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肃民眩成人..育事能íf根Journal of Adu\t Education of Gansu 2006年12月 第4期{总第63期}No. 4 (General No. 63 )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本出制度的若干思付泳(甘肃政法学院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本章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能性,并通过对人力资本出资的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制度、责任制度等的分析,旨在架构出人力资本出资的基本法律制度。关键词:人力资本出资;评估方法g评估制度;责任制度中图分类号:m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59(2006)04-0162-03 此,许多学者认为应该放宽对公司资本的限制,并允许人力一、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能性资本折股作为资本出资。人力资本出资是指人力资本主体以其自身的知识、体力二、人力资本出资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技能等进行出资的行为。在学术界对人力资本能否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存在而作为企业的出资有不同的看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投资的结果.按照舒尔茨等人法,有赞成的观点也有反对的观点.我们认为无论从理论上的观点,人力资本与劳动力并没有原则的区别,更多的是具还是实践上.人力资本出资都有其可能性。公司法意义上的有罔一性。从威廉·配第、弗朗索瓦·魁奈、杜阁到马克思,资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即由章程所确定的股东认对于劳动力价值的认识是非常一致的.他们都认为产劳动缴的出资总额。其特征是z第一,它是股东对公司的投资z第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Y按照费用法二,它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s第三,它是公司法人对外计算人力资本价值量.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忽视活劳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担保.由此可见,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在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从而忽视活劳动量在人力资主要具有两大功能.具体表现在2其一,对公司而言,它既是本价值量中的存在。我们通常把人力资本的价值构成分为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又是公司得以蕾运和发展的两部分g物化劳动部分,即生产人力资本所耗费的各种费用z物质基础,即蕾运功能z人力资本的膏运功能早已为经济学活劳动部分,即生产人力资本所耗费的增加的劳动。在价值界的学者们多次以理论和经验证据所证实。其二,对债权人的构成中.实际上以物化劳动价值代表价值。现存的人力资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本的价值计算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不区分价值形成与价值保障.即担保功能。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时的贡献。价值形成过程依然是成本耗费过程,而价值发挥作用资本总额必须达到法定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并制定了"资的过程即贡献过程又加进了活劳动。这两者在量上是存在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以此作为公司很大差异的,特别是作为人力资本载体的个人的差异更大。对债权人履约的信用担保。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公司资本的现实的人力资本价值评估较典型的方法有,(1)成本评这种担保功能是虚构出来的.因为公司成立后,公司实有资价法."成本评估中,是通过确定资产的重置成本来评估它本的数量将随着其营业状况的好坏而不断变化,公司的履约的原价值,在原价值的基础上减去资产折旧.得到资产的当能力也不断变化。而许多学者也对"资本三原则"提出了质前价值。这种方法依据的假设是z新资产的价值等于其寿命疑,认为资本确定原则会给公司的设立造成困难,从而降低周期内所提供的服务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咱o(2)市场评估设立效率,也可能导致公司筹集的资本闲置和浪费。可见,法。"市场评估即依靠市场上其他人一致确定的价值来评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注册资本的担保功能是虚构的.是某种资产的价值。","市场评估法分析的理论假设是g一份资人们心理的一种期待而已p从现实的角度看,它也并不能完产的市场价值与一份最近才转让的相似资产价格应相近"3.全起到立法时的预期目的。实际上,人力资本出资的这些功(3)收益评估法。收益评估是计算某一资产创造收入的能能"虚拟化"现象并非人力资本所独有,在非现金的物力资本力.它的假设是g未来经济收益等于占有这笔发育资产所用出资中也同样存在,如技术等无形资产和实物出资的超值估资金的当前现金流动值。价而形成的"掺水股"。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公司法中规定,上述三种方法虽然是常见的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在理"掺水股"的股东需负有补足出资、"挤出水分"的义务.鉴于论上甚至在逻辑上存在着一些问题o(1)成本评估法主要存一收稿日期:2006--10--27 作者简介:付泳0964--).甘肃定西人,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从事工商管理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基金项目:本文系甘肃政法学院科研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162
