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制度和配套制度汇编
黑龙江省旅游局党组
二○一○年一月五日
目 录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2、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制度
3、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制度
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5、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6、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景区管理备案制度
7、旅行社许可制度
8、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管理制度
9、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制度
10、导游证(IC)卡核发制度
11、导游证(IC)卡年审制度
12、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13、星级饭店复核制度
14、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备案制度
15、旅行社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16、导游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17、领队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18、省旅游局局(处)务会议制度
19、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
20、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人事培训处
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考点负责人、笔试面
试考官、人教处处长、主管局长和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
委员会成员
二、 考试权力行使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全
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
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三、报考条件和标准
(一)报考条件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二)审报材料
1、学历证明复印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健康检查表;
4、无劣迹证明。
(三)组织考试的培训单位需上报的材料
1、上报设立考试点的申请;
2、上报考生名单。
(四) 通过标准。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面试达到 60 分,笔
试按照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按参加考试人数的 30%录取。
四、办理程序
(一)确定考点设置,委托各考点负责人组织报名,审
核报考资格,办理报考有关手续。
(二)受委托考点负责人确定考场并布置、组织监考人
员和考试责任单位签订考试安全责任状。
(三)承办人 A、承办人 B 组织命题,承办人 A 审查现
场面试考官资格。
(四)人教处处长明确考试各环节责任分工。
(五)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组成。承办人 A、承办
人 B、考点负责人负责组织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两天,
面试六天。
(六)各考点负责人负责在考场内设立举报箱、监督投
诉电话(驻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电话)并在网上和考试现场
公布。
(七)承办人 A、承办人 B 组织评卷、试卷复核。
(八)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
人教处处长、主管局长审定。
(九)合格者,由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
在考试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十)《导游人员资格证》核发后 60 个工作日,经请示
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领导同意,核准科目及
试卷数量,履行监销签字程序,统一到省委保密局指定的地
点销毁试卷。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方案》
及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确认并通过的考生成绩在省旅游局
政务网在省旅游局政务网()长期公布。
考生成绩在省旅游局政务网()公布时间
为:40 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从考生报名之日起 4 个月内办结。(培训 2 个月,考试 10
个工作日,判卷 40 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流程图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流程图
网上公布成绩
核发导游人员
资格证书
主管局长签批
考评委员会认
定考试成绩
组织考试和
评卷工作
审核报考人
员资格
落实监考人员和签订考试安全责任状
确定考场
组织命题、印刷试卷
组织考试、评卷
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对外联络处
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处务会参加人员、副处
长、处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 权力行使的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
发[2001]9 号)。《通知》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中提出:“一是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完善旅游
发展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重点用于国际市场开发。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
的意见》(黑政发[2002]16 号)。《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各级
政府要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把旅游发展金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
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
三、 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方向与标准
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方向:
(1)组织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业
参加国内外旅游促销展会和国内外各种专题宣传促销活动。
(2)邀请国内外旅行商、各类媒体来我省踏察、采访。
(3)组织滑雪节等各类旅游节庆活动。
(4)在国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
体上通过与各类媒体合作联合宣传,广泛地树立黑龙江旅游
形象。
(5)在主要客源地竖立大型广告牌,在重要媒体上投
放有针对性的旅游广告。
(6)制作各类旅游宣传促销品、印刷品,宣传展示黑
龙江省旅游整体形象。
(7)进行旅游包机奖励;完善旅游商务、政务网络建
设;举办全省旅游商品大赛,开发黑龙江省旅游纪念品。
(8)针对俄罗斯、韩国、日本等等我省主要客源国,
进行有针对性的国际旅游市场开发。
(9)完成国家局、省政府交办的临时性旅游宣传促销
工作。
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在具体使用中要坚持如下标准:1.
确保国家局、省政府布置的宣传促销工作按时完成;2.坚持
节俭、高效、公开的原则,对需要选择商业性企业承制的工
作,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招标。
四、 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立项程序
旅游发展金要严格按照完成国家旅游局宣传促销工作
统一部署、完成省政府旅游宣传的重点工作,并参考上一年
度全省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总额、参考全省当年财政支出情
况确定本年度总额及各项具体项目,经主管副省长审批后确
定。
(1)黑龙江省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实行年度预算制。
每年年底,由省局促进与对外联络处根据国家旅游局下一年
度总体促销安排、省政府关于近期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指示,
结合本省下一年度重点宣传促销工作,提出下一年度全省重
点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的资金使用计划。
(2)资金使用计划由承办人 A 拿出初步方案,承办人
B 根据方案项目制定预算,经处长(副处长)组织召开处务
会讨论,提出处审核意见,报局长审阅。对于同一项目宣传
资金对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在处务会上做出特殊说
明。局长审阅后,与省财政厅相关处室通报,再提请局务会
讨论。局务会讨论通过,局长签批后,会签省财政厅,并与
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主管旅游工作的副省长签批。
(3)主管副省长签批后,确定为下一年度旅游发展金
宣传资金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备案,按项
目时限,拨付相应的项目资金。
(4)在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等特殊情况下,如部分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可适当进行调
整。调整资金由承办人 A 提出意见,承办人 B 草拟申请,
报处长、局长审核后,由局办公室财务会商财政厅,得到财
政厅同意后,根据调整项目资金额度情况报主管副省长签批。
五、实施管理
(1)在宣传资金的项目实施中,要本着节约、实效的
原则,用好宣传促销专项经费。
(2)对实施的参展布展、媒体广告宣传、旅游宣传品
制作等工作,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和资金投放规模,
适度进行招标,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公正。大额资金
项目使用都要进行招标。
根据项目性质,招标又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形式。公开招标由承办人 A 提出初步意见,承办人 B 草拟招
标文件,经处长、局长审核后对外发布。邀请招标由承办人
A 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采购办,得到省政府采购办批准
同意后,承办人 B 草拟招标邀请书,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
3—5 名以上邀请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局长签字批准后
按此执行。
评标工作由处长组织,局务会组成人员、邀请的评标专
家、局纪检监察室人员参加。投标单位中标后与我签定项目
协议(项目合同)后,由局纪检监察室人员、处长、承办人
A、承办人 B 督办项目完成。
(3)动态性宣传促销项目(或活动)在完成后要保留
影像资料。
(4)项目结算、核销时,要同时提供合同(协议)原
件和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通过局财务报省财政厅复核。省
财政厅复核后将预算款项拨付局财务,再由具体负责此项工
作的处长(副处长)、承办人 A、承办人 B 签字,报局财务
审核签字,再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长签批。
六、公开公示
1.本制度将在黑龙江旅游政务网上公布(http:www.
