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67号附件五),参照国际惯例及实务操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即期和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等单据)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项下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审查审批纳入CM2002信贷管理台帐系统(以下简称“CM2002系统”)管理;营业部国际业务部通过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ISEE系统”)进行相关交易和会计账务处理,完成融资款项的发放和归还操作。支行可登陆国际结算系统,查询、统计本支行的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严禁系统外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
第五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集中由营业部国际业务部进行技术性审查。国际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性质做出占代理行授信或占客户授信业务的属性认定,并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
第六条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占代理行授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融资业务:
(一)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二)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
(三)开证行(保兑行)在代理行管控系统内结算类授信额度充足或我行分支机构。若代理行授信额度不足或尚处核定中,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可按照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程序经有权人同意后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并直接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存在不符点(瑕疵),或单据虽存在不符点(瑕疵)/不利的软条款/限制他行议付, 但单据已被开证行(保兑行)明确书面同意接受;或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被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
第七条 凡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均属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占客户授信),支行须按照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逐笔审查客户资信风险,落实相关足额有效担保措施(如需)。
第八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融资利息的计收方式为预收或者后收两种,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应采取预收模式。融资发放时,预估利息和预估海外行费用先行在押汇/贴现金额中扣除,待出口收汇时,再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收取。国际部对押汇/贴现的利率、期限和最高融资金额做出建议,支行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融资需求后,在符合《细则》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押汇/贴现金额、利率及融资期限。
第二章 部门分工
第九条 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以及公司业务、授信审批、信贷管理等部门应与支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贷后管理等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支行职责
1、公司业务部(含小企业部)职责
(1)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贷前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申请资格、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信用状况以及对外担保状况等;负责对担保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确认,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发起并进行业务的CM2002系统信贷流程审查审批;
(2)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融资发放后,对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对货物销售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负责敦促客户到期备足资金,偿还融资本息;
(3)负责整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相关档案材料,按营业部相关要求移交信贷作业监督部门,并对信贷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在预计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到期前出口收汇困难时,负责督促客户筹措资金归还融资。
2、会计结算部门(营业室)职责
(1)负责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确保业务受理依法合规;
(2)负责核对申请资料上的签署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3)负责核对会计账务,确保会计账务处理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4)负责ISEE系统相关会计账户管理以及会计凭证、记账清单、回单联、核销联以及业务确认书的打印。
(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职责
1、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涉及外汇管理政策、国际惯例以及业务受理是否符合总行、营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对采用贸易融资核准方式办理的业务进行核准,出具最终核准意见;
2、负责对代理行资信、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核定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3、负责外币信贷计划指标(国际贸易融资)的管理工作;
4、负责在营业部转授权权限内,登陆ISEE系统下载CM2002系统产生的准贷证完成融资发放和归还操作;负责进行业务的相关账户管理、账务核对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工作;
5、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相关报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三)营业部公司业务部职责
负责营业部直接营销客户的营销和客户关系的维护。
(四)营业部授信审批部职责
1、负责法人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额度的核定;
2、负责按照《营业部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工银粤银办发[2007]473号附件1,以下称《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的相关要求,对采用核准方式办理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业务,对授信使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和确认,出具核准意见;对采用审查审批方式下超支行信贷审批权限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进行信贷审查和审批。
(五)营业部信贷管理部职责
1、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信贷作业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2、负责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核并移交营业部综合档案管理中心,由其进行档案保管工作。
第三章 授权与授信
