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
直接抽签法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
招 标 人: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招标代理: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提示:招标人应当将本章节空白部分填写完整)
投标人须知
致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投标人:
鉴于我方工程编号为 的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
工程拟采用直接抽签的方式定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
心)进行,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详细内容可查询“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网
址:)。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由该投标人自负。
二、投标报价
施工类
本工程的送审金额为 万元,中标价为 万元,不可竞争费:
安全文明措施费 元(税前),工程保险费: 元(税后)。最终结算价
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三、投标担保
本工程的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金额
为 5 万元,投标有效期从截标之日起计算,为 120 日历天。投标担保的形式为:
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只能采用银行出具的保函。
□本工程不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采用以下担保形式(可多选):
□银行出具的保函;
□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在本须知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前将保证金送达我方
(我方收款银行及帐号为: ),并领取我方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
金的凭证。
特别说明:
(一)在交易中心交纳的年度保证金适用于所有工程,一律有效。
(二)采用保函担保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应当符合本须知附件 2《投标保
函示范文本》的实质性要求。
四、本工程抽签中标的原则
由我方按相关规定在入围投标单位中直接抽取一名投标人做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应提供投标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备查。
五、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资格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扫描件);
3、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以及拟派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明
(扫描件);
4、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或《注册建造师证》的扫描件;
(二)《投标承诺书》和投标保函;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
(一)投标文件中以上所涉及资料均应扫描上传。
(二)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在中标公示期内,中标候选人需提供以上所有扫描
上传资料原件及检察院出具的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近三年)供招标人核查。
六、招标公告发布
我方在交易网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直接确定工程合同价格或结算原
则,承诺接受上述条件、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招标公告及招标文
件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招标控制价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
之日不得少于 5 日。
七、截标
(一)投标人通过交易网提交资格文件,投标承诺函和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
无需编制技术、商务标书。
(二)投标截止后,我方通过交易网进行网上开标,并公示所有投标人名单。
投标人不到现场出席开标会。
(三)若按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家,我方有权将暂停或者终止
此次招标。我方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八、资格审查
我方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在
交易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投标人名单、未通过投标人名单及未通过原因。
九、抽签程序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 20 名及以下的,全部进入抽签环节;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超过 20 名的,我方按抽签原则确定 15-20 名(具
体数量由计算机随机产生)投标人进入抽签环节。
(三)进入抽签程序的投标人,按照其在交易网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依次以 1、
2……20 排列抽签序号。
(四)由我方在上述号码中抽出一个号码,该号码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五)中标人经定标委员会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影响中标结果
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处罚,招标人在进入抽签环节的其他投标人中重新抽签
确定中标人。
十、否决性条款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定为无效标,不得参加抽签定标程序:
(一)近 3 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
罪记录的。
(二)在截标时间前未提交投标文件,或未按本须知第五条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三)《投标承诺书》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
盖投标人公章,或未提供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
(五)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且投标保函非银行出具;
(六)投标保函的担保金额、保证期间、索赔条件、付款条件不符合本须知附
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的实质性要求;
(七)修改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承诺书》;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补充的其他条款:
。
十一、合同
施工类
抽签确定的中标人与我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将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示范文本,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二)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深圳市补充规范;标底是依据深圳市现行计价标准、按照推荐
费率、使用 2015 年第 11 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编制完成的。材料、设备价
格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5 年第 11 期信息价,缺项部分采用市场价。
(三)合同中的项目单价以本工程标底中各项目的综合单价下浮 %(提示:
同第 1 条确定的下浮率)为准;工程量以工程结算时核实的工程量为准。对于暂定
价材料和设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作好价格确认工作,结算时,按我方确认的价
格对比标底下浮后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计算补差,补差部分不再下浮。
(四)施工中任何变更价款的确定均遵循上述各条款的规定。
监理类
抽签确定的中标人与我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将采用《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
范文本。
货物及服务类(不含监理)
十二、履约担保(施工类)
本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 15%,且不低于中标价与标底之间的差额,
即 万元。本工程履约担保的形式为:
□ 银行出具的保函 □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工程系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只能采用银行出具的保函。
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当符合本须知附件 3《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的实质性
要求。
附件:1、投标承诺书;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3、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招标人、招标代理(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施工类投标承诺书(提示:招标人必须事先将所有的空格填好后发给投标
人,投标人只需在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提交相关附件材
料即可)
投 标 承 诺 书
致招标人: 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工程编号为 的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
程(施工)工程的抽签竞标,并完全接受贵方与招标公告一并发出的“投标人须
知”中的所有内容。为此,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同意接受贵方提出的本工程的中标价为 万元;不可竞争
费:安全文明措施费 元(税前),工程保险费: 元(税后)。并同
意中标后按照贵方“投标人须知”第 2 条确定的原则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与贵方签订固定单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90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达到合
格标准的要求。(提示:“标准”是指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
准,招标人应当在此列明。)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派出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本工程的实施。
4、我方保证在收到贵方中标通知书 30 天内或在签订合同前 / 天内,按
贵方“投标人须知”第 11 条的规定,向贵方递交经贵方认可的履约担保。
5、我方保证在中标后 14 天内编制完成本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
到贵方的认可。
6、我方保证严格按照经贵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不挂靠、
转包、违法分包。
8、我方保证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加的工程项
目,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并保证接受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
加的所有工程内容。
9、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有关处罚。
10、我方投标担保的凭证原件(■投标保函 □招标人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
凭证)与本承诺书同时递交。担保金额为(大写) 伍万元(小写)5 万元。
附件:1、■投标保函原件 □招标人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4、主要机械设备表
承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将于 年
月 日参加贵方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投标,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投标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
(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该工程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 28 日
(含 28 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可
以向我方提起索赔:
1. 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
标文件的要求签署施工合同;
3. 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
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四、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
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
五、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
送达我方。
六、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保证担保的担保金
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附件 3: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
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
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
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
(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该工程监理公司(全
称: )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
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
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
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
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
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上岗资格证明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
号
机械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
率(KW)
生产
能力
备注
合同条款
编 制 说 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 2008 版《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程 》( 2013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
招标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
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合同示范
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
“附件”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
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
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
“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
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的任何条款内容。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
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
(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
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
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
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
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
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
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
担任。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词语定义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 款所指的设备。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
但不包括 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
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
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
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
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
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
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
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
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
项目或工作。
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
作的签认证明。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
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
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
的天数。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
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
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
量等的明细清单。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
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
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
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
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
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
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
拖延。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文
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协议书;
①中标通知书;
①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①通用条款;
①投标文件;
①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①图纸;
①工程量清单;
①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①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①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
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师作
出解释
合同文件
组成及解
释顺序
书面形式
适用法律
和法规
语言文字
6 适用标准、规范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
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
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
选用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
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
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 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
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
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
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
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
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 2 份,供工程师批准
或备查。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
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 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
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
它地址。
适用标准
及规范
国内没有
相应标准
规范
图纸的提
供和使用
图纸提供
延误
承包人未
提交图纸
临时工程
图纸
补充图纸
技术资料
致承包人
通知
保密要求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
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
指定的其它地址。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
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
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
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和承包人。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
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
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①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①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
间的需要;
①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①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
