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外信托公司业务
本章导读:美国开创了法人受托的先河,并以此促进了信托业务的发展,形成了规范的信托产业。本章以美国的信托机构开展的信托业务为主,结合日本等国情况,来介绍国外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本章重点分析国外个人信托业的种类、国外公司信托业务、国外公益信托业务以及其他信托业务。
第一节 个人信托业务
个人信托业务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务、其委托人是个人,受益人也是个人(但不一定是委托本人)。这种业务可分为两种:一是个人信托业务(狭义),一是个人代理业务。二者的区别在于个人的信托财产是否完全将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机构,前者完全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则不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随着个人信托业务的不断创新,信托与代理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故一般将两者统称为广义的个人信托业务。
一、财产处理信托业务
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
(一)合同信托
合同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人生前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
1.信托目的条款。
2.委托人条款。
3.受托人条款。
4.合同生效条款。
5.信托期限条款。
6.财务会计条款。
7.其他信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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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
1.遗嘱信托的主体
(1)委托人。遗嘱信托的委托人就是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日本民法规定“年满15岁者”具有表达能力的人始能有效地设立遗嘱信托,虽附有禁治产者也承认其具有遗嘱能力。
(2)受托人。
(3)受益人。遗嘱信托一定是他益信托,其受益人由遗嘱指定,若在遗嘱人死亡之前被指定的受益人已死亡则遗嘱信托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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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信托的客体
遗嘱信托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财产。日本《信托法》规定:构成信托财产的财产,在遗嘱人死亡时不属其继承财产时,原则上对其限度内的信托行为是无效的。
3.遗嘱信托的种类
(1)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
(2)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
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①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②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③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因失去亲人的悲痛,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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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遗嘱的内容
首先,遗嘱人应申请这份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取消此前他所立下的所有遗嘱之类的文件;其次,应有关于受托人(遗嘱执行人)的条款,以及对受托人的授权;再次,应指定受益人,详细说明受益人的资格、遗产的分配方式等内容。遗嘱还常包括若干特殊条款或附录。
5.遗嘱信托的程序
(1)签订个人遗嘱。
(2)确立遗嘱信托
(3)编制财产目录。
(4)安排预算计划。
(5)结清税收款项。
(6)确定投资政策。
(7)编制会计账目。
8)进行财产分配。
二、财产监护信托业务
财产监护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
(一)财产监护信托的主体
1.委托人。
财产监护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亲友,也可以是法院指派的,还可以是被监护人自己,如某人突染重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其间无力管理自己的财产,于是入院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财产实行监护,此时,他成为委托人。
2.受托人。
财产监护信托的受托人通常就是监护人。
3.受益人。
财产监护信托的受益人就是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即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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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监护信托的客体
财产监护信托的客体主要指被监护人的财产或父母、亲友提供的信托财产。这些财产所有权是否要转移到监护人手中,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三)财产监护信托的程序
1.编制财产目录。
2.管理和运用财产。
3.编报会计报表。
4.结束监护和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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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一)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信托
人寿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在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二)人寿保险信托的作用
