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商务标和
技术标
厦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集美购物广场 工程
建设单位: 厦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二 OO 年 月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名称(盖章):
招标人法人代表(盖章):
招标人地址:
邮政编号: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签发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1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
二、投标须知············································3
(一)总则··············································3
(二)招标文件··········································4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2
(五)开标··············································14
(六)评标··············································15
(七)合同的授予········································19
第二章 合同条款·········································22
一、通用条款············································22
二、专用条款············································22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31
一、合同协议书··········································31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31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31
第五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31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32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35
一、投标函··············································36
二、投标函附录··········································37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8
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书··································39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4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61
一、施工组织设计········································62
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62
三、项目分包情况········································62
四、辅助资料············································62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工 程 名 称
厦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集美购物广
场项目
2 建 设 地 点 厦门市集美区乐海路 1号嘉庚体育馆
3
建 设 规 模
结构类型及层数:框架地下室一层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工程类别: 房建建筑工程
4 承 包 方 式 施工总承包
5
质 量 标 准 质量标准:
6 招 标 范 围
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包含: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
面、建筑给水排水以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
消防等)
7 工 期 要 求
2011 年 11月 11日计划开工,
施工总工期: 180 日历天
8 资 金 来 源 自筹
9 投标人资质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 二级以上(含二级)
10 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 综合单价
11 投标有效期 为: 3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2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60 万元整。
交款时间:2017 年 8 月 1 日 时 分前。
帐户名称:厦门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厦门集美支行。
帐号:7334110182600071618。
13 踏 勘 现 场 集合时间:2011 年 8 月 5 日 时 分
集合地点:厦门市集美区乐海路 1号嘉庚体育馆
14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时间:2011 年 8 月 11 日 时 分
地点: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5
领取招标文件补充文
件(答疑纪要)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上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北称山路便
民服务中心三楼)
16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 份副本
17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
截止时间
收件人:
地点:上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北称山路便
民服务中心三楼)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 分
18 开 标
地点:上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北称山路便
民服务中心三楼)
时间:200 年 月 日 时 分
19 评标方法和标准 按投标须知第 款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20 履约保证金金额 %或 元
21 招标文件资料费: 元
特别说明: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自相矛盾、
多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的条款内容时,请在购买标书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向招标人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及评标办法提出质疑。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项-5项;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前附表第 6项;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前附表第 7项。
3.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项,其中部分资
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项;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具
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有效地履行合同。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踏勘现场
6. 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3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
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
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
不负责;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
目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
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
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
自理。
(二)招 标 文 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除 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它补充修改
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
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 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
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
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
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
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
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 天以书面形式
向招标人提交。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作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
会上进行解释。
9.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
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
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尽快以
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
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
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在修
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
件均使用中文。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内容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
投标保证金;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报价采用统一格式。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式:(不得随意修改)
(1)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
(2)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说明;
(3)投标总价;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6)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9)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0)零星工作项目及计价表;
(11)主要材料价格表;
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4)措施项目费用计算表(一);
(5)措施项目费计算表(二);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
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或设计方案
(1)各分部分项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1)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辅助资料
(1)投标人一般情况;
(2)年营业额数据表;
(3)近三年竣工的工程一览表;
(4)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5)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6)类似工程经验;
(7)现场条件类似的合同的施工经验。
1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
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
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单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
的方式进行报价;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 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
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
价或总价的依据;
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
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
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
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合同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 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
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
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
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
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
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
时设施工作。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措施费用必须
充分保证,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的弹
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
本工程报价编制依据: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和工程量清
单、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自
身情况,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的信息,或参照本省颁布的“计价依据”
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14.投标货币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
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
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
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
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
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
须知第 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提交投标保
证金(逾期不予受理),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
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形式,
出票单位名称应与通过资审的法人名称相一致,否则该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保证金由上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人在缴
退投标保证金时须由本单位的交易员到场办理,并随带《交易员证》,否则
不予受理;
帐户名称: 上虞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号:7334110182600071618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
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 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
按本须知 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
相应延长;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3天内予以退还(不
计利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5条规定签订合同并
按本须知第 36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 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 30条规定修正报价;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
标人应按照前附表第 14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
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
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3天,
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第 15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派本单位的交易
员领取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纪要),并随带《交易员证》,否则不予受
理。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
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
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
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
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
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
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正本、副本)和技术部分(正本、
副本)分别包装在二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封套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200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除了按本须知第 款、第 款和第 款所要求的识别字
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封套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 22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按内层封套上标明
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 款、第 款和第
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
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
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
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7项规定;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 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
