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3期
(总第245期)
姓才论
THE N0RTHERN FORUM
No.3.2()l4
Tota1 No.245
票据契约行为理论差异化要论
李兵巍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票据契约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票据行为性质的一种学说。该理论认为,票据行为
是一种契约行为。由于英美国家将票据视为一种合同,因此,被学者们划到 了票据契约行为理论体系中。
尽管美国将票据视为一种合同,但是比较而言,美国票据法上的合 同理论与大陆法系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
并不相同,将美国归入契约行为理论体 系并不恰当。
[关键词]票据行为;契约行为理论;合同理论
[中图分类号]I)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4)03—0144—03
正是 由于 “票据行为为票据上法律关系的唯一基
础”⋯ ,故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非常重视票
据行为理论的研究。比较而言,以美国为代表的当代英
美票据法国家则更倾 向于对票据性质的研究,因为对英
美法系的国家而言 ,票据的性质怎样对于决定采用什么
样的法律规则更有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更能解决实际
问题,而抽象的票据行为理论研究对实践的作用实在有
限。
关于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大陆法系的学者们给出
了多种观点,具有代表性的有: (1)契约行为说 ;(2)
单独行为说;(3)共同行为说 ;(4)权利外观说 ;(5)
折中说 J( 如 。其中,共 同行为说和折 中说 由于固有的
缺陷,早已被现代票据法理论抛弃。契约行为说和单独
行为说 (包括发行说和创造说 )是两种独立的票据行为
理论,由于均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漏洞,因此,学者们
又提出了权利外观说,以补充契约行为说和发行说 的不
足。经过比较笔者发现,美国票据法上的合同理论与大
陆法系学者们研讨的契约行为理论并不一致,二者问存
在着很大的差异,将美国票据法上的合同理论划人大陆
法系中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并不恰当。
一
、 大陆法系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
从契约的角度讨论票据行为性质是一种古老的票据
法理论 ,只是这种理论并非笼统地以契约理论说明票据
行为的性质,而仅仅以诺成契约理论解释 (原文为 “精
神”——笔者)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直至 l9世
纪 ,以德国商法学家杜尔为代表的学者们正式提出了票
据契约行为理论。由于契约行为理论难以解释票据债务
人为何对其直接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关系人承担票据
[收稿 日期]2014—02—26
· - - - — — 144 .···——
责任,为解决这一问题,契约行为理论中又分成两大对
立的学说派别 :单数契约理论和复数契约理论。单数契
约理论认为票据行为只有一个契约,即出票人的出票行
为,至于出票人为何对其直接当事人之外的人承担票据
责任,则有四种观点:债权让与说 、权利继承说 、第三
人契约说和提示说。
尽管针对契约行为理论的不足学者们分别进行了探
讨,但这些探讨仍未能完全化解契约行为理论的漏洞
— — 对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三人 的保护问题。根据契约行
为理论 ,票据债务人在制成票据后交付票据前如果发生
意外情况导致票据被盗或丢失,则该欠缺交付 的票据行
为不成立,即使票据为善意第三人占有,票据债务人仍
可以欠缺交付为由进行抗辩。显然,这样 的规则是不利
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也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为了
解决这一问,学者们将权利外观理论引入票据行为理论
中,作为契约行为理论的补充。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
Jacobi的权利外观理论 ,可以很好地解决契约行为理论
中,因交付欠缺而受到抗辩的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问
题。按照这一种理论 ,如果票据债务人 已经将票据制作
完成 (使得票据具备了合格票据的全部外观),由于个
人原因使得票据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为善意第三人取得,
则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未交付为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美国票据法中的合同理论
在美国,票据被认为是一种合同,一种可以自由流
通的特殊合同。据此 ,有学者认为,美国票据法的合同
性质理论与大陆法系中的契约行为理论是一致的,并将
美国划入契约行为理论体系中。遗憾的是,这种观点错
误地理解了美国票据法的合同理论。因为严格来讲,美
国法中的合同规则与大陆法系中的合同规则存在着很大
差别 ,这种差别在彼此的票据 (行为)性质理论中同样
存在。
(一)美国普通法上的合同理论
在美国,合同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解读。 日常生活中
人们理解的合同 “指的仅仅是一份包含有各方当事人所
同意的若干条款的书面文件”_4“ ”。美国 《合同法第二
次重述》将合同定义为:“一个或一组承诺,如果违反
此承诺,法律将给予救济;如果履行了承诺,则法律以
某种方式将其视为一项义务。”《统一商法典》认为,合
同是 “指由受本法 (《统一商法典》)和任何其他可适用
之法律规则影响的当事方之间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
义务”。
尽管不同的法律部门对合同定义的表述存在这样那
样的差异,但实践中法律对合同的成立要件的要求还是
统一的。根据美国合同法,一份合同应当满 足下列条
件 ‘p·" :
第一,愿意受到合同的约束。一份有效的合同通常
需要当事人具有建立合同关系并使 自己受其约束的意图,
如果合同的订立并非出自当事人的 自愿,或者由于受到
欺诈而使当事人作出了与其本意并不相符的意思表示,
