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欧盟新食品卫
生法进口要求及执行相关
事项指南
有关进口要求及食品卫生和官方监管新法规的主要问题指南文件
欧盟委员会
布鲁塞尔 2006年 1月 29日
目的
该文件主要是为指导欧盟成员国及第三国的主管机关及
食品运营单位,目的是针对新的食品卫生进口要求的执行及
关联事项的关键问题提供指南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钱鸿萍翻译,供参考)
目录
1.简介
2.壹般说明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例如肉、鱼和奶制品)的食品卫生
进口体系和非动物源性食品(如水果、蔬菜)或同时包含动
物源性和植物源性成分食品的食品卫生进口体系不完全相同
.共同体法律中有多处对食品进口的卫生条件进行了规定,
但主要包括于下面的法规中:
.食品卫生及其它卫生要求
.本文件补充了其他指南文件,尤其是:
3.常见问题
.于 2006年 1月 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
必须要有主管机构吗?
年 1月 1 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必
须要经过欧盟认可吗?
年 1月 1 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必
须要向欧盟提交控制计划?
年 1月 1 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
企业必须经主管机构注册?
年 1月 1 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
企业必须执行基于 HACCP原理的操作程序?
年 1月 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
企业必须要有基准实验室吗?
年 1月 1日后欧盟健康及消费者保护总理事会下的
食品和兽医办公室将起何作用?
4.“食品”、“动物源性食品”、“非动物源性食品”及“复
合产品”的概念
.什么是食品?
.什么是动物源性食品?.
.什么是非动物源性食品?
.什么是复合产品?
5.食品法规的基本要求
.符合或等效(条例(EC)No178/2002)第 11条)
.食品进口商的职责(条例(EC)No178/2002第 19条)
6.非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
.食品卫生要求
.其它卫生要求
.植物卫生要求
.和食品卫生有关的进口程序
.和植物卫生有关的进口程序
.对非动物源性食品加强监管
7.动物源性食品进口
.进口程序
.食品卫生要求
.动物健康要求
.其它卫生要求
.动物福利要求
8.复合产品进口
.基本食品卫生要求
.其它食品卫生要求
.其它健康要求
.动物卫生要求
.植物卫生要求
附件 I—“食品”的定义
附件 II—动物源性产品
附件 III—对进口非动物源性食品施加特殊条件的委员会决
定
1.简介
自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条例(EC)852/2004、853/2004
和 854/2004)和有关官方控制的法规(条例(EC)
882/2004)采纳以来,各方面要求欧盟委员会澄清和这些法
规关联的食品进口方面的问题。本文件目的就是要满足这些
要求。
欧委会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理事召集了数次会议,和
来自成员国的专家进行了研究且就执行这些新条例方面的壹
系列问题达成了壹致。为满足透明度要求,委员会仍发起了
和利益关联方的讨论,使得社会-经济利益各方均能够表达意
见。最后委员会召集来自生产、加工、商业和消费领域的代
表召开了壹次会议,讨论了和执行新的条例有关的事项。根
据 2006年 1月 1日完全实行这些条例后所获得的经验,这些
会议和讨论仍将继续。
应注意有关成员国国内法和这些条例的不符的事项仍不
属于本文范围,这些事项将继续按照既定的委员会程序进行
处理。
本指南文件旨于帮助食品链中的所有参和者更好地理解
且正确和统壹地适用这些新条例。不过本文且没有正式的法
律地位,壹旦发生争议,法院有最终对法律的解释权。
本指南文件中提到的主要文件包括:
(EC)852/2004:有关食品卫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C)853/2004: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特定卫生规定的欧洲议
会和理事会条例
(EC)178/2002:关于食品法规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建立欧
洲食品安全主管机构及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程序规定的欧洲议
会和理事会体条例(该条例也被称为食品总法),
(EC)882/2004:为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卫生和福利
进行验证而采取的官方控制措施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其他有关文件:
(EC)2073/2005:食品微生物标准
(EC)2074/2005:对某些产品于(EC)No853/2004下的执行措
施,对官方管理组织于(EC)No854/2004和 No882/2004下的
执行措施(部分背离(EC)No852/2004且补充(EC)No853/2004
