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课教师介绍:
项目四 国际货物买卖法
任务一 了解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1、两个《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采纳的基本上只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
同法原则,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参加国家少。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公约》或CISG,由国际
贸易法委员会起草,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
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我国为缔约国。
• 优点: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调和两大法
系之间的矛盾。
• 不足:《公约》不涉及如下问题:合同的
效力;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产品责
任问题;《公约》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
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了两项保留:
• 对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限制,
无论是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均可。我国保留
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主
张。
•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2款: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
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
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
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
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 这表明我国公司与非缔约国当事人订立的
合同将不适用CISG公约。此举的目的是扩
大中国国内法适用的机会。根据这一保留,
中国当事人与来自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
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没有就
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冲
突法的指引决定适用中国的法律时,只能
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是公约。
• 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
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
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
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
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
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
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开始备货。
• 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
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
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
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
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
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
• 所以,客户提出:对于由于其未及时通知我方取
消口头订单造成的损失表示遗憾,但仅此而已。
我方得知客户态度后表示,中国已经适用了新合
同法,在其中明确了口头形式合同的有效性,美
国客户的说法纯粹是一种托词,无任何法律依据,
所以将坚持向客户索赔。
从案例中得出的经验:
• 当我国企业和缔约国企业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没有约定适用何种法律时,根据相关规定,将优
先适用《公约》,这种情况下书面合同才是有效
合同。
• 当我国企业和缔约国(或非缔约国)企业订立国
际贸易买卖合同,约定适用我国法律或其他承认
口头合同的法律时,口头合同是有效的。
• 当我国企业和或非缔约国企业订立国际贸易买卖
合同时,口头合同是有效的。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
际惯例
• 1、INCOTERMS:国际商会编纂
• 2、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国际商会制定
•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制定的可被各国采用的商事合同统一法典,
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1994/2004)
• 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2010
(三)国内法
1、大陆法:分布于民、商法典之中
2、英美法:普通法、单行法
• 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
• 美国1952《统一商法典》(1994年修订)
3、我国:1999《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
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
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任务二 熟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特征:
• 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断的标准是双
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
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
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
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
产,也不包括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形式
• 任何形式
• 公约的缔约国中,除了中国对于合同的形
式做出保留外,还有下面的国家也对合同
形式问题作了相类似于我国的保留:阿根
廷、白俄罗斯、智利、爱沙尼亚、匈牙利、
拉脱维亚、立陶宛、乌克兰和俄罗斯
• 书面形式:正式合同 确认书 协议书 订单等
(二)合同的内容
约首
名称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
正文 包装条款、价格条款
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
检验条款、索赔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
约尾 法律适用条款
下列买卖合同适用《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的是:( )。
A.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
询合同
B.在华某美资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的电
冰箱出口合同
C.中国某公司与某非《公约》缔约国公司
在中国签订的大豆出口合同
D.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的订购飞
机的合同
一、名称品质条款(标的物条款
•名称
•规格、质量
•品质公差&品质机动幅度
二、数量条款
•度量衡
•溢短装条款
三、包装条款
•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 四、价格条款
• 价格术语
• 计价货币
• 定价方法
• 五、运输条款
• 装运V交货
• 装运条款V贸易术语
• 装运条款V运输合同
• 六、保险条款
• 投保人
• 险别
• 保险金额
• 七、支付条款
• 支付工具
• 支付方式
• 支付时间、地点
• 八、商检条款(检验、
检疫)
• (一)检验的作用
• (二)检验权
• (三)检验证书
• 九、不可抗力条款
• 范围
• 后果
• 十、争议解决条款
(仲裁条款)
•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
买卖法的强制力问题买卖法的强制力问题
•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减削《公约》的任何
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和各国的买卖法对
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这
类规定大多数都是任意性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性
的规定。凡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权
利义务,双方都必须按合同的规定执行。只有当
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
时,才须援引《公约》和有关国家国内买卖法的
规定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
1.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
• 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宣告合同无效时,须向
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发出时生效;
• 遭遇不可抗力时,须及时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
对方时生效;
• 检验缺陷通知,发出即生效;
• 要求索赔或补救通知,发出即生效;
• 买方有关第三方权利的通知,发出即生效;
• 履约宽限通知,收到才生效。
2.保全货物的义务
当买方违约,卖方仍占有货物或仍能控制货
物的处置权时;或当卖方违约,买方已收到货物,
但准备退回货物时权利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
施,保全货物,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合理的。
若权利方(尤其是买方)未能尽到这一义务,对
货物的损失应承担责任。
卖方的义务
(一)概述
• 卖方的交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2)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
(3)对货物品质瑕疵的担保;
(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二)交货义务
涉及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基本原则: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无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按选择的法律或公约规定执行。
1.地点
• 公约
• 大陆法
• 英美法
• 我国
• 贸易术语
注:公约的规定只有在合同对交货
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时才适用。如果
双发当事人已经使用贸易术语明确
规定了交货的地点,则卖方的义务
就不是交到第一承运人或在特定货
物所在地交货,而是应当把货物交
到指定地点。
特定化货物:
•含义: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即以某种行为明确指定以该项货物作
履行合同的标的。
•方法:
a.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地址;
b.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
的地应通知某一买方;
c.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
•意义: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必要
条件。
案例思考:
有一份CFR合同,A出售1000吨小麦给B,当时在A
装运的3000吨散装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 的。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受载
船只途中遇到风险,而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
余18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但A宣布出售给B的
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
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
问题:A是否应当承担向B交付的义务?
