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二 、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三 、 采 购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四 、 成 本 管 理 办 法
五 、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六 、 存 货 管 理 制 度
七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八 、 低 值 易 耗 品 管 理
九 、 往 来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十 、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十 一 、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十 二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十 三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及 损 失 处 理 制 度
十四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十 五 、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制 度 规 定
十 六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十 七 、 财 务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一
为 了 规 范 公 司 财 务 行 为 , 加 强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核 算 。 根 据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 《 股 份 制 试 点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况 和 公 司 章 程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木 规 定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制 定 本单 位 的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 并 报 公 司 审 批 备 案 。
1 . 会 计 制 度
公 司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及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及 其 补 充 规 定 。
2 . 会 计 年 度
采 用 公 历 年 制 , 自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为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记 账 本 位 币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4 .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
会 计 核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计 帐 基 础 ,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价 原 则 ;
各 项 资 产 除 按 规 定以 评 估 价 值 计 价 外 , 均 以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5. 外 币 业 务 的 核 算
公 司 发 生 外 币 业 务 时 , 按 当 月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基 准 汇
率 折 合 为 记 帐 木 位币 记 账 。 外 币 账 户 的 外 币 余 额 期 末 时 按 照 期 末 汇
率 折 合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按 照 期 末 汇 率折 合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与 账 面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 作 为 汇 兑 损 益 , 计 入 当 期损 益 ; 属 于
筹 建 期 间 的 , 计 入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属 于 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借 款
产 生 的汇 兑 损 益 , 按 照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
6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以 持 有 时 间 短 (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到 期 ) , 流 动 性
强 ,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金 额 现 金 ,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作 为 确 定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标 准 。
7 . 短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
短 期 投 资 , 是 指 能 够 随 时 变 现 并 且 持 有 时 间 不 准 备 超 过 1 年 ( 含
1 年 ) 的 投 资 包括 股 票 、 债 券 、 基 金 等 。 短 期 投 资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核
算 :
(1) 短 期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按 照 投 资 成 本 计 量 。 短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的 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法 礁定 :
. 以 现 金 购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 , 包 括 税 金 、
手 续 费 等 相 关 费用 。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核 算 , 不 构 成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 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短 期 投 资 , 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的短 期 投 资 ,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短 期 投 资 ,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费 , 作 为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
(2 ) 短 期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息 , 于 实 际 收 到 时 一 , 冲 减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3) 处 置 短 期 投 资 时 , 将 短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 作 为 当 期 投资 损 益 。
(4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原 则 : 根 据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 期 末 对 短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 , 对 市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 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
8 . 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
(1) 坏 账 的 确 认 标 准 为 , 因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者 死 亡 , 以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清 偿 后 仍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或 者 因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履 行
其 偿 债 义 务 且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2)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的 范 围 : 公 司 的 应 收 款 项 ( 包 括 应 收 帐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 均 计 提坏 帐 准 备 。
(3) 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 为 备 抵 法 。
(4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原 则 : 根 据 公 司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决 议 , 期 末 对 短期 投 资 按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计 量 , 对 市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 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的 比 例 为 : 1 年 以 内 计 提 3% ; 1-2 年 的 计 提 5% ; 2-3
年 的 计 提 10 % ;3-5 年 的 计 提 15% ; 5 年 以 上 的 计 提 80%
9 . 存 货 核 算 方 法
(1) 存 货 分 为 库 存 材 料 、 库 存 商 品 、 开 发 成 本 、 开 发 产 品 、 工 程
施 工 、 周 转 材 料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及 低 值 易 耗 品 。
(2 ) 各 类 存 货 的 购 入 与 入 库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发 出 材 料 及 领 用
库 存 商 品 时 按 先 进 先出 法 计 算 确 定 ; 工 程 施 工 、 开 发 产 品 转 出 按 个
别 计 一 价 法 结 转 ; 周 转 材 料 领 用 时 按 3 年 摊 销 ;低 值 易 耗 品 领 用 时
按 一 次 摊 销 法 摊 销 。
(3) 本 公 司 的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 并 在 年 末 对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 , 盘 盈 、盘 亏 结 果 , 在 期 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 , 冲 减 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经 授 权 批 准 后 的 差 额 作 相 应处 理 。
( 4 ) 开 发 利 用 土 地 的 核 算 方 法 , 购 入 或 以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在尚 未 开 发 或 建 造 自 用 项 目 前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核
算 , 并 按 受 益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 待 开 发 商 品时 ,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开 发 成 本 ; 利 用 土 地 建 造 的 自 用 等 项 目 时 , 将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
(5)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 , 均 按 照 决 算 值 计 入 工 程 成
本 。
(6)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按 预 计 15 年 使 用 年 限 平 均 摊 销 。
( 7 )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原 则 : 由 于 存 货 遭 受 毁 损 , 全 部 或 部 分 陈
旧 过 时 和 销 售 价 格 低 于成 木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存 货 成 木 不 可 收 回 的 部 分 ,
期 末 采 用 成 木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价 原则 ,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的 成 本
高 于 一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10 . 维 修 基 金 的 核 算 方 法
维 修 基 金 由 购 房 者 按 购 房 款 2% 的 比 例 缴 交 , 由 市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物 业 管 理 机 构代 管 , 在 银 行 专 户 存 储 , 专 款 专 用 , 用 于 住 宅 原 体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保 修 期 满后 的 维 修 、 养 护 、 更 新 。
11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核 算 方 法
质 量 保 证 金 按 照 工 程 造 价 的 5%-10 % 提 取 。 于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期 结
束 后 , 根 据 工 程质 量 情 况 结 算 。
12. 借 款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 的 核 算 方 法
公 司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借 入 资 金 所 发 生 的 利 息 及 有 关 费 用 , 在
开 发 产 品 销 售 之前 , 计 入 开 发 成 本 或 开 发 产 品 成 本 。
13 . 长 期 投 资 核 算 方 法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入 账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
. 以 现 金 购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 ( 包 括
支 付 的 税 金 、 手 续 费等 相 关 费 用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利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减 去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后 的 差 额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本 。
. 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本 。
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相 关 税 费 ,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木 。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分 别 采 用 成 本 法 或 权 益 法 核 算 。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本 总 额 20% 以 下 , 或 虽 占 20% 或 20% 以 上 , 但 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20% 或 20% 以 上 , 或 虽 投 资 不 足 20 % 但 具 有 重大 影 响 的 ,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50% ( 不 含 50
% )以 上 的 ,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 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
(2 )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按 实 际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减 去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未 到 期 债 券 利 息 和 计 入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相 关 税 费 , 与 债 券 面 值 之 间 的差 额 作 为 债 券 溢 价 或 折 价 ,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于 确 认 相 关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时 , 采 用 直 线 法摊 销 。
(3)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公 司 期 末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经 营 状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 并 且 这 种 降 低 的 价 值 在 可 预 计的 未 来 期 间 内 不 可 能 恢 复 时 ,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资 减 值 准 备 。
14.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和 折 旧 方 法
(1)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使 用 年 限超 过 一 年 , 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有 形 资 产 。
(2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计 算 , 并 按 分 类 折 旧 率 计 提
折 旧 , 预 计 残 值 率为 3%-5%.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及 折 旧 率 如 下 :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 年 ) 年 折 旧 率 ( % )
房 屋 及 建筑物 35-15
构 筑 物 及 其 他 辅 助 设 施 ( 管 道 沟 槽 ) 28-15
机 器 设 备 8-5
运 输 设 备 6 、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8-5
(3)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期 末 或 者 年 度 终 了 如 果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市 价 持 续下 跌 或 技 术 陈 旧 、 损 坏 、 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 按 一 可 收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固 定 资 产 按 单 项 资 产 计 提 固 定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4 ) 年 末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 , 盘 盈 、 盘 亏 结 果 , 在 期 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 , 冲 减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经 授 权 批 准 后 的 差 额 作 相
应 处 理 。
15 . 在 建 工 程 核 算 方 法
(1 ) 在 建 工 程 以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
(2) 所 建 造 的 资 产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 按 工 程 竣 工 决 算 或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 造 价或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估 价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
(3) 因 在 建 工 程 借 款 产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在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计 入 工 程 成本 , 之 后 计 入 当 期 财 务 费 用 。
(4 )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期 末 对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的 减 值 , 如 长 期 停建 并 且 预 计 在 三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在 建 工
程 , 按 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提 减 值 准 备 。
16 . 借 款 费 用 核 算 方 法
(1) 借 款 费 用 是 指 因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和 辅
助 费 用 ( 包 括 手 续费 等 ) , 以 及 因 外 币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
(2 ) 当 同 时 满 足 ①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 ①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①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这 三 个 条
件 的 , 在 所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使 用 状 态 前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予
以 资 木 化 。
(3) 资 本 化 率 的 确 定 原 则 为 : 企 业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只 借 入 一 笔 专
门 借 款 , 资 本 化 率为 该 项 借 款 的 利 率 ; 企 业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借 入 一
笔 以 上 的 专 门 借 款 , 资 本 化 率 为 这 些借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
(4 ) 资 本 化 金 额 以 至 当 期 末 止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与 资 木 化 率 相 乘 计算 。
17 . 无 形 资 产 计 价 和 摊 销 方 法
(1) 无 形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 自 取 得 当 月 起 在 受 益 期
限 内 分 期 平 均 摊销 , 计 入 损 益 。 无 形 资 产 在 确 认 后 发 生 的 支 出 , 应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 )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原 则 : 期 末 对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帐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量 , 对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18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方 法
(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形 成 时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2 ) 开 办 费 支 出 , 在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月 起 一 次 计 入 开 始 生 产 经
营 当 期 的 损 益 。
(3 )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限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孰 短 的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
(4 ) 其 他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19 .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 l ) 商 品 销 售 : 在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 公 司 不 再 对 该 商品 实 施 继 续 管 理 权 和 实 际 控 制 权 , 相 关 的 收
入 已 经 收 到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证 据 , 并 且 与销 售 该 商 品 有 关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时 ,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
(2 ) 提 供 劳 务 :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相 关 的 劳 务 收 入 。 并 以
劳 务 合 同 的 总 收 入 、劳 务 的 完 成 程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价 款 能 够 流 入 ,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完成 劳 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为 前 提 。 如 提 供 的 劳 务 合 同 在 同 一 年 度 内 开 始并 完 成 的 ,
在 劳 务 已 经 提 供 、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证 据 时 ,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
(3)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 利 息 收 入 , 按 使 用 现 金 的 时 间 和 适 用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 他 人 使用 本 公 司 非 现 金 资 产 , 发 生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按 有 关
合 同 、 协 议 规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算 确 定 。 上 述 收 入 的 确 定 并 应
同 时 满 足 : ①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公 司 ; ①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
(4 ) 建 筑 施 工 收 入
以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进 度 或 工 程 阶 段 , 并 经 建 设 方 签 证 后 确
认 收 入 。
当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时 , 按 完 工 百 分 比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确 认 各 月 收 入和 费 用 。
完 工 百 分 比 的 确 认 方 法 为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占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
(5)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比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
20 .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采 用 应 付 税 款 法 。
21 .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准 和 编 制 方 法
(1)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范 围 的 确 定 原 则
将 投 资 额 占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50% ( 不 含 50% ) 以 上
或 虽 不 足 50 % 以上 但 能 够 实 质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范 围 ,
(2) 合 并 时 对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统 一 按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
(3) 合 并 时 与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重 大 交 易 、 资 金 往 来 等 均 已 在 合 并 报
表 时 予 以 抵 销 。
(4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数 额 根 据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数 额 减 去 本 公 司 所 拥有 的 数 额 计 算 确 定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的 数 额 根 据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木 年 度 实 现 的 损 益 扣除 本 公 司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数 额
计 算 确 定 。
三 、 税 项
1. 增 值 税 :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适 用 税 率 6%,17% 。
2. 营 业 税 :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 商 品 房 销 售 收 入 、 娱 乐 业 收 入 、 租
赁 收 入 、 柜 台 收 入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 , 适 用
税 率 3%-20%.
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按 应 缴 增 值 税 及 营 业 税 税 额 之 7 % 、 5 % 计
缴 。4. 教 育 费 附 加 : 按 应 缴 增 值 税 及 营 业 税 税 额 之 3% 计 缴 。
5.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 舞 厅 收 入 执 行 《 关 十 开 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的 通 告 》 适 用 费 率3 % 。
6. 房 产 税 : 按 房 屋 租 赁 收 入 之 12% 计 缴 , 按 房 屋 原 值 减 征 30% 后
的 % 计 缴 。7. 所 得 税 : 经 营 所 得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行 条 例 》 , 税 率 33 % 。
根 据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新 政 办 函 【 2002]42 号 文 批 准 ,
同 意 新 疆 城 建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在 2001 年 到 2010 年 期 间 , 减 按 巧 %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 四 ) 应 当 科 学 、 合 理 , 便 于 操 作 和 执 行 。( 五 )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公 司 管 理 的需 要 ,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的 要 求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本 制 度 适 应 总 公 司 、, 。 股 子 公 。 。 照 执 、 。1, 公 司 制 定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应 当 执 行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二 ) 应 当 体 现 木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 业 务 管 理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