)。
2.宣传项目分配套资金在黑龙江旅游局政务网上公布公
示 7 日。
七、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工作流程图
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工作流程图
立项:
业务处室 处务会集体研究 制定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
(旅游促进与对外联络处) 使用计划草案
处长(副处长)签字
办公室核稿,有关处室会签
局长审阅 修改计划
与财政先期沟通
局务会讨论、局长签批
省财政厅会商、会签 主管副省长签批
批准项目公告
项目实施:
企业竞标 招投标程序
市场处提出意见
局长审核
签定项目合同 项目实施,留取资料
财务确认、复核、拨款
负责此项工作的承办人、
处长(副处长)签字;
办公室主任签字; 资金划拨
局财务人员签字;
局长签字;
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责任人:承办人 A、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局
长、其他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分配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1〕9 号)。《通知》提出“要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
力度,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进一步
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
的意见》(黑政发〔2002〕16 号)。《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
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把旅游发展金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
(三)《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中提
到“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过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
预算安排的用于旅游业发展的资金”;“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
厅对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对拟扶持项目履行相应的上报审
批程序”。
三、支持范围和分配标准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内的道路、
码头、电力、供排水、卫生、安全保障、环保设施的建设完
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
车场、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等建设完善项目;
(三)旅游资源名村、名镇的乡村旅游项目或扶贫开发
项目;
(四)全省及跨市(地)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省里确
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项目;
(五)利用地方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纪念品的项目;
(六)省本级的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招商引资、统
计调查等费用。
各项目投资主体需按以上资金使用范围申报项目,并准
备齐申报资金的各项必备材料才能申请专项资金。省旅游局
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备的项目进行汇总,给予其
中符合《黑龙江省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规划》的旅游建
设项目以及省委确定的 11 个旅游城镇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支
持,适当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典型示范作
用的旅游项目。
重点支持的项目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适当
扶持的项目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对同一项目的
资金支持不超过 3 年。
四、所需材料
申报项目除由各市(地)、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
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的申报文件外,还需要报送以下
材料:
1、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旅游项目所在区域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市(地)、县发展与改革部
门批准文件;
4、各市(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
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5、各市(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
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
见;
7、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实际发生计
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8、省政府要求扶持项目应附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或省
政府领导有关批示件;
以上 1—6 款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 7—8 款为
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五、申请和受理
每年年末省财政厅研究确定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
会同省旅游局向有关市(地)、县(市)下达下一年度项目
资金申报通知。各市(地)、县(市)项目投资主体按照通
知要求,报所在市(地)、县(市)旅游局和财政局申请项
目资金,并由市(地)、县(市)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后联
合行文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经
主管部门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项目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运行:
(一)由各市(行署)、县(市)级旅游局和财政局共
同行文上报项目,并附相应材料。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对材料合格的进行汇总;
(二)规划发展处根据总体规划要求以及年度扶持方向
和重点,经处务会研究(对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在处
务会上做出特殊说明),从汇总项目中筛选出支持项目,形
成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主管副局长;
(三)由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送局长及各位局领导审
阅后,与省财政厅主管处沟通协调,然后提交局务会;
(四)经省旅游局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省旅游发展金
支持项目,形成分配预案;
(五)报省财政厅审批;
(六)报主管副省长审定。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长期公布在黑龙江省旅游政务网
上()。
主管副省长审定后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在黑龙江省旅游
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
导向计划。
本制度原文在省旅游局政务网长期公示。
八、审批时限
自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中规定的上报截止日期起 30 日内确定项目资金分配预案,
报省财政厅审批。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工作流程图
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工作流程图
地、市、县旅游局、财政局共同行文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审核汇总后,规划发展处召开处务会提出初步意见
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
局长及其他各位局领导审阅
省旅游局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支持项目
报省财政厅审批
报主管副省长审定
公示一周后,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导向计划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二)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副处长、处长、
分管局长、省旅游景区评定办公室成员、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评定委员会成员
二、评定权利行使依据
(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见国家旅游局网站()。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
2005 年 8 月 5 日)见国家旅游局网站()。
(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9 年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 号)第二十条旅游饭店、
宾馆、度假村、旅游景区和符合国家旅游航运服务标准的旅
游航运船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三、评定范围和标准
(一)评定范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
等功能, 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
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
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
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
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
等各类旅游区(点)。
(二)评定标准:
标准共分 5 个等级,评定采取打分制。具体打分标准见
《 旅 游 区 ( 点 )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 GB/T
17775-2003)。
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
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八项内容打分达到 950 分
的为 5A 级旅游景区;
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
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八项内容打分达到 850 分
的为 4A 级旅游景区;
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
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八项内容打分达到 750 分的
为 3A 级旅游景区;
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
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八项内容打分达到 600 分的
为 2A 级旅游景区;
