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4 号:保险集团
引 言
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
报告的编报。
定 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
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
联营企业。
(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
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偿付能力评估
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
(1)母公司;
(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本规则第 4 条至第 15 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
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4、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以集团成员公司的下列报表为基础:
(1)境内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的资本充足性
监管报表;
(2)境外受监管公司按照境内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的资
本充足性监管报表;
(3)境内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
(4)境外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或按境内企
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的财务报表。
境外受监管公司按境内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资本充足性报表
时,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对某些项目进行简化处理,但应当确保报表的
准确性。
5、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
比率。
6、保险集团的最低资本为各成员公司最低资本之和扣除下列项目之后
的余额:
(1)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2)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7、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非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为零。
8、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
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与合营企业最低资本的乘积。
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
有联营企业股权比例与联营企业最低资本的乘积。
9、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为各成员公司实际资本之和扣除下列项目之后
的余额:
(1)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2)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3)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
(4)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
10、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非受监管公司的实际资本为其净资产。
11、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
司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与合营企业实际资本的乘积。
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
有联营企业股权比例与联营企业实际资本的乘积。
12、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是指,因保险集团中一个成员
公司对另一个成员公司进行资本投资而重复计入集团整体实际资本的资本。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因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投资方计入其实际
资本的价值。
(2)因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债权人计入
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与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之差。若此差额小
于零,则重复计算的资本为零。
1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金额不得低于下列第
(1)项减去第(2)项的差额:
(1)被转让资产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
(2)不考虑转让事项情况下,被转让资产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
若上述差额小于零,不进行实际资本的调整。
14、若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其他关联交易明显有失公允,中
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进行资本调整。
15、在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出现资本不足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应
由本集团承担全部资本不足,则在计算保险集团最低资本与实际资本时,
不得扣除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偿付能力报告
16、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由母公司负责编报。保险集团母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
合规性负责。
保险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提供资本充足性报表或财务报
表,并对报表的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17、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按照中国
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
定,报送经审计的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18、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2)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增减变动情况;
(3)偿付能力报表;
(4)重大事项;
(5)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6)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
(7)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
19、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2)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3)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
(4)偿付能力报表;
(5)重大事项;
(6)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7)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
(8)集团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9)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20、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在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1)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发生重大投资损失;
(2)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