2.时间
•公约
•大陆
•英美
•我国
3.方式
4.移交单据
•移交的时间及其修改
•单据的作用
案例:
2001年2月5日,新加坡A公司和中国B公司在日本签
订了11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A公司向
B公司购买中国生产的钨铁,总数量为5000千克,
单价为每千克美元,交货条件按照CIF日本横滨,
装船期为2001年3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A公司与日
本丙公司签订12号货物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日本
丙公司以每千克美元的单价向A公司购买中国生
产的钨铁。
后A公司开来信用证规定,中国B公司应提供中
国贸促会签发的原产地证等。2001年3月31日,B公
司致电A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修改信用证。A
公司回电,合同规定产品为中国生产的,提供与货
物有关的原产地证是卖方的义务,如需增加办证费
可由买方承担,不同意修改信用证。
A公司为了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曾先后多次
致电B公司,询问货物装船事宜,并要求B公司在规
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按期交货。B公司认为,
由于A公司要求提供合同未规定的单据,拒绝按照
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后钨铁
价格发生变化,不断上涨,在此情况下,A公司通
过购买其他国家的产品(每千克美元)履行了12
号合同。A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
付预期利润与额外支出。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大陆法把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称为对货物
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
没有瑕疵。
《德国民法典》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责
任移转于买方时确实具有他所担保的品质。但是,
如果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的货
物有瑕疵者,卖方可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此外,
如买卖的标的是根据质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
者,卖方对货物的瑕疵不负担保责任。
2.英国《货物买卖法》
(1)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
须与说明相符。
(2)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
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
(3)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
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4)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
(5)如果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卖方,要求货物
必须适用某种特定的用途,则货物应合理地
适用该特定用途。
商销品质(merchantable quality):即同一规
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除非:
•有关货物的各项缺陷在订约之前已特别提醒买方
注意;
•买方在订约之前已对货物进行过检验,而货物所
存在的缺陷经过检验本来是应当能够发现的。
3.美国《统一商法典》
(1)明示担保。所谓明示担保是指卖方明白
地,直接地对其货物所做出的保证。
明示担保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
a.就有关货物在事实方面做出了确认或许诺,并作
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用货物的标签,商品说明
及目录等方式表示,也可以记载在合同内。
b.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的样品、模型,也是一
种明示担保,卖方所交的货物应与该样品或模型一
致。
c.卖方对货物的说明,如果是达成交易的基础
原因之一,即货物品质须符合这一说明。
②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
合同之内,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做出
相反的规定,就可以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
买卖合同。默示担保主要有以下两项,
a.关于适销性的默示担保。如果卖方是经营某
种商品的商人,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
必须具有适合商销的品质。适销品质:在该
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查;如果是种类
物,则应在该规格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
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应当相同;
货物与容器或标签上所确认的事实相一致。
b.关于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下列情况,将被认为排除了对货物品质
的默示担保义务:第一,在交易时,卖
方使用了“依现状”、“含有各种残损
”等能引起买方注意的措词。第二,买
方在订立合同以前,已经检验过货物或
样品,模型等,或者买方拒绝进行检验,
而卖方对于通过此项检验本应能发现的
缺陷,不承担担保义务。第三,根据双
方当事人过去的交易做法,可以排除卖
方的默示担保义务。
4.《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1)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 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的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
• 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
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但实际上买方并不依赖卖方
的技能和判断,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式样
相同;
• 货货物物必必须须与与合合同同所所规规定定的的数数量量、、质质量量和和规规格格相相符符,,
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 货货物物应应按按同同类类货货物物通通用用的的方方式式装装入入容容器器或或包包装装,,如如
无无此此通通用用方方式式,,则则按按足足以以保保全全和和保保护护货货物物的的方方式式装装
箱和包装。箱和包装。
思考:
买方A为其锯木厂购置了一套液压设备,
要求当地经销美孚石油公司产品的的经销
商B为为这套设备提供合适的液压油。该
经销商在向美孚石油公司的代表作了咨询
后提供了一种美孚产品。结果被证明根本
无法使用,而且还损坏了液压设备。问:
美孚产品的经销商违反了什么义务?