第十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占客户授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有关客户准入条件及担保要求、业务有效期和付款期限等内容按照总行、营业部现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单笔信贷审批权限按年度公司客户信贷业务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支行应根据营业部对申请企业的授信管理要求,按照《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核准方式或审查审批方式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占代理行授信)纳入代理行授信管理,单纯支用代理行结算类授信额度,不占用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占客户授信)纳入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占用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
第十三条 受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资信、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以及出口企业的资信及授信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综合考虑出口收汇风险,包括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以及付款地区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原则上不办理被制裁国家/地区、外汇管制国家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贴现业务的客户除须满足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规定的准入条件之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有良好的制单能力,在我行无不良的结算记录;
(二)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等;
(三)事先与我部签订《出口押汇/贴现协议》(下称“协议”,附件6-1),办理业务时逐笔提交《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下称“申请书”,附件6-2)。
对于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占代理行授信)不受上述第(二)款限制,但押汇/贴现融资款项应优先归还我行贷款和融资本息。
第十五条 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的信用证必须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占代理行授信)处理流程:
(一)客户直接或经支行向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提出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申请,递交《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正本、全套出口单据等相关资料;
(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审核单据,完成ISEE系统相关交易操作,打印寄单面函,随附全套单据对外寄出。对经审核完全符合本细则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占代理行授信)办理要求的,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登陆代理行管控系统,预留扣划开证行(保兑行)结算类授信额度,打印《中国工商银行外资代理行授信额度预留成功确认书》;
(三)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填写《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附件6-3)中“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填写”栏,钩选“属代理行风险,可使用代理行授信额度控制”选择框,加注建议的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到期日以及预扣费用等内容,并加盖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公章后,先传真后交换原件至支行;
(四)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向营业部资产负债与管理信息部申请国际贸易融资贷款指标;
(五)支行负责核实客户《申请书》上的签署,在《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传真复印件上“支行填写”栏中,据实钩选“贸易背景及印鉴审核”栏中的选择框,并填写支行决定的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起息日、以及融资到期日等内容。支行须在收到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传真件当日,将已填妥的《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传真复印件传真至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六)支行公司业务部对申请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占客户授信)业务,支行还须对企业准入条件、担保的落实情况以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办理的,出具《贸易融资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同时在CM2002信贷管理台账系统发起业务申请。
(七)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登陆代理行管控系统预留扣划开证行(保兑行)结算类授信额度,打印《中国工商银行外资代理行授信额度批复单》,并在融资发放翌日将该批复单交换至支行;
(八)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登陆ISEE系统进入相关交易操作界面,根据支行填写并回传的《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据实录入相关信息,并下载“贸易融资综合准贷证”,完成融资款项发放处理;
(九)支行登陆ISEE系统,打印《客户回单联》交客户;
(十)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收到头寸时,登陆ISEE系统进入BETSET交易界面,办理融资款归还手续,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十一)支行登陆ISEE系统,打印《客户回单联》及《核销专用联》交客户。
第十七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占客户授信)处理流程:
(一)客户直接或经支行向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提出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申请,递交《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及其修改(如有)正本、全套出口单据等相关资料;
(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审核单据,完成ISEE系统相关交易操作,打印寄单面函,随附全套单据对外寄出。对经审核不能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办理(占代理行授信)要求的,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填写《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中“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填写”栏,钩选“非代理行风险,应占用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选择框,加注建议的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到期日以及预扣费用等内容,同时出具《贸易融资业务技术性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国际部审批意见”,附件6-4)。《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和《国际部审批意见》加盖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公章后,先传真后交换原件至支行;
(三)支行在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客户资信、财务、经营状况,落实客户授信额度及有效担保措施后,在《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传真复印件上“支行填写”栏中,分别就“贸易背景及印鉴审核”、“担保描述”、“所申请的业务描述”以及“授信情况”四大类内容据实钩选并填写完整。最后支行须将填写完整并已加盖支行行章的《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传真复印件传真至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同时在CM2002信贷管理台账系统发起业务申请。支行应根据营业部对该客户的授信管理要求,按照《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的相关要求,选择采用贸易融资业务的核准方式或审查审批方式进行流程审批;
