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10· 跨世纪 2008年6月 第 l6卷第 6期 Cross Century,June 2008,Vol 16,No.6
试论信托本质与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之关系
杜 鹏
(陕西科技大学 ,陕西,西安,710021)
【摘要】 本文对信托的本质进行了探究,并在此基础上,以大陆法系引入信托制度的困境为背景,探讨了信托本质与
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确立之间的必然关系,进而阐明了确立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 信托本质;双重所有权;信托财产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 F'830.8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5—1074(2008)06—0110—02
1 信托本质之探究
信托制度已经产生很长时间,并且在现代经济中愈发的
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英美法系中的基本理论基础就是“双
重所有权”理论,在这一理论结构下,一方面,受托人作为名
义上的所有权人 ,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第三人以受托人为信托
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同其交易;另一方面,
这种所有权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没有收
益这一重要权能 ,即不包括信托财产在支配和管理过程中所
产生的利益 ,这种利益是归属于受益人。这是因为,受托人不
是本质上的所有权人 ,他不能为 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信托财产。
恰恰相反,受托人要妥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
的所生之利益交给受益人。有人将信托的这一特征阐述为,
受托人仅取得信托财产的使用价值 ,而信托财产的价值被授
予受益人;一物之上,使用价值与价值相分离,英美法上信托
制度的根本理论在于对物的价值 的双重理解 ,以此构建了所
谓“双重所有权”。⋯故此从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我们看
以看出信托的本质 ,就是指在对于信托财产管理与受益职能
相分离的基础上,对于当事人在信托财产上所形成的权利和
义务进行的符合特定 目的的平衡。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
它是因目的的不同而在各个当事人之间侧重不同,但是核心
都是围绕信托财产利益进行的分配,由此达到对信托财产价
值的充分利用。
2 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托制度之困境
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托制度最大的困难就是对“双重所
有权”理论正确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物权法
定”原则在引入信托制度时必然要与“双重所有权”理论产生
冲突。依大陆法系之所有权确定理念,信托财产上必有所有
权 ,所有权人必然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产生,并且只能是一个
人享有。这就造成以下困境。
2.1 受托人的地位确定之困境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果承
认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既可以产生如下问题:能
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对受托人拥有的信托财产的追及么?能
防止受托人为所有权人将收益从受益人处剥夺么?能排除受
托人死后,其继承人对信托财产的继承么?这些问题都是
压力下,中国金融的发展应更有效地对抗外来金融的竞争以
及促进国家贸易在结构上的优化 ,为经济的持续增长和贸易
进程的良性延续提供恒久的动力推动环境。我国的金融发展
是立足于金融业在混业经营上的趋 同,而金融业借助于混业
经营的方式来发展 ,其本身就是追求在经济增长中金融效率
的提升。金融效率从区分上可以从金融的生产性效率和目的
性效率来看,生产性效率简单来看就是企业从金融发展中可
以获得得益于金融效率提高所带来的收益,目的性效率则是
指金融业因为效率的提升而促进了经济的增长。而这些内在
的关系为对外贸易在金融发展的推动下,如何借助于金融资
本在企业生产中的运用来通过技术或者是生产要素高级化的
实现来优化该国的贸易结构提供了方法。我国金融的发展在
促进贸易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将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首先 。借
助于整体金融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即可以在混业经营方式下
多渠道地获得风险资金从而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为企
业在生产转型过程中提供金融支持 ;其次,金融发展中体现出
的金融产品功能,可以帮企业以多样化方式来应付对外贸易
经营中的风险,规避全球经济负面作用下的贸易风险,改善企
业对外经营中的贸易环境 ,营造企业以技术运用为主体的贸
易气氛,为企业进行改良式的贸易运作奠定基础;第三,可以
合理和充分地利用金融发展带来的机遇实现企业技术创新。
无论是技术引进还是合资生产 ,都会对中国这样一个成熟的
贸易大国的相关产业产生激励作用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
的技术创新,从另一方面来增加我 国贸易商品的技术标准。
而更为重要的是以此形成我国贸易发展的新格局 ,为长远的
贸易结构优化和贸易利益获取建立起有生命力的贸易单元 :
第四,金融效率在金融发展 中的提升不仅可以使得企业在生
产中获得放大性的效应 ,而且也为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提
高资本在生产要素中的比例,促使企业在扩大再生产中为了
追求贸易利率而加大对资本的投入量 ,优化国家贸易结构创
造基础 ;最后,金融发展对贸易结构 良性促进作用反过来又会
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尤其在开放的经济和对外贸易中,两者
在发展的过程是相互促进的。正如我国多年来贸易成果同样
也为国家的汇率和金融安全提供了保障。
3 结论
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要在金融发展的推动下不仅只
能停留在低附加值产品和加工贸易上,还要在高速发展的高
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上迎头赶上。以我国的金融发展为契
机,以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为 目的,以金融效率提升为方式促
进中国对外贸易的结构升级。同时也要注意到金融发展不利
方面,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同样与资本一样具有放大性和
巨大的破坏性,要在两者的互动过程中关注金融风险的扩散
以及给对外贸易行业带来的各种风险,积极地防御风险,提高
风险防范意识,为贸易结构优化提供有利的保障。
维普资讯
跨世纪 2008年 6月 第 16卷第 6期 Cross Century,June 2008,Vol 16,No.6
大陆法系民商事法律体系在移植新的法律概念与制度时不可
回避的。受托人地位的不确定必然的会引起法律适用的模糊
性,更为重要的是使得信托制度不能起到应有的效用。
2.2 受益人完善法律保护之困境 即便 以合同等方式,确
认了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如果不履行这项
义务怎么办?受益人如对受托人提起诉讼,属于违约之诉么?