( 三 ) 应 当 全 面 规 范 木 单 位 的 各 项 会 计 一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基 础 , 保 证 会 计 工 作 的有 序 进 行 。
( 四 ) 应 当 科 学 、 合 理 , 便 于 操 作 和 执 行 。
( 五 )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 六 ) 应 当 根 据 管 理 需 要 和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不 断 完 善 。
2 、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体 系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单 位 领 导 人 、 总 会 计 师、 会 计 部 门 及 其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职 责 、 权 限 ;会 计 部 门 与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的 关 系 : 会计 核 算 的 组 织 形 式 等 。
3.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会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 备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标 准 ; 各 会计 工 作 岗 位 的 人 员 和 具 体 分 工 ;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轮
换 办 法 ; 对 各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的 考 核 办法 。
4 、 帐 务 处 理 程 序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会 计 科 目 及 其 明 细 科 目 的 设 置 和 使 用 ; 会 计 凭
证 的 格 式 、 审 核 要求 和 传
递 程 序 ;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 会 计 帐 簿 的 设 置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的 种
类 和 要 求 ; 单 位会 计 指 标 体 系 。
5 、 内 部 牵 制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内 部 牵 制 制 度 的 原 则 ; 组 织 分 工 ; 出 纳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限 制 条 件 ;有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6. 稽 核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稽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形 式 和 具 体 分 工 ;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责 、 权 限 ; 审 核会 计 凭 证 和 复 核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的 方 法 。
7 、 原 始 记 录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原 始 记 录 的 内 容 和 填 制 方 法 ; 原 始 记 录 的 格 式 ;
原 始 记 录 的 审 核 ;原 始 记 录 填 制 人 的 责 任 ; 原 始 记 录 签 署 ; 传 递 、
汇 集 要 求 。
8、 一 定 额 管 理 制 度 ~
主 要 内 洁 拒 女 乱 一 定 额 管 理 的 范 围 。 制 定 和 修 订 定 部 拍 勺 依 据
二 程 序 私 方 法 卜 定 澎 卜、 迫 业 如 升 书 翻 裤 夸 按 和 奖 惩 为 程 痔 。
9, 财 产 清 查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 ; 财 产 清 查 的 组 织 ; 时 产 清 查
的 期 限 和 方 法 ;对 财 产 清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处 理 办 法 ; 对 财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奖 惩 办 法 。
to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人 员 和 审 批 权 限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程 序 ; 财 务 收 支 审批 人 员 的 责 任 。
11 、 成 本 核 算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成 本 核 算 的 对 象 ; 成 本 核 算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成
本 、 分 析 等 。12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主 要 内 容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组 织 程 序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的 具 体 方 法 ; 财 务 会 计 分 析 报 告
的 编 写 要 求 等 。
采 购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一 、 目 的 :
采 购 计 划 的 订 立 与 审 批 控 制 要 符 合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 采 购 计
划 的 能 纳 入 公 司 整 体 运 作 计 划 , 有 利 于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 有 利 于 公 司
整 体 资 金 动 作 计 划 。
二 、 适 用 范 围 :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 子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照 执 行 。三 、
采 购 计 划 的 订 立 、 审 批 、 采 购 :
( 1 ) 各 分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 客 户 订 单 、 对 市场
的 预 测 、 耗 用 定 额 、 上 年 度 相 关 数 据 等 , 制 定 原 辅 料等 各 项 存 货 耗
用 计 划 ( 分 月 反 映 ) , 制 定 采 购 计 划 ; 各 分公 司 根 据 各 自 的 各 项 存
货 耗 用 计 划 , 结 合 库 存 情 况 的 分析 制 定 各 项 存 货 年 度 需 求 计 划 ( 分
月 反 映 ) ( 含 劳 务 耗 用计 划 ) 并 由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
( 2 ) 经 公 司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 依 照 “ 预 算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程 序 ”
的 控 制 流 程 报 公 司 管 理 层 决 策 审 批 , 公 司 总 经 理 享 有 年度 采 购
计 划 的 审 批 权 限 。
( 3 ) 经 审 批 的 需 求 计 划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汇 总 , 并 据 此 编 制 年 度采
购 计 划 。
( 4 ) 各 采 购 部 门 按 月 编 制 实 际 采 购 额 与 计 划 差 异 报 告 , 分 析
差 异 原 因 。 对 于 超 过 标 准 的 差 异 , 应 及 时 更 新 采 购 计 划 ,并 按
上 述 序 重 新 审 批 。
( 5 ) 月 采 购 计 划 经 财 务 部 复 核 , ( 与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 资 金 计
划
比 较 ) 符 合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的 , 由 财 务 签 署 意 见 确 认 , 并由 不 得
各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批 准 采 购 。
( 6 ) 采 购 金 额 超 出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的 , 由 财 务 部 签 署 说 明 意 见 ,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确 认 并 说 明 原 因 后 , 报 请 总 经 理 批 准 。
四 、 购 买 大 宗 材 料 过 程 控 制 :
( 1 ) 保 证 所 有 大 宗 、 重 要 原 物 料 的 采 购 都 有 合 同 保 障 。 合 同的
形 式 、 内 容 符 合 《 合 同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合 同 的制 订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关 于 合 同 管 理 程 序 的 要 求 。 财 务 部 门对 采 购 价 格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合 同 评 审 单 上 签 署 意 见 。
(2 ) 大 宗 原 物 料 物 资 的 请 购 审 批 程 序 : A 、 须 由 有 请 购 权 的部
门 结 合 物 资 需 求 分 析 提 出 请 购 申 请 。 B 、 请 购 计 划 必须 按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来 制 定 , 在 请 购 计 划 中 应 详 细 注 明 所购 物 资 的 月 计 划 生 产 耗 用
量 、 现 有 库 存 量 及 请 购 量 , 交说 明 质 量 标 准 。 C 、 原 料 物 资 耗 用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对 请 购计 划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 D 、 仓 储 部 门 的 物 资 管
理 人 员根 据 库 存 数 量 明 细 账 , 审 查 请 购 物 资 品 种 、 数 量 的 合 理性 ,
并 签 署 仓 储 部 门 的 意 见 。 E 、 财 务 地 请 购 金 额 估 算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并 签 署 意 见 。 总 会 计 师 和 总 经 理 分别 根 据 其 审 批 权 限 , 对 请 购
计 划 进 行 分 级 审 批 、 签 字 。
( 3 ) 经 审 批 符 合 公 司 规 定 的 请 购 申 请 , 物 资 使 用 部 门 选 择 经供
应 商 评 审 小 组 评 比 最 合 适 的 供 应 商 , 并 订 立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签 定 后 ,
采 购 部 门 根 据 采 购 合 同 与 请 购 计 划 发 出 采购 定 单 , 组 织 所 购 货 物 的
运 输 与 交 接 , 并 转 入 “ 外 购 存货 的 验 收 入 库 控 制 ” 流 程 。
( 4 ) 财 务 部 及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务 科 对 所 购 物 资 在 付 款 时 做
扣 恰 当 的 质 量 保 金 做 负 债 处 理 。
五 、 一 般 存 货 采 购 过 程 控 制 :
( 1 ) 使 用 部 门 根 据 预 算 、 实 际 需 求 等 , 提 出 采 购 申 请 , 填 写请
购 单 , 详 细 列 明 物 资 种 类 、 用 途 、 采 购 数 量 、 质 量 要求 、 领 用 时 间
等 , 并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
( 2 ) 经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的 请 购 单 , 应 根 据 采 购 金 额 大
小 和 审 批 权 限 分 别 报 请 总 会 计 师 、 主 管 生 产 的 付 总 经 理中 , 总
经 理 审 批 。
(3 ) 经 批 准 的 请 购 单 , 应 交 由 有 权 限 的 部 门 采 购 。
( 4 ) 采 购 部 门 到 公 司 认 可 的 供 应 商 处 购 买 相 关 备 品 、 备 件 、临
时 性 物 资 , 并 转 入 “ 外 购 存 货 的 验 收 入 库 控 制 ” 流 程 。六 、 工 程 物 资 、
机 械 设 备 物 资 采 购 :
( 1 )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设 备 材 料 科 和 项 目 经 理 部 应 从 合 同 预 算科
收 到 工 程 工 料 预 算 作 为 物 资 计划 的 依 据 。
( 2 ) 项 目 经 理 部 材 料 员 施 工 员 会 同 根 据 组 织 设 计 、 工 程 工 料预
算 及 施 工 进 度 要 求 , 每 月 月 底 编 制 下 一 个 月 《 月 份 申
请 物 资 计 划 表 》 , 经 项 目 经 理 批 准 后 上 报 设 备 材 料 科 和 转至 项
目 部 材 料 员 。
( 3 ) 设 备 材 料 科 采 购 人 员 编 制 A 类 《 物 资 采 购 计 划 》 , 项 目
部材 料 员 编 制 B 类 《 物 资 采 购 计 划 》 报 设 备 材 料 科 长 审 核 ,经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 分 别 进 行 采 购 。
( 4 ) A 类 物 资 采 购 合 同 经 设 备 材 料 科 长 审 核 后 盖 章 生 效 , B类
经 项 目 经 理 审 批 签 字 后 生 效 。 转 入 “ 支 出 审 批 程 序 ” 。
( 5 ) 采 购 人 员 根 据 项 目 经 理 部 因 工 程 变 更 或 突 发 事 故 紧 急 需要
物 资 的 要 求 , 对 物 资 分 承 包 方 的 资 质 证 明 、 厂 家 信 誉和 其 他 用 户 对
该 产 品 的 使 用 效 果 确 认 , 提 出 《 紧 急 采 购物 资 报 告 》 , 写 明 所 购 物
资 的 名 称 、 数 量 、 工 程 名 称 及 物资 使 用 部 位 等 项 上 报 设 备 材 料 科 科
长 批 准 后 采 购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1、 目 的 : 为 了 加 强 实 物 资 产 的 管 理 ,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2 、 适 用 范 围 : 投 资 公 司 及 各 分 子 公 司
一 、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 新 建 、 更 新 改 造 预 算
1 、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 新 建 、 更 新 改 造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 各 公 司
根据 新 年 度 的 经 营 目 标 和 生 产 任 务 , 由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 经 营 部 门 和
财 务部 门 进 行 所 需 资 金 预 测 以 及 购 建 后 的 收 益 预 测 ,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购 买 、新 建 、 更 新 、 改 造 预 算 , 作 为 年 度 资 本 性 支 出 预 算 的 组 成 部
分 , 在 经本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报 集 团 公 司 批 准 , 报 送 资 料 中 同 时
须 附 详 细 说明 的 各 种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量 以 及 收 益 测 算 。 经 集 团 公 司 同
意 后 , 由 各 公司 财 务 及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监 控 执 行 。 对 于 30 万 以 上 的 新
建 、 更 新 、 改 造项 目 的 须 由 相 关 公 司 做 工 程 质 量 监 理 。
2 、 若 事 先 未 纳 入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 含 车 辆 购 置 ) 、 新 建 、
更 新 、改 造 预 算 的 , 但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又 必 须 购 建 、 更 改 的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 必 须编 制 追 加 计 划 及 详 细 列 明 追 加 原 因 、 可 行 性 方 案 , 同 时
附 详 细 的 申 请 报告 、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量 及 收 益 测 算 报 集 团 公 司 , 由 经
营 管 理 部 和 财 务 部 审核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二 、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手 续
1, 总 公 司 各 部 门 需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 应 由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报 经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方 可 购 置 。
2 、 经 过 批 准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应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
3 、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 新 建 、 更 新 、 改 造 应 在 使 用 部 门 、 资 产 管
理 部「 」 及 财 务 部 门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认 可 并 进 行 市 场 行 情 调 查 , 进 行
价 格 、 性 能的 咨 询 比 较 ,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才 能 签 订 合 同 。
4 、 重 要 的 经 济 合 同 须 由 律 师 、 财 务 总 监 等 会 签 。
5 、 经 济 合 同 均 应 以 一 份 交 财 务 部 据 以 办 理 价 款 结 算 和 监 督 合
同的 执 行 。
6、 财 务 部 对 送 交 的 经 济 合 同 应 检 查 其 有 效 性 并 据 以 妥 善 保 管 。
7 、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后 , 财 务 部 办 理 价 款 结 算 时 应 和 合 同 实 际 的
应付 价 款 比 照 , 超 额 部 分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拒 付 。
三 、 固 定 资 产 的 验 收 及 结 算
1 、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完 成 后 ,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使 用 部 门 验 收 ,
并填 制 验 收 报 告 。
2 、 财 务 部 应 检 查 验 收 报 告 及 入 库 单 有 效 性 , 并 和 相 关 合 同 对
照 ,若 核 对 不 符 , 财 务 部 可 拒 付 。 经 核 对 无 误 后 ,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帐
簿 ,同 时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进 行 登 记 。
四 、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1 、 各 公 司 应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保 管 、 使 用 责 任 制 , 即 管 理 、 使 用
部「 〕 共 同 负 责 , 包 括 资 产 安 全 、 保 养 、 维 护 、 大 修 、 报 废 等 事 项 。
2 、 各 使 用 部 门 领 用 固 定 资 产 须 经 由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向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领 取 , 并 填 制 出 库 单 转 交 财 务 。
3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每 月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汇 总 表 交 财 务 ,
财务 部 门 将 该 汇 总 表 与 转 来 的 资 产 出 库 单 进 行 核 对 , 据 此 提 折 旧 。
4 、 停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由 使 用 部 门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停 用 单 交 财 务
部及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据 此 登 记 卡 片 , 财 务 部 据 此 停 提
折 旧 。
五 、 固 定 资 产 有 偿 调 拨
集 团 公 司 及 各 公 司 之 间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内 部 转 移 实 行 有 偿 调 拨 ,
以此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和 核 算 。 涉 及 调 拨 业 务 应 填 制 “ 固 定 资 产 转 移
调 拨单 ” 后 方 可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调 拨 双 方 财 务 部 根 据 调 拨 单 作 相 应 的
帐 务 处理 。
六 、 固 定 资 产 报 损 、 变 价 处 理
1、 固 定 资 产 正 常 报 废 自 行 处 理 。
2 、 固 定 资 产 的 非 正 常 报 废 、 报 损 盘 亏 及 变 价 出 售 的 程 序 严 格
按‘ 财 务 审 批 权 限 ”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七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及 核 算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时 , 投 资 者 投 入 , 购 入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以 及 盘 赢
的 固定 资 产 和 评 估 确 认 的 价 值 由 承 办 单 位 填 制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 经
企 管 部 、财 务 部 审 核 直 接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 其 余 方 式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都 必 须 通 过 在建 工 程 核 算 , 办 理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手 续 。
1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再 峻 工 后 根 据 施 工 验 收 单 位
所 列 固定 资 产 项 目 和 工 程 造 价 明 细 表 , 由 工 程 管 理 或 归 口 单 位 负 责
填 写 工 程设 备 交 接 验 收 单 及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明 细表 组 织 各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接 受 使 用 单 位 共 同 验 收 逐 项 点 清 , 确 认 实 物 与交 付 使 用 明 细 表 相
符 无 误 并 验 收 合 格 , 各 方 签 字 后 以 入 转 帐 。
2 新 增 机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时 , 要 及 时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单 ,
生 产 部门 签 字 造 册 , 增 加 固 定 资 产 。
3 固 定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2 万 元 以 上 的 更 新 、 新 增 都 要 纳 入 公 司 项 目
计 划上 报 , 批 准 后 予 以 执 行 。
八 、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及 折 旧 年 限 , 视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 并 报 请 批 准 。
一 经确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一 律 采 用 直 线 法 计 提 , 并
按 月 登记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帐 。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原 则 如 下 :
1 、 购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买 价 加 上 支 付 的 运 杂 费 , 保 险 费 、
包 装 费 、安 装 成 本 和 税 金 。
2 、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建 造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为 原 价 。3 、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转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评 估 确 认 或 合 同 协 议
确 定 的 价 值 计帐 。
4,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租 赁 的 协 议 确 定 设 备 价 款 , 运 输 费 、
途 中 保
险 费 、 安 装 调 试 费 等 支 出 计 价 。
5 、 在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基 础 上 进 行 改 建 、 扩 建 的 , 按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帐 面 价值 减 去 改 建 、 扩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变 价 收 入 , 加 上 由 于 改 建 、
扩 建 而 增 加的 支 出 计 价 。
6 、 接 受 捐 赠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同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值 计 帐 , 或 根 据
捐 赠 者 提供 的 发 票 所 列 金 额 加 上 企 业 所 负 担 的 运 输 费 、 保 险 费 、 安
装 调 试 费 计 价 。
7 、 盘 赢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价 或 重 置 完 全 价 值 计
价 。
九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1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 归 口 管 理 的 原 则 。 对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置 、使 用 、 维 护 、 保 管 、 检 查 、 验 收 、 清 点 、 增 减 、 盘 亏 、 变
更 、 报 废 、 评估 、 改 造 等 业 务 实 行 职 能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责 任 制 。
2 财 务 部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的 价 格 , 合 同 审 核 , 负 责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核算 , 参 与 企 管 部 组 织 的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的 验
收 , 以 及 固 定资 产 报 废 审 查 ,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增 减 , 本 公 司 内 掉 拨 ,
封 存 的 签 证 , 办 理不 需 用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变 卖 手 续 , 监 督 固 定 资 产 的
合 理 使 用 。
3 企 管 部 负 责 全 公 司 各 类 设 备 购 置 的 和 合 同 签 定 工 作 , 负 责 全
公 司 各 类固 定 资 产 清 查 , 审 查 固 定 资 产 的 盘 赢 、 盘 亏 、 报 废 、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的增 、 减 、 移 动 分 存 , 租 借 、 变 卖 手 续 , 建 立 完 整 等 的 固
定 资 产 台 帐 , 参加 固 定 资 产 的 验 收 , 积 极 处 理 不 需 要 用 和 经 批 准 报
废 的 资 产 , 掌 握 全 公司 固 定 资 产 总 的 管 理 情 况 。
4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由 使 用 人 负 责 , 其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使 用 , 同时 按 期 进 行 维 护 、 保 养 。 因 违 章 操 作 导 制 固 定 资 产 损 坏 、
报 废 、 将 追 究使 用 人 的 责 任 。
5 各 成 员 公 司 应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使 用 情 况 ,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目 录 ,
使 用 部 门应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台 帐 财 务 部 应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总 帐 、 明 细 帐
或 固 定 资 产 卡片 账 ,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和 价 值 管 理 , 做 到 账 账 相 符 ,
账 实 相 符 , 账 卡相 符 , 并 将 本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 折 旧 及 其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 按 月 报 送 总公 司 财 务 部 , 便 于 统 一 管 理 。
a)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定 期 盘 点 , 每 年 至 少 盘 点 一 次 , 同 时 将 盘 点 情
况 ,报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
十 、 固 定 资 产 年 终 清 查
为 保 证 固 定 资 产 的 安 全 及 帐 实 相 符 , 至 少 每 年 应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一 次 全 面 盘 点 , 由 使 用 部 门 自 查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复 核 , 并 编 制 盘
点 表 ,财 务 部 监 查 , 财 务 部 根 据 盘 点 表 和 帐 面 数 额 进 行 认 真 核 对 ,
对 差 异 原 因挂 待 处 理 财 产 损 益 , 待 批 复 后 做 相 应 财 务 处 理 。
1 、 公 司 财 务 部 及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参 与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的 全 过程 , 对 盘 点 程 序 及 盘 点 结 果 进 行 监 督 与 复 核 , 以 保 证 盘 点
的 有 效 性 。
2 、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工 作 应 由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 成 立 盘 点
小 组 。 盘点 小 组 负 责 人 由 固 定 资 产 鼓 励 部 门 负 责 人 担 任 , 成 员 由 财
务 部 、 使 用 部「 1 、 科 研 开 发 部 、 质 量 管 理 部 等 部 门 的 人 员 构 成 。
3 、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前 , 应 由 盘 点 小 组 编 制 盘 点 计 划 , 盘 点 计 划
应 报 经 总会 计 师 审 批 。 盘 点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盘 点 时 间 安 排 ;
盘 点 小 组 成员 ; 盘 点 范 围 ; 盘 点 组 织 程 序 、 操 作 方 法 与 技 术 要 求 ;
任 务 分 工 与 责 任 ;其 他 。
4, 盘 点 开 始 前 , 盘 点 小 组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召 开 盘 点 准 备 会 议 , 安
排 盘 点事 宜 , 主 要 包 括 : 根 据 盘 点 计 划 确 定 盘 点 截 止 日 ; 确 定 盘 点
工 作 流 程 ,强 调 注 意 事 项 ; 通 知 各 财 务 部 门 编 制 盘 点 表 , 并 填 列 帐
存 数 ; 通 知 相 关部 门 做 好 核 对 帐 目 等 工 作 。
5 、 现 场 盘 点 结 束 后 , 财 务 部 应 对 盘 点 表 进 行 汇 总 、 计 算 盘 点
金 额 , 编制 盘 点 汇 总 表 。