(3)其他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1、保险集团母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 20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其
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事项的情况和原因;
(2)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产生的影响;
(3)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措施。
22、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母公司,除按照本规则编报保险集团偿
付能力报告外,还应当以自身单独报表为基础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附 则
23、不符合本规则第 2 条保险集团定义,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集团偿付能力,其评估方法、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
另行规定:
(1)在中国境内注册、直接或间接受同一第三方控制或相同第三方共
同控制(该第三方为非保险机构或非境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两家
以上保险公司及所属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主营业务以保险业为主,至少有两家成员公司为受监管公司。
24、本规则自 2008 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的格式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
保险集团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项 目 行 次 期末数
1
期初数
2
成员公司实际资本合计 (1)
合营企业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2)
联营企业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3)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 (4)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 (5)
实际资本
(6)=(1)-(2)-(3)
-(4)-(5)
成员公司最低资本合计 (7)
合营企业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8)
联营企业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9)
最低资本
(10)=(7)-(8)-(9
)
偿付能力溢额 (11)=(6)-(10)
偿付能力充足率(%)
(12)=(6)/(10)×
10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4 号:
保险集团》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4 号:保险集团》(以下简称“本
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
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与保险集团相关联的偿付能力报告有两种:一种是保险集团成员公司
以单独报表为基础编报的单一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对附
属公司的权益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反映;另一种是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及其拥有的所有附属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编报的合并偿付能力报告。本
规则规范第二种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第一种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由其他
编报规则规范。
二、关于定义
(一)保险集团
本规则所称的保险集团,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保险集团是
企业集合,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保险集团有以下两种,也是目前我国保险集团的两种经营模式:
1、集团(控股)公司模式,即在保险机构之上建立保险集团(控股)
公司,形成母子公司架构。图 1 所示的保险集团即为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
集团:
图 1: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集团
2、类集团公司模式,即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直接控股,以子公司
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例如,图 2 所示的保险集团即为类集团公司
模式的保险集团:
图 2:类集团公司模式的保险集团
(二)保险集团母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保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保险集团公司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健
康
保
险
公
司
养
老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银
行
其
他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人寿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 养老保险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其他公司
险集团母公司有两个特征:(1)保险集团母公司是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
(控股)公司;(2)保险集团母公司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
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例如,图 2 中的人寿保险公司就是该
保险集团的母公司。
(三)保险集团成员公司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
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
企业。
1、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本规则中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中
的判断标准相同。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①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
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
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若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的,也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
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条件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
半数以上表决权;
条件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
策;
条件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半数以上(不含半
数)成员;
条件四: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
决权。
如果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则该被投资单位即为母公司的子公
司。
(2)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
致同意时存在。如果母公司能够与其他投资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
控制,则该被投资单位即为母公司的合营企业。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如果母公司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该被投资单位即为母公司的联营企业。
