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行为)消费者运
动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动
力
目录
摘
要………………………………………………………………………………………
… … 1
关 键
词………………………………………………………………………………………
… 1
Abstract………………………………………………………………………………
… … … 1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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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消 费 者 保 护 立 法 的 分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壹 ) 立 法 的 原
因…………………………………………………………………………2
1 . 消 费 者 问 题 是 消 费 者 保 护 立 法 的 社 会 根
源 … … … … … … … … … … … … … … … … … … 2
2 . 消 费 者 运 动 是 消 费 者 保 护 立 法 的 动
力 … … … … … … … … … … … … … … … … … … … 2
( 二 ) 立 法 的 内
容……………………………………………………………………………2
二、我国《消法》中存于的问题………………………………………………………
2
( 壹 ) 基 本 概 念 不
清…………………………………………………………………………2
( 二 ) 消 费 者 权 利 规 定 的 范 围 过
窄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三 ) 和 解 、 调 解 没 能 起 作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四 ) 申 诉 、 仲 裁 效 果 不 理
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五 ) 诉 讼 成 本 太
高…………………………………………………………………………3
三、完善《消法》的若干建议…………………………………………………………
3
( 壹 ) 明 确 基 本 概
念…………………………………………………………………………4
1 . 对 “ 消 费 者 ” 的 界
定………………………………………………………………………4
2 . 对 消 费 品 的 界
定……………………………………………………………………………4
( 二 ) 拓 宽 消 费 者 权 利 范
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三 ) 引 进 ‘ 冷 却 期 ’ 制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四 ) 建 立 综 合 协 调 机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五 ) 完 善 司 法 诉 讼 途
径…………………………………………………………………… 5
致
谢………………………………………………………………………………………
… … 6
参 考 文
献………………………………………………………………………………………
6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和完善
法学专业学生陈军君
指导教师尹雪英
摘要: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需求者,同时又决定着运营者的生产方向,因此,消费
者问题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我国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台了许多措施,但消
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仍不容乐观。随时间的推移,受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壹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已不适应社会需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势于必行。因此,本文提出认为符合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几点建议,主要是:
1、明确“消费者”的法律概念,方便法律适用;2、进壹步拓展消费者的安全权、隐私权
等权利范围;3、建立群体诉讼制度;4、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等等。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完善;经济法
TheDeficiencyandImprovementofConsumerProtectionAc
tofChina
StudentmajoringinlawCHENJun-jun
TutorYINXue-ying
Abstract:
Becauseconsumersarethefinaldemandersofcommodityandservice,meanwhiletheyalsode
terminetheproductiondirectionofmanagers,consumerproblemsfinallyaffecteconomic
’rightandinterest
protectionfiledinourcountry,butthesituationisn’tsatisfiedofconsumers’righta
,becauseofinadequacyoftheoryandpracticewhil
edrafting,
vitabletomakefurtherperfectionandimprovementonthelegalsystemofconsumers’righ
,thisarticlesetsforthsever
alsuggestionsthataccordwiththepracticalneedofpresentsocialeconomicaldevelopme
ntofourcountry:“consumer”sothatitisconv
enientforlawapplication.;’saferight,priva
terightandsoon;;
mechanismoftheworkoftheconsumerprotectionandsoon.
Keywords:Consumer;ConsumerProtectionAct;Legislationimprovement;Economiclaw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直接结果,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由此而生。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或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作为壹个法制社会,于根本
上,仍是要建立健全壹套可行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代消
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和世界性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紧密联系于壹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情况如何,
已经成为衡量壹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壹个重要
标志[1]。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于北京正式成立,到 1993年,我国的《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随后,又颁布了《产品质量法》、《食
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从此我国
的消费者保护空前的得到发展。可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时代的要求已经不相适
应。
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分析
消费者保护立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壹定阶段后引发了严重的消费者
问题的必然产物,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调整社会消费关系,加强社会
经济管理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壹)消费者问题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社会根源
消费者问题是指于商品交换中,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它是社
会经济发展到壹定阶段所产生的现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运营者和消费者和运
营者分离的结果[2]。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消费者处境非常困难,因为现代社会分工的精
细,进壹步加深了人们对消费品的依赖;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对商品瑕
疵的辨别更加困难;现代经济形式的规模化发展使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
者的优势地位不断增强。所有这些因素使得消费者和运营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
大,消费者问题进壹步恶化。而日益严重的消费者问题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
远的影响,最终,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立法。
(二)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动力
消费者运动发端于美国。第壹个消费者协会是 1891年于纽约成立的。1898
年,壹些地方组织结合成为壹个全国性联盟,即全国消费者同盟,这是世界上
第壹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从世界范围来见,消费者运动是于 20世纪 40年代后期兴起的。二战之后,