(2)卖方品质担保的期限
《公约》认为,原则上只要货物在风险移转于买方的
时候符合合同的要求,卖方就算是履行了他的义务。
• 例外1: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要在风险移转于买方之
后的一段时间才能发现或显露出来,但如果货物的
缺陷在风险移转于买方之前就已经存在,则卖方仍
应承担责任。例如,有些货物需要经过科学鉴定甚
至需要经过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示其是否与合同
的要求相符。
• 例外2:合同规定了卖方对其提交的产品的保证期。
案例思考:
1998年春,我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A)与荷兰某
客户(B)按CIF鹿特丹条件达成销售一批冷冻食
品的合同。货物总量80吨,总值380000德国马克,
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合同
中的异议、索赔条款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
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
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
费用由买方负担。如果发现品质和/或数(重)量
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期限为
货到目的港25天内。”
不久,B公司开来信用证,A公司当即凭以办理装运,
并提交全套单据向中国银行议付货款。其中商检局出
具的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
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到目的港后,B公司发来电传“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品质和包装均完好,经过海关放行,已开始向客户销
售,但所有客户提出了严重抱怨,因为食品带有鱼腥
味,当地卫生局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
随后,B公司又寄来当地某大学实验室的化验报告,
证实货物存在缺陷,要求退货和偿还全部货款以及赔
偿开证费、利息、运输费用、进口税等一切损失。
A公司复电“不能接受退货要求,也没有义务承担
你们任何损失。因为我们所装的货物是符合人类食
用的,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至于其中一部分带有
鱼腥味,这是国际市场上也是我方供货的通常品质。
而且我方供给你方的货物与供给其他地区的货物在
品质上是相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
增加,更没有因带有鱼腥味而被称为不符合人类食
用,因此我们不同意你方的要求。”
(四)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 《公约》规定,卖方不仅要向买方保证他所
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
的货物,而且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请
求的货物。这项规定的意义:即使第三方对
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
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了
《公约》义务。
•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
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①①卖卖方方在在订订立立合合同同时时已已知知买买方方打打算算把把该该项项货货物物转转售售到到
某某一一个个国国家家,,则则卖卖方方对对第第三三方方依依据据该该国国法法律律所所提提出出
权利或请求,应承担责任。权利或请求,应承担责任。
②②在在任任何何其其他他情情况况下下,,卖卖方方的的货货物物不不能能违违反反买买方方营营业业
地所在国的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地所在国的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③③如如果果第第三三方方所所提提出出的的有有关关工工业业产产权权或或知知识识产产权权的的权权
利利或或请请求求,,是是由由买买方方提提供供技技术术图图纸纸、、图图案案或或其其他他规规
格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格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
思考: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成套机械设
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伊斯兰堡。A
公司指定B公司开出以土耳其C公司为收货人
的指示提单,货物从日本东京装运,货物在
途中,承运人收到C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运往
荷兰鹿特丹,并保证承担给承运人带来的运
费和船期损失。货物抵达鹿特丹后,荷兰D公
司凭提单提货,在使用过程中E发现其中有两
项技术侵犯了其专利,其中有一项专利同时
在中国获得专利。于是E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西非某客户有多年的印花
布交易关系,在来往业务中,常由该客户提供花样,
我方按其花样生产。1981年初,我国某进出口公司
突然接到法国某商号的来函,认为我方出口的上述
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后该法国客
户对我方派赴法国的业务小组又提及此事,我方小
组表示可把该客户专利范围内的各种花样告知我方
进出口公司,我方不生产出口。
问:对法国客户,我方是否应承担权利担保侵权责
任 ?