2、在确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控制关系遵循等效传递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母公司能控
制子公司的子公司;第二,母公司能对子公司的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
对子公司的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例 1〕如图 3 所示,假设保险公司 H 拥有 S1 公司 90%的表决权,拥
有 S2 公司 80%的表决权,拥有 J1 公司 50%的表决权(假设与第三方对 J1
公司共同控制),拥有 A1 公司 40%的表决权(假设具有重大影响),拥有 S4
公司 30%的表决权。S1 公司拥有 S4 公司 40%的表决权,S2 公司拥有 A2 公
司 25%的表决权,J1 公司拥有 S3 公司 70%的表决权,A1 公司拥有 S5 公司
90%的表决权,A2 公司拥有 S6 公司 90%的表决权。
图 3:保险集团的成员公司
该保险集团成员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如下:
①H 公司通过其子公司 S1 公司间接拥有 S4 公司 40%的表决权,与直接
拥有 30%的表决权合计,H 公司共拥有 S4 公司 70%的表决权,因此 S4 公
司属于 H 公司的子公司;
①S2 公司拥有 A2 公司 25%的表决权,对 A2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而 H
公司控制 S2 公司,因此,H 公司通过 S2 公司间接对 A2 公司有重大影响,A2
公司为 H 公司的联营企业;
(2)能对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不一定能对合营企业的子公
司实施共同控制,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不一定能对联营企业
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母公司应当判断是否直接或间接对合营企
业或联营企业的子公司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来确定此类公司是
否属于集团成员公司。
〔例 2〕承接例 1,H 公司与 S3、S5、S6 公司关系为:
①H 公司对 J1 公司共同控制,J1 公司控制 S3 公司,因此,H 公司不一
H 公司
J1 公司 S1 公司 S2 公司 A1 公司
S3 公司
S4 公司
A2 公司 S5 公司
S6 公司
50% 90%
30%
80% 40%
70%
40% 25% 90%
90%
X 公司
5%
80%
定能通过 J1 公司对 S3 公司共同控制;
①H 公司对 A1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A1 公司控制 S5 公司,因此,H 公司
不一定能通过 A1 公司对 S5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①A2 公司控制 S6 公司,但 H 公司对 A2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此,H
公司不一定对 S6 公司也具有重大影响;
若 H 公司有证据表明能够对 S3 公司、S5 公司和 S6 公司有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则三家公司属于集团成员公司,否则三家公司不属于集团成员公
司。
(3)对于复杂股权的情况,应当根据前述判断标准确定成员公司。在
例 1 中,H 公司通过 S1 公司间接拥有 X 公司 5%的股权,而 H 公司的合营
企业 J1 公司持有 X 公司 80%的股权,若有证据表明 H 公司不能直接或间接
参与 X 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则 X 公司不是该集团公司的成员公司。
(4)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包括集团内部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
企业。假设例 1 中 H 公司能够间接控制 X 公司,能够间接共同控制 S3 公司,
对 S5 公司、S6 公司没有重大影响,则该保险集团的母公司为 H 公司,该保
险集团的成员公司包括:母公司 H 公司,子公司 S1 公司、S2 公司、S4 公司
和 X 公司,合营企业 J1 公司和 S3 公司,联营企业 A1 公司、A2 公司。S5 公
司、S6 公司不属于该集团成员公司。
(5)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也可以是非企业形式的主体,例如基金和信托
项目等特殊目的的主体。
(四)受监管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
机构,包括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公司等。不受金融监管
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例如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等。
三、关于偿付能力评估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评估,依然遵循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相比较的思
路来判断集团偿付能力是否充足。对于资本重复计算、内部成员间转让资
产等可以准确量化的风险,在计算实际资本时,直接予以扣除。而对于不
能准确量化的风险,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充分说明其对偿付能力的
影响。
(一)偿付能力评估的范围
根据本规则第 3 条规定,在评估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时,下列保险集团
成员公司应当纳入评估范围:
(1)母公司;
(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因此,下列两类成员公司不纳入评估范围:
(1)母公司通过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间接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
成员公司;
(2)子公司通过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间接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
成员公司。
例如,在例 1 中,H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的评估范围包括:
(1)母公司 H;
(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S1 公司、S2 公司、S4 公司和 X
公司;
(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 J1 公司和联营企业 A1 公司;
(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联营企业 A2 公司;
由于 S3 公司是 H 公司通过 J1 公司间接共同控制,因此,不纳入评估范
围。
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则第 4 条至第 15 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
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二)偿付能力评估的数据基础
本规则第 4 条规定,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以集团成员公司的下列报
表为基础:
1、境内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
管报表。具体包括: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编制的偿付能力报
告,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编制的资本充足率报表,证
券期货类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
2、境外受监管公司按照境内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的资本
充足性监管报表。对于保险集团所属的境外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
司等受监管公司,不能以其按当地监管标准编制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报表为
评估依据,而应当以它们按照境内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重新编制
的资本充足性报表为评估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受监管公司按境内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重新编制
资本充足性报表时,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对某些项目进行简化处理,但
应当确保报表的准确性。例如,若境外保险公司的应收款项金额非常小,
在重新编制偿付能力报表时,可以将应收款项全部作为非认可资产,而不