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
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八项内容打分达到 500 分的
为 1A 级旅游景区。
项 目
名称
旅 游
交通
游览 旅 游
安全
卫生 邮 电
服务
旅 游
购物
综 合
管理
资源和
环境保
护
标 准
分数
140 210 80 140 30 50 195 155
国家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4A 级和 5A 级旅游
景区,省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3A 级 2A 级 1A 级旅
游景区。
四、 所需材料
1、地市旅游局推荐意见;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报告(旅游景区概况、景区
申请、当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旅游局”审核意见);
3、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表;
4、景观质量评分表;
5、游客意见评分表。
五、受理
景区申请并填写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县(市)旅游局上报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并经地市
(农垦、森工)旅游局现场推荐打分,对分数符合不同质量
等级标准的景区上报省旅游景区评定办公室,办公室予以受
理。
六、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
承办人 A 审查:
1、审查上报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中是否
有旅游景区申请;
2、审查是否有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的审核意见和
推荐意见;
3、审查是否有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的推荐打分。
4、审查旅游景区简况、旅游资源概述、景区发展概况、
旅游活动项目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5、审查推荐分数是否符合推荐的质量等级;
6、审查其他相关内容;
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报副处长进一步审查,然后报主管局
长审查同意后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副处长无法审查的由处长
审查。主管副局长不在的由主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为
审查。
(二)决定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对审核符合上述 5 条标
准的旅游景区,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指派副处长
带队组成 3-5 人评定小组进行现场评定,评定小组采取现场
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对照标准条款进行逐项打分,对符合标准的 3A 级、2A 级、
1A 级旅游景区,评定小组写出评定意见,提交省旅游景区
评定办公室讨论(处长召集),讨论通过的旅游景区,提交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符合标准的赋予
景区以不同的质量等级。
七、公开与公示
本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长期公布在黑龙江省旅游政务网
上()。
符合标准予以批准的不同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由省旅
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黑龙江省旅游局政务网站公
开公示 7 日。
八、评定时限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收到上报的《旅游景区
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后,15 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评定,做出
评审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利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图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图
(1A-3A 级)
通
过
不
通
过
旅游景区填写申报评定报告书
市(行署)旅游局推荐
现场检查,资料审核
评定办公室研究
面书告之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省旅游质量等级
评定委员会评定
公告、授牌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二)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副处长、处长、
分管局长、省旅游滑雪场评定办公室成员、旅游滑雪场质量
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
二、评定权利行使依据
(一)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DB23/T125-2008)(黑
龙江省旅游网)。
( 二 )《 旅 游 滑 雪 场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办 法 》 黑 旅 办 发
〔2009〕3 号。
(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2009 年黑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 号)第二十条旅游饭店、
宾馆、度假村、旅游景区和符合国家旅游航运服务标准的旅
游航运船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三、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评定条件:为旅游者提供以滑雪为主要活动项目
的娱乐、健身、度假和消费等服务的场所。凡在黑龙江省境
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滑雪者一年以上的滑雪场,均可申请
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 二 ) 评 定 标 准 : 旅 游 滑 雪 场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DB23/T125-2008)。
标准共分 5 个等级,评定采取打分制。
雪场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与保险、
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服务接待设施、资源和
环境保护、社会效益 11 项内容进行打分,达到 950 分的为
5S 级旅游滑雪场;
雪场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与保险、
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服务接待设施、资源和
环境保护、社会效益 11 项内容进行打分,达到 900 分的为
4S 级旅游滑雪场;
雪场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与保险、
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服务接待设施、资源和
环境保护、社会效益 11 项内容进行打分,达到 850 分的为
3S 级旅游滑雪场;
雪场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与保险、
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服务接待设施、资源和
环境保护、社会效益 11 项内容进行打分,达到 750 分的为
2S 级旅游滑雪场;
雪场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游览、安全与保险、
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服务接待设施、资源和
环境保护、社会效益 11 项内容进行打分,达到 650 分的为
1S 级旅游滑雪场。
项 目
名称
雪场
设备
条件
旅游
交通
游览 安全
保险
卫生 通讯 购物 综合
管理
接待
设施
资源
环保
社会
效益
标 准
分数 510 60 50 70 50 10 20 150 30 30 20
四、 所需材料
1、市(行署)旅游局推荐意见。
2、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申请报告(旅游滑雪场简况、
提交的文件资料、旅游滑雪场申请)。
3、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分表。
五、受理
滑雪场申请并填写的《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书》,县(市)旅游局报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并经地
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现场初评打分,对分数符合不同质
量等级标准的滑雪场推荐到省旅游滑雪场评定办公室,办公
室予以受理。
六、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
承办人 A 审查:
1、审查上报的《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中是
否有旅游滑雪场的申请;
2、审查是否有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的审核意见和
推荐意见;
3、审查是否有地市(农垦、森工)旅游局的推荐打分;
4、审查旅游滑雪场简况、发展概述、滑雪场设备设施、
基础和专用设施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5、审查推荐分数是否符合推荐的质量等级;
6、审查其他相关内容;
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报副处长进一步审查,然后报主管局
长审查同意后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副处长无法审查的由处长
审查。主管副局长不在的由主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为
审查。
(二)决定
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对审核符合条件的
滑雪场,由省旅游滑雪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副处长带队
组成 3-5 人评定小组进行现场评定,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
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按照标准打分后,对符合
标准的旅游滑雪场,评定小组写出评定意见,交省旅游滑雪
场评定办公室研究讨论(处长召集),对讨论同意的滑雪场,
提交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赋予旅游
滑雪场以质量等级。
七、公开与公示
本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长期公布在黑龙江省旅游政务网
上()。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在省旅游局政务网上长
期公布。
八、评定时限
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收到上报的《旅游滑
雪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后,15 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评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利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图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图
通
过
不
通
过
旅游景区填写申报评定报告书
市(行署)旅游局推荐
现场检查,资料审核
评定办公室研究
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省旅游质量等级