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个的,招标人
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或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
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9条
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
修改”或“撤回”字样;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根据本须知第 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
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
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 标
24.开标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
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应随带
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身份证,交易员应随带交易员证原件及身份证;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按本须知第 25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由招标人或由公证机构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
本投标须知第 款规定;投标人法人代表或他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
理、交易员其中之一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
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
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不得进入评标: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 19条的密封和标记的;
本须知第 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 款规
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
辨认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
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
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或项目经理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 评 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
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
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
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
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
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
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
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
人应采用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 31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
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才
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
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
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
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
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所
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
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
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有重大偏差者,则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下列情况
属于重大偏差: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
有瑕疵;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授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
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回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
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投标报价文件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措施费用低于《浙
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的;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低于《上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作业
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虞政办发(2007)196号的规定计算报价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
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的;
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2%投标价(含)以上;
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擅自作变动、补充和修改,或因自
身原因有重大漏项;
工程量清单报价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造价员专用章
的;
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报价要求的。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
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
表示的金额为准;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
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
单价。
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
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2%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
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
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2%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
效标;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
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
影响评标工作。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9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 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
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
人。
评标方法和标准
具体详见评标办法。
中标人的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
定中标人按照国家计委等 7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12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
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3.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 31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
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
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4.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
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
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6.履约保证金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 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中标人应
按前附表第 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
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9年 12月 24日印发了依据《合
同法》进行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通 用 条 款(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
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
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
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
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
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
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
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
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
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
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
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
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
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
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
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
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
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
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
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
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
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
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
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
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
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
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
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
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
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
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
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
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
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
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
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
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
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
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
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
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
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
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
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
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
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
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
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
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
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
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
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
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
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
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
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
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
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
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
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
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
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
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
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
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
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
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
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
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
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
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
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
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
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
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
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
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
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
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
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
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
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
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
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
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
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
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
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
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
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
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
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
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
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
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
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
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
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
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
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
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
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
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
