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超绰大厦装修改造工程
超绰大厦装修改造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单 位:广州市超绰贸易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九年 十月
目 录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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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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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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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投 标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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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一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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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 二 ) 招 标 流 程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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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标条款……………………………………………………………………….13
( 四 )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制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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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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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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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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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技 术 条 件 (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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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图 纸 及 勘 察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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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图 纸 目 录 ( 图 纸 另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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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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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定义
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市超绰贸易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
2 工程名称 超绰大厦装修改造工程
3 建设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广场西路和东兴路交汇处
4 建设规模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广场西路和东兴路交汇处,建筑地
上 14层,地下一层,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占地面积 1210
米,建筑面积为 15788米。本工程为装饰装修工程,总投资为 1800
万元。
本工程招标只划分为一个标段。
5 承包方式 按招标文件、图纸及招标期间的答疑、补充资料总价大包干。
6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7 招标范围
电气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空调定位综合
布线、弱电、通讯系统、视频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系统、消防
工程(不包办公设备、窗帘和空调设备)等根据施工图纸以及招
标过程中发布的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装饰装修工程)
①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
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排水(含排污)、
建筑给水(含消防)、建筑电气项目工程的施工。
②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即对发包人另外发包或发包人与承
包人联合招标的其它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实
施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包施工配合服务)。负责发包人
另外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后的拆改及修复(洞口和线槽等),
并提供已有的脚手架、支架和垂直运输等有关设备、设施服务;
签订分包协议(盖章);组织整体竣工验收(含资料整理)。另外
发包的其它专业工程主要包括(包括但不限于):高压配电安装
工程;弱电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空调主机安装工程;精装修(二
次装修)工程;室内燃气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办公楼泛光照明工
程)等。(房建土建工程)
8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施工工期;90日历
天。
9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0
报价以及单价
和总价计算方
式
采用定额计价方式
11
投标报名及报
名费用
网上报名时间:2009 年 10 月 26 日 0:00 时至 2009 年 10 月
30 日 16:00;
报名及缴纳报名费用方式:
1、投标人按照本招标公告附件《番禺区试点项目的外网投标报名
指引》和《外网报名费收取模块用户手册》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网站()会员区用自己的用户名、密码登录,并完成网上投
标报名及网上缴费。投标人完成网上报名后,需分别打印网上投
标报名回执和投标报名网上缴费回执。(若因网络原因不能完成
网上缴纳报名费,投标人可在投标登记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番禺交易部现场缴交)
2、投标人持网上投标报名回执和投标报名网上缴费回执在投标登
记时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领取报名费发票。
12 领取图纸
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或广州市番禺区建设
局网站下载。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3 现场踏勘
时间:自 2009年 10月 31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
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现场详细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广场西路和东兴路交汇处
说明:为方便投标人自行踏勘,招标人将从 2009年 10月 31日起
在现场设置详细说明及标识,请投标人踏勘时留意。
14 投标答疑
收集疑问时间:2009年 10月 31日至 2009年 11月 6日 17:00时
截止;
反映问题方式:网上无记名方式提交;
反映问题途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该项目专区凭密码
进入并提交发布相关问题,进入专区的路径为:进入广州建设交
易中心网站后,点击网页下方的“招标答疑”专区进入,再点击“切
换至投标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 2009年 10
月 31日至 2009年 11月 6日 17:00时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投
标人问题列表” ,输入密码(密码为:34819968 ,请投标人注
意保密)进入到提问区域,并可以查看所有的问题以及无记名或
匿名提出自己的问题。若已经超过答疑时间,则只可以浏览答疑
纪要。
招标答疑和有关补充通知将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发
布,请投标人密切留意。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5
投标最高报价
值
本工程投标设置最高报价值为 1750万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为 万元。
本工程投标最高报价值的 80%为人民币 1400万元。
1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账户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
有效方式提交 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银行
账号:44001583404059900006。开户行:建行天润路分理处。已
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凭年度投标保证金缴费证明卡参
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详见投标须知第(二)部分第 4项 “投
标保证金”内容)
17
资格审查文件
份数
一份(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应另行提交一份资格审查文
件副本给招标单位)。
18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19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 60个日历天(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20
投标登记地点、
递交资格审查
文件、投标文件
及截止时间
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白
沙路 101号)
时间:2009年 11月 24日 8时 30分开始接受投标登记 9时 30分截
止。
投标登记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人应按招标文件指定的上述时间和地点到达番禺交易部缴交资格
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领取登记号码,并按登记号码顺序缴交招
标文件费 300元、图纸制作费 300元和投标保证金后,履行投标
登记。履行投标登记时,应出示按要求填写盖章的《广州建设工
程投标报名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
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限非法定代表
人参加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限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
或被委托人身份证(限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网上投标报名
回执、缴交投标报名费凭证或回执、缴交招标文件(图纸)制作
费收据、缴交投标保证金凭证等资料原件以供核验。
21
开标时间、地
点
开标时间:2009年 11月 24日 9时 30分;
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
22 评标办法 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23 评标委员会 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24 履约担保
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 10%。
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5个工作日内, 中标人须向招标人以现金或转
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若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5个工作日内,
中标人未提交履约保证金且未征得招标人同意延期缴交的,招标
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选取第二中标候
选人替补。
25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必须按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中标通知书》。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6)“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招标说明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
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
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
3、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9项。
4、重要提示
本招标项目欢迎所有符合招标公告所列投标人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但如经对照不能
全部符合投标人条件的,敬请切勿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强行报名参投,否则不但会造成投标费
用等经济上的不必要损失以及导致项目负责人被锁定,而且存在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和被行政管
理部门处罚的极大风险。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严格按规范要求
开展投标活动。投标人一旦提交投标文件,从法律上即视为对招标文件等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
发出的全部文件所列条款、要约的认可。
(二)招标流程说明
1.投标报名
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附件《番禺区试点项目的外网
投标报名指引》和《外网报名费收取模块用户手册》(也可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服
务指南”专区进行下载),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投标报名和网上缴纳报名费,
并分别打印网上投标报名回执和投标报名网上缴费回执。网上投标报名回执和网上缴纳投标报
名费回执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报名及缴费的凭证,投标人应妥善保管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核验。
若因网络原因无法完成网上缴纳投标报名费,投标人可在履行投标登记递交投标文件
时现场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缴交。
投标人报名时一旦点击确认项目负责人并完成报名,即导致该项目负责人被锁定。若
投标人中途放弃投标或未中标,该项目负责人也须待该项目招标工作完成后方能解锁。因保密
原因,投标人不得在报名后因中途放弃投标或其他理由而要求招标人或有关部门对其项目负责
人进行解锁。招标人及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承担投标人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2、踏勘现场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3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
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获取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
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投标文件中得
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为方便投标人自行踏勘,招标人已在现场设置详细标记及说明,请投标人在自行组织
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时详细阅读。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以及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
标人利用的资料自行踏勘。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招标人不承担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的任
何风险及责任。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自行进入招标人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
须承担因进入项目现场后,由于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
以及其他相关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其踏勘相关行为使招标人承担有关
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3、招标答疑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该项
目专区凭密码进入并提交发布相关问题,进入专区的路径为:进入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后,
点击网页下方的“招标答疑”专区进入,再点击“切换至投标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
需的项目,在 2009年 月 日至 2009年 月 日 17:00时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投标人问题
列表” ,输入密码(密码为:34819968,请投标人注意保密)进入到提问区域,并可以查看所
有的问题以及无记名或匿名提出自己的问题。若已经超过答疑时间,则只可以浏览答疑纪要。
招标答疑纪要将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该项目专区集中发布。
答疑纪要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视为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
招标文件(和图纸)的澄清与修改
.1招标文件(和图纸)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
件(和图纸)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招标文件(和图纸)的修改和有关补充通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专区上发
布,招标文件(和图纸)的修改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和图纸)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专区
上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和图纸)以及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有矛盾时,
以最后发布的文件为准。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招标代理)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
补充内容,并自行承担因不及时了解已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而造成的损失。
若因工程特殊情况,或为使投标人详细考虑招标文件(和图纸)的澄清、修改、补充
等内容对编制投标文件的影响,招标人有权酌情推迟或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推迟
或延长的具体时间将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专区上以修改、补充通知等形式予以明确。
若招标人未发出推迟或延长截标时间的相关通知,则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答疑纪要、招标图纸、补充通知等)在招
标过程中仅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以电子文件方式发布,不提供纸质文件。确定中标
人后,招标人将把经盖章的纸质文件发至中标人。
4、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履行投标登记时(或投标登记前)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账户以银行
转账、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年度投标保证金等有效方式(不得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票据的付款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如不一致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将不出具收讫证明,并将导致投标人无法履行投标登记等工作,请投标人特别留意。投标人不
得在开标日前直接实名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缴交或确认。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白沙路 101号。
开户名: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900006;开户行:建行天润
路分理处。
以银行转账、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有效方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履行投标登记时提
交相关单据交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确认后,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
开具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在投标登记时持年度保
证金缴费证明卡直接进行投标登记(必要时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现场验证确
认)。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低于本项目所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则
以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准,无需补充差额。
未中标人,于发出中标通知书 10个工作日后,方可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办法:退保
人直接前往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号)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招标人确认到账后才
能办理退保手续,中标人的退保办法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后与未中标人的退保办法相同。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放弃中标的;
投标人存在与《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承诺事项不符情形的;
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投标登记
5.1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截
止时间 2009年 月 日 9时 30分前到达番禺交易部,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递交资格审查文件
和投标文件,领取登记号码,并按登记号码顺序缴交招标文件费 300元、图纸制作费 300 元
和投标保证金 30万元后,履行投标登记。履行投标登记时,应出示按要求填写盖章的《广州建
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限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限法定代表人参加
时提供)或被委托人身份证(限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网上投标报名回执、缴交投标报名
费凭证或回执、缴交招标文件(图纸)制作费收据、缴交投标保证金凭证等资料原件以供核验。
5.2《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是投标申请人根据招标设置的资格审查条件自行进行的资
格审查;《资格自审表》内容经核实有虚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报行政管理部
门予以严肃处理。
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更换资审文件、
投标文件及投标登记资料。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补充
或更换资审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登记资料。
6、开标程序
6.1投标登记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查验投标人是否在广州市建委备案、项
目负责人是否与报名时一致、是否以建造师身份网上报名。
开标时,招标人将依法对履行完投标登记手续且符合上述第 点要求的投标人当众
开标。开标时仅对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等情况进行开标,不对报价予以排序。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宣读:a、投标人名称;b、投标文件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等主
要内容以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
认。
7、摇取下浮点数及相同报价排序处理
摇取下浮率。首先,摇珠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点数χ:由招标人代表在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见证和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 0、、1、、2、、3号码