人们生活安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各种消费品的质量和卫生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为了使消费者更大的发言权且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种消费者组织应运
而生。消费者运动通过其于社会的强大影响力,促使国家以立法等各种手段和
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主要社会动力。
二、我国《消法》中存于的问题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的比较晚,1984年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
1987年 9月世界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20世纪 90年代以来,
我国才陆续颁布了壹系列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壹个消费者权益保
护体系。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消法》已经不能适应消费者保护的现
状了,显的比较落后了。
(壹)基本概念不清
消费者、消费品的概念不清,范围不够明确。《消法》没有明确规定消费
者的概念,只是于总则的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3]。
正是因为《消法》对消费者者的定义不清,导致了对王海等人的“知假买
假”的争论,各地的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消法》也没有规定消费品的定义,只是提到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
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于《消法》颁布的时候,房屋是属于福利,
仍不是商品,可是到了十几年后的今天,房屋均已经商品化了。消费品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于不断的扩大。
(二)消费者权利规定的范围过窄
《消法》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九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
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情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可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的发展,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
出了规定的九项权利。表现最突出的就是消费者的隐私权。我国民法对公民的
隐私权有保护,可是,于消费关系中,运营者未经消费者允许而泄露消费者隐
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很有必要将消费者的隐私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仍应该将原有的消费者权利的内涵随时代的发展
加以扩大。例如,消费者的求偿权,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求偿的范围。
(三)和解、调解没能起作用
1.和解
和解是消费者和运营者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分清责
任,取得彼此谅解,最终达成公平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协议的壹种方式[3]。我
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
出,政府管理滞后,运营者的自律意识相对比较弱,通过和消费者平等协商,
很难解决问题。因此,和解且非是壹条有效的解决途径。
2.调解
调节是于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由协商,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的壹种方式[3]。这是壹种民间的解决方式,壹般是消费者协会来调节。于
实践中,虽然消费者协会的调节起到了壹定的作用,可是,调节作为壹种民间
的壹种解决方式,而且消费者协会本身没有强制权利,导致了调节实际上的成
功率很低。
(四)申诉、仲裁效果不理想
1.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
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要求[3]。于事实上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
来解决问题,即时于纠纷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要是壹方反悔,不履
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
有强制执行的办法。所以,对于消费者而言,申诉也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2.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的活动。这是壹种准司法活动。具有公平、快速、经济、权威和
保密性强的优点。可是,于我国,仲裁机构只于设区的市设立,这对于其他地
区的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不利的。而且,只要有壹方不同意仲裁的
话,就不能进行仲裁了。于消费纠纷中,如果运营者不同意进行仲裁的话,消
费者就不能提起仲裁了。所以,仲裁于实际的操作中,也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五)诉讼成本太高
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消费纠纷诉讼的数量正于逐年上
升。1997年达到 720000件。诉讼的结果对当事双方均是有强制拘束力的。能
够说,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手段了。可是,从消费者的角度
来见,诉讼且非是最好的维权途径。我国目前且没有建立起适合消费纠纷的诉
讼制度。繁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对消费者来说是壹个很大的问题。
另壹方面,为了很小的诉讼标的,会花费不小的诉讼费用,这是得不偿失的。
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现有的诉讼制度且不能有效的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消法》的若干建议
从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分析能够见出,消费者保护立法是和壹定的社
会经济济基础联系于壹起的,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
当消费者问题于中国产生的时候,我国才开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民
法正处于起步阶段。当现实的消费者问题需要法律来调整的时候,中国民法的
发展水平尚不能达到这种水平;而当时行政法的发展却达到了非常成熟的程度,
所以,于当时的法律资源情况下,制定《消法》的时候,是嫁接于我国的行政
法体系上的[4]。
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走过的路不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初是从公
法中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会
逐步实现壹定程度上的过渡,以适应现代我国的国情。
因此,完善我国的《消法》必须从我国的经济基础和现有的法律资源出发,
针对现行《消法》的不足,制定出符合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的保
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则。
(壹)明确基本概念
消费者和运营者是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可是现行《消法》对此无名文
界定,直接影响到《消法》于实践中的使用。
1.对“消费者”的界定
我国《消法》第 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该条是对消费者概念的定义,可是对该条的准确理解壹直存于着争议,定义过
于狭窄。
由于没有规定消费者是自然人仍是法人,由此产生了很多争议。我国有些地
方人大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把单位也列为消费者,这就造成了法律
是适用的混乱和不统壹。
笔者认为,消费者作为壹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应当不包括单位,更不包括政
府。从《消法》的立法宗旨来见,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
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自然人,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
《消法》之所以要对消
费者进行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工业化社会孕育了壹种考
虑当事人之间实际存于不平等契约关系的新观念。立法者倾向于保护罪弱者,
打击最强者,保护外行,打击内行;当事人必须服从壹个被当代法学家称之为
经济秩序的东西”[5]。单位于消费中且不处于弱者地位,于有些时候,相对
于运营者而言,单位甚至是强者。因此,再对单位进行保护就失去理论依据。
所以,应当将消费者明确规定为自然人。
前文提到,王海知假买假,于这种情况下,其究竟是不是消费者仍存于着
争论。笔者认为,应当是作为消费者来认定的。理由如下:
从《消法》的立法宗旨上来见,《消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
消费者,同时规范运营者的行为。王海知假而买假,且依据《消法》来索赔,
于客观上有利于打击运营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符合《消法》的
立法宗旨。
从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的客观效果上来见,有利于市场竞争环境的规范,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个消费者均能象王海那样,仍有
哪个运营者敢造假呢?
