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权利质押合同
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
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壹致,订立本合同。
第壹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壹、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 (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 (大写)
(小写) ,利率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壹、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于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和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且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和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 ,编号 ,数量 (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 。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 ,质物评估价值和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
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登记和记载
壹、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
理出质登记;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须办
理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且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
足够的协助;
三、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且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
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质物移交和保管
壹、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和登记、记载有
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和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
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由甲方壹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能够要求乙方将质物向和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
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仍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
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质押的效力
壹、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
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能够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
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和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
清偿担保债权或向和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
能够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
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
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且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
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
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
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
提供的,乙方能够拍卖或者变卖质物,且和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和
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能够于贷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且和
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和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壹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壹、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
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
停止发放贷款,且/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且/或提前收回
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于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于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 日内,和乙
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由甲
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仍的,如果某期应仍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质物的返仍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仍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仍
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壹条违约责任
壹、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
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 的
违约金,且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且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
且/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
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
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且、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
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于乙方实现质权的,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情况、运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
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二十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
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壹条本合同自 (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
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
限届满后 年止。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能够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
为本合同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
际商会深圳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任何壹方均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各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壹名独
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有权按照适当的方式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且具体程序和期
限不受仲裁规则其他条款限制,且根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仲裁开庭地点于深圳市宝安区仲裁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
壹、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且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
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于异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