6 、 财 务 部 将 盘 点 汇 总 表 与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帐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备 查帐 ( 册 ) 、 使 用 部 门 的 台 帐 进 行 核 对 , 分 析 查 找 数 量 、 金
额 差 异 的 原 因 ,编 写 盘 点 报 告 。
7 、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应 及 时 根 据 审 批 权 限 , 对
盘 点 差 异的 处 理 进 行 最 终 批 准 。
8、 财 务 部 根 据 经 审 批 的 盘 点 差 异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及 时 核 算 , 调 整
相 关 帐目 , 保 证 帐 实 相 符 。
9,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经 审 批 的 盘 点 差 异 处 理 意 见 及 时 调
整 固 定资 产 备 查 帐 ( 册 ) 。
10,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经 审 批 的 盘 点 差 异 处 理 意 见 及 时 更
新固 定 资 产 台 帐 。
11, 对 于 己 查 明 原 因 造 成 的 重 大 盘 亏 , 应 根 据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责 任 。
低 值 易 耗 品管理
一 、 易 耗 品 的 标 准 及 范 围
1 、 标 准 :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
a) 单 位 价 值 在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以 下 的b)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下 的
2 、 范 围 包 括 .
a) 多 次 使 用 的 物 品 , 如 桌 、 椅 、 柜 、 计 算 器 等b) 一 次 性 物 耗
二 、 易 耗 品 管 理 分 工
1 、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采 购 一 般 由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办 理 ; 专 业 需 用 特
殊 物品 也 可 由 使 用 部 门 自 行 办 理
2 、 低 值 易 耗 品 验 收 统 一 由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 统 一 制 订 收 发 料 单
及 有关 表 册 。
三 、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购 置
1 、 一 次 性 消 耗 物 品 的 购 置 由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按 月 或 季 编 制 计 划 ,
经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执 行 。
2 、 多 次 使 用 的 大 件 物 品 由 使 用 部 门 编 制 计 划 , 经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可 自 行 购 置 , 自 行 购 置 物 品 可 直 接 存 放 在 使 用 部 门 , 由 经 办
人 执 审 批 单 、货 票 、 购 物 发 票 等 单 据 交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 办 理 验 收 、
入 帐 、 入 库 、 领 用手 续 。 财 务 凭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的 已 验 收 单 据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
3 、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将 验 收 后 的 物 品 登 记 入 明 细 帐 册 , 可 按 管 理
需 要设 置 明 细 帐 。
四 、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管 理
1 、 总 的 原 则 是 责 任 管 理 落 实 到 人 、 到 部 门 。
2 、 领 用 低 值 耗 品 需 在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的 明 细 帐 册 中 登 记 入 姓 名 、
部门 、 物 品 名 称 、 规 格 数 量 、 日 期 。
3 、 若 工 作 调 动 ( 调 往 公 司 外 ) , 需 将 领 用 物 品 如 数 归 还 , 若
归 还 物品 和 低 耗 品 明 细 帐 中 的 领 用 内 容 不 符 , 管 理 人 员 不 予 接 受 ,
直 至 核 对 无误 后 方 能 签 字 确 认 。
4, 领 用 物 品 丢 失 或 损 坏 , 如 属 正 常 损 坏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确 认 后 ,
报管 理 部 门 , 管 理 部 门 据 此 填 制 “ 低 耗 品 报 废 单 ” ,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并
交 财 务部 核 销 。 过 期 不 办 或 因 领 用 人 原 因 报 损 丢 失 的 , 应 予 赔 偿 ,
可 按 原 值 和使 用 时 间 折 算 金 额 。
五 、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清 查 和 盘 点
低 耗 品 应 每 年 由 物 品 管 理 部 门 盘 点 一 次 , 井 编 制 盘 点 表 , 财 务
监盘 , 如 发 生 积 压 物 品 应 及 时 提 出 报 告 。 在 用 的 低 耗 品 进 行 盘 点 时 ,
发 现短 缺 、 毁 损 应 及 时 处 理 , 并 经 财 务 部 核 对 , 做 到 帐 帐 、 帐 物 相
符 。
存 货 管 理 制 度
一 、 目 的 为 了 加 强 实 物 资 产 的 管 理 ,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二 、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各 分 、 子 公 司
三 、 存 货 管 理 的 内 容
1 、 存 货 是 为 销 售 或 再 生 产 过 程 中 耗 用 而 储 存 的 各 种 有 形 资 产 ,
包 括 原 材 料 、 包 装 物 、 辅 助 材 料 、 产 成 品 、 开 发 产 品 等 。
2 、 存 货 确 认 : 凡 在 盘 存 日 期 法 定 所 有 权 属 于 公 司 的 物 品 , 不
论
其 放 存 何 处 , 处 于 何 种 状 态 , 均 是 公 司 存 货 。 反 之 , 即 使 货尚
未 离 开 公 司 , 也 不 是 公 司 的 存 货 。
3. 存 货 的 核 算 采 用 三 级 核 算 制 。 在 分 类 核 算 到 各 品 种 、 规 格 ,
并 一 律 采 用 数 量 、 金 额 三 栏 式 三 级 明 细 帐
4 、 大 型 材 料 采 购 应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及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变 化 , 确
定
购 入 数 量 。 低 值 易 耗 品 按 定 额 采 购 ,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 按 临 时计
划 采 购 。
5 、 非 现 款 交 易 的 大 型 采 购 , 采 购 物 在 作 好 市 场 调 查 后 , 由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方 案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签 定 采 购 合 同 。
6 、 合 同 要 标 明 采 购 数 量 、 单 价 、 质 量 , 购 进 时 按 合 同 要 求 验
收 。
对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 不 予 入 库 。 对 现 款 交 易 的 零 星 采 购 ,要
货 比 三 家 , 保 证 质 量 , 以 价 格 高 低 来 确 定 采 购 商 家 。 对 采购 数 量 大
的 材 料 , 价 格 要 低 于 正 常 供 货 价 格 。
四 、 存 货 物 资 入 库 管 理 制 度
1 、 对 采 购 入 库 的 材 料 、 物 资 要 有 严 格 验 收 制 度 。 先 填 写 入 库
单 ,
保 管 员 凭 发 货 票 或 随 货 同 行 单 与 实 物 核 对 , 认 真 查 验 。 对 有技
术 要 求 的 各 种 辅 助 材 料 应 由 有 关 部 门 或 技 术 人 员 签 定 验 收无 误 后 ,
由 保 管 员 在 入 库 单 上 签 字 。
2,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要 订 立 严 格 的 管 理 制 度 , 要 及 时 办 理 出 、 入 库
手 续 , 不 得 压 票 或 凭 白 条 出 库 。 无 发 货 票 库 房 可 凭 随 货 同 行单 或 购
进 清 单 办 理 入 库 进 帐 。 待 发 票 到 后 一 同 交 财 务 部 入 帐 。库 房 物 资 材
料 管 理 部 门 实 行 数 量 核 算 或 数 量 、 金 额 核 算 , 财务 部 实 行 数 量 、 金
额 核 算 。
3 、 采 购 的 全 部 物 资 量 , 由 采 购 部 门 全 权 负 责 。 对 采 购 的 物 资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 要 退 货 处 理 , 对 不 能 退 货 且 以 不 能 使 用 的由
采 购 人 员 赔 偿 ,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 给 予 罚 款 处 理 。 采 购 人 员对 采 购 物
资 实 行 追 踪 服 务 , 听 取 使 用 单 位 意 见 。 各 使 用 单 位在 报 计 划 时 , 要
注 明 规 格 、 型 号 、 数 量 或 生 产 厂 家 。
4 、 购 进 采 购 物 资 的 价 格 监 督 。 首 先 由 采 购 部 门 自 行 监 督 。 要
定
期 编 制 购 进 材 料 价 格 比 照 表 , 对 照 检 查 。 对 购 进 材 料 物 资 做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市 场 价 格 调 查 。
5 、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按 生 产 部 门 开 出 的 完 工 单 和 质 检 部 门 出 具 的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进 行 验 收 。 产 成 品 稽 核 由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 财 务部
定 期 到 成 品 库 房 进 行 核 对 。 对 出 现 盘 赢 、 盘 亏 及 时 处 理 ,查 清 责 任 。
五 、 存 货 成 本 计 价 采 用 成 本 计 价 法 , 规 定 如 下 :
1 、 根 据 发 票 金 额 确 定 购 货 价 格 ;
2 、 随 货 发 生 的 包 装 费 、 运 杂 费 、 运 输 保 险 费 计 入 成 本 ;
3 、 根 据 发 生 的 制 造 成 本 及 费 用 结 转 完 工 产 品 的 成 本 ;
4, 期 中 、 期 末 , 按 存 货 可 变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成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 目 的 :
通 过 成 本 计 划 ( 预 算 ) 的 控 制 , 做 到 成 本 事 前 计 划 ,事 中 控 制 ,
最 大 限 度 的 节 约 成 本 , 促 进 公 司 利 润 增 长 。二 、 适 用 范 围 :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 各 子 公 司 与 控 股 公 司 参 照 执行 。
三 、 基 础 资 料 的 取 得 :
由 各 基 层 生 产 单 位 搜 集 提 供 包 括 : 生 产 月 报 表 , 原 料物 资 月 报
表 , 劳 务 工 时 耗 用 月 报 表 , 运 输 、 动 力 、 能 源 月报 表 。
A 、 生 产 月 报 表 : 每 月 月 未 规 定 时 限 内 , 各 生 产 经 营单 位 、 仓
储 部 门 编 制 各 项 原 辅 料 收 、 发 、 存 月 报 表 , 报 本单 位 财 务 科 。
B 、 原 料 物 资 月 报 表 : 每 月 未 的 规 定 时 限 内 , 仓 储 部门 依 照 “ 存
货 盘 点 控 制 ” 的 流 程 对 主 要 库 存 物 资 进 行 盘 库 ,并 做 成 盘 库 记 录 交 财
务 部 门 。
D 、 劳 务 工 时 耗 用 月 报 表 : 人 力 资 源 部 对 直 接 生 产 部门 的 劳 务
工 时 资 料 进 行 复 核 , 并 及 时 将 人 工 费 用 资 料 提 供给 财 务 部 门 。
C 、 运 输 、 动 力 、 能 源 月 报 表 : 每 未 的 规 定 时 限 内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 或 生 产 技 术 部 门 ) 对 本 单 位 的 水 、 电 表 等的 记 录 , 直 接 生 产
单 位 动 力 、 能 源 消 耗 情 况 进 行 复 核 ; 对生 产 单 位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记 录 ,
复 核 产 成 品 、 半 成 品 生 产月 报 表 , 并 及 时 将 复 核 结 果 提 供 给 财 务 部
门 。
四 、 间 接 费 用 的 分 摊 : 财 务 依 据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本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 结 合 成 本 核 算 方 法 , 对 相 关 费 用 进 行 计 算 与分 摊 。
A 、 生 产 用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用 的 计 算 与 分 配 , 请 参 照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B 、 生 产 部 门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费 用 的 分 配 , 采 用 直 接 法 ,本 着 列
支 工 资 在 服 务 环 节 。
C 、 相 关 摊 提 费 用 摊 销 中 预 提 的 计 算 根 据 实 际 计 算 与分 配 。
三 、 审 核 汇 总 成 本 月 报 表 :
财 务 部 门 复 核 各 部 门 提 供 的 成 本 资 料 是 否 恰 当 编 制 ,并 已 经 该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 同 时 作 如 下 复 核 :
A, 据 盘 库 记 录 , 复 核 生 产 单 位 报 送 的 产 成 品 、 半 成品 生 产 月 报
表 。
B, 据 各 项 原 辅 料 收 、 发 、 存 月 报 表 与 盘 库 记 录 , 复
核 生 产 单 位 报 送 的 工 时 耗 用 月 报 表 。
C, 根 据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或 工 程 技 术 部 门 提 供 的 动 力 、能 源 消 耗 情
况 复 核 结 果 , 复 核 生 产 单 位 报 送 的 动力 、 能 源 消 耗 月 报 表 。
财 务 部 门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依 照 规 定 的 成 本 核 算 方 法 , 正 确汇 总 核
算 产 品 及 半 成 品 的 实 际 生 产 成 本 , 并 计 算 单 位 成 本 。财 务 科 长 对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的 成 本 计 算 结 果 的 正 确 性 、 完 整性 进 行 复 核 。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依 据 经 复 核 的 成 本 计 算 结 果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公 司 财 务 部 对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核 算 的 成 品 及 半成 品 成
本 进 行 复 核 , 并 对 实 际 单 位 成 本 与 计 划 单 位 成 本 进行 比 较 , 分 析 差
异 原 因 , 作 为 考 核 的 依 据 。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一 、 目 的
费 用 开 支 预 算 金 额 来 控 制 , 符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有 利于 公 司 的
成 本 管 理 , 能 够 促 进 公 司 利 润 增 长 。
二 、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 各 子 公 司 与 控 股 公 司 参 照 执行 。
三 、 费 用 开 支 预 算 金 额 的 订 立
( 1 ) 在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订 立 后 , 各 生 产 单 位 根 据 总 公司 当 年 下 达
的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 制 定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 预 算 ) 。费 用 计 划 因 费 用 性
质 和 用 途 详 细 列 明 。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应 按月 编 制 , 对 重 要 费 用 类 型 应
有 明 细 限 额 , 并 经 本 部 门 负 责人 审 核 。 费 用 开 支 计 划 表 中 列 示 上 年
度 实 际 费 用 开 支 项 目明 细 , 根 据 实 际 充 分 考 虑 年 度 可 能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项 , 也 可参 考 行 业 水 平 。
( 2 ) 财 务 部 经 办 人 员 对 各 部 门 编 制 的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 预算 )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并 汇 总 , 对 于 有 异 议 的 应 退 回 各 部 门 重新 讨 论 修 改 。
( 3 ) 汇 总 的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经 总 会 计 师 审 查 后 , 转 入 预算 的 编 制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 经 批 准 的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下 达 各 部门 , 作 为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日 常 费 用 开 支 的 依 据 。 各 部 门 负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的 费 用 支 出 计
划 负 责 ,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应纳 入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体 系 。
( 4 ) 费 用 结 余 可 以 结 转 下 月 , 但 不 能 年 结 转 。四 、 费 用 支 出 预
算 金 额 审 批 程 序 控 制
( 1 ) 在 费 用 支 出 前 , 经 办 人 员 应 填 写 费 用 支 付 申 请
单 , 注 明 费 用 金 额 、 用 途 、 业 务 性 质 、 日 期 、 经办 人 员 等 。
( 2 )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的 费 用 支 付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时 应 以 本 部 门 费 用 计 划 为 依 据 , 并 考 虑费 用 的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及 合 规 性 。
( 3 )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费 用 支 付 申 请 交 经 办 财 务人 员 审 核 ,
经 审 核 费 用 支 出 是 真 实 有 效 的 , 并 有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审 核 记 录 , 而 且
符 合 该 部 门 的 费 用预 算 , 在 支 付 申 请 上 签 字 确 认 。 如 属 于 预 算 外 费
用 , 应 在 支 付 申 请 上 注 明 。
( 4 )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审 核 后 的 支 付 申 请 , 应 分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批 准 : A 、 预 算 内 的 费 用 支 出 , 应 由 总 会计 师 或 总 经 理
按 审 批 权 限 规 定 进 行 批 准 。 B 、 预算 外 的 费 用 支 出 , 由 总 经 理 或 董
事 会 根 据 审 批 权限 进 行 批 准 。
( 5 ) 支 付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 转 由 出 纳 员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五 、 费 用
支 出 预 算 与 实 际 进 行 差 异 比 较 , 分 析 原 因
( 1 ) 每 月 月 末 ,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对 本 部 门 费 用 支 出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计 划 进 行 比 较 , 并 制 作 对 照 表 送 各 部「 」 负 责 人 ,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公 司 管 理 高 层 。
( 2 ) 每 月 月 末 , 各 部 门 应 对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作 的 费 用
支 出 对 照 表 及 分 析 差 异 原 因 进 行 讨 论 , 提 出 解 决方 法 。
( 3 ) 每 月 月 末 , 财 务 部 迸 发 总 分 析 各 部 门 费 用 计 划
执 行 差 异 原 因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六 、 费 用 支 出 截 止 的 控 制
( 1 ) 财 务 人 员 在 日 常 核 算 过 程 中 , 及 时 对 取 得 或 编
制 的 费 用 支 出 类 原 始 单 据 进 行 审 核 , 并 依 据 “ 凭证 控 制 “ 流 程 正
确 编 制 记 账 凭 证 , 登 记 入 账 。
( 2 ) 每 月 月 末 前 ,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为 确 保 费 用 列 支 项
目 的 完 整 性 应 做 如 下 复 核 工 作 : A, 通 知 督 促 各经 办 人 员 将 本 月
发 生 的 费 用 单 据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及 时 报 关 财 务 部 门 。 B 、 将 实 际 情
况 与 预 算 对 比 ,分 析 发 生 的 合 理 性 。 C 、 结 合 银 行 存 款 的 对 账 工作 ,
检 查 未 达 账 项 中 是 否 存 在 未 入 账 的 费 用 。 D 、核 对 合 同 协 议 等 相 关
文 件 ,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未 入 账的 费 用 。 E 、 对 大 额 的 或 经 常 发 生 的 预
提 及 待 摊费 用 事 项 进 行 复 核 。
( 3 ) 总 账 会 计 在 月 末 结 账 前 对 所 有 的 会 计 科 目 进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查 找 费 用 支 出 的 核 算 是 否 存 在 遗 漏 或重 复 。
( 4 ) 公 司 财 务 部 设 置 专 门 的 财 务 人 员 , 对 财 务 部 及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的 费 用 支 出 截 止 工 作进 行 复 核 。
( 5 ) 每 年 年 末 结 账 前 , 总 会 计 师 应 组 织 专 人 对 本 年 度
费 用 支 出 核 算 的 完 整 性 进 行 全 面 复 核 。
往 来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目 的 : (1) 保 证 公 司 收 支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2) 保 证 公 司 符 合 公 司 的 政 策 及 利 益 。
(3) 保 证 公 司 资 金 的 安 全 , 减 少 坏 帐 风 险 。
适 用 范 围:
具 体 规 定 :
一 、 会 计 往 来 结 算 范 围 及 缺 餐 巍 新
往 来 结 算 包 括 : 应 收 账 款 、 预 付 账 款 、 应 收 票 据 、 其 他 应 收 款 、
应 付 账款 、 预 收 账 款 、 应 付 票 据 、 其 他 应 付 款 , 其 账 务 韵 记 尿 书 蔫
噢 鸽 卜 什 即 炭 酬 象
二 、 往 来 业 务 的 处 理 程 序 :
1, 财 务 部 门 对 往 来 账 户 应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 建 立 分 户 明 细 和 辅 助
台 账 , 逐 笔登 记 账 务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 月 终 结 算 账 面 余 额 , 编 制 分 户
清 单 , 送 有 关 部 门 作 为督 促 催 款 、 清 偿 的 依 据 。 年 度 结 转 时 , 应 详
细 列 明 业 务 发 生 的 时 间 、 内 容 及 余额 结 转 下 年 。
2 、 往 来 账 户 要 实 行 经 办 人 员 责 任 制 , 由 公 司 印 制 统 一 格 式 合
同 , 经 公 司 领
导 确 认 使 用 , 建 立 健 全 客 户 材 料 档 案 , 包 括 :
(1 ) 客 户 ( 工 程 ) 全 称 、 详 细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法 人 。(2 ) 客 户 ( 工 程 ) 与 我 公 司 发 生 经 济 关 系 的 历 此 时 间 、
经 办 人 、 批 准 人 、 工程 项 目 、 单 价 、 等 凭 证 。 并 由 经 办 人 保 管 。
3 、 往 来 资 金 的 清 查 。 年 终 前 必 须 对 各 往 来 账 户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
填 写 账 单 寄往 对 方 进 行 核 对 。 对 账 龄 超 过 6 个 月 的 往 来 , 应 进 行 逐
项 分 析 报 总 会 审 查 。 对超 过 合 同 期 的 应 收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 预 付 账
款 、 应 收 票 据 要 责 任 经 办 人 将 全 部资 料 移 交 领 导 有 经 办 人 追 回 , 并
报 总 会 审 批 。
4 、 对 确 实 需 作 坏 账 损 失 的 , 往 来 必 须 经 过 确 认 及 审 批 ,( 1) 坏
账 确 认 :
1) 往 来 单 位 撤 销 , 经 民 事 诉 讼 确 认 无 法 追 还 的 往 来 ;
2) 债 权 人 破 产 死 亡 , 财 产 、 遗 产 清 偿 后 仍 不 足 收 回 的 账 款 ;3 )
逾 期 3 年 确 实 不 能 收 回 的 账 款 。
(2) 财 务 部 和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 法 律 部 门 调 查 落 实 往 来 长 期 不 清 的
原 因 后 , 认为 符 合 坏 账 条 件 需 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时 必 须 由 经 办 部 门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 提 供 必 要证 明 , 经 财 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总 会 审 核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方 可 处 理 为 坏 账 。
(3 ) 对 已 作 坏 账 处 理 , 尚 有 追 还 可 能 的 往 来 , 要 建 立 备 查 账 登
记 , 若 收 回 坏账 作 冲 回 “ 坏 账 准 备 ” 处 理 。
业 务 部 门 提 出 报 告 , 阐 明 坏 帐 损 失 的 原 因 和 事 实 , 并 填 制 坏 帐
申 报 表 公 司财 务 审 批 。
分 公 司 财 务 部 提 出 坏 帐 建 议 交 公 司 经 理 。
公 司 经 理 审 批 后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提 交 投 资 公 司 公 司 财 务 部 , 财
务 部 经 过 追查 责 任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 涉 及 诉 讼 的 损 失 应 当 委 托 律
师 出 据 法 律 意 见 书 ) 。 并转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定 。
(4) 对 造 成 坏 账 损 失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要 追 究 责 任 进 行 处 理 。
(5) 坏 帐 申 报 时 期 : 半 年 一 次 : 年 中 6 月 分 一 次 , 年 末 一 次 。
三 、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控 制
( 1) 公 司 财 务 部 订 立 统 一 得 除 购 销 活 动 以 外 的 其 他 应 收 暂 付 款
项 收 支 的
相 关 政 策 和 制 度 , 规 范 各 种 款 项 支 出 与 收 回 的 控 制 程 序 并 下 达
到 每一 相 关 人 员 。
C2 ) 所 有 其 他 应 收 、 暂 付 款 项 应 有 明 确 的 时 限 规 定 。
(3) 公 司 各 部 门 引 出 差 、 支 付 赔 款 、 垫 付 各 种 款 项 等 原 因 , 需 借
支 款 项
的 应 按 公 司 规 定 执 行 。
(4)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复 核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的 审 批 收 续 , 并 及 时 按 照 借
款 人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入 账 。
(5)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定 期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或 不 定 期 对 其 他 收 款 进
行 核 对 ,
编 制 帐 龄 分 析 表 安 公 司 政 策 计 提 准 备 , 并 对 超 过 期 限 的 款 项 进
行 催收 。 其 中 本 公 司 职 工 暂 借 款 超 过 时 限 规 定 的 , 应 从 其 工 资 中 扣
除 。
(6) 公 司 财 务 部 应 指 定 专 人 , 定 期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 复
核 其 它 应 收 款 的 归 还 及 报 销 情 况 , 并 对 大 额 的 应 收 款 项 通 过 询
证 函等 方 式 与 借 款 人 对 帐 。
四 、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控 制
( 1) 公 司 财 务 部 及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开 设 其 它 应 付 款
明 细 帐 , 按债 权 人 分 户 核 算 其 他 应 付 、 暂 收 、 应 付 统 筹 退 休 金 等 款
项 的 发 生 和 支付 情 况 。
(2)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发 生 情 况 时 , 财 务 部 门 应 指 定 专 人 计 算 、 复 核
其 金 额 及款 项 性 质 , 并 依 据 相 关 原 始 凭 证 及 时 核 算 入 帐 。
(3) 各 部 门 支 付 到 期 的 各 类 其 他 应 付 、 暂 收 、 应 付 统 筹 金 等 款
项 , 应 依 据“ 结 算 票 据 发 出 审 批 控 制 ” 或 “ 现 金 支 出 控 制 ” 流 程 办 理 。
(4)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审 核 其 他 应 付 款 支 付 的 审 批 手 续 , 并 及 时 经 行
帐 务 处 理 。
(5) 经 办 财 务 人 员 , 于 每 月 月 末 复 核 各 类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入 帐 和 支
付 情 况 :
1) 检 查 本 月 其 他 应 付 、 暂 收 、 应 付 统 筹 退 休 金 等 款 项 的 发 生 和
支 付 业 务 是 否均 己 核 算 入 帐 。
2) 对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帐 龄 及 性 质 进 行 分 析 , 并 将 到 期 应 付 的 款 项
报 告 给 公 司 管理 高 层 。
3 ) 对 大 额 金 额 或 帐 龄 较 长 的 应 付 帐 款 项 应 与 对 帐 。
(6) 财 务 部 应 指 定 专 人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 审 核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发 生 和 支付 情 况 , 必 要 时 应 通 过 询 证 函 等 方 式 与 债 权 人 对 帐 。
五 、 应 收 款 的 帐 目 控 制
1. 财 务 部 及 各 分 公 司 财 务 室 应 按 照 业 务 类 别 、 客 户 名 称 设 置 应
收帐 款 的 总 帐 、 明 细 帐 、 销 售 台 帐 等 , 对 应 收 帐 款 经 行 明 细 核 算与
备 查 登 记 。
2. 财 务 部 及 各 分 公 司 财 务 室 应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核 对 销 售 ( 结 算 )
资料 及 发 票 , 并 据 此 编 制 凭 证 , 经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 登 一 记
应 收 帐 款 帐 目 。
3. 财 务 部 及 各 分 公 司 财 务 室 应 指 定 专 人 , 定 期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对 应 收 帐 款 进 行 帐 龄 分 析 , 编 制 帐 龄 分 析 及 应 收 帐 款 明 细 表 ,并 依
据 公 司 信 用 政 策 与 合 同 分 析 其 是 否 超 过 信 用 期 限 , 对 超 过信 用 期 限
的 应 收 帐 款 应 在 帐 龄 分 析 及 应 收 帐 款 明 细 表 中 注 明 。
