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的审核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严禁通过公司网络登录国家明文禁止或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及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提供与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负责。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旦发现上述行为,信息管理员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现上述言论及信息,信息管理员应立即予以删除,情节严重的应做好记录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信息管理员负责对信息发布和BBS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员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罚,同时处以50元罚款,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
1、 在公司计算机网络上下载图片、音乐等各种与工作或业务无关行为的;
2、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他部门计算机设备进入计算机网络的;
3、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罚,同时罚款100元,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
1、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网络走线方向、网络结构或IP地址的;
2、 未经批准擅自安装远程通讯软件及设备或联入其他媒体网络中的;
3、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装配、配置计算机网络软件的;
4、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5、 未经批准擅自在网上私自设立BBS、NEWS、个人主页、WWW站点、FTP站点及各种文件服务器的;
6、 在公司网络上玩任何形式的网络游戏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或降职、撤职(仅限管理层员工)处罚,同时罚款500元,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
1、 窃取领导入网口令或其他方法以领导用户方式进入计算机网络的;
2、 未经批准向其他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媒体提供计算机网络信息的;
3、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4、 因管理不善引起公司秘密在计算机网络上泄露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责任人开除处罚,同时罚款1,000元,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以任何手段,蓄意破坏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或蓄意窃取公司网上的保密信息的;
2、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3、 因管理不善引起公司秘密在计算机网络上泄露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