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概述
本章重点罪名
第一节 概述
概念
构成要件
种类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
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商品生产、
销售、海关、公司、企业、税收、知识
产权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
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行为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多为一般主体,少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三、种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 本章重点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
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定、履行
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货币罪;持有、
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
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
殖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
易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
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
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
主观方面故意,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
润为目的
犯罪对象——伪劣产品
指除了建筑性产品以外的一切假冒产
品和劣质产品
假冒产品指假冒其他产品的产地、生
产厂家、种类等内容的产品
劣质产品指质量低劣,达不到产品质
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
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
入
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
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
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
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
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
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
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
行为
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
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
行为
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
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
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
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将不
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为
合格产品的行为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
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犯
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主观上是否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
意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的行为
本罪属结果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需
达人民币5万元;生产后尚未销售,产
品价值需达人民币15万元,否则为一般
违法行为
2、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
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构成生产伪劣产品
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若行为人生产并
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达5万元以
上,则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延续,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处罚
若行为人生产伪劣产品,又销售了他人
生产的伪劣产品,且均构成犯罪的,则
应按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并罚
3、与生产销售其他
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
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
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
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
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的行为,刑法已单独定罪
实施上述行为未达到犯罪条件,但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本
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销售金额
在五万元以上又构成本罪的,从一
重罪处罚
(四)刑事处罚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
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
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
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生
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
销售假药罪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
命和健康,对象专指人用假药,不包
括兽用药和其他动植物用药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
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大多是以营利
为目的
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变质不能药用的
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的假药,才能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假药,且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情节较
轻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
门予以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应按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
2、与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后者侵犯国家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药品;后者则包括
所有产品
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是危险犯,必
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
后者是数额犯,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
才构成犯罪
(四)刑事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
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
生命权、健康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为为追求经
济利益而放纵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客观方面
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
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
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
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
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
才可构成本罪
有毒、有害物质
有毒的物质,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
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
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
有害的物质,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
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
实践中,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多种多
样,如用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
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在牛奶
中加入石灰水,在鸭蛋中加入苏丹红,
在麻油中掺入柴油等等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食品罪的界限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掺入的是否是有毒、有害物质。如果
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
有害,亦不构成本罪。如将酸败的油
脂、变质的水果等掺入生产、销售的
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等论处。
2、与生产、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
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
者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
如果掺入的物质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
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于该食品原料污
染或腐败变质引起的,造成严重危害结
果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食品罪论处。
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是行为
犯,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危险犯,
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
构成犯罪。
3、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
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
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引起危害公
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后者的
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直
接危害公共安全
主体不同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与过失投放危险
物质罪的区别
关键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本罪是故意在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
者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
行为人因为过失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掺
入食品中的,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
质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掺
入食品中,且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应认定为本罪。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
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
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
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
处罚
四、走私武器、弹药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
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
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
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
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
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
图使之进出国(边)境
逃避海关监管
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
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
境。包括:
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
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的
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
关,蒙混过关的
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逃过邮检和海
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
(边)境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
弹药的
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
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
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
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三)司法认定
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的界限
客体不同本罪是国家贸易管理;后罪则
是公共安全
对象不完全相同作为本罪对象的枪支、
弹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
品表》所规定,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
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
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
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
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
境;后者则是在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
邮寄、储存等
出于走私目的,进行走私行为,亦不可
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
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
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但属本罪的手段牵连,应按
本罪论处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第151
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
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情节特别严重
多次或大量走私的
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
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
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
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
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
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
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
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
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对象是国家
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
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
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
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可以是单位。与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
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
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便利
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
普通货物、物品种类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
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
走私行为
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
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
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
义进口货物、物品
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即直接
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数额较大的国家禁止
进口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或者
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
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数额较大的国家
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1、罪与非罪
本罪属结果犯,起刑点为走私货物、
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
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
界限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
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
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
为,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
可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
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未补缴应缴税额;
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
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2、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
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
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
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
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
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
的其他货物和物品
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
(四)刑事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
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
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
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
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
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
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
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
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
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
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从
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
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和妨害公
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的行为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
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及
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
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受贿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
界限
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
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
2、与受贿罪的界限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
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后者侵犯
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
誉
主体不同本罪是公司、企业人员;
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和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
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
论处。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
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
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
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经营者,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
能成为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
取不正当利益
经营者
指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
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行贿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如行为人出于谋取正当利益,或
出于亲属、朋友间的单方面赠与目的,
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案件追诉
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
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否则,属于
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2、与行贿罪的界限
主体不同本罪是经营者,后者是一般主
体,其范围更广泛
行贿对象不同本罪行贿对象是公司、企
业人员,后者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不同本罪是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