思考:
卖方A与买方B在半年内先后签订了12种商
品的24份合同。当卖方A正准备履行第14份
合同交货时,发现前面有5份合同,买方B
延迟了付款,一共拖欠了A30万美元,因而
A怀疑B的信用有问题,因此A通知B中止履
行第14份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思考:
有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籽。合同规
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
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
15天,但买方应负担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
利息与保险费。事后买方在3月份内未能派
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
前仍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撤销合同并
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所派的船只,直到5
月4日才到达,于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
损害赔偿。问:买方违反了什么义务?
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1..履履行行必必要要的的付付款款手手续续。。《公约》把买方为付款所必需
采取的准备行动作为其付款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
买方没有办理上述各种必要的手续,使货款得以支付,
即构成违反合同。
22..确确定定货货物物的的价价格格。。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
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合
同已有效成立,则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引用订立
合同的时候这种货物在有关贸易中在类似情况下出售的
通常价格。
买方以电报向卖方订购某种型号的机床若干台,要求立即装运,但买方以电报向卖方订购某种型号的机床若干台,要求立即装运,但
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卖方收到电报后,即按其要求将机床装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卖方收到电报后,即按其要求将机床装
船运给买方。船运给买方。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
的价格?请说明理由的价格?请说明理由
3.支付货款的时间。
(1)卖方可以把支付货款作为移交单据的
条件,即付款与交单互为条件。
(2)《公约》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
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
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
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如果买方在付款之前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
的权利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
抵触,买方就无权要求在付款以前先检
验货物。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
货物
• 例如:在采用FOB条件成交时,买方的配
合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FOB条件下,装
运货物的运输工具是由买方负责指派的,
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运输工具
派往装货地点,卖方就无法履行其交货义
务。对此,买方应承担责任。
2.接收货物
• 接收货物(Receipt of goods):买方应当及
时提走货物。
• 接受货物(Acceptance of goods)——英国
法
接接收收货货物物不不等等于于接接受受货货物物。。买买方方如如果果接接受受了了货货物物,,
就就丧丧失失了了拒拒收收货货物物的的权权利利。。以以下下几几种种情情况况视视为为接接受受
货货物物:: ((11))买买方方表表示示无无条条件件地地接接受受货货物物;; ((22))
买买方方对对货货物物作作出出了了与与卖卖方方所所有有权权相相抵抵触触的的行行为为;;
((33))收收到到货货物物后后,,经经过过一一段段合合理理的的时时间间之之后后,,没没有有
通知卖方拒收此项货物。通知卖方拒收此项货物。
四、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违约的类型(概念)
德国法
╱
给付不能
╱
╲
╲
自始不能(成立时即不能)
嗣后不能(成立时能,成
立后不能)给付迟延
(超期)
美国法
╱
╲
重大违约
轻微违约
违约方未履行、有缺陷,
得不到合同主要利益
有缺陷但能得到合同
主要利益
《公约》把违约划分为三类:根本性、非根
本性、预期违约
根本性违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
结果,如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
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
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另一方并不预知,
而且另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
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开始之
前,一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开
始时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形。
(二)针对违约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中止履行合同、解除
合同、保全货物
中止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后,另一方当事人因
某种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
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其合同义务并立即通知对方
的行为。
解除合同:
注意掌握解除合同的四种情形
(1)第49条。该条规定,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
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时,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
外时间内也不交货(宽限期),则买方可以解除合
同。
(2)第64条。该条规定,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
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
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3)第72条。该条规定预期违约的情形,即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
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明显看出”的事实包括: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达
到构成预期违约的程度;客观事实使得将来的履
行成为不可能。
(4)第73条。该条对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作出
了规定:
A、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一批货物没有履行合
同的义务,并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
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但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B、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一批货物的义
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也
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
理时间内宣告今后各批合同无效,但对在此之前已经
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宣告无效。
C、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
分割的,其中一批货物的交付被认为无效时,可以同
时宣告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案例: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
米10000吨。合同规定: "自2月份开始,
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
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
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
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
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
这种权利?为什么?