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
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
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
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
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
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
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
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
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
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
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
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
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
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
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
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
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
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
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
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
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
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
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
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
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
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
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
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
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
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
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
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
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
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
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
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
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
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
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
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
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
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
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
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
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
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
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
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
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
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
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
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
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
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
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
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
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
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
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
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
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
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
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
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
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
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
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
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
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
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
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
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
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
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
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
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
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
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
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
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
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
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
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
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
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二、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
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
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1)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 (单价或总价)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
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
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 11号令)
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2006]234号)文件
相关规定执行;
(1)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以上(含 2%)的清单项目,其工程
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的,增加或减少小于 15%内(含 15
%)的工程量按原单价执行,增加或减少大于 15%的工程量由承包人参照原
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或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确认,并报上虞市审计
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后执行:
(2)工程建设中,当合同内单项工程增加或减少(含取消)时,发现
严重不平衡报价时,承包人应结合标底重新组价,经发包人或委托的咨询
单位工程师确认,并报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后执
行。若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
员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方式为: 担
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方式为: 担
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书
承包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上列当事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项目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承包范围:
二、合作期限
三、合作前提
1、乙方(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达到和满足甲方和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执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若因乙方质量原因
造成、返工及补救措施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质量不合格乙方拒不返工,甲方有权扣
除工程款。同时,甲方另行组织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出现三次质量事故警告,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程完成之后由乙方和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共同验收,个别部位达不到要求的由乙方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负。
四、工程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劳动保护等全面负责。
2、乙方接受和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
3、乙方加强食堂、宿舍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防止事物中毒,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
健康。
4、 对有害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
五、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将以承揽的该建设工程与乙方进行合同施工,双方合同组建项目管理临时机构
甲方与业主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
2、由乙方担任的该项目经理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工程项目工作,但甲乙双方不形成劳动
合同关系,仅是合同关系。
3、甲方指派 名管理人员协助乙方工作,其工资每人 /月,电话费 /月,差旅费等由乙方支付,
乙方对外招雇工作人员,签定合同,结付工程款项,进购工程材料必须报该协助人员备案,否则,
一律视为乙方个人行为,且乙方构成违约。管理人员工资、电话费、乙方必须一次性拨到甲方帐
户,由甲方代为支付。
4、甲方提供 印章一枚,交由甲方指派的管理人员保管,该印章仅用于该项目施工与建设方建管
部门之间联系工作,报关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不得用于社会上各种采购(材料和物资等),劳动
力使用各种租赁等经济活动。若超出使用范围所形成的经济纠纷和债务,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违
约责任。
5、甲方对本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等给予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工程施工程序,
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等行为给予纠正。
6、甲方对本工程的情况有权给予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财务制度等行为给予纠正。
7、工程竣工结算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将材料款、人工工资、税费等费用支付情况如实像甲
方报告,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乙方责任和权利
1、全面履行甲方和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并承担义务和责任。
2、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并在合同签订后 7天内将项目
部组成情况和人员名单报甲方审批。乙方管理及施工人员必须持有从事本工作的有效证件。
3、该建设工程项目的盈亏、税费、债权债务及其民事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若造成
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为此项目的法律事务,统一由甲方的法律顾问承办,
所需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亦由乙方支付。
4、乙方应该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每月应该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必须回甲方所在地
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该工程竣工结算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完税证明,证明其不拖欠任何
税款,否则甲方有权不办理有关手续。
5、每月 28日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申报当月财务报表、工程进度、材料款、工资、工程款
拨付、相关税费等支付情况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月申报,甲方有权不提供相关手续。
6、乙方严格按设计图纸、国家现行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确保采购材料、设备为合格
产品。严格把握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到达甲方与业主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7、乙方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负责办理进场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将
保险合同脚于甲方存档。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8、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对本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和指导。乙
方对甲方检查提出的意见必须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甲方。
9、甲方到乙方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工作,由甲方派出人员的往返路费、车辆燃油、
车辆通行费,由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此费用在第一次划拨工程款中扣除。
10、乙方在合同期间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 2%向甲方支付费用 。超出合同总价部分(增加工程)
按 %向甲方支付费用。签定合同时支付甲方 (备注: )后按业主方每次拨付工程款由甲方逐笔收
取,乙方应保证本工程的主体竣工后,付清甲方全部费用。
11、乙方在合同期间,工程施工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业主通知甲方到施工现场处理,每违反一次罚
款 10000元并承担甲方到现场的各种费用。
12、施工过程中的大小安全,工伤事故由乙方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3、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单独与业主方签订任何与工程价款相关的文件,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
外采购材料或赊帐购物。否则,甲方有权按发生额的双倍像乙方追究责任。
14、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或分包,特殊情况需分包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5、甲方根据工程实行项目核定征收,按工程进度拨款时扣除税费,税票交到甲方财务部门进行
备案管理。
16、本工程竣工乙方应在工地现场进行帐务清理公示张贴和在工程所在地媒体刊登公示。
七、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该工程所有结算款必须化入甲方银行帐户。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资金使用流向。甲方核实乙方的人工工资、税费、材料款等无拖欠现象后,
再支付给乙方。
八、项目履约担保
乙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自愿以乙方的全部家庭财产及 作为履约担保。
九、工程纠纷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法院冻结甲方的帐户,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名誉损失费贰拾万元整,并承
担被冻结金额资金利息(按月息 5%计算)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 3%。此外,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差旅费。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该合同。
十二、合同终止
完成该建设工程项目以后,乙方应将相应印章、法律文书、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于甲方,
且将一切债权债务情况报送甲方,乙方拖欠交付上述物品资料,则视为违约。经甲方审核,乙方
缴清所有税费后,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后,本合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
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
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
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
