白皮书宣布入世承诺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6
月28日,中国又专门发布了《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阐述了自身履行入世承
诺的情况。目前,美国对中国是否有效履行入世承诺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技术转让、
补贴与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国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等方面。美国贸易
代表办公室在近几年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情况的报告中,均对中国履
行入世承诺表达了不满。
本报告聚焦中国入世承诺,直击美方疑点,回答各方重要关切,向国际社会真实
呈现作为WTO优等生的中国,如何完成了一场“进京赶考”。以下是本报告的重点内容:
1、中国是否履行了承诺? 本报告从自主合规审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审查与
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与“纠错”三个角度出发,评估了中国对承诺的执行情况。
2、中国履行承诺的争议点是什么? 本报告从技术转让、产业政策、知识产权、
政府采购、国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这6个领域出发,分析了中国执行入世承诺的争
议点。
3、十七年来,中国如何融入WTO? 本报告从法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透明度这五个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中国融入WTO的十七年。
2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前言
世贸组织是全球化背景下规范全球贸易,带动全球经济增长,造福世界人民的的
国际体制。入世以来,中国积极履行承诺,从法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透明度等方面积极调整自身适应 WTO 规则。
然而,美国在履行入世承诺问题上一直质疑中国,一方面是由于双方对 WTO 规则
和承诺的理解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是由于美国提出的承诺标准已超出了 WTO 的规则领
域,或是其武断地以自身意识形态和利益诉求来判定中国的入世履行情况。
对于美国的质疑,中国一直坚持开放的态度,积极回答各方质疑。本报告以事实
为基础,对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状况进行评估,为各方了解中国入世状况提供重要参考。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3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一)技术转让
中国入世时有关技术转让的相关规定
出现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第条和《中
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 49段。根据《议
定书》第条,“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
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
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
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
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
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
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
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
进行研究与开发等”。根据《工作组报告
书》第 49 段,“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对
其领土内的个人或企业只实施、适用或执
行与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不相抵
触的、与技术转让、生产工序或其他专有
知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措施。他确认,
技术转让的条款和条件、生产工序或其他
专有知识,特别是在投资的过程中,只需
经投资方议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目前,中国完全履行了不以技术转
让作为外资市场准入门槛的承诺,其他
WTO 成员也从未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就
一、中国履行 WTO 承诺的若干争议焦点
技术转让问题提出与中国的磋商请求。而
美国对中国“强制性技术转让”的指责是
毫无根据的,仅是由于中国的做法不符合
美国的要求和期许,就得出中国未能履行
入世承诺的结论。对此,美国采取了明确
违反 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约束关税义
务的单边 301 调查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
在美国长达200多页的301调查报告中①,
多次出现“据报道”、“据许多消息来源
称”等类似表述以及所谓的“机密调查”
信息来源,信息的可靠性有待商榷。并且,
301条款规定了三类可以开展调查的行为、
政策或做法:(1)违反贸易协定;(2)
与美国国际法律权利不一致的行为、政策
或做法,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
(3)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行为、政策或做法,
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本次 301
调查主要针对的是第三类行为,即只要是
美国认为有损美国利益的“不合理”或“歧
视性”措施,就可以开展调查。因此,基
于美国 301 调查的结论不能得出中国是否
违反 WTO 规则的结论,也不能作为中国
是否履行入世承诺的依据。
具体来看,美国 301 调查列举了中
国强制性技术转让的两个方面:(1)美
国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外国所有权限制,
①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Findings of the Investigation into China’s Act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Related to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Under 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March 22, 2018.
4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① AmChamChina. 2018 Business Climate Survey.
如正式和非正式的合资要求以及其他外国
投资限制要求美国企业向中国实体转让技
术,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特定行业,除非
与中国企业合作。而事实是,中国从未以
合资要求迫使外资企业向中国实体转让技
术。根据美国商会的《2018中国商务环境
调查报告》显示①,有82%的受访企业并
不认为其在中国与商业伙伴和客户分享的
技术和专利知识数量比在其他海外地区的
多。并且中国正在逐渐取消一些行业领域
的合资要求,但这属于中国主动融入经济
全球化的自主开放,而不是 WTO 项下的
承诺义务。2018 年 6 月 28日,中国国家
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
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于 2018年7月 28日施行。该版负面清单
是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
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修
订,也是中国首次单独出台外商投资准入
负面清单,其在第一、二、三产业全面放
宽了市场准入,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商
贸流通、专业服务、制造、基础设施、能
源、资源、农业等各领域共22项开放措施;
并且将特别管理措施缩减近四分之一,由
2017 年的 63 条精简至 48 条。2018 版负
面清单包括的主要开放措施如表 1所示。
表 1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
行业领域 开放措施
服务业
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 51%,2021 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
基础设施领域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电网外资限制;交通运输领域取消铁路旅客
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商贸流通领域取消加油站、
粮食收购批发外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
定。
制造业
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 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
比限制,2022 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船舶行业取消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的外资限制;飞机行业取消干线飞机、
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的外资限制。
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
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外资限制;能源领域取消特殊
稀缺煤类开采的外资限制;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的
外资限制。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5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目前,中国是美国企业的主要投资目
的地。美国商会《2018中国商务环境调查
报告》的每十家受访企业中就有六家将中
国列为全球前三大投资目的地之一。另有
46% 的受访企业认为中国政府将在未来三
年进一步向外资开放市场,较 2016 年占
比 34%有所增长。这些都说明中国的外商
投资环境在不断完善,美国企业对进一步
开放中国市场的信心在不断增强。美国企
业在中国的投资决策是基于市场盈利的商
业考虑,而非受到中国政府行为的驱使和
政策环境的干扰。有62%的美国受访商会
企业表示,近 5年来中国制定政策和沟通
的过程已经变得越来越透明。并且多数受
访企业认为即使中国制定政策和沟通的过
程不够透明,但并不妨碍其投资决策。
(2)美国认为,中国政府使用行政
许可审批程序强制要求外资企业进行技术
转让,并以此作为发放建立和经营在华业
务所需行政许可的条件。而事实是,中国
目前对外资已从全面审批制转为备案制为
主。2016 年 9月 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
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
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
理。为确保法律顺畅衔接和便于各商务部
门的具体执行与落实,商务部于 2016 年
10 月8日发布了外资备案管理办法。2017
年7月 30 日,商务部出台了“关于修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的决定”,对 2016 年 10 月 8日实
施的外资备案管理办法做出进一步的修订
和明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明确外国投资者
以“并购形式”投资符合条件的境内非外
商投资企业(包括境内非外商投资的上市
公司)同样适用备案管理规定,进一步扩
大了外资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依照相关
规定,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都不需要审批,
只需进行网上备案。如果有审批与备案部
门以转让技术为要求实施审批或备案,外
资企业完全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
诉讼。
由此来看,美国 301 调查中提出的问
题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其将政府行为与企
业行为混为一谈,扩大了强制性技术转让
的外延。中国自改革开放之日、设立经济
特区开始,就将吸引外资作为最重要的开
放政策之一。在中国吸引外资的过程中,
中国政府从未签署过一项强制性技术转让
协议,中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强制外国
投资者转让技术。中国商务部迄今为止尚
未接到过一起由美、欧、日、韩在华商会
提及的中国方面违反法律、合同及协议、
强制要求外方转让技术的举报。外资企业
在与中国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可能会有技
术转让的行为,但中国企业对技术的获得
不是无偿的,而是通过使用费、专利费等
有偿方式,这是双方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实
施的契约行为,而非政府强制性干预的结
果。实际上,中国近年来产业技术水平的
快速提升应得益于创新环境的日益优化、
创新投入的快速增长以及创新能力的不断
6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提升,而非牺牲美国企业利益的强制性技
术转让结果。
(二)产业政策
中国入世时关于补贴与产业政策的相
关规定出现在《工作组报告书》第 171至
176段。中国澄清与确认了在“发展中国
家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国有企业
(包括银行)的补贴”、“补贴通报的透
明度”、“出口实绩或本地成分要求等与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 协定)
不符的补贴”、“钢铁进口替代计划”、
“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等方面的权
利与义务。但在中国入世文件和WTO《SCM
协定》中并未明令禁止各成员政府制定产
业政策的权利,只要其不违反入世时的具
体承诺和《SCM 协定》。
发达国家是产业政策和补贴的发明者
和主要使用者。正是 18世纪末美国汉密
尔顿的《制造业报告》开启了制定产业政
策的先河。像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制定
了一些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在经济和
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却遭到了
美国的夸大其词和毫无根据的指责。美国
对中国产业政策的指责一是聚焦“中国制
造 2025”计划,认为“中国制造 2025”
的目标是让中国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取代外
国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以便为中国
企业主导国际市场做好准备;并认为中国
政府为实现“中国制造 2025”而使用的
政策工具方式和规模是其他 WTO 成员未
曾使用过的,其中包括旨在促进中国产业
发展的广泛国家干预和支持;这将有可能
造成或加剧市场扭曲,并在许多目标行业
造成严重的产能过剩。美国对“中国制造
2025”的指责缺乏具体的WTO规则依据,
特别是对中国本土创新的指责更是站不住
脚。
首先,“中国制造 2025”是中国根
据经济发展阶段变化、自身产业转型升
级需要,以及为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
产业变革而出台的发展愿景,并不针对任
何地区和国家。其他 WTO 成员也出台过
类似的政策计划。比如美国先后出台的
《重振美国制造业框架》(A Framework
for Revitalizing American Manufacturing)、
《先进制造业伙伴计划》(Advanced
Manufacturing Partnership)、《先进制造
业国家战略计划》(A National Strategic
Plan for Advanced Manufacturing)等多个支
持制造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法案,德
国的“工业 ”,英国的“工业 2050 战
略”等。这些政策在本质上与“中国制造
2025”是一样的,都是以公开、透明和非
歧视的方式实施的,既适用于中国企业,
也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其次,“中国制造 2025”只是一个
导向性的目标愿景,其实施主要依靠市场
力量,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政策仅发挥引
导作用。正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三中全
会提出,“要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7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① 人民网 . 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在京举行 .
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①。中国政府的支
持方式主要集中在弥补市场失灵的产业创
新平台建设、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人
力资源培训等方面,并没有损害公平竞争
原则,这也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第三,“中国制造 2025”的支持政
策是开放性的,对内资外资一视同仁,不
存在限制性和歧视性问题。自实施以来,
中国积极推动“中国制造2025”与美国《先
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德国“工业”
等战略对接,在诸多领域开展了实质性的
项目合作。事实上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许
多企业已经参与了“中国制造 2025”的有
关项目。
美国对中国产业政策的指责二是聚焦
产业补贴及其可能引发的产能过剩。对此,
中国可以加强补贴通报义务,实施更加严
格的补贴纪律。但美国自身也对国防和制
药部门的研发进行了大量投入,同时在能
源、农业和制造业部门存在大量补贴。产
能过剩则是一个周期性和结构性的全球经
济问题。中国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并不是
造成全球产能过剩的主要原因,相反,中
国一直致力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中国采
取的化解产能过剩的措施如表 2。
表 2 中国化解产能过剩的具体措施
行业 具体措施
钢铁
2016 年中国政府出台《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计划
2016-2020 年压减粗钢产能 1 亿至 亿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依法依规退
出落后产能和引导主动退出产能的方式,积极稳妥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同时严管严控新增
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严禁违法违规新增产能。2016 年、2017 年分别压减粗钢
产能 6500 万吨以上,5000 万吨左右,提前超额完成了 5 年的下限目标,2018 年决定再压
减粗钢产能 3000 万吨左右。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21 世纪经济报道 . 发改委:
煤钢行业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 .
.