需要再按账龄等计算其认可价值。
3、境内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
4、境外非受监管公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或按境内企业
会计准则重新编制的财务报表。保险集团所属的境外非受监管公司如果按
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该报表可直接作为评估依据,否则,应当
按照境内会计准则重新编制财务报表,作为集团偿付能力的评估依据。
本规则中的受监管公司范围、偿付能力评估的数据基础等均随金融监
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变化而变化。
(三)最低资本评估
本规则第 6 条规定,保险集团的最低资本为各成员公司最低资本之和
扣除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之后的余额。
1、本规则第 7 条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下列方法确
定:
(1)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保险公司的最低
资本为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应规定计算的最低资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低
资本为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应规定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与 倍的市场风险
资本之和的 8%;证券期货公司的最低资本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应规定确
定的最低净资本。
(2)非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为零。对于非受监管公司,由于不存在
最低资本的相关规定,故本规则设定非受监管公司的最低资本为零。
2、合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等于非本集团成员公司
享有合营企业权益比例与合营企业最低资本的乘积;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
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等于非本集团成员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权益比例与联
营企业最低资本的乘积。
在确定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时,子公司的处理方式与合营企业和联营企
业不同。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合并计算方式主要有比
例合并法和完全合并法两种。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母公司应
当承担子公司的风险,如果采用比例合并法将会低估母公司额外提供资本
的实际责任,因此,对子公司应当采用完全合并法,即子公司的最低资本
都应当记入集团最低资本。而对于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而言,采用完全合
并法将会高估母公司的责任,因此,应当采用比例合并法,即合营企业和
联营企业的最低资本中只是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才计入集团的最
低资本。
在确定非本集团成员公司享有合营或联营企业权益比例时,要注意以
下几点:
(1)非本集团成员公司享有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比例=1-本集
团成员公司享有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比例;
(2)本集团成员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比例与子公
司享有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权益比例一致。
〔例 3〕如图 3 所示,假设 S1 公司拥有 A2 公司 5%的表决权。在这种
情况下,本集团通过 S2 公司享有 A2 公司的权益比例为 25%,通过 S1 公司
享有的 A2 公司的权益比例为 5%,因此,本集团成员公司享有 A2 公司的权
益比例为 30%(=25%+5%),非本集团成员公司享有 A2 公司的权益比例
为 70%(=1-30%)。
下面举例说明保险集团最低资本的计算方法。
〔例 4〕某保险控股公司 H(该公司不经营保险业务,为非受监管公司)
有两个子公司:产险公司 I1 和保险经纪公司 IB(H 公司持有其 80%的股权,
产险公司 I1 持有其 20%的股权),控股公司 H 还持有另一合营寿险公司
I250%的股权,持有银行 B25%的股权。该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如图 4 所示,
所有成员公司均为非上市公司。
图 4:保险集团 H 的组织结构图
20×6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产险公司 I1 的最低资
本为 20 亿元,寿险公司 I2 的最低资本为 30 亿元;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
规定,银行 B 的风险加权资产为 25 亿元,市场风险资本为 10 亿元。则:
控股公司 H 的最低资本=0
产险公司 I1 的最低资本=20 亿元
寿险公司 I2 的最低资本=30 亿元
银行 B 的最低资本=(25+×10)×8%=12 亿元
保险经纪公司 IB 为非受监管公司,最低资本=0
寿险公司 I2 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30×50%=15 亿元;银行
B 最低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12×75%=9 亿元。因此,该集团最低资
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为 24 亿元。
该保险集团的最低资本=该集团成员的最低资本之和-最低资本中非
本集团持股部分=(0+20+30+12+0)-24=38 亿元。
(三)实际资本评估
本规则第 9 条规定,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为各成员公司实际资本之和
扣除下列项目之后的余额:(1)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2)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3)集团成员公司之间
重复计算的资本;(4)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
控股公司 H
银行 B 寿险公司 I2 产险公司 I1 保险经纪公司 IB
25% 80%
20%
50% 80%
1、本规则第 10 条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按照下列方法
确定:
(1)受监管公司按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保险公司的实际
资本为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应规定计算的实际资本,即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
债后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资本为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应规定计算
的资本净额;证券期货公司的实际资本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应规定计算的
净资本。
(2)非受监管公司的实际资本为其净资产。非受监管公司的净资产按
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对于境外非受监管公司的净资产,也可按照
国际会计准则确认。
2、合营企业的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
持有合营企业股权比例与合营企业实际资本的乘积。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
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是指,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联营企业股权比例与联
营企业实际资本的乘积。
实际资本的非本集团持股部分的确认原则与最低资本相同,即对子公
司应当采用完全合并法,子公司的实际资本都应当记入集团实际资本;合
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采用比例合并法,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实际资本
中只是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才计入集团的实际资本。
3、评估集团偿付能力时,应当扣除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