评定委员会评定
公告、授牌
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景区管理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
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处长、分管副局长、局
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省内国家 A 级以上旅游景区;
(二)旅游管理公司与旅游景区签约经营管理至少在一
年以上,管理团队不少于四人;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旅游管理公司和旅游景区工商执
照、签约合同书复印件;旅游管理公司管理团队人员从业简
历等。
四、申请和受理
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审查与决定
(一)旅游管理公司向辖区所属县级或市级旅游局上报
备案材料;
(二)县级或市级旅游局初审后,上报省旅游局;
(三)规划发展处经处务会研究后报主管副局长;
(四)由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送局长审阅后,然后提
交局务会通过备案。主管副局长不在,由主管副局长指定其
他副局长代为审核。
六、备案时限
承办人 A 在 7 个工作内报处长后备案。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所设立并备案的旅游景区管理公司在省旅游
局政务网在省旅游局政务网()长期公布。
八、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件: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景区管理备案工作流程图
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景区管理备案
工作流程图
市、县旅游局初审上报省旅游局
规划发展处召开处务会提出初步意见
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
局长审阅后备案
省旅游局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支持项目
报省财政厅审批
报主管副省长审定
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导向计划
旅行社许可制度
一、 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
局长、局长、处务会议参加人员、局务会议参加人员
二、 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
审批。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
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
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
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
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三、 许可条件与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旅行社的设立予以许可。
许可条件: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
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
许可标准: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
租期不少于 1 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
下列设施、设备:
(一)2 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
条件的计算机。
四、 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申
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
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
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
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
五、受理
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
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 A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并退回,
补充材料,重新申报),主管副处长签字,处务会议集体研
究,上局务会议讨论,行文报局办公室核稿,分管副局长审
阅,局长审批(国内、入境业务省旅游局批复,出境、边境
旅游业务由国家旅游局批复)。副处长无法签批由处长签批;
分管副局长不在,由分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签。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
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
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申请示范文本、新批旅行社名单及服务线
路在黑龙江省旅游局政务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旅行社审批工作流程图
旅行社审批工作流程图
上局务会议讨论
行文报局办公室核稿
处务会集体研究
分管副局长审阅
局长审批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报材料
审查材料,主管副处长签字
补充材料,重新审报
不符合条件
退回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副处长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
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
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
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
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分社、服
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
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
案登记证明》。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备案:
1、《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有固定的经营场
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
不少于 1 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
的需要);
2、《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有必要的营业设
施(2 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
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四、所需材料
分社设立材料: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存单原件验看复印
件留存)。
服务网点设立材料: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看复印件留存);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原件验看复印件留
存);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旅行社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起草审批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审
核签字,主管副处长无法审核签字由处长签批,向旅行社颁
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
证明》由地市级旅游局颁发。
备案情况每月向处务会通报一次。
七、审批时限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
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八、公开公示
本 制 度 和 新 设 立 并 备 案 的 分 社 由 省 旅 游 局 政 务 网
()长期公布,新设立并备案的服务网点
由地市级旅游局负责公开公示。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工作流程图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工作流程图
省旅游局颁发《旅行社分社
备案登记证明》、地市旅游局颁
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
证明》
受理申报材料
主管副处长审查签字
补充材料,重新审报
不符合条件
退回
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副处长、处长、分管局
长、局长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
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
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领队应
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
队证。
(三)《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领队证
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申领;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
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发放。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五)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领队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所需材料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
2、该员工与所在旅行社签订有经劳动部门公证的劳动
合同;
3、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旅
行社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组团社正常业务需求的不予受
理。
六、审查与决定
经省旅游局考试合格后,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起草审
批意见,报处长审核,形成文件送办公室核稿,呈报分管局
长审阅,局长审批,报国家旅游局制证,由省旅游局发放。
领队人员资格证办理情况向处务会公布。
七、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旅游局制证。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长期公布在黑龙江省旅游政务
网上(),考试成绩和审核结果在黑龙江
省旅游局政务网站公开公示 7 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工作流程图
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工作流程图
主管局长签批
报国家旅游局制证
审查并草拟审核意见
受理申报材料
不符合条件退回,补充
材料,重新审报
经省旅游局考试合格
导游证(IC 卡)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主管副处长。
二、核发权力行使依据
核发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人