煤炭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2016 年制定出台《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
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
明确从 2016 年开始,用 3 年至 5 年时间,退出产能 5 亿吨左右、减量重组 5 亿吨左右,
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
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2016-2017 年共化解煤炭过剩
产能 亿吨以上,其中 2016 年 亿吨以上,2017 年 亿吨以上。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21 世纪经济报道 . 发
改委:煤钢行业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 .
04/19/.
8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① Simon J. Evenett, Johannes Fritz. The 22nd Global Trade Alert Report Going Spare: Steel, Excess Capacity, and Protectionism. https://
电解铝
电解铝行业主要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化解过剩产能,重点是严管严控新增产能,实施
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现电解铝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供需动态平衡的目标。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
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n3917132/n4061854/c6016958/. 《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
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
n3057569/n3057574/c6019256/.
船舶
2013 年中国政府出台《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对船舶行业化解
产能过剩提出了明确要求。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
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http://www.
煤电
2017 年 8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 16 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提出到 2020 年全国煤电装机规模控制
在 11 亿千瓦以内。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的通知 .
.
由“全球贸易预警”项目(Global
Trade Alert)得出的结论更印证了这一事
实。该项目报告指出①,中国存在产能过
剩的行业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较小(自
2005 年以来不超过 21%),并且这些行
业的出口仅占中国出口总额的一小部分,
2016 年中国对 G20 成员出口产品的86%
都不是来自所谓的产能过剩行业。该项目
还对 16家中国和 31 家其他国家的上市钢
铁公司财务报告进行研究,发现中国公司
获得的补贴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只有不到
%,而很多其他国家公司获得的补贴要
高得多。自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
对钢铁行业采取了大量的政策干预措施,
其采取的保护性政策措施占所有政策措施
的比重高达 98%,而中国的这一比例仅为
53%,具体如表 3所示。美国无视其国内
采取的产业措施,反而指责中国是不符合
逻辑的。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9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图 1: 全球部分主要国家对钢铁行业采取的政策干预措施统计(-2018)
数据来源:全球贸易预警项目(Global Trade Alert)
事实上,美国对中国产业政策的批评
反映出两国国家治理模式的根本差异。尽
管“中国模式”与“美国模式”不同,但
不能认为“中国模式”是错误和违反 WTO
规则的。任何国家都有发展的权利,都有
权利通过实施恰当的产业政策促进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加快的条件下,
中国反对差异化、保护性的产业政策,更
需要的是符合实际的发展政策。对于美国
对“中国制造 2025”等产业政策的无端指
责,中国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三)知识产权
中国入世时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出现在《工作组报告书》第251至305段,
中国澄清和确认了在“对外国国民适用国
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知识产权保护
的实体标准”、“控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
“知识产权的执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自中国入世以来,知识产权制度日趋
完善。中国先后建立健全了相对完整的知
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重新组建了国家知
识产权局,并不断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主导作用,推进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和专门
审判机构,成立了专门的商品检验队伍,
对工商质检部门进行机构改革,进一步加
强市场管理。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
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先后
与 24 个国家专利审查机构签订了“专利
审查高速公路”(PPH)协议 。①
首先,美国对中国“盗窃知识产权”
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自中国入世以来,
中国对外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快速增
长,2017年中国对外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
费达到 286 亿美元,比 2001 年入世时增
长了 15 倍之多(如图 1),其中支付美国
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同比增长了 14%。在全
球对外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最高的 15 个
国家中,中国位列第 4(如图 2)。
① 24 个国家包括:日本、美国、德国、俄罗斯、芬兰、丹麦、墨西哥、奥地利、韩国、波兰、加拿大、新加坡、葡萄牙、西班牙、
英国、瑞典、冰岛、以色列、匈牙利、埃及、智利、捷克、巴西、马来西亚。
10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表 3 全球主要国家对钢铁行业采取的政策干预措施统计
主要国家
2008 年 11 月以来实施的歧
视性(保护主义)政策干预
措施数量
2008 年 11 月以来实施的自
由化政策干预措施数量
实施歧视性(保护主义)政
策干预措施的比例
阿根廷 23 17
澳大利亚 25 0
奥地利 40 6
比利时 41 6
巴西 29 23
加拿大 34 4
中国 21 19
芬兰 40 6
法国 44 6
德国 45 6
希腊 40 6
匈牙利 40 6
印度 89 9
印度尼西亚 26 25
意大利 42 6
日本 13 1
卢森堡 40 6
墨西哥 27 5
荷兰 40 6
挪威 1 0
波兰 41 6
韩国 7 0
俄罗斯 34 13
沙特阿拉伯 21 1
斯洛伐克 40 6
南非 16 3
西班牙 42 6
瑞典 40 6
瑞士 0 0
土耳其 24 10
英国 51 6
美国 379 6
数据来源:Simon J. Evenett, Johannes Fritz. The 22nd Global Trade Alert Report Going Spare: Steel, Excess
Capacity, and Protectionism.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11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图 2:中国对外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图 3:中国对外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前 15 位的国家
注:图 3 所列国家在 2016 年 137 个可获取知识产权使用费数据的国家中排名前 15 位。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2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根据美国商会的《2018 中国商务环
境调查报告》,“知识产权侵权”仅排在
受访企业认为在华营商挑战的第12位(最
后一位),仅有 20% 的受访企业选中该
项。受访企业几乎一致认为“近年来中国
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力度保持稳定或有所
提升”,持有该意见的企业比例从 2014
年的86% 上升至 2017年的 96%。根据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 2017年发布的《世界知
识产权指标》报告显示,2016 年中国共受
理专利申请超过 133 万件,连续7年居世
界首位,超过了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
洲专利局的总和。中国在商标申请和工业
品外观申请量上也居全球首位①。根据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 2018年发布的全球创新
指数,中国首次进入全球最具创新能力的
20个经济体之列,是唯一进入前 20强的
中等收入国家。从投入看,中国对人力资
本和研发投入的绝对值排名全球第二;从
产出看,中国是专利申请最多、科技出版
物最多以及科技工作者和研发人员数量最
多的国家②。这些数字和事实都说明中国
的知识产权环境在不断完善,中国已经具
备自主创造知识产权的能力,正逐步成为
一个全球创新的引领者,这从一个侧面有
力回击了美国所谓中国“盗窃知识产权”
的无端指责。
其次,美国对中国未能履行知识产权
相关入世承诺的指控是毫无道理的。衡量
中国是否履行入世承诺的标准就是中国入
世时的《工作组报告书》和《TRIPS协定》,
既然美国在关于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最新
报告中③已经承认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法
规的修改方面做出了重大进步,就没有理
由再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中国发难。虽然《工
作组报告书》第 251 段表示“中国知识产
权保护体制虽然处于发展的最初阶段,其
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根
据《工作组报告书》第 342 段列举的各项
承诺以及《议定书》第 1条第2款的表述,
《工作组报告书》第 251 段不属于 WTO
承诺的一部分,我们可以用其帮助理解明
确作为 WTO 协定一部分的各项承诺,但
其本身不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承诺。
因此,美国仅因为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
护程度未能达到其期望的“世界水平和世
界标准”,不利于美国的利益就推断中国
未能有效履行入世承诺,这是典型的“美
国优先”逻辑。按此逻辑,任何 WTO 成
员如果认为对方对自身造成了障碍,而不
管该障碍是否属于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
①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17.
.
②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The 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18.
.
③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2017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
Press/Reports/China%202017%20WTO%.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13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都可以指责对方不遵守 WTO 规则,这是
不合常理的行为。
(四)政府采购
在中国入世之初曾承诺加入《政府采
购协定》(GPA),与之相关的承诺出现
在《工作组报告书》第 339 至 341 段。中
国的承诺包括:在加入 GPA 前,中央和
地方各级所有政府实体,以及专门从事商
业活动以外的公共实体,将以透明的方式
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
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
会;同时自入世时成为《政府采购协定》
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出价开始加入
该协定的谈判。
中国在入世时承诺有意成为 GPA 参
与方,成为观察员并尽快提交出价单,对
此中国已完全履行了上述承诺。至今中国
已提交了 6份出价。美国在“中国贸易壁
垒评估报告”中指出,中国的最新出价表
明在一些领域取得了进展,包括门槛、实
体覆盖范围和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尽管如
此,出价没有达到美国的预期和为其他缔
约方所接受。但谈判必然有一个过程,中
国积极参与 GPA 谈判就是对入世承诺的
履行。至于美国指责中国的出价不符合其
要价,这仍然需要谈判来达成彼此之间的
权利义务平衡,美国忽略了中国在出价上
的实质性改进,以及美国自身对要价也需
要改善。
(五)国有企业
中国入世之时关于国有企业的相关规
定出现在《工作组报告书》第 46 段,中
国承诺“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
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
质量、可销售性和可获性,并确认其他
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
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
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此外,中国政府
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
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
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但以
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方式进行的除外”。
该条款对国有企业的竞争条件进行了原则
性规定。
自入世以来,中国进行了多次国有企
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近年来在
中央层面发布的部分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文
件如表 4所示。
14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表 4 中国近年国有企业改革的部分政策列表
时间 发文单位 政策名称
2015 年 8 月 国务院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5 年 9 月 国务院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2015 年 10 月 国务院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2016 年 6 月 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 年 8 月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017 年 4 月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2018 年 4 月 科技部、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8 年 5 月 国务院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2018 年 5 月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数据来源:中国政府网 .
美国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指责由来已
久,一是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事实上,
国有企业在主要发达经济体中也普遍存
在,如果某成员认为其他成员的国有企业
从政府处获得了特别补贴,并且这些国有
企业的出口影响了该成员的国内产业,该
成员可以在WTO框架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比如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进行
反补贴调查,或者诉诸 WTO 争端解决机
制。
二是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美国在“中
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中指出,中国监管
当局实施的《反垄断法》带来了多重挑战,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反垄断法》将如何
适用于国有企业。美国认为,虽然中国监
管当局已明确表示,《反垄断法》的确适
用于国有企业,但到目前为止,其只对省
级国有企业有过执法经历,而没有对国资
委下辖的任何央企有过执法经历。但事实
上,中国反垄断审查对境内外企业包括国
有企业一视同仁,并未区别对待。《反垄
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
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
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经营者应当依
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
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
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相
关滥用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在 2017
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垄断案
件涉及的27家企业中,国有企业共8家,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15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占比近 30%①。这些事实都说明美国的指
责是缺乏根据的,其单纯因为对中国国有
企业改革进程感到不满,就指责中国未能
履行入世承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六)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入世时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
相关规定出现在《议定书》第 15 条“确
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中。《议
定书》第 15 条(a)、(d)两款是关于
反倾销的价格比较,(b)款是关于反补
贴的价格比较,(c)款是关于价格比较
的法律通报义务。实际上,《议定书》第
15 条并未将中国认定为一个“非市场经济
国家”,其(a)(ii)款仅是授权 WTO
成员在“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处产业具
备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替代国价格计
算倾销幅度”;而根据其(d)款,无论
如何在中国入世 15 年后,(a)(ii)款
都应作废,也就是说在中国入世满15年后,
其他 WTO 成员应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中终止替代国做法。对于《议定书》第15条,
中国已经完全履行了其承诺,在入世后的
15 年内,接受美欧等其他 WTO 成员在对
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做法。但
在中国入世 15 年期满之后,美欧等 WTO
成员并未如期履行其承诺义务,未取消对
中国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做法,这明显
违背了 WTO 规则。
美国未如期取消对中国反倾销调查中
替代国做法的关键在于其将国内法是否承
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与是否取消对
中国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做法挂钩。根
据 2017年 10 月 30 日美国商务部在铝箔
反倾销调查中公布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
地位”问题的最新调查结论 ②,中国仍然
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
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结论是
基于其认为中国政府在经济中占据主导地
位以及市场和私营部门的关系对中国经济
造成了根本性扭曲。根据《美国 1930 年
关税法》第771(18)(A)、771(18)(B) 项的规
定,美国商务部在认定一个国家是否为“市
场经济国家”时需考察以下要素:1、货
币可兑换的程度;2、劳资双方进行工资
谈判的自由程度;3、设立合资企业或外
资企业的自由程度;4、政府对生产方式
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
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
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
美国商务部根据上述六项标准进行了
分别说明,第一,中国政府仍然对资本账
户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并对在岸和离岸
外汇市场进行大量干预。第二,中国政府
禁止成立独立的工会来代表劳工权益,工
人没有罢工的合法权利,劳资双方通过自
由协商确定工资受到显著的体制限制,政
① 中国政府网 . 2017 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垄断案件盘点 .