①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①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①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①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①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将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完成 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致发包人
或工程师
通知
发包人义
务
发包人工
作
发包人委
托
发包人未
完成约定
工作
发包人代
表
拒收通知
10 承包人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
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
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
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①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
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
①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①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①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①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
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
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①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等的保护工作;
①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
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 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
包人的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
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
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
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
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
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承包人义
务
承包人工
作
承包人未
完成约定
工作
工程师
工程师职
权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①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①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①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①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①提出或批准索赔;
①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①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①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
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
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 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 24 小时内向
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
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
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 7 天通知发包人和承
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
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
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
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
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
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之
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
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
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
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
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
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2 项目经理
工程师权
力限制
紧急情况
时
工程师权
力委托
工程师指
令
工程师须
公正无私
工程师未
尽义务或
失误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权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
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承包人应保证其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并保证项目经理及时
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若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
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
进行相应处罚。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
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
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3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4 分包
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
人将其承包范围的部分项目分包,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 款的
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
一切资料。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
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再分包。
15 专业工程发包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签字
项目经理
更换
项目经理
组织施工
转让
分包人的
资料
分包工程
价款
承建资质
肢解分包
与再分包
承包人分
包工程
发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
确专业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承包
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为总包与分包关系。
①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
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
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
承包人免于承担;
①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
①承包人对整个工程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
管理,施工中协作配合。
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配合费与
管理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
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
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
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予以
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工程师
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要求
(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 7 天内)提交修改后
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待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
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
检查、监督。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
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
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
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施工组织
设计和进
度计划
施工组织
设计和进
度计划提
交和确认
进度计划
的要求
按进度计
划施工
进度计划
的修改
专业工程
发包
管理费与
配合费
责任划分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
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
的工程用款计划。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
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
务。
17 施工准备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
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
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
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
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
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
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
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
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
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
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
任。
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
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期。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
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
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
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
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
提交工程
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
包人的责
任和义务
现场作业
和施工方
法
合同文件
中的缺陷
勘察资料
研究分析
现场考察
不利的外
界障碍或
条件
地下构筑
物
已明示的
外界障碍
或条件
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
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
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
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
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
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
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
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
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
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
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
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
(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
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
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
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
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
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
运出现场。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 开工及延期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
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 48 小时
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
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
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放线
提供场地
未能办妥
土地征用
临时占地
的租用
供本工程
专用
承包人造
成的开工
延期
工程开工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9 暂停施工和复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
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
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
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
①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①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
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①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
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
日起 63 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 款范围之内,承
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
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①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
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①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 36 条的约定将此项
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
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
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20 工期及延误
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 款约定的延长期
限内完成。
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
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造
成的开工
延期
暂停施工
承包人造
成的暂停
施工
发包人或
工程师造
成停工
暂停施工
持 续 63
天以上
复工
工期
工期顺延
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①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①工程变更;
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①遇不可抗力;
①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
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
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
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 款约定的工期及 款经批准的延长
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
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工
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
期-实际工期)。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 款约定的工期及 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
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
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
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是以
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
的延长工期)。
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
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
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
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
应受此影响。
f 如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的,工期压缩超过按《深圳市建设
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所得本工程标准工期 30%的,应按《深圳市建设工程
计价费率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推荐系数计算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并扣除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已列明的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后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
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述补偿费用后,不再按照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
付提前竣工奖励费。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缺项的专业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
缩短工期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八、材料、设备供应
工作时间
的限制
延期损失
赔偿费
延期损害
赔偿费的
减少
提前竣工
奖励费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
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
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
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
点和方式堆放。
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履行完毕 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盗
失、毁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履行 款约定的验交程序,则承
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
出异议,且已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的除外。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
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①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①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
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①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①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①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
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①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
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
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以
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
合验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
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
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
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
备
承包人负
责保管
发包人承
担责任
结算方式
承包人采
购材料设
备
承包人承
担责任
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不执行 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
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
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
以书面形式约定。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
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
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
