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导论》推荐读物2005年-秋
《新帕尔格拉夫经济学大词典》词条选读
目录
稀缺性……………………………………………………………………………………1
机会成本…………………………………………………………………………………5
科斯………………………………………………………………………………………8
科斯定理………………………………………………………………………………10
社会成本………………………………………………………………………………14
完全成本定价…………………………………………………………………………18
公司……………………………………………………………………………………21
不确定性………………………………………………………………………………25
自由企业………………………………………………………………………………38
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49
人力资本………………………………………………………………………………52
垄断……………………………………………………………………………………66
自然垄断………………………………………………………………………………71
反托拉斯政策…………………………………………………………………………73
规模报酬………………………………………………………………………………77
自由进入………………………………………………………………………………79
管制……………………………………………………………………………………91
放松管制………………………………………………………………………………98
一、稀缺性(scarcity)
吉多 蒙塔尼(Guido Montani)著
吴毓骙 译 杨宇光 校
稀缺性的概念在经济理论中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有的经济学家真的认为这个概念是给经济学术语下个恰当定义时所必不可少的。最好的例子也许就是瓦尔拉(Walras)给社会财富即经济货物下的定义。他说“所谓社会财富,我指的是所有稀缺的东西,物质的或非物质的(这里无论指何者都无关紧要),也就是说,它一方面对我们有用,另一方面它可以供给我们使用的数量却是有限的”(1926年,第65页。)
瓦尔拉解释说,“有用”是指“能满足我们的某种需要”,而“数量有限”,则意味着有一引起东西“存在的数量个人的需要”,如空气、水等,这些东西任何人都能随心所欲地获取,称不上是社会财富。只有当它们稀有时,才能被认为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
由于存在稀缺性和有用性,瓦尔拉提出了3项重要推论:(1)“数量有限的有用之物是可以被占有的”,这是财产理论中很重要的思想,也是经济学和法学所共同研究的对象;(2)“数量有限的有用之物是具有价值和可以交换的”,即所有可以被占有之物都可以和别人所有的他物按一定的交换率(叫做价格)进行交换。因此,经济学典型地研究市场的定价问题;(3)“数量有限的有用之物可以由产业制造出来和成倍增加。换言之,它们可以再生产”。因此,经济学必须把商品生产或产业作为主要研究课题之一。
那时的所有经济学家都普遍接受这一稀缺性概念,罗宾斯(Robbins)在他的著名的经济学定义中也加以采用。罗宾斯很了解韦伯(Weber)的方法论,所以他不接受马歇尔(Marshall)等经济学家所采用的“唯物主义的”经济学定义,即认为经济学是研究物质福利形成的因素的科学。由于不生产任何物质的活动也可以获得收入(像音乐、文学等),倘采用这一经济学定义,就有许多经济活动被排斥在外了。与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说法相反,劳动就是“生产性的”,即使在它并不生产物质商品时也是这样。因此,罗宾斯的结论是,“不管经济学所关心的是什么”,但“它并不是如此关心物质福利形成因素的”(1932年,第9页)。
这样,罗宾斯就采用了“稀缺性”的经济学定义。他指出每一个经济问题都有着目的很多而实现目的的手段却稀缺的特点。但目的的多种性并不足以确定一个问题为“经济问题”。当某一商品数量十分充裕时,即使有市面上许多不同的目的,也不会在使用上发生特别的问题。实现手段的稀缺性,如果不存在可供选择的多种目的这个条件,那也不足以成为经济问题。但是如果有多种目的可供选择,而实现的手段却稀缺,那我们就会面临一个经济问题。他说:“经济学是一门把人类行为作为目的和(有着多种选择办法的)稀有手段之间的关系来进行研究的科学”(1932年,第16页)。
这个定义引起了众多的评论和反驳,这里不能一一赘述。尽管这样,直到最近皮耶罗·斯拉法(Piero Sraffa)根据现代分析方法重新阐明了对价值和分配问题的古典经济理论(斯拉法,1960年)以前,没有任何人认真地反对把稀缺性概念列为经济学定义中的必要部分。在现代分析这一理论体系中,有可能对生产要素“稀缺性”的概率提出激进的批判(该概念在传统的价值和分配边际学说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利润率的水平,并不取决于资本与(某种经济体制中所雇用的)劳动的相对数量关系(加列格纳尼(Garegnani),1970年)更清楚的是,如果稀缺性指的是土地那样的稀有自然资源,那么,边际主义者的稀缺性概念是难于置信的。某块土地是可以因为其收入中利润和工资的分配比全发生变化(虽则产量不变)而变得“稀缺”或“多余”的(蒙塔尼(Montani),1975年)。更广义地说,分配给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净产值,并非取决于所运用的生产要素相对数量的多寡。
边际主义的分配学说中的稀缺性含义是十分独特的:它只指生产中所使用要素的相对数量。当一种生产要素(配合其他生产要素使用)的数量增加,从而引起收益递减时,我们可以说这种生产要素为稀有。但在指经济货物时,稀缺性的含义就大不相同了。正如瓦尔拉明确地说过的那样,当一种货物的数量(相对于它能满足需要的能力来说)有限时,我们可以说它稀有。在我们评价斯拉法论述的重要性时,这一普遍含义是耐人寻味的。换言之,斯拉法认为“稀有”的商品与瓦尔拉所说的经济货物是否所指不同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研究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特别是李嘉图(Ricardo)和马克思(Marx)著作中关于“经济货物”的观念,李嘉图在这方面说得很清楚,而马克思则可以被认为是李嘉图价值学说的最紧密的追随者。
按照李嘉图的说法,“有效用的商品,其交换价值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稀缺性,一是为了获得它们所需要耗费的劳动量”(李嘉图,1821年,第12页)。所以我们可以把经济货物区分为两个基本类别。第一类是绘画、稀有书籍和钱币等等,这些货物的价值是“完全由它们衡缺性”所决定的。对于这类货物来说,价格与生产它们所耗去的劳动量无关。它们的价值“随着其数量的变化和试图占有它们的收藏家的愿望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类货物,特别称之为商品,与前一类货的相反,它是由企业家所生产,并在生产周斯结束后送到市场上出售的。这些商品几乎代表一个国家的全部财富,照李嘉图的说法,它可以成倍地增加和再生产,只要有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资料,“几乎没有任何要以施加的限制”。因此,李嘉图在他的分析中,只考虑那些“其数量可以经过人们的努力而增加,并且在生产上存在着完全竞争”的商品的价值(或者简单地说,商品的价格)。
马克思的分类则更复杂。他在《资本论》的第1章中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分开来:
“物的效用使它具有使用价值……商品的这一性质与获得它的效用所耗费的劳动量无关……使用价值只有在使用或消费时才能实现。”(马克思,1867年,第44页)
交换价值,即我们所称的价格,相反地是一个量的比数,是“一种使用价值交换另一种使用价值的比例”。
当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有着联系:有交换价值必有使用价值。如果买卖双方都认为某两种商品对他们有使用价值并可以交换,那么,它们就有交换价值。因此,马克思指出,可以发生这样的事情,即某种货物具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交换价值。我们可以设想发生这种事情的两种情况。第一咱情况是有用之物,但非劳动生产出来的,从而并不稀缺。“一物可以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这是一种当其有用性并非由于劳动产生时所出现的情况。如空气、处女地、矿藏地等”(马克思,1867年,第48页)。第二种情况是由劳动所生产,但没有任何社会效用之物,即主观上有用,但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一物可以有用,并且是人们劳动生产出来的,但它不是一种商品。任何人用自己的劳动得来并直接满足他自身需要的产品,是创造了使用价值,但没有生产出商品”。
因而,马克思分类法中的原则是效用、稀缺性和劳动。总体来说,在《资本论》的第一章中,他考虑了四种情况:(1)有用、稀缺并且是劳动生产出来的货物。这些货物是正式的商品,其交换价值对于经济分析特别重要;(2)有用但不稀缺,也非劳动生产出来的货物。它们的交换价值是零,因而经济学家可以不理会它们;(3)劳动生产出来但没有社会效用的货物。这些货物不能正式被视为稀缺,因为市场上对它们并无需求;(4)“最后,没有效用的目的物,都没有价值。如果一物没有效用,它所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效用,这种劳动不能真正作为劳动来看,因而不创造价值”。这是一种从主观上看也是无用之物。
如果我们要了解马克思分类法和李嘉图分类法之间的关系的话,除了这4类商品之外,还应考虑到第5类。就是那些有用、稀缺但不是劳动生产出来的物;或价值并无必然联系的物品。李嘉图所提醒人们注意的艺术品、稀贵钱币和书籍等等就属于这一类。
我们可以概括李嘉图和马克思的立场,就是存在着某一类可以叫做“经济货物”的物品,它的特点是具有使用价值,不仅是主观上的使用价值,而且是社会性的使用价值;它们还可用以和别的货物交换。在这一非常广义的经济货物类别中,我们可以分列出一种称之为“商品”,即指所有可以由人类的劳动在一定的技术知识条件下,按市场所需求的数量再生产出来的物品。
所以,在古典的“经济货物”概念和瓦尔拉或罗宾斯的概念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任何稀缺而有用之物都是经济学家所应加以研究的。当然,能通过劳动而再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现代社会的财富就是由“极大数量的商品”组成的(马克思,1867年,第43页)。斯拉法的分析法只研究“商品的生产”,即最重要的“经济货物”类别的生产。艺术品、稀贵钱币和书籍则不包括在斯拉法的理论结构之中,而包括在李嘉图的理论结构之中。只要我们希望对价格和收入分配作出解释,扩大我们的研究范围是重要的:我们无法用斯拉法的生产方程来说明古珍书籍的价格,但我们也不能说,给这一类特别的价格作出说明,对经济学家就无关紧要。
二、机会成本
詹姆士.M.布坎南(James M. Buchnam) 著
机会成本(或备择成本)的概念表述了稀缺与选择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对任何人来说,如果有价值的实物或活动并不稀缺,那么,所有人在任何时期的所有需求都能得到满足。这就没有必要去从价值各不相同的备择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也就没有必要去进行决定哪种需求优先的社会协调过程。在这没有稀缺的幻想环境中,不存在错过、放弃或损失机会取舍的问题。
一旦稀缺被引入,需求就不能都得到满足。除非存在着能够预先决定有价值最终产品分配的“自然”约束(比如,2月份苏格兰的阳光)、否则,稀缺既直接地在备择的最终产品中引起对必需品的选择,又间接地在公共机构或在为社会相互作用、并产生最终产品选择的程序安排中引起对必需品的选择。
选择暗含着拒绝和挑选备择品。机会成本就是特指拒绝备择品或机会的最高价值的估价。它是为了获取已挑选的具体实物中具有更高价值的选择物而放弃或损失的价值。
机会成本与选择 如果做出不同的选择,机会成本不是“某一种可能是”的预期价值。注意,它不是那种没有有效地参照选择的“某种一定是”的价值。在缺乏选择的情况下,有时候讨论预计要发生但没有发生事件的价值是有意义的,但是,既然可供选择的方案并不代表一种丢失或已损失的机会,因而把这些价值定义为机会成本是无意义的。一旦选择与机会成本之间的基本关系被承认就会得出几种含意。
第一,如果选择是在不同的价值选择物中进行,一些人不一定会进行选择。这不是说,一个作出决定的人必然成为选择者。由此得出第二种含义。没有选中的选择方案的价值,即机会成本,一定是存在于参与选择的个人头脑中的价值,而不是其他。因此,成本必定完全由选择者来决定,而不能由其他人决定。第三个必然结论是,机会成本必定是主观事物。它存在于选择者头脑中,并且不能由选择者之外的其他人去具体化或进行测量。同时,不能轻易地被转化为一种资源、商品或货币信度。第四,机会成本只是存在于作出选择决定的时刻。在此以后它立即消失。因此,这种成本从未被实现,这种被拒绝的选择物从不能被享有。
在选择和机会成本二者关系中最重要的结论是,这里,成本必须具有超前或向前看特征。机会成本,即选择者所拒绝的选择方案的价值,是选择的障碍;但是,在选择者选择到更喜爱的选择物之前,它必须被考虑、估价、直到被拒绝。当然,在任何具体的选择中的机会成本,会被以前进行过的选择所影响,但是相对于选择本身来说,机会成本影响着选择(Choice-influencing),而是被选择所影响(Choice-influenced)。
成本的其他概念 机会成本与成本的其他概念之间的区别,最好按照影响选择或被选择所影响这两类来解释。事实上,一旦做了选择,出现后果,结果很可能包含着效用损失,不论对于最初作出选择的人或是其他都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把这些损失(不论估计的还是实现的)称为成本是意义的,但必须认识到,这些通过选择决定的成本,由自身定义可知,不能影响选择本身。
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这一点。一人愿意采用期限三年的分期付款计划购买一部汽车。形成并影响选择的机会成本是购买者对所拒绝购买的备择品的估价。在上述情况下是该货款所能够支付的购买物的估计值。在考虑了备择物的潜在价值,并决定购买汽车之后,须要履行偿债计划。每月必须支付,通常把这些支付称为汽车的“成本”。只要贷款到期并必须按时支付,这个人将非常清楚,他正蒙受效用损失。然而,作为影响选择的要求,这些“成本”是不相干的。从效用维度看,选择后果永远不能资本化,这是造成混淆的一个重要原因。
经济学家们在某种意义上认识到这里产生的区别。他们常常用“旁置成本不再相关”的论调表明,选择的后果不能影响选择自身。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形式化的成本表和成本函数(它们必定隐含着成本的可测量性和可具体化性),经济学家们把成本从选择过程中分离出来。
会计师们也基本持有同一观点,他们通常严格按事后或受选择影响的方式估计成本。这些由会计师估计的“成本”,不能准确地反映损失值或失去的机会。在决策之前,可以把数量估计引入备择行动工作计划。但这种对机会成本的估计是会计对没有进行的项目的估计,而不是对已择项目定值的估计。
正如前面所言,只有选择才会影响选择的机会成本。由定义成本不能“溢出”到其他人中。当然,也可能某人的选择会使其他人蒙受损失,把这些损失称为“外在成本”有时是有益的。我们必须强调,这些外在成本是选择的障碍,它衡量了失去的机会,如果人们愿意考虑这些外在成本,并按自己估计的效用值对其进行计算的话。
机会成本和福利准则 在分析和应用机会成本理论时,混乱的主要根源在于,将理想化的市场反应的结果推广到为非市场环境的决策者定义规则或准则。在市场充分均衡时,大量买方和卖方分别选择,产生了可以用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正式描述的那种结果。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竞争过程的作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此外,上述等式描述的一般均衡状态满足某些特定效率准则。
价格可被观测,客观上是可度量的。市场均衡的一个条件是,任何一种商品的所有单位的所有相应交换价格都相等。根据这种相等关系,可以看出,由于交易者的均衡条件要求边际成本等于价格,边际成本在客观上也是可度量的。由上面讨论可推知,如果边际成本可以测度,通过迫使决策者使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机制的作用,就可以实现独立于与竞争过程本身的资源“有效”利用。
上述整个逻辑来源于对机会成本的误解所引起的一系列混乱。每个交易者按照适当的数量关系进行调整,使他的边际机会成本等于价格。所有交易者边际机会成本均等于适当的、统一的价格这一事实表明,直到上述条件满足为止,所有交易者都具有调整商品数量的能力。它并不意味着在客观意义上边际机会成本与价格相等可以独立于数量调节过程。
考虑一个理想市场。市场中存在种商品,其统一的交易价格为每单位1美元。交易者预期的机会损失值为1美元。在客观决定的价格下,只有调整商品数量,交易者才能使其主观经验与预期的效用损失相等。在采取活动过程中所放弃的预期值比活动过程中的预期值更不具体、更难以度量。选择双方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
除市场选择,没有其他办法能使边际机会成本等于价格。因此,任何指导“管理者”在非市场环境中用成本作为确定价格基础的“规则”,必定是没意义的。然而,由机会成本定价确定的福利准则还受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批评,它与可度量问题相去甚远。即使我们忽视第一种批评,并且假定边际成本可按某种方式度量,指导“管理者”用成本确定价格的原则也必须依赖于“管理者”个人行为,这种行为更像机器人,而不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的个人。为什么“管理者”会遵循这一规则?他不能使他的边际成本等于选择的预期收益值吗?他不能使他的边际本等于选择的预期收益值吗?“管理者”生活在非市场环境中,这一事实保证了他没有义务承担选择所产生的效用增减。然而,从个人的意义上来说,他自己的收益或损失,不论在选择之前还是在选择之后进行估计,都与在选择前本金的估计值完全不同,并由选择后的本金承担。
机会成本与制度选择 如上所述,在缺乏预先配置的“自然”约束条件下,存在稀缺必然存在选择,不论直接从最终“商品”中做选择,还是间接地从最终配置决定的规则、制度和程序中进行选择。上述第二类选择中的机会成本须进一步考察。在某种意义上用制度化程序分配稀缺资源会消除上述意义上的“选择”,在这方面它近似于上面提到的“自然”约束。分配结果可从某些制度过程操作中得到,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从最终备择状态中选择,因而没有任何主观上经历的机会成本。然而,尽管在成本和选择之间缺乏这种一般意义上的重要桥梁,我们仍然可以估计不同的配置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选择值。在一系列制度决定的配置中,这些预期值损失的形式会归入理性选择计算,这种计算包括各种备择制度程序中较高水平的选择。在这种高水平的选择中,即使“选择”这个词的标准用法没有包含在资源配置中,它只单独使用,机会成本也为选择的负方出现。
考虑一个极端例子。一座楼房有两套互相分开的恒温器装置(高温和低温恒温器);规则是每天用一个均匀的硬币在两套装置中“选择”高温或低温调节。即使个人没有单独地、或做为集体中的一员做出选择,如果恒温装置是高温而不是低温的,他研究可预期的潜在价值也是有意义的。投掷硬币“选择”的温度设施对个人效用具有影响,其影响可以在实际“选择”之前预估。然而,只要常规程序实际上持续不变,在任一天,使用某一恒温装置而不是另外那种恒温装置的损失的预期值不能代表机会成本。
为代替均匀、等重的硬币,假定现行制度允许楼房中所有投票表决,每天早晨由大多数人“选择”的结果确定该日的恒温器装置。再假定表决团体的人数很多,一个人对预期的多数派结果的影响很小。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程序中,正如投掷硬币一样,没有人真正在备择物的最终状态之间选择。每一投票都面临十分不同的“赞成”高温或赞成低温的制度内选择,众所周知,任何人对结局的影响都很小。在他所面临的选择中,在这个术语的任何完全的价值意义上,每个表决者既不能为自己也不能为他人合理地考虑最终备择状态的预期损失。假如对个人来说低温恒温装置的预期损失为1000美元,如果他认为自己只对表决的结果有1‰的影响。则损失的预期效用值按交换标准仅为1美元。这1美元代表赞成高温调节的机会成本的交换标准的值。