4. 帐 龄 分 析 及 应 收 帐 款 明 细 表 经 财 务 室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 转 交 工
程开 发 部 或 各 分 公 司 销 售 业 务 经 理 复 核 。
5. 销 售 业 务 经 理 将 经 审 核 的 帐 龄 分 析 及 应 收 帐 款 明 细 表 分 解 给
个业 务 员 , 并 对 帐 龄 较 长 的 客 户 予 以 重 点 关 注 。
6. 财 务 部 应 定 期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应 收 帐 款 的 对
帐 ,包 括 : 财 务 帐 、 销 售 台 帐 进 行 核 对 。 如 从 在 差 异 ,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
7. 财 务 部 应 定 期 ( 至 少 每 季 度 ) , 依 据 帐 龄 分 析 结 果 和 对 帐 结
果 ,比 较 分 析 ( 可 与 历 史 数 据 、 同 行 业 数 据 及 预 算 相 比 较 ) 应 收 帐
款 的 增 减 变 动 趋 势 及 其 质 量 , 并 编 制 应 收 帐 款 分 析 报 告 。
8. 应 收 帐 款 分 析 报 告 经 财 务 部 经 理 审 核 后 , 分 别 报 工 程 开 发 部 、
个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 总 会 计 师 及 主 管 的 副 总 经 理 审 阅 , 作 为 年 终考 核
的 依 据 之 一 。
六 、 应 付 账 款 的 账 目 控 制
1 、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和 《 内 部 会 计 控制 规 范 一 货 币 资 金 ( 试 行 ) ) ) 等 规 定 办 理 采
购 付 款 业 务 。
2 、 每 月 月 末 , 财 务 部 或 各 财 务 室 根 据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下 月 的
采 购 计 划 、 本 月 应付 款 余 额 及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编 制 下 月 付 款 计 划 。
3 、 付 计 划 经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复 核 后 , 报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4 、 财 务 经 理 根 据 付 款 资 金 计 划 及 实 际 可 用 资 金 数 量 审 核 付 款
计 划 , 初 步 核 定 下月 付 款 的 资 金 数 量 。 ,
5 、 总 会 计 师 及 公 司 总 经 理 分 别 根 据 审 批 权 限 , 审 批 付 款 计 划
勿 四 财 务 部 经 理 核定 资 金 数 量 。
6 、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采 购 部 门 根 据 核 定 的 资 金 数 量 , 安 排 当 月
付 款 范 围 并 将 核 定资 金 进 行 合 理 地 分 配 。
7 、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对 所 有 单 据 进 行 审 核 , 在 取 得 合 法 、 有
效 的 正 式 发 票 后 ,方 办 理 付 款 手 续 。
(1) 工 程 分 公 司 申 请 结 算 外 包 工 程 与 劳 务 款 前 , 应 填 制 工 程 劳 务
结 算 单 , 并 经材 料 员 、 质 量 检 验 员 、 预 ( 结 ) 算 员 、 工 长 、 项 目 经
理 、 分 公 司 经 理 等 到各 级 负 责 ( 经 办 ) 人 员 审 核 签 字 和 加 盖 结 算 专
用 章 , 方 可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手续 。
(2) 财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 合 同 等 资 料 对 工 程 物 资 的 采 购 或
工 程 进 度 款 等
项 的 工 程 ( 劳 务 ) 结 算 单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查 , 经 总 会 计 师 审 批 后 ,
方 可 付 款 ,对 其 中 金 额 超 过 权 限 的 , 应 根 据 公 司 授 权 审 批 权 限 规 定 ,
提 交 给 总 经 理 或授 权 的 负 责 人 审 批 。
(3) 项 目 完 工 后 , 经 过 严 格 验 收 交 信 程 序 后 , 再 进 行 工 程 ( 劳
务 ) 尾 款 的 支 付
结 算 。
七 、 往 来 结 算 的 管 理
( 1) 对 外 预 付 账 款 , 必 须 有 业 务 责 任 部 门 与 客 户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 合 同必 须 详 细 注 明 业 务 内 容 、 预 付 金 额 、 付 款 方 式 等 , 由 经 办
人 和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签 字 后 , 总 经 理 批 准 总 会 同 意 付 款 经 办 及 时 结
清 。
(2) 对 外 单 位 工 程 必 须 预 收 定 金 , 预 收 款 未 到 之 前 生 产 部 门 不 得
安 排 施工 ( 生 产 ) 。
<3) 公 司 内 部 往 来 经 办 人 签 署 清 款 单 详 细 说 明 借 款 用 途 及 金 额 ,
本 人 签字 并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办 理 , 财 务 应 按 公 司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 及 时 督 促情 理 , 杜 绝 长 期 无 偿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现 象 发 生 。
现金管理制度
1、 企 业 现 金 收 入 应 于 当日 送 存 开 户 银 行 , 当 日 送 存 有 困 难 的 ,
由 开 户 银 行 决 定 送 存 时 间 。
2、 企业支 付 现 金 , 可 以 从本 企业 库 存 现 金 中 支 付 或 从 开 户 行 提
取 ,不 得 从 本企 业 的 现 金 收 入 中 直 接 支 付 ( 即 坐 支 )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坐 支 现 金 的 , 应 当事 先 报 经 开 户 银 行 审 查 批 准 , 由 开 户 行 核 定 坐支
范 围 和 限 额 。 企业应 定 期 向 银 行 报 送 坐 支 金 额 和 使 用 情 况 。
3、 出纳 支 付 现 金 需 严格按照现 金 使 用 范 国 支 付 , 其 他 经 济 往 来 应
通过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转 帐 结 其 。 现 金 使 用 范 围 如下 : (1) 职 工 工 资 、津 贴 ;
(2) 个 人 劳 务 报 酬;(3) 根 据 国 家 制 定 颁 发给 个 人 的 科 学技 术 、 文 化 艺
术 、 体 育 等 各 种 奖 金 、 (4) 各 种 劳 保 、 福 利 费 用 及国 家 规 定 的 对 个 人
的 其 他 支 出; (5) 向 个 人 收 购 农 副 产品 和 其 他物 资 的 价 款 ;(6)出 差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 (7)结算起点 ( 200 元 )以 下 的 零 星 支
出 ;(8)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确 定 需 要 支 付现 金 的 其 他 支 出 。
4 、 企 业 从 开 户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 应 当 写 明 用 途 , 由本 单 位财会 部
门 负责 人 签 字 盖 章 , 径 开 户 银 行 审 核 后 , 予 以支 付 现 金 。
5、 企 业 因 采 购 地 点 不 固 定 、 交 通 不 便 以及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使
用 现金 的 , 应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申请 , 经开 户 银 行 审 核 后 , 予 以 支 付 现
金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目 的 : 采 用 企 业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 能 够 有 效 控 制 各 项 经 济 活
动 , 满 足 管 理 的 需 要 ,为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提 供 评 价 标 准 。 根 据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制 度 。
适 用 范 围 : 公 司 本 部 有 关 职 能 部门, 各 分 公 司、 各控 股 子 公 司参照执
行 。
规 定 :
一 、 总 则 :
1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是 实 现 企 业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的 先 进 而 科 学 的 一 种 管理 方 法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以 实 现 或 超 额 实 现
目 标 利 润 为 管 理 的 最 终 目 的 。 在 目 标 利 润 的引 导 下 , 各 部 门 都 要 围
绕 目 标 利 润 的 实 现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
2. 本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总 则 、 组 织 机 构 、 预 算 体 系 、 预 算
编 制 、 预 算 控 制 与 差 异分 析 、 预 算 修 订 、 预 算 考 评 与 激 励 和 附 则 八
部 分 。
3.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预 算 期 主 要 分 为 短 期 和 长 期 , 由 此 编 制 的 预
算 分 为 短 期 预 算 和 长 期 预算 。 短 期 预 算 是 指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元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的 预 算 , 也 称 年 度 预 算 , 并 层 层 分解 , 由 年 分 到 季 , 由
季 分 到 月 ; 长 期 预 算 是 指 公 司 未 来 3-5 年 的 发 展 规 划 性 预 算 , 长 期预
算 是 制 订 短 期 预 算 的 重 要 依 据 。
二 、 组 织 机 构 :
1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组 织 机 构 包 括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 财 务 部 。
1)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实 施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最 高 管 理 机 构 ,
以 预 算 会 议 的 形 式 审议 各 预 算 事 项 ,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总 经 理 兼 任 ,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由 总 会 计 师 兼 任 , 各 部 门 ( 分公 司 ) 负 责 人 兼 任 委 员 ;
2) 滩 部 为 处 理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日 常 事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
3) 预 算 责 任 网 络 是 以 企 业 的 组 织 机 构 为 基 础 , 根 据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预 算 划 分 的 , 一 般分 为 投 资 中 心 、 利 润 中 心 以 及 成 本 、 费 用 中 心 ,
公 司 为 投 资 中 心 , 各 分 公 司 为 利 润 中心 ,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 为 成 本 、
费 用 中 心 。
2,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为 :
1) 审 议 通 过 有 关 预 算 管 理 的 政 策 、 规 定 、 制 度 等 ;
2) 组 织 企 业 有 关 部 门 或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对 目 标 利 润 进 行 预 测 ;3) 审
议 通 过 目 标 利 润 、 预 算 编 制 的 方 针 和 程 序 ;
4 ) 审 查 整 体 预 算 方 案 及 各 部 门 编 制 的 预 算 草 案 , 并 就 必 要 的
改 善 对 策 提 出 建 议 ;
5) 在 预 算 编 布 吓 吟 沂 对 断 呈 中 , 又 毓 郭 门 与 部 门 、 分 公 司 与 部
门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或 已 经 发 生 的 分 歧
进 行 必 要 的 协 调 ;
6) 将 经 过 审 查 的 预 算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批 , 董 事 会 通 过 后 下 达 正 式
预 算 ;
7) 接 受 预 算 与 实 际 比 较 的 定 期 预 算 执 行 报 告 并 予 以 审 查 、 分 析 ,
提 出 改 善 的 措 施 ;8) 根 据 需 要 , 就 预 算 的 修 正 进 行 审 议 并 作 出 决 定 ;
9) 对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矛 盾 或 问 题 进 行 调 解 或 仲 裁 。
3 、 财 务 部 职 责 :
1) 传 达 预 算 的 编 制 方 针 、 程 序 , 具 体 指 导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预 算
案 的 编 制 ;
2) 根 据 预 算 编 制 方 针 , 对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编 制 的 预 算 草 案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协 调 和 平
衡 、 汇 总 后 编 制 公 司 的 预 算 案 , 一 并 报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
3) 在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 监 督 、 控 制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4) 每 期 预 算 执 行 完 毕 , 及 时 形 成 预 算 执 行 报 告 和 预 算 差 异 分 析
报 告 , 交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议 ;
5)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 向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预 算 修 正 建 议 ;
6) 协 助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协 调 、 处 理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一 些 问 题 。三 、 预 算 体 系 :
预 算 体 系 是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载 体 , 目 标 利 润 是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起 点 , 为 实 现 目 标利 润 而 编 制 的 各 项 预 算 构 成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预 算
体 系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预 算 体 系 是 由 业 务 预 算 、 资 本 预 算 、 筹 资 预 算 、
财 务 预 算 共 同 构成 , 其 中 财 务 预 算 是 核 心 。
1 、 业 务 预 算 主 要 包 括 : (1 ) 销 售 或 营 业 收 入 预 算 ; (2) 生 产 预
算 ; (3) 营 业 成 本 预 算 (4)
期 间 费 用 预 算 ; (5) 直 接 材 料 预 算 ; (6) 直 接 人 工 预 算 ; ( 7 ) 制
造 费 用 预 算 ; (8) 直接 动 力 预 算 (9) 存 货 预 算 ; (10) 其 他 费 用 预 算 。
2 、 资 本 预 算 主 要 包 括 : (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预 算 ; (2) 权 益 性 资 本
投 资 预 算 ; (3) 债 券
投 资 预 算 。
3 、 筹 资 预 算 主 要 包 括 : (1) 新 增 长 ( 短 ) 期 借 款 预 算 ; (2) 经 批
准 发 行 的 股 票 、 债 券 预
算 ; ( 3) 原 有 长 ( 短 ) 期 借 款 、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的 预 算 。
4 、 财 务 预 算 主 要 包 括 : (1) 现 金 预 算 ; (2) 预 计 资 产 负 责 表 ; (3)
预 计 损 益 表 。
四 、 预 算 的 编 制
1 、 预 算 编 制 是 实 施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的 关 键 环 节 , 编 制 质 量 的 高
低 直 接 影 响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
预 算 编 制 要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编 制 方
针 指 导 下 进 行 。
2 、 预 算 的 编 制 方 法 及 要 求 :
1 ) 全 面 预 算 应 按 年 赢 制 , 并 根 据 管 理 需 要 按 月 或 季 度 反 映 。2)
总 公 司 在 编 制 预 算 时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口 围 绕 总 公 司 的 战 略 要 求 和 发 展 规 划 , 按 照 先 业 务 预 算 、 资 本
预 算 、 筹 资 预 算 , 后财 务 预 算 的 流 程 进 行 ;
口 财 务 预 算 以 业 务 预 算 、 资 本 预 算 为 基 础 , 以 经 营 利 润 为 目 标 ,
以 现 金 流 为 核 心 进行 编 制 , 并 主 要 以 财 务 报 表 形 式 予 以 充 分 反 映 。
3) 销 售 预 算 应 由 各 利 润 中 心 , 即 总 公 司 、 供 水 、 工 程 、 房 地 产
开 发 等 分 公 司 , 依 据
年 度 目 标 利 润 、 预 测 的 市 场 销 量 、 签 定 的 供 水 、 房 屋 、 建 材 销
售 合 同 或 意 向 施 工合 同 预 计 市 场 价 格 编 制 。
4) 在 编 制 销 售 对 母 ,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口 销 售 预 算 以 销 售 预 测 为 基 础 。 销 售 预 测 应 以 各 种 业 务 历 史 销
售 量 的 分 析 为 基 础 ,结 合 市 场 预 测 中 各 种 业 务 发 展 前 景 、 合 同 或 意
向 等 资 料 进 行 预 测 。
口 销 售 预 算 应 当 先 按 新 产 品 、 地 区 、 顾 客 和 其 他 项 目 分 别 加 以
编 制 , 然 后 加 以 归纳 并 汇 总 。 其 中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应 按 照 单 项 工 程 ( 建 造 合 同 或 小 区 ) 分别 编 制 预 算 , 然 后 按 照 业 务
类 别 汇 总 。
口 预 计 销 售 收 入 应 当 依 据 预 测 期 间 预 计 的 销 售 量 和 销 售 单 价 分
析 计 算 。 其 中 预 计销 售 单 价 单 价 根 据 供 水 、 施 工 、 房 屋 、 建 材 销 售
合 同 或 政 府 的 价 格 政 策 等 确 定 。
5) 生 产 预 算 ,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 房 地 产 开 发 、 水 处 理 、 产 品 生 产
等 预 算 , 应 以 预 计销 售 量 / 完 工 量 和 预 计 产 成 品 存 货 为 基 础 , 由 各
生 产 单 位 依 据 各 种 品 / 业 务 的 生 产 能 力 、各 项 材 料 及 人 工 的 消 耗 定
额 及 其 物 价 水 平 和 期 末 存 货 状 况 编 制 。 其 中 :
口 计 供 水 量 , 由 供 水 分 公 司 根 据 历 史 供 水 量 趋 势 分 析 、 当 年 水
情 资 料 以 及 供 水 合同 等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
口 工 程 施 工 量 , 由 工 程 分 公 司 按 照 单 项 工 程 ( 建 造 合 同 ) 进 行
预 测 , 并 按 照 业 务类 别 进 行 汇 总 。 单 项 工 程 应 依 据 招 投 标 的 中 标 资
料 、 签 定 的 施 工 合 同 或 意 向 、 施 工 能 力 、市 场 状 况 等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
其 中 涉 及 跨 年 度 工 程 的 , 应 当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对 合 同 施 工
量 进 行 分 摊 , 预 计 预 算 期 内 的 施 工 量 。
口 直 接 材 料 预 算 , 由 采 购 部 门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量 、 预 计 期 末 存 货
量 进 行 分 析 编 制 。预 计 期 末 存 货 量 , 要 根 据 公 司 的 生 产 组 织 特 点 、
材 料 采 购 的 方 法 和 渠 道 进 行 统 一 的 计 划 。
口 直 接 人 工 预 算 , 由 各 生 产 部 门 以 生 产 预 算 为 基 础 进 行 编 制 。
口 制 造 费 预 算 , 由 生 产 部 门 以 生 产 预 算 为 基 础 , 按 照 费 用 项 目
及 上 年 预 算 执 行 情况 , 根 据 预 算 期 降 低 成 本 、 费 用 的 要 求 编 制 。 为
便 于 分 析 考 核 , 制 造 费 用 应 按 其 成 本 形态 分 为 变 动 制 造 费 用 和 固 定
制 造 费 用 两 部 分 :
0 固 定 制 造 费 用 可 在 上 年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预 期 变 动 加 以 适 当 修 正
进 行 预 计 ;0 变 动 制 造 费 用 根 据 预 计 生 产 量 乘 以 单 位 产 品 预 定 分 配
率 进 行 预 计 ;
6> 产 品 成 本 预 算 , 由 生 产 部 门 依 据 生 产 预 算 、 直 接 材 料 预 算 、
直 接 人 工 预 算 、 制造 费 用 预 算 预 算 等 汇 总 编 制 。 产 品 成 本 预 算 应 进
一 步 分 解 为 预 算 期 间 总 成 本 、 按 照 产 品种 类 或 规 格 反 映 的 成 本 及 单
位 成 本 等 。
7 ) 营 业 成 本 预 算 , 由 非 生 产 型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依 据 公 司 有 关 定
额 、 费 用 标 准 、 物 价水 平 、 上 年 实 际 执 行 发 问 等 资 料 编 制 。
s) 采 购 预 算 , 由 采 购 部 门 和 仓 储 保 管 部 门 根 据 销 售 或 营 业 预 算 、
生 产 预 算 、 期 初 存 货情 况 和 期 末 存 货 经 济 存 量 等 资 料 编 制 。 其 中 ,
预 计 采 购 单 价 由 采 购 部 门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主 要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 上 年
实 际 价 格 等 资 料 进 行 预 测 得 出 。
9> 期 间 费 用 预 算 , 由 各 相 关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 根 据 上 年 实 际 费 用
水 平 和 预 算 期 内 的变 化 因 素 , 结 合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企 业 降 低 成 本 、
费 用 的 要 求 , 分 项 目 、 可 控 费 用 与 不 可控 费 用 的 性 质 , 以 便 于 考 核 。
10> 资 本 预 算 应 当 分 以 下 业 务 类 型 分 别 编 制 :
口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预 算 , 应 由 财 务 部 与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投 资 决 策 资 料 和可 行 性 报 告 编 制 。 公 司 如 有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
国 家 财 政 生 产 性 拨 款 ,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关 部 门 批 准 的 文 件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政 策 、 公 司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等 资 料 单 独 预 算 。 处 置 固 定资 产 所
引 起 的 现 金 流 入 , 也 应 列 入 本 预 算 。
口 权 益 性 资 本 投 资 预 算 ,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与 证 券 管 理 部 根 据 公 司
有 关 投 资 决 策 资 料和 年 度 权 益 性 资 本 投 资 计 划 编 制 。 转 让 权 益 性 资
本 投 资 或 者 收 取 被 投 资 单 位 分 配 的 利 润( 股 利 ) 所 引 起 的 现 金 流 入 ,
也 应 列 入 本 预 算 。
口 债 券 投 资 预 算 , 由 财 务 部 和 证 券 管 理 部 根 据 公 司 有 关 投 资 决
策 资 料 和 证 券 市 场
行 情 编 制 。 企 业 转 让 债 券 收 回 本 息 所 引 起 的 现 金 流 入 , 也 应 列
入 本 预 算 。
11) 筹 资 预 算 , 由 财 务 部 依 据 公 司 有 关 资 金 需 求 决 策 资 料 、 期 初
借 款 余 额 及 利 率等 资 料 , 结 合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编 制 。 其 中 : 公 司 经 批
准 配 股 和 增 发 新 股 , 应 当 根 据 配 股 计划 和 增 发 新 股 计 划 等 资 料 , 由
财 务 部 、 证 券 管 理 部 单 独 编 制 预 算 。 股 票 发 行 费 用 , 也 应当 在 筹 资
预 算 中 分 项 作 出 安 排 。
12) 现 金 预 算 , 由 财 务 部 以 业 务 预 算 、 资 本 预 算 和 筹 资 预 算 为 基
础 , 通 过 汇 总 其他 预 算 有 关 现 金 收 支 而 编 制 。 编 制 现 金 预 算 时 ,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口 现 金 预 算 应 当 以 预 计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形 式 反 映 , 按 照 经 营 活 动 、
投 资 活 动 、 筹 资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及 流 出 量 分 别 反 映 企 业 预 算 期
间 现 金 流 量 的 方 向 、 规 模 和 结 构 ;
口 编 制 现 金 预 算 , 应 以 期 初 现 金 的 结 存 额 为 基 点 , 充 分 考 虑 预
算 期 间 的 现 金 收 入 ,预 计 期 末 的 理 想 现 金 结 存 额 、 确 定 预 算 期 间 的
现 金 支 出 。
13 ) 预 计 资 产 负 债 表 庆 当 根 据 预 算 期 初 实 际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销 售
或 营 业 预 算 、 生 产预 算 、 采 购 预 算 、 资 本 预 算 、 筹 资 预 算 等 有 关 资
料 分 析 , 对 有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后 编 制 而成 。
14 ) 预 计 损 益 表 , 应 当 根 据 销 售 或 营 业 预 算 、 生 产 预 算 、 产 品
成 本 预 算 或 者 营 业成 本 预 算 、 期 间 费 用 预 算 、 其 他 专 项 预 算 等 有 关
资 料 分 析 编 制 。
15) 在 编 制 预 算 过 程 , 相 关 的 定 额 成 本 、 标 准 成 本 等 应 当 基 于 企
业 价 值 链 分 析 确定 。
3 、 预 算 的 编 制 日 程
年 度 预 算 的 编 制 , 自 预 算 年 度 1 月 底 全 部 编 制 完 成 , 各 预 算 责
任 部 门 、 分 公 司 年 度 预算 草 案 , 应 于 预 算 年 度 的 上 一 年 度 12 月 底 报
送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
4 、 预 算 编 制 流 程
1) 全 面 预 算 的 编 制 工 作 由 财 务 部 组 合 , 各 部 门 员 工 共 同 参 与 。
2 ) 全 面 预 算 的 编 制 , 应 当 按 照 “ 上 下 结 合 、 分 级 编 制 、 逐 级 汇
总 ” 的 程 序 进 行 。3 ) 制 定 目 标 。 董 事 会 或 预 算 委 员 会 , 根 据 公 司 上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和 预 算 期 经 济 形 式 的
初 步 预 测 , 在 决 策 的 基 础 上 , 于 每 年 12 月 底 以 前 制定 并 提 出 下 一 年
的 经 营 目 标 ( 预 算 目 标 ) 。 董 事 会 或 预 算 委 员 会 指 定 的 预 算 目 标 应
当 包 括 销 售 或 营 业 目 标 、 成 本 费 用 目 标 、 利 润 目 标 和 现 金 流 量 目
标 。
4) 下 达 目 标 。 财 务 部 将 董 事 会 或 预 算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预 算 目 标 和
批 准 的 预 算 编 制政 策 下 达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
5) 讨 论 落 实 。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按 照 公 司 的 要 求 , 将 与 本 单 位 业
务 相 关 的 指 标 进行 可 行 性 论 证 , 并 将 指 标 分 解 到 最 基 层 ,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
6) 编 制 上 报 。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按 照 财 务 部 下 达 的 预 算 目 标 和 编
制 政 策 ,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以 及 预 测 的 执 行 条 件 , 提 出 本 单 位 详 细 的
预 算 方 案 , 于 12 月 底 前 上 报 企 业 财 务 部 。
‘ 口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规 模 、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等 实
际 情 况 , 将 本 单 位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进 行 层 层 分 解 弓 落 实 到 最 基 层 成
本 控 制 人 员 、 业 务 经 理 或 其 他 相 关 一 知 情 人
员 ;
口 最 基 层 成 本 控 制 人 员 、 业 务 经 理 或 其 他 相 关 知 情 人 员 自 行 草
编 各 自 业 务 范 围 内的 子 预 算 ;
口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应 指 定 专 人 汇 总 、 审 查 本 单 位 各 基 层 成 本 控
制 人 员 、 业 务 经 理或 其 他 相 关 知 情 人 员 草 编 的 子 预 算 , 并 初 步 形 成
本 单 位 的 预 算 方 案 ;
口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初 步 的 预 算 方 案 应 经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 并
上 报 财 务 部 。
7 ) 审 查 平 衡 。 财 务 部 对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上 报 的 预 算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 汇 总 , 提 出综 合 平 衡 的 建 议 :
口 在 审 查 、 平 衡 过 程 中 , 总 经 理 应 当 进 行 充 分 协 调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初 步 调 整意 见 , 并 反 馈 给 有 关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予 以 修 正 ;
口 财 务 部 在 有 关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修 正 调 整 的 基 础 上 , 编 制 公 司 预
算 方 案 , 提 交 预 算委 员 会 讨 论 。 对 于 不 符 合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或 预 算 目
标 的 事 项 , 预 算 委 员 会 应 当 责 成 有 关预 算 执 行 单 位 进 一 步 修 订 、 调
整 ;
口 在 讨 论 、 调 整 的 基 础 上 , 财 务 部 正 式 编 制 公 司 年 度 总 预 算 。
8) 审 议 批 准 。 财 务 部 将 其 正 式 编 制 的 公 司 年 度 总 预 算 ,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9) 下 达 执 行 。 财 务 部 将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的 年 度 总 预 算 , 分 解 成
一 系 列 的 指 标 体
系 , 并 逐 级 下 达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执 行 。
10) 预 算 编 制 时 , 公 司 设 立 一 定 比 例 的 预 备 费 作 为 预 算 外 支 出 。
预 算 编 制 流 程 图
注 : 图 中 箭 头 表 示 往 返 修 订 。
五 、 预 算 指 标 的 下 达 、 执 行 及 们 修 订
1 、 年 度 总 预 算 一 经 批 复 下 达 ,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应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努 力 完 成 各 项指 标 。 具 体 应 作 好 以 下 工 作 :