和 No854/2004。
(EC)2075/2005:有关肉中旋毛虫官方监控的特定法规
(EC)2076/2005:执行(EC)853/2004、(EC)854/2004和
(EC)882/2004的过渡措施及对(EC)853/2004和(EC)854/2004
的补充
已经针对(EC)178/2002、(EC)852/2004、(EC)853/2004
条例和关于以 HACCP为基础体系适应性制定了壹个指南性文
件。
(见
/)
2.壹般说明
.于欧盟,针对动物源性食品(如肉、鱼和奶制品)的食
品卫生进口体系和非动物源性食品(如水果和蔬菜)或包含
上述俩种原料的食品的体系不尽相同。
本文件目的就是要用普通术语来澄清不同食品和食品卫
生关联的进口体系,尤其是:
非动物源性食品,
动物源性食品,及
.包含加工过的动物源性配料和植物源性配料的食品
.食品进口的卫生条件于共同体法律中的数个部分有规定,
主要包括于下面这些法规中:
(EC)178/2002:食品法总体原则及要求、建立欧洲食
品安全主管机构及规定食品安全事项程序的欧洲议会和理事
会条例(2002年 1月 28日)
(EC)882/2004:为确保对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卫生
和福利进行验证而采取的官方控制措施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条例(2004年 4月 29日)
(EC)852/2004:有关食品卫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
例(2004年 4月 29日)
(EC)853/2004: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特定卫生规定的欧
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2004年 4月 29日)
(EC)854/2004:供人类消费动物源性产品官方管理机
构特别规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2004年 4月 29日)
97/78/EC:理事会关于对第三国进入产品进行兽医检查
机构的准则的指令(1997年 12月 18日)
其它有关动物卫生、动物福利、植物卫生和食品标准(如
食品添加剂、最大残留水平等)的立法
.食品卫生和其它卫生要求
本文件主要涉及欧盟食品卫生要求及其对食品进口的影
响。但必须牢记除了食品卫生要求外,仍有其它卫生要求,
如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也要满足。本文件于适当情况下
也会涉及这些卫生要求
.本文件补充其它指南文件,尤其是:
针对欧盟进口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时第三国主管机构应遵
循的程序的总体指南
详见:
壹般食品法规要求执行指南
详见:
/
3.常见问题
年 1月 1 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必
须要有主管机构吗?
(EC)882/2004号条例且没有要求第三国要有主管机构,
不过更为具体的兽医和植物卫生立法要求必须要有主管机构。
总体来说要考虑以下因素:
对于动物源性食品,EU认为应由第三国主管机构来确保
符合 EU食品法律。
这壹制度没有发生变化,且且于 2006年 1月 1日后仍将
延续。
对于非动物源性食品:对于有植物卫生要求的,关联法
规中明确要求要有主管机构。这壹制度没有发生变化,且且
于 2006年 1月 1日后仍将延续。
对植物卫生要求外的欧盟要求的符合性,大多数情况下
是由非政府机构来确保的,食品的进口也是于进口商提供的
保证之下进行的。这壹制度没有发生变化,且且于 2006年 1
月 1日后仍将延续。
年 1月 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
国必须要经过欧盟认可吗?
对于动物源性食品,只有列入欧盟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清
单中的国家才能向欧盟出口。这壹制度没有发生变化,且且
于 2006年 1月 1日后仍将延续。
对于非动物源性食品,没有列入允许向欧盟出口的国家
清单中的第三国也能够向欧盟出口。这壹制度没有发生变化,
且且于 2006年 1月 1日后仍将延续。
年 1月 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
国必须要向欧盟提交控制计划?
条例(EC)882/2004没有要求第三国于 2006年 1月 1
日前提交壹份控制计划。但该条例授权委员会要求第三国提
供准确及时的和出口欧盟产品关联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法规、
控制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方面的信息。这壹要求完全符合
WTO/SPS协定第七条及附件 B中的规定。但可能于将来委员
会会要求第三国提供上述方面的材料。为帮助第三国,委员
会计划制定有关如果提交这些信息的指南。当委员会没有要
求时,第三国就不必提供信息。
欧委会食品和兽医办公室于对第三国进行检查前及检查
中会要求他们提供信息,因而这壹新程序将对新的食品卫生
体系起到补充作用。
但必须要注意欧盟法规要求强制提供以下关联信息:
*用于治疗动物的兽药产品和其它药物活性物质残留
*动物疾病
年 1月 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
企业必须经主管机构注册?