施行。
拟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
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的检验,各种材料的破
坏性检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如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
检验不合格且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再次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
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
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4 工程质量和检测
代用材料
货物运输
工程质量
材料和设
备的检验
检验费用
再次检验
随时检查
不得指定
承包人不
执行指令
检验内容
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
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
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发包人应承担已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费用。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本次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并
无偿返工、修复。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
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①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①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
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①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
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①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
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
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为检查检测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测,
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
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
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
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
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测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
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测,
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 12 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
行检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测,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
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
派人参加。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
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测后重新隐蔽。如检测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
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测不合格,
质量保证
承包人在
质量控制
方面的责
任
施工质量
检测
工程隐蔽
前的检测
重新检测
检测
工程检测
费分担
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测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5 工程试车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
的内容和费用承担。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①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
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
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
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 12 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
承包人可自行试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①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
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
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①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①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
期相应顺延。
①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
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
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
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①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
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①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
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①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6 安全文明施工
①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
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
费。
①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①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
①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
工程试车
工程试车
程序
工程试车
中双方的
责任
发包人的
安全文明
施工责任
延延误的工期。
①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
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
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①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
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
映情况。
①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
一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
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①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
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
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
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
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
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
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
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
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
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
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文明措施
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
承包人的
安全文明
施工责任
承包人的
现场作业
化石、文
物
安全防护
安全事故
处理
工程师对
安全文明
进行监督
安全文明
措施费应
专款专用
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
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27 工程的保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
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
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
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
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
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本款所述照管责任是指照管责任人应对因丢失、盗失、毁损等行为引起的材料、
设备使用状态和存在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赔偿、损失自担等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毁损,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
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
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
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
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2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
当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
(1)专业运输单位应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
(3)因工程客观情况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应办
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市区内禁行路段,
还应办理《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若承包人具备第 款第(1)、(2)项证件,可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余
泥渣土运输任务。
若承包人不具备第 款第(1)项证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
运输任务分包给符合第 款第(1)、(2)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并且,
承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此
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
若承包人不具备第 款第(1)项证件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按照
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的保
护
工程的修
复
成品、半
成品保护
证件种类
要求
承包人自
行运输
余泥渣土
运输分包
承包人违
约
若承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分包给不符合第 款第(1)项证件要求的专业
运输单位,亦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同时,对上述两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责任
自担。
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证件应当符合第 款第(2)项和第(3)
项证件(如有)要求,同时车辆还应具有第 款所要求的车辆保险单。
基于 款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承担合同约定余泥
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基于 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承
担合同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对上述情形,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承包人或车辆运输分包人
应在确定改变前 7 天将拟改变的名单提交发包人或承包人审核确认。
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车辆运输分包
人违反上述规定,承包人亦应在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检查人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依合同约定的内容
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承包人应责令相关方限期整改。整改
期间,整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本工程约定的运输任务。承包人安
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核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封不
严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安全隐患的问题。如发现上述
问题,承包人应指派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款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责令相关方
采取纠正措施至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纠正
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不得放行其离开施工
现场,并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余泥渣土运输分包人(如有)。
若承包人对本款发现的问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
任。
承包人应对第 款和第 款约定的检查纠正工作制定专项工作程序,并监
督和督促专职检查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此项监督和督促并不免除承
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
若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承担专用
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条所述的承担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应当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取
得车辆保险单。如因未投保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和(或)
人身伤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所属专业运输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 款约定,承包人和车辆运输分包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明确
本款所述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车辆与人
员
车辆保险
专职检查
安全文明
运输
检查纠正
责任
29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
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
变。
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
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
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确定合同价款。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合同价
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应作调整,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结合法律法规改变
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调整。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
超过±5%时,合同价款应作调整,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调整
的情况除外。若做调整,价差调整部分不计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 8%及以上的材料。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
的 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约定其属于主
要材料。
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如下:
①当材料价格上涨时
①若 Pt<P0,且∑Qi×Pi/(Q 总×P0)>,则:
C 增=Q 总×Pt×[∑Qi×Pi/(Q 总×P0)-]
①若 Pt≥P0,且∑Qi×Pi/(Q 总×Pt)>,则:
C 增=Q 总×Pt×[∑Qi×Pi/(Q 总×Pt)-]
①当材料价格下跌,且∑Qi×Pi/(Q 总×P0)< 时:
①若 Pt>∑Qi×Pi/Q 总,则:
C 减=Q 总×Pt×[-∑Qi×Pi/(Q 总×P0)]
①若 Pt≤∑Qi×Pi/Q 总,则不予调减,即:
C 减=0
式中:
C 增-调增合同价款;
C 减-调减合同价款;
Q 总-某材料到第 i 个月的实际总用量;
Qi-施工期第 i 个月的某材料实际用量
Pt-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某材料的投标单价;
Pi-施工期第 i 个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价格;
P0-投标期(商务标的编制日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某材料价
格。
合同价款
纳税和缴
费
合同价款
确定方式
工料机调
差
法律法规
的改变
如投标报价中无法确认某材料的单价时,可用 P0 替换 Pt,参考上述方法调整
合同价款。
人工、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时,按照上述公式,将公式中的材料价格替换为
人工或机械使用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
交给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
经同意该项合同价款调整。
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
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的调整。
对于在招标阶段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使用的,但标准尚未确定的材料、设
备或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上
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名称、暂估价、或规格、或单位进行约定。暂估价
不作为结算依据。
(1)第 款所述暂估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如属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
和发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或专业工程价款。
(2)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材料设备价格已在《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发布的,根据价格信息并按本工程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未
在《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由发包人、承包人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3)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招标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
根据施工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计算,并按本工程
净下浮率进行下浮调整确定。
签订合同时对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1)材料、设备、服务采购;(2)
工程变更;(3)依约对合同价款所作的调整;(4)索赔;(5)现场签证等事
件,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暂定一笔为应对上述事件发生的价款。暂列金额不
作为结算的依据。
暂列金额的使用应当经过发包人的批准。第 款第一项的采购应当由发包人
完成,并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保管费。其他事件由发包人、承包人依合同
约定办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责任事件应当共同通过现场签
证的形式在工作完成后 7 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并抄送工程师一份。若责任方未
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非责任方应就责任方此行为发出催促确认通知,并
抄送工程师一份。责任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天内仍不予确认,视为发承包双
方共同确认。
承包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有关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综合单价,
以及发、承包人实际确认的工程量结算。
第 29 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
暂估材料
设备和专
业工程
暂估价的
确定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
的使用
造价工程
师确认
合同价款
调整程序
计日工
现场签证
字盖章确认。
30 工程量确认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
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
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 7 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
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
助。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
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