口 将 各 预 算 指 标 层 层 分 解 , 从 纵 向 和 横 向 落 实 到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 各 环 节 和 各 岗位 , 形 成 全 方 位 的 预 算 执 行 责 任 体 系 ;
口 将 年 度 总 预 算 细 分 为 月 份 和 季 度 预 算 以 及 项 目 预 算 , 以 分 期
预 算 控 制 , 确 保
年 度 预 算 目 标 的 实 现 ;
口 建 立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记 录 , 按 预 算 的 项 目 详 细 记 录 预 算 额 、 实
际 发 生 额 、 差 异额 、 累 计 预 算 额 、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额 、 累 计 差 异 额 ;
口 在 日 常 控 制 中 ,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依 照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执 行 生 产经 营 月 度 计 划 和 成 本 费 用 的 定 额 、 定 率 标 准 ;
口 定 期 召 开 预 算 例 会 , 对 照 预 算 指 标 即 使 总 结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计 算 差 异 、 分 析原 因 、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 并 编 制 预 算 差 异 分 析 报 告 ;
、 ,
口 对 预 算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异 常 情 况 ,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应 即 使 查 明 原
因 , 提 出 解 决 办法 , 并 向 财 务 部 报 告 。
不 财 务 部 应 当 对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进 行 适 时 的
监 控 :
口 定 期 利 用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上 报 的 报 表 和 预 算 差 异 分 析 报 告 ,
监 控 预 算 的 实 际执 行 情 况 ;
口 对 于 预 算 执 行 中 发 生 的 新 情 况 、 新 问 题 及 出 现 偏 差 较 大 的 重
大 项 目 , 财 务 部应 当 责 成 有 关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查 找 原 因 , 提 出 改 进 经
营 管 理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
口 及 时 向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 管 理 高 层 提 供 预 算 的 执 行 进 度 、 执 行
差 异 及 其 对 企 业财 务 预 算 目 标 的 影 响 等 财 务 信 息 , 促 进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完 成 预 算 目 标 。
3 、 财 务 部 应 当 强 化 先 进 流 量 的 预 算 管 理 , 按 时 组 织 预 算 资 金
的 收 入 , 严 格 控 制预 算 资 金 的 支 付 , 调 节 资 金 收 付 平 衡 , 控 制 支 付
风 险 :
口 及 时 检 查 、 组 织 预 算 资 金 的 收 入 , 保 证 收 入 的 及 时 实 现 与 完
整 ;
口 对 于 预 算 内 的 资 金 拨 付 , 应 当 按 照 一 般 经 济 事 项 的 审 批 控 制
流 程 执 行 :
口 对 于 预 算 外 的 资 金 拨 付 , 应 当 按 照 特 别 经 济 事 项 的 审 批 控 制
的 流 程 执 行 ;口 对 于 无 合 同 、 无 凭 证 、 无 手 续 的 项 目 支 付 , 不 予 支
付 ;
口 预 算 节 余 可 跨 月 转 入 , 但 不 能 跨 年 度 ;
口 总 公 司 管 理 高 层 应 定 期 召 开 预 算 执 行 分 析 会 议 , 全 面 掌 握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
研 究 、 落 实 解 决 预 算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制 定 解 决 措 施 , 纠 正
财 务 预 算 的 执 行 偏 差 ;
4, 审 计 监 察 部 和 财 务 部 应 当 在 总 公 司 管 理 高 层 的 领 导 下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预 算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纠 正 预 算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维 护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的 严 肃 性 。
5 、 总 公 司 正 式 下 达 执 行 的 预 算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 但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应 对 业 已制 定 的 预 算 指 标 进 行 调 整 , 主 要 包 括 :
口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口 市 场 形 式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口 公 司 总 体 战 略 规 划 、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发 生 变 化 ;
口 连 续 3 个 月 出 现 实 际 情 况 偏 离 预 算 目 标 , 且 幅 度 达 到 30% 以
上 ;
口 预 算 单 位 主 要 管 理 、 经 营 人 员 变 动 ;
口 突 发 事 件 ;
口 其 他 导 致 预 算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失 去 意 义 的 事 项 。
6, 预 算 调 整 应 由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报 告 , 并 经 过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其程 序 同 预 算 的 编 制 。
六 、 预 算 控 制 与 差 异 分 析
1, 控 制 方 法 原 则 上 依 金 额 进 行 管 理 , 同 时 运 用 项 目 管 理 、 数 量
管 理 等 方 法 。
1) 金 额 管 理 : 从 预 算 的 金 额 方 面 进 行 管 理 。
2) 项 目 管 理 : 以 预 算 的 项 目 进 行 管 理 。
3) 数 量 管 理 : 对 一 些 预 算 项 目 除 进 行 金 额 管 理 外 , 从 预 算 的 数
量 方 面 进 行 管 理 。
2,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纳 入 预 算 范 围 的 项 目 由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进 行 控 制 , 公 司 财务 部 负 责 监 督 。 预 算 外 的 支 出 由 总 经 理 直 接 控
制 。
3,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包 括 财 务 部 都 要 建 立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薄 , 按 预
算 的 项 目 详 细 记 录 预 算
额 、 实 际 发 生 额 、 差 异 额 、 累 计 预 算 额 、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额 、 累
计 差 异 额 。
1)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过 程 中 , 必 须 本 着 “ 先 算 后 花 , 先 算 后 干 ” 的 原
则 , 以 预 算 为 依
据 计 算 控 制 , 一 般 情 况 下 , 没 有 预 算 的 要 坚 决 控 制 其 发 生 。 对
各 部 门 、 分 公 司 的 费 用预 算 实 行 不 可 突 破 法 , 节 约 奖 励 , 超 预 算 的
费 用 , 原 则 上 不 予 支 付 , 且 预 算 项 目 之 间不 得 挪 用 。
2) 费 用 预 算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突 破 时 , 必 须 提 出 申 请 , 说 明 原
因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纳 入 预 算 外 支 出 。 如 支 出 金 额 超 过 预 备 费 , 必 须
由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公 司 董 事 会审 核 批 准 。
3) 预 算 剩 余 可 以 跨 月 转 入 , 但 不 能 跨 年 度 。
4 ) 预 算 的 差 异 分 析 :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 预 算 责 任 单 位 要 及 时
检 查 、 追 踪 预 算 的 执 行情 况 , 形 成 预 算 差 异 分 析 报 告 , 于 每 月 6 日
将 上 月 预 算 差 异 分 析 报 告 交 公 司 财 务 部 ,最 后 由 财 务 部 形 成 总 预 算
差 异 分 析 报 告 , 交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 为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员 会 对
整 个 预 算 的 执 行 进 行 动 态 控 制 提 供 资 料 依 据 。
4 、 预 算 差 异 分 析 报 告 应 有 以 下 内 容 :
1) 本 期 预 算 额 、 本 期 实 际 发 生 额 、 本 期 差 异 额 、 累 计 预 算 额 、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额 、 累
计 差 异 额 ;
2) 对 差 异 额 进 行 的 分 析 ;
3) 产 生 不 利 差 异 的 原 因 、 责 任 归 属 、 改 进 措 施 以 及 形 成 有 利 差
异 的 原 因 和 今 后 进
行 巩 固 、 推 广 的 建 议 。
5 、 预 算 修 订 :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阻 碍 预 算 执 行 时 , 进 行 预
算 修 订 。
1) 提 出 预 算 修 订 的 前 提 :
口 当 某 一 项 或 几 项 因 素 向 着 劣 势 方 向 变 化 , 影 响 目 标 利 润 的 实
现 时 , 应 首 先 挖 掘目 标 利 润 相 关 的 其 他 因 素 的 潜 力 , 或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来 弥 补 , 只 有 在 无 法 弥 补 的情 况 下 , 才 能 提 出 预 算 修 订 申 请 。
口 对 于 发 生 巨 大 的 优 势 方 向 变 化 , 使 原 预 算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失 去
意 义 时 , 也 可 提出 修 订 申 请 。
2) 预 算 修 订 的 权 限 与 程 序 : 预 算 的 修 订 权 属 于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公 司 董 事 会 。当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修 订 时 , 必 须 由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提 出 预 算 修 订 分 析 报 告 , 详 细 说 明修 订 原 因 以 及 对 今 后 发 展 趋
势 的 预 测 , 提 交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报 公 司 董 事 会批 准 , 然
后 执 行 。
七 、 预 算 的 考 评 与 激 励
1 、 预 算 的 考 评 具 有 两 层 含 义 :
1) 一 是 对 整 个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 即 对 企 业 经 营
业 绩 进 行 评 价 ;2) 二 是 对 预 算 执 行 者 的 考 核 与 评 价 。
2 、 预 算 考 评 是 发 挥 预 算 约 束 与 激 励 作 用 的 必 要 措 施 , 通 过 预
算 目 标 的 细 化 分 解 与 激励 措 施 的 付 诸 实 施 , 达 到 “ 人 人 肩 上 有 指 标 ,
项 项 指 标 连 收 入 ” 。
3 、 预 算 考 评 是 对 预 算 执 行 效 果 的 一 个 认 可 过 程 。 考 评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目 标 原 则 : 以 预 算 目 标 为 基 准 , 按 预 算 完 成 情 况 评 价 预 算 执
行 者 的 业 绩 ;
2) 激 励 原 则 : 预 算 目 标 是 对 预 算 执 行 者 业 绩 评 价 的 主 要 依 据 ,
考 评 必 须 与 激 励 制
度 相 配 合 ;
3) 时 效 原 则 : 预 算 考 评 是 动 态 考 评 , 每 期 预 算 执 行 完 毕 应 立 即
进 行 ;
4) 例 外 原 则 : 对 一 些 阻 碍 预 算 执 行 的 重 大 因 素 , 如 产 业 环 境 的
变 化 、 市 场 的 变 化 、
重 大 意 外 灾 害 等 , 考 评 时 应 作 为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
5) 分 级 考 评 原 则 : 预 算 考 评 要 根 据 组 织 结 构 层 次 或 预 算 目 标 的
分 解 层 次 进 行 。
4 、 为 调 动 预 算 执 行 者 的 积 极 性 , 公 司 制 定 一 系 列 激 励 政 策 ,
设 立 经 营 者 奖 、 效 益 奖 、
节 约 奖 、 改 善 提 案 奖 等 奖 项 :
10) 经 营 者 奖 : 根 据 分 公 司 利 润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 将 实 际 完 成 利 润
额 与 利 润 预 算
的 差 额 按 一 定 比 例 奖 罚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
11) 效 益 奖 : 根 据 分 公 司 利 润 实 际 完 成 情 况 , 将 实 际 完 成 利 润 额
与 利 润 预 算 的
差 额 按 一 定 比 例 奖 罚 员 工 。
12 ) 节 约 奖 : 根 据 部 门 费 用 的 实 际 支 出 与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 公 司
按 一 定 比 例 奖 励
费 用 发 生 部 门 ; 物 资 购 买 方 面 , 在 相 同 质 量 情 况 下 , 将 比 预 算
降 低 部 分 按 一定 比 例 奖 励 购 买 人 。
13) 改 善 提 案 奖 是 对 员 工 提 出 的 优 秀 改 善 性 建 议 进 行 奖 励 , 对 每
项 改 善 提 案 按
一 年 内 所 节 约 费 用 或 所 创 利 润 的 一 定 比 例 奖 励 提 案 人 。
14 ) 以 上 奖 励 的 实 施 、 兑 现 , 全 部 以 日 常 业 绩 考 核 为 基 础 。
15) 预 算 年 度 终 了 , 由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日 常 事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财 务
部 , 根 据 各 预 算
执 行 者 资 料 报 送 、 完 成 利 润 预 算 状 况 及 年 度 预 算 差 异 原 因 等 条
件 , 依 据 公 司制 定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奖 惩 机 制 和 经 济 责 任 指 标 进 行 考
核 。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差 异分 析 报 告 , 提 交 公 司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实 施 。
16) 年 度 预 算 差 异 分 析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 对 经 营 业 绩 的 评 价 ;
b) 对 预 算 执 行 者 的 评 价 和 考 核 ;c) 提 出 奖 惩 建 议 等 。
17) 预 算 考 核 结 果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存 档 。
八 、 附 则 : 本 制 度 由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并 监 督 实 施 。 本
制 度 未 作 规 定 或 没 有 明确 规 定 的 事 项 须 经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然 后 执 行 或 办 理 。
货 币 资 全 管 理制度
一 、 目 的 为如实 反 映 货 币 资 金 收 、 支 和 结 存 状 况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规 定 的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和 银 行 结 算 办 法及时掌 握 货 币 资 金 动 态 , 合理 使
用 、 调 度 资 金 , 保 护 货 币 资 金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二 、 适 用 范 围 总 公 司及 各 分 公 司 ,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照 执 行 。
三 、 基本规定
1、 实 行 钱 帐 分 管 , 出纳员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
费 用 、 债 权 债 务 帐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
2, 各 种 收 付 款 均 应 集 中 于 财 务 部 办 理 ,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出具 收付
款凭 据 。 收 支 必 须 有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符 合财经纪律 和 财务 制 度, 同 时
必 须 严 格 按照公 司 的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 任 何部 门 及 人 员 均 不 得 随 意
指 示 出纳员 直 接 处 理 收 支 业 务 。
3, 银 行 存 款 收 付 业 务 必 须 定 期 与 对 帐 单 核 对 , 并 编 制 银 行 调 节
表 , 由 主 管 会 计 进 行 审 核 。
4、发 票 和 收 据 必 须 按 编 号 顺 序 使 用 , 领 用 空 白 发 票 和 收 据 必 须
进 行 登 记 。
5、一 切 收 付 款 必 须 单 证 齐 全 , 待业务 完 成 后 ,加 盖 收 讫 或 付 讫的
印章。
6、所 有 涉 及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有 关 人 员 在 业 务 处 理 后 , 都 必 须 在
相 关文 件 , 单 据 上 签 字 , 以便 追 溯 责 任 。
四 、 现 金 管 理
1, 现 金 使 用 范 国 , (1) 支付个职 工 的 工 资 、 奖 金 、 补 贴 、 差 旅
费 等 欺 项 , (2) 支 付给个 人 的 劳 务 报 酬、及 需 以 现 金 支 付 的个 人 所
得 、 (3) 各 种 劳 保 福 利 费 用 及公 司 规 定 的 对 个 人 支 付的 其 他 支 出;(4)
结算 起 点 在 1000 以内 的 零 星 支 出 ; (5)向 个 人 收 购 的 农 副 产 品 和 其 他 物
资 的 价 款 (6) 上 述 范 围 以外 的 付 款 , 应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结 算 , 个 别 特 殊
情 况 超 过 规 定 范围 和 限 额 的 现 金 支 付 须 报 请 总 径 理 批 准 后 办 理 。
2、现 金 收 支 管 理 : (1) 产 格 遵 守 国 家 规 定 的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 办
理 现 金 的 收 支业 务 , (2) 现 金 的 收 支 和 管 理 由 出纳 员 负 责 办理 , 非
出纳 员 不 得 经管 现 金 。如出纳员 出 外 办 事 或 请假 , 可委 托 他 人 代 收 、 代
支 , 但 手续 要 齐 全 , 待 出纳 员 回 办 公 室 ,应 立 即 向 出纳 员 交 接 清 楚 、 (3)
出纳 员 收 取 的 各 种 现 金 收入 , 应 先 交 存 银 行 , 坚 持 收 支 两 条 线 , 不
准 “ 坐 支 ” 现 金 、( 4) 严 格 现 金 管 理 , 任 何 人 不 得 挪 用 , 严 禁 白 条 顶 现
金 。不 得 保 存 帐 外 现 金 , 不 得 私 设 小 金 库 ; (5) 现 金 收 付 款 业 务应 先
由 会 计 人 员 制 单 , 会 计 主 管 审 核 后 , 出纳 员 方 能 办 理 现金 收 付 , 现
金 付 款 凭 证 由 出纳人 员 以 外 的 财 务 人 员 编 制 ,(6) 现 金 支 出必 须 经 过 申
请 、 审 核 、 审 批 、 支 付 等 程 序 。支 付 申 请 : 现 金 使 用 部 门 或 个 人 用
款 时 , 应 先 向 部 门 负 责 人提 出 使 用 申 请 , 注 明 用 款 部 门 ( 报销人), 现
金 用 途 、 本 次支 取 金 额 等 内 容 , 并 附 有 相 关 原 始 凭 证 。 审 核 : 部 门
负 责 人根 据 其 职 责 、 权 限 和 相 应 程 序 对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申 请 交由 财 务 部 经 理 复 核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申 请 应 签 署 否
定 意 见 , 或 责 令 按 规 定 改 正 后 重 新 申 请 。 审 批 : 总经 理 根 据审 批
权 限 对 审 核 无 误 的 支 对 申 请 进 行 最 终 审 批 。 办 理 支付 , 主 办 会 计 根
据 审批权限批准的 支 付 申 请 编 制 付款 凭 证 , 出纳人 员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付 款
凭 证 办 理 现 金 支 付 。( 7 ) 编 制 现 金 付款凭 证 的 主办 会 计 和 出纳 员 应 对
相 关 的 原始 单 据 、 审 批 手 续 进 行 双 重 复 核 。 严 格 核 对 收 支 凭 证 和 原
始单 据 是 否 相 符 , 如 发 现 原 始 单 据 涂 改 、伪造 , 应 拒 绝 收 付 或予 以 扣
留 , 并 及 时 报 告 财 务 主 管 处 理 。 (8) 安 全 第 一 , 作 好三 防 (防 火 、
防 盗 、 防 事 故 ) 工 作 , 如 发 现 现 金 被 盗 , 应 及时 报 告 保 卫 部 门 查 处 ,
被 盗现 金如 超 过 限 额 , 其 超 出部 分 由出纳 员 负 责 赔 偿 , 现 金 收 入 不 放
入 保 险 拒 被 盗, 全 部 由 出纳员 负 责 赔偿。
3, 现 金 盘 点 控 制 : (1) 出纳 人 员 每 日 应 对 库 存 现 金 进 行 盘点 ,
作 到 日 清 月 结 、 帐 实 相 符 。 (2) 出纳 员 应 逐 日 、 逐 笔 、 序 时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 并 定 期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与 总 帐 核 对 。 做到 日 清 月 结 ,
帐 目 清 晰 。 (3) 月 末 出纳 盘 点 时 , 财 务 部 应 指定 专 人 参 与 监 盘 , 并 编
制 现 金 盘 点 表 。 ( 4) 现 金 总 帐 与 日 记帐 应 由 不 同 人 员 记 录 并 定 期 核
对 。 (5) 盘 点 现 金 时 , 对 发 生的 长 短款 应及时 查 明 原 因 并 向 财 务 部 经 理
报 告 。 现 金 有 盈余 , 必 须 报 告 财 务 主 管 作 营 业 外 收 入 处 理 。 如 有短
缺 , 应 及时 报 告 , 经 查 明 属 于 经 办 人 责 任 的 , 应 由 经 办 人 赔 偿 , 不
得以 盈 余 抵 冲。(6) 库 存 现 金 必 须 掌 握 在 银 行 核 定 的 限 额
以 内 , 不能 超 出 。 超 出 限 额 的 部 分 应 及 时 存 入 银 行 。 库 存 现金 不
足 时 , 可 签 发 现 金 支 票 提 取 现 金 , 补 足 限 领 。
五 、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1、 银 行 帐 户 开 设 与注销 控 制 : (1) 公 司 所 有 银 行 帐 户 的 开 立 与注销
统 一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审 核 、 批 准 。 (2) 财务 部 应 严 格控制各 二 级 单 位 银 行
帐 户 的 开 立 与 注 销 。 (3) 财 务 部 及 各 二 级 单位 开 设 银 行 帐 户 前 ,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写 开 户 申 请 , 并 经财 务部 经 理 复 核 。 (4) 财 务 部 应 指 定 专
人 对 开 户 银 行 进 行 相 关 调查 , 确 认 其经 营 权 限 及 范 围 后 , 将 调查 资 料
连 同 开 户 申 请 报经 总 会 计 师 审 核 。 (5) 总 会 计 师 书 面 审 批 银 行 开 户 申
请 表 。(6) 开 户 情 况 应 报 公 司 管 理 层 备 案 。 ( 7) 对 确 实 不 需 用 的银 行
帐 户 应 及时注销,注销前 应 由 财 务 部 派 专 人 对 该 帐 户 的存 欺 情 况 进 行 清
理 , 并 将 余 款 转 入 指 定 的 其 他 帐 户 。(8)注销审 批 程 序 同 开 户 程 序 。
(9) 注 销 后 , 财 务 部 应 将 已注 销 帐户 的 对 帐 单 、 调 节 表 、 清 理 资 料 、
注 销 手 续 等 归 档 保 管 。( 10)财 务 部 应 按 月 对 所 有 银 行 帐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 注销 情 况 进 行统 计 , 并 编 制 银 行 帐 户 汇 总 表 。 (1l) 总 合 计 师 定 期
( 至 少每 半 年 一 次 ) 复 核 银 行 帐 户 汇 总 表 。 (l2)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开户 情
况 应 报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部 备 案 。
2, 银 行 存款 收 支 管 理 : (1) 严格遵 守 国 家 规 定 的 银 行 结算制度, 办
理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支 业 务 。 (2) 银 行 存款 的 收 支 管 理 由出纳 员 办 理 , 任 何
人 不 得 经 管 银 行 存 款 。 出纳 不 在 , 可 委 托
(12) 往
来 会 计 和
银 行 套 计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往
来 与 结 算
情 况 进 行
对 仗 、 今
析 差 异 ,
保 证 核 算
的 正 确 性 。
(l3) 时 务部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 至
少 每 季 度
一 次 )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令 公 司 、
工 程 令 公
司 、 供 水
令 公 司 ol A,
其 他 客 户
进 行 对 帐 ,
督 恨 收 欺 ,
保 证 收 入
的 完 整 性
他 人 代 收 、 代 支 , 仪 手 续 必 须 齐 全 。 止 油 回 办 公 室 ,
应 众 时向 止 油 员 麦 接 清 楚 。 (3) 收 孰 径 办 人 员 应 践 时 将 收 到
的 各 种结 算 票 据 ‘ 支 票 等 , 级 送 时 务 部 。 当 天 收 到 的 转 帐
支 票 特 别是 大 额 的 转 帐 支 票 必 须 省 天 存 入 银 行 。 省 天 指 定
办 理 的 银 行收 支 必 务 , 省 天 办 理 , 不 得 施 延 。 (4) 财 务 部 对
收 到 的 各 奚票 据 进 行 审 脸 , 防 止 票 据 作 编 与 其 他 风 险 。 审
脸 内 容 至 少 包括 , 结 算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t3 家 祛 算 沽 规 吐 双 合
同 的 规 定 。 日 期是 否 在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内 。 结 算 金 额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I A 与 合 同一 致 。 票 据 的 格 式 吐 践 基 碑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与 票 据 该 的 规定 , 包 括 止 票 人 、 承 羌 人 、 持 票 人 、
付 欺 人 等 。 其 他 必 须 审蜜 的 事 项 。 (S) 径 初 步 审 蜜 脸 证 后 ,
对 ION 有 影 响 祛 算 问 题 的票 据 , 审 脸 人 员 应 众 时 报 告 财 务 ff
it, 并 通 知 收 欺 径 办 人 ,吐 采 取 相 应 对 策 , 防 范 径 营 与 结 算
风 险 。 (6) 对 初 步 审 蜜 没有 问 题 的 票 据 , 应 根 据 结 算 规 定 从
时 或 由 止 袖 员 送 存 银 行 ,委 托 办 理 结 算 收 欺 。 在 送 存 银 行
淆 , 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妥 善保 管 , 作 好 备 童 登 亿 工 作 , 防
止 票 据 丢 失 。 ( 7 ) 对 由 于 各 种原 因 无 沽 结 算 收 欺 而 被 银
行 退 回 的 票 据 , 止 油 员 应 'A d4 蜜 明原 因 , 并 报 告 时 务
收 欺 径 办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 吐 便 采取 有 致 措 施 。 (8) 在 办 妥 委
托 收 欺 结 算 后 , 止 油 员 或 必 务 人员 应 依 据 票 据 的 实 际 金
额 , 向 付 欺 人 开 兵 事 先 连 续 编 号 的 收欺 收 据 或 发 票 ‘ 列 止
袖 员 应 践 时 麦 询 、 核 对 票 据 结 算 收 入倒 帐 的 情 况 , 对 未 践
时 倒 帐 的 欺 项 应 蜜 明 原 因 , 并 报 告 恰 时务 径 理 。 ( to ) 财
务 部 应 众 时 租 织 票 据 结 算 收 入 的 会 计 核 算 ,保 证 收 入 的 完
整 、 践 时 入 帐 和 备 麦 登 记 。 (1l) 公 司 所 有 票据 的 登 记 、 背 韦
转 让 , 同 意 报 径 财 务 径 理 审 核 、 总 套 计 师 审
与 资 金 的 安 全 性 。 ( 74) 财 务 部 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 租 识 对 止 袖 径 管 的 结 算
票 据 库 存 票 据 的 盆 点 来 保 证 帐实 相 符 。 ‘ 15 ) 子 公 司 的 时 务 人 员 应 定
期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将 各 种 欺 项 的 祛 算 收 入 按 燕 股 份 公 司 规 定 的 格 式
报 送 给 股 份公 司 财 务 部 。 (16) 止 袖 员 必 须 管 好 、 用 好 银 行 存 欺 , 按 时
登 帐 , 作 到 日 清 月 结 , 帐 目 清 晰 , 众 时 向 财 务 径 理 报 止 省 天银 行 存
软 收 支 结 存 状 况 。 a3 便 财 务 盆 管 拿 握 资 金 动 态 , 合 理调 度 资 金 。 感
因 止 袖 银 告 不 实 , 止 现 透 支 , 造 成 报 失 , 由 么油 员 负 责 赔 偿 , 感 不
属 于 止 袖 责 任 的 , 锥 径 办 锥 负 责 。 ‘ 1 7 )每 月 必 须 准 确 核 对 银 行
帐 , 作 止 银 行 存 欺 余 额 调 节 表 , 列 出当 月 未 达 帐 项 , 于 次 月 10 日前
全 部 解 决 , 解 决 不 了 的 , 要报 告 财 务 主 管 处 理 。 坚 决 杜 枪 银 行 未 达
帐 项 超 过 一 个 月 吐上 。 ‘ 18 , 产 守 银 行 存 欺 和 帐 户 秘 密 , 妥 善 保 管 银
行 存 欺 帐薄 。 感 发 现 银 行 存 孰 泄 密 或 帐 户 被 人 利 用 , 一 径 蜜 止 按 劳
动合 同 有 关 条 欺 加 重 处 罚 。 (l9) 银 行 存 欺 帐 户 属 冲 公 司 专 用,任何 人 不
得 用 任 何 借 口 出 租 或 外 单 俭 借 用账户,违者按 劳 动合 同 有关 条 款 处 罚 。
三 支 票的 管 埋 (1) 支 票的发 出 必 须 经 过 支 付 申 靖 、 审 核 、 审批 、
发 出 领 用 等 程序。 支 付 申 请 , 部 门 或 个 人 用 款 时 ,应先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资 金 使 用 申请,填 写 申 请 表 ,注 明 用 款 人 、款 项 用 途 、 本次 支 取 金
额 、 付 款 预 算 总额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并 附有 经 济 合 同 或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审 核 :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职 责 、 权 限 和 相 应 程 序 对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规 定的申请交 由 财 务 部 经 埋进 行 复核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申 请 应 签
署 否 定意 见, 或 责 今 改 正 后 重 新 申 请 。 审 批 : 总经理根 据 其 审 批权限 对
审 核 无 误的 支 付 申 请 进 行 最终 审 批 。 办 理 支 付: 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的支 付
申请转由出纳员办理支票领用支付手 续 。 (2)转 帐 支 票 由 财 务 部 按 照 银 行 有关
规 定 同 意 签发 ,发 出 前 出纳 需 确 认 该 支 票 铂 足 额 支 付, 避 免 透 支 。 领
用时 必 须 写 明 日期 、 收 款 单 位 、 用 途 和 金 额,严 禁 签 发 空 白 支票 和 远期
支 票 。 (3) 支 票 在 发 出 前 只 能 由 被 授 权 的 人 员 ( 出纳 ) 保 管 。 支 票
签 发 需 经 二 名 以 上 经 授 权 的 人 员 共 同 完 成 。必 须 由 出 纳 人 员 填 写 支
票, 在 填 写 前 须 认 真 核 对 有关 原 抬 凭证 。 支 票 填 列 后 ,须 经 其 他 被 授
权 的 人 员 检 查 后 方 能 发 出 。支 票 使 用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的 金 额 和 用
途 付 款 ,不 能 超过 申领时 审 批 的 限 额, 超 过 限 额 的 需 要 请 示 或 补 办 审