1.信托机构依约领取、分配赔款,为受益人既减少事务,又可协调争端,排难解纷;
2.可为委托人保管保险单,避免寿险单遗失和失效的损失。
3.结合有财源保险信托,代为管理运用还可增加委托人的产业。
4.有的委托人将其他财产在遗嘱中指定信托机构与死后寿险赔款一并受托管理、运用,这可使受益人的财产借以统筹计划,通盘管理,收益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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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
1.个人保险信托和事业保险信托
个人保险信托的委托人(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一般的个人。
事业保险信托又称商业保险信托,是以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信托,这种信托是企业、组织为事业上的公共利益而设立。显然,事业保险信托属法人信托。
2.无财源的和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
1)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凭信托收取保险金的权利,保险费由委托人自己支付的人寿保险信托。
(2)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将为委托人每年必须交纳的保险费和收取保险金的权利一起信托,同时,信托机构有每年按期交纳保险费和代管理、运用待交保险费基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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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赠与信托业务
这是日本所特有的一种个人信托业务。
(一)特定赠与信托的主体
1.委托人。
任何个人均可以成为该信托的委托人,主要是亲属、扶养义务人以及急公好义者,但法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在日本仅限于信托公司或兼营信托业的银行。
3.受益人。
特别的重度残废人按规定是指下列人员,他们可成为受益人:重度的精神衰弱者、一级或二级身体残废者、原子弹炸伤者、常年卧床不起并需要复杂护理者中的重度者、年龄在65岁以上的重度残废者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重度战伤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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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赠与信托的客体
特定赠与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财产,故限定如下财产为其信托客体: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树木及其生长的土地、能继续得到相当代价的租出不动产、供特别残废者(受益人)居住用的不动产。信托财产在3000万日元限度内免征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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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代理业务
(一)个人代理业务的主体
1.委托人——被代理人
2.受益人
3.受托人——代理人
(1)代理人在具备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和良好的设备等条件下,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代理人的四项基本职责。即:①忠诚,②服从,③谨慎和尽力,④编报财会报告。
(2)代理人的权利主要分为两种:①明确的权利,这是指在书面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代理人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委托人明确授与的;②隐含的权利,这是指从明确的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例如,姐姐给妹妹100元钱,要妹妹为父亲买一条领带,这就是一个代理的典型事例,其中,姐姐是委托人,妹妹是代理人,妹妹明确的权利是为父亲买一条领带,而其中隐含的权利是挑选价廉物美的好领带。另外,代理人有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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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代理业务的客体
个人代理业务中的客体是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事宜。
(三)个人代理业务的种类
1.保管代理
(1)重要物品。
(2)贵重物品。
(3)有价证券。
2.辅助代理
辅助代理业务是信托机构向个人提供的有关有价证券方面的辅助性服务业务。
3.管理代理
信托机构受理管理代理业务时享有较大的权力,承担较大的职责,这些权力和职责在代理合同中具体确定,因而尚无统一标准。管理代理业务主要有两种,即证券管理代理和财产管理代理。
(1)证券管理代理
①有管理权的代理。
②提供咨询的代理。
(2)财产管理代理
①代理买卖地产的中间保管。
②代理发行“不动产分有证”。
③筹集建房资金信托。
④不动产的中介代理业务。
⑤不动产分让代理业务。
⑥不动产鉴定代理业务。
第二节 公司信托业务
公司信托是法人信托的一种,是由信托机构向公司法人提供的一种信托业务。公司代理是信托机构充当代理人或总代理人为公司法人代理有关证券方面事务的业务。公司代理与公司信托的显著区别就在于前者不存在财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公司信托业务主要有证券发行信托业务、商务管理信托业务、设备(动产)信托业务和收益债券发行信托业务。公司代理业务主要有:过户代理业务、登记代理业务、支付代理业务、交易代理业务、保管代理业务和其他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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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发行信托业务
证券发行信托是信托机构向公司法人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事务的信托,其中最常见的是抵押公司债券发行信托。