既然同一结果(数值可能不同)对所有的投票者都成立,则没有人按收益和损失充分估值进行“选择”。“选择”来自于个人和群体都未充分考虑效益——成本的制度程序。在相关机会成本意义上,有效选择成为各种制度的选择。当然,在很长时期内(在上述温度选择例子中为多日),一个制度中做出的“选择”的结果可能成为其他制度做出选择进行比较的资料。当个人面临各种制度中的一种选择时,只要他知道他对选择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全部机会成本逻辑就与制度或体系选择水平相宜。然而,只有当每个人在有关的团体中确实成为各式各样制度规则的选择者时,这种结果才得以实现。只有威克塞尔(Wicksell)一致性规则在制度体系选择的某些最高水平上生效时,从而任何人都具有潜在的抉择权力,才能预期选择的备择机会成本进入并形成个人决策。
总结 机会成本是经济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从它的基本定义(即稀缺存在时因选择而失去的机会值)上看,这一概念简单,直截了当,易于理解。在分析买卖双方在市场上做出的选择时,在概念的严格定义中出现的复杂性质相对而言并不重要。但是,当我们想让机会成本逻辑扩展到市场环境中时,不论在指导决策的规范确定上,还是在制度内部或制度之间的选择的应用上,所出现的模糊和混淆表明,就连这样一个基本的概念也需要予以分析和澄清。
三、科 斯
张五常
.科斯1910年出生于英国米德尔塞克斯。1932年自伦敦经济学院毕业后,他先后执教于敦迪经济学校(1932-1934年)、利物浦大学(1934-1935年)、伦敦经济学院(1935-1951年),布法罗大学(1951-1958年)、弗吉尼亚大学(1958-1964年)和芝加哥大学;在芝加哥大学,他还担任了《法律和经济学杂志》的编辑(1964-1982年)。科斯受他的导师阿诺得.普兰特(Arnold Plant)的影响,深信人只有看到和接触到某些事物的现实时,才能对其有所理解。在他一生的学术活动中,他始终反对“课堂经济学”,主张密切联系实际的经济学。
科斯在求学阶段就迷上了莱昂内尔.罗宾斯( Lionel Robbins)介始给他的两本书。科斯所以对经济组织和机构有持久的兴趣,主要归功于弗兰克.奈特(Frank Knight)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菲利普.威克斯蒂德(Phillip Wicksteed)的《政治经济学常识》激发了科斯的非凡才能,使他能对受限制的选择进行分析而无须求助于高等数学。他有创造性的头脑,还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必要的基本知识,这些足以使他能用自己的方式看待世界,并在同行中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今天所以能理解经济体制如何运行,要归功于科斯。
21岁那一年,也就是在获得学士学位之前,科斯用旅行奖学金访问了美国。访问中他构思和起草了《公司的性质》一书,并准备后来出版(1937年)。想一想这部著作作为大学本科生的学期论文是怎么动笔的,人们就不能不为他的洞察力深感惊奇。这篇早熟文章的影响,即使到了今天也在与日俱增。查一查索引就可以看到,出自《公司》一书的引文1966-1970年有17处,1971-1975年有47年,1976-1980年有105处。
在这篇文章中,科斯所讨论的问题是:在实行自由企业制度的国家里,为什么人们会自愿服从企业主和代理人的指令,而不到市场上去亲自向顾客出售他自己的产品或劳务?科斯在市场运营的成本,特别是“发现价格”的成本中寻找答案。他断言,雇用和指挥工人的集中代理人避免了决定多边交易价格所需的无数谈判和度量的成本。因而,称为“公司”的组织出来以取代市场,或者要素市场出来以取代产品市场。然而,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监视工人和做出错误决定的成本也会增加。当这些成本等同于操纵市场所包含的代价时,公司的规模就确定了。
……
科斯不同意庇古的古典观点,即在用途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比如一块土地同时用于种麦子和停车),导致损失的一方必须受到限制。科斯说,如果这样,受到限制的一方必然会受到损害。减少损失的目标可以通过市场本身轻而易举地达到,只要对产权作明确的划分。
芝加哥学派说,科斯的论文不对。作者毫不为之所动,但又同意随后去芝加哥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从而导致了经济学历史上最有传奇性的辩论之一。1960年在迪雷克托家参加午餐后辩论的人称那一次辩论是“他们一生中最激动人心的辩论”,并为自己没有记录而感到遗憾。
为这次聚会,迪雷克托集合了一群名流:马丁·贝利,米尔顿·佛里德曼,阿诺德·哈波格,约翰·麦吉,格雷格·刘易斯,劳艾德·明茨,乔治·斯蒂格勒,鲁本·凯撒尔,当然还有科斯和迪雷克托自己。
辩论开始时,人们都拥护庇古而反对科斯。据回忆,科斯毫不妥协地坚持自己的立场。而按照斯蒂格勒的说法,辩论进行到一半时,弗里德曼便开始抨击每位在坐者,只有科斯除外。据科斯自己回忆,他不在弗里德曼抨击之列,便知道自己万事大吉。(难道他没有意识到他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早就使他万事大吉了吗?)
据麦吉说,当辩论者离开迪雷克托家时,互相叽叽嘎嘎,象受了震动。他们亲眼看到了学术史上的一章。凯撒尔开始时极力反对科斯的观点,但多年后向这位作者承认,要另外找一位对经济体制的运行有洞察力、可与科斯相比的经济学家,只有找死去的亚当·斯密了。……
四、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Robert Cooter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 (Pareto) 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 可以这样认为, 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 保障法律的效率, 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 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 谈判所花的时间, 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 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 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 从而增加利润。 因此, 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 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 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 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不禁止铁路运营。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那么,它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减少火星的溅出。
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当权利得到有效分配时,那么,交易的潜在好处也就丧失殆尽。因此,当市场正常发挥作用时,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
对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说明,对于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所需条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
“交易成本论”所得出的效率结论就不同了。如有许多农民,那么,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很高,当个别的农民坚持多占利益时尤其如此,所以,权利最初分配的低效率可能会长期存在,尽管有达成一些私下协议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很少,铁路部门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会很低,科斯定理预言,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将是有效率的。
再来看看第三个说明。根据“完全竞争论”,如果法定权利交易市场上完全竞争这一条件得到满足,那么,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将是有效率的。在铁路部门和农民这个例子中,只存在着一条铁路,所以市场的特点是垄断,而不是完全竞争。此外,不具备完全竞争的条件还有其他表现形式。比如农民对火星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能会比铁路部门了解得多,而铁路部门对减少火星的技术要比农民了解得多。鉴于这些事实,农民和铁路部门之间的法定权利交换将远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交换,因此,市场可能无法纠正法定权利最初分配中的低效率。
当然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因为,如果效率要求铁路部门不受禁令约束,那么,要给予农民放弃这种禁止的权利以补偿,这会促使铁路部门购买这种权利。这项交易是铁路部门的支出和农民的收入。反过来说,给予铁路部门不受惩罚的权利,将会使其节省了这种购买权利的支出,而剥夺了农民出售这种权利的收入。正如稀有资源一样,稀有的立法权利也是值钱的。
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在经济学中,一个证明是从一些普遍接受的行为假设派生的。正如我要说明的,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
最脆弱的定理形式声称:法定权利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 当阿罗(Arrow)研究了与科斯讨论过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时,他表明,效率条件可以被看作是外在性权利交换的一个竞争市场中的均衡条件。但是,正如阿罗以及其他人(斯塔雷特(Starrett),1972)所指出的那样,这种规范性声明毫无实际价值,因为就本质来说,种种外在性具有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特点。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假设,除了持有政府发行的可买卖的允许污染票券持有者之外,污染行为是完全禁止的。每一个持有这种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为,而每个获得了这种票券的污染者则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显而易见,被污染者个人持有这种票券的社会利益大于他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会大量抛售这种票券。同样地,污染者获得这种票券的社会成本高于其个人成本,因此,他们会大量收购这种票券。个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本身就是一个外在性。所以,试图通过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场来消除外在性,只能产生新的外在性。事实上并不存在科斯讨论过的这种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且,这种市场似乎也不可能通过私人协议而自发地产生。政府可能有办法建立一个虚假的市场,但没有一个市场真正建立起来。
从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论转到交易成本论,我们观察到,当受影响的只有少数几方时,比如说当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就他们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为进行谈判时,私下解决可能会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涉及少数几方,那么,法定权利价格将由他们谈判决定,而不是他们成了价格的接受者。这样的话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但这种谈判往往获得成功。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影响少数人的外在性问题会有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
虽然交易成本论作为一种粗估法是准确的,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实际。它有赖于这样的命题: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为零时,谈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在实际中,少数人之间的谈判有时以失败而告终,如工会罢工、劫机者杀死人质、房地产经纪人由于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蚀本和诉之法庭,等等。与通讯和履行协议费用无关的基本障碍,在于谈判策略的性质。就其定义而言,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自私自利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个额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产生的损失小于一美元。当谈判者过低估计对手的决心,他们就会施加过大的压力,谈判也就无法达成协议,谈判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本着这种看法,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乐观地假设:只要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 与其背道而驰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悲观地假设: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现实是介于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之间,因为策略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导致谈判失败,但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如此。
科斯定理的这一说明对理论和经验研究提出的挑战,是要预计法定权利何时才能通过私下协议进行有效率的分配。为进一步展开辩论,要撇开广义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换”这类标签,而代之以实在与详细的对条件的描述,是这些条件使得有关法定权利的谈判得以成功。幸运的是,近年来已出现了一种较令人满意和较切合实际的谈判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谈判在部分情况下可能由于策略原因而失败。但在均衡条件下,没有人对失败发生的频率感到惊奇(主要概念是贝叶斯一纳什(Bayes-Nash)均衡。
在经济学中,“经验主义的验证”就是预测和事实之间的比较。 近来有些人试图证明科斯定理, 比如确定一些小集团通过谈判达成有效协议所需的条件。对策论的一些新发展连同相关的经验主义研究,使人们有希望最终对这些条件做出科学的阐述。如果具备这些条件,就能通过私下协议纠正法定权利的低效率分配状况。
科斯定理具有什么意义?庇古(Pigou)运用经济学理论来捍卫如下习惯法原则:造成某种损害的一方应受指责,或被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庇古的论点,习惯法的这种规则通过社会成本内在化来促进经济效益。在有些情况下,他发现习惯法中存在着种种缺口,这就需要补充立法,诸如对污染者征收与污染的社会成本相等的税款。
科斯的论文被认为是对庇古的损害法分析的一种进攻。科斯不同意这种结论:通过损害法或征税,政府的行动一般对实现效率是必需的。 科斯定理认为,损害所代表的外在性有时, 或可能常常会自我纠正。我认为,市场机制失灵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根据某种相当谨慎的交易成本概念对之加以总结。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应被看作是谬误或一种同义反复,其实外在性通过扩大交易成本的定义而获得。虽然自发和私下解决种种外在性问题的障碍要比科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进私人达成协议方面的作用(而不是发布命令),符合当代经济学对政府调节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须采取行动纠正某种损害的情况下,科斯否定了庇古的如下看法:习惯法因果关系概念对确定责任是有用的指南。科斯认为,按习惯法原则判定的某人造成了某种损害,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能有效地使其受罚或指责他。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与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在这方面,因果关系的作用并非是决定性的。科斯认为,因果关系与跟无数法庭判决相矛盾的法律责任无关,并且它对法律的现实或理论显然没什么影响。
不管科斯理论功过如何,反正他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财政观点提出了挑战。在他的论文问世以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在性通过私人协议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因此,科斯的主张触及了经济学的一个重大争论的核心。此外,科斯论文的出版可以被看作是后来被称作为“法律和经济学”的这个课题的一次突破。在科斯论文出版以前,经济学分析——相对经济学思想而言——并未应用于习惯法,而在法律院校的教学中,习惯法处于法律理论和方法的中心。科斯以法学家的态度分析财产法案例,但又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来指导这一分析,他的研究证明,习惯法的经济学分析取得了丰硕成果。虽然他未使用数学这一工具(20年后,使用这一工具成为研究这一课题的特点),但却鼓舞了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开拓者的一代学者。
约翰·伊特韦尔等编
五、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这个概念的含义很简单:某个人作出一项行动,他本人不一定要承担全部费用或收取全部利益。他承担的部分叫作私人成本,他不承担的部分叫做外在成本,这两者的总和组成社会成本。
在这个显然明白易懂的表述后面却存在着一系列困难:如何下定义,如何估价和如何求出总和,这些问题将在第1节中讨论;第2节只是很简单地讨论这个观点的某些来龙去脉,尽管那些观点有含糊之处,倒也常被引用。
关于定义问题
“私人成本”通常从机会成本的角度被界定为得到最高评价(或最受喜爱)但又必须舍弃的一项选择。事实上,这通常意味着为对某一事物所付出的钱就是这一事物的私人成本。这个定义是可行的,因为我们设想个人(或公司)都在进行最佳选择。每次选择都得付出代价。因此,始终存在着“必须舍弃”的选择。
一项行为的发起者迫使别人承担的外在成本同样要由力求行为最佳化的经济行为者承担,因此,这个定义对他们也可适用。但这定义对社会成本来说却不适用,因为没有理由可以去设想社会是在力求行动最佳化。社会可以用不着放弃休闲或任何事情,而照样能得到更多的大砲和牛油。从技术上看,任何时候只要社会是在社会生产的限界之内运行,而不是在这限界之上运行,就都可以做到这一点,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常规,也可能是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要舍弃的选择,因此也就没有成本。
如果社会恰巧处于生产限界之“上”,那就至少存在某项成本。但其意义可能要看由谁来承担这项成本。富人A舍弃的牛油和穷人B舍弃的牛油是否同样重要?能否将这两者简单地加在一起去求得社会成本呢?