*对于动物源性食品,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列入共同体批准
清单内的企业(包括工厂和冷冻库)能够向欧盟出口。这壹
制度没有改变,因此能够继续按照 2006年 1月 1日前的模式
组织出口动物源性食品。
*对于非动物源性食品,大多数情况下第三国的出口企业
只要被欧盟食品进口商所了解且接受作为供应商就能够了。
因此能够继续按照 2006年 1月 1日前的模式组织出口非动物
源性食品。
对于那些有受欧盟植物卫生法规规范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的货物,出口商必须获取其本国关联主管机构签发的植物卫
生证书。这壹般需要进行注册(见 )。
年 1月 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
企业必须执行基于 HACCP原理的操作程序?
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必须于 2006年 1月 1日前保证进口至
欧盟的食品应于官方监管之下,以确保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关
联规定,包括建立、执行了以 HACCP为基础的程序(见食品
卫生指令 93/43/EEC第三段第 8条)。
新的欧盟食品卫生法确认除初级加工企业外的所有食品
企业均必须建立、执行和维持基于 HACCP原理的程序。不过
这些法规比过去更为灵活,基于 HACCP的程序能够适用于所
有情况。
年 1月 1日后,为符合出口欧盟的要求,第三国的
企业必须要有基准实验室吗?
没有要求第三国要有基准实验室。不过条例(EC)
882/2004要求从事检验判断符合欧盟食品标准的实验室必须
经过认可。这些实验室能够是负责欧盟官方监管的机构指定
的私人实验室,来检验判定符合欧盟食品标准。为促进实验
室认可,委员会采纳了壹项条例准许有四年的过渡期,以使
第三国的实验室能于此期间适应新的法规。
年 1月 1日后欧盟健康及消费者保护总理事会下的
食品和兽医办公室将起何作用?
食品和兽医办公室仍将继续如 2006年 1月 1日前那样对
成员国和第三国进行检查。不过按照(EC)
例委员会有责任要求拟出口食品至欧共体的第三国提供准确、
及时有关卫生管理体系涉及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的总体信息。
虽然目前这壹要求只和动物源性食品关联,但委员会将会逐
渐增加对非动物源性食品的管理责任,而食品和兽医办公室
的职责也将体现这壹责任。关于如何提交这类信息的指南将
于 2006年秋季出台。
委员会于第三国正常联系点为第三国的主管部门,实际
上第壹次索要信息会通过第三国驻欧盟的代表处。根据第三
国提供的答复,进壹步的联系将直接和第三国的主管部门进
行,且/或和关联管理机构进行。
4.“食品”、“动物源性食品”、“非动物源性食品”及“合
成产品”的概念
于欧盟的法律中,对动物源性食品、非动物源性食品和
复合食品的进口程序和要求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弄清这些
概念。
.什么是食品?
食品这壹定义是于条例(EC)No178/2002第二条中给出。这壹
定义复制于本文件附件 I中。
.什么是动物源性食品?
“动物源性产品”包括所有源自动物的食品,无论是否
经过加工。于某些情况下包括供食用的活动物(如龙虾或活
得双壳类软体动物)。附件 II列出了壹个动物源性产品的总
体清单(且非囊括所有)
.什么是非动物源性食品?
非动物源性食品包括诸如水果、蔬菜、谷类、块茎、饮
品(除从动物源性产品加工而来的饮料,如牛奶和某些以牛
奶为主要成分的饮品)、矿物源食品(例如盐)、香料、调
味品等。
.什么是复合产品?