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规定:“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
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
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导游证”。
三、核发条件和标准
核发条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
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予以核发导游证。
四、所需材料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领取人须持以下
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
游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验看);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
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按规定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五、受理
承办人 A 对上报的制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合格后交由
承办人 B 填写《新申办导游证 IC 卡审批单》,由制卡员签领
空白 IC 卡。
六、审查与决定
主管副处长对承办人 B 填写的《新申办导游证 IC 卡审
批单》进行审批。主管副处长无法审批的由处长审批。
七、核发时限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
之日起 15 日内,颁发导游证;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旅游局政务网站长
期公布()。审核结果黑龙江省旅游局政
务网站公开公示 7 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导游证(IC 卡)核发工作流程图
导游证(IC 卡)核发工作流程图
主管副处长审批
制卡员签领 IC 卡
填写新申办导游证(IC)卡审批
单
导服中心统一领取做好的 IC 卡
并签字
导服中心发给导游员
受理申报材料
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补充材料,重新审报
不符合条件
退回
导游证(IC 卡)年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主管副处长
二、年审权力行使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
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
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
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
的年审工作”。
三、年审条件和标准
持有导游证的人员导游证必须经过年审。年审采取考评
的方式进行,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
扣分情况(扣分标准参照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人员管理实
施办法》)、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
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扣分
达到 10 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 10 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 8 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 6 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所需材料
省导服中心负责统一收取申请人提供《导游员资格证书》
和《导游员年审培训记录》,网上上报电子版名单,统一到
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年审。
五、受理
承办人 A 受理年审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
承办人 B 对承办人 A 初审材料进行复核,按标准打分,填
写导游年审审批单。
六、审查与决定
主管副处长对上报的导游年审审批单进行审核签字,交
制卡员网上年审。主管副处长无法审核签字的由处长审核签
字。
七、年审时限
应当自收到申请年审导游证之日起 12 日内,给予年审。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年审结果在黑龙江省旅游局网站公布
()。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办
法》。
附:导游证(IC 卡)年审工作流程图
导游证(IC 卡)年审工作流程图
主管副处长审批
制卡员网上年审
填写导游年审审批单
导服中心统一领取并签字
导服中心发给导游员
受理年审材料
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补充材料,重新审报
不符合条件
退回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星评员、处长、处务会
参加人员、主管副局长、局长和省星评领导小组成员
二、 评定依据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2003)第七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
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的授
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
对本地区下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的否决权,
并承担推荐五星级饭店的责任。”
三、 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
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二)申请星级的旅游饭店,应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
度》,承诺履行向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提供不涉及本
饭店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
(三) 旅游饭店申请星级,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星
级饭店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
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递交申请材料。
(四)按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
评定》规定,总分为 610 分,共分地理位置、共用系统、前
厅、客房、餐饮、会议展览、公共及健康娱乐、安全设施员
工设施、其它等 10 项打分,其中一星级饭店应达到 70 分,
二星级饭店应达到 120 分,三星级饭店应达到 220 分,四星
级应达到 330 分,五星级应达到 420 分。
四、 所需材料
饭店星级申请报告、《中国星级饭店评定报告书》一式 3
份、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五、 受理
接到饭店星级申请报告后,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监督管理处在
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 10 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其所在地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
在逐级递交或转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推荐报告或转交报告。
六、 评定程序
(一)检查:受理申请或接到推荐报告后,承办人 A 委
派星评员在 10 日内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安排检查。检查合
格与否,星评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
店,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
(二)评定:接到检查报告后 10 日,承办人 A 根据星评
员意见,报处长同意后,对申请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审。
(三)批复:对于评审通过的饭店,承办人 A 起草评定
意见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
意见后,送主管局长审核,报省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审定,
局长签批。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
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
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不予批复。
七、 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申请示范文本长期公布在黑龙江旅游政
务网(
评定的结果在黑龙江旅游政务网站公开公示 7 天。
八、 评定时限
评定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但申请晋星的饭店需进行整改
的时间不在上述期限内。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流程图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流程图
处务会议集体研究
晋星饭店公告
发文
主管局长审核
省星评委审定
局长签批
拟晋星饭店公示
处长同意,组织星评员评审
组织星评员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承办人 A 受理申报材料 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星级饭店复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星评员、处长、局长
九、 复核依据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2003)第七条规定 :“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
旅游饭店评定机构应进行复核,每年一次。旅游星级饭店评
定机构应于本地区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
报复核结果”。
三、复核条件与标准
执 行 《 旅 游 饭 店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
(GB/T14308-2003)。
评定条件: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开业不足一年
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等级划分:一星级饭店应达到 70 分,二星级饭店应达
到 120 分,三星级饭店应达到 220 分,四星级应达到 330 分,
五星级应达到 420 分。
评定委员会评定标准:申请晋星的饭店要符合《旅游饭
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的要求,评定委
员会认定其所属星级。
四、复核程序
由承办人 A 委派星评员以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星级饭店
进行复核检查,星评员将检查结果形成材料报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处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处长审核后,组织召开处务会
讨论研究,通过后报局长签批并呈全国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同时在局政务网上公告。
五、复核管理办法
承办人 A 委派星评员按照<<星级饭店访查规范>>的要
求
对受检饭店进行暗访,暗访结束后,承办人 A 与星评员共同对
受检饭店进行明查,并将明查暗访情况向受检饭店通报.
