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卷第 2期
2007年 3月
西 安 体 育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XI A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V01.24 No.2
Mar.200r7
体育人文社会学
文章编号:1001.747 X(2007)02 0031 0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80—05
论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在我国民商事仲裁体制中的适用
黄怀权
(广东商学院,广州 510320)
摘 要 :国际上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只要满足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即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就可以申请 国际
体育仲裁院仲裁。当前赞助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在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法庭受理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的情
况下,由于合同"-3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并且未被仲裁法排除适用,可以将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纳入我国民商事仲
裁体制内,为进一步寻求体育纠纷在体育组织外部的法律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平等;排除适用;仲裁协议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Dissension of Sports Patron Contract in
Civil and Business Arbitration
HUANG Huai quan
(PE Dept.of Guangdong Commercial College,Guangzhou 510320,China)
Abstract:Arbitration clausal or agreement is the premises condition to request arbitration to CAS(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for the dissension in sports patron eontraot.In practice,there are mole and mole dissension in sports patron contract
because ofno special court ofarbitrationfor sportsin our country、The party concerned can requestarbitrationto civiland comm ercial
arbitration for the equal law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f contract,meanwhile,the dissension is not obviated by the system of
civil and business arbitration.and so provides a reference to seek a le# SOlution way which out of PE organization.
Key words:equal;obviate applicability;arbitration agreement
1目前体育赞助合同中存在的纠纷和救济途
径
体育赞助的最终 目的是提升赞助方的知名度,
通过媒体有效接触销售目标市场,增加产品销售量
实现赢利目的。目前我国体育赞助的最大问题,恰
恰是不能使赞助商取得成功H J。如 2002年百事可
乐单方面宣布退出中国甲 A联赛,2005年 4月 2日
因中国足协对陕西国力的处罚,出资冠名的赞助商
— — 哈啤集团一百多万的前期投入打了水漂,究其
原因就是因为联赛的假球、黑哨,赛程的更改、部分
场次没有按赞助合同进行全国直播等,这些现象的
存在势必对赞助商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使赞助商的赛事商业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
些尖锐的矛盾使体育赞助既给企业带来利润又带来
很大风险,要想达到当事方“多赢”的结果 ,只能不断
地对赞助合同进行磋商、补充,由此产生的纠纷从法
理上说,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甚至诉讼途径加
以解决。由于合同双方利益的对立,使得大多数的
* 收稿日期:2006.08.20;修回日期:2006.11.21
作者简介:黄怀权(1976.),男,瑶族,湖南江华人,讲师,律师。
纠纷不能通过和解的途径加以解决;而调解的方法
在我国现阶段一般由体育行政管理部 门主持,如
2004年年底足球联赛冠名商西门子的撤退,这种赞
助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是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自己调解自己的纠纷,有背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而
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又很烦琐,费时费力且不适合
竞技体育的高效特点,仲裁就成了解决问题的较好
方 式。如 国 际体育 仲裁 院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 CAS),受理案件的
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与体育有关的纠纷案件,
只要奥林匹克宪章对此未作其他规定”[ ,都可以直
接或间接向其提起仲裁,它有可能是商业性质的争
议(例如体育赞助合同纠纷,运动员与俱乐部的纠
纷,赛事组织、中介与传媒、转播的纠纷等),这类争
议由普通仲裁部受理(Ordinary Arbitration Division);
也可能是因体育组织所做裁定而引起的惩戒性质的
争议(例如兴奋剂案件),这类争议则由上诉仲裁部
受理(Appeals Arbitration Division),只要满足其行使
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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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M 卷第 2期
2C阳7 年 3 月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Vol. 24
αrT JOURNAL OF XJ' AN PHYSlCAL EDUCATION UNIVERSITY
体育人文社会学
文章编号: 1∞1-747X (2∞7)02-∞31-03 文献标识码 :A 中图分类号 :G80-05
论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在我国民商事仲裁体制中的适用带
黄怀权
(广东商学院,广州 510320)
摘 要:国际上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只要满足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即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就可以申请国际
体育仲裁院仲裁。当前赞助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在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法庭受理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的情
况下,由于合同当事人之闯平等的法律关系并且未被仲裁法排除适用,可以将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纳入我国民商事仲
裁体制内,为进一步寻求体育纠纷在体育组织外部的法律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平等;排除适用;仲裁协议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Dissension of Sports Patron Contract in
Ci世1 and Business Arbitration
HUANG Hu缸-quan
(PE Dept. of Gua吨dong Commercial College , Guan回10U 510320 , China)
Abs位act: Arbitration clausal or agreement is the premises condition ωr呵U回t arbitration to CAS (1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for 由edi蜘nsion in s严由阳tron contract. In practice,由ere 脏 more and more di蜘nsion in spo血阳tron contract
because of no s严冗ial ∞町t of arbitration for spo由 in our coun町‘四e party concemed can request arbitration to civil and ∞,mmercial
arbitration for 耻呵ual law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阳rties of ∞ntract , meanwhile,由edi酣nsion is not ob由ted by the system of
civil and business arbitration , and 回 provides a reference to 配ek a legal 回,lution way which out of PE organization.
