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班規則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三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六年四月十日第六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七年六月四日第十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二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七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第八次系所務會議修訂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次臨時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次臨時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九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
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第十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入學程序
第一條 入學資格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
或博士學位,經本校研究所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所博士班肄業。
第二條 入學考試(本校碩博士班招生委員會後開始實施)
由本校博士班入學招生委員會,依下列方式評定成績(依 96 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
修正通過):
1、初試
一、筆試:筆試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百分之三十,該科零分將不予錄取。
甲組:一般管理組筆試科目為「管理論文評論」一科。
乙組:傳播管理組筆試科目為「傳播管理理論」一科。
二、審查:審查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審查項目為
第一部份(佔 1/3)
碩士論文或其他著作。
第二部份(佔 2/3)
(一) 大學及碩士班在校成績。
(二) 攻讀博士學位計劃書。
(三) 乙份推薦書(須密封並於封口處簽名)。
初試成績計算方式=筆試成績×30%+審查成績×40%
2、複試
面試:面試成績占入學考試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依初試成績高低,通知前『招生名額參倍』之考生參加面試;初試成績相同
時,則同分超額之考生一律取得複試之資格】
3、錄取標準
比較總分高低順序錄取,如考試總分相同,依序以「面試」、「審查」成績高低
順序錄取。
第三條 本系應成立博士班入學招生委員會,由主任擔任召集人,並轉請專任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五人以上組成,負責筆試、審查及口試之命題及評分事宜。
本校傳播管理研究所老師在指導博士生的權利與義務,同於本系專任老師。
第二章 修業年限、學程及專兼職
第四條 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第五十九條博士班修業期限為二至七年。
第五條 博士班學程分三階段,每階段最少一學年。
第一階段:入學至修畢共同必修課程為止。
第二階段:選定主修組別,至通過分組專門學科考試為止。
第三階段:通過分組專門學科考試起至通過博士論文學位考試為止。
第三章 修課、選組及考試
第六條 第一階段學程
一、修畢下列共同必修課程
(一) 高等數量方法(一)、(二)
(二) 高等管理理論研討
(三) 高等企業研究方法
(四) 個體經濟分析
入學後第一學年至少應修三門共同必修課程(八十九學年度入學生新生起實用 88 學年度第二次系
務會議 討論通過)
二、由相關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組成共同必修課程委員會,審定上述課
程之課程綱要。
三、補修基礎課程
基礎課程包括(1)生產管理、(2)行銷管理、(3)人力資源管理、(4)財務管
理、(5)資訊管理等五種相關課程。凡研究生未曾在碩士班修習前述課程者,需
至碩士班補修不足之科目,所修基礎課程應在參加論文寫作計劃前修畢。
但因已於大學部修習前項課程,而在就讀碩士班時抵免修習者,是否可免補修,
由所長洽請相同專業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認定之。
第七條 第二階段學程
一、主修組別及學分
本所博士班分成以下四組:
(一) 經營管理組。
(二) 財經法律會計組。
(三) 創新與科技管理組。
(四) 傳播管理組。
研究生應依各分組委員會規定修習課程。
二、主修組之最低規定學科數
主修組之最低學科數五門。
三、選組
研究生最遲應於入學後第四學期開學前提出,課程研修計畫經主修組課
程召集人同意後,選定主修組別,向博士班委員會登記。
四、轉組
研究生選定主修組別後,得向博士班委員會提出轉組申請,經同意後得再行選組。
轉組以一次為限。
五、分組專門學科考試(第三階段學程)
(一) 研究生依規定修畢共同必修課程及主修組規定必修課程後,得申請參加分
組專門學科考試。
(二) 分組專門學科考試由各分組委員會負責命題及評分,並以筆試方式為原則,
亦得以筆試及口試合併方式舉行。
(三) 分組專門學科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未通過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四) 學科考試應於入學二年內完成為原則,至多不超過五年,在規定年限未完成
者,由系主任通知註冊組予以退學。
(五) 學科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
人之條件者,由系主任向教務處提出為博士班學位候選人。
第八條 管理特殊領域之安排
研究生若有致力於管理特殊領域,非前列各組所能涵蓋者,經提出具體研究計畫並經
博士班委員會同意後,得另定課程選修計畫及分組專門學科考試。
第九條 博士班委員會之形成
博士班委員會由主任擔任召集人,各分組推派二位教師擔任委員。
第四章 論文指導
第十條 論文指導教授與論文委員會之形成
研究生應分組專門學科考試通過後,商請主任洽請指導教授,並形成論文委員會。指
導教授為論文委員會之召集人,成員以三人為原則。
第十一條 指導教授及論文委員會之資格
一、論文指導教授須為助理教授以上,並符合學位授予法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其
中至少一人為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論文題目商請論文委員會
同意後決定之。如需聘請校外教授,應徵得主任同意。
二、論文委員為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三、研究生應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學前,登錄論文指導教授。(溯及九十四學年度入
學新生適用)
四、專任老師對每一屆博士生以指導 2 名為上限;非本系專任老師對每一屆博士生
以指導 2 名為上限,但須與本系專任老師共同指導。(溯及九十五學年度入
學新生適用)
五、由二位教師共同指導一名學生撰寫論文時,本系專任教師以指導 人計,而
非本系專任教師以指導 1 人計。(溯及九十五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第十二條 出國進修
