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实务效。银凯公司已将保单转让给了中国→些中国承包工程企业因国际贸在案例4中,货物系非集装电力公司、中国水电公司,后者成易、国际运输和保险知识的匮乏,箱装运的货物,依中国《海商法>>,为该保单的合法持有人,保险公以及缺少对其之间相互联系的认本案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始于货司据此向其支付保险赔款无疑是知,从而导致损失和成本的增加。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故正确的。若长此以往,必然严重影响中国本案原告主张承运人承担赔偿责本案对中国电力公司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效益。为此,中国任则须举证证明货物在承运人掌水电公司而言,其教训是与国内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除管的责任期间发生损坏。原告为供货商银凯公司之间的衔接脱了需要研究如何规避其他风险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节,进而导致在卸货港之后的货外,还需要对相关具体操作中的间,向法庭提交了G公司对货物损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其正确的细节问题深入学习和研究,对此在船舱时及卸于码头后的两份检做法应该是,与银凯公司明确约投入适当精力和成本,力争做到验报告和管制联盟公司的检验报定委托其投保全程运输保险,包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告,其中,作为证明货损数量的主括卸货港之后的陆运保险。(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要证据是管制联盟公司的检验报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学国际经贸学院)告。由于管制联盟公司的检验结论存在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未能采纳管制联盟公司的检验结论,进而采用了G公司对货物在船舱时的检验报告,认定船公司在承运期间仅损失货物24吨,承运人仅应对24吨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案的另一争议是保单的转让问题。根据中国《海商法》第229条,保单可以背书方式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由于运输保险的保险权益将随物权转移而转移,投保人或保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不一定是最终受益人,若需对保单背书转让的,则转让后再确定保险的受益人。本案中,保险公司签发了以银凯公司为被保险人货物运输保单,显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公司与银凯公司。而作为本案原告的中国电力公司、中国水电公司不是该保单项下货物的被保险人,发生货损后,保险公司本不应对其赔付。但中国电力公司、水电公司持有经银凯公司记名背书的保单,说明国际经济合作2015年第7期.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