(四)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向营业部资产负债与管理信息部申请国际贸易融资贷款指标;
(五)CM2002系统审查审批流程完成后,支行向ISEE系统发送“贸易融资综合准贷证”。
(六)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登陆ISEE系统进入相关交易操作界面,根据支行填写并回传的《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据实录入相关信息,并下载“贸易融资综合准贷证”,完成融资款项发放处理;
(七)支行登陆ISEE系统,打印《客户回单联》交客户;
(八)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国际部收到头寸时,登陆ISEE系统进入BETSET交易界面,办理融资款归还手续,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九)支行登陆ISEE系统,打印《客户回单联》及《核销专用联》交客户。
第十八条 已叙做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占客户授信)的远期单据,若该单据经开证行(保兑行)有效承兑(承付),且开证行(保兑行)结算类授信额度充足,则原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占客户授信)可以转化为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占代理行授信),此时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使用代理行授信额度进行控制,无需占用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一)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登陆代理行管控系统,预留扣划开证行(保兑行)结算类授信额度,打印《中国工商银行外资代理行授信额度批复单》交换至支行;
(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出具《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风险转化认定通知书》(附件6-5),先传真后交换其原件至支行,支行据此登陆CM2002系统进入“担保合同台账”界面新增保证合同,再在“贷款和展期合同台账”界面选择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担保方式,点击确认键后系统将自动恢复原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占客户授信)占用的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
第十九条 对已办理了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押汇/贴现融资款项必须首先归还打包贷款融资本息,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十条 已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的出口收汇款项,应首先归还我部押汇/贴现本息,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十一条 允许客户以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融资款项。
第二十二条 当出口收汇金额不足以偿还融资本息时,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就差额部分直接借记支行待清算外汇资金账户并以NOTES方式通知支行,支行须及时向客户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出口单据款项如未能在预计合理期限内收汇,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催收,并向客户行使追索权。在预计业务到期前出口收汇存在困难时,支行应依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敦促企业筹备好资金后,通知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作融资返还处理,避免出现融资逾期。
第二十四条 若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单据出现拒付、减额或退单等情况,营业部国际业务部须及时通知支行客户经理,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我部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款项逾期7个工作日以上的应转为不良,逾期利息按我行现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罚息标准加罚客户利息。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我部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等情况,而未能偿还我部融资款项的客户,应立即停办该客户所有的贸易融资业务(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外)。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融资款项发放后,支行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国际部应随时关注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出口收汇情况,了解开证行(保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的政局、暴乱、战争、经济危机、受制裁及金融政策和秩序等情况,同时监测开证行(保兑行)的资信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最高融资金额不得高于该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第二十九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融资币种通常情况下要与单据币种一致。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则应在切实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要求客户按押汇币种和金额偿还我行融资款项。
第三十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融资期限为:
(一)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期限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最长不超过60天;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期限应在开证银行承兑付汇日后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360天;
(三)对于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的押汇期限应按正常收汇天数估算,最长不超过360天;
(四)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不得办理展期。超过上述期限规定的,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十二条 融资计算公式为:
客户实收金额=押汇/贴现金额-我行费用-预估利息-预估他行扣费
其中,我行费用=寄单手续费+邮电费
预估利息=押汇/贴现金额×年利率×预估期限÷360
预估他行扣费原则上为500美元
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押汇预估期限为60天;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押汇预估期限为预计单据被承兑/承付的日期+5~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但最长不超过360天;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贴现,贴现预估期限为承兑/承付日+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但最长不超过360天。
第三十三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需待出口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核销专用联》交客户。
第三十四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应建立台账登记制度,相关业务资料管理应按照营业部国际贸易融资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档案资料的归集由支行负责根据营业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作业监督要点的要求,进行及时整理与移交。