研究生於論文寫作期間,可出國進修一年,搜集相關資料,若於國外大學修習相關
科目之學分,得依「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
第十三條 論文研究計畫說明
博士班研究生洽請指導教授及論文委員會後,應提出具體研究計畫。研究計畫應包
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大綱及參考資料,向論文委員會公開說明。
第十四條 論文題目之變更或指導教授之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生得向博士班委員會申請變更論文題目及(或)指導教授:
一、因論文資料欠缺,完成原定論文計畫有重大困難者。
二、指導教授出國、休假、進修或其他事故不能在修業年限內完成論文指導者。
三、其他因正當理由確須變更論文題目者。
第十五條 終止指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於徵求主任之同意後終止論文指導:
一、研究生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寫作論文者。
二、研究生持續相當期間怠於與指導教授連繫而無正當理由者。
三、受指導學生得基於研究方向或個人需求,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後,終止論文指導。
若未獲原指導教授同意,受指導學生得於一年後再申請終止論文指導,並自
動生效。
第十六條 論文初試
論文初試以口試行之,由主任召集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五人以上,成
立口試委員會先行審查並舉行初試口試,通過後再依規定之申請程序,報請博士學
位論文口試。 前項初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
年限,尚未屆滿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經指導教授
同意者可以取消初試)。(93 學年第五次系會議 討論通過)
第十七條 申請博士論文學位考試資格
一、研究生論文研究分數須達 200 分,各項論文分數計算如下表列(依 97 學年度第
十次系務會議 決議通過,並溯及至 90 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方式 條件
A 型 SSCI、SCI、TSSCI、國科會管理相關領域國際期刊分級排序 A-(含)以上期刊
或 ARHI 等級學術期刊發表(含已被接受者)、與博士論文主題相關之論文兩
篇以上者,並檢附證明申請,以 200 分計算。(備註:1. 曾經為 SSCI、SCI、
TSSCI 或 ARHI 的期刊也可。2. SCI-Expanded 版亦承認。)
B 型 基本必備
(最低要
求 120 分)
1. A 型中論文一篇,以得點 100 分計算,同一篇論文有兩名以
上發表人,其計分分配由指導教授列表分配,送本系存查。
2. 國科會或其他有審核制度之出國研究進修者,或出國參加具
有審稿制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親自以中文以外之語文到場
發表、與博士論文主題相關之論文一篇,並檢附證明申請。
累計部分 1. 於 EI、ECONLIT 或 TSCI 學術期刊發表(含已被接受者)、
與博士論文主題相關之論文一篇,並檢附證明申請,每份以 30
分計算。
2. 參加具有審稿制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親自以中文以外之語
文到場發表、與博士論文主題相關之論文一篇,並檢附證明
申請,每份以 20 分計算。
3. 於具有審稿制度之國際學術期刊發表(含已被接受者)、與博
士論文主題相關之論文一篇,並檢附證明申請,每份以 20 分
計算。
4. 於具有審稿制度之國內學術期刊發表(含已被接受者)、與博
士論文主題相關之論文一篇,並檢附證明申請,每份以 15 分
計算。
5. 參與國科會計畫、或技術專書寫作、全國性或國際創業或管
理競賽前三名獎項者,並檢附證明申請,每份以 10 分計算。
6. 參與企業或其他政府單位委託計畫,並檢附證明申請,每份
以 5 分計算。
7. 國科會或其他有審核制度之出國研究進修未達六個月者,並
檢附證明申請,每份以 40 分計算;六個月以上者,並檢附證
明申請,每份以 50 分計算。
(一)誠信標準:同一篇論文不得做為兩位以上同學之 A 型或 B 型「基本必備」
之申請論文,並且已被申報為 A 型之同一篇論文,不得再做為其他同學
之 B 型「基本必備」之申報。
(二)透明標準:博士生在提出論文學位考之前,需申報以上資格計分表,由指
導教授、第七條分組召集人與系主任審查,並通知共同發表人。
二、在提出論文學位考之前,必須通過﹙1﹚IBT 托福考試成績為 79 分以上
(電腦化托福成績為 213 分以上,紙本舊制為 550 分以上)或多益成績
750 分以上、﹙2﹚曾獲得英語系國家學士(含)以上學位者不在此限。(溯
及九十三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94 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 修正
通過)
三、博士班學生在提出論文學位考之前,必須至少在本系博士班專題討論系
列上,公開報告其研究專題兩次。(九十三學年度入學新生起實施 92 學年
度第八次系務會議 討論通過)
第十八條 博士論文學位考試申請程序
研究生通過論文初試,在博士論文學位考試前應檢具繕印之博士論文與提要乙份及
指導教授推薦書送請本系審查符合規定後,應將其論文及提要,考試方式、時間地
點及以核定之博士論文學位考試委員名單,送請教務處審核無誤後,簽請校長核准,
並由教務處通知研究所辦理有關博士論文學位考試事宜。
第十九條 博士論文學位考試委員會
博士論文學位考試委員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論文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需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由主任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博士論文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按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博士論文學位考試成績之評定
博士論文學位考試成績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第二十一條 博士學位之授予及成績之計算
研究生通過博士論文學位考試者,由本校授予管理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博士之畢業成績,包括歷年修習博士班各項課程之平均成績、分組專門學科考試
成績及學位論文考試成績。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之準據及修訂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本規則因前項章程、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變更而當然修改。
本規則因本所教學研究及發展學術之需要,得經系所務會議之決議加以修訂。
第二十三條 附則
本規則由系所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五章 外籍生修讀「國際博士生」英語課程,依管理學院「國際博士生英語課程修業細則」
辦理。
(本規則共有條文二十三條,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