批 手 续 ,否则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支 票 领 用 人 自 负 。 ( 4) 财 务 部应严格控 制支
票 领 用 , 空 白 支 票 与 印 鉴 分 开 存 放 , 监 督 支 票 是 否 按 时 报 帐 。(5) 各
部 门 领 用 支 票 后 , 应 在 三 天 之 内 向 时 务 部 报 帐 。 三天 内 确 实 无 法 报
帐 的 , 应 向 财 务 部 说 明 原 因 , 经财 务主 管 同意 后 再 延 长 三 天 , 六 天 还
不 报 帐 的 停 止 该 部 门 领 用 支 票 , 特殊 情 况 应 向 财 务 部 写出 书 面 报 告 ,
经 财 务 主 管 同 意 后 作 为出纳催报 的 依 据 。 (6) 财 务 部 应 严 格 掌 握 银 行
存 款 额 , 不 准 签发 空 头 支 票 , 有 意 签 发 要 追 究 经 办 人 责 任 , 造 成 损
失 由 经办人 负 责 。 无 意 出 现 银 行 透 支 , 要 立 即 向 财 务经 理 汇 报 , 并 采
取 措 施 加 以补 救 。 (7)支 票 领 用 后 要 妥 善 保 管 , 如 有 遗 失 要从 时 办 理
挂 失 , 并 报 告 财 务 主 管 , 其 所 需 费 用 由 遗 失 人 自 负 ,造 成 损 失 按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条 款处 罚 。 经办 人 在 支 票 已 交 付 对方 后 支 票 存 根 丢 失 , 应
及其 时 报 告 财 务 部 , 由 财 务 部 与 银 行 联系 , 查 明 金 额 、 收 欺 单 位 是
否 相 符 , 并 由 银 行 签 章 后 报 销 。支 票 存 根 丢 失 又 不 报 告 者 , 停 止 该
部 门 领 用 支 票 。 (8) 财 务部 应 按 照 公 司 结算 规 定 ,严格 控 制 现 金 支 票 的
使 用 范 围 , 其使 用 范 围 同 现 金 使 用 范 围 。 (9) 所 领用 支 票 使 用 情 况 必
须 在登 记 本 中 详 细 登 记 并 由 其 他 独 立 的 财 务 人 员 定 期 与 实 际 使 用情
况 核 对 。 ( 10 ) 作 废 支 票 需 加 盖 作 废章 。 (11 ) 转 帐 支 票 只限 与 本 公
司 专 用 , 不 准 外 单 位 借 用 。 外 单 位 汇 来 的 货 软 , 购货 转 帐 后 仍 有 余
额 的 , 应 汇 回 原 单 位 , 不 准 开 转 帐 支 票 转 到其 他 单 位 。
4, 银 行 存 款 核 算 与 对 帐 的 控 制 : (1) 财 务 部 及独 立 核 算 的 各 直属 分
公 司 财 务 室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银 行 存 欺 总 帐 、 明 细分类帐 与 日 记 帐 。
(2) 银 行 存 款 明 细帐 与 日 记 帐 应 按照 开 户 银 行和 存 欺 帐 户 开 设。 (3) 出纳
员 负 责 按 照 审 核 的 原 始 凭 证 办 理银 行 存 款 的 收 入 、 支 取 、 内 部 转 款
业 务 , 并 对 发 生 的 存 欺 收支 业 务 逐 日 、 逐 笔 、 序 时 、 完 整 的 登 记 日
记 帐 , 作 到 日 清 月结 。 ( 4) 主 管 会 计 负 责 对 银 行 存 款 收 支 凭 证 进 行 复
核 , 并 登记 总 帐 。 (5) 所 有 收 支 会 计 凭 证 必 须 依 据 审 核 无 误 、 合 法的原
始 凭 证 进 行 编 制 。 (6)总账会计、出纳人员应应 定 期 (每 月一 次 )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帐 帐 核 对 , 保 证 总 帐 、 明 细 帐 与 日 记 帐相 符 。 ( 7 )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存 款 、收 支 凭 证 进 行 稽 核 。 (8)
出纳 员 定 期 (每 月) 编 制 银 行 存 款收 入 、 支 出 、 结 存 情 况 表 , 并 报 送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9) 经 财务 经 理 审 核 后 的 银 行 存 款 收 入 、 支 出 、 结
存 情 况 表 , 应 及 时交 送 总 会 计 师 审 阅 , 以 便 总 会战 计 师 能 够 及 时 了
解 银 行 存 款 的收 支 与 结 存 的 情 况 。
六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 、 独 立 核 算 的 分 公 司 因 异 地 业 务 支 付 结 算 的 需 要 ,需 在 异 地
开立外 埠 银 行 存 款 帐 户的 , 应 根 据 “ 银 行 帐 户 开 设 与 注 销 控 制 ”流 程 规
定 开 立 外 埠 银 行 存 款 帐 户 。 该 帐 户 只 能 用 于 各 项 支 出的 支 付 结 算 ,
不 能 用 于 除 公 司 财 务 部 拨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收入 的 收 款 结 算 。
2, 各 分 公 司 根 据 资 金 预 算 每 月 制 定 异 地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并 报 财
务经理 、 总 会 计 师 、 及 管 理 层 审 批 。
3、 财 务 部 以 经 批 准 的 分 公 司 异 地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及 分 公 司 银 行 存
款 为 基 准 , 对 每 笔 向 分 公 司 在 异 地 开 立 的 外 埠 存 款 帐 户 划 拨资 金 进
行 审 核 , 并 由 专 人 复 核 。
4、各 分 公 司 定 期 询 问 其 外埠 银 行 存 款 情 况 , 并 根 据 进 帐 单 及时登
帐 记 录 , 同 时 向 财 务 部 开 具 连 续 偏 号 的 内部 收 据 , 并 由 专人 复 核 。
.5、 各 分 公 司 合 理 依 据 资 金 计 划 使 用 资 金 , 并 定 期 向 财 务 部 报
送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明 细 表 。
6 、 财 务 部 每 月 审 核 、 比 较 个 分 公 司 的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和 其 银 行
存款 ,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 报 总 会 计 师 和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审 阅 。
7 、 财 务 部 、 各 分 公 司 应 按 月 对 外 埠 存 款 的 划 拨 与 支 出 情 况 进
行对 帐 。 对 帐 主 要 包 括 , 财 务 部 与 各 分 公 司 核 对 外 埠 存 软 的 划拨 ;
财 务 部 与 各 分 公 司 分 别 与 银 行 核 对 外 埠 存 款 划 拨 , 各 分公 司 与 银 行
核 对 外 埠 存 款 的 支 出 情 况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及 损 失 处 理 制 度
为 了 真 实 反 映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 本 着 谨 慎 经 营 , 有
效 防 范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的 原 则 , 应 对 公 司 应 收 款 项 ( 应 收 账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 、 存 货 、 对 外 投 资 等 易 发 生 潜 在 损 失的 项 目 做 出 适 当 的
估 计 。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和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一 制 度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问
题 的 有 关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年 度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各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照 执
行 。一 、 坏 账 准 备
1 、 坏 账 的 确 认
a 、 因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者 死 亡 , 以 其 破 产 或 遗 产 清 偿 后 仍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b 、 债 务 人 因 逾 期 未 履 行 其 偿 债 义 务 且 有 明 显 特 征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2, 坏 账 损 失 的 核 算 方 法 : 备 抵 法 。
3 、 坏 账 的 计 提 方 法 和 计 提 比 例
a 、 公 司 的 应 收 款 项 ( 应 收 账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 根 据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并 计 入 当 其 损 益 。
b 、 坏 账 的 计 提 比 例 :
一 年 以 内 计 提 3 % ; 1-2 年 计 提 5 % ; 2-3 年 计 提 10 % ; 3-5 年 计 提
15 % ; 5年 以 上 计 提 80 % 。
4, 计 提 的 坏 账 进 入 当 期 损 益 。二 、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2, 存 货 的 范 围
存 货 包 括 : 库 存 材 料 、 开 发 成 本 、 开 发 产 品 、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及
低 值 易 品 。3 、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确 认
a 、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 并 且 可 预 见 未 来 无 回 升 的 希 望 ;
b 、 公 司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生 产 的 产 品 的 成 本 大 于 产 品 的 销 售 价 格 ;
c, 公 司 因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 库 存 材 料 已 不 适 应 新 产 品 需 要 , 该 原
材 料 的 市 场 价 格 又低 于 其 账 面 成 本 ;
d 、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劳 务 过 时 和 消 费 者 偏 好 改 变 , 而 使 市
场 的 需 求 发 生 变 化 , 导致 市 场 价 格 下 跌 ;
e 、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该 项 存 货 实 质 上 已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4 、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核 算 方 法
存 货 遇 到 毁 损 , 全 部 或 部 分 陈 旧 过 时 和 销 售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等 原
因 造 成 存 货 本 不 可收 回 的 部 分 , 期 末 采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的
计 价 原 则 ,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按 单 个 存 货项 目 的 成 本 高 十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计 入 当 期损 益 。
三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短 期 投 资 是 指 能 够 随 时 变 现 且 持 有 时 间 不 准 备 超 过 一 年 ( 含 一
年 ) 的 投 资 , 包 括 股 票 、债 券 、 基 金 等 。
1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的 核 算 方 法
成 本 与 市 价 孰 低 法 。 对 市 价 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计 一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2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的 确 认
会 计 期 末 公 司 应 对 短 期 投 资 进 行 清 查 , 比 较 投 资 成 本 与 市 价 的
情 况 , 如 当 市 价 低于 成 本 时 按 市 价 计 价 , 对 其 差 额 计 提 , 如 已 计 提
跌 价 准 备 的 短 期 投 资 的 市 价 以 后 又 回 升 , 按回 升 的 增 加 额 ( 其 增 加
数 额 应 以 补 足 以 前 入 账 的 减 少 数 为 限 ) 调 整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
3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价 方 法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应 按 单 项 投 资 计 提 , 在 处 置 时 可 同 时 结 转 也
可 在 期 末 时 一 并 调 整 。另 外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如 果 涉 及 到 债 务 重 组 、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 以 应 收 款 项 换 入 其 他 资 产 等 情 形时 , 己 计 提 的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应 一 并 结 转 。
四 、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1 、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的 原 则
公 司 期 末 应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经 营 状 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回 收 金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 并 且 这 种 降 低 的 价
值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期 间 内 不 可 能 恢 复 时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
2 、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的 确 认
( 1) 对 于 有 市 价 的 长 期 投 资
a 、 市 价 持 续 2 年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
b 、 该 项 投 资 暂 停 交 易 1 年 或 1 年 以 上 ;。 、 被 投 资 单 位 当 年 发
生 严 重 亏 损 ;
d 、 被 投 资 单 位 持 续 2 年 发 生 亏 损 ;
e 、 被 投 资 单 位 进 行 清 理 整 顿 、 清 算 或 出 现 其 他 不 能 持 续 经 营
的 迹 象 。( 2 ) 对 于 无 市 价 的 长 期 投 资
a 、 影 响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的 政 治 或 法 律 等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税 收 、
贸 易 等 法 规 的 颁布 或 修 订 , 可 能 导 致 被 投 资 单 位 出 现 巨 额 亏 损 ;
b 、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供 应 的 商 品 或 提 供 的 劳 务 因 商 品 过 时 或 消 费
者 偏 好 发 生 改 而 使市 场 的 需 求 发 生 变 化 , 从 而 导 致 被 投 资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恶 化 ;
c 、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在 行 业 的 生 产 技 术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失 去 竟 争 力 ,从 而 导 致 则 一 务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恶 化 , 如 进 行 清 理
整 顿 、 清 算 等 ;
d 、 有 证 据 表 明 该 项 投 资 实 质 上 已 经 不 能 再 给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其 他 情 形 。3 、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的 核 算 方 法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应 按 照 个 别 投 资 项 目 核 算 。 计 提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 直 接 计入 当 期 损 益 。
五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1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原 则
公 司 应 定 期 或 至 少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各 项 资 产 项 进 行 检 查 , 如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技 术陈 旧 、 损 坏 、 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 导 致 其 可 回 收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时 , 应 当 将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2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确 认
a 、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不 会 再 使 用 , 且 已 无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b 、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 因 , 己 不 可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c 、 虽 然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 但 使 用 后 产 生 大 量 不 合 格 品 的 固
定 资 产 ;d 、 已 遭 毁 损 , 以 至 于 不 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e 、 其 他 实 质 上 已 经 不 能 再 给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固 定 资 产 。
3, 固 定 资 产 的 核 算 方 法
公 司 发 生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时 , 应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进 入 当 期 损 益 。 如 已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又 得 以 恢
复 , 应 在 原 已 计 提 减 值准 备 的 范 围 内 转 回 。
公 司 已 全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再 提 折 旧 。六 、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公 司 对 在 建 工 程 应 定 期 或 至 少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如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工 程 己 发 生 了 减 值 , 应 当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1 、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的 确 认
a 、 长 期 停 建 并 且 在 未 来 3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在 建 工 程 ;
b 、 所 建 项 目 无 论 在 性 能 上 还 是 在 技 术 上 已 经 落 后 , 并 且 给 公
司 带 来 的 经 济 效 益 具有 很 在 的 不 确 定 性 ;
c 、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地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2 、 在 建 工 程
的 核 算 方 法
公 司 发 生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时 , 应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已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的 在 建 工 程 价 值 又 得 以 恢 复 ,
应 在 原 己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范 围 内 转 回七 、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不 足 以 补 偿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 摊
余 成 本 ) , 则 说 无 形 资 产发 生 了 减 值 。
1 、 无 形 资 产 的 确 认
(1)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所 替 代 , 使 其 为 公 司 创 造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务 受 到 重 大 不 利影 响 ;
(2 )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价 在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 在 剩 余 摊 销 的 年 限 内 预
期 不 会 恢 复 ;(3)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己 超 过 了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 但 仍 然 具 有
部 分 使 用 价 值 ;
(4 ) 其 他 足 以 表 明 该 无 形 资 产 实 质 上 已 经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情 形 。
公 司 在 确 认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 应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总 益 。八 、 股 权 投 资 准 备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应 随 着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有者 权 益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
当 被 投 资 企 业 接 受 捐 赠 非 现 金 资 产 等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 公 司 在 调
增 该 部 分 资 历 本 公 积 时 ,应 首 先 将 其 计 入 股 权 投 资 准 备 , 待 公 司 在
出 售 或 转 让 是 , 将 原 计 入 股 权 投 资 准 备 的 部 分 转 入其 他 资 本 公 积 ,
该 部 分 资 历 本 公 积 方 能 用 于 转 增 资 本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一 、 目 的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建 立 规 范 的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 提 高 会 计
工 作 水 平 ,统 一 规 范 会 计 工 作 , 做 到 有 章 可 循 、 有 据 可 依 , 不 断 提
高 会 计 工 作 水 平 , 制 定本 规 范 。
二 、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照 执 行 。
三 、 会 计 机 构 设 置 和 会 计 人 员 配 备
1 、 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 不 具 备 单
独 设 置 会 计机 构 条 件 的 , 应 当 在 有 关 机 构 中 配 人 员 。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 应 当 配 备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在 有 关 机 构 中 配 备
专 职 会 计 人员 , 应 当 在 专 职 会 计 人 员 中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2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原 则 , 廉 洁 奉 公 ;
( 二 ) 具 有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 三 ) 主 管 一 个 单 位 或 者 单 位 内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的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2年 ;
( 四 ) 熟 悉 国 家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方 针 、 政 策 , 掌 握 本
行 业 业 务 管 理的 有 关 知 识 ;
( 五 )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能 力 ;
( 六 ) 身 体 状 况 能 够 适 应 本 职 工 作 的 要 求 。
3 、 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业 务 需 要 配 备 持 有 会 计 证 的 会 计 人 员 。
未 取 得 会计 证 的 人 员 ,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
4, 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业 务 需 要 设 置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可 分 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者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出
纳 , 财 产物 资 核 算 , 工 资 核 算 , 成 本 费 用 核 算 ; 财 务 成 果 核 算 , 资
金 核 算 , 往 来 结 算 ,总 帐 报 表 , 稽 核 , 档 案 管 理 等 。 开 展 会 计 电 算
化 和 管 理 会 计 的 单 位 , 可 以 根 据需 要 设 置 相 应 工 作 岗 位 , 也 可 以 与
其 他 工 作 岗 位 相 结 合 。
5 、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 可 以 一 人 一 岗 、 一 人 多 岗 或 者 一 岗 多 人 。
但 出 纳 人 员 不得 兼 管 槽 核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 费 用 、 债 权 债 务
帐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
6 、 会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岗 位 应 当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轮 换 。
7 、 公 司 领 导 人 应 当 支 持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四 、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1, 会 计 人 员 在 会 计 工 作 中 应 当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品 质 、 严谨 的 工 作 作 风 , 严 守 工 作 纪 律 , 努 力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工 作
质 量 。
2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 使 自 己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适应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要 求 。
3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会 计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和要 求 进 行 会 计 工 作 ,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及 时 、 完 整 。
4 、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会 计 事 务 应 当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
5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保 守 本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 不 能 私 自 向 外 界 提
供 或 者 泄 露 单位 的 会 计 信 息 。
五 、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1 、 会 计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或 者 因 故 离 职 , 必 须 将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会
计 工 作 全 部移 交 给 接 替 人 员 。 没 有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的 , 不 得 调 动 或 者
离 职 。
2 、 接 替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接 管 移 交 工 作 , 并 继 续 办 理 移 交 的 未 了
事 项 。3 、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 必 须 及 时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 一 ) 已 经 受 理 的 经 济 业 务 尚 未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的 , 应 当 填 制 完
毕 。
( 二 ) 尚 未 登 记 的 帐 目 , 应 当 登 记 完 毕 , 并 在 最 后 一 笔 余 额 后
加 盖 经 办 人 员印 章 。
( 三 ) 整 理 应 该 移 交 的 各 项 资 料 , 对 未 了 事 项 写 出 书 面 材 料 。
( 四 )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 列 明 应 当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 印章 、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 支 票 簿 、 发 票 、 文 件 、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和 物 品 等 内 容 ;
4, 移 交 人 员 在 办 理 移 交 时 , 要 按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移 交 ; 接 替 人 员
要 逐 项 核对 点 收 。
( 一 )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要 根 据 会 计 帐 簿 有 关 记 录 进 行 点 交 。 库
存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必 须 与 会 计 帐 簿 记 录 保 持 一 致 。 不 一 致 时 , 移 交 人 员 必 须
限 期 查 清 。
( 二 )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 如 有短 缺 , 必 须 查 清 原 因 ,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注 明 , 由 移 交
人 员 负 责 。
( 三 ) 银 行 存 款 帐 户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对 帐 单 核 对 , 如 不 一 致 , 应
当 编 制 银 行 存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帐 户 余 额 要 与 总 帐 有关 帐 户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 必 要 时 , 要 抽 查 个
别 帐 户 的 余 额 , 与 实 物 核 对 相 符 , 或者 与 往 来 单 位 、 个 人 核 对 清 楚 。
( 四 ) 移 交 人 员 经 管 的 票 据 、 印 章 和 其 他 实 物 等 , 必 须 交 接 清
楚 ; 移 交 人 员从 事 会 计 电 算 化 工 作 的 , 要 对 有 关 电 子 数 据 在 实 际 操
作 状 态 下 进 行 交 接 。
5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移 交 时 , 还 必 须 将 全 部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重 大 财 务 收 支 和 会 计 人 员 的 情 况 等 , 向 接 替 人 员 详 细