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的总和构成社会成本,这个定义避开了社会也许不是在进行最佳行为的问题,但它仍未避开把各种人承担的成本加到一起的困难,此外,某些别的困难也无法避免。我们将分别在不同的标题下加以探讨,先从困难最少处着手。
(1)社会范围 假使我建起一所房子,这房子挡住了我邻居的视线,但并不妨碍到其他人家,那么,很明显,要决定我的行为给社会造成多大的成本,就是把我加给邻居的外在成本,全部算到我头上,就可求得。这位邻居的舒适环境遭到直接损失,这个损失可能容易也可能不容易估价,同时,他的财产的转卖价值会减少,如果市场按它应该做的那样发挥作用的话,那就可对合法继承人将要遭受的损失作出合理的估计。
在别的情况下问题就不这么简单了。大气层或一条共用河道的污染会影响好几个国家,我们是只注意对本国社会造成的成本,还是注意世界社会的成本?对那种将影响尚未出生的一代人的行为该如何看待?对它们造成的成本将如何估计?如果一个人要处理像核能的社会成本这样一类的事情,上面提出的问题就与他关系十分密切。
在谈论社会成本之前,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我们所关注的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范围。这点弄清楚了,我们就可着手探究其他困难。
(2)成本和效益 某些行为的发起者施加于别人的外在成本不一定都是正值。有些可能是负成本,或是有效益(如果我把我的房子漆成鲜艳的黄色,这可能让琼斯看了害怕,而史密斯看了却感到高兴)。我们或分开计算这些负成本(即所称的效益);或立即把负成本与正成本进行比较,最后得到一个净成本数,如何做主要是一个习惯问题。
在成本-效益分析中,通常做法是将两者分开处理,然后将两者进行对比。但在这个问题的其他分支项目中,常见做法是把成本看作效益净值。一个例证就是在许多标准书籍中都提出过的前提:社会成本不包括租金。其含义是,面对着对这些服务需求的增加,经纪人便把价格提高,将增收的部分放入腰包。这只是财富的转移,而不是社会成本。
如果一项工程引起了对劳动力和别的生产要素的需求,结果造成工资和物价上涨,这自然意味着发起这项工程的企业家要付出较高的私人成本。但各生产要素(或所有者)的效益会以负值外在成本法抵消私人成本的增加,这两者互相冲抵,所以,当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总加起来的时候,就没有对社会成本产生一个净增加值。增加的租金既计入私人成本,也计入外在成本(具有相反符号),并且,正如前面所说,未进入社会成本。
如果个人负担的成本不是社会成本,这时就该称之为损失,其对应概念则为获利。假使我的店铺靠近你的店铺,我用减价的办法抢走你的生意,你就遭受损失,你的损失就等于顾客的得益和我因多销售而获得的利润(假设有的话)。由于价格变化而带来的获利和损失都不是社会成本。
价格变化不会产生社会成本这个观点,包含着一个假定:我们所探讨的是一个封闭式经济。在开放经济中,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动或者可能使本国人承担机会成本,或者可能从外国人那里赚得利润。这个观点同样也包含了一个假定:衡量和加总的问题已经解决。
(3)短期成本和长期成本 衡量成本时必须把考虑中的时间期限说清楚。大多数情况下,长期成本往往比短期成本低些,特别在外在成本方面这个趋势更为明显。受损害的当事者起初会感到吃惊,但随即会采用调整他们的经营方法来适应新的环境,力求减少须由他们承担的成本。假使社会法律上有规定,受害人就有权去控诉外在成本的始作俑者,他们可能会胜诉,使始作俑者改变作法,从而减少外在成本。当然,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的总和(即社会成本)不可能减少到同样程度,这要另作别论了。
把过去的一个事例(庇古(Pigou),1932年,第134页)拿来稍改一下就可说明这个问题。假使火车头发出来的火花使一个农民种的庄稼增加了火灾损失的可能性(铁路线横贯这个农民的土地),而列车运行次数的加倍则使农民遭受额外的外在成本。过些时候,他可能为了避开这个危险而在铁路沿线种上常青树,或者让这片地荒芜。如果法律许可,他还会因已遭受损失而去控告铁路公司,或者要求补偿他由于土地劣势而产生的利润损失。这么一来,最终就有可能说服公司给火车头安上火花消除器,或者减少行车班次。这些措施合在一起就会使外在成本随着时间而减少。
在这个例子里,只牵涉到当事人双方,因此可以指望在两个现实选择中,用谈判取代法律诉讼。利益的分割自然要取决于谈判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其中部分地取决于他们的权利,但结果几乎完全一样: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的总和会有所减少,直到如果进一步减少就会造成收益的大幅度下降为止。由于谈判总会旷日持久,而长期成本又低于短期成本,因此人们就有可能又得到一个社会成本低一些的结果。
(4)加总 我们把外在成本与私人成本相加以求得社会成本时,我们是把各种人承担的成本加在一起的。总之,这等于说:在所有条件一样的情况下,A承担10美元与B承担9美元相比,表示A承担了较大的社会成本,而不管A、B各是什么人。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只有两种可能的根据:
第一个根据是按照功利主义的思路,认为人与人完全可比,并且假定每个人货币的边际效用都是一样的。较低的社会成本就表示以较少的损失取得总体上的满意。
第二个根据是用补偿测试的概念(格拉夫,Graaff, 1957年,第5章)。简单地说,这些测试把补偿的可能性作为社会满意的标准,即:从某项变化中得到利益的人们能够对在这项变化中遭受损失的人们作出补偿,但他们自己又不至于变成损失者。很明显,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的总和越低,向承担这些成本的人补偿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以上两个说法都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功利主义虽然至今仍有拥护者,但是他们之中几乎没有人会相信货币的边际效用对穷人富有人都是一样的了。除非确实予以补偿,否则谈论补偿的可能性就无多大意义(例如说,尽管有些人将挨饿,但他们可能会得到足够的食物以防止饥饿,所以社会成本还是低的,请问这样说有什么用呢?)。另一方面,如果付给补偿,价格变化就会导致需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提供补贴,西托夫斯基(Scitovsky, 1941年)曾分析过这个问题。补偿前,A的社会成本比B的低,而补偿后A就较B高了。选择较低成本的行动需要事先在财富的两种分配中作出一个预先选择,否则,我们就会团团转,不能解决问题。
应用
社会成本这个概念主要应用于“成本效益分析”领域。如何估价的问题很多,例如:如果有人要为新公路的安全和设计作出牺牲的话,如何对人的生命的代价作出估计?又如何估价没有市场销路的其他商品(实际上,人们是套用有关市场上的价格来估价的,但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他们要作出估计的那种商品在市场上并无价格。)?成本效益分析人员处理起这些问题来得心应手,如果他们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些问题,那他们的处理完全可以信赖。
但成本效益分析理论会碰到刚才提到的加总问题。功利主义的方法往往使用分布权数去表述分析者对各种人的货币边际效用差异的粗略估算。这样,某个穷人负担的1美元与某个富人负担的2美元比起来,穷人对社会成本的贡献就要比富人来得大。平心而论,这么一来社会成本可就成了分析者口中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东西了。
那些使用补偿测试方法的人往往希望:在假定的补偿作出之后所引起的价格变化,不至于大到会产生一个令人为难的逆转。但事情不会像他们所希望的那样轻而易举地解决。对比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益以便作出社会选择,这不过是在接受社会选择理论中所有不可能性定理的约束条件进行的一种试验。可以预料,导致各项选择不可转移的逆转现象是会出现的,除非我们的设想十分周到,足以防止逆转。功利主义很了解这个情况,因而大胆地配置分布权数。没有这个胆识的人就把分析建立在补偿可能性这一基础上,从而使他们计算的成本的可靠性遭到人们很大怀疑。
社会成本理论也用在分析市场失败上。正如过去的理论(庇古,1932年)那样,它并不过分注意定义的细节,而是认为国民收入的最大值要求边际社会成本和效益相等。市场上的最佳行为就是要使得边际私人成本和效益相等。除非这两组成本和效益相符合,否则,市场行为就不能使国民收入达到最大值。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收益)之间的差异是市场失败的原因。可用各种措施来纠正这些差异。(有些问题将在本书Taxes and Subsidies辞条中进行探讨。)
一个更为时髦的说法是:如果结算时,成交的买卖全不对双方有利,这就是市场失灵。这很可能发生在交易双方未把直接与谈判有关的人士包括进去的情况下。这些外在成本与效益的存在引起了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效益之间的差异。(可直接从定义中看出)。
上述这个更为时髦的意见提出了一个中心问题:为什么在谈判中不包括有关方面的人士呢?即使在他们没有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假使把产权明确地规定下来,他们可能也会有份儿),他们也绝不会使谈判更糟糕。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与交易成本有关。谈生意是费钱、费时间的一种行为,特别是包括大量人员的时候。此外,要从成交的买卖中得到十足的收益,就可能有必要采取很费钱的步骤去排除“揩油者”(我给邻居一些好处,请他不要把车停在我房子前面,但如果我不能阻止别人在我房前空地上停车,单给邻居这些好处就没多大用处了)。任何对市场失灵所作的分析,如果没有把交易成本所起作用的重要性恰如其分地说清楚,那这个分析就有严重缺陷。
如果交易不用花钱,又无法律上的障碍,市场参加者的最佳行为自然就意味着大家达成所有对双方都有利的协议。由于交易成本为零,市场失败就不可能发生了。人们已称这个结果——通常应归功于科斯(Coase, 1960年)——为萨伊(Say)的福利经济学定律(卡拉布雷西(Calabresi),1968年)。但是,假如说交易没作成,这只能是因为力求最佳效果的经纪人聪明地看出将交易成本超过了效益,那么,对上述说法的赞美似乎还是保留为好。因为如果世界真的是这样,事情就好办了
关于社会成本的讨论(适当涉及交易成本)至今尚未充分展开,由于这个情况以及尚未解决的加总问题,我们在使用这个概念时必须十分谨慎。
J.德.V.格拉夫 ( V. Graaff)著
六、平均成本定价(即完全成本订价)
平均成本定价及其由此派生出来的各种定价方法是指厂商的价格决策实践。除了某些初级产品和金融交易市场是由拍卖商和经纪人定价外,市场上交易的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是必须由厂商作价的。一旦价格被确定,厂商的销售量就受到市场规模和对手竞争的限制。
随着厂商理论的发展(张伯仑(Chmberlin),1933年,罗宾逊(Robinson),1933年),在30年代,经济学家们对企业的定价实践是否为这些理论提供支持证据这个总理2产生了兴趣。在他们1939年颇为著名的论文中,霍尔(Hall)和希契(Hitch)为了发现厂商实际上采用何种定价方法和什么促使厂商调整价格,调查了38个厂商。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实际与标准理论的含义表现出严重的差异。企业一般是通过计算平均生产成本加毛利的方法来制定价格的。厂商并不随市场需求强度的变化而经常改变这个毛利额。这个发现在战后英国的其他调查中(安德鲁斯(Andrews),1949年)和在美国进行的详细研究中(卡普兰(Kaplan)和等,1958年)得到证实。
按照这些研究,恰当的定价方法因厂商和行业不同而有很大有效期异。在一些情况下,成本参考的平均直接成本或平均可变成本(卡列茨基(Kalecki)的垄断程度理论使用这个概念(卡利茨基,1943年))。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成本则一般是指每单位产出的固定成本加可变成本,或“完全成本”。其他的变体形式是按照标准或正常生产能力利用或产出水平估算的单位成本。所以,依靠所采用的单位成本基础,加价可能只包括毛利润目标,或者还包括固定成本折旧费用。当这种价格行为可能由行业领袖采用时,其他厂商可能采用一种“价格扣除”战略,即通过由本行业价格领袖或国外竞争确定的价格来推定本厂商必要的毛利,来确定一个目标单位成本水平(史密斯(Smyth),1967年)。企业调查表明,毛利的是相对稳定的,以致价格变化主要随单位成本而变化。
证据明显地与理论相冲突。虽然承认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定价方法,但加成定价调整还是可能被认为是一个有用的“经验规则”,根据这个规则,利润可能通过试错法而最大化(马克卢普(Machlup),1946年)。
经济计量学证据补充了原始的调查。虽然诺德豪斯(Nordhaus, 1971年)对美国的研究作了有用的综述,但是文献如此之多,以至于在这里不可能作出一个合适的概括。这个文献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使用经济计量学方法来发现经济周期对价格变动影响的程度。这种研究的一个缺陷是在价格形成方面没有得出一些一致结论。对于有关的成本或需求量的计算没有一般公认的标准,其结果常常是对采用的精确标准十分敏感。有引起研究对价格与成本和需求指标的相关关系作了一些令人困惑不解的回归,几乎没有理论指导意义,或者没有对假设作出认真仔细的说明。
虽然其他经济学家(较为著名的是卡列茨基,1943年和加德纳·米恩斯(Gardiner Means),1935年)对短期的“正常”或“粘性”价格概念作过论述,但戈德到(Godley, 1959年)在把正常价格假说表述为一个关于正常或标准单位成本的命题方面是开拓者。他的假说是,价格变动与正常单位成本密切相关,需求对眼过正常单位成本的毛利加价的直接影响十分微小。它假定厂商是在生产能力过剩的条件下从事经营的,主要通过改变生产能力利用率来改变生产。在定价时,厂商被假定是把标准或正常的生产能力利用率条件下的平均成本加上一个毛利而形成价格。
大量经验研究都把正常单位劳动成本并入价格方程中。尼尔德(Neild, 1963年)第一个使用英国制造业资料有力地支持了这个假说。舒尔茨(Schultze)和特赖恩(Tryon)(1965年),弗罗姆(Fromm)和陶布曼(Taubman)(1968年)以及埃克斯坦(Eckstein)和弗罗姆(1968年)对美国资料作了类似的研究,但是有些研究发现,生产能力利用的需求标准对价格有某种独立的影响。戈德利和诺德豪斯(1972年)在研究英国资料时发现,一旦正常单位成本正确地按照戈德利的最初假说来计量,需求对价格的影响是很小的。库茨(Coutts)、戈德利和诺德豪斯(1978年)在更大范围的研究中进一步证实了这个结果,并把这个结果扩大到制造业内部的几个部门上。
对这些经验研究的结论一直存在争论,而且受到了批评。拉什迪(Rushdy)和伦德(Lund)(1967年)使用尼尔德的资料,提出了另外一种价格议程式,在这个方程中,需求影响是很大的。莱德勒(Laidler)和帕金(Parkin)(1957年)批判了戈德利和诺德豪斯使用的需求检验:麦卡勒姆(McCallum, 1970年)证明了制造品价格变化唯一地与某种过度需求指标密切相关,这就是说,没有一个明确成本变量完全包括在内。
为了理解有关成本与价格周期行为的争论,有必要明确地区分两种变化,一种变化是由厂商本身生产能力利用的变化所引起的实际单位成本的变化;另一种变化是厂商直接控制之外的因素引起的实际单位成本的变化。前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在短期,生产力的变化是由生产能力利用的变化支配的,后者马一个反周期波动传递到实际单位成本。这种变化部分地被工资收入不敷出亲周期波动抵销了,这种波动产生于工时、计件报酬和加班费的变化。后一种成本变动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议定的工资率、材料和技术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中有些具有某种亲周期的特点,其作用达以这样的程度:基本商品价格对经济周期反应敏感,并且当劳动市场供给紧张时工资率增加比较迅速。这意味着,虽然厂商近况际单位成本可能是反周期的,但正常单位成本更可能是亲周期的。正常价格假说断定,价格因此像正常单位成本一样是亲周期的。一种直接含义是,实际加价将明显要周期变动,从而导致利润发生高度亲周期变动。
给定这些周期性质,这些资料将与下述观点相一致:价格是对正常单位成本世纪一个非周期性加价;价格是对实际单位成本的一个亲周期性加价;价格变化只与过度需求直接成比例。正常价格假说经验检验可以宣称,价格的建立仅仅与正常单位成本有关,价格并不随经济周期过程上升或下降。如果这个证据被接客观存在,这就意味着在经济周期过程中,需求对价格推定的影响几乎完全被实际的(相对于正常的而言)单位成本下降所抵销,从是,在决定工业品价格时,与成本相比,需求影响可能很小。那么,关于成本和需求的相对重要性这个结论如何在是论上谈得通呢?