从食品卫生角度出发,将含有植物源性产品和动物源性
加工产品的食品称为“复合产品”。
本文第六、七和八节给出了于进口非动物源性食品、动
物源性食品和复合产品进入欧盟时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
5.食品法规的基本要求
条例(EC)178/2002规定了某些适用于所有食品的基本
食品法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符合或等效(条例(EC)No178/2002)第 11条)
进口欧盟于欧盟销售的食品应符合:
关联食品法规要求,或
被共同体认为至少等同于关联法规要求,或
出口国和共同体之间有签署特定的协定,关联要求包括
于协定内
.食品进口商的职责(条例(EC)No178/2002第 19条)
如果食品企业运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他所进口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将问题食品从
市场上撤回且立即通知主管机构。
6.非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
.食品卫生要求
和非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关联的法规要求包含于条例(EC)
852/2004第 3至 6条中,也就是说第三国的食品运营者也需
要符合下列规定:
对运营者来说于他的职责下有义务监督产品和加工的
食品安全(条例(EC)852/2004第 3条)
初级加工壹般卫生要求(条例(EC)852/2004第
条,附件 I的第 A部分)
初级加工后的详细要求(条例(EC)852/2004第
条和附件 II)
对某些特定产品的微生物要求(条例(EC)852/2004
第 条和委员会条例(EC)2073/2005)
基于 HACCP原理的程序(条例(EC)852/2004第 5条)
食品企业注册(条例(EC)852/2004第 6条)
.其它卫生要求
于欧盟食品法律关联要求下,针对食品卫生的有许多
补充或额外的法规。包括对以下方面的要求:
O污染物
o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o食品添加剂使用
o和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
o食品辐照
o新型食品
o放射能
仍有针对特定产品的要求:
O速冻食品
o特殊营养用途食品
o转基因食品
更多信息,参见:
.植物卫生要求
某些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产品于进入欧盟前,就必须
符合植物卫生要求。参见第 点。
更多信息,参见:
.和食品卫生有关的进口程序
进口非动物源性食品时,进口商应负责食品符合关联的
法规要求或符合欧共体认可的相等的条件
非动物源性食品可能要按照监控计划进行监管,监控计
划是考虑潜于风险制定的(见条例(EC)882/2004第 15条
第 1段)。这类监管必须按照不同成员国的国家法律进行,
可能于货物入境口、于供自由流通的发货地、于进口商仓库、
零售柜等地方进行。
这些进口监管除了监管食品卫生外,仍覆盖其它食品安
全问题,如食品接触材料、污染物等。
某些特定非动物源性食品需提交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
见第 点和附件 III。
壹般来讲,非动物源性食品:
o无需发运第三国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书就能进入欧盟,
而且
o无需于到达时进行预通报
.和植物卫生有关的进口程序
某些植物和植物产品(列于指令 2000/29/EC附件 V第 B
部分)必须随附由出口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签发的植物卫生
证书。壹旦进入欧盟,植物卫生证书可能会被植物护照替代
(列于附件 V第 A部分的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
这些植物和植物产品于共同体内流通放行前,要强迫接
受植物卫生、植物身份、文件检查,以确保符合欧盟总体和
特定进口要求。这类检查可能于位于欧盟边境的特定入境点
或针对身份和植物健康检查也能够于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于
欧盟境内的目的地进行。这类商品的进口商应经成员国官方
主管机构注册。机场、港口主管机构或,进口商或运营者,
应尽快于他们得知关联植物或植物产品货物即将到达时,将
预先通知告知入境点的海关及负责的官方主管机构。成员国
应将此条适用于陆地运输,尤其是到达时间不于关联官方机
构正常工作时间范围。
更多信息,参见:
.对非动物源性食品加强监管
按照条例(EC)882/2004第 15条第 5段,委员会应制
定壹个非动物源性食品清单(包括复合产品),这些产品于
基于已知或突发风险的情况下,于进入欧盟时应接受更严格
的官方监管。
对这些食品,应:
指定特定的入境点
食品运营者应提交有关到达货物及其种类的预先通报
委员会目前仍没有制定这样的食品清单,但针对特定食