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
第二,可以执行的承诺。承诺是一个将以某种特定
方式去实施或避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
丧示应当令受承诺人有理由相信一个承诺 已经做出。承
诺的有无是合同能否成立的关键因素,这是由合同的信
用本质决定的。此外 ,一份有效的合同仅有承诺是不够
的,这个承诺还必须是可以执行的,因为生活中不是每
一 个承诺都能得到合同法的认可与执行,比如,虚幻的
承诺就不被承认。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相比,美国合同法有一个
显著 的特 点,即只 关 注 承 诺,而 且 也 仅 仅 调 整 承
诺 “ 。由于承诺是对将来行为的许诺,因而承诺与
将来的交换行为有关。如果某个即时的交换行为 (如现
物买卖或现金买卖)不包含关于未来行为的承诺 ,那么
它就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为它不是一份合格的
承诺。
(三)美国票据法上的合同理论 ]‘PP·”I1
在美国,合同是一个可以执行的承诺,违反承诺法
律会提供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讲,《统一商法典》第三
编流通票据中的每一份票据都是一份合同。因为每一份
票据中都明示或暗示的包含着一个以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或第三编所要求的其他规定为内容的付款承诺。任何在
票据上签章的人以签章为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与普通合
同不同的是,在票据上做出承诺的人其承诺应当而且仅
应当以第三编的规定为准,换言之,在票据上做出的承
诺并不受普通法的其他可适用的法律规则 (如对价)调
整 。
在票据法中,“合同责任”一词通常用来指代第三
编中规定的应当由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责任。需
要明确的是,不同的签章人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不是完全
相同的,判断其责任性质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其签
章的票据的性质;二是签章人在票据上所处的地位。
根据美国的票据类型划分,美国的基本票据类型有
两个:本票 (含存单)和汇票 (含支票),在这两种票
据上签章并承担票据责任的当事人主要有四种:本票的
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本票是含有
一 个明示的付款承诺的票据。制成本票并做出承诺的人
即本票的出票人,他应当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汇票是指示其他人付款的票据。指示是由汇票
的出票人做出的,被指示付款的人是付款人。汇票的出
票人在票据上有一个暗示的付款承诺,这个承诺只有在
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生效。付款人并不是在票据上签章
的人,因此,无须按照票据的记载而承担票据责任。但
是,如果付款人在票据上签章,使自己成为票据上的承
兑人,就应当承担起付款的责任,因为签章的行为暗示
着其做出了付款的承诺。与本票的出票人一样,付款人
的责任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其他人拒绝付款的影响。
本票或汇票上的背书人的 (付款)承诺仅在本票的出票
人或汇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生效。
通过以叙述不难发现,美国票据法上的合同理论只
分析和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票据是一种合同,签章是票
据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是票据合同成立的关键。
只要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那么他就是票据
上的债务人,就应当按照其签章担负起相对应的票据责
任。
三、大陆法系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与美国票
据法上的合同理论的差异及其根源
尽管大陆法系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和美国票据法都
将票据行为视为一种合同行为,都要求票据行为应当满
足合同成立的要件,但二者对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并不
是完全相同的,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对票据 “交付”行
为的不同法律定位上。
为什么同样认为票据是合同,大陆法系的票据契约
行为理论和美国票据法上的合同理论会得出如此差异的
结果呢?其根源在于两者所依据的合同理论存在差异
— — 大陆法系国家中民事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美国合同法
上的合同成立要件的标准是不同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合同成立的关键条件之一就
是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之一,
根据相关理论,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
相应的内在意思,而且这种意思应当是通过某种形式表
现出来以使外人可 以了解 。由于票据 的特殊形式,因
此,在将民事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理论引入票据契约行为
理论中,会有一些相应变化。作为一种文义证券,票据
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中的 “意思”是通过票据上的记载事
项体现出来,而其 “表示”则是通过票据的交付来实现
的。如果票据债务人仅仅完成票据的制作与签章,却没
有交付,外人是无从了解其真实意图的,这等于意思表
示中的表示没有实现,因此,欠缺交付的票据行为不能
成立。此外,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将合同视为一种协议,
一 145 —
认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 的结果,所 以,合同
成立的另一个要件就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是明确的、