工业成本特点的研究已经表明,在产出变动的相关范围内,边际 异想天开一般是下降呀持平的,而不是像农业和矿业那样上升的(约翰斯顿(Johnston),1960年)。在边际成本几乎不变范围内,它们还必须大本上等于边际可变成本。由于受到利病理了大化条件的基本制约,所以,最优价格可以表示为对平均可变成本的一个加成——这个加成是厂商自身需求弹性的一个简单的函数。按照新古典主义厂商理论,这就为加成定价规则的普及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合是说明。这个说明像理论预测那样,明显地解释了为什么成本对价格有重要的影响,而忽视了需求较小但却重要的作用(改变毛利加成)。
接受这个说明的困难在地,它没有解释生产能力利用不足的存在和持久性它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证实,为什么厂商在相当程度的生产能力闲置情况下进行营业,或者为什么在没有合谋取条件下,竞争和利润最大化行为没有迫使厂商在充分发挥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人事经营活动。
在工业市场上,定价的要求增加了厂商在有关预期市场需求以及现有 潜在竞争者的经营战略方面的不确定性。在有剩余生产能力下经营,大大地增加了厂商在应付需求变化方面的短期灵活性,厂商可以通过增加劳动时间和提高工厂与机器设备的利用做到这一点。一旦价格被确定,需求变动首无由改变生产能力利用率来满足。
与之一比,价格在拍卖市场上发挥着不同甘共苦作用,它把相当大信息传递给买卖双方因为商品一般能够划分为同质的交易等级,所以,一个了客不必知道他购买的商品是由哪个销售者生产的。每个人都是拍卖市场上一个无名的参加者。但是,大多数工业产品市场要求厂商培养他们与顾客的关系,以形成回头客。价格只对供人的产品特性提供有限的信息。奥肯(Okun, 1981年)把后者归类于“顾客市场”。他认为,在顾客市场上,价格主要由成本决定,这种市场促进了对生产者和顾客具有共同利益的定价政策的形成。生产者对提高信誉的需要,使他产在需求强烈时放弃了提价的短期眼前利益。如果生产成本不发生变化,顾客在定货时将被提供一个稳定的价格。作为在顾客心目中树立信誉的方法,顾客市场促进了产品品种增加和非价格竞争。
在竞争压力(用竞争厂商数目来衡量)很大的市场上这种由成本决定的定价趋向可能发生它在卖方垄断市场上被加强了,在这中市场上,与成本我关的价格变动具有向竞争者发出信号,从而遭受他们作出报复反应的危险。这上观点形成了霍尔和希契(1939年)以及斯威齐(Sweezy)(1939年)提出的弯折需求曲线事理性的基础。
利润加成定价意味着,厂商仿佛在短期内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虽然在工期,他们主要追求这个目标。关地平均成本定价目累积经验研究表明,当代微观经济学理论不足以解释大部发工业品市场是如何运行的。这些累积经验的研究也经济学家发展一种更加丰富的工业竞争理论提供了挑战性的资料。
.库茨() 著
七、公司(corporations)
英文“Corporation”词的概念有两个不同的用法,不能将他们归在单一定义内。它的原意可回溯到中世纪的英国,指的是一个得到皇家特许状所确认的特权(特别的优惠权或豁免权)的团体,皇家特许状将永久的特权授予了该团体和它们的继承人。现代的意义起自17世纪,指的是拥有一个企业的合法的和契约性的机构,它的资本来自投资者们,由董事们和职员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进行经营。
中世纪法人团体 在中世纪英国,最早的法人团体是享有特权的自治城市、行会、教会和慈善机关。从12世纪开始,享有特权的自治城市为摆脱国王的贪得无厌的代办人——税款包收人,请求自己收税的特权。行会则谋取求皇家的许可,为行会的工匠和学徒实施统一的价格、调整工作时间和工资。而教会要求将主教和住持列为固定圣职,以保证无论哪位主教或住持死时教会的土地所有权都不会转归给君王。慈善信托(如医院或大学)的创造人需要国王认可才能将其财产转给受托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选择他们自己的继承人使自己永存。
众所周知,教会的圣职是单独法人,而其他是集体法人,但是他们没有一个为自发的商业活动或盈利性投资设立榜样或创立先例。因此他们就不能被称为现代工商业公司的祖先或先驱(赫森Hessen),1979年)。
不完全的定义 那些持相反观点的人试图将中世纪法人团体和现代公司联在一个总的定义之下,即:为一个共同的目的联合起来并以一个共同的名称行动的一群人。这种努力失败了,因为这个定义同样适用于合伙关系,或者工会,甚至国家。另一定义——即,一个无论它的成员是否变动都能继续存在的团体。这个定义想将两种意义包括在内,但它错误地将几乎每个团体——法人团体、家庭、部队甚至人类都包含在内。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今天公司的显见的祖先,它在16-17世纪期间的英国处于全盛期。当时为了海外勘探和贸易需要筹集资本,这就得通过销售股份来获得,由此产生了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决策权集中在董事们手中,使得股人参能自由地从一个投资者转转给另一个。因为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都不承认贸易自由——海外旅行和海外贸易的权利,所以这些公司必须获得皇家公司特许状。通过申请,这些公司从君王勘探或开拓殖民地,并将他们的进口货货物在英国国内市场销售。因而这些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市场风险企业。
直到股份公司完成私立化后,他们才真正成为今天公司的先驱。在17世纪末叶,英国商人发现他们不必费心去获取一张特许状也能建立一家风险事业公司。他们完全模仿那些持有皇家或议会特许状的公司的结构。这使他们能够建立股份公司,从而利用自由转让股份来吸引投资者。然而在1720年,在一家特许公司——南海公司(一家对吸引投资者资本的新的竞争着忿忿不满的公司)的强烈要求下,议会通过了取缔投机行业或诈骗团体法(Bubble act)。该法严禁没有许可状的公司发行可转让股票以及其他模仿特许公司特征的行为。
事实上的公司 取缔投机行业或诈骗团体法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相反作用。不久,商人和律师们就出在无特许状的情况下获取公司基本特征的第二种方法。他们将两上早已建立的普通法形式——合伙和信托结合在一起。通过指定大批潜在的合伙人中的某引起人作为所有其他合伙人的托管人,然后给他们可以自由地与其他团体订阅合同的巨大权力的方法,商人和所有其他投资者都能自由地转让合伙股权(实际上和公司的股份一样)。这些事实上的公司的成功,迫使议会做出了让步——1844年通过了公司法,该法为建立一个公司提供了简单的程序。
尽管英国议会在1741年将取缔投机行业或诈骗团体法规扩展到美国殖民地,但该法并没有约束住股份公司的建立。像英国的同行们一样,英国的企业发起人也能不建立公司就利用公司的基本特征。他们从投资者那儿吸收了无数的美元资本,用于建设像纺织厂和地产发展公司这一类的大规模的长期企业(利弗莫尔(Livermore),1939年)。
特别许可证时代 然而,尽管很容易就组成未立案的商业公司,仍有一引起美国公司支付费用,以成为合法的公司。他们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在18世纪后期,美国革命后,公司和特许状又有了新的含义。当地各州立法机构急切鼓励私人存款投资于提供准政府服务,因此他们开始设立公司特权,该特权授权公司建设和经营运河、桥梁、码头或港口、银行、水、消防和街道改造公司。那些要么组成了合伙公司,要么组成非立案公司的商人们,只要花上一笔必要的钱,就可以从州立法机构得到一张特许状,从而得到了其地方法难以获得的特权。这些特权包括合法地实施专卖权、缴税义务的免除,其雇员免除参加后备队和陪审团、征用权的行使和利用发行彩票筹集资本的权力。
一般公司法时代 因为这些特殊的特许状常常可以通过贿赂迅速取得,所以受到杰克逊派(Lack, sonian)改革者(威廉·莱格特William Leggett)约翰·维赛克(John Vethake)、西奥多、塞奇威克(Theodore Sedgwick)和威廉·古奇(William Gouge))的谴责。他们要求废除所有受法律保护的垄断权和特殊的特权。很快,他们的观点获胜了。1837年康涅狄格州颁布了第一部一般公司法:该法规定了一个标准的、简单的设立公司的程序。从此,一个新时代开始了。
其他各州也相继采纳了康涅狄格州的一般公司法。依据该法,公司的创办人再也不必从州立法机构得到一份特别许可状,取而代之的仅是向州官员呈交一份确切的事实资料。因此,实际上设立公司就不需要政府的许可了。州政府仅仅起了一个登记处的作用,就像它为婴儿出生登记或汽车、土地转让登记那样。
州政府对公司的限制 为什么州公司法是授权或许可,而不限制,对此,传统解释是,各州立法机构卷入了一场“放松管制的竞争”。在1935年,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法官称之为“一场竞争到底的比赛”,看看哪个州政府将对公司实施最少的限制。例如,在一般公司法颁布之前,各州立法机构对公司筹集的资本数量和公司的生存期确实行了严格的限制。每份特许状上详细说明了被授权公司的目的,如果任何风险事业似乎超出了许可的范围,极易被视为越权行为(超出公司的明确的和默认的权力的行动)。各公司很快找出了办法以挫败这种限制。例如在马萨诸塞州,法律上禁止公司拥有除他们自己的工厂和办一处所需的土地之外的任何不动产。各公司则利用商业信托取得了额外的不动产,从而巧妙地克服了这种障碍。信托——一个普通的法律手段——能创造一个具有有限责任、自由转让股份、集中经营管理和无限期的特点的事实上的公司。马萨诸塞州的信托作为公司的另一种变通形式十分有效,它迫使立法机构放松了对公司的限制。
未立案公司的优点 事实上,推动颁布一般公司法的主要力量并不是各州之间的极坏的“放松管制的竞争”,而是三种简便、有效的组织形式,他们形成了未立案公司的优点。第一种形式是建立一个有限合资公司——一种将管理权集中在一般合伙人手中的法定形式,这使投资者——有限责任股东能够自由转让股权。第二种形式是设一个股份公司——投资者在管理中无发言权的一种未立案公司形式。因为和合资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投资者无权代表公司签订有效的契约,而代之以经营管理权仅归属于受托人或董事们和他们所指定的代理人,所以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第三种形式是通过设立商业信托来筹集资本和销售自由转让股份。投资者称为信托受益人,有权得到利润,但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授予受托人。
不同组织形式 批评州公司法具有随意性的那些人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个组织形式实际上就是一份合同,每一个都具有能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特殊特点的结构。这些组织形式就像是现成的服装;如果合体,不用更换一穿到底,否则其将修改,直至合体为止,利用恰当的法律技艺或剪裁可将任何形式修改得适于任何企业的需要。形式的选择是任意的、非强制性的。各种规模的公司能在任一组织形式下运营(甚至一般的合伙关系)。并且,州公司法并不是命令式的,即公布的规则和程序必须遵守。而是灵活的:他们仅设立一个规则,该规则仅在没有修改规则的协议的情况下才实施(如合伙关系法和无遗嘱——死时没有遗嘱法——具有同样意义)。
公司——“州的创造物”公司通常被视为“州的创造物”,因为据说只是通过州在立法上的创造活动,公司才具有了三个特点——法人地位、无限期和有限责任。
法人地位意思是一个公司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而合伙关系只能以合伙人个人的名义起诉。但对各公司来说,实体身分是可任选的。如一个非立案企业的业主就可选择受托人代表他们的利益打官司、接受和转让财产。
在合伙关系中,当出现某位合伙人死亡、破产、被驱逐或希望退出的任一情况时,合伙将自动解体。然而公司却不一样,因为公司的创立人可以在公司的条款中指定“无限期”这一条款,无论公司的业主阶层如何变化,公司都将继续存在。因此可以认为公司是“不朽的”或“无穷尽的”。当然无限期的“特权”并不能保证一个公司将永远存在——每年新成立的各种公司,一半以上将在五年内失败,然后倒闭。相反,尽管合伙关系不能自动地无限期生存,但仍有些合伙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和证券经纪人事务所经营了一个多世纪。合伙人能很容易通过协议——如果一个普通合伙人死了或退股,合伙不解散,使他们的企业永存。
有限责任初看似乎是州设立的,只授予公司的好处。根据法律理论家的观点,公司是一个和股东截然不同的实体,即它以公司自己的名义承担合同债务,而不是由股东承担债务。因此“他们”(业主)对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但也不必假定“人为的实体”或“虚构的法人”。有限责任源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默认合同。符号“Inc.”或“Corp.”的使用对潜在的债权人构成了一个警告——推定通知书——即股东不接受个人无限责任。债权人能够,也常常做的,就是要求一位或几位股东为所借债务作个人担保。但如果他们不坚持这个保证条款,他们就得接受默认合同中所含的有限责任。
互为代理与自由转让 合伙关系和公司的最关键的差别在于代理权。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是互为代理人,即每个人都能签署对所有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合同,所以合伙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在公司中,股东们并不是互为代理人,所以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出售或赠送不会把其他投资者置于新股东的愚鲁、无经验和不诚实的支配之下。股份的自由转让就意味着一个公司的资本能够由成百、上千甚至数百万互相不认识的投资者提供。公司能够通过发售股票筹集一笔远多于任何个人或小群投资者的资产的资金。那也就意味着一个公司的长期资本需求能由稳定的,相继的短期投资者来满足。自由股份转让使瞬时流动成为可能。潜在的新的投资者不必得到其他股东的批准,在某位股东出售其股份之前也不必等待。股东提前撤股也不会受到惩罚。
公司形式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能起到金融媒介物——储蓄者(投并资者)和借款人(工人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媒介的作用。公司的成功证明了,工业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必须借助于中央计划、强制劳动和没收私人储蓄以筹集资本的断言是不正确的。
罗伯特·赫僧 (Robert Hessen) 著
袁嘉新 王苏星 译 王宏昌 校
八、不确定性
没有什么可以比关于经济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盛行更肯定的了。所以,不确定性成为大量文献的主题是当之无愧的;这些文献发端于50年代初期的重要研究,迄今仍旧如雨后春笋,证据就是大量近期的综述和著作,如鲍尔奇(Balch)、麦克法登(McFadden)和吴(Wu)(1974年),戴蒙德(Diamond)和罗思柴尔德(Rothschild)(1978年),赫什利弗(Hirshleifer)和赖利(Riley)(1979年),李普曼(Lippman)和麦考尔(McCall)(1981年),菲什伯恩(Fishburn, 1982年),休梅克(Schoemaker, 1982年),辛恩(Sinn, 1983年)。本文不打算提供广泛的新综述;而是要解释状态或有结果函数和状态偏好的设想和各种不确定性的分类。仿照拉姆齐(Ramsey, 1926年,1950年)、萨维奇(Saavage, 1954年)的开创性研究,特别是安斯考伯(Anscombe)和奥曼(Aumann)(1963年),我将讨论决策理论,而且当不确定性可以用主观概率来描述时,根据雷法(Raiffa, 1968年)精华中的决策树分析来进行。当不确定性本身大体上可以通过像德布勒(Debreu, 1959年)的状态或有商品合同那样的设想来处理时,那么,加上不对称信息和缺乏普通常识的问题是更为基本的和难以解决的。