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
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
___五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二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二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二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二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
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
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
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
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承包商接到发包方维修通知 24小时内到达维
修现场进行维修,逾期不到,发包方有权将维修项目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维修,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从保修费用中扣除,发包方因该维修项目发生的任何损失费
用和为避免损失扩大化所采取的抢救措施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
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技术规范
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
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
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测量规范(GBJ50026—93);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
………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必须达到以上标
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
第五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另附)
第六章 工 程 量 清 单(另附)
一、工程量清单的修正:
1、招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或有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 15日对工程量清单作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由此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投标人若对工程
量清单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视
情作出书面回复。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一般规定
1、投标报价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及补
充、达到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定、本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
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
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报价情况提
供书面报价说明。
2、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
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
利润及风险费用之和。
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
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竞标。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确定。
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4、措施项目清单是表明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与该工程施工前和
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各项措施费用
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费用定额确定。
5、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根据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
数量和价格,投标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充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和“零
星工作项目表”以空白表格形式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
作项目计价表”中小计和合计栏以“0”计价。
措施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6、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
价。
7、投标人应针对拟建工程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
临时设施的技术措施方案,并按招标文件的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
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
的计算值。
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投标人措施项目各分项之间不得重复报价。
8、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
后由建设单位支付。
9、其他项目费用分招标人和投标人两部分。
招标人部分的项目如预留金,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名称和金额填报;
投标人部分的项目如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费,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
的项目内容和数量报价。
10、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
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内容结算。
11、规费、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的内容和标准
计算报价(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另计。)
规费、税金不得竞争。
12、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列,按《上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作
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虞政办发(2007)196号的规定计算报价,
工程总造价在 5000万元以下的,按 %报价;总造价在 5000万元以上
的,按 %报价,该费用不得竞争,低于标准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13、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
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
量定额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施工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函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收到贵方的招标编号为 的 工程的招标
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
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
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
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方完
全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并在合同
协议书中规定的预计竣工日期完成和交付全部工程,即在 年 月
日开工,共计 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全部工程。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或 元的履约
保证金。
6、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 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我们双
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8、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
束。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 标 函 附 录
序号 项目内容
合同
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款的( )%
或 元
2 施工准备时间 签订合同后( )天
3 误期违约金额 ( )元/天
4 误期赔偿费限额 合同价款( )%
5 提前工期奖 ( )元/天
6 施工总工期 ( )日历天
7 质量标准
8
工程质量违约金
最高限额
( )元
9 预付款金额 合同价款的( )%
10 进度款付款时间 签发月付款凭证后( )天
11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
( )天
12 保修期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三、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
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
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统一格式(不得随意修改)。
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
2、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说明;
3、投标总价;
4、工程项目总价表 表 ;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表 ;
6、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表 ;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表 ;
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表 ;
9、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表 ;
10、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表 ;
11、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表
12、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表
1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表 ;
14、零星工作项目及计价表 表 ;
15、主要材料价格表 表 ;
1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 ;
17、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表 ;
1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表 ;
19、措施项目费计算表(一) 表 ;
20、措施项目费计算表(二) 表 。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中介机构(如委托代理):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师
及注册证号: (签字及盖执业专用章)
造 价 员: (签字及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说明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总 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时 间:
工程项目总价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 额(元)
合 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 额(元)
合 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内 容 金 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
2 措施项目清单合计
3 其他项目清单合计
4 规费
5 税金
6 农民工工伤保险
合 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 目 名 称
计量
单位
工程
数量
综合单价
(元)
合 价
(元)
本页小计
合 计
投标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单位 数量 金 额(元)
合计
注:除招标人提供外,投标人可补充。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注
合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注
合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注
合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注
合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招标人部分
小 计
2 投标人部分
小 计
合 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零星工作项目及计价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金额(元)
序号 名 称 计量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合 价
1 人工
小 计
2 材料
小 计
3 机械
小 计
合 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主要材料价格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材料编码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等特殊要求
单位 单价(元)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综合单价组成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目
名称 工程内容
人工
费
材料
费
机 械
使用费
管理
费
利润
风险
费用
小计
投标人: (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金 额(元)
序
号
措施项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人工
费
材料
费
机械
费
管理
费
利润
风险
费用
小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表
工程名称: 计量单位:
项目编码: 工程数量:
项目名称: 综合单价:
其 中:(元)
序
号
定额
编号
工程内容
单
位
数
量 人工
费
材料
费
机械
使用
费
管理
费
利润
风险
费
小计
合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措施项目费计算表(一)
表
工程名称: 计量单位:
项目编码: 工程数量:
项目名称: 综合单价:
其 中:(元)
序
号
定额
编号
工程内容
单
位
数
量 人工
费
材料
费
机械
使用
费
管理
费
利润
风险
费
小计
合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措施项目费计算表(二)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单位 计 算 式 金额(元)
合 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施工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部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 项规
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
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
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
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表
(2)劳动力计划表 表
(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表
(4)施工总平面图 表
(5)临时用地表 表
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表
(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表
三、项目分包情况
(1)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表
四、辅 助 资 料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工程名称: 表
序
号
机械或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劳动力计划表
表
工程名称: 单位:人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工种
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可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表
1、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
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
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
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临时用地表
表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给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
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
和布置。
临时用地表
表
工程名称: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合计
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表
工程名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已承担在建工程情况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原服务
单位
项目数 主要项目名称
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班子。上述填报
内容真实,若不真实,原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
明。
项目经理简历表
表
工程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项目经理
年限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
日期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表
工程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
日期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表
工程名称: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
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表
工程名称: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
照号码
资质等级
证书号码
拟分包的
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