②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of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China’s Status as a Non-Market Economy, October 26
2017,
16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府通过户口登记制度对劳动力流动进行限
制。第三,中国对外国投资存在一些重要
的限制,包括股权限制和本地合作要求、
不透明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技术转让和本
地成分要求;政府引导外资进入中国政府
支持的部门和技术中,却限制外商在战略
性行业中的投资,以维持中国政府在该领
域的控制地位。第四,中国政府继续保有
对生产领域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表现在:
(1)在企业部门中广泛存在的国家投资
企业,政府将资源分配给具有重要战略意
义的行业,这些国家投资企业不会受到市
场规则和供需关系的严格限制;(2)土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中国的土地属于
国家财产,政府控制农村征地并垄断城市
土地使用权的分配。第五,中国政府在资
源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家计划(规划)
仍然是中国产业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这
可以从计划的制定、分配和审查的官方机
制,以及部门层面计划的范围和明细得到
证明,中国政府对其认为具有战略性的价
格给予高度的控制。第六,中国的法律制
度仍旧是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用来确保
各种经济成果、引导更广泛的经济政策并
且追求产业政策目标的工具,个人和公司
对于行政立法制定的独立参与以及质疑行
政决策的能力受到限制。根据上述分析,
美国商务部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是一个“非
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中国经济运行未能
充分践行市场原则,为此美国商务部在对
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不能采纳中国的
价格和成本进行反倾销调查分析。
这并不是美国商务部第一次做出此
类裁决。2006 年 8月 30 日,美国商务部
在对华横格纸反倾销调查中也曾对中国的
市场经济状况得出调查结论。虽然两次调
查的结论均为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但通过对两次调查结论的对比,仍然可以
发现美国商务部此次对中国市场经济状况
的认定出现了明显倒退。例如,关于第一
个因素,横格纸案的调查结论是“中国仍
然对资本账户交易进行限制”,铝箔案的
结论则是“仍然对资本账户交易和外汇市
场进行严格限制和大量干预”。关于第二
个因素,横格纸案的调查结论是“劳资双
方大体上可以进行工资议价”,铝箔案的
结论则是“劳资双方的自由工资议价仍然
受到制度性约束”。关于第三个因素,横
格纸案的调查结论是“中国政府允许各类
外商投资和利润回汇,并不受国有化以及
征收”、“中国政府通过行业准入政策引
导外资进入出口导向型产业和地区”,铝
箔案的结论则是“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体
制存在重要限制:包括股权限制和本地合
作要求、审批程序不透明、技术转让及本
地成分要求等”、“限制外资进入战略性
行业”。关于第四个因素,横格纸案的调
查结论是“尽管国有资本从部分经济领域
退出,但仍然存在对重点、支柱行业保持
国有比重的政策”、“禁止私有土地所有
权,同时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人获得土地使
用权”,铝箔案的结论则是“中国政府继
续保有对生产领域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中
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比重巨大;而中国政府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17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的实际管控比国企比例更大”、“土地所
有权公有是中国政府控制生产方式的重要
手段之一”。关于第五个因素,横格纸案
的调查结论是“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终结,
大部分价格管制已经放开”、“资源配置
出现市场化趋势,但中国各级政府仍然深
度把持资源配置”,铝箔案的结论是“中
国政府通过国家规划等形式对资源配置产
生重大影响”、“中国政府对生产要素价
格实行管控,从而导致生产成本及价格整
体扭曲”。关于第六个因素,横格纸案的
调查结论是“中国政府在经济市场化改革
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的私营经
济具有活力,但政府机构仍然保持了相当
程度的经济管控”,铝箔案的结论是“中
国的立法、司法系统是党政机关确保实现
经济目标,落实行业政策的工具;法院
等主要司法部门在整体或者个案上受政府
干预”、“个人和企业难以对政府决策提
出建议或者质疑”。对比两次裁决,可以
发现其明显的特点:横格纸案的调查结论
更多地使用了肯定性的用语,在肯定中国
市场经济建设取得进步的同时指出差距,
而铝箔案的调查结论则大多使用否定性用
语,并且大量使用了强调性的修辞表明事
态的严重性,如“重大限制和干预”、“特
殊限制”、“比重巨大”、“管控比例更大”、
“重大影响”、“整体扭曲”等。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市场经济状况的认
定是不客观、不现实的。WTO 并未对“市
场经济”进行定义,世界上的“市场经济”
也不仅有一种模式。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美国无视
中国不断取得的市场化改革成果,竟然得
出了对中国市场经济状况认定的倒退性结
论,这是对中国实际情况的严重歪曲,而
其根据国内法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
家”,依此在《议定书》第 15 条相关条
款到期后继续在对中国反倾销调查中采用
“替代国”做法,是对 WTO 规则的公然
违反。
依上所述,美国对中国上述问题的指
控是毫无事实根据的。中美两国都是 WTO
成员,双方可以在 WTO 框架下运用争端
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也可以进行谈判,
增加商讨合作的空间。对于投资、知识产
权等问题,中美双方可以依托 TRIMS 协定
和 TRIPS 协定进行协商。对于 WTO 现有
规则无法覆盖或解决的问题,中美双方可
以合力推动 WTO 改革,制定新的规则,
但首要前提是要尊重现有规则,而不是以
明确违反 WTO 规则的方式处理中美双方
的贸易争端。
18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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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优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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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一个 WTO 成员可以做到
100% 履行规则与承诺。为了保证各成员
对承诺的切实履行,WTO 设置了贸易政
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对各成员履
行承诺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不定期的监督
与“纠错”。加入 WTO 以来,中国自觉
地接受这两项机制的审查与监督、认真对
待其他成员提出的关注问题并全部执行了
争端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这本身就构成
了中国履行 WTO 承诺的一个重要部分。
此外,在接受 WTO 多边机制的外部监督
的同时,中国还在国内层面自主建立了合
规审查机制,对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贸易政
策进行自我审查和监督,以保证各项贸易
政策与 WTO 规则的一致性。
(一)国内的自主合规审查
中 国 加 入 WTO 之 初, 为 了 履 行
WTO“一揽子协议”和中国加入法律文件
中的承诺,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等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新立和废
除,自觉完成了第一轮的合规审查和法律
调整。之后,为了保证政府部门新出台的
法规、规章与 WTO 规则与承诺相一致,
2014 年 6月 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
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9 号 ) ,明确要求国务
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
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
二、对中国是否履行承诺的审查和监督
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符合WTO规则。
国务院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
进行合规性评估,而所谓“合规”是指上
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根据《通知》的要求,商务部负责接收世
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
的书面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
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
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商务部(中国政府
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国务院各部
门拟定的贸易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
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
征求商务部的意见:(1)涉及与《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
间衔接的;(2)可能对贸易产生重要影
响的。《通知》的附件列出了所有可能影
响贸易的政策措施,包括:(1)直接影
响进口的政策措施:海关程序、估价和原
产地规则;关税;影响进口的间接税;进
口禁令和许可;国营贸易;贸易救济;标
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
策。(2)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出口税;
出口退税;加工贸易税收减让;出口禁止、
限制和许可;国营贸易;与出口有关的融
资、保险和担保政策;促进和营销支持措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19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施。(3)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税
收优惠政策;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涉及
贸易的产业政策;价格管制;竞争政策和
消费者保护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政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与服务部
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与服务部门国民
待遇有关的政策;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商务部
分别对中央和地方 670 项、300 项、375
项贸易政策措施进行了合规评估,举办多
期全国贸易政策合规培训班,实现了省级
地方政府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落实办法全覆
盖①。贸易政策的合规审查对即将出台的
各项贸易政策措施进行了严格把关,基本
保证了我国制定的各项贸易政策与 WTO
规则和我国加入承诺的一致性。严格地説,
制定合规审查制度本身在中国加入 WTO
承诺中并没有明文要求,中国出台并实施
这一制度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 WTO 承诺
而进行的自我加码,表明对履行 WTO 承
诺的自觉性和更高的要求。
(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审查与监督
WTO 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对各
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
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的集体评价和
评估”②。通过贸易政策审议,WTO 秘书
处和被审议成员各向所有 WTO 成员提交
一份关于该成员贸易政策的报告,其他
WTO成员提出对被审议成员贸易政策的关
注问题,被审议成员对所有提问进行书面
答复。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 WTO 特有的
一项制度,在促进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审
议各成员贸易政策与WTO规则的一致性、
为各成员就其关注问题提供交流平台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议定书》第
18条的规定,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审议除
了上述适用于全体成员的常规审议外,还
有一项“过渡性审议机制”,在中国加入
WTO 后的8年内,需每年接受 WTO 总理
事会及其下属 16 个理事会和委员会③就
其所管辖领域的分别审议,并在加入后第
10年进行最终审议。虽然过渡性审议本身
违背了多边贸易体制关于非歧视的基本原
则,是仅针对中国适用的一项歧视性制度
安排,尽管如此,中国历来讲究“言必信、
行必果”,既然它作为中国加入 WTO 法
律文件的一部分,中国在加入后忠实地履
行了相关承诺。由于过渡性审议与常规审
议的审议机构、程序等不同,中国每年需
根据 WTO 不同机构的会议时间分别派出
17个代表团参加各理事会、委员会的会议,
根据《议定书》要求向会议提交相关文件
① 2015-2017 年商务工作年终综述,
② 《WTO 协定》附件 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 A 段。
③ 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
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我想起让丫头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
20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并回答各成员提出的问题。2011 年 11 月
30 日,WTO 总理事会通过了对中国的过
渡性最终审议。在这次审议中,WTO 成
员肯定了中国履行承诺的成果,承认中国
加入后清理了大量法律法规,削减了关税,
取消了许多非关税措施,改善了透明度和
知识产权立法。为此,中国更深地融入了
多边贸易体制,强化了法治和经济改革。
中国同其他成员的贸易和投资也大幅度增
长,并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
按照《WTO 协定》附件3《贸易政
策审议机制》的规定,对各成员进行定期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以其在世界贸易中所
占的份额确定,排名前四名的国家每两年
接受一次审议,中国自 2006 年开始每两
年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至今共经历了
七次审议,通过审议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完成了海量的回答问题、提交信息工作。
2006 年 4 月 19 日和 21 日,WTO 进行了
第一次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审议。审议期间
共收到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 1110 个,此
次审议中的秘书处报告的篇幅和其他成员
提问的数量都创了 WTO 贸易政策审议的
历史纪录。2008 年 5 月 21-23 日,WTO
进行了第二次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审议。审
议期间共收到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 900多
个。2010 年 5 月 31 日和 6 月 2 日,WTO
进行了第三次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审议。审
议期间,中方共收到 27个成员提交的 44
批、共 1508 个问题,继第一次审议后再
次创WTO有史以来提出问题最多的记录。
2012 年 6月 12 日,WTO 对中国进行第四
次贸易政策审议,30个 WTO 成员共计向
中方提出了 1720 个书面问题。2014 年 7
月 1日,WTO 对中国进行第五次贸易政策
审议,有关成员向中国提交了 1700 多个
书面问题,涉及中国宏观经济体制和经贸
领域众多政策措施。①
2016 年7月 22 日,中国接受第六次
贸易政策审议,共收到 34 个成员向中国
提交的 1964 个书面问题,审议所提问题
数量再创历史最高纪录。所提问题涉及中