世界状态和或有结果
经济学是决策的科学研究,这些决策将影响稀缺资源在竞争目标之间的配置。只要决策的可能结果不止一种,就会产生不确定性。仿照萨维奇(1954年,第2章),术语世界状态通常用来描述究竟什么是确定一项决策的不确定结果。形式上,必须这样定义集S中的世界状态s、集D中的决策d和集C中的结果c,以便保证在任意的世界状态s内的任意决策d的结果c(d,s)是唯一确定的。这样,必须精细地定义世界状态,使得任何决策在给定的世界状态中的结果不可能不止一种。给定可能的世界状态组成的集S,任意的决策d将引出一个或有结果函数(CCF)d,它将S映射到结果集C内,即
(1)
萨维奇(1954年)甚至定义一个“行动”(或决策)就是这样的或有结果函数,但是,这可能引起混乱,因为,似乎先验地非常不同的决策,可能导致完全相同的或有结果函数。杰弗里(Jeffrey,1965年)和伯尔克(Bolker,1967年)构造了不需要利用或有结果函数的决策理论。但是,人们可以论证,通过利用更丰富的结果空间可以满足这些目标。
经济不确定性的分类
在经济学中,按照所考虑的“世界状态”是哪一方面,可以出现各种不同种类的不确定性。第一类是外生不确定性,有关的变量类似消费者偏好和厂商的技术,经济学家通常把它们看作是外生的。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气候,它以可预测的方式影响消费者的偏好和农民的生产可能性。另一个例子是医学的不确定性,它影响人们的患病和痊愈,以及各种伤害。保险常常可以防备可能得到的有害的外生不确定性。
没有一个经济系统可以减少外生不确定性,虽然保险可能有助于减轻它对个人的影响。但是,另一类不确定性与经济系统本身的运行有关。在市场经济中,买主不能确定他是否会遇到合适的卖主,反之亦然。双方都不能肯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就如关于搜索理论和讨价还价的广泛文献里讨论的。不辞辛劳去搜索的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这种不确定性。频繁地和不可预测地改变价格的卖主也会创造这种不确定性,正如美国的不定期航线就常常这样做。这种不确定性是内生的,它来源于经济行为者的决策,这正是经济学家要去解释和(或)预测的工作。还要注意,内在不确定性和外生不确定性可以相互作用,正如一座大坝由于建筑者的偷工减料(这是内生的)和意外严重的暴风雨(这是外生的)的联合作用而崩塌。吸烟危害健康的效果也是来源于影响吸烟量的内生决策和确定吸烟者对疾病感受性的外生因素的联合作用。
在现代经济中,一类重要的不确定性是有关经济政策以及它对税制、利率、公共财货提供等影响的。这就是政策不确定性,至少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它实际上是外生不确定性的一种形式,因为解释政策是政治科学的任务。
最后,最近的发展是关于外部不确定性的研究,这归功于卡斯(Cass)和谢尔(Shell)(1983年)。根据“外部”不确定性,他们认为,不存在关于通常的外生变量(如偏好和技术)的不确定性,它们将构成“内在”不确定性,这是一类人们自然会预期要影响经济中资源配置的不确定性。他们举出“黑子”作为外在不确定性的例子。他们证明,在一个市场经济中,如果其中的某些行为者在出生以前不可能为对付外在不确定性而保险,那么可能存在“黑子”均衡,其中的配置依赖于外在不确定性的结局。即使存在唯一的均衡,其中外在不确定性无关宏旨,也可能还是如此。这样,“黑子”均衡恰恰不是“非黑子”均衡的某种随机化,而竞争市场体制十分有可能产生与任何内在不确定性完全无关的不确定性。应该补充的是,最近关于具有不完全金融市场的均衡的研究证明,很可能存在一个多重均衡连续统,它对于有关均衡价格及其相应的资源配置的外在不确定性,提出了一种肯定更为流行的形式。
从状态偏好到随机结果
早先,或有结果函数是为了描述有关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定义的。或有结果函数的具体例子就是德布勒(1959年,第7章)的或有商品合同。如果行为者总是正确预见到以后的成交价格,那么,阿罗(Arrow,1953年)精巧设计的或有证券与此密切相关。对于完全市场的“阿罗--德布勒”理论,只要假设消费者在或有商品丛的空间上有“正常”的偏好(满足标准性质)就够了,其中商品根据可以获得该商品的世界状态来区别,也根据商品的物理性质(包括地点和日期)来区别。其实,大量的标准经济分析都适用于赫什利弗(1966年)所实现的情况。他的在不确定条件下经济决策的“状态偏好”方法就精确地依靠或有商品丛上的偏好。
虽然状态偏好法隐含了消费者对特定状态s内的消弗的边际支付意愿越高,确信状态s的出现越是可能,但该方法没有明显地涉及世界状态的概率。这种观测表明,在概率为已知的那些情况中,考虑状态偏好如何依赖于概率可能是有用的。当然,这是下面要讨论的预期效用理论的主题,它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D。伯努利(D. Bernoulli, 1738年)试图解决“圣彼得堡悖论”的努力。如果概率的确已知,那么,导致结果的概率分布相同的两个或有结果函数可以看作是等价的。例如,假设存在三种状态s1、s2、s3 ,每一状态具有1/3的概率。令c1、c2 是任意一对结果。那么,三个或有结果函数r1 、r2 、r3 给定如下
r1 (s1)= c1 ,r1 (s2)= c1 ,r1 (s3)= c2
r2 (s1)= c2 ,r2 (s2)= c1 ,r2 (s3)= c1
r3 (s1)= c1 ,r3 (s2)= c2 ,r3 (s3)= c1 (2)
它们都导致具有相同概率分布的结果,其中c1 的出现概率为2/3,c2 的出现概率为1/3。
所以,如果每个世界状态s的发生有一个相关概率πs,那么,不确定性结果等价于随机结果。因为,给定任意的或有结果函数r:S C,对于每个结果集B(C的一个子集),存在定义在C上的一个相关概率为布μ(γ,π):
μ(γ,π)(B)= (3)
其中
S(γ,B)={s∈S|r(s) ∈B} (4)
(这里有可测性的若干技术问题,只要假设可能的世界状态组成的集S是有限的,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这样,对应于在C上的概率分布空间M(C)的偏好序≥,以及对应于世界状态集S上的概率分布π,在由或有结果函数γ:S—C组成的集S0 上存在唯一的对应偏好序≥(π),具有性质:对所有的函数对γ1、γ2 :S—C都有
γ1 ≥(π)γ2 <=>μ(γ1 ,π)≥μ(γ2 ,π) (5)
因为每个或有结果函数γ在M(C)内产生一个唯一的概率分布μr,于是,M(C)内概率分布的偏好诱导了或有结果函数的偏好。
原则上,即使概率πs是未知的,人们还是可以提出问题:在S上是否可能存在(唯一的)概率分布,使得≥()是或有结果函数的偏好序。
如果对于S上的唯一概率分布,这是真的,那么,人们就可以说,是主观概率分布。按照马琴纳(Machina,1982年)最近研究的精神,关于M(C)的一般偏好≥的主观概率的存在性,看来是一个具有某种理论意义的问题。但是可以理解的是,文献都集中在特别吸引人的特殊情况,其中偏好序≥有一个依靠独立性公理(我将在下一节讨论)的预期效用表示。这导致联立确定主观概率和效用的理论,它是萨维奇(1954年)和安斯考伯与奥曼(1963年)根据拉母齐(1926年,1950年)的基本思想建立的,后者显然受到凯恩斯(Keynes, 1921年)的鼓舞。
独立性公理和预期效用
利用雷法(1968年,第82-83页)的一个思路,独立性公理可以启发如下。假设存在以no 为机遇结点的一个决策树,或者后继结点为n1 的概率是λ(其中0<λ≤1),或者后继结点为n2 的概率是1-λ。还要假设,在n1 ,决策者在两个行动a1 和a2 之间进行选择,行动aj 导致随机结果。另一方面,在n2 ,不需要进行决策,随机结果是。那么决策者在结点n1 选择a1 而不是a2, 当且仅当他认为偏好于。另一方面,在结点n0 ,决策者计划选择a1 而不是a2 , 当且仅当随机结果偏好于另外一个随机结果。因为,决策者不知道n1 和n2 哪一个会出现,所以仍旧是可能的随机结果。这样,要求计划与后来的实际选择相容,就意味着:对于所有的随机结果、和及对所有满足0<λ≤1的λ都有
(6)
这就是独立性公理,是最初由萨缪尔森(Samuelson,1952年)途述的。
预期效用假设要求定义在结果空间C上的“冯·诺伊曼(Von Neumann)-莫根施特恩(Morgenstern)效用函数”(NMUF)v的存在性,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v具有性质:对M(C)内的任意一对随机结果μ′、μ″都有
μ′≥μ″<=>Eμ′v ≥Eμ‘’v (7)
其中,对于M(C)内的每一个μ,EμV定义为预期效用表达式:
EμV= (8)
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υ可以用基本等价的任何其他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代替,基本等价的意义是:
(c)≡aυ(c)+β (9)
其中α是某个正乘性常数,β是任意的加性常数。
容易验证,预期效用假设蕴涵独立性公里。其逆不真;没有诸如偏好是依概率连续的、独立性公理不蕴涵预期效用假设的额外的假设,人们仍旧可以有多维效用或字典式效用(参见豪斯纳(Hausner, 1954年),思罗尔(Thrall,1954年)和斯卡拉(Skala, 1975年))。不过,这类连续性条件式“阿基米德(Archimedes)公理”是充分的(参见赫斯坦(Herstein)和米尔诺(Milnor),1953年),而且这类条件好歹大都恰好是技术要求。
当真原则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早先提到的关于主观概率存在性的问题,但要利用预期效用框架。已知偏好序≥是用预期效用表达式Eμυ表示的,要求存在唯一的主观概率πs(s∈S),对此,或有结果函数空间Cs 上的编好序≥(π)是用主观预期效用表达式
(10)
表示的。
正如独立性公理对于(7)的成立是必要的,如果(10)的确表示偏好序≥(π),就要求对应的“当真原则”;而且这种当真原则要有类似的启发。实际上,假设存在一个决策树,其中两个不相交事件E和F出现的“性质”在结点n0 上确定。如果在n0 出现E,那么该树的下一个结点是n1 ,在这个结点上决策者要在行动α1、α2 之间进行选择;如果选择了αj, 结果是用γj (s)(s∈E, j=1,2)描述的。另一方面,如果在n0 出现F,不需要进行决策,而结果是用γ(s)(s∈F)描述的。现在,决策者在n1 选择α1而不是α2 ,当且仅当或有结果函数γj :E C偏好于另一个或有结果函数γ2 :E C(j=1,2)另一方面,两个或有结果函数:S—>C(j=1,2)定义为
(11)
那么,在结点n0 ,决策者计划选择α1而不是α2 ,当且仅当他认为或有结果函数偏好于,因为或有结果函数来源于在结点n0 上关于事件E或F的不确定性与在结点n1 上选择行动αj 的结果的结合。为了使计划与后来的实际选择相容,必须成立:
≥
其中≥表示在或有结果函数γ:S C的空间CS 上的偏好序,而≥ 是在限制的或有结果函数γE:E C(以事件E已出现为条件)的空间CE 上的偏好序。等价式(12)就是当真原则,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不论在n1上选择α1还是α2 ,有相同的或有结果函数γ(s)(s∈F)是“当真”的。实际上,当真原则和独立性公理都很像决策论和对策论中占有突出显要地位的弱优关系(参阅阿罗,1971年,第50页)。
当一个限制的或有结果函数γE:E C在E的每一个状态s都导致同一个结果C时,就出现另一个令人感兴趣的偏好限制。这时,γE 效果上恒等于肯定的结果c。所以,肯定结果原则(它和上面定义的当真原则密切相关;实际上后者对应于萨维奇(1954年)的P2,而新原则对应于P3,两者似是而非乎都被萨维奇当作他的“当真原则”的一部分)就要求在结果集C上的肯定结果偏好序≥c的存在性,使得对于每一个事件E和任意一对结果c1、c2 有:
如果γ1 (s)= C1 , γ2 (s)= C2 ,(所有s∈E),
那么 ≥ EMBED C1 ≥ (13)
赛马彩票和主观概率
萨维奇(1954年)和阿罗(1965年,1971年)根据许多附加假设来推导主观概率,特别是其中称为“事件序”的假设,它的启发不如独立性公理或当真原则那样吸引本作者。此外,萨维奇和阿罗都假设事件可以任意地细分,使得最终对于位于零与之一之间的每一个可能的数P,存在一个事件,其主观概率任意接近于P。主观概率的另一个较简单的推导是安斯考伯和奥曼(1963年)首先通过“赛马彩赛”的设想提出的,这个设想把自然确定的不确定世界状态与通过已知概率的人造彩票确定的“外部不确定性”结合起来。
形式上,赛马彩票就是或有结果函数空间C2 上的概率分布μ。所以,赛马彩票的不确定结果依赖于具有已知概率μ的随机过程的实现,也依赖于世界状态s。因而概率分布μ实际上是随机结果 γ(s)(s∈E)的联合多元分布。
独立性公理同样求助于赛马彩赛。和依概率的连续性一起,它们蕴涵了:对于每个ES,定义在或有结果函数空间CE 上的冯·诺尹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UE 的存在性,它的预期值表示了M(CE)的偏好。当真原则对于独立的随机或有结果函数成立,其意义是:对于任意的、,这里E和F是不相交的,有
其中是随机的或有结果函数,j=1,2;对此,对于所有、,有
(15)
赛马彩票还提出如下随机肯定结果原则。假设、都具有如下性质:不同的世界状态中的结果是完全相关的,所以,除非存在不变结果c使得rE(s)=c(对所有s∈E成立),对于j=1,2,人们总有于是等价于C上的一个随机“肯定结果”分布γj ,具有性质:
(16)
这样,(13)的自然对应部分要求在C上存在一个与E无关的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υ,它的预期值表示了任何一对随机肯定结果的偏好序——这就是随机肯定结果原则。
迄今为止,援引的公理——独立性公理、独立随机或有结果函数的当真原则、随机肯定结果原则和依概率的连续性——对于保护主观概率的存在性不十分充分。如果在集C中只有两个可能的结果,总是偏向于已知概率而不是“不可靠的概率”的偏好仍旧是可能的,就如“埃尔斯伯格(Ellsberg)悖论”(1961年)所说——也可参看德雷兹(Dreze,1974年)和加登伏尔斯(Gardenfors)与萨赫林(Sahlin)(1982年)。不过,当C至少包含三个结果,其中任何两个结果按照偏好序≥C都不是无差别的,那么,的确存在C上的一个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υ和正的常数使得对于每个ES和所有的或有结果函数、:E C都有
≥ EMBED EMBED ≥ (17)
这样,效用函数
表示了或有结果函数:E C组成的空间CE 偏好序≥ ,而它的预期值表示了随机或有结果函数集M(CE)上的偏好。取
(18)
使之规范化,意味着CE 上的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UE 取主观预期效用形式:
(19)
(忽略无关宏旨的正乘性常数)。注意,安斯考伯与奥曼(1963年)、豪尔绍尼(Harsanyi, 1978年)的一个假设在逻辑上是由这里给定的假设承担的;具体地说是,M(CE)上的偏好只依赖于对每一个状态s∈E的边际概率的假设。这直接由(19)的预期值可以写成形如
(20)