介 绍 。 对 需 要 移 交 的 遗 留问 题 , 应 当 写 出 书 面 材 料 。
6 、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必 须 有 监 交 人 负 责 监 交 。 一 般 会
计 人 员 交 接 ,由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负 责 监 交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人 员 交 接 , 由 单 位 领 导 人 负 责 监 交 , 必 要
时 可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派 人 会 同 监 交 。
7 、 交 接 完 毕 后 ,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要 在 移 交 注 册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并应 在 移 交 注 册 上 注 明 : 单 位 名 称 , 交 接 日 期 ,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的 职 务 、 姓名 , 移 交 清 册 页 数 以 及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等 。
移 交 清 册 一 般 应 当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存 档 一
份 。
8 、 接 替 人 员 应 当 继 续 使 用 移 交 的 会 计 帐 簿 , 不 得 自 行 另 立 新
帐 , 以 保 持会 计 记 录 的 连 续 性 。
9, 会 计 人 员 临 时 离 职 或 者 因 病 不 能 工 作 且 需 要 接 替 或 者 代 理 的 ,
会 计 机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单 位 领 导 人 必 须 指 定 有 关 人 员
接 替 或 者 代 理 , 并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10 、 临 时 离 职 或 者 因 病 不 能 工 作 的 会 计 人 员 恢 复 工 作 的 , 应 当
与 接 替 或 者代 理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移 交 人 员 因 病 或 者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亲 自 办 理 移 交 的 , 经 单 位
领 导 人 批 准 , 可由 移 交 人 员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移 交 。
11, 移 交 人 员 对 所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12, 单 位 合 并 、 分 立 的 , 其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比 照 上 述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六 、 会 计 凭 证
( 一 ) 、 原 始 凭 证 的 基 本 要 求
1, 原 始 凭 证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备 : ‘ 凭 证 的 名 称 ;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填 制 凭 证单 位 名 称 或 者 填 制 人 姓 名 ; 经 办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接
受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 经济 业 务 内 容 ; 数 量 、 单 价 和 金 额 。
2 、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盖 有 填 制 单 位 的 公 章 ; 从
个 人 取 得 的 原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填 制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经 办 单 位 领 导人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对 外
开 出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早 。
3 、 凡 填 有 大 写 和 小 写 金 额 的 原 始 凭 证 , 大 写 与 小 写 金 额 必 须
相 符 。 购 买实 物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验 收 证 明 。 支 付 款 项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收 款 单 位 和收 款 人 的 收 款 证 明 。
4 、 一 式 几 联 的 原 始 凭 证 , 应 当 注 明 各 联 的 用 途 , 只 能 以 一 联
作 为 报 销 凭证 。
一 式 几 联 的 发 票 和 收 据 , 必 须 用 双 面 复 写 纸 ( 发 票 和 收 据 本 身
具 备 复 写 纸 功能 的 除 外 ) 套 写 , 并 连 续 编 号 。 作 废 时 应 当 加 盖 “ 作
废 ” 戳 记 , 连 同 存 根 一 起 保存 , 不 得 撕 毁 。
5 、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的 , 除 填 制 退 货 发 票 外 , 还 必 须 有 退 货 验 收
证 明 ; 退 款时 , 必 须 取 得 对 方 的 收 款 收 据 或 者 汇 款 银 行 的 凭 证 , 不
得 以 退 货 发 票 代 替 收 据 。
6 、 职 工 公 出 借 款 凭 据 , 必 须 附 在 记 帐 凭 证 之 后 。 收 回 借 款 时 ,
应 当 另 开收 据 或 者 退 还 借 据 副 本 , 不 得 退 还 原 借 款 收 据 。
7 、 经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经 济 业 务 , 应 当 将 批 准 文 件 作 为 原
始 凭 证 附 件 :如 果 批 准 文 件 需 要 单 独 归 档 的 , 应 当 在 凭 证 上 注 明 批
准 机 关 名 称 、 日 期 和 文 件字 号 。
8 、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涂 改 、 挖 补 。 发 现 原 始 凭 证 有 错 误 的 , 应 当
由 开 出 单 位重 开 或 者 更 正 , 更 正 处 应 当 加 盖 开 出 单 位 的 公 章 夕
9,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要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吟 纂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 二 ) 记 帐 凭 证 的 基 本 要 求
1, 一 记 帐 凭 证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备 :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凭 证 编 号 ;
经 济 业 务 摘要 ; 会 计 科 目 ; 金 额 ;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张 数 ; 填 制 凭 证 人
员 、 稽 核 人 员 、 记 帐 人员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收 款 和 付 款 记 帐 凭 证 还 应当 由 出 纳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以 自 制 的 原 始 凭 证 或 者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代 替 记 帐 凭 证 的 , 也 必
须 具 备 记 帐 凭证 应 有 的 项 目 。
2 、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时 , 应 当 对 记 帐 凭 证 进 行 连 续 编 号 。 一 笔 经
济 业 务 需 要填 制 两 张 以 上 记 帐 凭 证 的 , 可 以 采 用 分 数 编 号 法 编 号 。
3 、 一 记 帐 凭 证 可 以 根 据 每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 或 者 根 据 若 干
张 同 类 原 始 凭证 汇 总 填 制 , 也 可 以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填 制 。 但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和 类 别 的 原始 凭 证 汇 总 填 制 在 一 张 记 帐 凭 证 上 。
4 、 除 结 转 凭 证 和 更 正 错 误 的 记 帐 凭 证 可 以 不 附 原 始 凭 证 外 ,
其 他 记 帐 凭证 必 须 附 有 原 始 凭 证 。 如 果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涉 及 几 张 记 帐
凭 证 , 可 以 把 原 始 凭 证附 在 一 张 主 要 的 记 帐 凭 证 后 面 , 并 在 其 他 记
帐 凭 证 上 注 明 , 附 有 该 原 始 凭 证 的记 帐 凭 证 的 编 号 或 者 附 原 始 凭 证
复 印 机 。 一 张 复 始 凭 证 所 列 支 出 需 要 几 个 单 位共 同 负 担 的 , 应 当 将
其 他 单 位 负 担 的 部 分 , 开 给 对 方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 进 行 结算 。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必 须 具 备 原 始 凭 证 的 基 本 内 容 : 凭 证 名 称 、 填 制 凭 证 日
期 、填 制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填 制 人 姓 名 、 经 办 人 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接 受 凭 证 单 位 名称 、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和 费 用 分 摊
情 况 等 。
5 、 如 果 在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时 发 生 错 误 , 应 当 重 新 填 制 。 已 经 登
记 入 帐 的 记帐 凭 证 , 在 当 年 内 发 现 填 写 错 误 时 , 可 以 用 红 字 填 写 一
张 与 原 内 容 相 同 的 记 帐凭 证 ,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 注 销 某 月 某 日 某 号 凭
证 ” 字 样 , 同 时 再 用 蓝 字 重 新 填 制 一张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 注 明 “ 订 正
某 月 某 日 某 号 凭 证 ” 字 样 。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没 有 错误 ,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
也 可 以 将 正 确 数 字 与 错 误 数 字 之 间 的 差 额 , 另 编 一 张 调 整的 记 帐 凭
证 , 调 增 金 额 用 蓝 字 , 调 减 金 额 用 红 字 。 发 现 以 前 年 度 记 帐 凭 证 有
错误 的 , 应 当 用 蓝 字 填 制 一 张 更 正 的 记 帐 凭 证 。
6, 记 帐 凭 证 填 制 完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后 , 如 有 空 行 , 应 当 自 金 额 栏
最 后 一 笔金 额 数 字 下 的 空 行 处 至 合 计 数 上 的 空 行 处 划 线 注 销 。
7 、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 字 迹 必 须 清 晰 、 工 整 ,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1) 阿 拉 伯 数 字 应 当 一 个 一 个 地 写 , 不 得 连 笔 写 。 阿 拉 伯 金 额
数 字 前 面 应当 书 写 货 币 市 种 符 号 或 者 货 币 名 称 简 写 和 市 种 符 号 。 币
种 符 号 与 阿 拉 伯 金 额 数字 之 间 不 得 留 有 空 白 。 凡 阿 拉 伯 数 字 前 写 有
市 种 符 号 的 , 数 字 后 面 不 再 写 货 币单 位 。
c2> 所 有 以 元 为 单 位 ( 其 他 货 币 种 类 为 货 币 基 本 单 位 , 下 同 ) 的
阿 拉 伯 数字 , 除 表 示 单 价 等 情 况 外 , 一 律 填 写 到 角 分 ; 元 角 分 的 ,
角 位 和 分 位 可 写 600000或 者 符 号 ‘ 一 ” ; 有 角 无 分 的 , 分 位 应 当 写 +0;
不 得 用 符 号 “ — ” 代 替 。
( 3 ) 汉 字 大 写 数 字 金 额 如 零 、 壹 、 贰 、 叁 、 肆 、 伍 、 陆 、 柒 、
捌 、 玖 、 拾 、佰 、 仟 、 万 、 亿 等 , 一 律 用 正 楷 或 者 行 书 体 书 写 , 不
得 用 0, 一 、 二 、 三 、 四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等 简 化 字 代 替 ,
不 得 任 意 自 造 简 化 字 。 大 写 金 额 数 字到 元 或 者 角 为 止 的 , 在 “ 元 , ’
或 者 “ 角 ” 字 之 后 应 当 写 “ 整 , ’ 字 或 者 “ 正 ” 字 ; 大 写 金 额数 字 有 分 的 ,
分 字 后 面 不 写 “ 整 ” 或 者 “ 正 ” 字 。
(4) 大 写 金 额 数 字 前 未 印 有 货 币 名 称 的 , 应 当 加 填 货 币 名 称 , 货
币 名 称 与金 额 数 字 之 间 不 得 留 有 空 白 。
(5) 阿 拉 伯 金 额 数 字 中 间 有 +0; 时 ,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要 写 “ 零 ” 字 ; 阿
拉 伯 数 字金 额 中 间 连 续 有 几 个 +0; 时 ,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中 可 以 只 写 一 个
“ 零 , , 字 ; 阿 拉 伯 金 额数 字 元 位 是 +0; 或 者 数 字 中 间 连 续 有 几 个 +0;
元 位 也 是 +0; 但 角 位 不 是 +0; 时 ,汉 字 大 写 金 额 可 以 只 写 一 个 “ 零 , ’
字 , 也 可 以 不 写 “ 零 , , 字 。
8 、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单 位 , 对 于 机 制 记 帐 凭 证 , 要 认 真 审 核 ,
做 到 会 计科 目 使 用 正 确 , 数 字 准 确 无 误 。 打 印 出 的 机 制 记 帐 凭 证 要
加 盖 制 单 人 员 、 审 核人 员 、 记 帐 人 员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印 章 或 者 签 字 。
9,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要 妥 善 保 管 会 计 凭 证 。
( 1) 会 计 凭 证 应 当 及 时 传 递 , 不 得 积 压 。
(2)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完 毕 后 , 应 当 按 照 分 类 和 编 号 顺 序 保 管 , 不 得
散 乱 丢 失 。( 3) 记 帐 凭 证 应 当 连 同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或 者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 按 照 编 号 顺序 , 折 叠 整 齐 , 按 期 装 订 成 册 , 并 加 具 封 面 ,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 年 度 、 月 份 和 起讫 日 期 、 凭 证 种 类 、 起 讫 号 码 , 由 装 订
人 在 装 订 线 封 签 外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对 于 数 量 过 多 的 原 始 凭 证 , 可 以 单 独 装 订 保 管 , 在 封 面 上 注 明
记 帐 凭 证 日 期 、编 号 、 种 类 , 同 时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注 明 “ 附 件 另 订 ” 和
原 始 凭 证 名 称 及 编 号 。
各 种 经 济 合 同 、 存 出 保 证 金 收 据 以 及 涉 外 文 件 等 重 要 原 始 凭 证 ,
应 当 另 编 目录 , 单 独 登 记 保 管 , 并 在 有 关 的 记 帐 凭 证 和 原 始 凭 证 上
相 互 注 明 日 期 和 编 号 。
(4)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外 借 , 其 他 单 位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使 用 原 始 凭
证 时 , 经本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批 准 , 可 以 复 制 。
向 外 单 位 提 供 的 原 始凭 证 复 制 件 , 应 当 在 专 设 的 登 记 簿 上 登 记 , 并
由 提 供 人 员 和 收 取 人 员 共 同 签 名或 者 盖 章 。
(5)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如 有 遗 失 , 应 当 取 得 原 开 出 单 位 盖
有 公 章 的证 明 , 并 注 明 原 来 凭 证 的 号 码 、 金 额 和 内 容 等 , 由 经 办 单
位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单 位 领 导 人 批 准 后 , 才 能 代 作
原 始 凭 证 。 如 果 确 实 无 法 取 得 证明 的 , 如 火 车 、 轮 船 、 飞 机 票 等 凭
证 , 由 当 事 人 写 出 详 细 情 况 , 由 经 办 单 位 会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单 位 领 导 人 批 准 后 , 代 作 原 始 凭 证 。
( 三 ) 登 记 会 计 帐 簿
1 、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会 计 帐簿 。 会 计 帐 簿 包 括 总 帐 、 明 细 帐 、 日 记 帐 和 其 他 辅 助 性
帐 簿 。
2 、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必 须 采 用 订 本 式 帐 簿 。 不 得
用 银 行 对 帐单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代 替 日 记 帐 。
3 、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单 位 ,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的 会 计 帐 簿 必 须 连
续 编 号 , 经审 核 无 误 后 装 订 成 册 , 并 由 记 帐 人 员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签 字 或者 盖 章 。
4 、 启 用 会 计 帐 簿 时 , 应 当 在 帐 簿 封 面 上 写 明 单 位 名 称 和 帐 簿
名 称 。 在 帐簿 扉 页 上 应 当 附 启 用 表 , 内 容 包 括 : 启 用 日 期 、 帐 簿 页
数 、 记 帐 人 员 和 会 计 机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姓 名 , 并 加 盖 名 章
和 单 位 公 记 帐 人 员 或 者 会 计 机 构 负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时 ,
应 当 注 明 交 接 日 期 、 接 办 人 员 或 者 监 交 人 员姓 名 , 并 由 交 接 双 方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启 用 订 本 式 帐 簿 , 应 当 从 第 一 页 到 最 后 一 页 顺 序 编 定 页 数 , 不
得 跳 页 、 缺 号 。使 用 活 页 式 帐 页 , 应 当 按 帐 户 顺 序 编 号 , 并 须 定 期
装 订 成 册 。 装 订 后 再 接 实 际使 用 的 帐 页 顺 序 编 定 页 码 。 另 加 目 录 ,
记 明 每 个 帐 户 的 名 称 和 页 次 。
5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会 计 凭 证 登 一 记 会 计 帐 簿 。
登 记 帐 簿 的 基本 要 求 是 :
(1) 登 记 会 计 帐 簿 时 , 应 当 将 会 计 凭 证 日 期 、 编 号 、 业 务 内 容 摘
要 、 金 额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逐 项 记 入 帐 内 ; 做 到 数 字 准 确 、 摘 要 清 楚 、
登 记 及 时 、 字 迹 工整 。
(2) 登 记 完 毕 后 , 要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并 注 明 已 经 登
帐 的 符 号 ,表 示 己 经 一 记 帐 。
(3 ) 帐 簿 中 书 写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上 面 要 留 有 适 当 空 格 , 不 要 写 满
格 ; 一 般 应占 格 距 的 二 分 之 一 。
(4 ) 登 一 记 帐 簿 要 用 蓝 黑 墨 水 或 者 碳 素 墨 水 书 写 ,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 银 行 的复 写 帐 簿 除 外 ) 或 者 铅 笔 书 写 。
(S ) 下 列 情 况 , 可 以 用 红 色 墨 水 记 帐 :
a. 按 照 红 字 冲 帐 的 记 帐 凭 证 , 冲 销 错 误 记 录 ;
b. 在 不 设 借 贷 等 栏 的 多 栏 式 帐 页 中 , 登 记 减 少 数 ;
。 , 在 三 栏 式 帐 户 的 余 额 栏 前 , 如 未 印 明 余 额 方 面 的 , 在 余 额
栏 内 登 记负 数 余 额 ;
( 6 ) 各 种 帐 簿 按 页 次 顺 序 连 续 登 一 记 , 不 得 跳 行 、 隔 页 。 如
果 发 生 跳 行 、 隔页 , 应 当 将 空 行 、 空 页 划 线 注 销 , 或 者 注 明 “ 此 行 空
白 ” 、 “ 此 页 空 白 ” 字 样 , 并由 记 帐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7 ) 凡 需 要 结 出 余 额 的 帐 户 , 结 出 余 额 后 。 应 当 在 “ 借 或 贷 ” 等
栏 内 写 明 “ 借 ”或 者 “ 贷 , ’ 等 字 样 。 没 有 余 额 的 帐 户 , 应 当 在 “ 借 或
贷 ” 等 栏 内 写 “ 平 ” 字 , 并 在 余额 栏 内 用 +Q; 表 示 。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必 须 逐 日 结 出 余 额 。
( 8 ) 每 一 帐 页 登 记 完 毕 结 转 下 页 时 , 应 当 结 出 本 页 合 计 数 及
余 额 , 写 在 本页 最 后 一 行 和 下 页 第 一 行 有 关 栏 内 ,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 过 次 页 ” 和 “ 承 前 页 ” 字样 ; 也 可 以 将 本 页 合 计 数 及 金 额 只 写 在 下
页 第 一 行 有 关 栏 内 ,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明 “ 承 前 页 ” 字 样 。
对 需 要 结 计 本 月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结 计 “ 过 次 页 ” 的 本 页 合 计 数 应
当 为 自 本 月 初起 至 本 页 未 止 的 发 生 额 合 计 数 ; 对 需 要 结 计 本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结 计 “ 过 次页 ” 的 本 页 合 计 数 应 当 为 自 年 初 起 至 本 页
未 止 的 累 计 数 ; 对 既 不 需 要 结 计 本 月 发生 额 也 不 需 要 结 计 本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 可 以 只 将 每 页 未 的 余 额 结 转 次 页 。
6 、 帐 簿 记 录 发 生 错 误 , 不 准 涂 改 、 挖 补 、 刮 擦 或 者 用 药 水 消
除 字 迹 , 不准 重 新 抄 写 , 必 须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更 正 :
( 1) 登 记 帐 簿 时 发 生 错 误 , 应 当 将 错 误 的 文 字 或 者 数 字 划 红 线
注 销 , 但 必须 使 原 有 字 迹 仍 可 辨 认 ; 然 后 在 划 线 上 方 填 写 正 确 的 文
字 或 者 数 字 , 并 由 记 帐入 员 在 更 正 处 盖 章 。 对 于 错 误 的 数 字 , 应 当
全 部 划 红 线 更 正 , 不 得 只 更 正 其 中的 错 误 数 字 。 对 于 文 字 错 误 , 可
只 划 去 错 误 的 部 分 。
(2) 由 于 记 帐 凭 证 错 误 而 使 帐 簿 记 录 发 生 错 误 , 应 当 按 更 正 的 记
帐 凭 证 登一 记 帐 簿 。
7 、 各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对 会 计 帐 簿 记 录 的 有 关 数 字 与 库 存 实 物 、
货 币 资 金 、有 价 证 券 、 往 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等 进 行 相 互 核 对 ,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 帐 帐 相 符 、 帐实 相 符 。 对 帐 工 作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
( 1) 帐 证 核 对 。 核 对 会 计 帐 簿 记 录 与 原 始 凭 证 、 记 帐 凭 证 的 时
间 、 凭 证 字号 、 内 容 、 金 额 是 否 一 致 , 记 帐 方 向 是 否 相 符 。
(2) 帐 帐 核 对 。 核 对 不 同 会 计 帐 簿 之 间 的 帐 簿 记 录 是 否 相 符 , 包
括 : 总 帐有 关 帐 户 的 余 额 核 对 , 总 帐 与 明 细 帐 核 对 , 总 帐 与 日 记 帐
核 对 , 会 计 部 门 的 财产 物 资 明 细 帐 与 财 产 物 资 保 管 和 使 用 部 门 的 有
关 明 细 帐 核 对 等 。
( 3 ) 帐 实 核 对 。 核 对 会 计 帐 簿 记 录 与 财 产 等 实 有 数 额 是 否 相
符 。 包 括 : 现金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现 金 实 际 库 存 数 相 核 对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帐 面 余 额 定 期 与银 行 对 帐 单 相 核 对 ; 各 种 财 物 明 细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财 物 实 存 数 额 相 核 对 ; 各 种 应收 、 应 付 款 明 细 帐 帐 面 余 额 与
有 关 债 务 、 债 权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核 对 等 。
8 、 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结 帐 。
( 1) 结 帐 前 , 必 须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
(2 ) 结 帐 时 , 应 当 结 出 每 个 帐 户 的 期 末 余 额 。 需 要 结 出 当 月 发
生 额 的 , 应当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 本 月 合 计 ” 字 样 , 并 在 下 面 通 栏 划 单
红 线 。 需 要 结 出 本 年 累计 发 生 额 的 , 应 当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 本 年 累
计 ” 字 样 , 并 在 下 面 通 栏 划 单 红 线 ; 12月 末 的 “ 本 年 累 计 ” 就 是 全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 全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下 面 应 当 通 栏 划 双 红线 。 年 度 终 了 结
帐 时 , 所 有 总 帐 帐 户 都 应 当 结 出 全 年 发 生 额 和 年 末 余 额 。
(3 ) 年 度 终 了 , 要 把 各 帐 户 的 余 额 结 转 到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 并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 结转 下 年 ” 字 样 ; 在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新 建 有 关 会 计 帐 簿 的
第 一 行 余 额 栏 内 填 写 上 年 结转 的 余 额 , 并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 上 年 结
转 , ’ 字 样 。
七 、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核 算
1, 根 据 本 公 司 特 点 设 置 电 算 化 管 理 及 配 备 岗 位 人 员 。
2 、 上 机 操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编 制 记 帐 凭证 。 一 记
帐 凭 证 要 求 符 合 财 务 制 度 和 各 种 规 定 的 要 求 , 数 据 正 确 、 摘 要
简 洁 准 确 。
3 、 严 格 依 照 会 计 制 度 , 充 分 利 用 财 务 软 件 的 各 项 功 能 对 各 总
帐 科 目 和 明细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
4 、 任 何 登 记 入 帐 的 经 济 业 务 都 必 须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摘 要 区 规
范 填 入 , 在机 器
上 填 制 的 记 帐 凭 证 , 编 号 应 当 连 续 , 编 号 出 现 间 断 时 , 应 在 断
号 后 的 第 一 张 凭
证 上
注 明 间 断 的 编 号 , 并 在 打 印 输 出 的 该 张 凭 证 上 注 明 断 号 的 原 因
并 签 字 盖 章 。
5 、 记 帐 凭 证 必 须 经 过 复 核 人 员 签 字 后 , 才 能 根 据 其 登 一 记 帐
簿 , 同 一 张 记 帐
凭 证
, 制 单 和 复 核 不 能 是 同 一 个 人 。
6 、 记 帐 凭 证 在 记 帐 以 前 必 须 打 印 输 出 , 否 则 不 得 登 记 入 帐 。
八 、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1 、 公 司 应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定 期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
财 务 报 告包 括 会 计 报 表 及 其 说 明 。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主 表 、 会
计 报 表 附 表 、 会 计 报表 附 注 。
2 、 会 计 报 表 应 当 根 据 登 记 完 整 、 核 对 无 误 的 会 计 帐 簿 记 录 和
其 他 有 关 资料 编 制 , 做 到 数 字 真 实 、 计 算 准 确 、 内 容 完 整 、 说 明 清
楚 。
任 何 人 不 得 篡 改 或 者 授 意 、 指 使 、 强 令 他 人 篡 改 会 计 报 表 的 有
关 数 字 。
3, 会 计 报 表 之 间 、 会 计 报 表 各 项 目 之 间 , 凡 有 对 应 关 系 的 数 字 ,
应 当 相互 一 致 。 本 期 会 计 报 表 与 上 期 会 计 报 表 之 间 有 关 的 数 字 应 当
相 互 衔 接 。 如 果 不同 会 计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中 各 项 目 的 内 容 和 核 算 方 法
有 变 更 的 , 应 当 在 年 度 会 计 报表 中 加 以 说 明 。
4 、 对 外 报 送 的 财 务 报 告 , 应 当 依 次 编 定 页 码 , 加 具 封 面 , 装
订 成 册 , 加盖 公 章 。 封 面 上 应 当 注 明 :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地 址 , 财 务
报 告 所 属 年 度 、 季 度 、月 度 , 送 出 日 期 , 并 由 单 位 领 导 人 、 总 会 计
师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单 位 领 导 人 对 财 务 报 告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 负 法 律 责 任 。
5 、 如 果 发 现 对 外 报 送 的 财 务 报 告 有 错 误 ,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更 正
手 续 。 除 更正 本 单 位 留 存 的 财 务 报 告 外 , 并 应 同 时 通 知 接 受 财 务 报
告 的 单 位 更 正 。 错 误 较多 的 , 应 当 重 新 编 报 。
九 、 会 计 监 督
1, 公 司 的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对 本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2 、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的 依 据 是 :
( 1) 会 计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 规 章 ;(2)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
(3) 各 单 位 内 部 的 预 算 、 财 务 计 划 、 经 济 计 划 、 业 务 计 划3 、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和 监 督 。
对 不 真 实 、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不 予 受 理 。 对 弄 虚 作 假 、 严 重