保全货物:针对一方违约,他方当事人仍然持
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
其所持有的或所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以达到救济
的目的。
买方未付款或买方未接受货物——卖方保全
(卖方仍然具有该货物的处置权)
买方接收了货物,准备退货或者拒收——买
方保全
对于保全部方式也区分为容易损坏和不易损
坏,容易损坏的可以出售以降低损失,预备出售时
应尽可能通知对方,不易损坏的可以存放在仓库,
存放费用由对方承担
2、买方采用的救济方法(针对卖方三种违约类型)
♣ 不交货——大陆法系:实际履行
英美法系: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补充:买方购买替代物(概念+限制)
《公约》的第75条就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
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买方以合
理的方式购买了替代物,则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
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限制:卖方根本违约,合同已经被买方解除,
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
♣ 迟延交货
公约规定:构成根本违约时,可不经过宽
限期直接宣告合同无效
非根本违约:给卖方合理的宽限期——卖
方同意履行,买方不得在宽限期内再采取其他
的救济措施,卖方表明不会履行合同或者宽限
期内同意履行,过了宽限期仍然不履行,买方
可宣告合同无效。
♣ 交货不符
交
货
不
符
根
本
违
约
非
根
本
违
约
╲
╱
—— 卖方交付替代物
╱
╲
数量
质量
╱
╱
╲
╲
少于约定
多于约定
卖方补足+损
害赔偿或者单
独提出损害赔
偿、退货、申
请保全货物
╱
补救(修理)
降低价格
╲
多交部分可以
拒绝也可以接
受,接受按照
合同约定价格
购买
3、卖方采用的救济方法
(1)转卖货物
《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买方不按照合同约
定接收货物或者支付货款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等
于根本违约,卖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在一段合
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时可以向
买方要求合同价格与转卖价格之间差额的损害赔偿。
如果在转卖的过程中产生了其他费用的损失,也可
一并向买方索偿。
限制:买方根本违约,卖方已经宣告合同无效,
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转卖。
(2)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公约》第65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负
责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他在议定的
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
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买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
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道的买方的要求,自
己订明规格,以使合同不因买方不指定具体规格而不
能执行。但在卖方自己订明规格的情况下,必须将订
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的时
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
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
卖方订立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买方无权拒收这样的
货物。
(3)要求支付利息
《公约》第73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
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
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公约
》第74条规定取得损害赔偿。
含义:在买方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约定的价款
时,卖方不仅有权向买方要求支付价款,还有权
向买方要求支付从约定的付款时间到实际付款时
间之间的利息。
五、免责
(一)免责的构成要件(3个必须具备的要件)
1、当事人不能控制
不可控制包含了无过错要求和尽最大努力要
求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对于可以预见到的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中就应当要求作出一定规定,以避免障碍对合同履
行的影响。
3、对于这种障碍所造成的结果当事人无法避
免或者克服。
公约没有列举具体的障碍类型,当事人可以
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通常可以导致免责的自
然事故和社会原因有:地震、风暴、火灾、战争、
政府禁令等。
(二)第三方行为作为免责的障碍
1、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是当事人所不能
控制、无法预见,也不能避免和克服违约结
果产生的障碍所造成的;
2、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本身对于第三方来
说,也是因不能控制、无法预见,也不能避
免或克服其结果发生的障碍所造成。
(三)免责期间
公约规定,免责在障碍存在的期间内有
效。因此,如果履行的障碍为暂时的,则受
此障碍的影响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仅在障
碍存续期间得以免责,即在期间内可中止履
行合同而又不承担延迟履行的赔偿责任。一
旦障碍消除,而对方当事人又没有解除合同,
他应立即恢复履行,否则即须为违约承担赔
偿责任。
(四)免责的范围
注意:免责不是所有的责任都免除,其免去
的仅仅是违约方的损害赔偿的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非违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在障
碍消除以后实际履约,或者在违约实质上剥夺了
他所期待的利益时,解除合同。
(五)通知义务
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将障碍及其对
他履行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
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
段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于另一方未
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
1995年2月l 3日,中国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
B签订了醋酸纤维家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
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
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
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
1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酷
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95年不少于80吨,
1996年不少于150吨,1997年不少于200吨,以
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料加工费偿还
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