在的问题是z第一,忽视活劳动对于人力资本形成的作用。企业法》仅规定劳务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方法而成本评估法强调了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所耗费的各种费用.未规定委托法定评估机构的主要原因。由于人力资本的出如舒尔茨所列的各种成本项目,马克思所列的劳动力价值的资首先涉及的是出资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各利害关构成项目,当然也包括个人基础教育成本、专业学历教育成系人基于本身的利益驱动及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了解,可以本、在职学习和培训投资、健康投资等,对于人作为受教育者高效率、准确地界定人力资本的价值与相应的股份对价。第在各种学习的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却被忽略。按照二,公司实务中股东自己评估出资现物的最大弊端一-高估这种方法.著名历史学家庞朴的人力资本价值小于一个刚毕作价从而导致资本虚增、损害资本充实原则并损害其他股东业的本科生,数学大师华罗庚的人力资本价值比刚毕业的一与债权人利益一一可以通过责任配置机制加以有效地克服。个本科生要少得多.第二,混淆资本价值与资本所创造的价人力资本出资并非所有权的出资,而只是其使用权的出资.值.非常明显,新资产的价值在未投入生产过程之前和它投因此其出资存在一个有效期限的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的入生产过程之后所产生的价值是不同的,因为投入生产过程有效期限届满前终止(无论是因自动解散还是强制解散或破之后价值又加进了活劳动,这两者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另产),则人力资本出资者应对其未能实现的人力资本使用权外,如果这两者相等.那雇主又怎样从劳动者身上赚到利润?价值承担填补责任,以现金补足其价值,并由其他发起人承(2)市场评估法应该是最为现实、可行的人力资本价值担连带责任.这样,既能使人力资本所有者理性地对待其使评价方法,这是最直接的商品价格评价方法.但是,作为特用权的价值评估,又能使其他发起人对人力资本的高估进行殊商品的人力资本.具有比商品更加多的应用价值,其可变有效的制约。同时,为了防止公司发起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性也大得多。直接按照普通商品的价格评价方法存在的主益的可能性,在人力资本出资制度中可以规定人力资本股份要问题有g第一,不具备像评价普通商品那样的评价参照系,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从而保障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货币资本尽管这个参照系在不断完善z第二,由于人力资本的形成较与实物资本。普通商品复杂,用完全的市场评价可能会使人力资本的价值〈二〉评估监督.借鉴各国现物出资的评估监督制度,人与特定人力资本的真实价值相去甚远,从而不能正确评价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也须接受法定的监督,以保障其公开性、力资本价值.科学性.这些制度包括验资机构审核制度、股东决议制度和(3)收益评估法则完全混淆了资本的价值与资本所能创信息公开制度.造的价值.在舒尔茨给出的公式中,人力资本价值是购买人1.验资机构审核制度。众多国家的公司法均规定了现力资本所能够带来的净现值.这显然是人力资本所创造的价物出资评估的审核制度。在德国,依照其《股份法》的规定.值,在利润率一定的情况下.当然可以推算出人力资本的价凡存在现物出资的场合,应由法院在昕取工商会的意见后选值,但是,不能用它来代替甚至等同于人力资本价值。应该任设立审查人,对现物出资的价值进行审查.并提供书面的说.迄今为止.理论与实务中尚无完整、科学、系统的人力资审查报告.(欧盟的公司法指令》则要求现物出资场合,应当本评估方法,笔者也无力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更不可能提出由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指定或批准的一名或多名专家在公司一种人力资本的评估方法.从评估的角度看,由于人力资本成立或者被授权开业之前出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应载明与无形资产有着一些相同的特性,如元形性、资源性、高效构成对价的每一项资产、评估办法以及其价值与股份之间的关系,并予以公布。Ii>(法国商事公司法》也规定了类似的制性、垄断性(或独占性〉、长期性和不确定性等,这些共同性决定了在评估实务中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完全可以借鉴适用度.在我国,对现物出资的审查是分周两种机构承担的.一于人力资本的评估.是法定评估制度。由法定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现物出资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已经包含西方国家独立审查人三、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制度员的评估功能E二是法定验资制度。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上述评估方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人力资本的评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对股东的出资进估提供一种值得信赖的依据,但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行验证,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其进行的评估必然存在不准确性与较大的主观性。在评估2.股东决议制度。股东决议制度,是指对于现物出资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从法律角度看,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相(包括人力资本出资)的种类、作价数额由全体股东加以审议应的制度以限制、消除其不准确性与主观性所带来的弊端,并做出决议予以调整或认可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全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制度包括评估主体与评股东(或认股人)的利益,利用相互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确保用于出资的现物对公司经营的有益性及其评估作用的准估监督。(一)评估主体。在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中,我们认为首确性.防止现物的高估。由于有限公司中对现物出资种类及先应当予以考虑的评估主体是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原因在作价的认可在公司章程起草、认可阶段已经解决,因此股东于g第一,毕竟人力资本的评估方法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决议制度主要是针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普遍接受的科学的评估体系。虽然市场评价法可以提供3.信息公开制度。上述各种针对人力资本评估监督制一种基本的评估依据.但仍然存在众多的问题,这也是《合伙度的设计,核心是引入特定的主体对出资者进行制约,利用163
