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1、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提取;
2、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劳动保护支出。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6、公益性捐赠。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可以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赠,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用途。三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
7、业务招待费。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
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9、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的,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2)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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