品建立的更严格水平的官方监管保证措施已经到位。附件 III
是目前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总览。
7.动物源性食品进口
.进口程序
按照欧盟指令 97/78/EC:
动物源性产品必须于欧盟边境检查站进行进口监管
于边境检查站必须按照检查站所于成员国国家法规提交
货物到达预先通报
于边境检查站货物必须随附欧盟兽医法规中要求的所有
关联证书
只有来自经认可的国家、地区和企业的产品,才允许接受
于某些情况下,可能采用有特殊进口条件或限制的安全措
施
须符合委员会条例(EC)No136/2004中规定的程序
按照条例(EC)882/2004第 14条,于边境检查站,动
物源性食品可能除提交进行有关食品卫生和动物健康的官方
检查外,仍要进行其它检查,如:
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接触材料
食品辐照处理
.食品卫生要求
第三国食品加工运营者的义务:
和动物源性食品卫生有关的规定于:
条例(EC)852/2004第 3条至第 6条中,也就是说第三
国的食品加工运营者应遵照以下规定:
o应负责监控产品和加工的食品安全(第 3条)
o对初级加工总体食品卫生规定(条例(EC)852/2004
第 条和附件 I第 A部分)
o初级加工后的详细要求(条例(EC)852/2004第
条和附件 II)
o对某些产品来说,微生物要求(条例(EC)852/2004
第 条和委员会条例(EC)2073/2005)
o基于 HACCP原理的程序(条例(EC)852/2004第 5条)
o.企业注册(条例(EC)852/2004第 6条),原则上只
有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才需经过批准认可
针对出口产品的要求包含于条例(EC)853/2004中
进口商的义务(条例(EC)852/2004第 6条)
从事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业务的运营者必须确保进口产品:
来自共同体允许进口清单内的第三国或第三国的某壹
部分
如果要求适用,须来自清单内的加工生产企业
如果要求适用,须携带健康或身份标记
如果要求适用,须随附第三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书
须经过边境检查站检查
符合指令 2002/99/EC的动物卫生要求
进口后于他们控制下的操作应符合条例(EC)853/2004
的关联要求
第三国主管机构的职责
对动物源性产品来说,欧盟食品法律要求出口国的主管
机构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或等效于欧盟要求,第三国(出口
国)的主管机构应保证:
其监管工作符合欧盟法律,尤其是条例
(EC)No882/2004中规定的操作标准
获批准向欧盟出口的企业符合且持续符合欧盟要求,这
些企业的名单应及时更新且通报欧盟委员会(条例
(EC)No854/2004第 12条第 2段)
能出具符合要求的证书。有关出证的详细规定见理事会
指令 96/93/EC“动物及动物产品证书”,条例
(EC)No854/2004附件 VI中规定了其它细节要求(即证书必
须于货物脱离主管机构或离境的第三国的监管前签发)
.动物健康要求
来自第三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必须符合要求,不会将动物
疾病传入欧盟。这些要求来自指令 2002/99/EC,该指令是规
范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进口的
动物卫生法规
详情参阅:
/
.其它卫生要求
于欧盟食品法律下,有壹系列要求对食品卫生进行了补
充或增加,这些要求包括:
o污染物和残留
o有荷尔蒙作用的物质的使用
o食品添加剂使用
o和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o放射能
仍有和特定产品关联的要求,包括:
O速度食品
o特殊营养用途的食品
o转基因产品
详情参阅:
.动物福利要求
于屠宰时保护动物的理事会指令 93/119/EC规定了于屠
宰场无痛屠宰动物(单蹄动物、反刍动物、猪、兔和禽)的
要求。壹般而言,必须尽可能不让动物经受于转运、入圈、
击昏、屠宰或宰杀过程中可避免的兴奋、疼痛或折磨。
指令的第 15条规定委员会专家于检查第三国屠宰场时,
他们应能确证动物是于至少等同于指令 93/119/EC中规定的
无痛屠宰条件下屠宰的。
详情参阅:
ational/
8.复合产品进口
.基本食品卫生要求
和复合食品卫生关联的要求包含于条例(EC)852/2004
第 3至 6条中,也就是说第三国的食品企业需符合以下规定:
运营者的壹个基本职责就是对其产品和加工的食品卫生
进行监管
初级生产的壹般卫生要求(条例(EC)852/2004第
条,第 A部分的附件 I)
初级生产后的详细要求(条例(EC)852/2004第 条,
第 A部分的附件 II)
对某些产品来说,微生物要求(条例(EC)852/2004
第 条和委员会条例(EC)2073/2005)
基于 HACCP原理的程序(条例(EC)852/2004第 5条)
企业注册(条例(EC)852/2004第 6 条),