关记录和图纸。如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
据此进行计量。如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
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确定的工程量是正确无误的。
计量的结果:
①如承包人未按 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
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①如工程师未在 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
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①如工程师未按 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
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①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①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 7 天内向工程师
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
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第 30 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
章确认。
31 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
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 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
工程量计
算规则
工程量清
单
工程计量
记录和图
纸
计量结果
造价工程
师确认
工程预付
款的金额
工程预付
款的支付
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
付时间到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
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
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
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
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
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承包人应按 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
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①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①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①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
①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①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①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①应扣减的质量缺陷保修金;
①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①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 14 天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
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
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
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
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
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 90%时暂停支付。
若承包人未按照 款约定的时间提交期中结算书,工程师可自行按照工程实际
进度情况编制期中结算书,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承包人对此应予
以认可。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 7 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
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
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
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 31 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
章确认。
工程预付
款的扣回
期中结算
期中结算
书
期中支付
证书
发包人支
付
造价工程
师确认
十一、工程变更
32 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①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①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①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①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①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 14 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①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
设计;
①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①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
同意;
①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
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
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
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
图纸和说明。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
人应在 7 天内(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
成的影响。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
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
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 33 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
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
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
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
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
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中承包人可随时提出其认为可满足下列要求的合理化建议:
建议书
进行变更
其他变更
价值工程
变更内容
变更程序
(1)加快竣工;
(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
(3)提高发包人工程的价值;
(4)为发包人带来其它利益。
该合理化建议应按照 款提出对建议完成的工作的说明及相应进度计划,应根
据竣工时间及进度计划的要求对进度计划作出必要的修改,并说明该建议对工程
造价的影响。
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后,应尽快提出针对性的回复,在此期间,承包商应继续按
照承包商的责任进行相应工作。若该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
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
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
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时,发包人应参
照第 款给予承包人补偿。
33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①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①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
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净下浮率等资料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①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
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本工程净下浮率或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
(取二者下降幅度小者)等资料,对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
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 14 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
告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予以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工程师收到报告
后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①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的,发包人可自
行决定是否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在发出变更指令 28 天内将
不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变更工程价款和
(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①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
(或)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调整。
①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发
变更价款
的确定方
法
变更价款
的确定程
序
清单漏项、
特征不符
出和确认的时限。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
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确认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 33 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确认。
本工程中累计变更价款超过 30 万元(合同价款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时)或
超过 50 万元(合同价款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时)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
当在变更款确定后 7 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变更价款预算书等报
政府制定审定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变更,不得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
算的依据。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4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21 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
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如项目经理任命通知书、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质量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检测报告、
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工图纸等)。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
及竣工资料后 21 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
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
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
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
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
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
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
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
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
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①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①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造价工程
师确认
验收合格
竣工时的
现场清理
变更价款
支付
留置或追
加支付担
保
竣工验收
变更价款
争议处理
工程变更
备案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
扣除。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
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
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
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 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
包人应按 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
新验收合格之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 21 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
收工作完毕后 7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
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
的一切保管责任。
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
用,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
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
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
验收规定办理。
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优质
工程奖励办法。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按 款约定进行返工或修
复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
除发包人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接收工程(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
标准)外,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不签发工程交接证书的,发包人、承
包人应将此质量争议共同委托专用条款约定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
检测。若质量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质量检测不合格,检测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同时负责无偿修复此质量缺陷。
若一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共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质
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承担方式依据本款确定。若对方不同意再次
鉴定,发包人、承包人可依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35 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包括提前竣
工奖励费及延期损失赔偿费等)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
不组织验
收
单项工程
竣工验收
甩项竣工
编制竣工
结算书
重新验收
未经验收
强行使用
验收质量
未达标
优质优价
质量争议
处理
算资料一般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
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除专用条款明确约定核对人及核对次数,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竣工结算仅需
核对一次,但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修改重新提交核对的除外。
本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应要求
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核对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竣工结
算。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国
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需向政府指定审计机构提交审查的,
该审查行为不视为核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
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
时间内,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依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核对:
①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
①提出核对意见或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 14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
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或专用
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承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在上述
约定期限内仍有异议的,可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 14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
异议或没有明确答复的,视为发包人的核对意见被承包人认可且接受,竣工结
算至此办理完毕。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
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工程师应通知其要求提交,通知后 14 天内仍不提交的
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
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依据。若承包人
不予接受的,发承包双方依第 38 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 60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
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 14 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既不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承包人依此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发包人拒不支
付的,发承包双方依第 38 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在按 、、、 款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 7 天内,发包人
应当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报政府指定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
查的竣工结算,不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竣工结算
书核对
不提交竣
工结算书
提交竣工
结算书
竣工结算
书修改及
核对
竣工结算
审定
核对次数
逾期不结
算
在按 款竣工结算审定完毕后 7 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
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及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
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
第 15 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
包人在收到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
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 35 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
字盖章确认。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6 违约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
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
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通用条款 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 63 天以上;
①通用条款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①通用条款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①通用条款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
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①通用条款 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①通用条款 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
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 索赔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
竣工支付
证书
竣工支付
发包人不
支付
造价工程
师确认
发包人违
约
承包人违
约
继续履行
合同
索赔理由