的事实而得到,其中μ(s)是由或有结果(原文为:C’CG),疑误。——译注)函数的联合分布μ诱导的在状态s内的结果的边际分布。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αs都必须是正的,从而在这个公式中可以有非零的概率。如果一个零概率事件的确出现,那么,零概率将在某些决策树中引起不相容性,因为原来无差别的行动一般地将不再是无差别的了。不可能出现的事件必须从决策树中删去当然,集S的有限性在这里是关键。
还有值得注意的事实是,相容性蕴涵贝叶斯(Bayes)法则(韦勒(Weller),1978年);因为对于任意一对事件E′和E″:
由此可以推得:
(21)
这其实是关于给定E和G后F的后验概率的贝叶斯法则,它是利用给定G后F的先验概率和给定F和G后E的似然表示的。特别,(21)等价于
(22)
即后验概率和先验概率与似然之积成比例。
结果的或有可行性
上面的讨论把每一个世界状态中的结果空间当作都是相同的。但是,正如琼斯-李(Jones-Lee,1979年)和其他人正确强调的,当不确定性和诸如死亡或伤害的事件有关时,不是所有的结果在每一个状态中都是可行的。所以,对每个s∈S, 令CS 表示在状态s中都是可行的结果组成的集,又令C表示US ∈sCs。对每一个ES,令CE 表示积空间πs∈ECs。
在这种更一般的框架中,当真原则(12)继续保持它的魅力;而如果限制或有结果函数:E C要满足显然的条件:
(所有s∈E) (23)
那么,肯定结果原则(13)也同样如此。但是,即使C的确至少包含三个元素,方程(17)也不再能够从独立性公理、当真原则、肯定结果原则和概率连续性推得。为了排除埃尔斯伯格悖论,只需要如下假设就够了:假设存在两个状态s′、s″和三个结果C1、C2、C3——按照肯定结果偏好序≥c,没有哪两个结果是无差别的——使得C1、C2、C3全都属于Cs’ Cs。但是,即使那样,能够证明的也只是:对于每个s∈S,定义在Cs上的状态依赖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W(S,·)的存在性,使得预其期值表示M(cE)上偏好的这个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取加形式:
(24)
遵照威尔逊(Wilson,1968年)和迈尔森(1979年)。称为评价函数。
在证明(24)可以用关于有明确定义的主观概率的形式(19)来表示的时候,遗留的一个问题是:概率可能不是唯一确定的;显然,只要S可以划分为两个事件s’和s’’,使得Us∈s’Cs和Us∈s’Cs是不相交的,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为了克服这个困难,卡尔尼(Karni)、施迈德勒(Schmeidler)和文德(Vind, 1983年)假设:存在由所有正概率组成的集,使得决策者可以想象地确信它们都是真概率,然后相应地使预期值极大化。这里,预期值是下述对于每个μ∈M(CE)和ES的和式(第一个和式是对cE 在整个CE上变化求和):
(25)
其中υ是在整个可能结果集C上明确定义的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现在,当已知状态s出现时,(24)意味着使w(s,c)的预期值极大化,而(25)意味着使υ(c)的预期值极大化。所以,这些都必须是基本等价的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即蕴涵了:存在正乘性常数αs和任意的加性常数βs,使得
w(s,c)= αsυ(c)+ βs (所有s∈S,c∈Cs) (26)
如果忽略无关宏旨的加性常数,并且利用(18)进行规范化,就得到了(24)的形如(19)的主观预期形式。和以前一样,当边际替代率事实上的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在状态s和在事件E的度量之间(只要s∈ES)时,正条件概率π(s|E)就会出现。
当然,这里关键的新假设是具有客观概率的可能性。不过,这显然是主观概率存在性的必要条件,因为,主观概率变成客观已知后不应该影响行为。有意义的是,同样的条件也是充分的;事实上,只需要一个可能的客观概率集,而当概率未知时,人们可以明确论证,应该把客观概率的整个值域看作是可能性。
豪尔绍尼(1975年,1978年)和其他人已经把主观预期效用的极大化称为贝叶斯有理性。后面的几节要叙述贝叶斯有理性的下述六个充分条件;(i)偏好的存在性,(ii)独立性公里,(iii)关于客观概率的连续性,(iv)当真原则,(v)肯定结果原则,(vi)对于某个可能的由赋予世界状态的概率组成的集的有理性(在前五个条件的意义下)。
具有公共概率的贝叶斯理性社会选择
迄今为止,我只是对于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个人选择考虑了理性。但是,同样的理性标准也适用了政策目标,这是阿罗(1951年,1963年)的社会选择理论的主题。但是,当存在不确定性时,豪尔绍尼(1955年)的方法似乎更为恰当。必须存在社会的主观概率πs(s∈S)和“冯·诺伊曼-伯格森(Bergson)社会福利函数”(NMBSWF)W,使得社会目标是将
(27)
的预期值极大化。假设社会是由有限元素集M中的个人组成。为了保证主观概率的存在性,假设所有个人都知道为真概率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冯·诺伊曼-伯格森社会福利函数是
(28)
而每一个个人i有一个形如
(29)
的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正如豪尔绍尼(1955年)和博德(Border,1985年)(在较少的限制性条件下)所证明的,社会选择理论通常的帕累托(Pareto)条件蕴涵正福利权数ωi(i∈M)的存在性,使得
(30)
代入(27)中,就得到
(31)
当每个个人i具有自己的主观概率π时,的目标是
(32)
从而通常的帕累托条件一般不成立,除非对于都有
(所有M) (33)
这样,正如戴蒙德(1967年)首先证实的,除了个人具有恒等的主观概率的情形外,帕累托社会选择将面临困境。特别是,在幅利经济学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事前方法和事后方法之间会有一个矛盾的。因为,事前方法要求把个人的事前预期效用结合到事前社会福利函数中,就像
(34)
的预期值。而事后方法则要求取事后社会福利的社会预期值:
(35)
上式一般不同于(34),除非(33)式得到满足。除戴蒙德(1967年)以外,斯塔尔(Starr,1973年)和许多其他人,包括哈蒙德(Hammond, 1983年)讨论过事前方方和事后方法之间的对比。
已经证明帕累托社会选择和福利经济学的这些困难是难以克服的。人们感到,体现在(34)式中的事前方法过多注意可能没有什么信息的概率。如果加上了概率,就像它们必须如此似的,事后方法有点家长作风。一个可能的分解方法就是构造足够广泛的个人类型,就像默滕斯(Merterns)和扎米尔(Zamir,1985年)最近对豪尔绍尼(1967年,1968年)的不完全信息对策所作的精心阐述一样;这样,对于每个ES,在社会状态s和个人类型的断面 =的组合上,存在公共的联合条件先验概率分布。倘若是已知的,那么,适用的自然冯·诺伊曼-伯格森社会福利函数是
(36)
具有以和E为条件的概率。即使每个个人仅仅知道时希望将具有以和E为条件的概率
(37)
对所有可能的的和值的预期值极大化,而且即使帕累托条件因而一般地不满足(除非
无关,即个人有公共的主观概率),上述论断仍然成立。如果不知道,那么,自然的冯·诺伊曼-伯格森社会福利函数就是
(39)
对所有可能的求和。这是唯一的可能分解,但是,直到本文写出时,它的充分含义仍然没有得到揭示。要调和互相矛盾的主观概率,提出了远远超出本文讨论范围的概念性问题。
个人信息中的差别
在讨论单人决策理论时,原则上通过或有结果函数的设想来把握不确定性。随后的条件是针对单人决策是贝叶斯有理性的情形给出的,即对应于将冯·诺伊曼-莫根施特恩效用函数的预期值极大化,使每个世界状态赋予主观概率。倘若所有的个人也都分享相同的信息,而且主观概率处处相同,原则上也可以直接应用或有结果函数(或者经济中的德布勒的或有商品合同),以便使任何标准的静态经济分析能够适应不确定性。正确的是,预期效用极大化导致偏好具有特殊的加性结构,这种结构能够推导特别的结果,就像在风险厌恶理论中的一样。但在实际上这是附带的,而不是基本的。
当上一节的讨论要详细展开时,再次提出了新的基本问题,人们认识到,个人不可能都分享相同的信息和概率置信。我们指出过事前和事后之间的矛盾和帕累托社会选择与福利经济学的困境。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个人进行决策的环境恰好不是由不确定的“世界状态”决定的认识,“世界状态”由(人们想象的)没有自身目的的“造物主”被动地选择的。此外,在不完备或不完全信息的对策中,存在着由其他“局中人”选择策略的不确定性,他们可以明确地具有非常确定的目标(即使这些目标存在不确定性,正如在不完全信息对策中确实存在的一样)。这类不确定性能够更好地判断奈特(Knight,1921年)的论断:“风险”提供没有利润的机会,而“不确定性”则提供有利润的机会——完全的阿罗-德布勒或有商品市场终归将完全取消不确定的世界状态产生的利润机会;但是,结果不是这样,因为一部分交易者将会比其他人得到更多的有关利润机会的消息。
总之,不确定性本身实际上没有给经济学带来多少新的基本内容。正因为个人具有不同的信息,使不确定性的位置发生激烈的变化。
彼得·J·哈蒙德(Perter )著
钟学义 译
九、自由企业
参见: 资本主义
资本主义常被经济学家称为市场社会,也常被企业和政府发言人称为自由企业制度。但这些概念强调某些经济的或政治的特征,它们都不足以描述这个制度的复杂性或其决定性的识别要素。资本主义被更确切地看成一种历史“结构”,有别于在它以前的或今天与之相应的结构,它有一个决定性的核心制度,并通过运动把这个制度传到整个社会。虽然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方资本主义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只要比较一下狄更斯笔下的英国和20世纪的瑞典或日本——但是,从所有这些形式中都可能发现这种核心制度与各具特色的运动。因此,我们可以说资本主义是一个可以与古代君主的王国或封建制度相比的历史实体。
资本主义社会最受到广泛承认的成就,是它的那种以前所未有的规模积聚财富的能力,对于这种能力,马克思(Marx)和恩格斯(Engels)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给予高度赞赏。无论如何,弄清楚资本主义的财富积聚在数量上和质量上不同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社会的财富积聚是很重要的。许多古代的王国,如埃及,在积聚超出于维持当时的物质生活水平所需要的剩余产品方面显示了非凡的能力,并利用这些剩余建造起巨大的宗教的或公共的纪念碑、军事设施,或提供奢侈的消费。作为这些财富形式的特征的是它们能满足欲望的属性,存在于特定的使用价值上——战争、军舰、装饰——它们的物质化身能直接从这里得到表现。与此截然不同,资本主义下的财富积聚是以价值而不是特定的使用价值,是一般化的交换价值。因此,资本主义下的财富是典型地作为商品的积累——生产的对象是为了销售而不是为了直接使用或者供他们的所有者享受;资本主义在积聚财富方面的非凡成功,意味着商品的生产使得财富的膨胀有可能比以往的历史结构中统治者作为使用价值而进行的积累大得多。
斯密(Smith)和马克思两人都强调商品形式的财富的扩张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斯密认为劳动是“生产性的”,仅仅因为劳动所创造的商品在销售后能够补偿或扩大国民资本基金,而不在于劳动的产品本质上是否有用或受到人的称赞。马克思以同样的方式描述资本主义下的财富积累是循环进行的,在这个循环中,货币资本(M)被变换成商品(C),出售后得到更大数目的货币(M’),处在一个永远没有尽头的M—C—M’的变形之中。
虽然M—C—M’过程的动态将视商品到底是贸易商品还是劳动力和固定资本设备而大不相同,但是这种特有的资本内在循环的存在,却构成了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历史类型的最重要的识别因素。这样,它使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到资本主义的两个方面上来。其中之一是关于驱使资本家进行贪得无厌的追逐的动机问题。对现代的经济学家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效用最大化”,这种回答通常涉及到斯密所称“改善我们的条件的愿望”这一类假定人类天性的特征问题。然而,扩张性的资本争夺具有无法满足的特性,这表明着与其说它根源于这些自觉的动机,不如说对不自觉的冲力有一种满足感,有如普天下的婴儿需要母爱,也需要进攻失败后的经验。这样的需要和冲力浮现在所有的社会上,就如期望获得声誉和期望取得个人的支配地位。根据这个观点,资本主义不仅像是一个由互利的交换的愿望编织起来的“经济制度”,而且像一个更大的文化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对财富的追逐就像以往年代中对军事荣耀的追逐或对个人威严的颂扬,充斥着同样的不自觉的目的。这样一种描述表达了两种“本能的欲望”的力量(如凯恩斯(Keynes)所说的),它推动了M—C—M’循环,并在这个循环中得到满足(海尔布伦纳(Heilbroner),1985年,第2章;萨根(Sagan),1985年,第5—6章)。
M—C—M’循环的中心地位提出的第二个大问题,是关于资本积累的进程如何组织着并规范着围绕这一过程的社会活动。这里,分析的焦点集中在为了维持这个循环所必需的那些制度上。一致的看法是真正的资本主义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不是指所有的社会都是如此的个人的动产)。然而,私人资产组织和规范社会活动的能力并不像人们经常假设的那样,存在于它的所有者拥有想如何处置他们的资产就如何处置的权力中。这样一种危险的社会特许从来就不存在。倒不如说,它从一开始就赋予它的所有者一种权力,只要他们愿意,就可以制止他们的资产为社会所用。
这种权力的否定形式与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构成中拥有特权的上层人物的权力形式形成尖锐的对比。在君主的王国或封建主那里,惩罚的权力是通过直接使用力量或显示强制力量来实施的,州郡的行政长官或贵族的管家则是它们的代理人,通过他们直接建立起经济秩序。资本主义的社会权力则是一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拒绝的权力,而不是一种坚持要求承认自己权利的权力。资本家可以拒绝他人使用他的资源,但他不能强制人们和他一道工作,这种权力明显地需要那种使制止他人的使用成为一种要他人承担严重后果的行动的环境,这样一种环境只有在一般民众不接触私人资源或财富便无法度日的情况下才会出再现。资本就这样成了权力的工具,因为所有者可以索取产出作为准许他们使用其资产所应付的报酬。
使用资产通常是通过“雇佣”关系得到的。在这种雇佣关系下,工人与资本所有者要订立合同,通常是出卖固定数目的劳动工时以换取固定的工资支付。当这一“劳资”合同结束时,双方彼此都不再承担义务,而合同工人的产品变成了雇主的财产。从这些产品中,雇主负有偿付他们工资的义务并要偿还他的其他供应者,其余就留下作为利润。
详细地说,利润有着多种多样的形式,并不是所有的形式都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例如贸易所得在资本主义以前早就存在。因此,对利润的解释也各不相同,但一般来说,所有利润形式最终都离不开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当这种不平等产生于知识程度或获得替代供应品机会差别悬殊的时候,利润或作为贸易收益的形式出现,这是典型的形式,在中世纪的评论家眼里意义重大;或作为垄断公司掠夺的形式出现,亚当·斯密(Adam Smith)对此作为猛烈抨击。当这种不平等来自资源的生产率或生产能力的差别时,产生了准租金形式,那些在别的方面观点不同的评论家如马歇尔(Marshall)和熊彼特(Schumpeter),把这种形式归之于资本家的收益来源。而当这种不平等被放到雇主与工人之间市场关系中去考察的时候,则表现为马克思学说的核心,即剩余价值,用了一个与古典政治经济学不同的词汇来表示。正如斯密所说,“没有就业,许多工人无法维持一周的生活,有少数人能维持1个月,几乎没有人能够维持1年。从长远来说,雇主需要工人就像工人需要他的雇主一样;但这种需要不是那么迫切”(斯密(1776),1975年版,第84页)。