Key wonls: equal; obviate applicability; arbitration agreement
1 目前体育赞助合同中存在的纠纷和救济途
径
体育赞助的最终目的是提升赞助方的知名度,
通过媒体有效接触销售目标市场,增加产品销售量
实现赢利目的。目前我国体育赞助的最大问题,恰
恰是不能使赞助商取得成功川。如 2∞2 年百事可
乐单方面宣布退出中国甲 A 联赛, 2∞5 年 4 月 2 日
因中国足协对陕西国力的处罚,出资冠名的赞助商
一一哈啤集团一百多万的前期投入打了水漂,究其
原因就是因为联赛的假球、黑哨,赛程的更改、部分
场次没有按赞助合同进行全国直播等,这些现象的
存在势必对赞助商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使赞助商的赛事商业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
些尖锐的矛盾使体育赞助既给企业带来利润又带来
很大风险,要想达到当事方"多赢"的结果,只能不断
地对赞助合同进行磋商、补充,由此产生的纠纷从法
理上说,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甚至诉讼途径加
以解决。由于合同双方利益的对立,使得大多数的
带收稿日期 :2仪厄-08-20;修回日期 :2仅厄-11-21
作者简介:黄怀权0976-) ,男,瑶族,湖南江华人,讲师,律师。
纠纷不能通过和解的途径加以解决;而调解的方法
在我国现阶段一般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持,如
2∞4 年年底足球联赛冠名商西门子的撤退,这种赞
助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是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自己调解自己的纠纷,有背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而
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又很烦琐,费时费力且不适合
竞技体育的高效特点,仲裁就成了解决问题的较好
方式。如国际体育仲裁院 (TII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 CAS) ,受理案件的
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与体育有关的纠纷案件,
只要奥林匹克宪章对此未作其他规定"[2J 都可以直
接或间接向其提起仲裁,它有可能是商业性质的争
议(例如体育赞助合同纠纷,运动员与俱乐部的纠
纷,赛事组织、中介与传媒、转播的纠纷等) ,这类争
议由普通仲裁部受理(Ordinary Arhitration Division);
也可能是因体育组织所做裁定而引起的惩戒性质的
争议(例如兴奋剂案件) ,这类争议则由上诉仲裁部
受理(Appeals Arhitration Division) ,只要满足其行使
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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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卷 西 安 体 育 学 院 学 报 第 2期
2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
的救济
2.1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救济
的法律依据
2.1.1体育赞助合同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赞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从法理上说它们之间是
平等的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体育行政主管部
门在接受赞助时,行使的是“私权力”而非“公权力”,
它与赞助方、中介机构和传媒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这
就为体育赞助合同纳入民商事仲裁体制内提供了前
提条件。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
象——平等主体的人生关系、财产关系。《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体育活动是民商事活动,体育纠纷
可以包括在广义的民商事纠纷中,属于“商事法律关
系”的纠纷,可以寻求民商事仲裁的救济。并且目前
各国仲裁立法与实践的趋势是对商事的理解尽可能
的扩大[ 。
2.1.2体育仲裁是具有仲裁法律意义的仲裁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 1994年8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这标
志着我国统⋯一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巾华人民
共和国体育法》是 1995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二者都是同一立法层次上
的法律。《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 、仲裁。体
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
定。”。无论从建立统一仲裁制度的角度,还是从规
范使用立法语 古 的角度,都可以将这两部法律中的
“仲裁”理解为统一的法律概念,由此表明,体育仲裁
是具有仲裁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因而能将体育仲裁
纳入整个仲裁法律制度体系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
作为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理所当
然地可以受《仲裁法》的调整。
2.1.3体育赞助合同纠纷未被仲裁法列举排除
《仲裁法》第3条列举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
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体育赞助合同显然不属于
《仲裁法》所排除适用的第一种情形,那么体育赞助
合同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
议”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体育赞助合同纠纷不
是体育组织内部的行为,如体育社团和俱乐部内部
机构的设置 、变更、取消及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命、调
整等涉及的纠纷主要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这种关
系如果具有劳动关系性质,可以适用劳动仲裁;其
次,这种纠纷的产生不是来源于具体行政行为或准
行政行为,如关于运动员、运动队的选拔和确定参加
体育竞赛,或对体育行政机关不颁发体育经营许可
证,或对体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而引发的纠
纷。虽然我国体育事业已向社会化管理迈进,但仍
然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而独立存在。国家体育行
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体育活动进行管
理,其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
的,这和仲裁的基本原则相违背。2005年 4月 2日
中国足协取消陕西国力 2005年的注册资格,同时取
消其参加2005年中甲联赛和足协杯赛的参赛资格,
此类纠纷只能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而不能适用仲裁法。《仲裁法》第77条规定: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
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体育赞助合同纠纷显然
不是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借鉴国外的体育仲裁实践。在世界性的体育仲
裁发展中,有些已完全纳入国家统一的仲裁制度体
系,如美国仲裁协会根据美国体育法和与美国奥委
会的协议,统一仲裁各种体育纠纷;俄罗斯联邦工商
会与俄奥委会和若干单项体协协议,由工商会的体
育仲裁庭行使对体育纠纷的仲裁权 3。
2.2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
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
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
受理范围。既然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可以纳入到民商
事仲裁体制之内,那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要将争议提交仲裁就必须有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 自愿把他们之间
的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
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是仲裁制度
的基石,既是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
也是仲裁机构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
这种协议可以是体育赞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
中订立的将该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也可以
是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在 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书,还可以是
在相互之间的信函、电报、其他书面材料(如经过确
认的电话清单)或传真等往来文件,如果这些文件中
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
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这些有关文件即可
构成仲裁协议。这种体育赞助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
申请民商事仲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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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卷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第 2 期