抵押公司债信托(或称发行公司债信托,因为实际工作中的公司债多为带抵押的)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代替债券持有者行使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信托业务。
押公司债发行信托业务的程序。
(一)接受信托业务
信托机构对发行公司的考察主要放在两个方面:
1.发行公司的情况。
2.公司债券的情况。
(二)签订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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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信托契约
信托机构执行信托契约,履行其职责开展信托业务。其程序和内容有:
1.准备资料。
2.证实债券。
3.交付债券。
4.结算账目。
二、商务管理信托业务
持有股票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可以得到分红,股票涨价时还可以增加收益,即享有收益权;另一方面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审查和批准公司经营的基本方针,即享有表决权。收益权和表决权是统一的整体。然而,信托业务中却把这二者割裂开来,单独将表决权进行信托,此即所谓的行使表决权信托,或称商务管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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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动产)信托业务
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信托业务。它是由设备的所有者即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即受托人签订信托协定,将设备信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到后者手中。
动产信托的优点:
1.从委托人角度看:
(1)通过出售信托受益权证书,可以尽早收回动产的贷款。
(2)在用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分期付款,扩大了动产设备的销路。
(3)由信托银行代办委托人延期收款的销售事务,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
2.从设备用户的角度看:
(1)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直至所有权。
(2)利用动产信托,能达到同通过借款和发行债券去筹资而取得设备的同样效果。这是因为用户分期付款的利息和现金,可以作税前处理。
(3)一般来说动产信托的时期达5年~10年,属长期性的,从而使用户能利用设备投产后的收益、折旧费用有计划地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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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债券发行信托业务
这种公司信托业务是为公共建设发行市政公债,其特点是债券的偿还是以公共设施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的。信托机构受托发行收益债券,负责债券的过户登记,负责接受公共设施产生的用于偿还债券的收益,并将收益分配给债券持有者。其他均与上述几种业务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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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代理业务
(一)过户代理业务
1.股票过户代理
2.其他证券的过户代理业务
(1)债券的过户代理业务。
(2)存单、委托表决权证书、登记过的股权购买书的过户代理业务,这些证券的过户代理业务的程序和内容跟股票的过户代理业务基本相同。
(二)登记代理业务
登记代理业务是代公司对记名证券(股票、债券)登记注册的业务。从事这一业务的信托机构(或其他机构)称为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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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代理业务
支付代理业务是代公司支付股票的股息、红利,以及债券的利息和本金等事务的业务。
(四)整合代理业务
整合代理业务是代公司办理有关证券变换方面事务的业务。主要包括:股票分割、股票转换、证券重整。
1.股票分割代理业务
2.股票转换代理业务
3.证券重整代理业务
(五)保管代理业务
保管代理业务主要是指信托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公司保存证券及其代理相关事务的业务。
(六)其他代理业务
1.优先股赎回代理业务
信托机构代理这项业务时,要负责证实公司董事会决议向信托机构发出的指示书与公司章程是否相符,向可赎回优先股的持有者发出赎回通知,接受用于赎回优先股的资金,以赎金赎回优先股,最后将已赎回的优先股票交给过户代理人。
2.股票认购代理业务
3.股票临时收据代理业务
股票临时收据是代替零额股份的票据,当股票临时收据积累到一定数额后就可以兑换成真正的股票。
4.购买代理业务
通常,公司的普通股是不可由公司买回或以其他形式收回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也可以购回其部分股票或不可赎回的债券,这项业务称为“购买”。
第三节 公益信托业务
一、公益信托的特点
1.与私益信托比较
(1)目的不同。
(2)设立不同。
(3)监督不同。
(4)终止不同。
2.与公益法人比较
(1)公益法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公益信托的设立不需注册登记,不是法人。
(2)公益法人要设置专职董事和职员以及办事场所,开销的费用较大,而公益信托则与之相反。
(3)公益法人是以永久性为前提设立的,公益信托则没有永存的必要。
(4)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而公益信托主要受信托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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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信托的目的
笼统地说,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究竟什么是公益,没有一个一成不变的普遍的客观的标准,因此,有关法律应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公益信托的主体
