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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的付息期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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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的付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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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借款合同,从性质上而言通常为有偿合同。出借人出
借货币一般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货
币之后应当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问题在于,利息应当在什么时间交付?《合同法》规
定,利息交付的期限,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合
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
法》第 61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议;对于利息支付期限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实践中,对于利息支
付期限往往约定不明,例如通常会出现按季计息、按年计
息的约定。对于这些约定,就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即
按季结息的,利息支付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0日;按
年计息的,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 12月 20日。如果按照上
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支付日期,《合同法》规定,借
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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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两个问题:(1)借款人在向出
借人支付款项时未表明款项用途的,应当由借款人及时书
面确定是还本还是付息。未能及时确定的,如果已经发生
结欠利息的,按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习惯规则办
理。(2)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所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
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人
民法院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当进行收缴,如果出
资方尚未取得利息,则向借款方收缴。
【相关依据】
贷款通则(96)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
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
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
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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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
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
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
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
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
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
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
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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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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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
通知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
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0315]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
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
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
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
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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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X修正)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
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
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
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
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