及管理活动,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公
正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
竞争秩序,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
廉洁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
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
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即在行贿行
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
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
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是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
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签订、履
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的,构成本罪;未造成“重大损失”
的,属一般的工作过失渎职行为,可
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
分
2、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主体不同本罪为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者只
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不同本罪是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交易秩序,后者是国家机关的正
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在签订、履行
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后者表现在国家机
关的工作中,犯罪结果是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伪造货币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
色彩等,使用印刷、复制、描绘、
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制造假货币,
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
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一罪与数罪
1、罪与非罪
本罪属数额犯,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
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
(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达2000元或币量未
达3000张(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一罪与数罪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自己伪造
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
处罚
伪造货币并运输或者出售不是自己
伪造的货币,应当分别定罪,实行
并罚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十、持有、使用假币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
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
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司法认定
与出售假币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区分“使用”与“出售”之间
的差别。使用伪造的货币必须以对方不
知是伪造的货币为条件,并且是根据伪
造的货币本身的价值使用,因而具有诈
骗的因素。
对方知道是伪造的货币,以低于票面的
价值卖给对方,则是“出售”。伪造的
货币是买卖的对象,交易中是以低于票
面的价值出售。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
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出售、运
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
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金;(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
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
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在二
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
大”)
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
公众存款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诈骗罪的界限
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罪的区别
1、罪与非罪
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追诉
2、与诈骗罪的界限
客体及对象不同前者侵犯国家金融管理
制度,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公私
财产所有权,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
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
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
物
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
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
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
然人构成
3、与擅自设立金融
机构罪的区别
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之间有一
定联系,司法实践中,有的是擅自设
立金融机构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
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
机构所为;有的是先擅自设立金融机
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
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
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
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
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
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
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对
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
规定处罚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
融票证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金融票证
汇票、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信用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
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
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或有权
制作金融票证的人超越权限,制造
记载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的行为
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有效金融
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
券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
上都构成犯罪,如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
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不能以犯罪
论处
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但其主观上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
目的,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
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数额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票额在1万元以上,或数量在10张以
上的,应追诉
2、与伪造、变造
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
制度;后者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
理制度
对象不同前者是汇票、支票、本票、委
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
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
卡等金融票证;后者是上述金融票证以
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
券、股票等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三、洗钱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
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
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
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通过转帐结算
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
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
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
正常活动,对象是某些特定犯罪所得及
其产生的收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某些特定犯罪的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洗钱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或单位,但不包括上游犯罪的
行为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洗钱行为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
有价证券
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
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三)认定界限
既遂的认定
与窝藏、转移、收购、销
售赃物罪的界限
注意
1、既遂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
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
2、与窝藏、转移、收购、
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客体不同本罪是双重客体,主要客体是
金融管理秩序,后者是单一客体,即社
会管理秩序
对象不同本罪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方式不同本罪是通过某类中介机构
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
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
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3、注意
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
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七种犯罪的罪犯)
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
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
犯罪处理。
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
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
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
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
数罪并罚。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
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
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
之二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十四、集资诈骗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
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
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
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非法集资
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
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使
用诈骗方法等不正当的渠道,向社
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
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套、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
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帐目,或搞假破产、假倒
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行为的具体表现
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
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
的;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
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
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诈骗罪的界限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界限
1、罪与非罪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
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个人集
资诈骗达10万元以上,单位集
资诈骗达50万元以上的,构成
犯罪
2、与诈骗罪的界限
对象不同本罪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
集资获利的资金;后者是特定的单位
或个人的财物
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用虚构事实
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
行为;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
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
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
客体不同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是单一客体;本罪不仅包括公私财
产所有权这一次要客体,还包括国
家金融管理秩序这一主要客体,是
复杂客体
3、与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的界限
对象不同本罪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
付的集资款、物;后罪是公众的存款,
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以诈骗的方法非法聚
集资金;后罪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
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目的不同本罪是为了将非法募集到的
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后者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不具有
占有的目的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
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后
罪侵犯了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
贷管理制度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
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
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十五、贷款诈骗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
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
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
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
的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
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诈骗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
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单位以贷款合同的形式诈骗贷款时,
不构成本罪,构成合同诈骗罪
2、与诈骗罪的界限
对象不同本罪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
款;后者对象比本罪广泛
发生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
行贷款的过程中;后者领域更广泛
客体不同本罪是国家、公众贷款的所
有权和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
后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行为表现方式不同本罪使用的方法
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具体方法
都与贷款所需的文件等有关;后者
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
犯罪起点额不同本罪起点数额一般
是l万元;后者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
2000元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十六、票据诈骗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
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
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和国家的金
融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
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
金融票据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
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
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
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的界限
1、罪与非罪
以下情形不构成犯罪:
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
使用的
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
票据而使用的
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
的
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
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2、与伪造、变造
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后者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
而本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
行诈骗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构成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罪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十七、信用卡诈骗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
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
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银行以及
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
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
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
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
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
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刑法规
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
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1、罪与非罪
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
用卡诈骗罪
下列情形不能以犯罪论处:
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
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善意透支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
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
为,只作为盗窃罪一罪处理,不实
行数罪并罚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十八、保险诈骗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
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
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
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
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国家保险
制度。对象是保险金。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
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
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
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
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的表现形式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
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
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
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一罪与数罪
共同犯罪人的认定
与贪污罪、职务侵占
罪的关系
1、罪与非罪
骗取保险金数额的大小是罪与非罪
的重要标准:个人保险诈骗1万元
以上,单位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构
成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保险金
的故意
2、一罪与数罪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
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
其他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
等方法毁坏保险财产时可能触犯放火