公益信托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管理人、受益人和经营委员会。
四、公益信托业务概述
(一)公共基金信托
1.社会公众信托。社会公众信托是指对由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公众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公共基金)进行管理和运用所设立的信托。
2.专项基金信托。专项基金是由宗教团体、专业协会、互助会、市民俱乐部或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设立的一种共同基金。
(二)公共机构信托
公共机构信托是为了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三)慈善剩余信托
这是一种形式较特别的慈善性信托。
(四)公共机构代理
公共机构代理是指信托机构为那些不能或不愿办理信托业务的公共机构提供的代理业务。
第四节 其他信托业务
一、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信托亦称年金信托,是信托机构受托对养老金进行管理,负责对定期积累的养老金的运用和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一种信托形式。作为养老金信托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办理信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受托人收到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后立即购买保障公司的个人养老金契约,待雇员退休后再交给雇员。
2.受托人按信托契约的规定将信托财产(现金或有价证券)加以运用,到雇员退休时,受托人再为之购入保险公司的个人养老金契约。
3.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和管理,当雇员退休或缺钱时,受托人从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中向雇员支付养老金。此即所谓的“金额受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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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成财产信托
按照日本1971年6月公布实施的《促进劳动者形成财产法》创立形成财产体系包括:①援助和促进劳动者以其工资的一部分进行长期储蓄的劳动者形成财产储蓄制度;②为了使劳动者形成储蓄由雇主筹资援助和促进劳动者的财产奖金(给付金)或基金制度:②以金融机构等积累的形成财产储蓄作为原资,使劳动者取得或改善自己住宅条件、开学所需的费用进行融资的劳动者形成财产的融资制度;④援助和促进劳动者以工资的一部分进行养老金储蓄的劳动者形成财产养老金储蓄制度。根据这些制度,信托业界于1978年1月创设形成财产信托业务。1975年10月创设形成财产奖金(给付金)信托业务。1978年11月创设形成财产基金信托业务,1982年10月创设形成财产年金(养老金)信托业务。
三、职工持股权信托
四、个人退休金储蓄信托
五、自我雇佣者的退休金信托
六、利润分享信托
七、储蓄计划信托
第四章 国外信托公司业务(试卷)
一、名词解释
合同信托 遗嘱信托 遗嘱执行信托 遗产管理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 人寿保险信
有财源人寿保险信托 无财源人寿保险信托 抵押公司债信托 商务管理信托
收益债券发行信托 公益信托 公共基金信托 社会公众信托 专项基金信托 公共机构信托 慈善剩余信托 慈善剩余年金信托 慈善剩余单一信托 共同收入基金信托 养老金(年金)信托 形成财产信托 形成财产奖金信托 形成财产基金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 个人退休金储蓄信托 自我雇佣者退休金信托 利润分享信托
储蓄计划信托
二、填空题
1.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 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
2.合同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契约)并在委托人 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
3.辅助代理业务是信托机构向个人提供的有关 方面的辅助性服务业务。
三、单项选择题
1.慈善机构将其所获的小额捐款集中进行信托的慈善剩余信托是( )
A慈善剩余年金信托 B慈善剩余单一信托 C共同收入基金信托 D养老金信托
2.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人,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委托给信托机构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人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人,这种信托叫( )
A财产监护信托 B财产处理信托 C特定赠与信托 D人寿保险信托
3.其中仅以雇员为委托人的信托是( )
A养老金(年金)信托 B形成财产信托 C形成财产奖金信托 D形成财产基金信托
四、多项选择题
1.公益信托的特点有( )
A指定受益人 B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C不指定受益人 D不需具备法人资格
E主要由法院监督
2.抵押公司债信托中受托人的主要职责( )
A代理发行债券 B提供抵押品
C代行抵押权 D提供担保
E参与发行公司经营活动
3.动产信托按照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通常可分为( )
A管理方式 B处理方式
C管理处理方式 D处理管理方式
E发行债券
五、判断题
1.一般来说,遗嘱执行信托比遗产管理信托的期限长。 ( )
2.财产监护信托重在护人;财产处理信托重在理财。 ( )
3.一般来说,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约。 ( )
六、问答题
1.简述遗嘱信托的程序。
2.简述人寿保险信托的作用。
3.简述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
4.简述公益信托的特点。
5.简述设备信托的优点。
6.商务管理信托发生与建立的原因。
7.简述辅助代理的职责。
8.简述抵押公司债信托的特点。
9.简述抵押公司债信托业务程序
10.简述公司代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合同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人生前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
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