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是指,因保险集团中一个成员公司对另
一个成员公司进行资本投资而重复计入集团整体实际资本的资本。本规则
第 12 条规定,集团成员公司之间重复计算的资本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因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投资方计入其实际
资本的价值。对于成员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可能是保险公司、银
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公司,也可能是非受监管公司,不同的投资方,
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不同,具体如下:
①保险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
值为其股权投资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确认的认可价值。具体认可标准
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0 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
业》。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
本的价值为其股权投资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净额的价值。根
据现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商业银行的
资本净额时,应扣除对工商企业和未并表金融企业的资本投资,即对于商
业银行,对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公司的股权投资未计入其实际资本,亦即重
复计算的资本为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与商业银行同样的办法处理。
①证券期货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
的价值为其股权投资按会计准则计量的价值扣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调
整金额后的余额。
①非受监管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股权投资的投资方,计入其实际资本
的价值为其在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 5〕接例 4,假设至 20×6 年 12 月 31 日,控股公司 H 的净资产为
100 亿元。产险公司 I1 的实际资本为 40 亿元,寿险公司 I2 的实际资本为 50
亿元;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银行 B 的资本净额为 16 亿元;保险经纪
公司 IB 的净资产为 2 亿元。
控股公司 H 对附属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产险公司 I1 38 亿元
寿险公司 I2 26 亿元
银行 B 18 亿元
保险经纪公司 IB 亿元
产险公司 I1 对保险经纪公司 IB 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亿元。假设控股
公司 H 与附属公司之间、附属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则:
控股公司 H 的实际资本=100 亿元;
产险公司 I1 的实际资本=40 亿元;
寿险公司 I2 的实际资本=50 亿元;
银行 B 的实际资本=资本净额=16 亿元;
保险经纪公司 IB 的实际资本=2 亿元;
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寿险公司 I2 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
部分 50×50%+银行 B 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 16×75%=37 亿元。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0 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
联营企业》,产险公司 I1 在保险经纪公司 IB 的投资计入实际资本的价值=
×95%= 亿元。
集团内部重复计算的资本=38+26+18++= 亿元。
该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集团成员实际资本之和-非本集团持股部分-重
复计算的资本=(100+40+50+16+2)-37-= 亿元。
(2)因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为债权人计入
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与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之差。若此差额小
于零,则重复计算的资本为零。对于成员公司之间的资本性负债投资,债
权人可能是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公司或非受监管公司,
债务人可能是保险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证券期货公司,不同的债权人
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不同,不同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也
不同。
各类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分别为:
①保险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
价值为资本性负债在该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价值;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
资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计入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净额的价值;
①证券期货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
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计入该证券期货公司净资本的价值;
①非受监管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权人,计入其实际资
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在该非受监管公司的账面价值。
各类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分别为:
①保险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际资
本的价值为资本性负债在该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价值;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
实际资本的价值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的资本性负债总额扣除该资本性
负债计入资本净额部分后的余额;
①证券期货公司作为成员公司之间资本性负债的债务人,不得计入其实
际资本的价值为该证券期货公司借入的资本性负债总额扣除该资本性负债
计入净资本部分后的余额。
〔例 6〕接例 5,假设银行 B 持有产险公司 I1 发行的次级债 5 亿元。
各公司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银行 B 的资本充足率为 10%。该次级债的
剩余年限为 3-4 年间。则:
银行 B 持有的 I1 公司次级债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5 亿元
产险公司 I1 不得计入其实际资本的价值=5×20%=1 亿元
由于控股公司 H 持有银行 B25%的股权,因此,此笔次级债交易所重
复计算的资本=5×25%-1= 亿元
4、评估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时,应当调整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对
实际资本的影响。本规则第 13 条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
资本调整金额不得低于下列第(1)项减去第(2)项的差额:(1)被转让
资产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2)不考虑转让事项情况下,被转让资
产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若上述差额小于零,则不进行实际资本的
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在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时,某些项目(如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