原则上只有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才需经过批准认可
.其它食品卫生要求
按照条例(EC)853/2004第 6条第 4段,共同体内的食
品运营者进口包含植物源性产品和动物源性加工产品的食品,
必须确保所含有的动物源性成分符合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
即:
该动物源性成分来自共同体允许进口清单内的第三国且
符合进口共同体的特定产品要求。
复合食品中所包含的动物源性成分的生产、加工企业(或
软体动物及类似动物的产地)应于允许进口的企业清单内。
进口食品企业运营者必须能够证明符合之上规定(用文
件或其他方式)。
委员会正于对此问题进行审核以制定出壹个以风险为基
础的解决方法。于需要符合之上要求的基于风险的复合产品
清单制定出来前,将会有壹个临时措施允许目前的程序继续
进行。
.其它健康要求
于欧盟食品法律下,有壹系列要求对食品卫生进行了补
充或增加,这些要求包括:
o污染物和残留
o有荷尔蒙作用的物质的使用
o食品添加剂使用
o和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o放射能
仍有和特定产品关联的要求,包括:
O速度食品
o特殊营养用途的食品
o转基因产品
.动物卫生要求
另外,复合产品仍要于边境检查站接受检查以验证是否
符合动物卫生要求。
委员会正于审核这壹问题,目的是引入措施建立分类和选择
的原则,以确定那些有潜于动物卫生风险、必须纳入兽医监
管的复合产品。于此问题解决之前,委员会决定 2002/349/EC
中所列的各成员国规定继续适用。
详情参阅:
/
.植物卫生要求
对复合产品来说基本没有植物卫生要求。事实上,植物
卫生所针对的壹般是活的植物及其特定的成活部分,包括种
子;而植物产品是植物源性产品,没有加工或经过简单加工,
因此已经不是植物了。
如果复合产品归类于植物或植物产品,适用于本文第
条(和非动物源性食品植物卫生关联的进口程序)
详情参阅:
附件 I
“食品”的定义:“食品”是指无论经过加工、部分加工或
没有加工的,拟或正常情况被认为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或物
质
“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及所有拟于食品生产、加工
或处理过程中加入的物质,包括水。
“食品”不包括:
(a)饲料
(b)除准备销售供人类食用之外的活动物
(c)收获前的植物
(d)理事会指令 65/65/EEC和 92/73/EEC中所指的医药产
品
(e)理事会指令 76/768/EEC中所指的化妆品
(f)理事会指令 89/662/EEC中所指的烟草和烟草产品
(g)联合国 1961麻醉药单壹公约和联合国 1971精神药品
单壹公约中所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h)残留和污染物
附件 II:
动物源性产品
I.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不完全清单:
–新鲜肉/肉糜/机械分割肉
–未经处理的肠、胃和膀胱
–未经过加工的肉制品
–血
–新鲜水产品
–活的双壳软体动物、棘皮类动物、被囊类动物及海洋
腹足动物
–生鲜奶
–壳蛋和蛋液
–青蛙腿
–蛇
–蜂蜜
–其它
带有植物源性产品未经加工的产品仍属于未经加工的动
物源性产品,如:
–包含新鲜肉和蔬菜的肉串
–带有植物源性食品的新鲜水产品制品(如鱼片)
注:
未经加工的产品能够归入“初级产品”,即它们仍未经
过加工(即任何实质性改变原始产品的操作,包括加热、烟
熏、腌制、催熟、干燥、浸泡、提取、挤出或上述操作的组
合)。冷冻动物源性产品仍属未经加工产品。
“新鲜”(针对肉)表示肉未经过任何除冷藏、冷冻或
速冻(包括于受控空气条件下真空包装的肉)之外的任何存
放
“新鲜”(针对水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水产品,无论
是整个的仍是经过分切的,包括真空包装或改良气体包装的,
没有经过除冷藏外任何处理。
II.加工过的动物源性产品不完全清单
加工过的产品是将动物源性原料进行诸如加热、烟熏、
腌制、盐渍、熟化、烘干、浸泡等加工后得到的。这类加工
必须对原料有实质性改变。
加工过的产品包括:
–肉制品(火腿、意大利腊肠等)
–水产加工品(烟熏鱼、调味浸泡鱼等)
–奶制品(热处理奶、干酪、酸乳酪等)
–蛋制品(蛋粉等)
–精炼动物脂肪
–脂渣
–胶质
–胶原质
–处理过的肠子、胃和膀胱等
加工制品仍包括:
混合加工制品,如火腿干酪
经过数个加工程序的产品,如用巴氏杀菌奶制做的干酪
仍有壹些有特殊口味的产品,如
–大蒜味香肠
–水果酸奶
–药草干酪
注:
加工制品仍可包括某些肉制品,如调味浸泡和烟熏肉
附件 III
对进口非动物源性食品施加特殊条件的委员会决定(适用中
国部分)
委员会 2002年 2月 4日决定(2002/79/EC),对源自中国
的花生及某些用花生加工的产品的进口特殊规定,最新由委
员会决定 2004/429/EC进行过补充。
2005年 5月 23日委员会决定(2055/402/EC),有关对辣
椒、辣椒产品姜黄和棕榈油的紧急措施
信息来源:欧盟官方网站
钱鸿萍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