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是怎样的
对于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相要进行董事会会议召开的话,是需
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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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
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
由副董事长或者 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
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
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 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
议召开 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
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
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
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存在法律瑕疵的,会面临公司决议的不
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风险。2017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司
法解释(四)建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或可撤销之诉的制度: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
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
效;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撤销董事会决议。提起该项起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
格。
(三)股东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
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
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
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四)股东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
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
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
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
影响。
与股东会会议的分类相类似,董事会会议也可以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或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
1、董事会定期会议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每年度定期召
开的董事会会议。至于每一年度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确定的限度
内自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公司法》未作具体限制,由公
司章程确定。
2、董事会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于必要时召开的、
不定期的董事会会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份公司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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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的全部内容。如果不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话,是需要提前进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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