违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在 不 予 受 理 的 同 时 , 应 当 予 以 扣 留 , 并 及 时 向 单
位 领 导 人 报 告 , 请 求 查 明 原 因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 对 记 载 不 明 确 、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 予 以 退 回 , 要 求 经 办人 员 更 正 、 补 充 。
4 、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对 伪 造 、 变 造 、 故 意 毁 灭 会 计 帐 簿 或
者 帐 外 设 帐行 为 , 应 当 制 止 和 纠 正 ;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 应 当 向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报 告 , 请 求作 出 处 理 。
5 、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实 物 、 款 项 进 行 监 督 , 督 促 建
立 并 严 格 执行 财 产 清 查 制 度 。 发 现 帐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 款 项 不 符 时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进 行 处 理 。 超 出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领 导 报 告 ,请 求 查 明 原 因 , 作 出 处 理 。
6 、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财 务 收 支 进 行 监 督 。
( 1) 对 审 批 手 续 不 全 的 财 务 收 支 , 应 当 退 回 , 要 求 补 充 、 更 正 。
(2)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纳 入 单 位 统 一 会 计 核 算 的 财 务 收 支 , 应 当 制 止
和 纠 正 。
C3) 对 违 反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政 、 财 务 、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财 务 收 支 ,
不 予 办 理 。(4) 对 认 为 是 违 反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政 、 财 务 、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财 务 收 支 。 应当 制 止 和 纠 正 ;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 应 当 向 单 位 领
导 人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请 求 处 理 。
(5 ) 对 违 反 国 家 统 一 的 财 政 、 财 务 、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财 务 收 支 ,
不 予 制 止和 纠 正 , 又 不 向 单 位 领 导 人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 也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6 ) 对 严 重 违 反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的 财 务 收 支 , 应 当 向
主 管 单 位 或者 财 政 、 审 计 、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
7 、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对 违 反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的 经 济
活 动 , 应 当制 止 和 纠 正 ;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 向 单 位 领 导 人 报 告 ,
请 求 处 理 。
8 、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单 位 制 定 的 预 算 、 财 务 计 划 、
经 济 计 划 、 业务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9, 各 单 位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财 政 、 审 计 、 税 务
等 机 关 的监 督 , 如 实 提 供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情 况 、不 得 拒 绝 、 隐 匿 、 谎 报 。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制 度 规 定h 二 泛 玲 于 移 交 准 备 工 作 的 视 定
氛 。 因 故 离 职 时 , 、 须 。 接 替 人 员 办 理 正 式 的 会 计 移 交 手 续 , 、
移 交 手 续 未 办 妥 前 不得 离 职 。 移 交 人 员 因 故 不 能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时 ,
经 领 导 批 准 , 可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移 交 , 但 移 交 中 的责 任 仍 应 由 本 人 承
担 。
2 、 关 于 交 接 程 序 和 内 容 的 规 定
会 计 工 作 的 交 接 , 应 按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进 行 , 接 替 人 员 应 对 移 交
表 中 内 容 逐 项 核 对 后 再 预 以接 收 。
( 1)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在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时 , 除 了 移 交 所 经 管 的 会 计
事 项 外 , 还 应 将 全 部 财 会 工作 、 重 大 则 一 务 收 支 、 会 计 人 员 状 况 、
下 属 单 位 的 有 关 财 会 情 况 、 与 本 单 位 财 务 往 来 密 切 的 单 位及 人 员 情
况 等 , 向 接 替 人 员 作 出 详 细 介 绍 , 以 便 接 替 人 尽 快 熟 悉 情 况 , 开 展
工 作 。
C2)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时 , 必 须 有 监 交 负 责 监 交 。 一 般 会 计
人 员 交 接 , 由 主 管 人 员 监交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交 接 , 由 单 位 领 导 负 责
监 交 , 必 要 是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派 人 监 交 。
(3 ) 在 会 计 交 接 过 程 中 , 移 人 员 有 责 任 解 答 接 替 人 员 对 有 关 事
项 提 出 的 质 疑 , 且 不 得 以 任何 理 由 、 任 何 形 式 借 故 推 延 不 移 交 , 同
样 接 替 人 员 也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推 楼 不 做 移 交 。 对 双 方 均不 了 解 的 会
计 事 项 应 立 据 说 明 , 并 由 移 交 人 签 字 负 责 。
3 、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 应 该 做 完 如 下 工 作 :
( 1) 已 经 受 理 的 经 济 业 务 ( 包 括 收 款 、 付 款 和 转 账 业 务 ) 尚 未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的 , 应 该 填制 完 毕 。
(2) 尚 未 登 记 完 的 账 目 , 应 登 记 完 毕 , 并 结 出 各 账 户 的 余 额 ; 各
明 细 分 类 账 户 的 余 额 应与 有 关 总 分 类 账 户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 并 填 写 制
“ 科 目 余 额 表 ” , 在 最 后 一 笔 余 额 后 加 盖 名 章 。
( 3)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 列 明 应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 账 簿 、 报 表 、 公 章 、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支 票 、文 件 资 料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内 容 。
4, 移 交 人 要 按 照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的 移 交 , 接 替 人 要 还 项 核 对 点 收 ,
交 接 时 必 须 做 到 以 下 工作 :
( 1) 现 金 、 有 价 证 券 要 根 据 账 簿 余 额 进 行 点 交 , 必 须 与 账 簿 余
额 一 致 , 不 一 致 时 , 移 交人 要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查 清 楚 , 方 能 办 理 交
接 。
( 2) 会 计 账 簿 、 凭 证 、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应 完 整 无 缺 , 不 得
遗 漏 , 如 有 短 缺 , 移 交 人 应找 齐 ; 如 有 找 不 到 应 查 明 原 因 ,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注 明 , 由 移 交 人 负 责 。
(3)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日 记 账 核 对 相 符 , 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4) 各 种 债 权 债 务 账 户 余 额 应 与 往 来 单 位 或 个 人 核 对 清 楚 。
(5 ) 财 产 物 资 账 户 余 额 应 与 物 资 账 核 对 相 符 。
(6) 移 交 人 经 管 的 公 章 、 业 务 专 用 章 和 其 他 实 物 , 应 交 接 清 楚 。
6 、 接 替 的 会 计 人 员 应 继 续 使 用 移 交 的 账 簿 , 不 得 自 行 另 立 新
账 , 以 保 持 会 计 记 录 的 连 续 性 。移 交 人 员 对 所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7 、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的 , 其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比 照 上 述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8, 、 制 移 交 清 册 , 歹 。 明 详 细 的 移 交 内 容 , 。 括 会 计 账 寸 灌
菇 、 、 同 、 印 章 等 。 移 交 i 。 册一 式 氯 , 。 事 人 双 方 各 存 一 笼 尸 甜
份 。 、 移 交 结 束 后 。 财 务 、 。 〕 。 责 人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早 。
移 交 表
1 、
2 、
3 、
移 交 人 :
接 交 人 :
监 交 人 :
年 月 日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会 计 档 案 管 是 会 计 事 项 的 历 史 纪 录 , 是 总 结 经 验 , 进 行 决 策 所
需 的 重 要 资 历 料 , 也 是 进行 会 计 检 查 、 审 计 检 查 的 重 要 资 料 。 为 了
使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做 到 科 学 化 、 标 准 化 和 规 范 化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总 公 司 、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一 、 会 计 档 案 的 整 理
立 卷
1 、 会 计 档 案 主 要 包 括 :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本 、 验 资 报 告 、 财
务 制 度 及 与 经 营 管 理 和 投 资者 权 益 有 关 的 其 他 重 要 文 件 。
会 计 相 关 档 案 主 要 包 括 :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银 行 对 账 单 、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 保 管 清 册 等 。
2 、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 对 会 计 资 料 整 理 立 卷 。 会 计 档 案 的 整 理
一 般 采 用 “ 三 统 一 ”的 办 法 , 即 : 分 类 标 准 统 一 、 档 案 形 成 统 一 、 管
理 要 求 统 一 , 并 分 门 别 类 按 各 卷 顺 序 编万 。
a 、 分 类 标 准 统 一 。 一 般 将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分 成 一 类 帐 簿 , 二 类
凭 证 , 三 类 报 表 , 四类 文 字 资 料 及 其 他 。
b 、 档 案 形 成 统 一 。 案 册 封 面 、 档 案 封 面 、 档 案 卡 夹 、 存 放 柜
和 存 放 序 列 统 一 。
c 、 管 理 要 求 统 一 。 建 立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档 案 簿 、 会 计 资 料 档 案
目 录 ; 会 计 凭 证 装 订成 册 , 报 表 和 文 字 资 料 分 类 立 卷 , 其 他 零 星 资
料 按 年 度 排 序 汇 编 装 订 成 册 。
二 、 会 计 凭 证 装 订 后 的 注 意 事 项
1 、 每 本 封 面 上 填 写 好 凭 证 种 类 起 止 号 码 、 凭 证 张 数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装 订 人 员 签 章 ;在 封 面 上 编 好 卷 号 , 按 编 号 顺 序 入 柜 , 并
要 在 显 露 处 标 明 凭 证 种 类 编 号 , 以 便 于 调 阅 。
2 、 会 计 帐 簿 的 装 订 。 各 种 会 计 年 度 结 帐 后 , 除 跨 年 使 用 的 帐
簿 外 , 其 他 帐 簿 应 按时 整 理 立 卷 。 基 本 要 求 是 :
( 1 ) 、 帐 簿 装 订 前 , 首 先 按 帐 簿 起 用 表 的 使 用 页 数 核 对 各 个
帐 户 是 否 相 符 , 帐 页 数是 否 齐 全 , 序 号 排 列 是 否 连 续 ; 然 后 按 会 计
帐 簿 封 面 、 帐 簿 启 用 表 、 帐 户 目 录 、 该 帐 簿按 页 数 顺 序 排 列 的 帐 页 、
会 计 帐 簿 装 订 封 底 的 顺 序 装 订 。
( 2 ) 、 活 页 帐 簿 装 订 要 求 。
a) 保 留 已 使 用 过 的 帐 页 , 将 帐 页 数 填 写 齐 全 , 去 除 空 白 页 和 撤
掉 帐 夹 , 用 质 好 的
牛 皮 纸 做 封 面 、 封 底 、 装 订 成 册 。
b) 多 栏 式 活 页 帐 、 三 栏 式 活 页 帐 、 数 量 金 额 式 活 页 帐 等 不 得 混
装 , 应 按 同 类 业 务 、
同 类 帐 页 装 订 在 一 起 。
c) 在 帐 本 的 封 面 上 填 写 好 帐 目 的 种 类 , 编 好 卷 号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装 订 人 ( 经 办
人 ) 签 章 。
(3 ) 帐 簿 装 订 后 的 其 他 要 求 。
a) 会 计 帐 簿 应 牢 固 、 平 整 , 不 得 有 折 角 、 缺 角 , 错 页 、 掉 页 、
加 空 白 纸 的 现 象 。b) 会 计 帐 簿 的 封 口 要 严 密 , 封 口 处 要 加 改 盖 有 关
印 章 。
c) 封 面 应 齐 全 、 平 整 , 并 注 明 所 属 年 度 及 帐 簿 名 称 、 编 号 , 为
一 年 一 编 , 编 号 顺
序 为 总 帐 、 现 金 日 记 帐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 分 户 明 细 帐 。
d) 会 计 帐 簿 按 保 管 期 限 分 别 编 制 卷 号 , 如 现 金 日 记 帐 全 年 按 顺
序 编 号 ; 总 帐 、 各
类 明 细 帐 、 辅 助 帐 全 年 按 顺 序 编 制 卷 号 。
e) 会 计 凭 证 档 案 盒 中 , 类 别 : 按 分 类 标 准 要 求 , 属 二 类 , 填 列 20
目 录 : 指 年 份 与
月 份 , 如 2002 年 9 月 会 计 凭 证 , 应 填 列 02-09
案 卷 : 指 从 年 初 到 本 会 计 期 间 凭 证 的 本 数 。 如 2002 年 9 月 第 2 本
凭证 , 是 今 年 的 第 48 本 凭 证 , 应 填 列 048 。
(4) 会 计 报 表 的 装 订 。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完 成 及 时 报 送 后 , 留 存 的 报
表 按 月 装 成 册 谨 防丢 失 。
a) 会 计 报 表 装 订 前 要 按 编 报 目 录 核 对 是 否 齐 全 , 整 理 报 表 页 数 ,
上 边 和 左 边 对 齐
压 平 , 防 止 折 角 , 如 有 损 坏 部 位 修 补 后 , 完 整 无 缺 地 装 订 ;
b) 会 计 报 表 装 订 顺 序 为 : 会 计 报 表 封 面 、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说 明 、
各 种 会 计
报 表 按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号 顺 序 排 列 、 会 计 报 表 的 封 底 ;
c ) 按 保 管 期 限 编 制 卷 号 。
三 、 会 计 档 案 归 档 的 要 求( 1)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凭 证 应 按 记 账 凭 证 编 号 顺 序 , 连 同 所 附 的 原 始 始 凭 证 折 叠
整 齐 后 装 订 成 册 后 , 会 计 凭
证 当 另 具 封 面 、 封 底 并 在 封 面 上 注 明 企 业 名 称 , 凭 证 的 所 属 时
间 。 为 防 止 拆 毁 已 经 装 订 成 册 的会 计 凭 证 , 应 在 装 订 处 加 粘 封 签 并
由 相 关 人 员 签 章 。
(2 ) 会 计 账 本
企 业 的 各 种 账 本 在 年 终 决 算 更 换 新 账 本 时 , 应 进 行 全 面 的 整 理 。
活 页 账 在 归 档 时 必 须 分 类编 制 定 页 码 , 并 要 象 订 本 账 一 样 加 具 封 面 ,
注 明 企 业 名 称 , 所 属 时 间 , 共 计 页 数 并 由 记 账 人 员签 章 后 归 档 。
(3 ) 会 计 报 表
会 计 报 表 主 要 是 指 企 业 编 制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 损 益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附 表 及 附 注 。 会 计 报 表应 按 月 、 年 度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财 务 部 门
留 存 一 份 后 , 原 件 交 由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
4 、 公 司 的 会 计 档 案 应 当 由 财 务 部 门 设 专 人 负 责 , 并 进 行 会 计
档 案 的 整 理 、 装 订 成 册 、 编写 会 计 档 案 目 录 等 。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会 计 档 案 ,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保 存 和 定 期 保存 两 类 。
( 1) 当 年 形 成 的 会 计 档 案 在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 可 暂 由 财 务 部 门
保 管 一 年 , 一 年 之 内 则 -务 部 门 必 须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的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
C2) 会 计 档 案 在 交 接 时 , 应 由 财 务 部 门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 列 明 会 计
档 案 的 明 细 内 容 。 交接 时 移 交 人 与 接 交 人 应 按 移 交 清 册 逐 一 点 交 ,
如 发 现 会 计 档 案 有 短 缺 时 , 应 由 移 交 人 负 责找 齐 , 如 有 缺 失 , 移 交
人 应 查 明 原 因 承 担 责 任 。 交 接 清 楚 后 , 应 由 双 方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字 。5 、 财 务 部 门 人 员 应 妥 善 保 管 会 计 凭 证 , 存 放 有 序 , 查 找 方 便 。
同 时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和 保 密制 度 。 对 当 月 所 做 的 会 计 凭 证 应 及 时 装 订
成 册 。
(1)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在 查 阅 凭 证 后 , 应 当 及 时 按 顺 序 归 还 原 处 , 不
得 随 意 堆 放 。 本 公 司 其 他部 门 人 员 需 要 借 阅 会 计 凭 证 , 要 经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方 能 借 阅 。
(2 ) 会 计 凭 证 、 档 案 一 般 不 得 外 借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 外 单 位 人
员 须 持 单 位 介 绍 信 , 经 财 务 部「 〕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 方 能 由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接 待 办 理 复 印 或 借 阅 , 并 登 记 备 查 。
6,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满 要 销 毁 时 , 由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销 毁 意 见 ,
同 财 务 部 门 共 同 鉴 定 审查 后 , 编 制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 并 由 公 司 负
责 人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销 毁 。 销 毁 时 须 有 公 司 审 计 部门 派 员 监 销 。
销 毁 前 进 行 会 计 档 案 鉴 定 时 , 对 下 列 原 始 凭 证 应 单 独 抽 出 , 另
行 立 卷 并 由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保管 。
( 1) 尚 未 了 结 的 债 权 债 务 ;
( 2) 有 关 土 地 房 屋 等 产 权 契 约 、 证 件 等 资 料 ;(3) 有 关 外 币 结 算
的 收 支 凭 证 ;
C4) 处 理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 有 重 要 参 考 价 值 的 原 始 凭 证 ;(5) 因 公 伤
亡 和 救 济 补 助 的 支 付 凭 证 ;
( 6) 产 权 赔 偿 、 罚 款 收 没 的 脏 物 和 重 大 经 济 案 件 的 原 始 凭 证 ;
( 7) 建 设 单 位 的 未 完 工 程 的 会 计 支 付 凭 证 ;
( 8 ) 工 资 表 。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明 细 表
一 丫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
会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
监 销 人 :
保 管 人 :
四 、 会 计 电 算 化 档 案 管 理
1 、 会 计 档 案 包 括 存 储 在 硬 盘 、 软 盘 上 的 会 计 文 件 和 以 书 面 形
式 存 放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簿 和 会 计 报 表 。
2 、 对 所 有 应 归 档 的 会 计 凭 证 收 集 齐 全 , 按 凭 证 顺 序 号 和 本 号
检 查 有 无 短 缺 , 然 后 根 据 要求 厚 度 按 木 进 行 装 订 , 要 求 整 齐 、 完 整 、
牢 固 、 妥 善 保 管 和 便 于 查 阅 。 正 确 填 写 会 计 一 凭 证 封 面的 所 有 内 容 ,
并 加 公 章 , 装 订 章 。
3, 在 人 机 并 行 和 甩 帐 后 , 各 会 计 帐 簿 应 由 各 记 账 员 打 印 , 加 封
面 后 装 订 成 本 。 封 面 的 内容 包 括 单 位 名 称 、 日 期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记 帐 人 员 的 签 字 盖 章 , 有 效 帐 页 等 。
4 、 主 管 人 员 统 一 收 集 整 理 和 保 存 会 计 报 表 , 审 查 后 交 档 案 管
理 办 理 存 档 手 续 后 保 管 , 年 终统 一 归 档 保 存 。
5 、 存 储 在 磁 盘 上 的 会 计 文 件 按 规 定 及 时 打 印 出 书 面 形 式 。 由
机 器 打 印 输 出 的 会 计 档 案 发生 缺 损 时 , 必 须 补 充 打 印 。
6, 磁 盘 形 式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必 须 在 两 年 以 上 , 其 中 会 计 科
目 和 总 帐 数 据 必 须 永 久 保 存 ,记 帐 凭 证 及 其 他 数 据 资 料 在 两 年 后 或
根 据 需 要 决 定 保 存 或 销 毁 。
7 、 硬 盘 上 会 计 一 数 据 必 须 做 软 盘 备 份 , 每 日 工 作 结 束 后 , 对
当 天 操 作 的 数 据 进 行 备 份 , 不得 直 接 对 硬 盘 上 的 会 计 数 据 以 及 档 案
备 份 软 盘 的 会 计 数 据 进 行 任 何 法 操 作 , 如 果 需 要 对 软 盘 上的 数 据 进
行 加 工 , 只 能 使 用 备 份 软 盘 的 副 本 , 不 得 删 改 硬 盘 和 备 份 软 盘 的 数
据 , 恢 复 系 统 数 据必 须 使 用 最 新 的 正 式 备 份 。 备 份 盘 上 应 贴 上 标 签 ,
注 明 备 份 内 容 , 日 期 和 必 要 的 说 明 , 以 利 于查 询 和 使 用
8,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好 备 份 软 盘 , 做 好 写 保 护 操 作 。 会 计 数 据 的 备
份 盘 应 分 别 存 放 专 门 地 点 ,要 保 证 安 全 、 洁 净 、 防 热 、 防 潮 、 防 湿
磁 。 备 份 复 制 软 盘 要 定 期 进 行 重 新 复 制 , 以 防 数 据 自 动丢 失 。
9, 应 根 据 硬 盘 容 量 的 大 小 情 况 , 每 隔 两 年 清 理 一 次 硬 盘 , 删 除
硬 盘 上 以 前 年 度 的 会 计 数据 。 未 做 过 备 份 的 硬 盘 数 据 不 得 清 理 删 除 。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可 以 采 用 CD-RI 光 盘 刻 录 机 或 磁 带机 进 行 备 份 。
10, 财 务 数 据 备 份 盘 是 公 司 的 机 密 , 不 得 带 出 财 务 科 。 如 有 因 特
殊 情 况 却 需 将 备 份 盘 带 出财 务 科 , 或 非 财 务 科 人 员 借 用 , 应 填 写 “ 会
计 档 案 使 用 单 ” , 经 财 务 主 管 批 准 后 , 才 能 借 用 , 严禁 私 自 将 磁 盘 接
给 他 人 使 用 。
11, 只 有 由 计 算 机 打 印 出 会 计 凭 证 、 帐 簿 、 报 表 等 会 计 资 料 , 由
财 务 主 管 和 系 统 管 理 员 签字 认 可 后 , 备 份 盘 才 能 作 为 正 式 的 书 面 档
案 资 料 保 存 。
财 务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1 、 气 范 企 业 会 计 工 作 行 为 , 提 高 会 计 工 作 质 量 , 、 证 《 会 计
法 》 、 《 企 业 财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 和 各 项 财 会 法 规 的 贯 彻 落 实 , 现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会 计 俞 岌 青 奚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2 、 本 办 法 依 据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 结 学 实 际 需 要 制 订 郎 掉
知 酥 示 铡 计 务 会 计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总 公 可 产 分 公 司 尹 贬 倒 地 乡控 股 子
公 司 参 照 执 行 。
3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企 业 负 责 人 , 是 指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代 表 单 位 行 使 执 权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会 计
人 员 , 包 括 企 业 财 务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以 及 从 事 具 体 会 计
工 作 的 会 计 人 员 。
4 、 企 业 财 务 报 告 和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规 范 、 准 确 ; 会 计 资 料 是 否
真 实 、 完 整 列 入评 价 企 业 负 责 人 任 职 期 的 工 作 业 绩 , 并 作 为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和 奖 励 企 业 人 负责 人 、 财 务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部 门 工 作 成 果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5 、 企 业 发 生 会 计 制 度 不 健 全 、 会
计 核 算 混 乱 、 假 帐 泛 滥 、 会 计 资 料 失 真 、 不完 整 的 问 题 时 要 根 据 会
计 法 第 六 章 有 关 条 款 及 本 办 法 进 行 处 罚 。 企 业 负 责人 承 担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有 关 人 员 负 主 要 责 任 和 相 关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送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6, 对 财 会 管 理 工 作 突 出 , 经 济 效 益 显 著 的 单 位 并 做 到 以 下 各 方
面 要 求 的 企 业负 责 人 和 会 计 人 员 , 应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 一 ) 认 真 执 行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核 算 行 为 规 范 的 ;
( 二 )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 有 效 的 ;
( 三 ) 对 加 强 会 计 核 算 、 会 计 监 督 , 完 善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资 金 使 用率 , 作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
( 四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 完 整 的 ;
( 五 ) 坚 持 原 则 , 廉 洁 奉 公 , 抵 制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 为 企 业 和 国
家 防 止 或 避免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 在 以 上 工 作 基 础 上 , 并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连 续 三年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经 公 司 财 务 部 和 审 计 认
定 为 无 违 纪违 规 会 计 行 为 的 , 给 予 奖 励 。
7 、 违 反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除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对 企 业 进 行 通报 批 评 外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依 法 给 予 处 罚 , 并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
( 一 ) 会 计 核 算 不 及 时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内 容 不 完 整 , 不 能 按 时
报 出 的 , 给予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 随 意 改 变 会 计 要 素 的 确 认 和 计 算 标 准 的 ; 随
意 改 变 财 务会 计 报 告 的 编 制 基 础 、 编 制 依 据 、 编 制 原 则 和 方 法 的 ;
编 造 假 帐 提供 虚 假 财 务 报 告 的 ;
( 三 ) 提 前 或 者 延 迟 结 帐 日 结 帐 的 , 未 按 照 规 定 全 面 清 查 资 产 ,
核 算 债 务的 , 造 成 严 重 失 实 或 损 失 的 ;
( 四 ) 拒 绝 财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查 , 或 者 不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的 ;
( 五 ) 对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实 行 限 制 或 打 击 报 复 的 ;
( 六 ) 对 违 反 会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