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标准相应星级的饭店,按
以下办法处理:
(一)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
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
内公布处理结果。
(二)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
两次以上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降低或取消其星
级,并向社会公布。
(三)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
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一年后,方可重新
申请星级。
(四)已取得星级的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
响,其所在地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立即反映情况或在权
限范围内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
六、复核时限
每年 9 月—12 月对全省星级饭店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工
业结果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饭店。需进行限期整改的饭
店不在本工作日内。
七、公开公示
本 制 度 原 文 长 期 公 布 在 黑 龙 江 旅 游 政 务 网 站
(
站公示公告 7 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星级饭店复核工作流程图
星级饭店复核工作流程图
局长签批
发文报全国星评委
网上公告
处内汇总,承办人 A 形成报告,处
长审核
承办人 A 委派星评员明查暗访,形
成材料
对暂缓通过的饭店提出整改意见
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责任人: 承办人 A、承办人 B、处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旅游管理公
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管理的,应当报旅游行政
部门备案”。
三、 备案条件
1、 在省内从事旅游饭店管理业务的公司;
2、 旅游饭店管理公司与省内星级饭店签约至少一年
以上,管理团队不少于三人。
四、 所需材料
旅游管理公司工商执照,审批机关的批复。
五、 受理
接到旅游管理公司备案申请后,承办人 A 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处长阅处后,登记
备案。
六、备案时限
承办人 A 在 7 个工作日内报处长后备案。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在新设立并备案的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在省旅游
局政务网()长期公布。
八、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备案工作流程图
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备案工作流程图
登记备案
报处长阅处
受理备案材料 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旅行社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
责任人: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承办人
A、承办人 B,所长,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所务会
参加人员,处务会参加人员,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参加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
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
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处罚范围和标准依据《旅行社条例》,详见《黑龙江省
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有关旅游法规的事实;(2)
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旅
游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质监所承办人 A 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
查,报所务会集体讨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
《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经质检所长审核后报省旅游局监
督管理处审批,法规处审核,局长签发。未经领导批准不得
销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控告、
移送、交办的旅游违法案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
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旅游违法案件,
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7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质监所承办人 A 组织质监所不少于 3 人进行调查取证,
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立案审
批表》、《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所
长审核,并提交质监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所长签批后送
局监管处审批,法规处审核。
(三)审查
局监管处承办人 A 对质监所报送的有关证据和相关材
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法制部门审核,由处长
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
程序的,退回质监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质监所将补充
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监管处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旅游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质监所承办
人 A 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旅游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
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质监所承办人 A 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质监所承办人 A 起草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
局监管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由监
管处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由质检所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局监管处 B
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局监管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
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监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务会议讨论形
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
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主管副
局长不在由主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为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质监所承办人 B 起草《行政
处罚决定书》,经局监管处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
质监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监管处牵头,质监所配合,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质监所承办人 B 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 制 度 原 文 在 黑 龙 江 省 旅 游 局 政 务 网 长 期 公 布
(),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
公示 7 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 72 个工作日内决
定。听证、复议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之内,分别在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监管工
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监督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
1、旅游社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2、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旅
行社违规违法行为部分)
旅游社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违法事实
不清,证
据不足或
者调查取
证不符合
法定程序
质监所立案
质监所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行政
处罚询问笔录。
提交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质监所讨论通过上报省旅游局监管处
结果公示(不少于 7 天)
执行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管处召开处务会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副局长审阅
局长审批
结案归档
补充调查证据
监管处审查
不予处罚
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旅行社违规违法行为部分)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分
社或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并处 10 万元罚款
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分
社或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并处 20 万元罚款
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分
社或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并处 40 万元罚款
1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的
违法所得不超过
10 万,查证属实
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入境、出境
旅游业务;分社或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处 50 万元罚款
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
分社或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罚款2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
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入境旅游业务;
分社或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分社或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并处以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3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
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
以上,查证属实,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入境、出
境旅游业务;分社或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并处以违法所
得 5 倍罚款
查证属实 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 责令停业整顿 2 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4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严重后果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查证属实,限期改
正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
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 万元的罚款
5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造成重大损
失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 万元的罚款
经教育能够立即
改正
责令改正
6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
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
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
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
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教育能够立即
改正
责令改正
7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
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
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
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的
经教育能够立即
改正
责令改正
9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
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逾期不改 处 5000 元的罚款
10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
资料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 处 10000 元的罚款
11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
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
游业务
查证属实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12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
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
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
国家和地区旅游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
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
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
造成恶劣影响或
产生严重后果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
13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
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内容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
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的罚款
一年内出现二次
及二次以上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14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
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
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处 5 万元的罚款
15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的罚款
16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17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
托给其他旅行社
逾期不改 责令停业整顿 1-2 个月,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18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旅行社
19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
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责令停业整顿 1-2 个月,并处 4 万元的罚款20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
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
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对旅行社处 5 万元的罚款
21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
证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
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
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对旅行社处 10 万元的罚款
22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查证属实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的罚款
23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
行程的
逾期不改
对旅行社,处 50 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导人员,
处 5 万元的罚款
24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
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
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
证》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的罚款
25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
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
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
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
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
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
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
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造成重
大影响或产生严
重后果的
对旅行社处 10 万元的罚款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处 5 万元的罚款
26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
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的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
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7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
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2 个月
28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
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逾期不改 停业整顿 3 个月
29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
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
团队的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
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0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的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
整顿 1 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 元的罚款
31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
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
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
逾期不改
对旅行社,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
32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
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
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
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
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3 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经教育能够立即
改正
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 处 5000 元的罚款
33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
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
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
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
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 处 10000 元罚款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
处以 10 万元罚款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入境旅游业务,
处以 20 万元罚款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处以 40 万元罚款
34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
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
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
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
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