国宏观经济体制和经贸领域的政策措施,
具体涉及贸易政策透明度、国有企业和补
贴、知识产权保护、产能过剩、TBT、SPS
等进口非关税措施、外资环境及制度安排、
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等方面的关注。
2018 年 7月 11-13 日,WTO 进行了
对中国的第七次贸易政策审议。审议会前,
共有 42 个成员向中国提交了 1960 多个书
面问题;审议会上,共有70个成员代表
在会上发言,均再次刷新审议记录。成员
所提问题涉及中国的产业政策、补贴政策、
产能过剩、国有企业的优势待遇、贸易政
策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市场
准入、网络安全政策等领域。
中国通过积极参与贸易政策审议、认
真答复其他成员关注的问题,充分履行了
在 WTO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下应尽的成员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21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参与贸易政策审议
程序,也对中国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贸
易政策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具体来说,
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
高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通过贸易政策审
议,被审议成员不仅需要向 WTO 所有成
员提供其国内贸易政策法规的总体概况和
详细内容,而且要向其他成员解释其政策
法规制定的目标、产生的过程,甚至提供
政策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估情况。通过与
WTO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磋商、对其他成
员提问的答复等,促进了国际社会对中国
贸易政策法规的了解和理解。而贸易政策
的定期审议制度本身,也对提高国内政策
法规透明度产生了一定的压力,促使被审
议成员保证其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
公开透明,以便于继续应对下一轮的贸易
政策审议。(2)贸易政策审议具有一定
的监督作用。贸易政策审议就是对被审议
国国内贸易政策与 WTO 多边贸易规则是
否具有一致性的集体讨论,因此审议的过
程及公开发布的所有文件都对被审议国产
生一定的压力,从而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虽然该机制“无意向各成员强加新的政策
承诺”①,仍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被审议
国贸易政策的自主调整。(3)贸易政策
审议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通过七
次审议,中国通过对海量问题的答复,解
疑释惑,帮助避免误解,并对其认为需进
一步改进的政策法规进行了调整。(4)
贸易政策审议促进了国内各部门间的协调
合作。WTO 贸易政策审议涉及范围广泛,
每次审议都会涉及到国内多个部门,除商
务部外,还包括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
国资委等多个国务院部委。在审议中,通
过成立贸易政策审议部际工作组开展工
作,各政府部门在与 WTO 秘书处人员进
行的多次磋商和在审议过程中对其他成员
提问的答复过程中,加强了相互理解和配
合,促进了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并将有
利于国内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与“纠错”
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其“一揽
子”协议得到所有成员切实履行的一项行
之有效的制度设计,被誉为“皇冠上的明
珠”、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其最重要的
特点是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是镶上了“牙
齿”的争端解决方式。所有 WTO 成员都
预先承诺接受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执行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裁决。因此,WTO 争
端解决机制是监督各成员是否切实履行加
入承诺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对违规行为
进行强制“纠错”的功能。是否能够认真
对待其他成员的申诉、自觉执行争端解决
机构的生效裁决,这本身就是评价 WTO
成员是否履行承诺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 1995 年 WTO 争端解决机制正式
运行以来,截至 2018 年 6 月,WTO 成员
共提起 556 起争端案件。其中,美国、欧
① 《WTO 协定》附件 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 A 段。
22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盟、加拿大是参与 WTO 争端解决机制最
活跃的成员,分别提出申诉 117起、99起
和 39起,被申诉 147起、84起和 22起,
而中国紧跟其后,位居第四,提出申诉 17
起,被诉 41 起。①而以中国加入 WTO 后
的 2001 年 12 月 11 日起算,同等时间段
内美国和欧盟申诉的案件数分别是 48起
和 43起,被诉的案件数分别是 91起和 51
起,均高于中国。尤其是美国在该时期被
诉案件91起,超过中国被诉案件数的两倍。
①
图 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被告国家的次数及占比情况(1995-2018)
数据来源:WTO 官方网站()
加入 WTO 十七年来,中国越来越多
的参与到 WTO 争端解决中去,目前已经成
为 WTO 争端解决机制最重要的参与者之
一。中国参与争端解决的案件情况详见表5。
表 5 中国参与 WTO 争端解决案件详情表()
案件编
号
申诉方
/ 被诉
方
时间 争议事项 现状
作为申诉
方共 17 起
DS252 美国 2002 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案 上诉报告通过
DS368 美国 2007 铜版纸反倾销反补贴初裁 中止
DS379 美国 2008 某些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上诉报告通过
DS392 美国 2009 某些影响中国禽肉进口措施 专家组报告通过
DS397 欧盟 2009 钢铁紧固件最终反倾销措施 上诉报告通过
DS399 美国 2009 影响轮胎进口措施 上诉报告通过
DS405 欧盟 2010 某些鞋的反倾销措施 专家组报告通过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23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作为申诉
方共 17 起
DS422 美国 2011 暖水虾、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 专家组报告通过
DS437 美国 2012 某些产品的反补贴措施 上诉报告通过
DS449 美国 2012 某些产品的反补贴反倾销措施 上诉报告通过
DS452 欧盟 2012
某些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
措施
磋商中
DS471 美国 2013
涉及中国的反倾销程序的某些方
法及其适用
上诉报告通过
DS492 欧盟 2015
影响某些禽肉制品关税减让的措
施
专家组报告通过
DS515/ 美国 2016 与价格相关的比较方法 磋商中
DS516 欧盟 2016 与价格相关的比较方法 专家组审理中
DS543 美国 2018 对中国产品的关税措施 磋商中
DS544 美国 2018 对钢铝产品采取的措施 磋商中
作为被诉
方共 41 起
DS309 美国 2004 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 和解
DS339/
DS340/
DS342
欧盟 /
美国 /
加拿大
2006 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 上诉报告通过
DS358/
DS359
美国 /
墨西哥
2007
对税收和其他费用的返还和减免
措施
和解
DS362 美国 2007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 专家组报告通过
DS363 美国 2007
影响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贸易权和
分销服务的措施
上诉报告通过
DS372/
DS373/
DS378
欧盟 /
美国 /
加拿大
2008
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
息提供者的措施
和解
DS387/
DS388/
DS390
美国 /
墨西哥
/ 危地
马拉
2008 赠与、货款和其他激励措施 和解
DS394/
DS395/
DS398
美国 /
欧盟 /
墨西哥
2009 有关限制若干原材料出口措施 上诉报告通过
DS407 欧盟 2010 某些钢铁紧固件临时反倾销税 磋商中
DS413 美国 2010 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措施 专家组报告通过
DS414 美国 2010 某些钢铁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 专家组报告通过
DS419 美国 2010 涉及风力设施的措施 磋商中
24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作为被诉
方共 41 起
DS425 欧盟 2011 X 光安全检查设备最终反倾销税 专家组报告通过
DS427 美国 2011 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税 专家组报告通过
DS431/
DS432/
DS433
美国 /
欧盟 /
日本
2012
稀土、钨和钼相关的出口限制措
施
上诉报告通过
DS440 美国 2012 汽车的反倾销反补贴税 专家组报告通过
DS450 美国 2012
影响汽车和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措
施
磋商中
DS451 墨西哥 2012 服装和纺织品出口措施案 磋商中
DS454 日本 2012 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管的反倾销税 上诉报告通过
DS460 欧盟 2013
DS483 加拿大 2014 对进口纤维素浆粕的反倾销措施 专家组报告通过
DS489 美国 2015 示范基地及公共服务平台措施 和解
DS501 美国 2015 国产飞机税收措施 磋商中
DS508 美国 2016 某些原材料出口税 专家组审理中
DS509 欧盟 2016 某些原材料出口税及其他措施 专家组审理中
DS511 美国 2016 国内农业支持 专家组审理中
DS517 美国 2016 某些农产品的关税配额 专家组审理中
DS519 美国 2017 原铝补贴 磋商中
DS542 美国 2018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磋商中
DS549 欧盟 2018 技术转让措施 磋商中
数据来源:
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目前
中国参与的大多数案件已经结案,少数案
件仍处于磋商中或专家组审理中。在中国
作为申诉方的 17起案件中,11 起专家组
或上诉机构报告已经通过,1 起中止,1
起处于专家组审理过程中,4起处于磋商
中。在中国作为被诉方的 41 起案件中,
29起已经结案(包括 19 起专家组或上诉
机构报告通过的案件和 10 起和解结案的
案件),8起处于磋商中,4 起处于专家
组审理过程中。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25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图 5: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被告国拒不执行裁决被诉方授权报复情况的次数(1995-2017)
数据来源:WTO 官方网站()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一经做出,
是否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是衡量一个成员是
否完全履行 WTO 义务的一个重要标志。
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对裁决的执行途径有
两个:一是成员按裁决的要求自觉执行,
二是在败诉成员不自觉执行时通过授权
报复予以强制执行。根据 WTO 的相关统
计数据,1995-2017 年,WTO 根据《关
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第 条对拒不执行裁决的被诉方授权报
复的情况共发生了 21 次,这些被执行的
WTO 成员包括美国、欧共体、加拿大和
巴西,其中,除了欧共体的4起、巴西1起、
加拿大1起外,其余的15起均是针对美国。
详见表 6。
表 6 1995-2017 年 WTO 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情况
案件编号 申请报复成员
被授权报复
成员
仲裁文件
() 仲裁日期
DSB 授
权文件
()
授权日期
DS46 加拿大 巴西
WT/DS46/
ARB
WT/
DS46/25
DS222 巴西 加拿大
WT/DS222/
ARB
WT/
DS222/10
DS27 厄瓜多尔 欧共体
WT/DS27/
ARB/ECU
WT/
DS27/54
DS27 美国 欧共体
WT/DS27/
ARB
WT/
DS27/49
26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DS26 加拿大 欧共体
WT/DS26/
ARB
WT/
DS26/21
DS48 加拿大 欧共体
WT/DS48/
ARB
WT/
DS48/19
DS136 欧共体 美国
WT/DS136/
ARB
美国修改“1916 年反倾销
法”
DS384 加拿大 美国
WT/DS384/
ARB
WT/
DS384/38
DS386 墨西哥 美国
WT/DS386/
ARB
WT/
DS386/39
DS108 欧共体 美国
WT/DS108/
ARB
WT/
DS108/26
DS285
安提瓜和巴
布达
美国
WT/DS285/
ARB
WT/
DS285/25
DS217 巴西 美国
WT/DS217/
ARB/BRA
WT/
DS217/38
DS217 智利 美国
WT/DS217/
ARB/CH
WT/
DS217/43
DS217 欧共体 美国
WT/DS217/
ARB/EEC
WT/
DS217/39
DS217 印度 美国
WT/DS217/
ARB/IN
WT/
DS217/40
DS217 日本 美国
WT/DS217/
ARB/JP
WT/
DS217/41
DS217 韩国 美国
WT/DS217/
ARB/KOR
WT/
DS217/42
DS234 加拿大 美国
WT/DS234/
ARB/CAN
WT/
DS234/31
DS234 墨西哥 美国
WT/DS234/
ARB/MEX
WT/
DS234/32
DS381 墨西哥 美国
WT/DS381/
ARB
WT/
DS381/44
DS267 巴西 美国
WT/DS267/
ARB
WT/
DS267/41
WT/
DS267/42
数据来源: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27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根据 WTO 的报告,中国在参与 WTO
争端解决过程中,对于所有达成的和解协
议和 DSB 通过的裁决和建议均进行了完全
的自觉执行,并没有因不执行裁决而被授
权报复的情况。个案执行情况分述如下:
1、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案(DS309)。
该案于 2004 年 7月 14 日由中美驻 WTO
大使签署“中美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
问题的谅解备忘录”得以和解解决。2004
年 8月 31 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
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
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0号);
2004 年 9 月 30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
2005 年 10 月 5 日,中美双方依据《关于
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
条向争端解决机构(DSB)通报,双方
已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
2、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DS339/DS340/DS342)。该案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 DSB 通过上诉机构报告。2009
年 2 月 27日,中方与三个起诉方就合理
执行期达成一致,执行期共7个月20天,
截至2009年9月 1日。2009年8月31日,
中方在 DSB 会议上通报已经执行 DSB 裁
决:2009年8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 10 号令,
停止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 52条、
第 53条、第 55 条、第 56条、第 57条的
规定;停止执行第 60条中“对进口整车、
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
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
定。2009 年 8月 28日,海关总署、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发布