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可
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
目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因而属
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
一重罪处罚
但是本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
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
而不能再象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
重罪处罚
3、共同犯罪人的认定
保险诈骗活动中,保险诈骗犯罪分子
为了实现诈骗目的,常常勾结有关保
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或者财产评
估人,让他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本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
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
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保险诈骗已
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如果进行
保险诈骗的人不构成犯罪时,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等
也不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
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按职
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
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有上述行为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与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的关系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九、逃税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
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
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
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
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有逃避缴纳税
款目的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走私罪的区别
1、罪与非罪
逃税数额大小:逃税1万元以上并占应纳
税总额的10%以上的,构成犯罪
与漏税、欠税、避税的区别
有逃税罪规定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
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的除外
2、与走私罪的区别
客体不同本罪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后
者是国家对特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
征收关税的制度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
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
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后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
管,走私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
的行为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
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
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二十、骗取出口退税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
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
产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
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
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逃税罪的界限
与诈骗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大小:5万元以
上构成犯罪
主观上是否故意
2、与逃税罪的界限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
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
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后者
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
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
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
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
收的纳税人;后者是特殊主体,通常只
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
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逃
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
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行为人在未实
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
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
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
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
注意: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
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
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本罪
纳税人若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
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
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分别情况进
行定罪处罚
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
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
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
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
3、与诈骗罪的界限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凡符
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构成要件的,直
接以骗取出口退税定罪处罚,不再以
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二十一、虚开增殖税专用发
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
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
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
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逃税罪的界限
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而又
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等其他情节的,虚开数额较小尚未造成
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图
谋虚开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
开但虚开数额不大的,等等,应不作为
犯罪处理
本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
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只要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数额(即
便是没有抵扣),就可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
有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2、与逃税罪的界限
逃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
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虚开”
是没有缴税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
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
二者在行为方式上有竞合之处,如涂
改单据、伪造帐目等,尤其是行为人
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税款
时,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应从
一重罪即以本罪定罪量刑
3、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在商
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
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
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
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骗取出
口退税款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行为人实施骗取
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二者存在
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数额较大时,就同时触犯骗取出口退税
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罪,应从一重
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
或者非法出售,则不构成本罪,应按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或非法出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
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
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
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
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十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
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象是他人已经
注册的商品商标。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
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
限
1、罪与非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
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
质条件,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作
为犯罪处理。
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
得数额不大,同时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
节的,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一般侵权行
为。
2、与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用伪劣产品假冒
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时,如何定罪。
这种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
行为人为了达到获利目的而实施的手段
行为或方法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
连犯,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因此,
对于实施此行为的,应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三、侵犯著作权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
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
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
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
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
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对象
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
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
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
目的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
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
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
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
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的行为
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
本罪。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根据,
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的重要标
准
要注意掌握数额标准,正确区别侵犯
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违法所得
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
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
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
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
(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
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
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
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合理使
用范围包括: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
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间
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
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
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
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
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
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
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
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
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
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
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对象
是商业秘密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
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
损失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
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应知是前述违法行为,而获取、
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侵犯的是不是商业秘密
主观上是否故意
客观上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严重
损失:50万元以上
(四)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
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五、合同诈骗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及市场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
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行为方式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
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
或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
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跑的
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
界限
1、罪与非罪
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目的
考察方法:
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等
2、与诈骗罪及其他
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
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
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
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
成合同诈骗罪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非法经营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
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
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
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经营,扰乱市场
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谋取非法利润
为目的
非法经营行为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证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
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
行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
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似
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
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
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
重的
对于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
通知》发布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
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
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
严重的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
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
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或在生产销售的饲
料中添加上述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
加上述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本罪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一致
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
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
违法性
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
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
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
处罚
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
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
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
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
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
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强迫交易罪
概念
构成要件
司法认定
刑事处罚
(一)概念
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
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
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
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一罪与数罪
与抢劫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
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包括:
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
的
多次强迫交易的
社会影响恶劣的
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2、一罪与数罪
强迫交易罪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
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
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
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
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
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
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3、与抢劫罪的界限
客体不同本罪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合
法权益;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
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不同暴力、威胁的程度不同,
本罪较弱,后者较强;发生场合不同,
本罪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后者不限
主体不同本罪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或
单位;后者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不同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不限
(四)刑事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