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
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
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①索赔的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
为放弃索赔;
①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
报告及有关资料;
①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①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
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①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
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
与本款①、①的约定相同。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
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①索赔的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
放弃索赔;
①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①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
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①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
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①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
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
序与本款①、①约定相同。
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 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
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
期并顺延工期。
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 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
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第 37 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
章确认。
38 争议
承包人索
赔程序
当时记录
发包人索
赔程序
承包人索
赔的支付
发包人索
赔的支付
造价工程
师确认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
广东调解中心在深圳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书面和
解协议,并可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请求
依照仲裁规则并根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
方均有约束力。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
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①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①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①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9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
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订《工程质量
缺陷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①质量缺陷保修期;
①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①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①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解
决程序处理。
十五、不可抗力
40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
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
雨、高温等自然灾害。
解决争议
继续履行
合同
工程质量
缺陷保修
书
缺陷保修
不可抗力
质量缺陷
保修争议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
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
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
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
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
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
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
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①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①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①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
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①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①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41 工程保险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
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依 款和 款提供并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
备在保管期间,以及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期间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各种
行为,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
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
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
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
不可抗力
处理程序
将损失减
至最小
不可抗力
损失费用
承担
不能免除
责任
约定保险
事项
发包人办
理的保险
承包人办
理的保险
理赔程序
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
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
效的证明。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
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如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守保
险单的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42 工程担保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
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
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
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
后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 14 天内将此担
保退还发包人。
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
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
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如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
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
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
为本合同附件。
保险凭证
足够的保
险额
遵守保险
单的条件
履约担保
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
的有效期
担保金额
支付担保
的有效期
约定担保
事项
保证人向
发包人支
付索赔款
项
保证人向
承包人支
付索赔款
项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 合同的生效、终止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除第 38 条有关争议及第 39 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
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44 合同的解除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通用条款第 13 条和第 14 条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
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①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 、、 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
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
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
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
方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
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合同终止
合同的生
效
诚实信用
不可抗力
或违约
协商一致
发生转让
结算和清
理
解除合同
程序
合同解除
后工作
合同正本
合同生效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
位,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6 合同备案
发包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 7 天内,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合同副本
合同备案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建工
程、市政工程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393 号令)、《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国务院 397 号令)、《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制定的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坪山新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6 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名称: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
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所有规范、标准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明细自行购
买和保存。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较严的
标准、规范为准。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按设计文件或产品说明书或经论证后的技术方案为准。
7 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4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合同签定后 7 天内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和技术资料透露给第
三人,或者允许、放任第三人复制、传播、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提供本
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经济技术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
纸,应将其他全部图纸退还发包人。保密期限为永久保密。
8 通知
承包人的地址:邮编:
发包人的地址:邮编:
工程师的地址:邮编: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 邮政快递 方式将通知送至
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
承担一切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施工用电由承包人
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为保证施工用电接通前的工作需要、防止施工期间临时停电及短期临时超负荷影响
施工,承包人必须自备应急发电机并承担一切费用,以保证满足施工现场使用及工
期进度需要。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发包人不提供接驳点,施工所需通讯由
承包人自行接驳并承担一切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
标价中。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除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
底外的通用条款第 条规定的其他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投
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需要承包人办理或配合发包人办理的所有工作。
10 承包人
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及进度计划提交或双方协商确定。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
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负责安全保卫、安全防护
设施(如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示牌等)工作,提供和维护所有施工使用的照
明(包括夜间和非夜间的)、封闭施工使用的维护设施等,承包人提供和维护的所有
设施应满足施工要求,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
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基本设施:包含但不限于提供不低于“雅致”活动板房标准的 50 平
方米办公用房及 20 平方米会议室用房及日常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会议桌、椅子、
电话、笔记本电脑 2 台、相机、投影仪、传真机、投影仪、饮水机等)。并且承担使
用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
工等手续的名称:
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疏解、环境保护、污水排放、施工噪音、
林地管理、河道管理、海域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交通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方案等必须有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整个施工阶段保持交
通畅顺及安全,提供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牌设施,并负责交通组织、交通协管工作,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违反政府有关规定而需承担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均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在未移交相关接收部门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若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
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合格,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未移交前,现场发生的
电费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
价中。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
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监测、制定系统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
目的、监测点的布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精度要求及监控反馈系统等。做好
地下管线保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或措
施不当而发生事故或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按照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竣工前清理和修复现场原貌,达到原
貌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边围余土、建筑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施
工破坏的修复,施工现场及使用场地周边绿化恢复等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同时应承担因自身原因违
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
维护现场整洁,保证道路畅通,符合深圳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标准。临时排污的
污水须由承包人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排出,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①承包人应对建设工程缺陷负保修责任。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所有人和使用
人发现工程缺陷的,有权要求承包人维修,所有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①承包人未
能履行第 10 条各款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所有相关损失。○3
承包人负责报装相关费用(电费、水费等),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不再予以支付。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该工程项目相应部门跟踪手续的办理,
并在相关办文部门规定的办文时限内完成办文手续。①施工路经的相应单位和个人的
协调费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6施工期间,承包人
应保障附近居民的生活生产便利,做好交通疏导、噪音降效等工作,如引起附件居
民的投诉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7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
合同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行
约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费用。①负责对施工场地内相关管线、地上及
地下构筑物进行实体摸底排查,查清施工场地内所有管线、地上及地下构筑物实际
情况,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
中。○9其他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告知承包人
工程师行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①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工程单价及工程量;①工程进度款的拨付;○3提出或
批准工程分包;①工程延期;①重要材料设备选型;①发包人规定的其他权力。
12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建造师。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
进行处罚:
若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除该项目经理突然身故或重病、
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且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履行职责和
非承包人的原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外,其他任何情况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
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 万元。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变更或调
换了项目经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 万
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若项目经理未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到位的,视为承包人
严重违约,并处以 1 万/天的违约金处罚。违约金累计计算,按合同相关规定及
时缴纳。】
【 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不得兼职其他项目。若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兼职其
他项目,视为承包人违约,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
金:5 万元/项目,违约金累计计算,按合同相关规定及时缴纳。】
【 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必须称职,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若承包人任命
的项目经理严重不称职(项目经理严重不称职是指长期不到现场、或虽在现场
但没有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或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项目经理严重不称职其他行
为),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要求 10 日内无
条件更换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只要发包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
的情况发生,就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 万元/次,
违约金累计计算。如承包人拒不更换的,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按
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5 万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按合同规定及时缴纳。】
【 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若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经常未