第 185 号令,废止《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
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9年8月28日,
海关总署发布第 58号公告,废止《进口
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3、对税收和其他费用的返还和减免
措施案(DS358/DS359)。2007年12月19日、
2008年 2月7日,中美、中墨双方分别向
DSB 通报已达成“谅解备忘录”。2008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
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
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
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同时废止
国税发 [1997]171 号、财税 [2004]116 号)
第一条、财税[2006]61号、国税发[2006]111
号、国税函[2007]637号等文件及相关条款。
2008年 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生效,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失效。
4、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
案(DS362)。该案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
DSB通过专家组报告。2009年6月29日,
中美通报 DSB,双方同意合理执行期限是
12 个月,截至 2010 年 3 月 20 日。2010
年 3 月 19 日,中国向 DSB 报告称,《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年 2 月
26日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8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2010年3月17日修改)均已完成修改,
这些修改履行了 DSB 的裁决和建议。
5、影响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贸易权
和分销服务的措施案(DS363)。该案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 DSB 通过上诉机构报
告。2010 年7月 12 日,中美双方向 DSB
通报就合理执行期间达成协议,执行期为
14 个月,于 2011 年 3月 19 日到期。2011
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出
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4号令)和《关
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595号令),执行了上诉机构的裁决和建议。
6、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
信 息 提 供 者 的 措 施 案(DS372/DS373/
DS378)。该案于 2008年 11 月 13 日中国
与三个起诉方达成和解 协议。根据谅解备
忘录,中国同意将新华社监管外国金融信
息职权移交给一家独立监管机构。2009年
4 月 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
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
2009年 6月 1日起施行。
7、赠与、货款和其他激励措施案
(DS387/DS388/DS390)。该案于 2009 年
12 月 18日中方与三个起诉方签署和解协
议。各方同意不将该案提交WTO专家组,
中国确认已经废除或修改了有关措施:
2009年 4 月 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推进
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商
贸发 [2009]150 号),同时废止《关于扶
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
2005[124]号)。
8、有关限制若干原材料出口措施案
(DS394/DS395/DS398)。该案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 DSB 通过上诉机构报告。2012
年 5 月 24 日,中国和美国、欧盟、墨西
哥分别通知 DSB 就合理执行期限达成协
议,为 10 个月零 9 天,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2012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
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2013 年关税实施方
案》,其中,《出口商品税率表》删除了
涉案的出口产品。12 月 31 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布《2013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
货物目录》,对于涉案的焦炭、碳化硅、
矾土等产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而实
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涉案的锌不再实行
出口许可证管理。上述措施均自 2013 年 1
月 1日起实施。
9、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措施案
(DS413)。该案于2012年8月31日 DSB
通过专家组报告。2012年 11 月 22日,中
美通知 DSB 就合理执行期限达成协议,为
11 个月,于 2013 年7月 31 日到期。2013
年 6月 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3 年
第7号公告,宣布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统一启用“银联”标识及其全息防伪标
志的通知》(银发〔2001〕57号)等3件
规范性文件,并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银发〔2001〕37号)等 2
件规范性文件失效。2013年7月 5日,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
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宣布不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29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再执行涉案文件中与港澳要求有关的条款。
10、某些钢铁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
案(DS414)。该案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
DSB通过上诉机构报告。2013年5月3日,
中美达成合理执行期限的协议,为8个月
零 15 天。2013 年7月,中国商务部调整
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反倾
销和反补贴税,并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4 年 1 月 13 日,美方声称对中方执行
措施不满,请求设立执行专家组。2015 年
8月 31 日,执行专家组报告通过。同日,
中方通知 DSB,对美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
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已于 2015
年 4 月 10日到期终止。
11、X光安全检查设备最终反倾销税
案(DS425)。该案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
DSB 通过专家组报告。2013年7月 19日,
中国和欧盟通知 DSB 就合理执行期限达成
协议,为 9个月零 25 天,于 2014 年 2月
19日到期。2014年1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关
于执行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措施世
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告》,决定自公
告之日起开始再调查以执行 WTO 裁决和建
议。2014年 2月 19日,由于再调查期间原
案申请人撤诉,商务部发布《关于终止对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
收反倾销税的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
日起终止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12、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税
案(DS427)。该案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
DSB通过专家组报告。2013年12月19日,
中美通知 DSB 合理执行期限为 9个月零
14 天,于 2014 年7月 9日到期。2013 年
12 月 25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白羽肉鸡
“双反”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
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该案进行
再调查。2014年7月8日,商务部发布《关
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
销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调整了对
涉案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税
率。2016 年 5 月 10 日,美国提起执行专
家组程序。2018 年 2 月 28 日,DSB 通过
执行专家组报告。2018 年 2 月 27日,商
务部发布 2018 年第 5 号公告,宣布终止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
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3、稀土、钨和钼相关的出口限制措
施案(DS431/DS432/DS433)。该案于2014
年8月29日 DSB 通过上诉机构报告。2014
年 12月8日,中国和美国、日本、欧盟通
知 DSB 就合理执行期限达成协议,为8个
月零3天,于2015 年 5月 2日到期。2014
年 12月 11 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
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规定对涉案的稀土、钨及钨制品、钼等产
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而实行出口许
可证管理。2015 年 5 月 20 日,中国通知
DSB 其已经完全执行了 WTO 的裁决。
14、 汽 车的反倾销反补贴税案
(DS440)。 该 案 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
DSB通过专家组报告。2013年12月13日,
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终止对美国部分
进口汽车产品双反措施的公告》,宣布自
30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2013 年 12 月 15 日起,对涉案汽车终止征
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由于争议措施在
专家组报告通过前已经终止,因此中国无
需再采取执行措施。
15、高性能不锈钢无缝管的反倾销税
案(DS454/DS460)。该案于 2015 年 10
月 28日 DSB 通过上诉机构报告。2016 年
2 月 19 日,中国、日本和欧盟通知 DSB
就合理执行期限达成协议,为 9个月零 25
天,于 2016 年 8月 22 日到期。2016 年 6
月 20 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
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
销案进行再调查。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
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撤销原反倾销
措施的申请。2016 年 8月 22 日,商务部
发布了 2016 年第 34 号公告,决定自公告
之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
不锈钢无缝钢管停止征收反倾销税。
16、对进口纤维素浆粕的反倾销措施
案(DS483)。该案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
DSB 通过专家组报告。2017年 6月 1日,
中国和加拿大通知 DSB 就合理执行期限
达成协议,为 11 个月,于 2018年 4月 22
日到期。2017年8月 25 日,商务部宣布
对进口纤维素浆粕启动再调查程序。2018
年 4 月 20 日,商务部发布再调查裁定,
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
浆粕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17、示范基地及公共服务平台措施案
(DS489)。该案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中
美双方达成建设性的谅解备忘录。谅解备
忘录消除了美方对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示范
基地政策的误解,确认中方的政策目标是
为鼓励外贸转型升级,而非为出口企业提
供财政支持,并澄清了相关资金政策的支
持范围。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31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三、中国履行承诺的总体情况
评估中国是否履行了 WTO 承诺,应
以中国加入WTO时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
即《中国加入议定书》①(以下简称《议
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②(以
下简称《报告书》)。根据《议定书》第
1条第 2款的规定,《议定书》及其 9个
附件、《报告书》第 342 段所指的相关段
落③的承诺,构成《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对中国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律调整
WTO 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组
织,由全体成员共同签署的一系列国际协
议构成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体
系。为了实现国内贸易法律体系与 WTO
规则的对接,中国自1986年开始“复关”
谈判的同时就已经开始了国内法律调整的
准备工作。2001 年中国加入 WTO 之后,
开始了大规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
新立法工作:中央政府清理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 2300 多件,地方政府清理地方性
政策法规 19万多件④,相关的法律调整包
括:对外贸易法、货物贸易法、服务贸易法、
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法和立法法等。
1、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规范对外贸易领域各种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法》于 1994 年 7月实施,
中国加入 WTO 后,对照 WTO 协议和中国
加入承诺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于 2004 年7
月起实施。这次修订从法律的主体、法律
的适用范围到具体的法律规范等,对原法
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
调整对象方面,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的内容纳入调整范围;新增了“缔结或者
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
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的
内容;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大
到个人,并将原有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
制;根据 WTO 规则调整了对外贸易的一
般例外规定,新增了国家安全例外规定;
修改了对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关税配
额管理的制度;新增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合
格评定制度的规定;新增了关于进出口货
物原产地管理的规定;修改了可以限制或
① WT/L/432,.
② WT/ACC/CHN/49,.