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
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
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
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查证属实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入境、出
境旅游业务的,处以 50 万元罚款
查证属实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的罚款
35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
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
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
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的罚款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的罚款
36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
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
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
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
事项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
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
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 处 10000 元的罚款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责令停业整顿 1-2 个月,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37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
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
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
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未
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
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
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
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责令停业整顿 1-2 个月,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38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
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者转
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旅行社条例》第
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三)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整顿 3 个月,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
查证属实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对旅行社,处 50 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导人员,
处 5 万元的罚款
39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
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
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
威胁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
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
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
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
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
游览项目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
果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
证》
查证属实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40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
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
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
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
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严
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导游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
责任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 A、承办人 B、副处长、分
管副所长、所长、所务会参加人员、主管旅游监管工作副局
长。监管处承办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处长、主管副局长、
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参加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
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
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
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详见《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有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
织);(3)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
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质监所承办人 A 对违规违法导游员材料
进行审查,经监督管理所集体讨论,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
批表》,经质检所长审核后报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审批,局
长签发。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控告、
移送、交办的导游员违法案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给予处罚,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二)调查取证
质监所承办人 A 组织不少于 3 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
《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
件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所长审核,并提交质监
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所长签批后送局监管处审批,法规
处审核。
(三)审查
局监管处承办人 A 对质监所报送的有关证据和相关材
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处长核签。对违法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质监
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质监所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后的案件材料报局监管处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导游员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质监所承
办人 A 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导游员违法行为拟作出
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质监所承办人 A 起
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质监所承办人 A 起草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
局监管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由监
管处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由质检所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局监管处 B
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局监管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
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监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务会议讨论形
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对违规法复杂、影
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报主
管副局长审批的主管副局长不在由主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副
局长代为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质监所承办人 B 起草《行政
处罚决定书》,经局监管处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
质监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监管处牵头,质监所配合,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质监所承办人 B 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 制 度 原 文 在 黑 龙 江 省 旅 游 局 政 务 网 长 期 公 布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
公示 7 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导游员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72 个工作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复议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分
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
主管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监督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
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
1、导游人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2、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导
游人员违规违法行为部分)
导游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违法事实
不清,证
据不足或
者调查取
证不符合
法定程序
质监所立案
质监所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行政
处罚询问笔录。
提交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质监所讨论通过上报省旅游局监管处
结果公示(不少于 7 天)
执行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管处召开处务会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副局长审阅
局长审批
结案归档
补充调查证据
监管处审查
不予处罚
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导游人员违规违法行为部分)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2 万元的罚款。
1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
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罚款。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 1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 3 万元的罚款2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
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
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
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
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并予以公告。
拒不改正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经教育能立即改正 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 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3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
言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
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
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
至责令停业整顿。
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影
响或产生严重后果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
经教育能立即改正 责令改正
4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
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
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 处 500 元的罚款
5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
旅游项目的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处暂扣导游证 3-4 个月
6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的
拒不改正 暂扣导游证 5-6 个月
7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
游证 3 至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
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
生严重后果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0 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30000 元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
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8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
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
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
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
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
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
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
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
生严重后果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
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0 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30000 元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
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9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
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
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
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
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
生严重后果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
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队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
责任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
承办人 A、承办人 B、分管副所长、所长、所务会参加
人员、处务会参加人员、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参加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旅行社条例》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
览项目的。
(二)《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1 个月
至 3 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
证:
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
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2、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
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3、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
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未取得
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
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
元以下罚款。
(四)《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领队
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
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
币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
扣领队证 3 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五)《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
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
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有关旅游法规的事实;(2)
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旅
游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质监所承办人 A 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
查,报所务会集体讨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
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经质监所长审核后报省旅游局
监督管理处审批,法规处审核,局长签发。未经领导批准不
得销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控告、
移送、交办的旅游违法案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
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旅游违法案件,
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7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质监所承办人 A 组织所内不少于 3 人进行调查取证,填
写《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立案审批
表》、《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所长
审核,并提交质监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所长签批后送局
监管处审批,法规处审核。
(三)审查
局监管处承办人 A 对质监所报送的有关证据和相关材
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法制部门审核,由处长
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
程序的,退回质监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质监所将补充
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监管处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旅游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质监所承办
人 A 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旅游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
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质监所承办人 A 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质监所承办人 A 起草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
局监管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由监
管处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由质检所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局监管处 B
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局监管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