在199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96年9月4
日来料17吨,1997年2月l 6g来科吨,合计来
料吨。
199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
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
协议仍未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
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
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
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
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最后生产该原料的西
德的工厂停产,B无法买到原料所致,这是不可
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
港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指在买卖合同
中,货物的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由卖方转移
给买方。
这个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
益。例如: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在货物所有权
尚未转移给买方之前,卖方仍然享有对货物的
处分权,他可以把货物转卖给第三人,并使得
后者取得对货物的合法权利。
六、货物所有权以及风险的转移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
的物是1000吨大米,每吨210美元,合同约定:
先款后货,交货时所有权转移,后来,在甲未
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乙又将该大米以每吨300
美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进行了交付,此时丙即
取得了该1000吨大米的合法所有权,在这个案
例中甲的权利怎么来保护,也就是甲能向谁主
张自己的权利?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
定是先付款后交货,在乙方支付了全部货款以后,
甲被法院宣告破产,这个时候货物的所有权还没
有移转,那么乙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甲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首先要拨付破产费用,
剩余的部分把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以
及拖欠的税款全部支付完,再剩下的部分才能在
各普通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假如说还剩下40万
财产,那么甲除了乙之外,还有丙、丁两个债权
人,财产就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甲分别欠乙、
丙、丁40万、20万、140万,那么要按照比例清偿,
甲总共的外债是200万,可分配的财产是40万,乙
最后能得到多少钱?
1、大陆法系
(1)法国
《法国的民法典》原则上是以合同成立
的时间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实践中,
法院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若标的物是种类物,则必须经过特定化
之后所有权才转移到买方,但无需交付;
特定物与种类物:
依据是否具有独立特征并且可否替代,物
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并且无从
替代的物,其既包括独一无二物,也包括经当
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特定物因其不
可替代性,也被称为“不可替代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
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种类物在交易
时,具有可替代性,所以也叫做“可替代物”
,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 若买卖是附带条件的,则条件成就后,所
有权才发生转移;
❤ 若买卖双方对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有约定,
约定优先;
(2)德国
区分标的物的性质:动产和不动产
❤ 若为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条件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会因为移动而损害
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一般的器物、金钱等 。
❤ 若为不动产,以登记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条件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一旦移动会损害其
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
土地上的定着物。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国际
上通行的标准是将其界定为不动产。
❤ 若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则以交付该
凭证作为转移所有权的条件
物权凭证:物权凭证是指证明某人拥有某
物的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简
单的说,就是谁有了物权凭证,谁就是该物品
的所有人。
2、英美法系
(1)英国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所有权分为了特定物和
种类物两种情况,在特定物中又划分为有保留条件
和没有保留条件两种,针对不同的情况,货物转移
的时间不同。(教材130)
“试验买卖”或者说“余货退回”的买卖,是
一种特殊交易的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卖方把货物
交付给买方,合同中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以退货,
如果到时间不退货,则等于买方接受了货物,所有
权即转移给了买方。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退货的时
间,则买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退回,届时不
退货等于接受货物,所有权亦发生转移。
(2)美国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原则上是以卖方完
成交货的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具体又分
为下列情况:
A 当货物需要运输时:
卖方 → 承运人 → 买方
无指定目的地
指定具体的目的地
┆
┆
装运时
┆
┆
┆
到达目的地时
B 当货物无需运输时:
如果合同出售的货物是就地交货,无需
由卖方负责运输时,其所有权转移分两种情
况:
a 若合同规定卖方必须把代表该项货
物的物权凭证交给买方,则货物的所有权应
于交付该物权凭证的时间地点转移于买方;
b 若货物在订约时已经确定在合同项
下,而且也不要求卖方交付任何的物权凭证,
则货物的所有权应于订约的时间和地点转移
于买方。
3、国际惯例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没
有对货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定,在众多的国
际惯例中,只有《华沙—牛津规则》做了
规定:CIF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卖方将装运单据移交给买方之时。此规定
通常被认为还适用于CFR、FOB这两个术语。
案例:
2002年10月10日,美国某服装公司(以下
简称“甲公司”)与广东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以下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服装的