2 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
的救济
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救济
的法律依据
2. 1. 1 体育赞助合同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赞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从法理上说它们之间是
平等的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体育行政主管部
门在接受赞助时,行使的是"私权力"而非"公权力
它与赞助方、中介机构和传媒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这
就为体育赞助合同纳入民商事仲裁体制内提供了前
提条件。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
象一一平等主体的人生关系、财产关系。《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第 2 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体育活动是民商事活动,体育纠纷
可以包括在广义的民商事纠纷中,属于"商事法律关
系"的纠纷,可以寻求民商事仲裁的救济。并且目前
各国仲裁立法与实践的趋势是对商事的理解尽可能
的扩大[3J
2. 1. 2 体育仲裁是具有仲裁法律意义的仲裁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 1994 年 8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这标
志着我国统-~-~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中华人民
共和国体育法》是 1995 年 8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二者都是同一立法层次上
的法律。《体育法》第 33 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
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租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
定。"。无论从建立统‘仲裁制度的角度,还是从规
范使用立法语言的角度,都可以将这两部法律中的
"仲裁"理解为统→的法律概念,由此表明,体育仲裁
是具有仲裁法律意义 t的仲裁,因而能将体育仲裁
纳入整个仲裁法律制度体系。在竞技体育活动中,
作为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理所当
然地可以受《仲裁法》的调整。
2. 1. 3 体育赞助合同纠纷未被仲裁法列举排除
《仲裁法》第 3 条列举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
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体育赞助合同显然不属于
《仲裁法》所排除适用的第一种情形,那么体育赞助
合同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
议"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体育赞助合同纠纷不
是体育组织内部的行为,如体育社团和俱乐部内部
机构的设置、变更、取消及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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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等涉及的纠纷主要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这种关
系如果具有劳动关系性质,可以适用劳动仲裁;其
次,这种纠纷的产生不是来源于具体行政行为或准
行政行为,如关于运动员、运动队的选拔和确定参加
体育竞赛,或对体育行政机关不颁发体育经营许可
证,或对体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而引发的纠
纷。虽然我国体育事业已向社会化管理迈进,但仍
然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而独立存在。国家体育行
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体育活动进行管
理,其性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
的,这和仲裁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2∞5 年 4 月 2 日
中国足协取消陕西国力 2∞5 年的注册资格,同时取
消其参加 2∞5 年中甲联赛和足协杯赛的参赛资格,
此类纠纷只能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而不能适用仲裁法。《仲裁法》第 77 条规定: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
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体育赞助合同纠纷显然
不是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借鉴国外的体育仲裁实践。在世界性的体育仲
裁发展中,有些已完全纳入国家统一的仲裁制度体
系,如美国仲裁协会根据美国体育法和与美国奥委
会的协议,统一仲裁各种体育纠纷;俄罗斯联邦工商
会与俄奥委会和若干单项体协协议,由工商会的体
育仲裁庭行使对体育纠纷的仲裁权凶。
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
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
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
受理范围。既然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可以纳入到民商
事仲裁体制之内,那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要将争议提交仲裁就必须有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
的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
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是仲裁制度
的基石,既是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
也是仲裁机掏对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辖权的前提。
这种协议可以是体育赞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
中订立的将该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也可以
是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书,还可以是
在相互之间的信函、电报、其他书面材料(如经过确
认的电话清单)或传真等往来文件,如果这些文件中
含有政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
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这些有关文件即可
构成仲裁协议。这种体育赞助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
申请民商事仲裁的前提。
第 24卷 黄怀权:论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在我国民商事仲裁体制中的适用 第 2期
2.3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的仲裁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
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
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 13起五13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
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
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
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
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
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
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申
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
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2.4体育赞助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书 自作出之 13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事人应自
觉予以履行。如不自觉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必须
具备三个条件:(一)必须有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
(二)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民事
诉讼法》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
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零
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已于 1987年4
月22 13正式参加了1958年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
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使得我国涉外体育赞助
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易于在国外执行。而外国的仲
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如国际体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 cAS)关