第三十五条 营业部国际业务部须加强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项下的收汇考核工作,了解开证行付款效率及经营作风,积累代理行资料。如遇代理行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为等值5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我部须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并按营业部法律事务部门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国际贸易融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融资利息按照融资币种,使用501004贸易融资利息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一)发放出口押汇/贴现时:
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借: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123003)/出口贴现(123004)
贷: 236008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预估利息和预扣他行费用)
贷:511019 中间业务收入—信用证业务收入(我部费用)
贷:201099 其他单位活期账户客户账户-申请人户(融资净额)
(二)出口收汇时:
当实际利息和他行费用与预估的一致时,
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借: 236008 其他应付款(RFC与ISEE接口户)
借:236008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预估利息和预扣他行费用)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123003)或出口贴现(123004)
贷:501004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当实际利息和/或他行扣费大于预估时,
(1)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借: 236008 其他应付款(RFC与ISEE接口户)
借:236008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预估利息和预扣他行费用)
借:236008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123003)或出口贴现(123004)
贷:501004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2)支行:
借:201099 其他单位活期账户客户账户——申请人户
贷:236008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
3、当实际利息和/或他行扣费小于预估时,
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借: 236008 其他应付款(RFC与ISEE接口户)
借:236008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预估利息和预扣他行费用)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123003)或出口贴现(123004)
贷:501004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贷: 201099 其他单位活期账户客户账户——申请人户
(三)客户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出口押汇或贴现款项时:
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借:201099 其他单位活期账户客户账户——申请人户
借:236008 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外汇资金(预估利息和预扣他行费用)
贷:国际贸易融资—出口押汇(123003)或出口贴现(123004)
贷:501004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客户准入条件、授信额度管理、担保等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按照总行、营业部有关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如遇变动和调整,以变动或调整后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实施细则》(工银粤营办发[2005]66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6-1 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6-2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6-3 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出口)
6-4 贸易融资业务技术性审查意见
6-5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风险转化认定通知书
附件6-1 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向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出口押汇”是指乙方将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单据)项下的款项让渡给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后,由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出口单据/票据进行有追索权融资的行为。
“出口贴现”是指甲方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业务项下已经开证(保兑)银行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行为。
第二条 本协议书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信用证项下和/或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每笔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甲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并按照甲方规定确定押汇/贴现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三条 甲方权利:甲方在占有、控制、储存、转运、拍卖和变卖本协议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单据和货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市场风险和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其他任何种类的风险、费用和相关利息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在未收到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款项的情况下,有权处分有关单据及票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尚欠甲方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项及有关利息、违约金、各种银行费用等。
第四条 乙方同意将出口收汇款项直接汇入甲方账户,由甲方从出口收汇款项中直接扣还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余额划入乙方账户,并对乙方保留追索权。如发生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付款人以任何理由拒付、延迟付款或者所收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的押汇/贴现本息及有关费用时,乙方保证另筹资金偿还甲方,并授权甲方可从乙方账户中主动扣收。扣收后如尚不能全部清偿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直至还清为止。乙方同意甲方在行使追索权时,乙方不以贸易合同纠纷、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如开证申请人自称已向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事实上未向甲方付款)或存在其他司法障碍等理由拒绝偿付甲方。