球中,通过随机方式摇出一个号码球作为下浮百分点数 X(详见附表七“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点
数确定程序” )。摇取下浮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及有关参与人员对评标参考价的
下浮点数进行签字确认。
相同报价排序的处理
投标人投标报价若出现报价相同情况的,采取公开摇珠方式随机确定排名次序。其
具体做法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第一轮随机摇出相同报价投标人的代号,再将对应的号球放
至摇珠器中,通过第二轮摇出报价相同投标人的排序先后。
招标人、招标代理以及交易部见证人员应对上述随机产生的排序结果予以确认。
8、评标、定标程序
投标报价排序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对参加开标所有投标人不高于投标最高报价值,不低于投标
最高报价值的 80%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按以下规则确定投标报价平均值:投标人在 5-10人的,
去掉 1个最高值和 1个最低值后进行平均;在 11-30人的,去掉 2个最高值和 2个最低值后进
行平均;在 31-50人的,去掉 5个最高值和 5个最低值后进行平均;在 51-100人的,去掉 10
个最高值和 10个最低值后进行平均;在 100人以上的,去掉 20个最高值和 20个最低值后进行
平均,得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乘以(100%-下浮点数 x%)后得出评标参考值。将参加开标不超过
最高报价值且不低于最高报价值 80%的所有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报价对比评标参考值计算出相应
的偏离值(即投标报价减去评标参考值的绝对值),并按照偏离值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投
标人出现偏离值相同情况的,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在前;若出现报价相同情况的,按 摇珠
结果确定相关投标人排名先后次序。)招标人根据上述原则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排序后,评标委
员会专家对前 9名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通过上款 方式确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排序非因计算错误原因,不得(因其他
任何原因)予以调整或改变。
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参考值、偏离值均精确到“分”。若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参
考值、偏离值出现“分”以下小数的,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本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在广州建设工
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该评标委员会由五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
评审对象和内容
招标人对参加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即不高于投标最高报价值,不低于
投标最高报价值 80%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排序。
按照偏离值从低到高的排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对前 9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文件
的符合性审查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当前 9名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5名,
或投标文件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3名时,将视情况将投标报价排名在第 10-20名的投标文
件和资格审查文件依次送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在通过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
审的投标人中,按原投标报价与评标参考值偏离值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为
第一至第三中标侯选人。
资格审查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本章附件 2《资格审查文件审查表》中情形的,结论均为通
过。否则就为不通过,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资审结束后,由评标
委员会编制《资审报告》。
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但并不影响其他投标人原投标报价的排名
次序。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全部符合本章附件 3
《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
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人的无效标书并不影响其他投标人原投标报价排名次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后,确定中标候选人前,应对投标报
价排序进行复核。如发现原排序有计算错误,应予以更正,并按更正结果重新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排序复核后,在通过资格审查以及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
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排序,依次推荐前 3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
报告。
当满足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5名或投标文件全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
标人不足 3名的,将宣布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将认真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调整招标方案,
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重新组织招标。
补充条款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参与本次投标的个别投标人有违法违规或其它不良行为,
只要中标候选人无过错,中标结果不予更改。
中标公示后,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
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中标候选
人资格的,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第二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的,由第三中标候选人递补。
出现上述情况时,中标价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即递补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第
一中标候选人报价的,递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递补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高于
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的,则中标价按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执行。若出现递补中标候选人
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情形的,在核发中标通知书前,递补中标候选人应出具修改投标
报价确认书。不同意修改投标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9、开标及评标纪律
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
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
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0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及增减工程核算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仅作为投标人核算投标报价的依据,
而不是今后计算增减工程的工程量的根据。
评标委员会不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报价进行算术校核。
该施工工程的工程量以招标人招标文件、图纸及发布的补充公告、答疑纪要中标明的为准。
对于施工中招标文件及图纸之外的增减工程,按照本招标文件后附《合同条款》中有
关规定执行。《合同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 按照政府发布的各种材料及人工价格核算后
下浮 10%计算。
11、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
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投标申请人无记名缴纳招标文件及图纸制作费:共计 600 元。其中招标文件制作费:
300元人民币;图纸制作费: 300 元人民币,上述费用不予退还。
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
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 ‰。
12、其他说明
12.1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投诉有效期实名向招标管理机
构投诉或申诉。对于超出投诉有效期投诉、无记名投诉或与本次投标无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招
标管理部门将依法不予受理。
经审查,中标候选人全部被取消候选人资格的,本次招标失败。
经审查,投标人有提供虚假投标资料、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串标行为的,将取消其投
标资格,同时予以报招标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三)废标条款
1.投标登记
1.1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登记:
未履行网上投标报名手续,或逾期到达指定投标登记地点,或未按要求履行投标登
记、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不能提交相关证明、证件等资料原件或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及图纸
制作费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证明书上被委托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未密封或未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中,投标人自审不合格的;
不是以投标企业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能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除上述 列明情况之外的任何情形,均不得作为拒绝投标登记的原因或理由。
2、开标程序
投标人企业未在广州市建委备案(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网站“广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及
机构资质备案数据”内容为准)、或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或项目负责人不是以建
造师身份网上报名的,将不得参加开标。若在开标过程中、评标前或评标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
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不参与计算排序,且其投标文件将不进入评标程序。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密封袋中未放置有《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密封袋中未放置
有《投标文件》“正本”,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不参与计算排序,且其投标文件将不进入评
标程序。
《建设工程投标书》中“投标总价” 和“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栏中“大写”
和“小写”数字不一致或“大写”书写中出现错别字、异体字等不规范表述的,将视为无效报
价, 若在开标过程中、评标前或评标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不参与计
算排序,且其投标文件将不进入评标程序。(对是否一致存在争议的,应先予以开标,并如实
记录,再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予以裁定)
除上述 、和 列明情况之外的任何情形,均不得作为拒绝进入开标和拒绝进
入计算排序及评标程序的原因或理由。
3、资格审查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资格审查文件的封面及骑缝加盖投标人的法定公章;
②投标申请公函按要求盖章,所署日期为在公告后开标前,且须向本工程招标人提出参加
本工程投标的申请;
③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应自审全部条件符合招标要求,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④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中法定代表人应与投标人营业执照相符,
并加盖公司公章。另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参加投标登记人员应
是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⑤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年检页(空白页也须提供)复印件应显示企业在有效期内,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⑥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符合招标公告企业资质等级及专业要求;
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内;
⑧拟委派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专业及资格等方面要求,且持有有效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⑨具有经投标人盖章确认的“投标人承诺书”,且承诺对象为招标人;
⑩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不是同一个人的;
⑾ 所提供的业绩资料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要求。
资格审查文件符合上述 要求的,结论均为通过。否则就为不通过。评标委员会不
得以不符合上述 要求之外的任何理由排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
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投标文件的封面及骑缝加盖投标人的法定公章;
②建设工程投标书按要求盖章,致招标人栏目填写正确,并填写有效的投标总价、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中法定代表人应与投标人营业执照相符,
并加盖公司公章。另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参加投标登记人员应
是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④技术承诺函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并加盖法定公章;
⑤项目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应加盖法定公章,并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配备;
⑥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并加盖法定公章;
⑦投标文件之间不存在异常雷同现象(由不同单位独立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可能存在的相同)。
投标文件符合上述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不符合
上述 条件之外的任何理由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或排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为无效标书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
绝。
(四)资格审查文件制作
1、资格审查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资格审查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资格审查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封面(标明工程名称、投标人、投标人联系电话);
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一览表(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按附表二格式填写,一份附在资格审查文件内,一份在投标
登记时单独递交)
投标申请公函(按附表三格式填写);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按附表四格式填写);
报名代表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按附表五格式填写);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年检页(年审页空白也要提供)的复印件;
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拟委派相关专业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
项目负责人持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复印件;
没有违反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九.6、7、8、9、10点要求的承诺书(按附表六格式填写);
按招标公告第九.5点中要求提供的业绩资料的复印件。
注:资格审查文件须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每页必须盖投标人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签署的文件必须按要求签署,否则资格审查文件无效。
3、资格审查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交份数为一份。
资格审查文件封面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资
格审查文件每页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资格审查文
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资格审查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
加盖单位公章。
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一览表》的排列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其规格
为:统一 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工程名称、投标人、投标人联系电话,使用书式装订。
4、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4.1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全部格式(表格
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5、资格审查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审查文件。递
交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撤回或对资审文件作出任何修正或补充。
6、资审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资审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包封资审文件:
资审文件正本一份,装袋密封为一包;
资审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资审文件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
资审文件的标记要求:包上应具有以下标记(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
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
招标人的名称;
投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项目资审文件”字样;
(五)投标文件组成
正式投标人应在充分理解全部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资料、施工图纸及现场条件的基础上
编写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招标人不对投标人错误
理解招标文件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
量单位。
2、投标文件的组成(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书)
投标文件只包含经济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目录;
建设工程投标书(按附表八格式填写,“投标总价”和“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的“大写”和“小写”栏中数字必须一致);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按附表四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
明书(按附表五格式填写);
技术承诺函(按附表九格式填写);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按附表十格式填写);
项目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按附表十一格式填写);
承诺书(按附表十二格式填写);
按定额计价编制的报价书,报价书封面需编制人和审核人签名及盖单位公章;
电子文件,包括用 Microsoft Excel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
制作软件制作的报价书,用 Microsoft Word 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
作软件制作的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电子文件介质使用 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
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电
子文件光盘要求一套)。
投标人基本资料(按附表十三格式填写)
3、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
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项所规定的方式。
投标报价的计费依据:
工程计价程序表执行穗建造价(2009)1号文中的定额计价程序表,其中利润按
%计取。
建筑工程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
办法(2006年)》等有关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执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
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等有关规定。
安装工程计价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
办法(2006年)》等有关规定。
市政工程计价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
办法(2006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等有关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执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
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等有关规定。
材料综合价部分、人工日工资价格及机械台班价格执行:穗建造价[2009]12号文等
有关文件。
材料价格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2009年第 2季度)》
等有关价格文件。
预算包干费按 %考虑。
本项目所使用的材料、其质量档次按合同专用条款 要求进行计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1)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项的建设地点,
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7项的招标范围内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
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
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包括其他补充说明)中有关规费、
暂定金额、预留金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
价的金额报价。
(2)临时用水、用电、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交通安全维护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费、技术措施项目费、其它措施项目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管理配合费等工程有关
的费用及保证质量的各项技术措施费〔包括材料检测(含建筑材料进场发生的有关检测费用)、
试验费用等〕,由正式投标人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
(3)本次投标报价是包含施工过程风险的报价,承包人在施工过程所需的施工风险处理费
用及不可预见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承包人在施工过程造成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及现场已
完成的构件破坏,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凡施工图纸中未有详细注明的做法,则按国家及广东省有关的设计规范及施工验收规
范进行施工,正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将些因素考虑在内。
(5)投标人还应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由招标人另外委托的其他专业承包人(例如各