这里不是讨论这些利润形式的地方,所有的利润形式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都是可以辨认出来的。本质问题是,在资本主义下,不管是来自哪一种来源的收益都会全部归资本所有者所有,而不归工人、管理人员或政府官员。这是资本主义既不同于又类似于较为早期的社会构成的一个明显的标志。所不同的是,产品现在流向已经向生产者支付过报酬的资产拥有者,而不是流向生产者——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通常是指农民——他们必须向他们的领主“提供报酬”。类似之处是,这两种办法都把社会剩余输送到上等阶级手里,这一事实再一次揭示出资本主义是一种社会统治制度,而不仅是合理交换制度。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积累循环的顺利完成,代表着一种既是经济又是政治的挑战。获取利润是资本主义得以延续所必需的,不仅因为它能够再度填满每个资本家(或厂商)的钱袋,而且因为它显示出资本主义这个构成得以建立的基础M—C—M’原则有着持续的效能与活力。利润对于资本主义,正如战争胜利对于建立在军事原则上的政权,或者拥护者数目的增加对于一个建立在正在改变的信仰之上的教派一样重要。
资本主义的演进 资本主义作为一种“体制”,它的组织原则是不停地积累资本,只有对那导致资本主义出现的历史变化作出某些评价,才能理解这一体制。在进行这一复杂的叙述时,先对三个主要的题目加以识别是有好处的。第一个题目关系到生产的组织和对生产的控制从资本主义以前的国家帝王和贵族阶层那里转移到商人手里的问题。这一巨大的变化根源于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而发生的政治摩擦。在那里,商人们建立的贸易场所逐渐变成具有战略影响的据点,这样就使得商人的地位由9、10世纪乞求封建主的怜悯,发展为12、13世纪的具有相当大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地位。封建领主继续在他们的领地上监督农民从事生产,但是商人及其后代行会头目则成为城市生产、城市间贸易和为封建贵族本身提供财政支持的组织者。
从商人的地位转变为资产阶级,并设想使该阶级成为一股政治力量而不仅是经济力量,这是需要几个世纪才能完成的事,事实上,这种转变在17世纪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的法国革命之前是非法的。从事这一革命转变的人物,在当时当地也只能在暗中进行活动。一个中心的因素是,中世纪欧洲生活的逐步重新货币化是伴随着政治体制的重建而进行的。封建社会关系的更替,由习惯与传统起中间作用,通过商品交流编织起来的市场关系,使商人稳步地取得了比贵族更多的财富和更高的社会地位。许多相关的发展加速了这种进程——16世纪从西班牙输入黄金而引起的通货膨胀的后果,进一步动摇了封建领主的土地出租者地位;像流水一般不断出逃的农奴,背井离乡地到市镇上去寻觅宝贵的自由,给他们原来的主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国家权力的扩大鼓励君主和商人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盟;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变革(皮雷纳(Pirenne),1936年;希尔顿(Hilton),1978年)。
权力从贵族向资产阶级全面转移往往被包含市场社会的兴起这一主题下面;就是说它出现在通过买卖,而不是通过命令或传统的生产与分配经济组织不断增加的时候。这场经济革命,从中涌现出表示市场社会特性的“生产要素”,无论如何,必然会被看成是那种破坏一种社会秩序以便为新的秩序铺平道路的政治骚动的最终产品。因此,一无所有而依靠工资度日的劳动大军的形成——劳动力作为商品而被纳入M—C—M’循环中去的前提——是一场破坏性的社会变革,这一变革在英国始于16世纪末期农民失去对公地的占有的时候,一直到进入19世纪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完成这个过程。与此相类似,封建庄园由社会与法律生活的中心转变为不动产,受其保护的同业公会在新生的资本主义企业毫无约束的扩张面前遭到毁灭,体现了痛苦的社会政治混乱,而不仅是原先存在于整个社会中的经济关系的顺利扩散。正是这种痛苦的权力和地位的重新安排构成“伟大转变”的基础,在这一转变中终于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市场关系(波拉尼(Polany),1957年,第II部分)。
资本的历史演进第二个主题强调的是与政治变化相关而又明显不同的方面。这里主要强调的已不再是生产的职能机构,而是强调笼罩着历史结构内一切活动的那张统治权的传统上天衣无缝的网已分为两个领域,每个领域各为整体的不同部分。其中一个领域包含着行使统治权的传统政治任务——主要是司法、立法、宣战和指导战争。这些事务继续交由现存的国家机器去执行,这些国家机器保留(或重新获得)合法暴力的垄断,并保持其权力与礼仪上的中心地位。另一个领域局限于商品与劳务的生产与分配方面;就是说,管理社会的物质事务,从调配劳动大军一直到社会剩余的集中和使用。在完成这个任务的时候,第二领域也把自己的范围扩展到国家的疆域之外,达到商品卖出和买进的那些国家和地区,并把它们也纳入资本的循环之中。
这两个领域的形成,对于资本主义的构成有着划时代的重要性。广阔的社会实践活动领域的产生,把传统命令的行使排除在外,而赋于资本主义另一种具有历史特征的无可怀疑的象征,即一个“经济”的创建,一个扩展到边境之外的半独立的国中之国。
这反过来也带来两个明显的后果。其中之一是资本主义独有的政治议程的建立,两个领域的关系成为中心问题,围绕着这个中心问题开展着没完没了的讨论。在讨论中,拱顶结构的统一性和两个领域的相互依存却往往被忽视了。生产的组织通常被看成纯属“经济性的”活动,而忽视了工资-劳动关系在规范劳动大军的行动方面取代了封建官吏和地主管家而执行着政治职能。与此相似的是,政治权力的执行基本上被认为是从经济领域的运行中分出来的,而忽视了对法律、军事和物质分配的规定,没有这些,私人部门就不能有效地运行,甚至无法存在下去为。两个领域的存在,各自负责着维持这个社会构成所需的那一部分活动,这种情况不仅赋予资本主义一个完全不同于任何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结构,而且也提出一个资本主义独有的必须专心处理的问题,既在生产与分配这个领域面前,国家应该担当什么适当的角色。
这种领域的划分在鼓励经济与政治自由方面所取得的第二种重要成果,更是为人们所广泛承认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在这里再度扮演关键的角色,这次不是作为安排生产或分配剩余的手段,而是作为一种保护特定的个人权力的盾牌。原来是财产权被设想为保护商人的积累免遭国王掠夺的手段,通过市场把它推广为保护一切财产,包括在相当程度上保护工人对本身的劳动力的所有权。
现在劳资关系不是表现为使劳动处于依附地位的手段,而是表现为使劳动获得解放的手段,因为工资劳动比起作为奴隶或农奴的劳动是真正的进步,从事劳动的人有权拒绝资本家使用他们的劳动力,正如在同样的法律基础上,资本家有权拒绝工人使用他的资产一样。因此为实现下述要求,要有一个制度基础,即要求资本主义两个领域应有助于确立某种重要的自由,而市场联系范围对于阻止国家权力过大可能是必需的。这确实是斯密对“天赋自由”的社会的赞美的重要部分,也是资本主义受到普遍而谨慎的认可的基础。毫无疑问,自古以来,在组织起来的社会中,人类自由的最大成就是在某些先进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获得的。然而,人们不能提出资本主义具有充分自由的条件这一更广泛的要求,从对现代历史的粗略观察中可以证实这一点。
有关资本主义演变的第三个主题,是要求人们注意文化的变化,它与制度框架同时变化,而又塑造着制度的结构。韦伯(Weber)和熊彼特在他们的作品中都十分重视这个题目,他们都强调基本合理的——即意思是分析的结果——资本主义文明的文化,与以前的历史构成中“不合理”的文化相比存在着历史差别。重要的是,要认清这里所说的合理性并不涉及资本主义的原则,因为我们知道,积累财富的原动力只是一种更深藏的无理性的冲动与需要的升华,合理性指的是在追随这一原则的过程中的行为常规。对资本积累的追逐,可以借用探求其他声望和权力形式的一种计算方法来加以分析,这种方法即使确实存在,也不是现成的。这种充满了计算的思想方式本身既是交换价值抽象的结果,它可能使得那些只用光荣或纯属炫耀的措词所不能表示的事物得出了相应的量,也是市场施加压力的结果,它使得那些夺不到经济利益的经济活动者受到惩罚。因此,资本主义在历史上以其像会计人员比较成本与利润时那种谨慎为上的精神而区别于其他社会构成,它的前景,除了较早期社会构成中统治中坚那种毫无特征的粗暴之外,可以从商人的钱袋中发现(韦伯,1930年;熊彼特,1947年,第11章)。
然而,伴随着资本主义而来的文化变化,走得比它的整个面貌的合理化还要远。事实上,当我们探讨资本主义生活的一般文化时,我们深感震惊地看到了比上面所强调的确更为重要和更为根本的一个方面。那就是与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构成呈鲜明对照的意识形态框架的存在。我使用意识形态这个词并没有轻蔑的意思,不是指一套为了操纵民众而以统治者命令强加给民众的思想,而是说它是一套社会上的统治人物用以阐明自己的立场和作出解释的信仰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真正认为出现面前的种种问题的真正解释是什么。
早先的一些社会构成中的意识形态,它们的特征是统一性和铁板一块。在我们知道的古代文明中,有一种包罗万象的世界观,通常是宗教性质的,阐明生活的每个方面,从物质宇宙的运行,到证明统治有正确性,直到社会日常生活和态度的每个细节。与此相反,资本主义内部产生的意识形态则是由不同类型的组成部分构成的,其中世俗的多于宗教的,有许多在某种程度上是与其他组成部分互相矛盾的。18世纪末或更早一些时候,在对宇宙运行的解释上,资本主义转而利用科学而不用宗教的宇宙论。同样地,统治权力已不再被看成是那些授命于天的权贵们的特区权,而且令人感觉到是一个“政府”;也就是说,它以一种为了互相保护与共同进步而由“人们”建立起来的机构的面貌出现。劳动的景象和物质生活的模式看来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依照事物的自然秩序,而更像是一个复杂的交互作用的网,通过对政治经济学或稍后的经济学的讲授,这个网是可以理解的。这些互相分开的科学的、政治的个人主义的和经济的信仰体系的线头,在许多情况中都导源于18世纪资本主义明显地出现以前,把这些线合在一起成为一束文化,就为资本主义发展史提供了另一个鉴别的主题。
在这一束文化内,经济学的意识形态显然是经济学家最感兴趣的问题。这一信仰系统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包含着对获取财富本身的态度的改变,尤其是善恶观的消失,古时候把善与恶看成积累财富的最直接和不可逃脱后果。正如赫希曼(Hirschman)指出的,这一变化的完成,部分的是由于把危险而贪婪的“激情”逐渐地重新解释为有益的“兴趣”,能稳定和培养社会交往,而不是破坏或伤风败俗的东西(赫希曼,1977年)。其他可供了解的决定性因素,洛克(Locke)已在他的《关于政府的第二篇论文》1690年)中作了光辉的论证,他指出无限制获取财富并没有违反圣经的教旨,边沁(Bentham)对于图谋财富也给以充分的谅解,他证明所有的人的幸福是每个人为了自我而追求幸福的自然的结果。
善与恶的问题就这样被从政治经济学中勾销,而被归到道德问题一类中去;而经济学作为对日常生活运行的探索,由于明显地脱离了对道德的理解这一中心课题,也因此有别于早期的探索,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或阿奎纳斯(Aquinas)所反映出来的。也许更正确一点说,经济学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自我审查形式的一门“科学”,当那些在市场上无法加以计算的道德问题被有效地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以前,是无法建立起来的。
这个制度的逻辑 资本主义作为具有明显的经济、政治、文化特征的历史构成这一概念,是从那些为数不多的爱把资本主义看作社会发展“阶段”的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引伸出来的。除了马克思的有创见的著作和在他的著作的鼓舞下出现的作品以外,斯密、穆勒(Mill)、凡勃伦(Veblon)、熊彼特以及包括著名的韦伯和布劳德尔(Braudel)在内的为数众多的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著作,也促进了这个概念的形成。当今的多数经济学家都不喜欢在这么广阔的背景下分析问题,而是专心一致地把资本主义看作一种市场制度,因而强调它的职能方面而不强调它的制度结构方面。
资本主义除了制度的“性质”具有象征性的特点之外,从它随着时间的运动而改变着的外部结构和侧面也可以加以辨认。由于这些运动在本质上来源于在行为中形成的特性,我们可以说这些运动表明这个制度的逻辑,近似于征服或王朝的结盟表明建立在君主统治原则上的那些制度的逻辑;也近似于原始社会中相对来说没有变化的自我再生产表明把秩序建立在亲属关系、交换和接受自然环境所赐予的基础上的那种社会逻辑。
资本主义的逻辑从根本上来自扩张性的M—C—M’进程施加的压力,把这个总的力量分为两类是有好处的。其中第一类关系到由于积累资本的需要而在这个社会构成上打上的“内部”变化的印记——也可以说是它的新陈代谢过程。第二类涉及它的更大的“外部”运动——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演变时,制度结构或行为的重要标记发生的变化。
资本的内部动力出自个人资本为其他资本家夺得这种持续存在的危险。这是资本作为货币被以工资和其他费用的形式分配到公众手里的结果。这样,每个资本家都必须向公众卖出商品经济设法赚用去的资本,并防备着其他资本家也努力这样干。在积累的循环中,货币资本被强制分解而重新夺回的前景又不确定,这个过程当然是竞争的压力,这是普遍寻求利润的社会结果。我们知道,仅用供应者在市场上求胜心切来描述竞争,无论如何是不够的。正如马克思和熊彼特认为的那样,竞争说到底是资本家追逐扩张而滋生出来的互相倾轧的结果,而不是很多厂家在某一特定市场上竞争的结果。
个人资本不可避免的分解和对它的重新获得缺少把握的这种过程,使得人们设计出种种行动来保护这些资本免遭掠夺。最现成的自卫手段就是寻找新的生产过程或寻找可以生产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同样的寻求,通过发展新的市场,也有利于资本的扩张。这样,竞争促进了技术和组织变革,并把这些变化带到了积累过程的心脏部分,通常经由两种方式:试图用机器代替工人以降低生产成本(或以另一种形式的替代现有形式的固定资本);或通过设计出全新式样的商品,努力赢得公众的购买力。结果,生产技术的经常革命化和物质生活的不断商品化,一直是资本主义的“内部”动力中最容易辨认的一个特征,这是它自夸具有变革和提高生活水平能力的根源。
资本积累的核心过程中的扩张压力,也造成内部的进一步变革。总的来说,这是对资本从商品生产中抽取利润的能力的一种威胁。这一趋势,是由提高生活水平同时增强工人对资本讨价还价的能力这一长远后果引起的。私人企业都无法通过削减工资来避开这种威胁,因为在竞争的市场体制中他们会因此失去吸引工人的能力。对付工资水平不断上升的趋势的唯一手段,就是在可能的地方以资本取代劳动。就整个制度来说,压低工人讨价还价能力的需要必须取决于各自努力降低成本的普遍行动,即在整个制度范围内以机器取代工人,或者通过政府直接实施政策,以便在工人与资本之间维持一种利润与生产的平衡,或者通过制度性衰退——危机,而造成全面失业。不论是由于故意实施政策的结果,还是由于市场自发势力的结果,要求取得与工资水平相一致的利润的那种压力,就这样成为这个制度内部动力的重要方面。