③ 指《报告书》的下列各段:18-19、22-23、35-36、40、42、46-47、49、60、62、64、68、70、73、75、78-79、83-84、86、
91-93、100-103、107、111、115-117、119-120、122-123、126-132、136、138、140、143、145、146、148、152、154、157、
162、165、167-168、170-174、177-178、180、182、184-185、187、190-197、199-200、203-207、210、212-213、215、217、
222-223、225、227-228、231-235、238、240-242、252、256、259、263、265、270、275、284、286、288、291、292、296、
299、302、303、304-305、307-310、312-318、320、322、331-334、336、339、341。
④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32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者禁止国际服务贸易的情形,新增了有关
服务贸易领域国家安全例外的规定;新增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一章,进口货物
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
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
措施;新增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禁止违反有
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垄断行为,
在对外贸易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改贸易救济规则。
2、货物贸易法
货物贸易领域是 WTO 规则的传统调
整对象,也是 WTO“一揽子协议”中内容
最丰富、规则最成熟的部分。加入 WTO
前后,为适应 WTO 规则的要求,我国对
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
的修订和新立。包括:
(1)海关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 1987
年 1 月 22 日通过,2000 年7月8日第一
次修正。虽然之后在 2013 年、2016 年、
2017年又经历过三次修正,但在内容上进
行了较大修改的是 2000 年的修正。修订
的内容有:①按 WTO《海关估价协议》
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改为由海
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
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
估定。②增加了原产地规定:进出口货物
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确定。根据该条规定,2004 年 9月 3日,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
物原产地条例》。③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海
关保护,根据该条规定,2003年12月2日,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
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④将临时减、免
关税的决定权由海关总署转变为国务院,
体现了关税征收的规范性;完善了海关的
强制执行制度;增设了海关保全制度;新
增了海关事务担保制度。⑤为与 WTO 协
议要求的透明度、司法审查制度相一致,
新《海关法》增加了执法监督的内容。
(2)货物进出口管理
加入 WTO 时,根据 WTO 规则和加入
承诺,国务院废除了原有的《进口货物许
可制度暂行条例》、《出口商品管理暂行
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等 5 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于 2001 年
10月31日发布《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内容包括货
物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货物进口管理、
货物出口管理、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进
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为配合《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实
施,国务院相关部委相继颁布了配套的部
门规章,包括:2001 年 12 月 20日,原外
经贸部颁布了《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出
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货物进口许可
证管理办法》、《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
办法》;2002年1月15日,原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
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3)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管理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33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于 1989年 2月 21 日通过实施,根据
加入 WTO 的承诺,修订后的新法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该法后于 2013 年、
2018年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修改。主要
修改内容包括:国家商检部门可以许可符
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
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将实施检验的目的
由“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修改为“保
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
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明确了实施法定检验的
商品只能是目录商品;法定检验的内容是
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
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增加了商检人员
的保密义务;增加了“代理人”作为报检
人的情况和代理人的管理规定;修改了报
检地点和报检时限的规定;保留了商检机
构的抽查检验权,但同时增加了“公布抽
查检验结果”的透明度要求;不再区分国
内产品和进出口商品,对所有商品实行统
一的认证制度;明确当事人对商检部分的
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于 2001 年 12 月 3日修改颁布了《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 2001 年 12
月 4 日颁布了《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
境验证管理办法》和修改颁布了《采用国
际标准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符合 WTO
规则的货物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4)贸易救济法
1997年 3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
例》。2001 年加入 WTO 时对该条例进行
了修订,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此外,根据 WTO
《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和我国加入承诺,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制定公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之后,外经贸部公布
了与上述三个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包括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
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立
案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
规则》和《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2018
年 4 月 4 日,商务部公布了《倾销及倾销
幅度期间复审规则》、《反倾销问卷调查
规则》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
则》。
3、服务贸易法
中国在加入 WTO 前后,制定和修改
了一大批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主
要包括:
(1)金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1994 年 2 月 25 日发布实施。加入
WTO 后,于 2001 年 12 月 20 日对该条例
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包括:放宽设立
合资金融机构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放宽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对外资银
34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行的设立与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和
补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逐年
扩展,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国民待遇
基础上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的监督和
管理。
(2)保险服务
加入 WTO 之后,为履行对保险服务
业的开放承诺,国务院于 2001 年 12 月 12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
管理条例》,于2002年 2月 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
国法律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
业的保险公司,分为:合资保险公司、独
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资
保险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并须满足法
定的资本要求;外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
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保险业务,实行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分离原则;外资
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外资保险公司的终
止和清算。
(3)电信服务
根据入世承诺,加入 WTO 后,电信
服务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为了履行承诺,
2001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颁布了《外商
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该《规定》于 2008 年、
2016 年经过了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外商投资电信业只能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
开展业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业务范围
和地域范围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须满足法定的注册资本
条件,并且经营基础电信服务的外资占比
不得超过 49%,经营增值电信服务的外资
占比不得超过 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的设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
批。
(4) 海运服务
为了履行开放国际海运服务市场的承
诺,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1日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3 年 7月 18 日、
2016 年 2月 6日国务院对其进行了两次修
订。主要内容包括:外商经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投资设立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
际海运业务,但外资占比不得超过 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
记,并交纳保证金;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
务,应当具备生意人资质条件和设备条件;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条例》规
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经营国际
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
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5)旅游服务
为了履行开放旅游服务市场的承诺,
国务院于 2001 年 12 月 11 日颁布实施新
的《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年2月20日,
国务院对其进行了修改,名称改为《旅行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35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社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旅游业的开放。《条
例》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
社和外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修改后的《旅行社条例》取消了之
前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要求和其
他特殊要求,基本实现了国民待遇;外商
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
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6)法律服务
为了履行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承
诺,2001 年 12 月 22日,国务院颁布《外
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
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
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代表机构不得聘用
中国执业律师,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
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代表机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
间不得少于 6个月。
(7)教育服务
为履行逐步开放教育服务市场承诺,
规范外资进入教育服务市场的行为,2003
年 3月 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 2003年 9月 1
日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教育机构同
中国教育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
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申
请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
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中外合作办学
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不
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
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具有法人资
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
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外国教
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
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知识产权法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根据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
有关规定,中国分别对三大知识产权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发布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了《计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通过修改,在知识
产权保护领域引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原则,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扩大了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
力度。
5、外商投资法
中国加入 WTO 前后,为了与 WTO 规
则保持一致,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议》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加入 WTO 具
体承诺,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36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进行了修改。2016 年 9月 3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规
定将外商投资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
理,进一步扩大了对外资准入的开放。
(二)履行货物贸易领域承诺
1、降低关税
《中国加入 WTO 议定书》附件8 ①
是货物进出口关税调整方面承诺的减让
义务,根据该减让表,中国加入 WTO 后
将在 6年过渡期内将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
%。中国加入 WTO 后,按照减让表对
每项产品的降税要求认真履行降税承诺,
在过渡期结束时完全履行了承诺要求,详
见表7。
① WT/ACC/CHN/49/,
表 7 2001-2011 年中国关税总水平
年度 关税总水平(%) 农产品平均税率(%) 工业品平均税率(%)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税司,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37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2、削减非关税壁垒
根据《议定书》第7条的规定,中国
应执行《议定书》附件 3包含的非关税措
施取消时间表,逐渐取消非关税措施。对
过渡期内允许实施的非关税措施,保证不
增加或扩大其所提供保护的规模、范围或
期限,并且不实施新的非关税措施,除非
根据 WTO 协议的规定属于合理的措施。
对于在加入后实施的、与 WTO 协议相符
的非关税措施,必须遵守《进口许可程序
协议》和 WTO 协议的其他条款的相关规
定,包括履行通知义务、对非关税措施进
行分配和管理等。
截至 2005 年 1 月,中国已按上述加
入承诺全部取消了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
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涉及汽车、机
电产品、天然橡胶等 424 个税号产品 。此
外,对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
羊毛、毛条和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
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为了使关税配额
管理与WTO规则相一致,2003年9月27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农
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实
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产品目录、申请、分配、
执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商务部根据
该《办法》每年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具体
的关税配额产品数量、国营贸易占比、申
领条件和分配原则等,保证了关税配额管
理的透明度和与 WTO 规则的一致性。
3、贸易权
中国在加入 WTO 之前,对企业的外
贸经营权实行审批制,限制了企业经营外
贸业务的权利。根据《议定书》第 5条的
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 WTO 协议相符
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前提下,逐步放
宽贸易权的获得及范围,最终在加入后 3
年内,赋予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包括外国
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
事除国有贸易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的贸易
权。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3条,特别是其
第 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
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
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中国
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上述承诺所必需的
立法程序。
自 2004 年 7月 1 日起实施的修订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
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个
人,并明确规定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的程序条件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执
业手续”。第 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
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
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将原有的审批制改
为备案登记制。至此,中国完全履行了放
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承诺。
自 2004 年 7月新《对外贸易法》实
施后,外贸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制极大地释
放了民营企业的外贸活力,民营企业进出
口发展迅速,份额持续扩大,成为对外
贸易的重要经营主体。民营企业和外商
投资企业进出口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
38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重由 2001 年的 % 上升到 2017 年的
%。2017年,作为第一大出口经营主
体的民营企业出口占比达 %。
4、补贴
《议定书》第 10 条是关于补贴的承
诺:中国应通知 WTO 在其领土内给予或
维持的、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
称 SCM)第 1条所定义的、按具体产品划
分的任何补贴;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
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承诺自加入时起
取消所有出口补贴。为了履行上述承诺,
中国除在国内建立合规审查机制防止出台
不符合 WTO 规则的补贴措施外,还认真
履行了补贴措施的通报义务。首先,《议
定书》附件 5A列出了加入 WTO 之时需要
通报的补贴项目共24项,包括补贴名称、
涵盖时间、补贴目的、主管机关、法律依据、
补贴的形式、补贴对象、补贴量、补贴影
响等要素,附件 5B 列出了需要逐步取消
的补贴项目共 3项。
加入 WTO 之后,按照 SCM 的通报要
求,中国多次将国内补贴政策向 WTO 通
报。通报按内容不同分为三类:一是根据
SCM 第 条要求通报国内相关法律、
法规的变更情况,二是根据《1994 年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第 16 条第1款、SCM 第
25 条要求通报国内有关补贴政策,三是根
据 SCM 第 条通报国内反补贴措施。
截至2018年 6月,中国根据 SCM 第 25 条
通报国内补贴政策共四次,补贴措施涵盖
时间为 2001 - 2014 年,详见表8。
表 8 中国向 WTO 通报补贴情况(2001 - )
通报时间 文件编号 涵盖时间 补贴项目数 政府层级
G/SCM/N/123/CHN 2001-2004 78 中央政府
G/SCM/N/155/CHN
G/SCM/N/186/CHN
2005-2008 93 中央政府
G/SCM/N/220/CHN
G/SCM/N/253/CHN
G/SCM/N/284/CHN
2009-2014 86 中央政府
G/SCM/N/123/CHN/ G/SCM/
N/155/CHN/
G/SCM/N/186/CHN/ G/SCM/
N/220/CHN/
G/SCM/N/253/CHN/
G/SCM/N/284/CHN/
2001-2014 100 地方政府
数据来源: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39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5、农业
根据《议定书》第 12 条的规定,中
国将实施货物贸易承诺减让表中包含的对
农产品进出口的规定,中国不对农产品
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报告书》
第 235 段明确:中国将对特定产品支持援
用等于相关年份一种基本农产品生产总值
% 的微量免除水平,对非特定农产品
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中国农业生产总值
%的微量免除水平。
根据 2018 年6月 WTO 秘书处发布
的“中国贸易政策审议报告”①,2017年
中国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 %,远低于
发展中成员 56% 和发达成员 39% 的平均
关税水平。中国最后一次通报农业补贴是
2015 年 5月 26日②,通报的农产品补贴数
据截至 2010 年,中国通报中指出没有实
施蓝箱补贴,绿箱补贴从 2008年的 5930
亿人民币降至 2010 年的 5340 亿人民币,
黄箱补贴(包括微量补贴)2010 年达到
1230 亿人民币,按当年农业总产值 36941
亿人民币计算,黄箱补贴占农业总产值的
比重为%,低于中国入世承诺的%。
6、贸易救济
根据《议定书》和《报告书》的相关
条款,中国在贸易救济领域的承诺义务包
括几个方面:一是保证贸易救济调查的国
内法律、法规与 WTO 规则相一致;二是
建立对贸易救济措施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
度;三是向 WTO 通报相关法律修改情况
和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
中国加入 WTO 后,首先对国内贸易
救济法进行了修改和新立,以使国内法律、
法规与 WTO 规则相一致。贸易救济法律
调整的具体情况见本报告第一部分(一)。
其次,修改后的贸易救济法完善了对贸易
救济措施的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制度,所
有受贸易救济措施影响的利害关系方均可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
起复审申请。为了履行建立和完善贸易救
济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2002 年
9 月和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
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对反倾
销、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
法院、原被告及可以做出的裁决。
中国加入 WTO 后,按照 WTO 规则及
入世承诺及时向 WTO 通报有关贸易救济
法律修改和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其
中,根据《反倾销协议》第 条的要求
就反倾销法律修改进行的通报共 9次,根
据《反倾销协议》第 条的要求就反倾
销措施进行的半年度通报共 42次。③根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 条的要
① WT/TPR/S/375.
② G/AG/N/CHN/.