到位或到岗,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无故缺席按照有关规定(包括发
包方或监理单位要求的)必须项目经理亲自处理的事务或参加工程会议的,视
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次,违约金累计
计算,按合同相关规定及时缴纳。】
【 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投标书承诺和实际需要
配备项目管理机构,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
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等)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
派驻的上述人员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上述班子成员的,视
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次,违约金累计
计算,按合同相关规定及时缴纳。
若承包人的上述班子成员严重不称职项目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只要发包
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情况发生,就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
准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次,违约金累计计算。若未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到位
的,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并处以 万元 /天的违约金处罚。如承包人拒不
更换的,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 万元/
人·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按合同相关规定及时缴纳。】
【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主任、
安全主任)常驻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若上述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
包人同意,无故缺席按照有关规定(包括发包方或监理单位要求的)他们必须
亲自处理的事务或参加的工程会议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
支付违约金: 元/人·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按合同相关规定及时缴纳。】
【 本条款(项目经理)规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违约金缴纳
至发包人指定账户,不按期缴纳的,发包人可不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时双倍扣
减。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4 分包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
(1)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2)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3)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 专业工程发包
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1)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
(2)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
(3)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单项工程名称: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应于收到施工图纸后的 15 日内向工程师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工程验评
体系、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编制计划并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施
工组织设计应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体部署、施工总平面设计及布置、总进度计划、
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采购计划、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专职质
检员和专职安全员的配置数量和名单、专项施工方案及需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
不利因素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计划图编制,每周例会前
两天报下周进度计划,如需调整总进度计划,必须提前报工程师审核批准。承包人
必须按工程师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和
监督。若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
人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审批后按发包方和工程师的要求执行,但承包人
无权就此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任何合同价款(即不能提出费用索赔要求),也不能提出
工程延期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验评体系、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编制计划后于 3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审核确
认后 2 日内报发包人确认备案。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
间和要求:
在工程师提出合理意见后 3 天内提交修改后的工程验评体系、施工组织设计、工程
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编制计划。在施工中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要求提请改进措施,并经工程师
确认后执行,但承包人无权就此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任何合同价款。
17 施工准备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按工程进度要求提供。发包人未能办妥各类报批手续和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工作
面,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顺延的赔偿,不给承包人任何费用的补偿。
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
标价中。临时占地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因临时占地产生的责任由中标人承
担。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 工期及延误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
/
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
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时补偿费用的约定:
/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及承包人采购的且已按规定送检合格的,但发包人认为有需
要再次检验且再次检验结果也合格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凡由承包人采购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向工程师报送拟进
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报审表及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材料设备的样板。工程师将对
进场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进
场后工程师将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
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主要商品或材料入场之前,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考察批准,经批准后才允许进
场,对于未经审批的材料进场,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上述材料无条件退场,由此引
发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只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核签证认可并且实验检验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才能用于工程。对未经发包人认可或工程师未签字认可的或实验检验不合格的,一
律不准用于本工程,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10000
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由此造
成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能选用或者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任何可能造成的发包人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
技术秘密的产品或者技术,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
包人无关。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本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购买过程中的运输方式以及运费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
费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前,承包人必须向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生
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等资料,用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
或技术规范的规定。
承包人在订购材料前必须获得工程师、设计单位、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文件,否则造
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工程师对总承包人的任何批
准、许可使用均不能免除总承包人根据合同质量条款、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等
所应承担的责任。
23 材料设备的检验
检验费用的约定:
(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无
(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除第一条注明由发包人承担的以外,其他一切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
承担(包括因承包人原因改为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5 工程试车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再予以调整。
2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1 万元整。
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
名和对应车牌号码:
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 款规定的证件要求,和(或)
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
约金:
元/车·次;
人民币 1 万元整。
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1、检查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
泥渣土运输车辆是否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1)
专业运输单位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余泥渣土
运输车辆须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3)
因客观工程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
须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
驶市区内禁行路段,还须具备《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
通行证》。
2、检查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
机是否按照本合同或余泥渣土运输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余泥渣
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执行。
3、检查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是否向有关保险公司投
保,是否取得车辆保险单。
4、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检查是否存在超载、车盖
密封不严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及安全隐
患的问题。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
合同义务,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整。
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
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人民币 1 万元/车•次万元整。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9 合同价款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
的 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
详见补充条款。
除下表约定之外的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出现价格变动时,
合同价款可以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序号 不调整价差的材料名称和规格
/
/
/
/
/
/
暂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名称、规格、单位及暂估价:
属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必须
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采用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报发
包人审批同意后,到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暂
估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价格(应包括采购费、保管费、总包管理及服务费等所有
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按照中标结果与材料、设备供应商或专业工程中标单位
签订采购或分包合同。在开标后 5 日内须将招标过程的所有资料报发包人备案,招
标所需一切费用(含交易服务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总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
合考虑由此带来的所有风险。
依法无需招标,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对于《价格信息》中有的材料、设备采用施工期间该材料、设备的平均信息价按照
标底的编制原则计算出该材料、设备所在项目综合单价,然后按本工程中标下浮率
下浮后的价格作为结算价格。对于标底及《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监理、
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做好价格确定工作,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执行,经审
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及其他费用按上述原则下浮(下同)最终以审计部门的审
定意见为准。
依法无需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原则计算出该专业工程的各个子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本
工程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上述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各个子项目的结算单价。
对于标底《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监理、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
做好价格确定工作,报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承包人拒绝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价格承包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视承
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涉及的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的 10%或
专业工程预算价的 10%。发包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承包人进行不良行为
记录。同时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自行采购该部分材料设备或自行确定该部分工
程的承包人并直接签订合同。结算时按拒绝部分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暂估价直接
从总包合同价款中扣回。
暂列金额名称及暂列金额:
30 工程量确认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
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31 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支付合同价的 20%,作为工程
预付款。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2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完成 50%,
进度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 50%;工程完成且工程结算资料
经发包人审核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 85%;工程结算资料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工
程款支付至经审计部门审核结算价的 95%。剩余 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待保
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必须提供前个阶段
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历次提供的工资表必须连续不间断。否则,
发包人将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法规支付.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
十一、工程变更
33 变更价款的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信
息:
首先按照标底的编制原则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下
浮后的价格作为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对于标底及《价格信息》中没有的
材料、设备,监理、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做好价格确认工作,报发包人审
批确认后执行。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意见为准。
(4)工程量变更幅度: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部分给予变更,承包人必须按发
包人的设计变更程序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及造价进行确认。所有增减的工程量必
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执行,并按现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
共同确认的实际发生量计算,工程量的增减不影响合同单价调整变化(即为单
价包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
格信息:
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
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如未能及
时审核并确认变更价款,应向发包人说明情况。设计变更工程的报批程序按照发包
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经审批同意的变更项目,承包人擅自实施的,其所有后果
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初稿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后,承包人应
在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4 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国家、深圳市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并根据深圳
市城建档案馆有关竣工图及综合资料编制规定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
料(包括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天内提供竣工
资料 8 套、竣工图纸 8 套,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验收产生的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外)。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按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执行。如未能及时完成
竣工验收,承、发包双方均应做好协调工作,使竣工验收工作尽快完成。工程未经
验收时,发包人尽量不提前使用。如果因交通疏导、应急等需要,发包人可以与承
包人、监理工程师协商提前开放交通,提前使用部分工程,承包人不得以未验收为
由而拒绝。
(1)履约评价奖励:
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
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程中标价的 / %(1%~%范围内)作为奖励。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
(2)优质工程奖励: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
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工程中标价的 / %(1%~%范围内)作为奖励。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
本工程要求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在第一次竣工验收时,若承包人原因造成验收
委员会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要求承包人返工或修复后重新
验收的,即被认定为工程竣工验收没有一次性通过。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
金:按当次验收工程的结算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由此造