2.对消费品的界定
《消法》没有对消费品规定明确的定义,只是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同时,于附则第 54条规定“农
民购买、使用直接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该处的商品和服务
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而且含义模糊。如果是国营的农场购买的用于农业生产
的生产资料,是否能受到该法的保护呢?商品房是消费品吗?于商品房销售过
程中的纠纷是否适用《消法》呢?目前仍然存于着方面的争论。
笔者认为,由于社会发展迅速,消费品的内容和形式均于不断的变化,所以,
要准确的对消费品的范围加以界定,是不可取的。应当从使用目的上来确定消
费品,即“用于自然人的生活消费”,只要是符合这个条件的,均能够定为消
费品。处于对农民的保护,能够另外用条款来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的用于农业生
产的,也是消费品。
(二)拓宽消费者权利范围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
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情权、
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同时,对运营者规定了九项义务,分别是:1、听取消费
者意见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2、商品或服务的安全要求及警示说明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4、生产运营者表明自己的名称和标
志等身份的义务;5、生产运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6、生产运营者包修、包换、
包退等善后义务;7、运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财务单据的义务;8、不当免责
禁止的义务;9、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6]。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的加大,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
会越来越多。笔者认为,消费者应当于《消法》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几种权利:
1、隐私权,对于隐私权,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2、进壹步尊重消费
者的安全权,建立召回制度;3、精神求偿权,应当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4、进壹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运营者于提供服务或商品时,不得以任何理
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随身物品,更不得非法限制消费
者人身自由[6]。
(三)引进‘冷却期’制度
参考其它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取其精华,大胆移植先进的制度。
例如西方国家的“冷却期”制度。所谓冷却期制度,是指于交易合同成立后,
作为买方的消费者能够于壹定的期限内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消费
者取消合同时能够无条件的,于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变更的问题上,保护消费者
权益的立法和传统的合同法是截然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所确认的意思表示
变更和撤销权是无偿的和法的,消费者单方面就能够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负任
何责任[7]。于和解和调解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冷却期制度能提供给消费者莫
大的自由和保护。
(四)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行政保护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壹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均没有
专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8条规定:各级
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关联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各自得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
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运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
时调查处理。按该条的规定,各级工商局负责保护消费者利益,可是,于《消
法》颁布了相当长的壹段时间里,各级工商局且没有设立相应的机构。1998年
国家工商总局才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司,1999年才于各级工商局设立关联消费
者权益保护机构。可是其执法权限、执法水平和执法权威性仍然不能令人满意
[8]。
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投诉的范围不断扩大,消费争议的
解决已非工商壹个部门能够解决的了。除了工商,仍涉及到物价、质检、药监、
食品监督、旅游、卫生、房地产等诸多部门。致使消费者于消费争议解决过程
中遭遇各种困难。
放眼国外,很多国家均设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例如,
日本设有消费者保护会议,会长又内阁总理大臣兼任,会议设委员、干事,委
员有内阁总理从省厅正职或副职负责人中任命,干事则从行政机关中任命。于
各省厅、均、道、府、县、市、村,均相应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由经济
企划厅的国民生活局进行综合调整[9]。
因此,为了建立有效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修
改《消法》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明确各部门职
责,且于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协调机构,进行综合调整,以便根据不同的情况,
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完善司法诉讼途径
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
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
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于消费纠纷中,侵权对象往往是群体消费者,
而且这种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又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所
以,为群体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也是惩罚违法行为[10]。从这壹点上来见,也
应当完善现行诉讼制度。
所谓群体诉讼制度,是指诉讼的壹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壹人
或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由约束力的诉
讼[1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共同诉讼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
相对于共同诉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而言,群体诉讼的有相当大的优势。适用
群体诉讼,其人数不受限制,群体诉讼的代表人于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经全体
诉讼人授权即对全体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群
体成员也有效。实行群体诉讼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打击侵权行为极为
有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消法》存于的主要问题就是其规定的内容和现
实存于壹定的距离,而且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有力、高效的救济,这
是我国消费者问题存于的主要原因。对我国《消法》存于的问题,笔者主要提
出了三方面的建议,即修订《消法》内容、改革行政救济机制、设立相适应的
诉讼机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壹个很系统的工程,其改革发展需要政府、消费者
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致谢
首先,感谢南京农业大学法学系的老师们。正是因为有这些优秀的老
师,我于大学才能接受优秀的法学教育,学到法学的精髓,掌握运用法律
的能力,且将终生受益。
其次,感谢尹雪英老师的指导。她的严谨和远见卓识给我写论文提供
了莫大的帮助。
衷心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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