③
40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求就反补贴法律修改进行的通报共6次,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
条的要求就反补贴措施进行的半年度通报
共 19次。①就保障措施而言,中国就有关
保障措施法律、法规修改向 WTO 通报6
次,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第 12 条要求
就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做出实施决定等
进行的立即通报共 10次。②
根据 WTO 的统计,1995- 2017年,
中国是全球遭受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
的国家,但同时中国对外发起贸易救济调
查相对克制,占比很低。
①
②
表 9 1995 - 2017 年中国遭受贸易救济调查和发起调查的数量
调查类型 被调查数 占比(%) 发起调查数 占比(%)
反倾销 1269 258
反补贴 129 9
保障措施 331(调查总数) 100 2
数据来源:.
7、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WTO 有关投资措施的规则主要体现
在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与货物贸易有关的
投资措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议》,二是规范服务贸易的《服务贸易总
协定》。根据这两个协议的规定,各成员
在投资领域需遵守的国民待遇义务均不是
无条件的、普遍的国民待遇,而是有限范
围内的义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议》在第1条明确规定“本协定仅适用于
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以例示
清单的形式列出了投资领域与国民待遇义
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五种情
形,将其对投资领域的规制限于“与贸易
有关的”五种形式。《服务贸易总协定》
则将国民待遇义务与市场准入一起列入第
三部分“具体承诺”,即在服务贸易领域
的市场开放和国民待遇义务属于具体承诺
义务,只有在各成员就具体服务部门做出
市场准入承诺并给予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
的情况下,该成员才需要在该领域承担国
民待遇的义务。
根据《报告书》第 203段,中国承诺
加入 WTO 后将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
投资措施协议》,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
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
求。为了履行上述承诺,中国加入 WTO
前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41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进行
了修改,取消了原有的与承诺不符的相关
措施要求。
服务领域的投资措施属于具体承诺义
务,体现在《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
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主要表现为对第三
种服务提供方式“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
和国民待遇限制承诺。中国入世后,按照
减让表中明确限制外商投资方式、股比、
注册资金、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等承诺对各
服务领域的投资限制措施进行了调整,对
外商投资履行了各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在外商投资领域,中国除履行 WTO
承诺外,还实施了自主扩大开放的政策。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四部法律的决定”,规定举办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台胞投资
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的,对原法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
管理。2017年第七次修改《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
本依据。2017年版清单有 63 项限制,比
2015 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减少
了 30项。2018年 6月 28日,国家发展改
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
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中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修订,并
单独发布。根据国务院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制度的意见》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
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
皆可依法平等进入。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
入负面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 48条,在一、
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涉及金融、
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制造、
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农业等各领域,
共推出 22项重大开放措施。
中国的上述履行承诺行为和自主扩
大开放为外商来华投资创造了开放、公平
竞争的环境,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从 1992
年起连续 26 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加入
WTO 后,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从 2001 年的
亿美元增加到 2017 年的 亿
美元,年均增长 %。①中国的投资环境
也得到了外资企业的肯定。中国美国商会
《2018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显示,约
60%的受访企业将中国列为全球三大投资
目的地之一,74%的会员企业计划于 2018
年扩大在华投资,这一比例为近年来最高,
其中三分之一的受访企业计划增加在华投
资 10% 以上。②中国欧盟商会《商业信心
调查 2018》报告显示,59%的会员公司仍
①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②
42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将中国作为目前和未来投资的三大目的地
之一,55%的会员企业计划扩大在华运营
规模。①
(三)履行服务贸易领域承诺
由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和国民
待遇义务属于具体承诺义务,因此应以具
体承诺表为准确定中国是否履约。根据《议
定书》附件 9,中国加入时承诺开放服务
贸易 12 个大部门 160 个分部门中的 9大
部门 100 个分部门,承诺开放部门数大大
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54 个分部门)
并接近发达国家水平(108个分部门)②。
1、履行承诺表开放服务市场义务
入世 17年来,中国严格按照服务贸
易开放承诺表,在各主要服务部门实施了
一系列市场开放举措,履行了服务市场开
放义务 。
(1)银行业
根据《议定书》附件 9,中国对银行
业的开放承诺是:对于外汇业务,加入时
取消外汇业务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对于
人民币业务,加入后 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和客户限制;允许满足一定资产要求的外
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者
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为了履行上述承诺,中国首先制定了
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包括:2003 年
12月全国人大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于 2006 年 10
月进行了修订;2003年中国银监会先后制
定公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
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
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
机构管理办法》等。
随着各项开放市场措施的落实,越来
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了中国市场。根据“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报”统计,
③截至 2016 年底,14 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
在华设立了 37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
行314家)、1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1家)
和 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6个国家和地
区的 68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 121 家分
行。另有 44 个国家和地区的 145 家银行
在华设立了 166 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在中
国 27个省份的70个城市设立营业机构 ,
营业网点达 1031 家。在华外资银行资产
总额达 万亿元。
(2)保险业
根据《议定书》附件9,中国对保险
业的开放承诺是:加入后 5年内,产险可
成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大规模商业风险保
险、再保险、国际海运、航空、运输保险
的经纪业务及再保险等可成立独资子公司。
① #
②
③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43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中国加入 WTO 后,认真履行上述承
诺。从 2005 年年底开始,中国对外资保
险公司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已无任何限制,
外资保险公司现已可以在中国任何一个城
市开设机构,外资寿险公司也可以向中国
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
老金(年金)险服务。截至 2016 年底,
共有 15 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中国
设立了 56 家外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
构在华设立代表处 140 家。①
(3)证券业
2002 年 12 月中国开始正式实施 QFII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这是在
人民币未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中
国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
渡性举措。2007年中国政府在中美第二次
战略经济对话期间,宣布在 2007年下半
年取消对外资券商进入中国市场的禁令,
并恢复发放对包括合资券商在内的证券公
司经营牌照;同意在第三次战略对话之前
进一步扩大外资券商在中国的业务种类,
包括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以及基金管理。
至此兑现了加入 WTO 时的全部承诺。
此外,中国还在 WTO 没有明确承诺
的情况下,同意合资券商开展经纪业务、
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使得合资证券
公司与国内证券公司拥有同等待遇。2005
年中国外资证券公司仅 4家,随着证券行
业外资准入门槛的降低,证券业开放水平
不断提高,2015 年中国外资证券公司数达
到 11 家。②2018 年 4 月 28日,为了进一
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证监会正式发布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放开合
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统一外资持有上市
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等。
这是中国超越 WTO 承诺、自主扩大服务
业开放的举措。
(4)旅游业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加入 WTO
后的过渡期限已经结束,中国政府积极履
行加入 WTO 时的承诺,旅游市场完全对
外开放。2005 年 2 月 17日,国家旅游局
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对 < 设立外商控股、
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 的修订》,降
低外资旅行社注册资本至不少于 250 万元
人民币,取消外资旅行社设立的地域限制,
提前 1年多兑现了允许外资设立控股旅行
社的承诺,提前 3年兑现了允许外资设立
独资旅行社的承诺。2009年 1月,国务院
公布《旅行社条例》,统一管理内外资旅
行社,进一步扩大了旅游业对外资的开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统
计公报,2016 年全国纳入星级饭店统计管
理系统的星级饭店共计 11685 家,其中,
全国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兴建的星级饭店共
379 家,共实现营业收入 亿元;上
缴营业税 亿元。2015 年度全国外商投
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4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资旅行社旅游业务营业收入 亿元,
同比增长%,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
%;旅游业务利润 亿元,同比增
长 %,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 %,
实缴税金 亿元,同比增长 %,
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 %。①
(5)电信业
根据《议定书》附件 9,中国在电信
业市场开放的承诺包括:增值电信服务,
加入后 2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
过 50%;基础电信服务的寻呼服务,加
入后 2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
50%;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加入后 3年
内,外资不得超过 49%,加入后 5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加
入后 6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外资不得超过
49%。
为了履行入世承诺,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33号公布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后于
2008 年、2016 年两次修订。该法规将中
国入世承诺的内容细化后,以行政法规形
式公布,并规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业的条件、
申请与审批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018年 6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
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发展态势》,截至
2018年 6月底,获得批准的外商投资电信
企业共 99 家,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
许可证的 62 家,涉及的业务种类包括信
息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
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
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
网数据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等,另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发批复的37家(上海自贸区内企业)。②
(6)教育服务
根据《议定书》附件 9,中国在教育
服务方面的承诺包括:对于商业存在形式,
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
权,但不承诺国民待遇;对于跨境交付,
不作承诺;对于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对
于自然人流动,外国个人受中国教育机构
邀请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但需符合法定
的资格要求。
为了履行上述承诺,2003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2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件、申请 设立程
序 、组织 和管理、教育教学、变更及终
止等内容,以行政法规形式落实了入世承
诺。截至 2015 年,由教育部审批和复核
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 93 个;由
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
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 1049
个,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
1979个。③
① 《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国家旅游局数据中心 .