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
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
财产监护信托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以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人,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人的信托。
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将为委托人每年必须交纳的保险费和收取保险金的权利一起信托,同时,信托机构有每年按期交纳保险费和代管理、运用待交保险费基金的义务。
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凭信托收取保险金的权利,保险费由委托人自己支付的人寿保险信托。
抵押公司债信托(或称发行公司债信托,因为实际工作中的公司债多为带抵押的)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代替债券持有者行使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信托业务。
商务管理信托即收益权和表决权是统一的整体信托,然而,信托业务中把这二者割裂开来,单独将表决权进行信托,此即所谓的行使表决权信托,或称商务管理信托。
收益债券发行信托是为公共建设发行市政公债,债券的偿还是以公共设施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的。
公益信托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公共基金信托就是为实现公共基金的宗旨而设立的信托。
社会公众信托是指对由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公众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公共基金)进行管理和运用所设立的信托。
专项基金信托,专项基金是由宗教团体、专业协会、互助会、市民俱乐部或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设立的一种共同基金。其宗旨是专门为了本团体自身发展或为某些被指定人谋取利益。为实现其宗旨,将基金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就是专项基金信托。
公共机构信托是为了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慈善剩余信托是指捐款者(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要求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其家庭的生活,而将其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性机构。
慈善剩余年金信托。这种信托的受益人称为年金受益人。受益人是捐款者自己或其遗嘱中被指定的人。年金受益人生前可获得以年金形式的不低于信托财产5%的信托收益,死后则信托财产(本金)和剩余收益全部归某一特定的慈善性机构。
慈善剩余单一信托,这种信托是慈善剩余年金信托的一种。即捐款人单独建立信托关系,一般数额较大,捐款人生前每年可以从其信托财产中得到一定比例的按当年市价计算的净值,死后则信托剩余全部归于某一确定了的慈善性机构。
共同收入基金信托,这种信托是指慈善机构将其所获的小额捐款集中成“共同收入基金”并将它进行信托,每个小额捐款者生前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以维持生活,死后的所有信托剩余转给该慈善性机构。
养老金信托亦称年金信托,是信托机构受托对养老金进行管理,负责对定期积累的养老金的运用和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一种信托形式。
形成财产信托是一般以雇员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的自益信托,雇主(企业)只是代扣代交信托金,信托银行是受托人,负责运用信托财产。
形成财产奖金信托是以雇主为委托人,以雇员作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因退出和加入的变动)的多数雇员,所以还必须设置信托管理者。
形成财产基金信托是以基金为委托人,以章程规定的加入者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 职工以买进本公司的股份为目的而设立“职工持股会”,用工资利奖金定期地买进本公司股份的制度。此制宣中以信托契约规定的业务称为职工持股信托。
个人退休金储蓄信托,这项业务是根据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案》的规定设立的,其做法是:个人从其总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一般不超过1500美元的现金)交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为之设立个人账户,到雇员退休时,将信托本金及收益支付给雇员个人,这是一种自益信托。
自我雇佣者退休金信托,这项业务是根据美国1962年通过的《自我雇佣者税收退休金法案》(亦即柯欧夫法案)设立的。由自我雇佣者出资,委托银行信托部门保管和运用,自我雇佣者退休时可获得一笔退休金。
利润分享信托,这是为使雇员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一种信托,公司是该信托的委托人,将每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并在一定时期后将信托本金及收益支付给公司的雇员。
储蓄计划信托,这项业务是公司把养老金计划和储蓄计划结合在一起而设立的种信托。委托人是公司,信托财产来自雇员的储蓄和公司的捐款两部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以及雇员退休时支付收益等。
二、填空题
1.死后
2.生前
3.有价证券
三、单项选择题
1.C
2.C
3.B
四、多项选择题
1.C D
2.A C
3.ABC
五、判断题
1. x
2. v
3. v
六、问答题答案要点
1.简述遗嘱信托的程序。
(1)签订个人遗嘱。
(2)确立遗嘱信托
①确认财产所有权。
②申请遗嘱执行人。
③通知有关债权人。
(3)编制财产目录。
(4)安排预算计划。
(5)结清税收款项。
(6)确定投资政策。
(7)编制会计账目。
(8)进行财产分配。
2.简述人寿保险信托的作用。
(1)信托机构依约领取、分配赔款,为受益人既减少事务,又可协调争端,排难解纷。
(2)可为委托人保管保险单,避免寿险单遗失和失效的损失。
(3)结合有财源保险信托,代为管理运用还可增加委托人的产业。
(4)有的委托人将其他财产在遗嘱中指定信托机构与死后寿险赔款一并受托管理、运用,这可使受益人的财产借以统筹计划,通盘管理,收益更大。
3.简述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