以及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已经扣除,即这些项目没有计入其资本
净额,故对受让方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调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①当转让的资产属于非自用不动产、对集团外工商企业及金融企业的资
本投资,以及其他在计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净额时应予以扣除的项目时,
不需调整集团整体的实际资本;
①当转让的资产属于在计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净额时不予以扣除的
项目时,应按该资产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超过不考虑转让事项情况
下该资产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价值的部分调减集团整体的实际资本。
〔例 7〕接例 5,20×1 年 12 月,银行 B 外购一房屋,成本合计 6400
万元,预计使用 30 年,净残值率 5%,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6 年 12 月,银行 B 将该房屋以 70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产险公司 I1。
此时预计该房屋还可使用 30 年,净残值率 5%,仍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该房屋为产险公司 I1 的认可资产,银行 B 和产险公司 I1 均未对该房屋进行
房地产评估。
20×7 年 12 月 31 日,产险公司 I1 认可房屋的账面净值总额为 25600 万
元(含本例中从银行 B 购买的房屋),认可负债表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的余额分别为 76300 万元和
123500 万元。20×7 年末:
该房屋在产险公司 I1 的账面净值计算如下:
账面余额 7000 万元
减:累计折旧 222(=7000×(1-5%)/30)万元
账面净值 6778 万元
产险公司 I1 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76300+123500)×15%=29970 万
元
产险公司 I1 房屋的认可价值总额=min(25600,29970)=25600 万元
(min 表示在两个数值中取小值)
该房屋在产险公司 I1 的认可价值=6778 万元
若不存在该出售事项,该房屋在银行 B 的账面净值计算如下:
账面余额 6400 万元
减:累计折旧 1216(=(6400×(1-5%)/30)×6)万元
账面净值 5184 万元
该出售事项的资本调减额=该房屋在产险公司 I1 的认可价值-不考
虑出售事项情况下计入银行 B 的实际资本的价值=6778-5184=1594 万
元。
(四)其他事项
1、本规则第 14 条规定,若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的其他关联交
易明显有失公允,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进行资本调整。
2、不得扣除最低资本与实际资本中非本集团持股部分的情形。本规则
第 15 条规定,在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出现资本不足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
应由本集团承担全部资本不足,则在计算保险集团最低资本与实际资本时,
不得扣除非本集团持股部分。其中,相关证据包括投资合同或其他合同有
约定、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其他投资方已丧失承担资本不足的能力(如
破产清算或出现财务危机)等。
四、关于偿付能力报告
(一)主报告人的确定
本规则第 16 条规定,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由母公司负责编报,即
由母公司负责编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1、保险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真
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2、保险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提供资本充足性报表或财务
报表,并对报表的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报告频率
本规则第 17 条和第 20 条规定,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报送频率为一年两次:
(1)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按照中国
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报送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2)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
关规定,报送经审计的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2、临时报告
保险集团应当在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1)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投资损失是指损
失金额超过最近期间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中期末实际资本 10%以上的投
资损失;
(2)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
(3)其他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定期报告的报告内容
1、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报告内容
本规则第 19 条规定,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应当由以下九部分内
容组成: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外部机构独立意见、集团股权结构
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偿付能力报表、重大事项、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
的经营情况、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集团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
经营计划、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1)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保险集团应当在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①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合规的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母公司应当在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正文的首页载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
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①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首席财务官的签名及公司印章。如果上述高
管人员离职或任职资格尚未获得保监会批准,应当由行使相同职权的临时
负责人签名。
(2)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外部机构独立意见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
外部机构对保险集团出具的审计意见、信用评级意见等独立意见。保险集
团应当披露以下关于外部机构独立意见的信息:
①对保险集团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当说明原因。
①外部机构出具的其他意见的说明,应当披露外部机构的名称、出具独
立意见的目的和时间、独立意见的主要内容或结果等信息。
①报告期内为本集团提供偿付能力报告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更
换情况,包括前任外部机构的名称、更换时间和更换原因等。
(3)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