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监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务会议讨论形
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
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报主管
副局长审批的主管副局长不在由主管副局长指定其他副局
长代为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质监所承办人 B 起草《行政
处罚决定书》,经局监管处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
质监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监管处牵头,质监所配合,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质监所承办人 B 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 制 度 原 文 在 黑 龙 江 省 旅 游 局 政 务 网 长 期 公 布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
公示 7 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72 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复议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分别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
管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监督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
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
法》。
附:
1、领队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2、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领
队人员违规违法行为部分)
领队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违法事实
不清,证
据不足或
者调查取
证不符合
法定程序
质监所立案
质监所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行政
处罚询问笔录。
提交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质监所讨论通过上报省旅游局监管处
结果公示(不少于 7 天)
执行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管处召开处务会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副局长审阅
局长审批
结案归档
补充调查证据
监管处审查
不予处罚
黑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领队人员违规违法行为部分)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经教育能够立即改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 对 2 年内给予 3 次警告的,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
1
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
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
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
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
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
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
罚。”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
生严重后果
取消组团社资格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 没收违法所得,处 2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2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出境旅游
领队业务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上述
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
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 5000 元的罚款,暂扣领队证 3 个月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
转让领队证
逾期不改 处人民币 1 万元的罚款,暂扣领队证 6 个月
3
领队人员在从事领队业务时
未佩带领队证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上
述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
币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暂扣领队证 3 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
领队证。
拒不改正 暂扣领队证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
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
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
它问题
查证属实 责令改正,处暂扣领队证 3 个月
领队人员未为旅游者提供旅
游行程服务
拒不改正 处暂扣领队证 1 年4
领队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
民族尊严的言行,或未提醒旅
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上
述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
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
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
任。”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
生严重后果
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
任
省旅游局局(处)务会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省旅游局领导决策水平,建立健全科学、民主、
高效的决策机制,使省旅游局机关权力运行进一步规范化、程序
化、制度化,省旅游局实行局(处)务会议制度。
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中央、国务院,国家旅游局,省委、省政府的各
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提请省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讨论提请省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五)讨论通过本局规章制度和重大行政措施;
(六)审议全省旅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
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开支情况、旅游发展金使用计划和大额
资金使用计划;
(八)讨论通过旅游工作安排意见和总结报告;
(九)分析工作发展形势,讨论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并制
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十)讨论决定机关建设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机关责任制目标。
(十二)讨论其它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提请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各处室提出意见报主
管领导同意后交局办公室汇总,呈报局长确定。汇报单位要认真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一天将汇报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便于大
家提前阅读会议材料,做好讨论准备。
三、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各处
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涉及局各直属单位重大业务的,通知各直属
单位负责人参加。局长召集和主持。
局务会议的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
参加,须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请假。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不能出席的,应请示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同意后,由处室(单
位)其他负责人列席。
四、局务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要经过认真
研究讨论。与会人员发言要简明扼要。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
够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决定;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进行表决。
五、局务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通知和记录。要制定统一的记
录格式,详尽、规范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特别是不同意见)和
决议事项。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呈报局长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
要在一周内发出。
六、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局领导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有关处室要按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办公室要配合、协调主管
领导搞好跟踪督办和情况反馈,以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决策意
见,提高决策落实水平。
处务会议制度
一、处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要指示及
局党组会议精神;
2、贯彻上级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重要事项决议,研究落
实具体措施;
3、组织本处室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等,提高人员素质;
4、研究处室年度工作要点、阶段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等;
5、对行政审批、处罚事项合规性进行研究;
6、通报制定规定不需要在处务会上研究的其它行权事项;
7、研究决定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及提请局长办公
会议、局务会议和局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
8、研究处室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决定、细则、办法、制度等)
的制定、修改,以及工作总结、检查、通报等事宜;
9、听取基层单位的工作汇报或研究专题请示并作出决定;
10、其他需要处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处务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三、处务会由处室全体人员参加,处室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
原则上不召开处务会,如遇特殊情况,须召开处务会的应将会议
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
四、处务会议题由处长或副处长提出。议题的有关材料应于
会议前 1 天提前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需各部门协调沟通的事项
应于会前 3 天进行沟通。
五、处务会实行处长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
上,由处长作出最后决定。受处长委托副处长主持的会议,一般
由副处长作出最后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处长后决定。
六、与处务会议题有关的处室长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
研究的事项预作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
答有关问题。
七、参加处务会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须向处长或受处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处长请假。
八、处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处务会决定,不得搞擅自改
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处务
会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九、处务会记录要详实。会议记录的项目要求: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3、会议议题;4、会议主持人;5、出席与
缺度会议人员姓名;6、会议记录人;7、会议讨论发言记录,要
记录每位与会人员发言,及不同意见与争论;8、会议决议及通过
决议的情况。
会议记录本要进行编目,注明启用和截止日期,归档保存备
查。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执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黑龙江省旅游局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
正违法和不正当执法行为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规范权力运行,
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共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旅游局具有行政执法权、行政
审批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监督检查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
合法性;
(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
结的时效性;
(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
(四)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合规性、结果
的公正性;
(五)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
的行权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
(六)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及其它便民服务措施落
实情况;
(七)监督检查行权的廉洁性;
(八)监督检查配套制度执行情况;
(九)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涉及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各行权处室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
全部责任人签字,每季度向驻局监察室送交行权案卷电子版备查;
(二)设立申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指派专人受理。省旅
游 局 申 诉 举 报 电 话 : 0451—85978612 , 电 子 信 箱 :
hljlyjsyh@,由驻局监察室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
(三)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四)聘请执法监督员。省旅游局在省直党政机关、社会团
体、知名人士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采取定期
召开座谈会和单独提意见、建议的方式,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
行情况进监督检查;
(五)省旅游局各行权处室对本单位制度执行情况以处务会
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六)接受省纪委监察厅对局行权处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
(八)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
(九)接受来自其它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
查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党组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
行权处室的自检自查,由各处室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一次;
驻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由驻局纪检组长组织实施,每半年
一次;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由驻局纪检部门在局行政首
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聘请执法监
督员反映的情况,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分
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 调阅行权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 要求有关行权处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
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 深入机关处室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
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四) 上级主管机关在专项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处
室或承办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 对在省旅游局行权处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
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黑龙江省旅游局违反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
范权力运行制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八条 省旅游局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规范
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执行,
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旅游局各行权处室对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
门、人大、政协,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
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制度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作用,防止行权过错行
为,有效促进廉洁、高效为民行权,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黑龙江省
政务公开规章》、《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黑龙江省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培训处和驻局纪检
组监察室按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 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执行等
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
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 责任人在处(局)务会、现场考察(核查、调查等)、
专家评审、审议、招标、听证、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
导致决策(裁定)失误的;
(三) 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 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 责任人因收受服务对象(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的
错误行权行为;
(六)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 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
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
门的;
(八) 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的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
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
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
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
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
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审核人)的正确意
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
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
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
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
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
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
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
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
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追究责任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由驻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或者诫勉教育;情节较轻的,进行通
报批评或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
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局纪检
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
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
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局领导成员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由省纪委驻局纪检组
会同省纪委调查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局党组会研究做出决定。
第九条 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