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法规解读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
权责发生制原则
是指税前扣除应当以其实际发生额作
为计量确认的标准。
凡当期已经发生或负担的损失或费用,
不论会计上是否已处理或款项是否付出,
均应在当期扣除。反之,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
权责发生制原则
该项原则体现了形式重于实质的法律
精神。
但在税收实践中,有时也会运用实质
重于形式的做法,但需要有明文规定,否
则,税收风险难以控制。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二:
配比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
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三:
相关性原则之一: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取得收入
直接相关(与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扣除)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三:
相关性原则之二: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
第28条第2款)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四:
合理性原则
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与会计惯例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五:
确定性原则
金额是确定的,不允许估计
准备金 外购商誉 不准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六:
真实性原则: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概念,
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七:
合法性原则
非法支出不能扣除:罚款、税收滞纳金
税前扣除的基本框架
税前扣除的基本框架之一:
允许据实扣除的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
不得混淆扣除项目的归类,如在宣传活动中随
机发放礼品(宣传费)和向固定客户送礼品(业务
招待费),或者企业将以上支出放在企业一般性管
理费用(其他)中;劳保费与福利费;赞助费与捐
赠、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合理的工资薪金
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报酬总额在数量上合理
税法中的工资口径与会计准则中的工资口径
计算基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需要
计算某些限额扣除项目(如工会经费)及工
资加计扣除项目的需要
与现行国家统计口径的一致性问题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拥有的、用于
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或间接相
关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存货、应收及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生物性资产、
投资资产等发生的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可以据实扣除,其扣除年度为资
产实际发生损失或确认的年度,不得提前或延后。
(这一规定突出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以后年
度追补确认,其追溯期依《企业所得税法》和《税
收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多缴的税款可以退税,也可抵顶追补确认年
度的应缴税款。
税前扣除的基本框架之二:
实行限额扣除的项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
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新会计准则增加会计利润的若干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
减值准备
三费的扣除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三费已不允许提取,改为规定实际扣除的最高限
职工福利费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
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
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
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
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职工福利费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
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
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
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
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
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业务招待费
减计扣除+上限,60%,%
支出额的60%在营业收入%之内的可
据实扣除,若超过,只能按%扣除,哪个
少按哪个扣
广告费的扣除政策
条例中表述为15%(业务宣传费也包括在内): 实行
限额扣除,其余无限期向后结转
特殊的可另行规定(比如,财税中[2009]72号规定:
化妆品、医药制造和饮料的限额为30%,烟草不得在税前扣
除)
税前扣除的基本框架之三:
禁止扣除的项目
税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
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
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
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
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税前扣除的基本框架之四:
允许超额扣除的项目(税收优惠)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
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
所支付的工资。(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