在此部分,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①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图,保险集团应当以图的形式(例如图 3)说明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和控制关系。
①保险集团母公司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
信息。
①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所有者性质、经
营状态、主要经营活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董事会席位、监事会席位、资本充足率(非受监管公司不披露此信息)、资
产、负债、收入和净利润等信息。
①报告日正在筹建过程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活动、注册资本、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其
他主要股东等信息。
①高管人员在不同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兼职情况。
(4)偿付能力报表
主报告人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和实务指南的格式和要求编报以下偿
付能力报表,不得更改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1)偿付能力主表,即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
2)偿付能力明细表,主报告人应当在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的
明细表包括:
①明细表 IG-1:保险集团最低资本表;
①明细表 IG-2:保险集团实际资本表;
①明细表 IG-3:保险集团内部重复计算的资本表;
①明细表 IG-4:保险集团内部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表。
3)偿付能力评估范围,说明纳入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5)重大事项
保险集团应当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对其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包括:
①保险集团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发生的重大投资损失。重大
投资损失是指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集团期初实际资本 10%以上的投资损失。
保险集团应当披露重大损失的发生时间、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信息。
①保险集团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担保是指担保金额超过保险集团期初实际资本 10%的对外担保,不包括成
员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保险集团应当披露重大对外担保的担保方、被担
保方、担保方式(抵押或保证等)、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①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保险集
团应当披露子公司、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其他监管机构接管的原因、
报告日的进展情况等信息。
(6)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业务收入占集团业务收入 20%以上和报告
期末资产占集团资产 20%以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
(7)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
保险集团应当披露成员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①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即一家成员公司对另一成员公司投资
(包括股权投资和认购次级债),或从另一家成员公司贷款。应当披露以下
信息: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提供资金的方式(贷款还是投资或其
他)、资金金额、提供资金的时间。
①担保。应当披露以下信息: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式(抵押、保
证等)、担保金额、担保期间。
①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交易双方、
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政策、未结算金额。
①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应当披露转让标的、转
让价格、转让原因等信息。
①租赁。应当披露承租人和出租人、租赁标的、定价政策、未结算金额。
①成员公司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交易。应当披露交易双方、交易标的、
交易价格等信息。
(8)集团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在此部分说明集团在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
计划,包括:
①未来三年的发展战略和集团在成员公司经营领域的发展战略;
①根据发展战略确定的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
(9)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保险集团应当在此部分说明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组织结构不透
明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是否设置了相关的组织机构;集团防范风险
传递的措施(如“防火墙”制度);集团防范成员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措施;
集团防范管理控制权分散风险的措施。
2、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报告内容
本规则第 18 条规定,保险集团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由七部分内容组成:
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增减变动情况、偿
付能力报表、重大事项、主要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成员公司之
间关联交易的说明、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其中:
(1)母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偿付能力报表、重大事项、主要子
公司和合营企业的经营情况、成员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等五部分的披
露要求同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2)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增减变动情况。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①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图,保险集团应当以图的形式(例如图 3)说明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控制关系。
①报告期内集团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增减变动情况。包
括增减的成员公司的名称、集团持有的股权比例的变动。
(3)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说明报告期内集团
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组织结构不透明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的重大变化
情况。包括:①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变化;①集团防范风险传递的措施
的重大变化(如“防火墙”制度);①集团防范成员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措施
的重大变化;①集团防范管理控制权分散风险的措施的重大变化。
(四)临时报告的报告内容
保险集团临时报告内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重大事项的情况和原因。保险集团应当描述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
产生的原因。
2、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产生的影响。保险集团应当在临时报告中分析