货物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万打纯
棉白色文化衫,价格为FOB深圳,18美元/打,
总价为18万美元;双方以保兑、不可撤销的,
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交货日期
为2002年12月10号;卸货港为德国的汉堡港。
2002年12月10日,乙公司将准备好的一万
打纯棉文化衫交付给广州外运公司,并取得了
有关的全套单据,就在此时,甲公司以资金周
转不开为由,向乙公司提出将以信用证付款改
为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乙公司同意,
2003年1月20日,乙公司委托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收取货款,并将全套单据交给中国银行深圳分
行。
然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在美国的代理行向甲
公司提示这批货物的全套单据时,甲公司却表示
拒绝付款,其声称的拒付理由是这批货物的下一
家买家:一家德国公司一直没有在汉堡收到这批
货物,因此甲公司不愿付款,后经调查,这批货
物在运输过程中确实下落不明,但乙公司认为自
己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应当得到货
款,为此,乙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有
关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在仲裁的过程中,乙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乙公司已经按约定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给了承运
人,完全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交货义务,理应取
得货款;而且在FOB条件下,当货物越过船舷后,
货物的风险就已经转移给了甲公司,因此丢失货
物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
而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在履行该合同
的过程中,甲公司至始至终既没有见到合同项下
的货物,也没有提走与该货物有关的全套单据,
因此甲公司从未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甲
公司无理由支付货款,至于货物是否丢失也就与
甲公司毫无关系。
法院会支持哪方的诉求?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风险是指足以使货物毁损、灭失的
意外事故,如盗窃、沉船、火灾、破碎、渗漏、
扣押、征用以及不属于正常耗损的腐烂变质等
等。
货物风险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风险造成
的损失的承担,从什么时候开始由卖方转移给
买方
案例:
1997年7月21日,天兴进出口公司(买方)与
奥沃达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
同。采用CIF贸易术语,两笔合同的“商品名称,
规格及包装”栏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
CITRIC ACID BP80。第一份合同的货物于10月8
日运抵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结块现象,
遂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称安排SGS检验。
卖方拒绝赔偿,称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SGS
委托的SGH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
好无损,而已取出的放在托盘上的货物,多数已
结块,有些袋外还有干的棕色锈迹。
第二份合同中的货物也存在类似情况。由
于买方客户坚持,买方不得不安排重磨和重新
包装,因此买方要求卖方承担加工费用。但卖
方认为既然在合同中选择了CIF贸易术语,结块
时货物已经运过装运港的船舷,此种风险因由
买方承担,卖方不负赔偿责任。问:买方要求
卖方承担加工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各国的不同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是两种:
1、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来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
英国的买卖法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在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前,货物的风险由卖
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一经转移给买方,则不论货
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由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由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的过失导致交货迟延,则货物的风险由有过
失的一方承担。
此外,如果货物需要经海上运输,卖方
不承担保险,则需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买
方,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卖方须
承担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
2、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美国、德国、奥地利为代表
以美国为例,《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
下:
(1)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划分
双方承担风险的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国
际贸易术语,如FOB、CIF、CFR等等来确定各
方所应承担的风险。
(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风险移转问
题没有作出规定,则在没有发生违约的正常情
况下,应根据下列两种不同情况来确定各方所
应当承担风险的时间:
♦ 当货物需要运输时:
卖方 → 承运人 → 买方
无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
┆
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
┆
┆
在目的地向买方交货并使得买
方能受领货物之时风险转移
┆
♦ 当货物已存放在受托人处无需移动即
可交货时
如果货物已经存放在受托人处,例如
已经存入他人仓库由保管人掌管,卖方可
以不移动货物而让买方直接向仓库提货。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移转于
买方,要视受托人是否出具了代表货物所
有权的单据(如仓库单据):
A 如果受托人所出具的是可转让的物权凭证,
则货物的风险应从卖方把这项可以转让的物权
凭证交给买方的时候移转于买方;
B 如果受托人没有出具可转让的物权凭证,
则应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在该受托人承认买方
有权占有货物时,货物的风险才转移于买方。
如果受托人拒绝按照单据上的指示交货,则卖
方的交货就不能成立,货物的风险仍然由卖方
负担。
(3)违约对风险移转的影响
♦ 卖方违约
如果卖方所提供或者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
合同的要求,足以使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时,则
在卖方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在买方接受货物
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