②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45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7)医疗服务
基于入世的承诺,2000年卫生部和外
经贸部联合制定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
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合资、合作中方
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股权比
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即外资股份最高
可占到70%,但中国只允许举办中外合资、
合作的医疗机构。2010 年 11 月,在《关
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
构的意见》中指出“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
对外开放,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
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
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
开。”2011 年 12月 24 日,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公布《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明确将外
商投资医疗机构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2015 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显
示,截至2014 年底,中国境外资本参与创
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其中
以诊所 /门诊部占大多数,约占 55%,综
合医院约占30%,专科医院约占 15%。①
(8)建筑业
根据《议定书》附件 9,中国承诺允
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
加入 WTO 的 5 年内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
业。入世 15 年,中国建筑行业对外商逐
步开放,外商建筑企业在中国得到蓬勃发
展。2001 年入世时,中国的外商独资建
筑业企业仅 16家,截至 2015 年已经达到
80家,增幅达 400%,年均增幅 %;
2001 年中国外商独资建筑业资产只有
亿元,到 2015 年时已突破 500 亿元大
关,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产更是达到
亿元。②
2、持续减少限制措施
加入 WTO17年来,中国服务业的对
外开放除了认真履行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
外,还致力于超越 WTO 承诺实现自主对
外开放,主动引入国际先进的负面清单管
理制度,持续减少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措施。
2018年 6月 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8 年版)
较之前大幅减少对外商的限制措施,其中
对服务业的限制措施仅限于 22 个细分领
域,并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
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
放宽其准入限制。根据公告的说明,《外
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
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③
(四)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加入 WTO 之前 ,中国已经初步建立
①
② 国家统计局网站资料,
③
46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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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起了以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为主的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入 WTO 后,为完
全履行入世承诺,使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与
WTO 规则保持一致,中国先后对上述三
大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发布
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
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些法律调
整的内容主要是:
(1)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 1982
年 8月 23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一次修正,2001 年 10 月 27日
第二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
根据加入 WTO 承诺,商标法的修改内容
主要包括:在对待其他 WTO 成员的国民
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照《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给予他
们国民待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增加集
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增加对立体商
标、声音商标予以保护的规定、增加自然
人作为申请商标注册主体、增加对共有商
标的注册申请的规定、增加对地理标志的
保护内容;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对商标
国际注册的优先权做出了规定;对商标权
的确认增加了司法审查程序;提高商标侵
权赔偿的力度。
(2)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 1984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 年 9月 4
日第一次修正,2000 年 8月 25 日第二次
修正,2008年 12月 27日第三次修正。根
据加入 WTO 承诺,专利法的修改内容主
要包括: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和《巴黎公约》的规定,在专利代理
方面作出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将“许诺
销售”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一种形式予以
禁止;增加了依赖性专利的强制许可;增
加了司法审查的规定。
(3)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 1990
年 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0 月
27日第一次修正,2010 年 2月 26 日第二
次修正。根据加入 WTO 承诺,著作权法
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无国籍人”增
加为保护的主体之一;增加了邻接权——
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广播机构的
权利等著作权保护内容;严格限制对他人
作品的合理使用;增加“法定许可”规定;
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的内容;提高侵权赔偿
金额;增加制止进一步侵权行为的措施。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 WTO《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七种知识产
权之一。为履行入世承诺,2001 年 3 月
28日国务院第 36次常务会议通过《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的定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涵、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47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登记生效程序、保护期、布图设计专有权
的行使和非自愿许可、侵权的法律责任等。
2、加强执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除要
求 WTO 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与
WTO 的保护标准保持一致,还特别专注
于各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中国在《工
作组报告书》中承诺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
提供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
1998-2016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
均对外公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
书》。根据 2016 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状况白皮书》①,2016 年,全国行政执法
机关共查处各类侵权假冒案件 万件,
公安机关侦破各类侵权假冒案件 万余
件,检察机关起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案件 3863 件、7059 人,审判机关审结各
类知识产权案件近 万件。具体分为行
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大类:
(1)行政执法
2016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专利
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电子商务、展会等重
点领域及场所的专利保护,全年专利行
政执法办案总量突破 4万件,达到 48 916
件,同比增长 %。其中,专利纠纷案
件突破 2万件,达到 20 859件,同比增长
%;假冒专利案件 28057 件,同比增
长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办案量
达 13123 件,同比增长%;展会专利
执法办案量达 2860件,同比增长 %。
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持续
对侵权假冒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切实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组织开展“2016 网
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共检查网站、网
店 万个次,责令整改网站 万个
次,查处网络违法案件 万件。全国工
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年共立案查处侵权假
冒案件 万件,办结 万件,涉案金
额 亿元。其中,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
假冒案件 万余件,涉案金额 亿余
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3件。
2016 年,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
查处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
的不正当竞争案件5710件,案值亿元,
罚没金额 5827万元。
2016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开
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 2016”专项行
动,对网络文学、手机软件应用、电子商
务平台、网络广告联盟、私人影院等领域
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查处行政案
件 514 件、罚款 46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
刑事处理 33 件、涉案金额 2亿元。开展
印刷复制发行专项治理行动,查处非法盗
印复印店 1662 家,取缔无证照复印店 499
家,收缴侵权盗版出版物 31 万余册。组
织开展“秋风 2016”专项行动,各地收缴
①
48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侵权盗版出版物 460 余万件,查办侵权盗
版案件 1500 件。国家版权局深入推进软
件正版化工作,加强软件正版化督促检查,
积极开展国产软件应用试点。2016 年,组
织 10个督查组随机抽查 32家中央和国家
机关、10个省(区、市)的 60家省级机关、
20 家国有企业、20 家金融机构的 1316 台
计算机,实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软件正版
化工作检查全覆盖。
(2)司法保护
2016 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
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136534 件,审
结 131813 件,同比分别上升 % 和
%,一审结案率为%。2016年,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
一审案件7186件,审结 6250 件,同比分
别下降 % 和 %,一审结案率为
%。2016 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
收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一审案件8352件,
审结 8601 件,同比分别下降 % 和
%,一审结案率为%。生效判决
人数 10431 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 10334
人。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批准逮捕涉及侵
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2251 件 3797人,起
诉 3863件7059人。
(五)透明度
透明度是 WTO 的一项基本原则,中
国履行透明度的义务主要规定在《议定书》
第 2条(C)和《报告书》第 331-336段。
透明度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 WTO 成
员可获得的贸易法律、法规和措施。(2)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之前,
应请求,中国应使其他 WTO 成员可获得
此类措施;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
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
间。(3)中国应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
布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措施。(4)
中国应设立一咨询点,应请求向其他 WTO
成员提供与相关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
中国加入 WTO 后在履行透明度义务
方面完成了以下工作:
1、提高立法过程的透明度
加入 WTO 后,为规范各级立法部门
的立法行为,并保证立法行为与相关国际
义务的一致性,中国制定并公布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
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中与履行 WTO 义务相关
的内容主要是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和关于法
律、法规统一实施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 年 3 月 15 日,九届全国人大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 2000
年 7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3 月 15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了该法的修正。
为履行 WTO 的透明度原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5条规定:立法应
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
与立法活动。第 36 条规定:列入常务委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49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
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
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
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
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
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
不少于 30 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
会通报。第58条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
纸上刊载。
(2)《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由国务院令第 321 号公布,
2017年 12月 2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为履行 WTO 的透明度原则,《行政
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起草行政法规,
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
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
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国务院法制机构
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
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行政
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
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
的报纸上刊载。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
起 30 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
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
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于 2001 年 11
月 16 日由国务院令第 322 号公布, 2017
年 12 月 22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规
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为履行 WTO 的透明度义务,《规章
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起草规章,除依法
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
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
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起草的
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
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
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取意见。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
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
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
载。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
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
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指定法律、法规出版物
中国用于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措施的官方刊物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
50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期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公告》。
3、指定咨询点
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在商务部(原
外经贸部)下设世贸司内设立“WTO 咨询
点”(
时回答公众提出的与 WTO 相关问题。此
外,中国政府还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下设立“WTO/TBT-SPS咨询点”(www.
),负责通报中国 TBT、SPS
措施,解答公众提出的有关 TBT、SPS 措
施的相关问题。
4、履行通报义务
及时将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
相关措施向 WTO 相关机构进行通报是履
行透明度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加入
WTO 后,认真履行通报义务,截至 2018
年 6月,共向 WTO 通报了 2892 次,详情
见表 10。
表 10 2001-2018 年中国向 WTO 通报情况表
通报内容 通报数量
农业 30
反倾销 78
反补贴 47
海关估价 8
进口许可 21
数量限制 4
区域协议 13
原产地 8
保障措施 11
SPS 措施 1222
服务贸易 73
国营贸易 4
补贴 7
关税 1
TBT 措施 1313
纺织品 15
贸易便利化 4
投资措施 1
TRIPS 27
贸易优惠 5
总计 2892
数据来源:.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第 45 51
WTO的优等生
——中国履行WTO承诺评估报告
自 2001 年入世以来,中国积极从法律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透
明度等进行调整,履行入世承诺。并自主合规审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审查与监督、
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与“纠错”评估入世承诺。显然由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技术转让、
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国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这几个领域成为成为关注焦点。
虽然中美在关于中国履行入世承诺问题上的立场相差甚远,但是 WTO 和其他成员
却对中国履行入世承诺进行了高度评价。中国入世后的三任 WTO总干事—麦克·穆尔、
素帕猜和拉米先生,都充分肯定了中国所做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拉米先生曾对
中国入世的意义做出评价,“中国加入 WTO 是载入史册的重要事件,是开放、竞争和
经济一体化带来双赢的典型例子”。
中国过去的发展成就得益于世贸组织,中国入世后积极履行承诺,从法律等方面
积极调整自身适应WTO,中国会继续克服困难,深入践行入世承诺,并捍卫WTO规则!
结 论
人大重阳研究报告
第 1 期 走向核心国家——中国大金融战略与发展路径
第 2 期 大金融理论背景下的金融统合监管报告
第 3 期 人民币国际化动态与展望
第 4 期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愿景与路径
第 5 期 重塑全球金融治理:G20 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在“大金融与综合增长的世界:第二届 G20 智库论坛”发布的研究报告
第 6 期 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的探讨和政策建议
第 7 期 A Summit of Significant, Selective Success: Prospects for the Brisbane G20
第 8 期 2016 年 G20 峰会筹备风险评估报告
第 9 期 “一带一路”国际贸易支点城市研究报告
第 10 期 为增长而合作:构建全球经济协调体系
——在 G20 智库论坛 (2015) 发布的研究报告
第 11 期 中国金融改革与中小企业发展:以创业创新激发增长潜力
第 12 期 经济金融化与均衡杠杆率:美国经验与中国启示
第 13 期 保障大众民生:行动前瞻
第 14 期 绿色金融理论、技术研究与实践进展及前景分析
第 15 期 坚持规划引领 有序务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三周年进展报告
第 16 期 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
第 17 期 促进互联互通 共建贸易繁荣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城市国际论坛(2016)上的发布报告
第 18 期 全球治理新格局——2016 年 G20 总结及 2017 年展望
第 19 期 中巴经济走廊实地调研报告
第 20 期 大相变:世界变局与中国应策
第 21 期 2016 年版《ICC/ESOMAR 市场、观点、社会调查和数据分析国际准则》
第 22 期 特朗普财产评估报告
第 23 期 “造血”金融 :“一带一路”升级非洲发展方式
第 24 期 穿越喜马拉雅——中尼铁路可行性与中尼共建“一带一路”调研报告
第 25 期 重塑欧亚空间:来自中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智库的共同观点
第 26 期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国与中东欧合作:机遇与挑战
第 27 期 特朗普内阁财富与政治政策走向
第 28 期 美国对接“一带一路”:案例研究与行动指南
第 29 期 大数据时代的智慧城市治理
——深圳市宝安区智慧城市治理研究报告
第 30 期 中国相变期:“高架路式”转型升级 2012-2017
第 31 期 特朗普政府的能源与气候政策及其影响:中国的历史机遇
第 32 期 柬埔寨:“一带一路”建设的新样板
第 33 期 大接替:国际金融危机 10 周年来的世界经济动能转换
第 34 期 特朗普政府决策小圈子的财富背景与决策特征
第 35 期 “一带一路”的战略地图
第 36 期 去欧洲,向北走: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支点港口研究
第 37 期 构建一带一路学:全球丝路学派理论溯源与时代呼唤
第 38 期 新时代中国的南极战略——基于实地调研的考察与思考
第 39 期 中国的金融战略:历史经验、理论指引与未来布局
第 40 期 培育中俄复兴增量——两国智库关于中俄经济金融合作的共同研究
第 41 期 “一带一路”五周年:政策视角下的回顾与展望
第 42 期 走向成年,行以致远——中非合作论坛(FOCAC)十八年进展与前瞻
第 43 期 “对冲”与“楔子”美国“印太”战略的逻辑与中国应对之策
第 44 期 区块链十周年:评估与监管未来研究报告
第 45 期 WTO 的优等生——中国履行 WTO 承诺评估报告
人大重阳国际惯例研究系列报告
人大重阳国际惯例研究系列报告之一:“走出去”:国际商务反腐败规则研究
人大重阳国际惯例研究系列报告之二: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
人大重阳国际惯例研究系列报告之三:2016 年版《ICC/ESOMAR 市场、观点、社会
调查和数据分析国际准则》
人大重阳“中国财税研究报告”
第 1 期 中国财政可持续性研究——建立结构性财政平衡
第 2 期 建立现代增值税制——“营改增”改革效果评价报告
第 3 期 改善电商征管环境,构建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制
第 4 期 缩小政府预算偏离 打牢国家治理的财政基础
第 5 期 兼顾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 发挥财政作用促进退耕还林工程持续发展
第 6 期 《中国 2017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报告》智库报告
人大重阳“全球治理系列研究报告”
第 1 期 全球治理的十字路口:2017 年 G20 研究报告
第 2 期 再全球化:“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下的全球治理
——中国与全球治理年度报告(2017)
第 3 期 乘风破浪 行稳致远:上海合作组织十七年进展评估(中英文)
第 4 期 “一带一路”与上海合作组织:关联、实践与走向
人大重阳“生态金融”系列研究报告
第 1 期 关于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议
第 2 期 中国绿色公共采购:效益量化
第 3 期 如何在中国发行绿色债券
第 4 期 绿色公共采购如何推动中国可持续发展
第 5 期 绿色金融理论、技术研究与实践进展及前景分析
第 6 期 2016 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
第 7 期“一带一路”与全球绿色基础设施投资的未来
第 8 期 绿色金融中国标准的建设及其国际化路径
第 9 期 全球旗手:中国绿色金融发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