重大事项对集团偿付能力的现实或潜在影响。能够估计对偿付能力影响金
额的,应当说明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金额。
3、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保险集团应当在临时报告中说明为减
轻重大事项对集团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改善措施,
包括改善措施的内容、可行性分析以及预计效果。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则第 22 条规定,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母公司,除按照本规则
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外,还应当按其他编报规则的要求以自身单独
报表为基础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不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母公司,只需
要按照本规则编报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
五、关于附则
(一)应当评估和报告集团偿付能力的其他企业集合
1、本规则第 23 条规定,不符合本规则第 2 条保险集团定义,但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偿付能力,其评估方法、报告
内容和报告方式另行规定。
(1)在中国境内注册、直接或间接受同一第三方控制或相同第三方共
同控制(该第三方为非保险机构或非境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两家
以上保险公司及所属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例 8〕如图 5 所示,境内工业企业 C1 和境外保险公司 C2 各持有境内
保险公司 I1 和 I250%表决权,保险公司 I1 控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AM,保
险公司 I2 持有保险代理公司 P80%表决权。
图 5:受相同第三方共同控制的保险企业集合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 I1 和保险公司 I2 受相同第三方(境内工业企
业 C1 和境外保险公司 C2)共同控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AM 和保险代理公
司 P 分别是保险公司 I1 和保险公司 I2 的子公司。由保险公司 I1、保险公司 I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AM 和保险代理公司 P 组成的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
偿付能力。
(2)主营业务以保险业为主,至少有两家成员公司为受监管公司。
〔例 9〕如图 6 所示,实业公司 P 持有保险公司 I140%的表决权,持有
房地产公司 RE170%的表决权,持有银行 B143%的表决权,持有投资公司
I2100%表决权。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占集团收入的 50%以上。
境内工业企业 C1 境外保险公司 C2
保险公司 I1 保险公司 I2
资产管理公司 AM 保险代理公司 P
50%
50% 50%
50%
90% 80%
实业公司 P
投资公司 I2 保险公司 I1 房地产公司 RE1 银行 B1
43%70%40%100%
图 6:以保险业为主的企业集合
本例中,实业公司 P 及其四家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不符合本规则第
2 条保险集团的定义,但是,其主营业务以保险业为主,有两家受监管公司,
因此,该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偿付能力。
(二)生效日
本规则第 24 条规定,本规则自 2008 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
行,即 2008 年半年度及以后期间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
编报。
明细表 IG-1:保险集团最低资本表
保险集团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期末数 期初数
行次 公司名称
调
整
前
的
最
低
资
本
非
本
集
团
持
股
比
例
非本
集团
持股
部分
的最
低资
本
调整
后的
最低
资本
调
整
前
的
最
低
资
本
调
整
后
的
最
低
资
本
1 2 3=1×2 4=1-2 5 6
1 保险公司(小计)
其中:…
…
… …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计)
其中:…
…
… …
3 证券期货公司(小计)
其中:…
…
… …
4 非受监管公司(小计)
其中:…
… …
5 合 计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的
最低资本信息;(2)第 1 列填列各公司资本充足性报表中的最低资
本金额,非受监管公司填 0;(3)第 2 列填列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
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比例,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的子公
司的股权比例不需要在第 2 列中填列。
明细表 IG-2:保险集团实际资本表
保险集团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期末数 期初数
行次 公司名称
调
整
前
的
实
非
本
集
团
持
非本
集团
持股
部分
的实
调整
后的
实际
资本
调
整
前
的
实
调
整
后
的
实
际
资
本
股
比
例
际资
本
际
资
本
际
资
本
1 2 3=1×2 4=1-2 5 6
1 保险公司(小计)
其中:…
…
… …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计)
其中:…
…
… …
3 证券期货公司(小计)
其中:…
…
… …
4 非受监管公司(小计)
其中:…
… …
5 合 计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的
实际资本信息;(2)第 1 列填列各公司资本充足性报表或财务报表
中的实际资本金额;(3)第 2 列填列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的合营
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比例,非本集团成员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
比例不需要在第 2 列中填列。
明细表 IG-3:保险集团内部重复计算的资本表
保险集团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被投
资方
名称
股
权
投
资
金
额
本期
股权
投资
导致
重复
计算
的资
本
资
本
性
负
债
投
资
金
额
资本性
负债计
入投资
方实际
资本的
价值
资本性
负债不
计入被
投资方
实际资
本的价
值
本期资
本性负
债导致
重复计
算的资
本
行
次
投资方名称
1 2 3 4 5 6 7=5-6
1
保险公司
(小计) ——
1
.
1 其中:… -
1
.
2 … -
… … -
2
银行业金融
机构(小计) ——
2
.
1 其中:… -
2
.
2 … -
… … -
3
证券期货公
司(小计) ——
3
.
1 其中:… -
3
.
2 … -
… … -
4
非受监管公
司(小计) ——
4
. 其中:… -
1
4
.
2 … -
… … -
5 合 计 ——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重
复计算的资本信息;(2)第 2 列填列初始投资成本。
明细表 IG-4:保险集团内部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表
保险集团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行
次
受
让
方
名
称
转
让
方
名
称
转
让
的
资
产
性
质
不
考
虑
转
让
情
况
下
计
入
转
让
方
实
际
资
本
的
价
转
让
资
产
计
入
受
让
方
实
际
资
本
的
价
值
本
期
资
本
调
整
金
额
上
期
资
本
调
整
金
额
值
1
2
34
5
=
4
-
3 6
1
保
险
公
司
(
小
计)
—
— - -
1
.
1
其
中
:… … -
1
.
2
… … -
…
… … -
2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小
计)
—
— - -
2
.
1
其
中
:… … -
2
.
2
… … -
…
… … -
3
证
券
期
货
—
— -
公
司
(
小
计)
3
.
1
其
中
:… … -
3
.
2
… … -
…
… … -
4
非
受
监
管
公
司
(
小
计)
—
— - -
4
.
1
其
中
:… … -
4
.
2
… … -
5
合
计
—
—
填表说明: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间转让资
产的资本调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