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附期限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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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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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方,并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使损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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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有效
证件(照)名称: 号码: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地: 电话: 传真: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的《担保
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
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为人民
币(大写) (小写) ,月利率为 ,月综合费率为 ; 担保
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止。
二、担保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主合同为
准。
第二条 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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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
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
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
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
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编号______,数量______(质物
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复印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质
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
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折价率为百分之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折价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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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担
保借款合同项下当金、利息、综合费、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
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
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
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
记;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甲方须经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将股份出质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
册,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
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日内共同到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
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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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
五、以存单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日内共同到存单开户银行办理存单确认和止付手续;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
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
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
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
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
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
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
时。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
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
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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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
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
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
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
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
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
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
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
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
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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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综合费,担保借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
质物的,经乙方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
保债权。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以保证乙
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
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
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
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
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
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
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
当物或提前清偿。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
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
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
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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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
的
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
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
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
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
八、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
(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收回借款
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
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
提前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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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现绝当后,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
物。
四、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五、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
面同意。
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 借款期限(含续当)届满,甲方
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
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
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
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
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
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将
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
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担保借款,或提前收回
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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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
的,甲方应承担债权数额每日千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
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
时,由甲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
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
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
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
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七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
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
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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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
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
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
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或协议项下
借款期限届满后_____年止。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
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市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
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
字):____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期:_____年
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