于体育赞助合同的裁决,可由我国法院根据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不
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
其效力并依法执行。
3结论与建议
(1)体育赞助合同纠纷从法理上说,可以通过和
解,调解,仲裁甚至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在国际上有
关体育赞助合同的纠纷可以申请专门的国际体育仲
裁院进行仲裁,在我国还没有建立体育仲裁法庭之
前,可以将体育赞助合同的纠纷纳人民商事仲裁体
系之内。因为其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在《仲裁
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并且不是其所列举排除的
纠纷。申请仲裁以合同双方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
议为前提条件。
(2)体育赞助合同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即使被赞助方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此时,它所
行使的是私权力而非公权力。当事方在履行合同
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任何违约行为都会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仲裁员没有像法院审判委员会那样一个专
业监督机构,也没有人大对其监督,这样,仲裁委员
会对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要求就相当高,建议吸收精通体育和法律的专门人
才为仲裁员,尽可能将当事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
度。
(4)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及 2008
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体育赞助合同增多,建议全国
人大或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 8条
第 9项明确规定 ,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人大
常委会制定法律)颁布体育仲裁法,尽快建立统一、
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解决体育赞助纠纷,为体育市
场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郭红生,李世丁.体育赞助的管理思维[J].企业改革与管
理,2003,(7):50-51.
[2]郭树理 .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与中国EJ].法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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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3于善旭.体育仲裁法律制度研究[J].法学,2004,(3):3-6.
[4]汤卫东,沈建华.论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特征[J].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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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报 ,2001,16(3):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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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出版社 .2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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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出版社,2001.
E83黄世席.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EJ].法商研究,
200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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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卷 黄怀权:论体育赞助合同纠纷在我国民商事仲裁体制中的适用 第 2 期
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的伸裁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
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
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
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
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
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
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
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
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
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申
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
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体育赞助合同纠纷伸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事人应自
觉予以履行。如不自觉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必须
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有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
(二)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民事
诉讼法》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
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三)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零
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已于 1987 年 4
月 22 日正式参加了 1958 年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
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使得我国涉外体育赞助
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易于在国外执行。而外国的仲
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如国际体育仲裁院(咀伍
COURT OF 届四RATION FOR SPORT,简称 CAS)关
于体育赞助合同的裁决,可由我国法院根据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不
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
其效力并依法执行。
3 结论与建议
(1)体育赞助合同纠纷从法理上说,可以通过和
解,调解,仲裁甚至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在国际上有
关体育赞助合同的纠纷可以申请专门的国际体育仲
裁院进行仲裁,在我国还没有建立体育仲裁法庭之
前,可以将体育赞助合同的纠纷纳人民商事仲裁体
系之内。因为其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在《仲裁
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并且不是其所列举排除的
纠纷。申请仲裁以合同双方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
议为前提条件。
(2)体育赞助合同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即使被赞助方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此时,它所
行使的是私权力而非公权力。当事方在履行合同
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任何违约行为都会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仲裁员没有像法院审判委员会那样一个专
业监督机构,也没有人大对其监督,这样,仲裁委员
会对仲裁员特别是首席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要求就相当高,建议吸收精通体育和法律的专门人
才为仲裁员,尽可能将当事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
度。
(4)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及加8
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体育赞助合同增多,建议全国
人大或人大常委会(2侧年颁布的《立法法》第 8 条
第 9项明确规定,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人大
常委会制定法律)颁布体育仲裁法,尽快建立统一、
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解决体育赞助纠纷,为体育市
场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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