种专业设备安装等非本次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等进入现场施工的管理配合费用,并须在施工
过程中在人力和机械方面给予配合和管理。
(6)承包人按番建设〔2006〕22号文件和番建发〔2009〕29号文件规定购买的“建筑意
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各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7)本工程按番建发〔2006〕13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统一管理的通知”执
行,所需费用由各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8)本项目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编制本项预算时须执行“粤建价函[2008]38号”
及“粤建价函[2007]489号”。
(9)本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工期需与其它标段配合,施工需与其它
标段穿插进行,相关费用及工期须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及工期。(多标
段穿插施工条款)面三刀
(10)中标人在本工程开工后,必须安排车辆接送招标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相关业务
工作,相关费用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投标人可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
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
被批准。
投标报价须考虑农田中工作井位占地(工作井占地尺寸向四周扩展 1m)的青苗补偿(补
偿标准见“番府[2007]69号”文,查询路径 http:///dangan现行文中查询),项目定标后招标
人协助中标人和村进行协商,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污水管工程条款)
投标人一旦中标,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改变。投标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本工程的一切风险因素(如场地因素、地质资料和地下障
碍物因素、材料设备价格因素、工程费用调整因素、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等等),在投标报价时作
出最优和最合适、最有竞争力的报价。
工程变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八、工程变更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说明详见第五章。
5、投标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
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
托书。
投标文件正本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每页必须盖投标人
公章, 并加盖骑缝章;副本可为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 若投标文件副本为正本(已逐页加章)
的复印件,可在封面以及骑缝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内页无须逐页加盖公章。如投标文件有修改,
修改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中要求签署的文件必须按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 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工程名称、投标人、投标人联
系电话,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
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
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
标文件及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撤回或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修正或补充。
7、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包封投标文件:
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1本)、经济标投标文件副本(2本)、经济标电子文件光盘(先
独自封好)一起装袋密封为一包;
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
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包上应具有以下标记(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
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
招标人的名称;
投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项目投标文件”字样。
8、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
中标人必须按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上报招标管理机
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如不按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
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0、履约担保
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5个工作日内, 中标人须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4项所述时间和
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若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未提交履约保证
金且未征得招标人同意延期缴交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第二
中标人替补。
中标人须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完成签订施工合同的工作,并将中标人已签
妥的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提交招标人。若不提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
投标保证金,由第二中标人替补。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以上规定,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1、预付款银行保函
本工程设立预付款银行保函,保函格式按合同附件。
12、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
生效。
13、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
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
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招标
人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附件 1
投标人答疑专区使用指南
1. 点击中心首页右上方:招标答疑,进入招标答疑专区
2.
3. 进入答疑专区后,业主或代理,点击左边“招标方登录区”,输入其在中心外网登陆会员区的用户名和密
码,进入到招标人服务区。(丢失用户名、密码的可以联系 IC卡窗口办理)。
4. 在招标人服务区内可以选择“配置招标答疑”、查看投标人问题答题以及填写答题纪要。首先:选择“配
置招标答疑”对答疑时间及访问密码做设置。进入到自己所代理的所有项目的列表后,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
找到要答疑的项目,点击配置进入到设置页面,在弹出的页面制定浏览密码,投标限价以及答疑时间。(修改
配置方法同上)。
同样,在点击了“投标人问题列表”和“填写答题纪要”后,可以通过查找对应的项目来分别查看投标人所
提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形成答题纪要的文档。
4、对于投标人或其他人员,从首页进入答疑区后,点击“切换至投标人”可以在线提问,浏览答题纪要。
进入“在线提问”,会显示目前所有的项目。通过编号或名称找到所要答疑的项目,当当前时间仍处于业主设
置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投标人问题列表”,输入从业主或代理那里取得的密码,进入到提问区域,可以查看
所有的问题以及提出自己的问题。若已经查过答疑时间,则只可以浏览答疑纪要。
浏览答疑纪要。在任何时间,只要进入该区域就可以根据项目查询到某个项目截止到当前时间,由业主或代
理发布的答疑纪要文件。
附件 2: 资格审查文件审查表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评审内容
……
1 资格审查文件的封面及骑缝加盖投标人的法定公章;
2
投标申请公函按要求盖章,所署日期为在公告后开标前,且须向本工
程招标人提出参加本工程投标的申请;
3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应自审全部条件符合招标要求,并加盖投标单
位公章;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中法定代表人应与投
标人营业执照相符,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有法定代
表人签名或盖章,参加投标登记人员应是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5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年检页(空白页也须提供)复印件应显
示企业在有效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6 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符合招标公告企业资质等级及专业要求;
7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内;
8 拟委派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专业及资格等方面要求,且
持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B类);
9 具有经投标人盖章确认的“投标人承诺书”,且承诺对象为招标人;
10 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不是同一个人的;
11 所提供的业绩资料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要求。
结论 资格审查文件是否通过
注:1、审查项为“通过”的打“○”,审查项为“不通过”的打“×”
2、凡全部符合以上情形的,结论均为通过,凡出现一种与以上情形不符的,结论为不通过。
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附件 3: 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评审内容
……
1 投标文件的封面及骑缝加盖投标人的法定公章;
2
建设工程投标书按要求盖章,致招标人栏目填写正确,并填写有效
的投标总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合
格);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中法定代表人应与
投标人营业执照相符,并加盖公司公章。另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参加投标登记人员应是法定代表人或
被授权人;
4 技术承诺函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并加盖法定公章;
5
项目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应加盖法定公章,并按招标公告、招标文
件要求配备;
6 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并加盖法定公章;
7
投标文件之间不存在异常雷同现象(由不同单位独立编制投标文件
时不可能存在的相同)。
结论 投标文件是否为通过
注:1、审查项为“通过”的打“○”,审查项为“不通过”的打“×”;
2、凡全部符合以上情形的,结论均为通过,凡出现一种与以上情形不符的,结论为不通过。
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附件 4
投标文件开标情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
开标时间:2009年 月 日
质量要求:
工期要求: 日历天
投标最高报价值:
投标最高报价值的 80%:
投标人名称
记录内容
……
“投标文件” 密封性和包装完整
性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是
否有提供
投标总价
(万元)
总工期
(日历天)
质量
标准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书
项目 报名时
负责人 投标时
建设工程投标书是否按要求进行盖
章
投标人委托人确认
招标人:
招标代理人: 见证人:
日 期: 2009年 月 日
附件 5
定标计算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开标时间:2009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要求: 工期要求: 日历天
投标最高报价值: 投标最高报价值 80%:
序
号
投标单位 报价 平均价
评标参考值
平均价×(1-X%)
偏离值
排
序
经计算,推荐 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超绰大厦装修改造工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超绰贸易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总则)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超绰贸易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超绰大厦装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路和东兴路交界处;
工程内容: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
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电气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空调定位综
合布线、弱电、通讯系统、视频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系统等。(不包办公设备、
窗帘和空调设备等)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番府办函(2009)11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广场西路和东兴路交汇处,建筑地上 14
层,地下一层,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占地面积 1210米,建筑面积为 15788
米,并对上述结构进行装修改造.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
竣工日期: 从开工日起计 70日历天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7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元, (大
写: )。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
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 指在总则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在总则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项目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
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给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是按合同价款计算的
方法算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
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核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
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
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引致,就属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
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
止时间为当日 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
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总则及附件 1、附件 2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
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
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
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
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
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
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
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
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
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
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第 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
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
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
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
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
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
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
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
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小时内不予答复
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
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
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
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
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
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
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
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
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
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
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 项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相关事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未能履行 项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
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
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另行约定;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免费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
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
责任造成的罚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
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
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
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 项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
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
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
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
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
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总则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
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
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
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项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
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报告的,视为无须顺延工期。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
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
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影响正常施工的,但检查检验合格时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
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
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
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小时后,工程
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
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
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
19、工程试车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
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
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将试车内容、时间、地
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
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
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
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
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
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
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
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
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
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
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
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
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
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总则内约定。非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总则内约定。
合同价款在总则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
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
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项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 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没有在前
述时间内书面通知的,视为不须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发包人不按
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
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
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
告后 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
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
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
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
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
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本通用条款第 23款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