验资机构地位的独立性、知识的专业性、结论的权威性和广个著名判例中指出的g"股东的正常权利之一是自由地处置大认般人的利益制衡机制来消除高估现象。由于人力资本其财产.并向其选择的任何人转让之。"⑤人力资本所有者也与一般现物出资不同,不仅其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且应与其他股东一样,对其因人力资本出资而拥有的股份享有该人力资本的存量及其实际效用与其所有者密不可分,公司转让的权利与自由。股份转让的必要性,不仅在于这是投资的资本构成及实际运蕾均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信息相关,债自由的体现,是一种有利于股东收回投资、吸引潜在股东加权入既有权利也有必要加以了解,因此应当将有关的评估报入公司的制度安排.也在于它是公司外部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告作为公开的文件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容,通过股东"用脚投票"对其他股东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加以一定的制约与监督。在经济学理论看来,退出组织的四、人力资本出资的责任制度自由是对高成本监督的替代措施,是成员保护自己、制止其人力资本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现物出资,除了存在着一他成员偷懒的有效手段,股份的转让就是公司股东退出公司般现物出资可能出现的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风险外,还因为的一种主要途径。第二,人力资本股份转让的必要性还在于人力资本本身的特殊性而存在着特殊的风险,因此也需要建保障人才流动和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需要。人力资本出资不立相应的特殊责任制度,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人力资本的特同于一般的现物出资,在出资完成后还需出资者依照出资协殊风险表现在2第一,用于出资的人力资本使用权本身不能议和公司章程,在规定的年限内以规定的方式为公司使用其直接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从而不具有一般现物出资直接人力资本,并且因为出资者尚需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从而清偿债权的性质.第二,人力资本自身存在贬值可能性.第实际上限制了出资者的其他劳动选择。而人才流动作为人三,运用人力资本所产生的效益具有不稳定性。第四,人力才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机制,是经济发展和实现人才价资本的价值与运用完全依赖于其所有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值最大化所不可缺少的,劳动者择业自由则是《劳动法》赋予我们认为,针对人力资本出资存在的风险.应当建立如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不应因其从事的人力资本出资行为而被是制度加以防止与克服s第一,财产替代清偿制度.针对债剥夺.如果不允许人力资本股份的转让,则实质上剥夺了人权人不能直接获得作为出资标的的人力资本使用权用以清力资本所有者(劳动者〉重新选择的机会与自由,强制性地将偿其债权的风险,我们认为应当借鉴一般现物出资中的财产其利益与公司捆绑在一起.虽然有利于与公司形成真正的利替代制度加以克服。第二,人力资本评估调整制度。针对人益共同体.但在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时将导致人力资本所有者力资本价值的贬值可能性与不稳定性,建立人力资本评估调利益的重大损害。由于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与作用的发挥整制度,在一定期限内对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有者的主观能动性,如果出资者萌生映其价值的重大变化,并对相应的原始折价额进行调整,在退意,主动"关闭"其人力资本.即使强行规定其不得转让股贬值的情况下由出资者以其他财产填补差额。现有会计制份从而继续为公司提供人力资本使用权,其客观效果也并不度对于企业资产(包括实物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建立了一定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益,相反在出资者承受股权利提取减值准备制度以应对其贬值的风险,要求企业在期未按益损失的同时,公司整体也将随之而蒙受损失。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六、人力资本出资者的竟业禁止制度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此种减项.这一制度对人力资本出资的风险防范具有一定的启与一般出资者不同,人力资本出资者需要在公司中承担发与借鉴意义.第三,出资者强制人身保险制度。以人力资一定岗位的工作,并以约定的方式用其人力资本(即进行劳本进行出资的股东,应根据其人力资本折价额投保人身险,动)。因此,人力资本出资者负有按照公司章程使用其人力该保险的受益人为公司,以此对抗出资者可能遭受的各种意资本的义务.不得再在公司外从事人力资本的使用,亦即竞外风险.此种人身保险既不同于出资者以自己或其亲属为业禁止义务。人力资本出资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公司对受益人所投的保险,也不同于公司为其员工所投的保险,而其人力资本使用权的支配权而产生的,是由人力资本的依附是基于其人力资本出资即股东身份而投的保险。一旦出资性所决定的。者遭受伤病死亡等危险,其人力资本存量减少或灭失,则公注释:司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用以充实公司资本。①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2人民出版社.1975:193. ②舒晓椅.人力资本价值评估初探[J].经济管理.2003(13). 五、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份处理制度③冯子标.人力资本运营论[M].北京2经济科学出版社.在将人力资本出资额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其占2000: 154. 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成为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其他④刘俊海.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M].北京2法律出版社,出资现物不同.入力资本与出资者入身具有不可分离性,因2000 :20. 此其股份转让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与⑤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2法律出版规定.人力资本股份转让的必要性在于两个方面z第一,转手土.1999:65. 让股份是股东权利的必要内容。正如英国格林大法官在一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