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失业社会保险
现代失业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构成
失业预防和就业扶助
中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
失业、失业率、失业保险
失业:
国际劳工组织:一定年龄范围内的劳动年龄人口。
1、本人无工作,
2、本人具有劳动能力,
3、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找工作。
2、失业率
失业率=失业人数/(在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我国的城镇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在业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口) ×100%
3、失业保险及其制度类型
1)国家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2)非强制型失业保险制度。
3)失业救济制度。
4)上述制度的混合。
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欧洲的失业保险制度
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随即、挪威、丹麦两国也分别在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11年,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开创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先河
失业保险制度与GDP的关系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一般而言,针对所有失业人群
2、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1)非自愿失业
2)具有劳动能力,处于法定工作年龄
3)具有就业愿望,
4)履行了保险义务。
3、失业保险的给付
1)基数为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
2)基数为社平工资。
3)基数为法定最低工资。
4)基数为最低生活保障。
4、失业津贴的给付期
1)给付期与缴费期相结合
2)给付期与缴费者年龄相结合
3)给付期与失业率联系
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的成本迅速上升
2、失业保险待遇过高,导致失业者消极对待再就业
失业预防和就业扶助
失业预防
1、对企业解雇的约束
1)单项约束
2)集体约束
2、失业预警制度
3、失业教育和培训
就业扶助
1、以优惠政策鼓离失业者创业
2、开发社区工作岗位
3、开辟家庭雇工就业领域
4、鼓励失业者向劳动短缺地区流动
5、采取措施扶助就业困难群体
6、实施职业轮换制度
7、政府和社会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
失业预防和就业扶助措施存在的问题
1、劳动力市场的过度管制
2、职业教育和培训教育薄弱。
3、鼓励失业者创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从1986年颁布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一是未将乡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未纳入保险范围。
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职工”范围法律界定不明
五是新增失业群体。。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应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一、本市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本人填写“申请表”。
四、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提供《劳动手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辞退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发生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3.提供指定银行本人姓名开设的存折账号。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
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我国规定应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既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又可促进其再就业。
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例(1):某员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为2年3个月,失业后核定该员工可以领取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例(2):甲员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共5年2个月。失业后核定该员工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例(3):按例(2)的方法核定领取12个月后,甲员工只领了2个月就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2年后又失业,该员工此次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为:
10个月(上次失业核定未领取的月份)+5个月(缴费2年核定领取的月数)=15个月。
二、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相关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办事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的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标准按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的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例:某员工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则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分别为:(按上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1836元计算)
丧葬补助金:1836×3个月=5508(元)
抚恤金:1836×6个月=11016(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思考题:1、失业保险制度的框架是由哪几项内容构成?
2、各国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的必备条件中,共同强调了哪几个方面?
3、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较,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和突破?
4、如何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