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总结算,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
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天起应付款
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
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
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
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
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
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并承担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
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
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
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
或试验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总价款内。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
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
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因原约定使用的材料设备缺乏无法采购,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
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
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
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
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
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
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
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
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
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项约
定处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
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
和份数。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
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
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
一切意外责任。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第 项至第 项办理。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
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
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总则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
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
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
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
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
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
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
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款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
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
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项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项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
法。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项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
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项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
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
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
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
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
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
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
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
了后 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项第(3)、
(4)点规定相同。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
包人可按本通用条款第 项确定的方式和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该项的索赔处理方式适用
于发包人的索赔。
37、争议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
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
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
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
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
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
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
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
每隔 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
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
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
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
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
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
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
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
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
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
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项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
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项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一方依据本款第 、、项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
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
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
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无须
为此支付撤场费用,已完工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
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各自负责,因未及时
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双方在总则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款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
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
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以下顺序执行:
(1)本合同总则及附件 1、附件 2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建设
管理法律、法规及广州市、番禺区现行建设管理规定。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项执行,其中制定施
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本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图
纸 5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项执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适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6款执行及发包人与本工程监理
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6款执行及发
包人与本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执行。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发包人现场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
价等进行现场管理和施工协调。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约定。
6、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
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负责人及
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项目负责人姓名:
技术负责人姓名: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若不具备下列条件,
则按合同价款 2 % 扣款,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1)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负责人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
级一致或更高;
(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
(3)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例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
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人次扣款 2000元,发包人做好记录,
在工程款中扣除。
若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
现在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差,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
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
必须在 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
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否则,每逾期一天按 5000
元计付罚款,发包人做好记录,在工程款中扣除。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
在开工前三天完成,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⑵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不提供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房建工程提供水、电接驳点)
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
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
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⑶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三天。
⑷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三天提供地质资料;发包
人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勘查,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
⑸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三天发
包人只提供立项批文等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其中施工临时用地、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⑹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三天以书面形式交验。
⑺ 提供图纸与技术资料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招标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 5份。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施工图和有关技术
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和单位。
⑻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三天。
⑼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
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⑽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
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
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约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十五号提供一次完成工作量
报表及余下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表各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本合同通用
条款 项第(3)点,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办公和生活房屋共 25
平方米,办公桌椅 3套,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本
合同通用条款第 项第(5)点,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所有成
品,直至工程移交为止,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
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
人负责其翻修费用及赔偿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和番禺区文明施工管理
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
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有关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不能满足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不予支付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
(9)本工程施工中涉及的红线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工作和费用由发
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以上问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与发包
人沟通和确认,待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继续施工,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9)承担工程期间工地旁边的农用排灌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维护责任,因监
督管理和维护不当导致附近的居民、农作物受损的,承包人自行对受害人进行协
商赔偿;承担降雨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导致工地的设备、设施、杂物或工地排
水损坏附近民居、农作物的赔偿责任,负责因施工造成的市政设施、绿化、农用
地等破损后的原状恢复费用,并满足当地各业主的验收要求。(污水管工程条款)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定位点保护、资料交接、技术交
底。②配合本工程其他施工单位施工。③在发包人协助下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定标后三个
工作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后三个工作天
内。如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
应在收到工程师的修改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供的
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后一个工作天内确认,如该方案仍未能通过,继续修改所需时
间包含在合同工期内。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执行。
工程中主要的阶段性进度计划:
1、由招标单位另定.
合同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开始起计,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影响工期
的,由发包人酌情签认,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有关
风险承包人已考虑在合同总价内。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原因,本工程不
同意其它任何理由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必须在工期延误发生后 7天内向发包人书
面申请确认,逾期申请发包人不予接纳;
承包人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不足、管理不善或发生安全
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的,均属承包人责任,不能借此顺延工期及费用索赔。承
包人应采用有效措施,努力将受影响的工期补回,但不能免除发包人根据合同规
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由于下列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的工程是处在工程进度
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
上强台风、龙卷风、五十年一遇洪水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
(2)因发包人同意变更的施工设计图不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
(3)因征地拆迁未能及时解决而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
(4)不是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等其它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而影响关键线路的
施工。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双方有质量争议时,由番禺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
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无偿进行
返工、加固或补强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还须按合同价款的 3%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须承担
赔偿责任。
16、检查和返工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工程验收规定,属隐蔽工程的由双方验收签
证。
19、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规定健全现场安全生产、安全防护及保卫措
施,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确保人员到位、持证上岗,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
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进行期间,因承包人责任造成与本工程有关
或本工程引致他人的人身意外伤亡、财产损失、破坏或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全部
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措施费须专款专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21、安全防护
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
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参与发包人其它工
程项目的投标,同时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工程总价 10%的罚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⑴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报价汇总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临时用水、用电、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
交通安全维护设施费、技术措施费、材料检测费、试验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劳
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
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时所有附带
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发包方不再承担有关风险
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照施工期间广州市有关工程计价文件规
定和材料指导价格执行。
⑵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适用。
⑶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适用。
双方约定合同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⑴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⑵发包人指派新的工作。
本项目所使用的材料、其质量档次应不低于或相当于以下要求的品牌厂
家的质量档次进行计价,本项目各计价品牌产品均要求为正厂优等品,不同颜色
或型号的价差属投标风险范围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其余材料详见图纸材料清
单,未提及的材料按国产中档产品进行计价)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已
签订,承包人已完成进场,并按本合同附件中的格式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当的广
州市范围内四大国有股份制银行(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
保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总价的 10%;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第二次、第三次支付月进度款时按比例 5:5
分两次扣回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15号。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付款条件:
(1)当月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
(2)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计划;
(3)内业资料同步;
(4)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5)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6)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规范、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7)无欠发施工人员工资、材料款、分包商工程进度款,以及出现上访或发
生其他不良事件;
如未能达到以上要求,工程款停止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以上要求。
工程款付款方式:
(1)月进度款按月完成的合同内合格工程量的 80%支付,第二次、第三次支
付月进度款时按比例 5:5分两次扣回预付款。发包人缴交项目劳动保险金后第一、
二次支付时按规定扣除项目劳动保险金(费率为 %,每次扣除 5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齐竣工资料后付至合同价的 90%;
(3)工程竣工结算经番禺区财政局基建评审机构审定并交齐资料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5%;
(4)余下 5%的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完成全部保修项目以及完成竣
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按 条款执行后可申请此款项)。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约定。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有关结算文
件执行。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严格按设计要求的规格、型号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
购,承包人所采购材料的产品质量档次必须高于或相当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时
所列明之生产厂家生产的材料(发包人在本合同 条款中所列明之生产厂家生
产的材料),承包人采购之材料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之中,
该工程造价将不因材料、人工价格的变动而作任何调整。
(2)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在材料使用前 30天前提出材料采购计划,确
保工期按时进行。如需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成品,同样需在 30天前提出计划,如承
包人未履行此提前告知的义务,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所使用材料必须附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单据,所有使用材料须全部
按见证采样要求由现场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番禺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
验,若部分材料番禺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不能检验的,则送发包人认可
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才可以使用,检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
故,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责任。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保修期内如
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必要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产
品资料和技术指导及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
材料的替换
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必
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要求代替品不低于原设计技术、规格及质
量标准,并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
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八、工程变更
本工程采取的包干形式为按招标文件、图纸及招标期间的补充资料进行大包
干,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的签证,应
遵循先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意确认,再进行变更的原则,洽商增加工程发生起
的七天内,现场签证单须交发包人、监理人确认,过期不再补签证;工程项目实
施期间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和项目,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确
认、按发包人的变更指引(见施工合同附件)有关规定审批、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由发包人加盖公章批准后,方能成为新增或减少项目、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结算
依据。被视为新增或减少项目、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按以下办法确定价格:
①工程计价程序表执行穗建造价[2009]1号文中的定额计价程序表,其中利润
按 %计取。
②建筑工程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建
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等有关规定。
③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执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
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等有关规定。
④安装工程计价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安装工
程计价办法(2006)》等有关规定。
⑤市政工程计价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
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等有关规定。
⑥园林绿化工程计价执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
《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
⑦预算包干费按 %考虑,材料综合价部分、人工日工资价格及机械台班价
格执行:穗建造价[2009]12号文等有关文件。
⑧材料价格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2009年
第 2季度)》等有关价格文件。
⑨计费时应包括广州市建委颁发的现行有关补充定额及有关定额的计算规定。
⑩按以上计价依据(有上下限费用的计取以承包人所报的投标文件中的计费
依据为准)确定造价,总价按照中标价相对于投标最高限价的下浮率下浮。(以上
条款适用于定额计价)
(1)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综合单价,则沿用。
(2)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
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
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
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
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发包人和监理
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
(3)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项目(是否为新增
项目由评审单位确定),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并折算为综合单价,其综合单
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东省补充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 本合同
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 第①点所述定额中
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
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招标时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对应的工程
计价办法计算确定。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执行,指导价没有的材
料单价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进行补差计算。对
于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根据以上方法计算为基数,按照中标价相对于投标最高限
价的下浮率下浮。
(4)如某项目变更数量超过原合同数量的 10%,发包人保留对该项目超过原
合同数量部分的综合单价的不平衡性进行重新审定的权利。
(5)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以财政评审价为准,评审单位保留对工
程量清单中不平衡报价调整的权利。(以上条款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
发包人发布的关于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增减的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否则承
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由此而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应按我国现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
检验所承建工程的质量会同监理单位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
表》;由承包人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经该项目负责
人、承包人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的份数的竣工图,一并提交给工程监理单位核查。经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
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审
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计划竣工验收 25个工作日前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上述其他资料后,可给予认可
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发包人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内
容可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修改;发包人有权根据修改或整改造成
的时间延误重新确定计划验收日期;承包人必须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述费用。
发包人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 15个
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并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
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2套、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资料 2套(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4份、竣工图纸 4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 2套。竣工
验收资料须按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成册,竣工图纸应委托设计单位绘制,
制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其它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32款执行。
33、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经财政评审,评审结果确定,承
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后 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经财政评审,评审结果确定,承
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后 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
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经财政
评审,评审结果确定,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后 56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
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
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内不能向发包
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合同自动失效。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款关
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预付款项的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项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款项的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项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第 29天起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款项的利息,竣工结算报告以番禺
区财政局基建评审中心审核报告为准。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项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逾期的第一
天起,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所扣违约金在工程结
算款中扣除。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项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认定质量为不
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无偿进行返工、加固或补强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同时,
承包人还须按合同价款的 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
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后,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每月十
五号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报表检查工程进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于
进度计划达到 10%时,承包人应尽力及时调整工程施工安排赶回工期;滞后进度计
划达 20%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扣罚 10%的工程进度款。上述权利发包人可以重复
行使,行使次数达到 3次或滞后进度计划达 30%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令承
包人退场,同时,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约定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增减指令的违约责任每
次按工程总造价的 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7、争议
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会仲裁;
(二)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拆卸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查同意。
39、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已委托承包人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 按通用条款第 、项所列投保内
容。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第 、、项所列投保内容投保;
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把投保单送
发包人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41、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中标通知书发放后 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10%,以承包人名义转账(银行转帐、现金支票、银行汇票)
方式提交。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担保方式为:以广州市范围内四大国
有股份制银行(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格
式使用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指定格式。
(3)保函须由承包人领取并交给发包人,经发包人查询核实为有效保函后才
受理,查询核实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10%,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28天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退还。
(5)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约定。
4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捌份,其中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壹份,其余两份作工程报建用;合同正、副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7、补充条款: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一
旦接受承包人的方案,发包人不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
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
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情况严重时发包人可终止合同。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
以及文明卫生施工、环卫、环保噪音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否则,
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
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要求:
承包人必须派出投标文件中列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施
工的管理工作,承包人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须征得发
包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4天。在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实施
考勤登记制度,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因事离开施
工现场两天(含两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 24
天的,发包人将按照每人每天 500元的金额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每日填写安全施工日志备查;施工单位必须提交项
目施工总结;竣工验收时,同施工日记一并提交存档。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穗建筑[2003]106号文所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
文明施工要求:按穗建筑(2006)411号文、番建发(2006)41号文、穗建质[2008]937
号文、穗建质[2008]1008号文执行,各文件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最新文件内容
执行。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方式如下:经审查符合开工条
件支付 50%(房建工程为 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 40%(房建工程为 30%),
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 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须由发包人安全员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评价确认后,方可支付。
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承包人在协商解决过程中不得因此停止施
工,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按时竣工,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和要求承包人先行退场,
退场后再进行工程结算。
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须有建材质检部门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
及出厂合格证的优等品。
本工程使用的钢筋、水泥、钢纤维水泥砼井环井盖、复合材料井盖、电
线、电缆、电气配件、排水管等其它重点工程材料,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生产
厂家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主要装饰材料须提供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
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如发生货不对板,监理单位有权拒用,并由承包
人承担损失。
本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及商品砂浆。不得使用被有关主管部门检查不合
格或通报批评的生产厂家。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求将按合同专用条款 及 项外,还须参照
《项目 EH&S管理规定》(区基建办)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承包人在申请最后一期工程款前向发包人出具相当于保修金金额的银
行保函(或以承包人名义转账形式交至发包人指定账户),保函有效期至保修期结
束为止。
承包人支付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费用,有关风险已考虑
在合同总价内。本工程的视频监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接入发包人办公室的视
频监控系统,按 4支枪计算,6个月内租金为 45000元,6个月后,租金为 1000
元/月。另一部分按番建发【2006】71号文及其附件执行。(涉及结构性工程如有
基坑支护、房屋工程在三层以上,包含桥梁工程等大中型工程才考虑接入发包人
办公室的视频监控系统条款,绿化工程、交通工程等专项工程不予考虑)
施工期间垃圾余泥应运送至合法堆放点,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遇
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款 5000元。
招标人不提供取土点,土方的运距按 10公里(市桥城区以外按 5公里)
考虑进行计价,因运距而引起造价变化属投标风险,招标人在项目实施时对相关
影响不作增减。
桩基检测由发包人直接委托,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若承包人原因导致
桩基检测不合格,增加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节能器及箱式变压器施工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如承包人没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则本合同中的拆卸工
程需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按番发(2007)88号文要求,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3米的基坑支护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由承包人送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查,该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予以另外支付。
本工程施工图纸中工程量表仅作参考,承包人要结合图纸与现场实际来
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包含在合同价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予增加费用。
项目开工前影响沿线房屋结构安全的,要做好房屋鉴定及保护工作,发
生相关费用须包含在合同价中,房屋鉴定时要约当地镇街建委人员到现场见证。
本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沿线地下管线探测资料仅供参考,承包人应自行
勘察地下管线资料,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因工程需要,经发包人同意的相关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
电、燃气、通讯、绿化等)可进入承包人施工范围平行施工,承包人应提供相应
便利及及配合,相关费用及工期须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承包人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及工期。
若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没有专款专用,或拖欠工人薪酬、或拖欠材料款、
或拖欠分包单位进度款,或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导致不能完成施工计划进度、或导
致工程停工达 30天、或导致发包人的财产或在建工程或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被采取
强制措施影响工程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本工程相应工程款直接支付工人薪酬
或直接支付给供应本工程的机械、材料等供应商、分包单位,且发包人可视情况
的进展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即解除本合同;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投标资料有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可随时以财政评审