具体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成 “协议”。
美国的合同法则不同。在美国,决定一份合同能否
成立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一个可以执行的承诺 ,只要承
诺符合合同法的标准,那就是成立的,就应 当受到法律
的约束。尽管交付在美国的合同理论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某些时候也体现着承诺人的主观意愿,但它并不是合 同
成立的必要条件。作为一种合同,上述的理论规则在票
据法中也是适用的。根据美国票据法,只要票据债务人
作出 r一个可以执行 的承诺 (即在票据上签章),无论
这个承诺是明示,还是暗示 ;无论受承诺人是特定的,
还是不特定的,票据行为皆可成立。在缺乏交付的票据
行为中,欠缺交付仅能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一项抗辩事由,
不会导致票据行为的必然无效。因此,根据美 国票据法
的合同理论,交付不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受承
诺人不特定也不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成立。
四、结论
尽管大陆法系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与美国票据法的
合同理论都将票据视为合 同,但由于二者对票据交付这
一 关键问题的法律效力存在严重差异,因而将美国票据
法的合同理论列入大陆法系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是不恰
当的 。
与大陆法系的票据契约行为理论相 比,美国票据法
的合同理论不存在难以解释票据债务人为何对其直接当
事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关系人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也不
会因为欠缺交付而难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在美国票据法
I:与之对应的应当是正当持票人)的问题。因为:第一,
根据美国票据法,票据行为成立于票据债务人的可执行
承诺 ,只要承诺是合法的,法律就认为是有效的,至于
这个承诺的受诺 人是不是特定的并不是法律所关注的,
因为这是町以由债务人自己决定的事。所以,在美国不
用考虑出票人对其直接相对人之外的其他票据关系人承
担票据责任的合法性问题 ,因为出票人最初票据上的签
搴已经表明他做出了一个愿意向所有的享有票据权利的
人承担票据债务的承诺。第二 ,根据美国票据法,票据
的签发、转让和流通等主要票据行为并不以交付为要件,
其他的票据行为如保证 、承兑等也不 以交付为条件。签
发、转让和流通是主要的票据行为,也是票据上各种权
利产生和流转的基本方式。对于签发和转让而言,签发
人和出让人的交付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是当事人主观意
愿的一种体现,但是,法律并没有将交付作为它们的必
要条件,而仅仅规定欠缺交付构成当事人的一项抗辩。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
一 l46 一
流通是移转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 ,票据类型不同,
流通的规则也各不相同。在美国,根据票据收款人记载
方式的不同,票据可以分为 :无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
(1)无记名票据的流通以票据 占有的移转为条件 ;(2)
指示票据的流通需要票据 占有的移转和票据持有人的背
书,只要移转 占有的同时进行背书,流通就生效。需要
说明的是 ,这里所说的占有的移转并不等于交付 ,因为
法律规定即使票据占有的移转是非 自愿的,也构成流通,
即如果票据因被小偷窃得或因丢失为不知名的第三人拾
得 ,占有票据的小偷或拾得人也可以享有行使票据的权
利。所以,流通也不需要票 据的交付。显见,在美 国,
欠缺交付不会影响票据的流转,而此后获得票据的正当
持票人也不会因为此前的欠缺交付的情形而受到抗辩。
美国票据法上的合同理论与大陆法系票据契约行为
理论的差异还帮我们再次明确了一件事:尽管相对于其
他法律而言,票据法具有专业性 、技术性强的特点 ,还
有很多不同于民事法律的规则制度,但它并不是完全独
立的。为了保证票据法律规则的顺利实现 ,使其能与相
关法律融合 ,它的某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应 当与所在 国
家、地区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应当受到相关规定和理论
的影响和制约。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会影响其
票据行为的规则 ,美 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也同样制约着其
票据行为的规则。不应当也不能脱离一个票据法所处 的
现实的法律环境来分析研究其票据行为规则。
由于现行的 《票据法》存在太多的遗憾,因此,围
绕它来过多地解析我国票据行为的性质并不是明智之举。
笔者认为,无论采用怎样 的票据行为理论都是为法律实
践服务的,也离不开我们所处的社会大环境,因此,不
妨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研究怎样弥补现行法律的不
足 ,这将更有意义。
[参 考 文 献]
[1]董安生主编.票据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2009.
[2]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4.
[3]汤玉枢.票据法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I【美]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M].葛云松,丁春艳译.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5]李响.美国合 同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6][美]Richard E.Speidel,Steve H.Nickles.票据法(第 四版 )
(民商法精要系列 ·影印注释本)[M].查松,金蕾注.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责任 编辑 吴 井 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