问题是信托文书可能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的,受益人不
是合同当事人。是侵权之诉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侵犯 的
是什么权利?即便承认受托人应交给受益人的信托财产的利
益 ,因从受益人角度讲,此种利益属于一种债权 ,受益人在追
索信托财产利益过程种,其地位是否与一般债权人相同?这
些问题困扰着大陆法系的学者。
3 解决的途径——确立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
3.1 信托财产独立性概述
3.1.1 信托财产 要 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首先要
了解信托财产的概念,所谓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将其合法财产
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加以占有 ,管理的财产。根据我国
《信托法》第 14条的规定 ,信托财产取得方式有如下几种 :①
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财产(包括委托人增加投入的财产);
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③受托人因
信托财产毁损灭失而代位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作为一个法
律概念是英国衡平法所创,它表达了这样的涵义:它是一个可
以确定的、特殊的财产整体,其表现为被委托人移交给受托
人,受托人虽然对其享有(名义上)财产权,但是,必须为受益
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该信托财产,并且,基于该(名 义上
的)财产权有义务将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所得利益付给受益
人。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
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外,任何财产及财产权都可以成为
信托财产 ,具体有:①不动产 ,包括土地 ,房屋及其附着物;②
动产 ,泛指除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以外得一切实体性的财产
(包括金钱);③有价证券,包括各种公债债券,股票、汇票等;
④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表演者权以及其他
各种专有技术等智力成果;⑤其他财产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地上权、承租权,以及除有价证券以外得一切以金钱给付为内
容得债权等。可见 ,信托财产范围广泛 ,不限于有体物,具有
价值得一切财产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在这里还要注意到一
点,就是信托财产是不断变化得,因信托财产是为现实信托目
的而存在得特别财产 ,它在受托人运用 、管理、处分得过程中,
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化 ,信托财产的性质本身不受影响,发
生变化的该财产权仍归为信托财产继续存在。
3.1.2 信托财产独立性 所谓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一
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得固有财
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得财产,仅服从信托目的,并不
为委托受托人和受益人得债权人追索。信托财产独立性,又
称为信托财产的闭锁效应,又得学者形象的将之称为“闭锁
效应”——财产一旦成立信托,尽管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还享
有法律或信托文件规定得财产权,但是该财产得所有权不再
属于委托人 ,因而委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任何
权利。就受托人而言,尽管其以自己得名义占有控制信托财
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而且受托人
不能为 自己谋取私利而处理信托财产。就受益人而言,受益
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但是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的
债务人不能申请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甚至信托文件还可以
排除受益人用受益权来清偿债务。
3.2 信托本质与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关系之分析
3.2.1 信托本质与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必然联系 信托制
度作为一种先进的财产管理制度,引进我国是有重要意义的。
但是因为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差异,正如前文所述,在引入信托
制度时存在困难。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困难呢?那就是把握信
托的本质 ,信托的本质是在管理与受益分离的基础上。对信托
财产进行分配,由此而言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载体,处于信
托关系的核心地位,因此没有独立可辨认的信托财产,便无信
托的存在,即所谓“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为了能有效的运
用信托制度,“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原则也就呼之欲出。
可以说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财产的根本性质,是信托最具
有特色的制度构造,是信托财产的制度基础和保障。因此只
有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才能真正的把握信托的本质,
才能很好的发挥信托制度的效用。对于我国信托制度的引进
困难,虽然已有《信托法》的订立,但仍有很多的纰漏,其中最
重要的缺憾就是没有确定信托财产独立性,这样就不能很好
的发挥信托制度的效用 ,笔者认为要使引进的信托制度发挥
更好的效用,就要确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制度。
3.2.2 确立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意义 确定信托财产具有独
立性 ,在民法领域的特定范围内,能达到英美法信托的实质效
果。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反映出对委托人真实意图的
尊重 ,同时也构建了信托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成为
信托立法的基础。
因为信托财产本质上非受托人所有,信托财产独立于受
托人的个人财产,所以受托人直接承担如下义务:①分别管理
的义务;②书类设置的义务;③支付信托财产所生利益的义
务。在大陆法系看来,信托设立后,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
的所有权 ,但并不能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信托财产于受托
人的个人财产,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受益人所享有。我国在引
进信托制度时,一方面要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
又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合乎逻辑的赋予收益人以受益权,
加上受托人要承担的一系列义务,这些,共同保障了受益人的
权益,使其虽不是英美法中所称的“实质所有人”,但在一定
程度上 ,在与大陆法固有的民法规定能够协调的基础上,保障
了受益人的权益,体现了信托制度对信托财产利益基于设立
目的平衡分配的实质。
4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1996
2 张天民.论信托财产上的权力的冲突与衡平.转民商法论众第九
卷[C].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3 施纪年主编.信托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维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