预算为基础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条件下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合同签订后 10天内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配备的人员须到
发包人处报到,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且承包
人需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井环及井盖材料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水泥砼,复合材料井盖必须符合相关
行业标准,进行承载和正常使用验算及必要的试验,以使能达到要求使用荷载,
尺寸参照通用图。(道路工程条款)
本工程管材使用重型(Ⅱ级)机制承插式钢筋砼管(GB/T11836-1999)。
管材、高强度钢纤维水泥砼井环及井盖到达工地现场后,由监理单位抽样 1%到广
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采用,检验过程的检验费,运输
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应包含在合同价内。(道路工
程条款)
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
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的行车畅通,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
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道路工程条款)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无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
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
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由承包人负责向交警部门审批,与此相关的报批及施工
过程的交通维护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要充分考虑,全部由承包人承担。(道
路工程条款)
本标段与其它标段间土方的调配要服从发包人安排。(多标段道路工程
条款)
承包人依照穗建筑【2007】483号文的有关规定于项目开工前缴交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房建工程条款)
承包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上岗必须要穿戴符合相
关标准的反光衣。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必须统一制服,民工应配有统一的易于识别
的标志,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此费用。(道路工程条
款)。
承包人在本工程开工后,必须安排车辆接送发包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开
展相关业务工作,相关费用承包人须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增加费
用。
绿化工程要求:
(1)本工程所需材料(苗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要求苗木根系发达,长势
良好,叶色正常,无枯枝败叶及病虫为害,规格及形态、土球应符合设计要求。
乔木树干通直,树冠完整,树形美观,无缺冠偏冠(设计特殊要求除外);灌木分
枝点低,无明显残缺,开花整齐美观;花卉及地被物根系完整,叶簇健壮,色泽
明亮;草皮的杂草不超过 5%,草皮的土层厚度 3至 5厘米;观叶植物叶色鲜艳,
叶簇丰满。
(2)工程养护期间承包人要做好日常养护记录,每月中旬向发包人汇报养护
工作情况,每月底接受发包人有关人员检查和监督,对养护中不合养护标准和实
施细则的养护问题做到及时整改,若苗木缺失、因生长不良,规格小于原设计规
格或死亡,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两周内补种或更换,如承包人不
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处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补种或更换,补种或更换费用从
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绿化养护期间工作职责:
①为保证作业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符合行业安
全作业规范,制订完善的、严谨的、详细的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并严格遵守和
执行。在实施养护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穿着荧光衣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
任何安全防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包括第三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负责本公司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专业培训,做到遵纪守法、持证上岗。
承包期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治安、交通、防火等安全案件和违反计划生育、
劳资纠纷事件等),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承包人从事绿化养护作业期间,如损坏城市公用设施,必须作价赔偿。承
包人有保护其养护辖区内绿化苗木和园林设施不遭他人盗窃和故意破坏的责任。
发生绿化苗木和园林设施遭盗窃和破坏的,由承包人负责恢复,涉及的费用由承
包人负责。承包人在养护作业期间不准乱停放机械、工具、材料,以免影响市容
和交通安全;
④承包人在绿化养护作业过程中的用水、用电、机械设备(运输车、吊车、
路灯车、园林机械等)及有关各种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⑤承包人要做好抗台风等工作,如遇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
力造成花木损坏时,承包人必须无偿协助发包人做好灾后苗木的清理等工作,发
包人根据实际清理工作情况给予承包人适当的补偿,新种植苗木的费用由发包人
负责;
⑥日常的养护工作,承包人必须定点定人,并将人员名单报发包人和发包人
委托的监理公司备案。人员配备不少于:1人。承包人要做好绿化养护辖区内的清
洁工作,垃圾日产日清,保持绿地范围内没有纸屑、枯枝、碎石等杂物。因绿化
养护、保洁工作存在问题遭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款 2000元;
⑦承包人若管理不善或错误操作造成花草、树苗损坏或缺失、死亡的,必须
在 5个工作内补种。如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发包人有权雇请他人处理,费用由
承包人负责;
⑧承包人对管养的绿篱要保持设计高度、上面平整、边角整齐、线条流畅、
新梢 8㎝以上必须修剪;
⑨承包人要保证养护的乔木成活率达到 95%以上。养护期满验收时,如属承包
人责任造成乔木成活率低于 95%的,按实际数量不少于原数量 95%的棵数,每株按
同规格同品种苗木的市场价 3倍进行罚款。如遇如风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死
亡的,苗木种植费由发包人负责。
⑩关于保养期间出现突击性的检查活动,乙方要无条件配合做好养护与保洁
工作。(绿化工程条款)
本工程施工前承包人须到水利、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所发生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涉及河流的工程)
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议纪要、招标文件附件等有关规定
协商处理。
以下空白
施工合同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
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
面积
(㎡)
结构 层数
跨度
(米)
设备
安装
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工期
竣工
日期
施工合同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施工合同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
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号)等有关规
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
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
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电气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空调定
位综合布线、弱电、通讯系统、视频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系统等(不包办公设
备、窗帘和空调设备等)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
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为:承包人负责保修超绰大厦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纸包
含的由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分项工程
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
下: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
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五)绿化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六)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市政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
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上下水道或管线漏水、
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
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
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6.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 5%。
本工程双方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质量保修金利率为 零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且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发包
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发包人按照约定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的保修费
用不予返还。
质量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须按照约定继续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施工合同附件 4:
财政投资评审结算送审资料列表
建设单位(盖章): 送件时间: 年 月 日
送审资料 份(张)数 备注
1、工程预算评审报告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图纸会审记录
6、工程开工报告
7、竣工验收报告
8、竣工图
9、设计变更
10、现场签证
1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3、工程结算书(含结算汇总表)
14、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
15、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6、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注:此表一式两份与委托书一并送财政局
送件人: 收件人: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1、工程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委托的评审机构出具的报告;
2、招标文件:含招标书、设计图纸(须经招标代理人和建设单位签章确认的招标时发出的
设计施工图)、合同条款、工程要求的技术规范、投标须知、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工程量清单、
工程预算等文件及附件,并整理成册;
3、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含技术标、经济标、投标承诺等文件及招标中心签发的中标通
知书;
4、施工合同:含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单位与第
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合同附件等。
5、图纸会审记录: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会审记录须有参加会审单位人员
签字;
6、工程开工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开工手续,提交的开工报告书具有相关部门和单位
的签章;
7、竣工验收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提交的竣工报告书具有相关部门和
单位的签章,并加注明确意见。
8、竣工图:提交规范整理的竣工图纸,并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及项目负
责人、项目总监签字。
9、设计变更:按时间先后顺序和专业整理成册,有设计人员签名及设计单位签章,并有建
设单位认可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签章。
10、现场签证: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统一编号,应有工程数量、计算过程、施工简
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签章,重大项目现场签证,须有设计单位认
可签章;
1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提供有效及签章完善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3、工程结算书(含结算汇总表):由具有编制资质的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编制工程结算
书,同时把合同金额和增加工程部分填列结算汇总表,以上均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编制
单位签章确认,并附拷贝盘。
14、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应有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并附
拷贝盘;
15、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应含主要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价、
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凭证。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单位签章认可。
16、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凡上述未提及到的,在结算评审中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施工合同附件 5:
工程施工廉政协议
发包人: 广州市超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标段): 超绰大厦装修改造工程
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堵塞褥洞、预防腐败,依法组织实施好市属重点工程
建设,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根据中央、省、
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约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州市建设市场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关于工
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
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
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
行为;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及时向对方上级机关或主管
部门报告、申诉、建议处理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准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券、有价证券、各种回扣,
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向乙方报销通讯费、房租费、差旅费、餐费、娱乐费、风景名胜游览
费、个人学习费、技术服务咨询费等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
4、不准让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介入乙方承担工程的施工或分包工程;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乙方推销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或利用工程
变更等环节为乙方谋取非法利益;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款项的申报、支付程序上故意刁难乙方,为己谋
取私利。
第三条 乙方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
费用;
3、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
5、不得与监理、设计单位相互串通,违反办事规程,损害甲方利益;
6、不得以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或串通设计、监理等单位利用工
程变更等环节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l、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甲方通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负责执行,接受社会以及双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
督。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经审计机关审计结束,
结算完毕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执八份,乙方执二份。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合同附件 6:穗建筑【2006】411号文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6]411号
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
建设局,各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招标人、施工、监理单位:
为建设一个适宜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良好环境,树立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
现将进一步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有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管理的责任,应根据合同条款加强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
降低标准;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部门、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大监督惩处力度。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围蔽设施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标
牌残缺、损毁或路面破损、排水堵塞等,要及时更换或维修。
二、施工现场应按照我委《关于工程建设公告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05〕626号)设置
施工标牌。
三、文明施工的围蔽必须是全新或经翻修后达到全新效果的设施,具体围蔽标准如下:
(一)施工期限超过半年的,施工现场采用砖砌围墙围蔽,围墙统一采用砖砌 18 墙,高
度 2 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
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 50 厘米,(在砼或沥青路上有坚实基础的除外。)墙柱与墙柱之
间距离不大于 3 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
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墙上。
(二)在车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施工现场采用弧形彩色压型钢板讲行围
蔽,围蔽部分应呈矩形,平衡于道路中线设置。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高度为 2 米,架设弧形彩
色压型钢板时必须设置支座和支柱,支柱间的间距不大于 3 米,支座、支往、弧形彩色压型钢
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蔽设施的颜色必须整齐划一,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三)在人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半年以下,15 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采用弧形彩色压型
钢板进行围蔽。
(四)在人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 15 天以下的,施工现场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
蔽。
四、大型的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 30 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
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
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
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
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五、建设单位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之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排水、通讯、供
电等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
勘查,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六、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
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
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七、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蔽设施外。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应采用标
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堆放的高度不得高于 米。临占道路的施工现场内原则不得设置宿
舍、厨房、厕所等设施,以减少临占道路面积。确需设置的,经工程所在地区(县级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我委《关于加强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84
号)规定建设临时房屋设施。
八、施工所产生的施工污水必须经过有效沉淀预处理后并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
放。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施工产生的余泥应在 24 小时内清运完毕。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
密、交通繁忙等特殊路段,余泥应立即清运。
九、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
原则不得超过 300 米,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十、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
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时须在施
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悬挂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或《挖掘道路许可
证》。
施工合同附件 7: 番建发【2006】41号文
转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番建发[2006]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适宜城市居民居住和生活的良好环境,树立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确
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落实文明施工中的责任以及文明施工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现
将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重点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411号)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有对
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
施的落实;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大监督惩处力度。
二、施工期间要确保交通安全。为确保安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要求设置砖砌
围墙、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等围蔽;施工中出现沟、井、槽、坑时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
夜间警示灯;在恶劣天气或交通繁忙期间,应设专人值班,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