(1)按委托人(投保人)和受益人分:个人保险信托和事业保险信托
(2)按有无保费来源的信托财产分: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和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
4.简述公益信托的特点。
(1)与私益信托比较
①目的不同。私益信托是完全力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而公益信托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②设立不同。私益信托的设立是以信托行为(契约或遗嘱)为依据;而公益信托的设立除了信托行为之外还必须取得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许可。
③监督不同。一般来说,私益信托受法院监督;而公益信托主要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④终止不同。私益信托可以因中途解除契约而终止,信托终止若因解除合同者,则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所有;若有其他原因,对信托行为新规定的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其信托财产应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而公益信托一般不得中途解除合同,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受托人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于类似目的,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见《信托法》第七十二条)
(2)与公益法人比较
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的目的都可以是为了公益事业,但二者又有很大的区别:
①公益法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公益信托的设立不需注册登记,不是法人。
②公益法人要设置专职董事和职员以及办事场所,开销的费用较大,而公益信托则与之相反。
③公益法人是以永久性为前提设立的,公益信托则没有永存的必要。
④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而公益信托主要受信托法的限制。
5.简述设备信托的优点。
(1)从委托人角度看:
①通过出售信托受益权证书,可以尽早收回动产的贷款。
②在用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分期付款,扩大了动产设备的销路。
③由信托银行代办委托人延期收款的销售事务,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
(2)从设备用户的角度看:
①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直至所有权。
②利用动产信托,能达到同通过借款和发行债券去筹资而取得设备的同样效果。这是因为用户分期付款的利息和现金,可以作税前处理。
③一般来说动产信托的时期达5年~10年,属长期性的,从而使用户能利用设备投产后的收益、折旧费用有计划地偿还贷款。
6.商务管理信托发生与建立的原因。
①委托人在业务上处理不得法,经营不振,需要有专业人才和可靠的经营人员来改进经营管理,振兴业务;②委托人在营业顺利的时候,谋求施行某种新方针,谋求有经验懂业务的人来加强管理,使之更加兴旺;③委托人试图增加对公司的影响或避免股份被侵占;④股份公司的决策人员由选举产生,经理或副经理等人员由董事会招聘,都有一定的任期,任满改选,办事和决策人员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作用和经营方法,倘若把经营决策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则有利于事业的持续发展。
7.简述辅助代理的职责。
信托机构提供辅助代理业务时,除了承担部分保管职责外,尚须承担以下职责:
(1)收取股息和利息或分红,收取到期债券的本金、到期的抵押品等收人事务。
(2)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支付或再投资等的支付事务。
(3)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购买、出售、支付或获得有关证券的交易事务。
(4)通知有关事宜,如债券催款,股票认购,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违约,招标,以及采取有关债券保护性措施,办理有关有价证券的税务事宜等。
(5)提供有关收入、支出及资本项目的定期会计报表。
8.简述抵押公司债信托的特点。
(1)抵押公司债信托中的受托人并不具有财产的所有权,除非发生违约情况时,受托人才具有这一权力;
(2)对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来说,这种信托中的受益人常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债券的不断交易而不断变换;
(3)这种信托中的受托人同时对债券发行人的持有人负有信托职责(对债券发行人负有发行债券之职责,对债券持有人负有保管抵押物品之职责),而在一般信托中,受托人只代表受益人的利益。
9.简述抵押公司债信托业务程序。
(1)接受信托业务
抵押公司债信托的建立首先由发行公司申请,信托机构接到申请后,经过考察发行公司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后,接受该信托业务。信托机构对发行公司的考察主要放在两个方面:
①发行公司的情况。
②公司债券的情况。
(2)签订信托契约
主要内容有:
①介绍性条款
②抵押物品条款
③债券证实条款
④以新赎旧条款
(3)执行信托契约:
①准备资料
②证实债券
③交付债券
④结算账目
10.简述公司代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过户代理业务
过户代理业务是指与股票的所有权转让相关的代理业务,通常又称为转让代理业务。
①股票过户代理
②其他证券的过户代理业务
a.债券的过户代理业务。信托机构在办理债券的登记和过户代理时被称为登记代理人,它主要负责记名债券的过户代理业务。
b.存单、委托表决权证书、登记过的股权购买书的过户代理业务,这些证券的过户代理业务的程序和内容跟股票的过户代理业务基本相同。
(2)登记代理业务
登记代理业务是代公司对记名证券(股票、债券)登记注册的业务。
(3)支付代理业务
支付代理业务是代公司支付股票的股息、红利,以及债券的利息和本金等事务的业务。
(4)整合代理业务
整合代理业务是代公司办理有关证券变换方面事务的业务。主要包括:
①股票分割代理业务
②股票转换代理业务
③证券重整代理业务
(5)保管代理业务
(6)其他代理业务
①优先股赎回代理业务
②股票认购代理业务
③股票临时收据代理业务
④购买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