第五条 乙方对提交给甲方的所有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负责。甲方有权选择有关代理行,并对电文传递错误,代理行破产倒闭及各类不可抗力等情况免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与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有关的出口信用证业务按国际商会最新并已执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按国际商会最新并已执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第七条 经乙方签字生效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还款:乙方保证在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到期日之前以收到的出口单据票款或者自有资金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全额还款,也可分期还款。在乙方提前分期归还本金情况下,未偿还利息部分,按未归还本金余额计收。
如乙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力:
1.对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罚息率 )。
2.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
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有关单据、货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同时,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2.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合同和/或上述出口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十条 违约责任:如发生乙方在本协议第九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及/或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和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及/或乙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及/或乙方没有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等,所有未偿还的款项将被视为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十一条 放弃: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附件6-2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支行
我单位就以下出口业务向贵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
开证(保兑)银行: ,信用证编号: ,
发票号: ,提单号(如有): ,
对外索汇金额: ,申请押汇/贴现币种与金额: ,
申请押汇/贴现利率: 个月LIBOR + % ,
我单位保证承担已与贵行签署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并且特此申请(钩选以下选择框):
(全部押汇/贴现款项划入我单位以下账户:
(原币贷记账号为: ;
(结汇贷记账号为: 。
(部分押汇/贴现款项原币划入我单位以下账户,剩余押汇/贴现款项结汇划入我单位以下账户:
即 (填币种与金额)原币贷记账号为: ;
剩余 (填币种与金额)结汇贷记账号为: 。
申请单位(名称与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3
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情况((适用出口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出口)
支行填写
审批表编号:
客户名称
信用评级
发起单位填写(支行或营业部国际部)
业务种类
□出口押汇 □出口贴现 □信用证保兑 □买断型出口双保理 □非买断型出口双保理 □其他_________
客户申请日期
2007年 月 日
银行受理日期
2007年 月 日
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填写
信用证相关描述
信用证项下交单
我行编号:
金额:
货品描述
进口国或地区
代理行授信额度
□ 有 □ 无
信用证有无软条款
□ 有 □ 无
单据有无不符点
□ 有 □ 无
是否全套物权单据
□ 是 □ 否
信用证种类
□即期 □...天远期 □汇票已承兑 □汇票未承兑
风险认定
□属代理行风险,可使用代理行授信额度控制 □非代理行风险,应占用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属代理行风险,可使用代理行授信额度控制 □非代理行风险,应占用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 □应同时占用公司法人客户授信额度和代理行授信额度
□因需使用代理行授信额度,请支行务必在融资发放的当日将此表加盖公章后先传真后交换复印件至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融资品种风险系数
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建议:
融资金额:
利率:
预扣海外行费用
预扣我行费用
融资到期日:
以上意见由国际业务部出具
审查人:
审查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 公章
支行填写(凡使用代理行授信额度的业务,请支行在融资发放的当日将此表加盖公章后先传真后交换复印件至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企业经营情况比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是 (另附说明) □ 否
贸易背景及印鉴审核
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 是 □ 否
业务申请书的印鉴是否核实无误?
□ 是 □ 否
货品变现难易程度
□易 □一般 □难 □鲜活货品
担保描述
是否担保
□ 是 □ 否
担保方式
□信用 □ 保证 □抵押 □质押
所申请的业务(包括出口押汇、出口贴现、融资性保理)描述
融资金额
□外币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
指标是否落实
□是 □否
利率
起息日
___年__月_日
融资到期日
___年__月_ 日
经支行审批,确认(请在公式下面填写具体数额):
融资金额-融资金额X利率X天数-预扣海外行费用-预扣我行费用=申请人实收金额
授信情况
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申请时点融资加权风险值
本业务融资加权风险值
是否在《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额度内
□ 是 □ 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调查人:
调查负责人:
审查人:
行长:
支行公章
注:若属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占代理行授信)业务,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填写本表“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填写”栏,钩选“属代理行风险,可使用代理行授信额度控制”选择框,加盖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公章,先传真后交换原件至支行;若属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占客户授信)业务,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填写本表“营业部国际业务部填写”栏,钩选“非代理行风险,应占用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选择框,同时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本表与技术性审查意见先传真后交换支行。本表作为支行调查报告的附件,经行长签字确认后扫描入CM2002系统。
附件6-4
贸易融资业务技术性审查意见
审批表编号:
贸易融资类型:
申请支行:
我行编号:
申请人:
押汇金额:
押汇利率:
期限:
运输单据:
国际业务部技术性审查意见
国际业务部审查人: 年 月 日
国际业务部审查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 年 月 日
附件6-5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风险转化认定通知书
支行:
RE: BP编号 ,单据到期日: ,
出口押汇编号:
出口押汇金额:
出口押汇起息日: ,出口押汇到期日:
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以下简称“开证行”)名称:
代理行管控系统流水号(CIS编号):
鉴于开证行做出的有效承兑/有效承付行为,加之开证行在代理行管控系统内结算类授信额度充足,上述已叙做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占客户授信),现认定为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占代理行授信)。
特此通知
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出口结算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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