序,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
三、施工现场要注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内外均不得堆放沙石、灰土类施工物料,
工程弃土应当及时清运;禁止使用鼓风机吹扫路基浮土或其它能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疏
通工地内外排水设施,确保工地内及周边排水通畅;施工所产生的施工污水必须经过有效沉淀
或预处理,并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四、地下管线挖掘工程要分段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一般
不得超过 300米。
五、施工时必须要在醒目位置处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并清楚注明上监督举报电话。如
为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则必须悬挂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占用道路审批表或《番禺区市政园林
管理局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施工合同附件 8:
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的通知
穗建质[2008]9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委对 1999年实
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学习,了解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印发日期 :2008-09-28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
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
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
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
工直接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
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 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
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
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
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 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 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
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
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
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
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
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
度原则不得超过 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
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
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
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
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
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二)环境管理;(三)场地设施管理;(四)安全生产
和防火管理;(五)教育培训;(六)检查验收要求;(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
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
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
“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
前佩戴“平安卡”。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
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
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
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围板或围栏,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围
墙不得低于 2米,围板不得低于 米,围栏为标准密扣式钢护栏。
各类工程高出+线 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
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 15天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工期在 15
天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
第二十条 围墙统一采用砖砌 18墙,高度 2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
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 50厘米,墙柱与墙柱
之间距离不大于 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
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广告内
容需积极向上。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第二十一条 围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钢板高度 米,围蔽钢板用角钢支撑,
并通过 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 米,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 20厘米高的 18
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围蔽钢板的颜色必须一致,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鼓励围板采用新型轻质定型钢板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结构施工的脚手架严禁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合搭设,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用
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安全网应为 100
平方厘米不小于 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
鼓励围网封闭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地大门的设置,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 5米,材料统一采用镀
锌 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上油漆,焊接要平整、坚固、耐用。
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施工标牌。
第二十四条 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 30厘米、深 40厘米沟槽围成
宽 3米、长 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
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
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 200mm,强度不少于 C15的混凝土硬底,机
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 米,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
施工现场内裸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
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
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并设置临时围栏。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料要立杆设栏、块料
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 米。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
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活动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内外墙面批荡刷
白,要求宽敞、明亮、整洁。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
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
止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九条 施工垃圾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
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
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个集体厨房,位置原则上远离厕所 30米以上,远离建筑
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 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
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 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
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
第三十二条 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 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
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
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
卫生。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每 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 米;15人
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 米。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
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
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
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
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 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
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
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
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
等一切容易坠物的临边临口应当设置有效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
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八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
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
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
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
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 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
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
第四十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材
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在通行道路上的工程,必须在施
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
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
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二条 拆除工程应当先里后外进行,作业面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
到 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
水降尘等措施。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清运,或者采用
封闭容器装运,禁止凌空抛撒。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时
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经批准保留使
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置防尘围护措施;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
内存放。
第四十五条 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在排放、
运输、受纳散体物料前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合格车辆运输。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
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
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班时间
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
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
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
施。
第四十八条 人数超过 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
医疗急救箱。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
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认真搞好文明施工并获得“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广东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称号的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违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作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实施
行政处罚。根据程度,可给予施工单位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增城、从化市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施工合同附件 9: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
穗建质[2008]10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为目的,决定在《广州市
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细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围蔽的标准,树立建设工程的文明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围蔽形式分为轻型钢架铝扣板高围墙、砌筑实体墙、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围板(即
装配式活动板房板材)、标准密扣式钢围栏(俗称“铁马”)等四种,取消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围蔽形式。
其中轻型钢架铝扣板高围墙、砌筑实体墙两种围蔽用于除市政工程以外的房屋建筑等各类工程;装配式双面
彩钢夹心围板、标准密扣式钢围栏两种围蔽用于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只能使用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围板。
地铁(含轻轨)工程的施工现场围蔽按照市地铁总公司制定的标准实施。
二、市区(含县级市中心城区)快速路及主干路沿线,风景名胜区周边、重点公共建筑周边、重点区域(珠
江新城、白云新城、亚运新城等成片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内、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计划的房屋建筑等各类
工程(市政工程除外),其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高围墙进行围蔽,高度 4米。
三、第二点所列范围以外区域的房屋建筑等各类工程(市政工程除外),其施工现场必须采用砌筑实体墙
进行围蔽,高度 2米。
四、全市范围内(不分地段),拆除工程以及工期 15日以上(含 15日)的市政工程,其施工现场必须采
用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围板进行围蔽,高度 2米。
五、全市范围内(不分地段),工期 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其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进行
围蔽。
六、轻型钢架铝扣板高围墙统一挂扣银灰色铝扣板;砌筑实体墙外墙面统一刷蓝灰色墙面漆;装配式双
面彩钢夹心围板统一为乳白色钢面板;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颜色统一为黄色间黑条纹。
七、轻型钢架铝扣板高围墙、砌筑实体墙除保留必须的建设工程公示公告信息版幅外,其它墙面应采用
公益广告美化。采用商业广告的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
装配式钢围板上应喷绘“施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字样或适合形势需要的公益性标语,不得采用彩
色广告覆盖。
八、第二点所列范围内工程的各类围蔽,必须设置夜间景观照明。场地条件允许的,围蔽外侧要同时建
设不少于 1米宽绿化带;场地条件不允许的,围蔽外侧和硬路面衔接处必须采取硬化铺装措施。
九、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大门和门柱的颜色应与围蔽一致,大门上应标有企业
标识,其高度与围蔽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 5米,材料统一采用镀锌 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焊接要
平整、坚固、耐用。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围蔽上应挂设施工标牌,公示工程信息。
十、各类围蔽搭设前,需制定专项设计施工方案。尤其是搭设轻型钢架铝扣板高围墙的,需考虑全年最
不利风荷载进行计算,设计钢架及基础;搭设砌筑实体墙的,需按规范设计墙垛及基础;搭设装配式双面彩
钢夹心围板的,需确保围板内支撑牢固。围蔽必须由总承包企业或有资质的专业企业按方案搭设,确保围蔽
安全稳固。
十一、施工现场围蔽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蔽堆物、堆料,不得利用围挡做墙面设置临时工
棚、食堂和厕所等。
十二、围蔽上的各类交通警示标志按交警部门的要求设置。
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围蔽的设置和管理;尚未施工或已经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围蔽管理单位应做好围蔽的维护、保洁工作,保持围蔽清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四、建设单位需将本通知及《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所列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十五、本通知未要求的事项,按《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的
规定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 2008年 11月 1日起实施。2008年 11月 1日前开工建设的工程,至 2009年 1月 1日不
能完工并拆除围蔽恢复场地的,必须于 2009年 2月 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搭设围蔽。
广州市建委办公室
印发日期 :2008-10-24
施工合同附件 10:
工程变更操作细则(2008-10-23)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投资的管理,使工程变更审批操作有序、规范快捷,结合我
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并成立变更小组,变更小组由本办总工室、技术科、工
程科(含科室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预算科及主任室派员组成。
第一章 变更提出及审查
第一条 1、 在施工中出现结合现场实际需要变更需要变更时,承包单位应向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四份,首先监理认可;其内容包括:
(l)、变更原因和依据:包括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
(2)、变更内容和范围:包括变更设计、处理方案、现场图片等,临时设施及
隐蔽工程必须附影像资料;
(3)、变更后工程数量和费用估算。
2、在施工中设计单位认为因设计原因需要变更时,设计单位先出具变更联系
单(见附件 2),在甲方同意后再出变更图纸。变更联系单内容包括:
(l)、变更原因和依据:包括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
(2)、变更后工程数量和费用估算。
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考虑到实际使用提出的变更,甲方要已文字提出变更
申请,作为变更的依据。
第二条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设计的变更联系单或
甲方的变更申请后,须在 24小时内完成初审并送交工程科,由工程科确定是否有
变更必要;不同意变更申请的,即退回施工单位;同意变更申请的,应及时配合工
程科召集本办总工室、施工单位、设计及监理单位代表召开现场会议(较大的变更
如需专家论证的要及时聘请),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见附
表 1)。
第三条 设计单位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变更设计,并将八份变更设计单及图纸
(附工程量的变化)发给工程科,由工程科将六份设计单及图纸发给项目组。
1、在工程变更现场会议上四方决定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变更单及图纸;
2、施工图纸存在错、漏、碰、缺等情况;
3、建设方及其它单位的书面要求。
第四条 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
更单或甲方的变更申请、图纸及图纸预算,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并分合同标
段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其内容应有对变更后的工程数量增减及金额变化的初步
审核结果。
第二章 变更审批
第五条 监理单位将《工程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及四份相关资料报送工程
科,再由工程科转办变更小组进行审查。
第六条 变更小组定期召开工程变更审核小组会议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审
核时由项目负责人主讲,变更小组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变更金额由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初审,最终以财政部门的审核
结果为准;复核结果由项目负责人主讲,项目成员对该情况以合同文件、施工图
纸为依据,对变更项目进行研究磋商,记录员将结果研究进行记录,以备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监理单位派员主讲。
第八条 综上所述,变更由本办主管领导审核,相对合同价小于 P﹤ 5%由本
办变更小组组长确认后实施;5%﹤P﹤10%(含 5%),由本办报送主管副区长确认
后实施;10%﹤P(含 10%)报送区基建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变更实施及现场核量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工程变更审批表》由办变更小组分发给工程科(原件)、
监理单位(复印件)、施工单位(原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实施。
第十一条 在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配合办项目组进行现场验
证计量并签发《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作为工程变更的结算依据,具体操作按照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须紧急处理的工程变更,可通过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呈报
(须具备四方会议纪要、变更方案及费用估算等资料),经工程科、总工室负责人
研究并签署意见,可直接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由监理单位通知承包单位进行实
施,并在批准后 10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工程变更预算表或估算
表,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才予接收。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审核意见除有关人员签名外,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1、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表(市统表)(表 1)