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承包人还必须负责修复
工程质量缺陷,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
35 竣工结算
发包人指派的竣工结算核对人及核对次数:
【发包人专业管理人员和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及人员。只核对一次。】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0 天。
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 20 天。
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
充结算资料要求后 10 天;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
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 10 天;承包人被视为接受发包人核对意见的期
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 10 天。
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可参照以下期限规定
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 万元以下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2 500 万元~2000 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3 2000 万元~5000 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4 5000 万元以上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6 违约
通用条款 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 63 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由于房屋拆迁、管线迁改或其他发包人原因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工期
延误的,承包人须在引起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就此以书面形式告知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引起工期延误的事由结束后 7 日内,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及发
包人发出书面申请,填写工期延期申请表,并详列所遭受延误的细节及原因,提交
相关证明文件。在收到工期顺延申请表后监理工程师应就延误事项进行确认,经发
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影响部分的工期予以顺延。除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能因
上述延误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经济上的索赔。
除上述因房屋拆迁、管线迁改外,还包括受不可抗力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连
续停工超过 30 天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选择退场(接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必
须立即进场施工),除经发包人同意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外,但发包人不赔偿任何
经济损失,只顺延延误的工期。
通用条款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 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通用条款 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详见本专用条款 条。】
通用条款 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
定:
承包人应科学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及规范要求。在施工
过程中如各分项工程验收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
违约金: 元/次;如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承包人应
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书面要求限
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
约金: 元/次;如发包人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书面要求限期整
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次;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书面要求限
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
约金: 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外,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次;造成死亡事件的,追加
处以 元/人· 次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
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支付违约金后承包人仍有义务及时
整改直至合格。由此造成发包人其他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
失。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1、本工程禁止转包、挂靠,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
违约金:合同价款的 10%,违约金累计计算。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
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因为承包人转包、挂靠行为,引发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或者因为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发起的诉讼或者仲裁,因诉讼或者仲裁使发包人产生的一切费
用,包括律师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禁止承包人投标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政府工程。承
包人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或者投诉。
本条违约责任的追究不适用通用条款规定的索赔程序。
2、承包人保证投入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符合投标承诺且满足工程实际
的需要,施工机械设备进退场前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投入本招标工程
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符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调出或更换
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
违约金: 元/台·次,违约金累计计算。
3、对于具有应急抢险、民生民计等特殊意义的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
滞后,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追赶进度。若明显出现工期严重延误经发包
人和监理单位书面警告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竣工工期的,或虽然采取了一定
措施但仍有迹象表明完全不可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的,或明显出现承包人不愿意继
续施工或其他严重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或无法收拾的局面的,
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的 10%,违约金
累计计算。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承包人
已完成的工程按现场实际情况依约计量计价后按发包人审定造价的 5%结算,多付的
款项承包人应在结算后 30 天内无条件退回,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必须应加强对安全的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
整改到位。在施工过程中,如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书面要
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
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次;如发包人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
患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视为承包人
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次;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
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承包人未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
改到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次。违
约金累计计算。支付违约金后承包人仍有义务及时消除该安全隐患直至整改合格为
止。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不仅应承担建设主管部
门给予的行政处罚,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元/人.次的违约金,违约金
累计计算。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其不良行为记录。
5、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市、坪山新区、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安全文明施工
的规定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
工措施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人未按审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落
实或落实不及时或落实不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即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合格,
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本条款处
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及时整改该项目直
到合格。否则不予计量、结算和支付相应款项。
6、对于承包人依约报送的因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用的施工图纸之间存在缺漏项、
套错项(含特征不符)、多计或少计情况申请变更合同价款的,若经发包人核实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承包人违约,(1)若不存在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
多计或少计情况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上报要求变更合同价
款的工程造价合计的 5%;(2)若确实存在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多计或
少计情况的,但是承包人存在明显虚报现象,若因承包人虚报造成核减超过 5%(不
含 5%)的,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核减部分的工程造价的 5%。违约金
累计计算。
7、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工程变更,承包人都必须在通用条款 条规定的时
间内按照发包人变更管理程序和指定的格式将工程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款报告发包
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结算。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照下
列方式处理:
对减少工程造价的变更,如果承包人未及时申报,一经发现,发包人将按(变更工
程造价)减少额的双倍金额在结算时一次性扣除。
对增加工程造价的变更,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时间及时上报的,承包
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天,违约金累计计算,但本项违约金不超过
该变更工程造价增加款。
发包人有变更的权力,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设计变更承包人都不得拒绝施工,否
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该变更工程预算造价的 10%
且不少于 元/次;违约金累计计算。
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相关部门
的通报批评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次,
违约金累计计算。
9、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履约表现不佳或不合格等原因,发包方书面要求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面谈,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次,
违约金累计计算。
10、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违约金应在违约处罚通知书下达 15 个工作日内缴纳,若
未及时缴纳的,进度款可暂停支付,最终纳入工程结算,在结算时予以双倍处罚。
38 争议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
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①”):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40 不可抗力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平均风力 8 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 8 级);
(2)3 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50 mm 以上的暴雨(一般为 50mm);
(3) 37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 37 摄氏度);
(4)其它:战乱、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
震等。
十六、保险和担保
41 工程保险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承包工程一旦出险,承包人必须第一时间向监
理工程师、发包人、发包人的保险顾问、承保人报告,对出险现场具有及时抢险和
临时看管义务,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保险顾问负有配合义务,对于涉
及发包人的权利的损害,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做好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工作,若
承包人原因造成保险不能索赔或索赔额不足,则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一起
损失。购买保险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予任何补偿。
(3)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足额(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并为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购买建筑工程一
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支付保险费用,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投标时应综合考虑,
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承包人还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按税前工程造价的 %
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参保)为本企业雇佣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保证保险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投保标准足额及保
险合同持续有效,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无论该保险能否索
赔或足额索赔,承包人均不能由此向发包人提出额外索赔要求。承包人投保的保单
应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保险顾问对与保险有关的
事务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42 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标底价的差额,但不低于中标价 15%。
支付担保金额为: 【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无需提供支付担保。】
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1)本工程采用履约保函的担保方式,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保函应采用
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保
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履约担保手续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费用。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出具保函原件,承包人将保函原件交建设主管部
门保管。承包人按深圳市的规定程序办理保函的相关手续。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如因特殊情况,工程未按时完
工并通过验收,承包人应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直到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建设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还保函的手续。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5 合同份数
合同副本份数:拾贰,其中发包人陆份,承包人贰份。
合同副本其它保存单位及份数: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肆份】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对“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作出的修改。若“补充条
款”内容与“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的相应条款有冲突,以“补充条款”内容为准。
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划分说明
【 以下工程承包项目和施工范围划分的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该认为是全
面的、完整无缺的,也不仅限于工程实物量清单,应认为是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
变更、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纪要所包括的所有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的除
外)。】
【 承包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他有关文件,尤其是
已充分研究了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纪要等,承包人须按设计
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负责完成整个工程所有的施工任务。包括材料设备采购、工
程施工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售后服务、成品或半成品保护及工程质量缺陷保
修,不论是永久性质的和临时性质的。】
【 工程承包范围所要求完成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合
同文件、招标文件、政府法规,政府文件所要求的和(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
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 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承包人部分项目,发包人有权根
据具体情况将某些项目的全体或部分内容取消施工,或增加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没有
列入的其它项目,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 本项目系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规模和标准可能发生较大调整,由此造成的风
险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任何补偿。】
第二条工程承包项目范围划分
【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承包人部分项目,发包人有权根据
具体情况将某些项目的全体或部分内容取消施工,或增加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没有列
到的其它项目,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第三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多功能带压应急堵漏模拟训练装置
技术参数:
多功能带压应急堵漏模拟训练装置模拟了罐体、管道、法兰和阀门等多种真实
槽罐车泄漏事故现场,实现了多功能、自动化模拟训练,为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的
应急处理和消防演练提供了必要的训练设备。包括模拟泄漏罐体,其前部为常温带
压罐体,后部为低温带压罐体。
常温带压罐体的罐体表面布设多个模拟泄漏点,包括摸你泄露人孔、模拟泄漏
安全阀、模拟泄露液位计、多个模拟筒体泄露焊缝及常温模拟泄漏接口;低温带压
罐体模拟泄漏点为低温模拟泄漏接口。
采用 1:1 制作兼顾低温带压与常温带压的槽罐车,再现罐体、管道、法兰和阀门
等多种真实槽罐车泄漏现场,而且自带发电机,只要储水后就能随时随地开展消防
演练,不受场地和时间的限制,为有毒有害液体化学品泄漏的应急处理和消防演练
提供了必要的训练设备。
本带压应急堵漏消防模拟训练装置具有烟雾发生器,各个泄漏点均有冒烟口,
还设有发声器,而且各个泄漏点为模拟交通事故或人员疏忽造成的不规则泄漏破坏
表面,最大程度还原了槽罐车泄漏事故现场,增加了消防员带压堵漏的难度,有助
于提高消防员带压堵漏水平。
本带压应急堵漏消防模拟训练装置的自动化程度高,所有的泄漏点均由电磁阀
控制,可以在指挥台任意控制各个泄漏点的开关闭状态,为了消防人员的模拟训练,
而且重要泄漏点都装有摄像头,便于后台实时监控和指挥。
本带压应急堵漏消防模拟训练装置具有远程三维模拟控制系统,可实现三维立
体远程自动控制。
模拟泄漏组件设在模拟泄漏罐体外侧,该模拟泄漏组件由若干个模拟中压泄漏
管道、若干个模拟泄漏法兰及模拟泄漏阀门组成;
模拟泄漏罐体上在模拟泄漏筒体泄露焊缝、模拟泄漏人孔及低温模拟泄漏接口
处分别配置有摄像头,在模拟泄漏罐体外设有指挥台,无线监视和控制该摄像头;
模拟训练装置上的各个模拟泄漏点前均设有电磁阀。各个模拟泄漏点的开、关
闭都可以独立控制,增加了消防堵漏的难度,增加消防演练的多样性,提高消防人
员的应变能力。
最高压力为 10Mpa、 最大喷射流量为 300L/min、试验介质装载量 2000L、
原动机为电动机。
高压额定工作压力(MPa) 10
中压额定工作压力(MPa)
高压工作压力范围(MPa) 0-10
中压工作压力范围(MPa)
持续工作时间(min)≥ 30min
额定流量(L/min) 60
试验介质装载量(L)≥ 2000
本项目中所有涉及到相关专业设备采购及安装,承包人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关资