2 、变更联系单(见附表 2)及变更图纸;
3、工程变更审批表(表 3)
4、工程数量计算及费用预算书(预算文件)
5、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表 4)
附表 1
工程洽商记录表
编号:
工程
名称
承 包
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参
加
单
位
及
人
员
复核人: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表 2
设计变更通知单
编号:
工程名称 原施工图纸编号
变更单位 变更设计图纸号
变更
原因
变更
设计
内容
设计单位: (出图章)
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
审定人: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 3-1
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名称:
承包单位: 合同价: 元
变 更
序号
变更分项名
称
变更
前的
金额
增加金额 扣减
金额
增减金额汇总 增(减)
加百分
点
签证日期
1
汇 总
监理单位意见
现场监理: 项目总监:
设计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工程科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办变更领导小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副区长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区基建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由监理单位呈报四份原件,审批后基建办一份原件、承包人存三份原件,基建办工程科、监理单位
各存一份复印件。
2、变更费用估算只作参考,结算以财政投资评审审核为准。
附表 3-2
变更情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变更原因、情况、依据 备注
1
2
3
4
附表 4
施工现场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 签证部位
分项名称 签证原因 数量 单位 签证意见
附注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注:施工单位由施工员及项目经理签认,监理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签名,建
设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认。
施工合同附件 11:
项目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
职务
配备最低人
数的要求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 职称证号或上岗证号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检查员
安全员
材料员
预算员
资料员
注:项目机构管理人员应满足最低人数要求。若因工程特殊需要,招标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
出需增加管理人员的,中标单位必须确保增加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到位。
施工合同附件 12: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致: [项目业主名称]:
根据贵方与 [承包人名称]签订的 [合同名称](合同编
号: )第 条(预付款)约定, [承包人名称]应向
[项目业主名称]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银行保函,具体数额 元,以保证其忠实
全面合格地履行合同的上述约定。
我行 [银行名称]受承包人委托,不仅作为担保人也作为主要债务
人,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就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支付不超过上述担保金
额的款额,我行无权拒绝也不要求你方先向承包人提出此项要求,我行即依你方
的通知支付前述款项给你方。
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
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
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日期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
止。
出证银行名称:(盖章)
出证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出证银行地址:
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表一:
资格审查文件一览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内页
码
报名提交资
料要求
备注
1 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一览表 原件
2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 原件
3 投标申请公函 原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
5 报名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6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年检页(年审页
空白也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
7 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
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
9
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
业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10
项目负责人持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B类)复印
件
复印件
11
没有违反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九.6、7、8、9、10、
点要求的承诺书
原件
序号 项目
内页
码
报名提交资
料要求
备注
1 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一览表 原件
2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 原件
3 投标申请公函 原件
12 按招标公告第九.5点中要求提供的业绩资料 复印件
注:本表附于报名资料内首页,作为报名资料目录。
附表二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自审情况
是否具有资
料原件
提供的复印件是
否与原件一致
1
是否具有网上投标报名回执和投标报名网上缴费回
执或凭证。
是□ 否□ 是□ 否□
2 是否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3 是否具有符合工程需要的企业资质证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4 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5 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是□ 否□ 是□ 否□
6
投标登记时是否已携带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
身份证原件。
是□ 否□ 是□ 否□
7 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是□ 否□ 是□ 否□
8 是否已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妥企业备案手续。 是□ 否□ 网上核查,无需提供资料
9
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
要求。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0 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是□ 否□ 是□ 否□
11 提供的业绩资料是否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要求。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本公司查阅并理解本工程有关资格审查的相关要求,并对照要求认真进
行了自我审查。本公司保证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并郑重承诺上述资格自
审表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本公司愿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并接
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处罚。
投标单位法定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并对照本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如实填写上表,
并在相应“是”或“否”后的“□”栏目内划上“√”。
2.本表一式二份,经投标单位盖章确认后,一份附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另一份在投标单
位履行投标登记时提交。
附表三:
投标申请公函
致:
按照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我们递交有关资料文件,以便贵单位审查我们参加
工程的投标资格。
此申请是 (单位名称)以 (人名)为全权代表身份递交的。
我们保证所有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可靠的,并为提交的资料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理解招标人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而无需由招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申请人名称:(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2009年 月 日
附表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同志(身份证号: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内容为准。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
附表五: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 ),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
限是:代表本企业参加 工程投标有关活动并全权
处理有关事项。本公司对于其在该工程投标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均予以认可。
有效期限: 2009 年 月 日至 2009 年 月 日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授权委托证明书被委托人多于一人的将视作无效。
附表六:
没有违反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九.6、7、8、9、10点
要求的承诺书
致 :
1、我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
2、我单位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3、我单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4、我单位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
5、我单位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
我单位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资料是实事求是、真实准确,没有存在虚假材料,一经发现或被
投诉,经确认证实后,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
投标人(公章):
2009年 月 日
附表七:
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点数确定程序
①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点数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现场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
时间为评标前;
②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见证人及各正式投标人的见证下,招标人将分别代
表 0、、1、、2、、3点数的对应 0、、1、、2、、3号球放入摇珠器中;
③由招标人代表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见证和招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 0、、1、
、2、、3号码球中,通过随机方式摇出一个号码球作为下浮百分点数 X;
④见证人、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代表对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点数进行书面确认。
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点数确认表
工程名称:
抽取球号与百分比对应表
球号 0 1 2 3
百分比 0% % 1% % 2% % 3%
抽取球号
序号 球号 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点数χ
1
投标人代表:
见证人:
招标人: 招标代理人:
日 期:2009年 月 日
附表八:
建设工程投标书
致 :
经考察现场和认真研究该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其他相关文件后,我单位愿按本表中
所填写的投标金额、工期和质量目标或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所修正、核实并确定的另一金额、
工期和质量目标承包本工程施工任务。
在投标有效期内,我单位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始终对我单位具有约束力,我单位随时接受中
标。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我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和贵单位的招标文件、其他相关文件以
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行为的合同之一。
我单位保证将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约定开展投标活动。如有违
反,我单位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表
工程名称:
投标人(盖公章):
2009年 月 日
附表九:
技术承诺函
致 :
非常荣幸参加贵方实施的 的施工投标活动,若我单位有幸中
标,将承诺在施工技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文明施工方面做到如下几点:
1、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及该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技
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及我单位编制的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施工组织
投标总价
大写:
小写: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
大写:
小写:
工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 级别: 技术职称:
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2、保证按我单位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全程到位,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3、保证按工程需要投入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
4、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文明
施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该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安全文明
施工。
投标人(盖公章):
2009年 月 日
附表十:
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姓名 职务 所承担工作
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投标文件、编制预算书、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
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附表十一:
项目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
职务
配备最低人
数要求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 职称证号或上岗证号
项目负责
人
1
装饰工程
师
1
给排水工
程师
1
电气工程
师
1
造价工程
师
1
资料员 1
安全员
注:1、“职务”和“配备最低人数要求”栏目由招标人填写,其他栏目内容由投标单位按本工
程要求配备人员填写上表并盖章确认。
2、项目机构管理人员应满足最低人数要求。若因工程特殊需要,招标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提出需增加管理人员的,中标单位必须确保增加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到位。
投标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十二:
承诺书
致 :
若我方成为“ 项目名称 ”的中标单位,我方郑重承诺,将切实完成以下工
作:
1、中标公示完后两个工作日内缴交交易场地费。
2、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按照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及有关补充说明、通知
拟写的合同稿及其电子文件给招标人。若不在限定时间内提交合同稿及其电子文件给招标人,
可视为我方放弃本次中标资格,招标人可另择中标单位。
3、收到招标人已审定的合同正式稿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并送给招标人,若不在限定时
间内提交我方已签订的合同给招标人,可视为我方放弃本次中标资格,招标人可另择中标单位。
4、招标人通知领取已签订的合同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领取合同文件。
5、合同签订负责人保持电话联系畅通。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合同签订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合同签订负责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表十三:
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
年 月 日
投标工程名称
(招标办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企业 IC卡编号)
被授权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经理/总监/其他)
项目负责人资质证号
保证书 我公司保证该项目由本单位承包,不接受他人挂靠,不转包,不非法分包。如有违犯,责任自负。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招标人意见 交易中心收费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三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概要)
第一节 编制要求
一、编制依据
1、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2、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要求。
3、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二、具体要求
1、“重合同,守信誉”。按本工程规定的总工期,编制出完善的施工进度控制计划,在投标
承诺了工期内完成工程任务。
2、发挥技术优势,优化管理水平。安排经验丰富的优秀管理人员和高素质的工人参加本项
目施工,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优化施工管理,充分发挥施工单位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优势。
第二节 施工要求
一、施工机构及现场管理要求
为把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关,确保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要求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
一名技术负责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实行高效益、有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管
理。建立健全的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二、施工要求
本工程施工要点如下:
1、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
2、投入现代化的施工机械设备;
3、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先进的施工组织。
4、施工过程要求
A、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地方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B、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材料订购、质量检测、配方测试,确保材料质量和供应的计划。
三、项目施工目标
1、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2、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工伤、轻伤事故在千分之一内。
3、工期目标。本工程工期目标为 日历天。
第三节 主要施工方案与施工方法的要求
一、结构施工要求
1、工程施工要求
各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均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包括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质
量标准、成品保护等。
2、所有施工项目均应按照国家、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后
方可施工。
第四节 主要技术组织要求
一、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的各项规程,要注意落实下列各点中的技术措
施。实行目标管理,明确总目标为合格。
(1)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全面质量和管理小组。
(2) 明确并认真落实技术岗位责任制和技术交底制度。
(3) 落实图纸会审、定位放线、预检复核、材质验收、成品保护等有关规定。
(4) 制定自检,互检(交接检)末检制度。
(5) 对工程实行质量预控,施工程序及工艺标准施工。
(6)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注 : 除应执行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概要)外,应参照国家等现行有关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作
进一步完善。
第四章 图纸及勘察资料
一、招标图纸目录(图纸另册)
二、本项目业主所提供的沿线地下管线探测资料仅供参考,投标人应自行勘
察地下管线资料,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说明
一、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要求、设计图纸等一并使用。
二、 各投标单位必须按图纸及说明内容、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认真核实计量,本招标工程实行
按招标文件、图纸及招标期间的补充资料进行大包干,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以投
标单位投标价为准,不会因人工、材料价变动作任何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工
程量均作参考,若工程量清单中有未列出而投标单位认为需补充的项目,请在投标答疑会
前提出,一经确定后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能随意增减,若投标单位在编制时认为确有未列
入清单的费用,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有异议,可在 100章中单独报价。定标后投标人不
得以清单漏报工程内容或图纸工程量与清单不符为由提出增加工程处理。
三、 投标单位在工程清单中的每一细目都须填写单价、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
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如未有填写或未完全填写的项目,将被理解已包含在工程量
清单的其他细目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细目,
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四、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细目单价内,包含了用以完成该项工程而所需要的全部工程量和全部
费用。
五、 公路沿线杂物、青苗的清除,施工临时抽水,施工便道、便桥等各项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各
单价内,建设单位不另外支付。
六、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价款,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
械费及所有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利息、税金及现行的有关工程
费用、材料价差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总费用。不论实际情况与估计有多大出入,
一律不予调整。
七、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以“元”为单位。工程量与
单价的乘积与合价相一致,合计须与投标书中的报价一致,如果不同时以投标报价书中文
字报价为准。
八、 若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明显地不合理时,招标单位在不修改投标总报价的原则下,并在
合理范围内修改综合单价,以使其适合实际工程的变更。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对中标单位
起约束作用。中标单位如不接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依次由下一个候
选的投标单位中标,不影响评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