质或生产商进行采购及安装,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任何
补偿。
本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主要材料价格变化,仅对钢筋、混凝土的价格做调
整(且有信息价时才调整)。调整方法为:
按从本工程开工令到竣工验收期间的各月信息价平均值与编制标底时采用的当
期信息价相比较,价格波动超过±5%时,对超过±5%的部分给予调整。调差价在竣
工结算时调整计算、一并支付。人工、机械均不调差,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其中的风
险。】
第四条合同价款调整及结算
【 合同价款项目的调整及结算: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按
合同价款项目的单价结算。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20 天内须向业主书面提出招
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缺漏项部分,否则处以工程量清单中缺漏项所涉及造价
10%的违约处罚。
【 合同结算办法:
本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构成合同价款项
目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最终结算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化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
均不作调整(约定可调差的材料除外)。
措施项目费用:是指为完成设计图纸的工程项目施工,发生在施工前、后
及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具体包括
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保险费、环境保护、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二次搬
运、其它等。措施项目费用中包括为保证工期、技术、安防、质量的所有(建筑垃
圾、生活垃圾等外运运距及其环保掩埋处理费等,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应的全部工
作及费用)费用计算依据包干,最终结算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对结算资料的要求:
(1) 结算资料需提交:
① 工程结算书:装订成册,单位盖章,一式 4 份;
① 工程量计算书打印文稿,装订成册,单位盖章,一式 4 份;
① 竣工图 8 套、所有验收资料 8 套及所有电子档资料;
(2)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预结算的要求
① 执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各种文件管理条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
行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备案制度,采取事先送审方式,由建设、设计、监理共同确认,
逾期补签无效,备案文件将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 14 天内,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
更指令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
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因本工程属政府
投资,工程价款最终由政府投资审计部门审定,为此,招标人只负责按上述约定的
时间办理变更价款报告送审手续,投标人不得以确认迟延为由,要求招标人承担违
约责任。】
【 本合同的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等费用不因以下因素(不限于)变化而
调整:如劳务、材料价格的上涨、以及其他事项的价格上涨等,结算时不作任何调
整。(即由软件系数而产生的上述费用)】
【 发包方对无固定合同项目单价部分,发包方有权参照近期审计部门审定的
相同、类似、相接近的项目单价进行审核,承包方不得异议、争端。】
【 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文件澄清、补遗等)与招标范围内施工图计
算工程量之间可能存在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多计或少计情况的约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系招标人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或已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意
在包含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除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如招标文件澄
清、补遗等)予以更正外,它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含澄清和补遗)报价。
但是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应被理解为是对招标人要求工作内容的全部定义,也不
能作为投标人应完成的全部实际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招标范围内施工图计算
工程量之间有可能存在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多计或少计情况。除下列情
况外,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和投标人的中标单价将作为工程中标价的组成部分结算
时固定不变。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由此可能引起的风险,并将此风险包
括于投标报价中。
若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范围内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施工图工程量汇总表
仅作为参考)之间确实存在缺漏项、套错项(含特征不符)的,在施工单位工程报
送结算前必须按照坪山新区相关规定程序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
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方可纳入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执行专用条款 33 条变更价
款的约定。
若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范围内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图示工程量仅作为参
考)之间存在多计或少计超过 5%(不含 5%)的,在施工单位工程报送结算前,必
须按照坪山新区相关规定程序,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审
批确认后,仅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价格执行专用条款 33 条变更价款的约定。5%
以内(含 5%)的部分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不予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
合考虑由此可能引起的任何风险。
上述情况均不影响合同原定工期,承包人因上述情况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均不会被认可。】
第五条标底计价依据
【 标底量、价计价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
(3)《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
(4)《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
(5)《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2002)》
(6)《深圳市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
【 管理费率、利润率、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规费费率的计取:深圳市
深建价[2013]57 号文公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的规定计列。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深圳市补充规范;标底是依据深圳市现行计价标准、按照推荐
费率、使用 2015 年第 8 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编制完成的。对于该期《价
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参考 2014 年第 8 期之后至 2015 年第 8 期的《价格
信息》,采取就近参考的原则选择确定,仍没有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 标底税金计价费率:
(1)工程税金按 %计取。
土石方运距暂定 10km,未超过 10km 的,最终结算以实际运距为准;超过 10
km 的,最终结算以 10 km 为准。投标时应综合考虑,风险自担。】
第六条违约处罚、索赔及奖励
【 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7 天内,须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所有资料。
否则每延误 1 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 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前 24 小时通
知发包人、监理及相关方,并提供有关自检合格资料,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并
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发现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
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和设计单位共
同参加验收;若承包人同一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合格,则以后每增加一次验收,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如出现未经验收就进行隐蔽施工,承包人向发
包人支付 1 万元/次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
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并通报相关部门。】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合格工程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移交完毕。
若承包人在要求时间内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继续占用场地的,每延期 1 天,承包
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移交前,工程现场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投标人应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中标价中。】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图纸 8 套
及竣工资料 8 套(包括电子文件),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施
工的实际情况,由承包人负责汇总后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并办理完成相关移交手续,
否则每延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 发包人提出修改或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现场增加工程量签证的,必须依
据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方可实施,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实施,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费用。】
【 承包人在报送现场增加工程量变更单,必须详细说明现场签证事件发生的
原因、时间、部位、数量、拍照存根、画平面图和处理方法及计算资料,并签署递
交签证单的日期,且加盖承包人印章。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工程师复核确认签署意
见,且加盖相关印章后生效,仅发包人或监理人单方签字或未加盖相关印章的现场
增加工程量签证单,均视为无效签证单。】
【 现场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工程
投资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人监督和检查,为检查提供便
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的结果进行
整改。】
【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造价工程师核实工作,结算资料按有关主管部
门要求提供齐全,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资料的手续不合规定,导致结算延误和承
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 发包人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承包人复测时,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
若检测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检测合格,发包人承担复测费用。】
【 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并
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最高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次,具体违约金额支
付标准由发包人或其授权的工程师根据具体违约行为酌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
意。】
【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
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符合规
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
责。】
【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在 24 小时内把以下人员调离出本工程,否
则每人每次每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令发出后 2 天内,
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下述调离的人员:
(1)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或经常不到岗的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的施工人员、
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
(2)不积极配合、服从发包人、监理工作者;
(3)违反承包人或发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 承包人应对上报的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因承包人上报
的工程变更金额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造价偏差在 5%-10%(含 10%)
的,处以核减金额 5%的处罚;审核造价偏差在 10%-20%(含 20%)的,处以核减
金额 10%的处罚,审核造价偏差超过 20%的,视为中标人严重违约,并处核减金额
15%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
【 发生多项违约事项的,各项违约责任应予累加。】
【 在承包人已经不能或者不可能按约履行某项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迫不
得已给予承包人在履行义务方面的任何宽容或者对违约的暂未追究不应视为发包人
对承包人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责任的任何减免。】
【 合同约定的所有违约违约金均作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由中标人缴纳
至发包人指定账户,中标人不按期缴纳的,发包人可不予支付进度款,并在结算款
中扣除。】
【 本项目评标专家费用,均有招标代理先行垫付,待中标人确定后由中标
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
第七条工期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只顺延工期,发包人不给予费用补偿。】
【 承包人需充分考虑施工用电的接驳及增容问题,选定适当的用电、水接驳
地点或者布设备用电源以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承包人不得因施工用水、用电原因
延误施工工期。】
【 未尽事宜,中标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其他
【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合同签订日起至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后的第
90 天止,不管因何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主动办理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
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后续工程的进度款。】
【 发生工程事故后,在保险人尚未赔付或者赔付不足的情况下,承包人应自
担费用及时进行事故处理。】
【 履约评价按照坪山新区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 我方对施工管理人员进场后实行考勤制度。】
【 开工前,承包商应将联络人任命书和联络人承诺书书面报发包方管理部门
备案。】
【 本工程实施样板引入制度,所有项目需先试做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允
许承包人大面积总体施工。】
【 除本工程需要的下列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余的一切常规和非常
规检测或监测、检验费均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需的相
关费用。
■避雷、防雷检测
■桩基、复合地基检测
■锚杆、锚索检测
■土壤氡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基坑、高边坡第三方变形检测及监测
■高低压电气设备检验】
□其他:
【 施工、监理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与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同时签订消
防责任书、质量安全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相关责任书由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另行
制定。】
【 请投标人严格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
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深建质安〔2015〕19 号)。】
本项目所含土石方工程特殊规定:本工程内土石方工程的发包必须遵从《深圳
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试行土石方运输业务招标有关事宜的通
知》(深建市场【2013】216 号)文的相关规定,土石方运输业务需具备市交通运输
部门认定的土石方运输资质的企业承担;若中标单位不具备合法的运输资质时,应
按以下情形处理:当土石方量 5000 立方米及以上时,由招标人负责监督、审核,由
中标人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确认运输企业。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
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深圳市坪山新区
工程规模及特征:
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青兰一路坑梓消防中队,总
建筑面积 2400 平方米,绿化种植面积约 700 平方米。
资金来源:政府 100%
二、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最终以施工图纸
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为准。
1.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土石方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 砌体 钢结构
网架 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二次装修
幕墙:平方米
电梯工程
电梯部
自动扶梯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消防工程
建筑给排水工程 燃气工程
户数:户
庭院管:米
建筑电气工程 其它工程
2.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宽: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软基处理工程 万平方米 泵站工程 平方米
道路工程 长:宽: 电信管道工程 米
桥梁工程 座 电力管道工程 米
隧道工程 长:宽:高: 路灯照明工程 座
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米
污水管:米
道路改造工程 长:宽:
排水箱涵工程 长:宽:高: 绿化工程
交通监控、收费综
合系统工程
燃气工程 米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其它工程
3.其它工程
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最终以施工图纸
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2015 】年【12】月【 1 】日(以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6 】年【2】月【 28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
标准工期天(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出的本工程工期)。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及规范的标准要求及深圳市行业现行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的要求。
五、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 款的规定一致: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
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5 年月日
订立地点: 深圳市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合 同 备 案 情 况 :
备 案 机 构 ( 公 章 ) :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
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
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
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
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最
低为 5 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最低为 2 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个(最低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均为 2 年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
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元
(小写):元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双方约定发包人不支付银行利息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工程质量保险: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 14
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
期内的保修责任。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
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