资本主义内部逻辑的最后一个特征,也必须追溯到积累的核心过程。这是一种不需要政治干预而使供应与需求相称的,具有高度适应能力的方法所取得的成就。这种控制论的能力确实是资本主义历史性标志之一,也是在“比较制度分析法”经常强调的,在“比较制度法”中,市场机制的反应能力是用来与其他制度惯性和刚性作比较的,而那些制度必须依照传统和命令(计划)完成分派的任务。这里不想对市场体制的成功与失败进行评论。我们只是强调这个体制本身的运转来源于制度上的特征,我们已经观察到这些特征产生的过程——即自由的合同关系的建立作为社会协作的手段;生产和分配这一社会领域的建立,把政府的干预排除在外;获得财富的行为合法化,并作为社会的准则;使整个经济活跃起来的,是迫切地追求交换价值的扩大,并把它作为这个历史构成本身的积极原则。
大规模的趋势 从资本主义的新陈代谢中也形成一种更大规模的“外部”运动——全面性轨道,经常被描述为资本主义的宏观经济运动,或被描写为制度经济学所主要关心的外部结构变化。只要我们注意体现总体运动特征的三个总的方面,就有可能把这些运动的某些意义表达出来。
我们已经注意到其中的第一种,资本主义以空前的规模积累财富的趋势。说明这种过程的重要性的某些标志,出现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和不发达的(非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情况的对比上: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表1 (按1960年美元和物价计算)
目前发达国家 目前欠发达国家
1750年前后 $180 $180—190
1930年前后 780 190
1980年前后 3000 410
来源:保罗·贝罗奇(Paul Bairoch),见法兰(Faaland),1982年,第162页。
在我们对资本积累在资本主义内担任中心角色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之后,似乎没有必要再把这一历史趋势与它的制度基础联系起来叙述了。然而,财富的全面增加有两个多少有点被人忽略的方面似乎还值得提出来谈谈。第一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不仅包括产出的增长,而且也包括M—C—M’过程本身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延伸。这显示积累进程在资本主义社会内的继续扩张——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到的物质生活商品化的进程——以及对邻近的非资本主义社会的扩张方面。
这种爆发性的强行推进,提醒人们注意财富全面扩张的第二个特征。正是这样,资本不知道国家界限的存在。从它最初的历史外貌来看,资本一直被驱使把“国内”基地与外部地区或外国联系起来,利用后者作为廉价劳动力或廉价原料的供应地,或者作为国内经济的产品市场。结果出现了自我增强和积累的趋势,逐渐成为实力的中心,这个力量从周围吮吸着剩余,而使周围变得衰弱。从上表中可以立即看出经济领域的这种全球性趋势。这就是人们称之为“不发达的发展”的基础,正如资本主义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古代国际霸权模式的那种状态(缪尔达尔(Myrdal),1957年,第1部分,巴兰(Baran),1957年,第5—7章)。
我们再转过来看看资本主义发展这个更大的逻辑的一种不同的总体表现——它的制度结构方面的变化。在西方资本主义经历的长过程中当然已经有过许多这样的变化——事实上,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十分多样化的面貌促使我们去探索深藏在它内部的一些辨认因素。不过,有两种变化值得单独提出来,不仅因为他们的范围无比广大并跨越国界,而且因为他们深深地改变了这个制度本身演变逻辑。这些就是现代资本主义内部出现了规模高度扭曲的企业分布和十分庞大而具有权威性的公共部门。
这些变化的普遍程度已为人们所熟知,无需在这里作详细的讲解。只要拿19世纪中期美国的制造业星罗棋布犹如原子构成一样,同20世纪80年代全部售出的工业品的7/8是由占工业企业就业人口%的厂商生产出来的这种情况相对比,就足以说明这种趋势。公共部门的扩大没有那么引人注目,但也同样是清楚明了的。美国在本世纪,公共部门的规模(按所有政府购买的产品加上转让支付计算)已从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到35%以上,在许多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中,这方面的增长趋势大大超过了美国。
在结构方面出现的两种大规模的改变中,第一种可以直接追踪到M—C—M’循环所产生的压力。企业从一种相对来说具有同质的结构变成一种规模悬殊的结构,不仅是不同资本单位具有不同增长率的结果,而且是托拉斯化和兼并等商业防御战略和经济的破坏使较小较弱的资本单位被淘汰的结果。至于对这一转变在市场动力方面和在商务扩张的强制作用方面的特有的根源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庞大的公共部门的增长不能简单地立即归因于积累过程,主要原因还在于出现工业的集中后,资本运动的逻辑发生了种种变化。这里,决定性的变化在于市场机制越来越不稳定,市场机制的组成部分不再像许多小单位组成的蜂巢,个体弱小,集体则充满活力,现在呈现出来的是横梁或大梁结构的特点,个体十分强大,集合起来却既僵硬而又互相连锁。从19世纪后期首次出现的大萧条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达巅峰的情况来看,说这种情况是使危机的破坏性越来越大的潜在原因,似乎是有道理的;把公共部门发展的原因看成主要是为了努力缓解不稳定性造成的结果,为了防止它的再度出现,这种看法也已被广泛接受。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资本主义发展的最后一个总的方面;即,在资本积累总势头的中止和停滞的趋势。在资本主义的逻辑中,可能再没有在积累过程中经常碰到失败这方面更加得到如此广泛深入的研究了。大量作品涌现出来,它们用停滞、供过于求、恐慌、周期、危机等一连串的名词来解释在成功地处理以M到M’的过程中出现间歇性的制度性困难的原因和后果。选择用以解释这种现象的起关键作用的变量也是各种各样的:市场的饱和量;消费不足的回潮;劳动的技术替代;工资对利润幅度的压力;各种货币混乱;生产上普遍存在的“无政府状态”;政府政策考虑欠周的后果以及其他种种。
尽管不同的理论家所持的观点包含着不同的成分,但有一条共同的线索可以把他们大多数的调查研究连结起来。这就是资本增长的不稳定性来源于积累过程本身这一前提。即使是那些深信这个制度有寻求一条稳定增长道路的固有倾向的理论家,或者是那些把政府的干预(在现代资本主义)看成是造成不稳定的主要力量的理论家,都承认经济的扩张容易引起增长率的波动,不管这些波动是由于“波动起伏”的投资特性所引起的,还是由于多变的前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同样的,强调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趋势是不稳定而不是稳定的那些经济学家,也没有否认,一旦衰退经过外科手术之后又会出现重新积累的可能性;事实上,马克思这位M—C—M’过程生来就具有不稳定特性的辩护人,是第一位断言危机的功用是为重新进行积累铺路的人。
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争论点并不在于经济增长是否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而在于独立无助的市场机制在矫正这种不稳定性时的速度和功效。这场继续进行着的辩论,主要是以政府政策的结果究竟是增强还是破坏了市场的矫正能力这一点上形成尖锐分歧的形式出现的。无法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一致的意见反映出,问题还不只是人们所知道的在有关难以忍受的工资或物价问题上意见分歧,或对政府不合时宜的干预和其他原因有不同的评价。不应忘记的是,从资本主义是一种政体的观点看,积累中断呈现出来的恶兆,同早期的社会构成中王朝继承的间断或帝国霸权的崩溃所呈现出来的那些恶兆是相似的。理论家们出于哲学上的偏爱,在对问题的诊断上充当了重要的角色,经济学家们更多的是出于对这个政体普遍的政治同情心,而不是出于纯粹分析上的考虑,在辩论中从这一边或那一边提出诊断意见,都是不会使人感到奇怪的。
时期划分与前景 上面提到的这个制度所有的方面,都可以溯源于它的内部新陈代谢;货币-商品-货币循环。下面提到的则不完全是那样,我们现在考虑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构成,当它从一个历史“时期”转入另一个“时期”的时候,它的结构会发生拱型变化格局。
传统上把这些历史时期区分为:早期重商主义和后期重商主义时期;前工业资本主义、早期工业资本主义和后期工业资本主义;以及现代(或后期,或国家)资本主义时期。为了把这些名记号弄得明确一些,可以把区分不同时期的那些制度性变化勾划出来。这些变化包括厂商的规模与性质(贸易公司、分散的设置、制造厂、复杂程度不断增加的工业企业);雇佣与监督劳工的方式(从家庭手工业到大规模生产);经济的不同部门内部工会的出现和加强;组织演变(独资企业、家庭公司、经营管理的官僚机构、国家参与)。戴维·戈登(David Gordon)创造出“积累的社会结构”这个词,来提醒人们注意这个处在积累过程之中,而其技术、组织和思想状况也处在不断变化中的框架。戈登这个概念适合于划分时期这个总的问题,它强调积累过程首先是利用资本主义某一“阶段”的那些可能性,结果却面对这个阶段的局限性的状态,这个阶段必定要被程度不同的急剧的制度更迭所超越(戈登,1980年)。
积累过程交替地受到制度性制约因素的刺激和阻碍的这种思想,为这个制度的时期与时期之间的动态提供了光辉的启发性的论据,但它不是这个制度长期演变道路的理论。这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国家资本主义都能同样轻松地或以同样的速度完成从一种社会结构到另一种社会结构过渡,而且也因为看不清M—C—M’循环的压力会把整个结构推向任何明确的方向上去。因此,17世纪末期荷兰试图越过重商主义时失败了,其后,19世纪下半期英国试图建立一个成功的后期工业资本主义时也失败了。在这方面,令人感兴趣的是一些伟大的经济学家在他们的解释中,都更多着重说明存在于各个时期内的演变趋势,而较少谈到跨越各个时期的演变趋势——例如,斯密《国富论》对增长的说明中,并没有提出这个制度会以十分不同的动力进入一个工业阶段,也没有暗示过这个制度会走向一个如本文所述的那种状态的世界范围的结构演变。虽然M—C—M’进程固有的特征使得我们可以用资本主义这一个通用的命名来称呼资本主义中陆续出现的那些式样-形式,但是,即使在事实出现以后,似乎也没有办法可以证明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的过渡是必然的,或者,在事实未出现之前,似乎也没有办法可以预测制度性的调整将朝哪个方向发展。
如何去面对今天资本主义的前景,也应采取同样谨慎的态度。资本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长期繁荣,似乎是建立在这个时期积累的社会结构的三个特征基础之上。其中之一是政治与经济领域之间不断增加的相互联系,这不仅为大规模消费提供了公共基础,而且运用国家财政力量和在国际上的领导地位,促进了对外私人贸易和生产。日本的资本主义在后一方面的发展是最经常提及的恰当事例。繁荣的第二个特征是技术特别发达;这是建立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密切结合的基础上的。第三个是工人阶级生活明显的资产阶级化,特别是在欧洲和日本,大大地减弱了资本主义政治中对阶级冲突这个幽灵的忧惧。
在这些发展的基础上,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70年代中期,资本主义安度了它在历史上最长的没的中断的积累时期。繁荣不仅没有中断,也幸免了较小的短暂的衰退,而且随着新的技术突破的飞速发展,借助于积极的国家合作,资本主义在把它的核心制度介绍到许多世界不发达地区这方面,取得了异乎寻常的进展。
这段平静的时期于1980年年底,当美国和欧洲的增长率陡然下降时突然结束。这次萧条的部分原因,虽然不是全部原因,可以归结为战后积累的社会结构内部扩张能力的衰竭。扩大和支撑公共开支的结果,逐渐地转变为造成通货膨胀的诱因,而不是像原来那样作为对生产的鼓励,从此开始了采取紧缩货币政策的时期,最后使繁荣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市场已经饱和,技术上的进步失去了刺激资本扩张的能力,人们的注意力越来越被导向注意制度的危险方面——危害生态的危险产品、就业下降的过程和无视主权地加强货币资本和商品的国际流动。当跨国公司把固定资本移植到不发达地区,而密集的商品炮弹却从那里发射回本国领土的时候,资本的国际性质更具有不寻常的重要意义。而工人的资产阶级化则可能在相当大程度上,把传统适应性压力从资本主义中移走。
没有办法预言迎接这些挑战的将会是怎样一种情况,其后果又是什么制度性的变化将被强加给资本主义世界,或者,哪些资本主义国家将可能在新出现的社会环境中找到最适合于继续积累过程的制度上和组织上的办法。因此,无论是从国家的具体例子还是从整个结构来看,都没有什么根据可以用来预测这种社会型式的寿命。
但当历史强加给我们一个对资本主义长期预测不可知论者这样一个有益的称号时,注意一下所有的伟大的经济学家所想象的资本主义时期的最后结局是很有趣的。斯密描述积累过程最终会走到一处高地,那时富人所企望获得的已经“应有尽有”,接着就是长时间地向深处滑去。李嘉图(Ricardo)和穆勒(Mill)预期会出现一种“静止状态”,穆勒预见那里将是某种社团主义色彩的社会主义登台表演的地方。马克思预见到一连串越来越严重的经济危机,每次危机都起到暂时恢复活力的作用,同时又使这个制度越来越临近于再也无法处理内部矛盾的日子。凯恩斯预见的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的社会化的投资”。熊彼特则预见到向一种官僚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演变。和这些形成对照的是,当代的主流派经济学家都对有历史意义的预测问题不感兴趣,他们把资本主义看成一种可以用模型来说明它的真正性质的制度,无论是沿着一般均衡或是沿着更具动态的路线,都可以建立这种模型,没有任何必要去指出这些模型的性质使人们可以看出它们是历史政体的模型,也没有必要去说明这些模型向着什么可能的结构或政治目标倾斜。在此需要制度上的适应性似乎愈益逼近的时刻,对资本主义的命运表现出这样一种历史冷漠态度,对那些在职业上负有对资本主义进行分析的责任的人来说,前景并不美妙。
罗伯特·L·海尔布伦纳(Robert )著
周传建 译 沈泽芬 沈志求 校
十、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
科斯(Coase)定理的一个重要引申是,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都为零,则不论生产和交换活动怎样安排,资源的使用都相同。这意味着,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各种制度的或组织的安排提供不了选择的根据,因此也不能用经济理论来解释。不仅经济组织是随机决定的,而且实际上谈不上有什么组织:生产和交换活动都只是由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引导的。
但是组织或各种制度的安排确实存在,而且为了解释它们的存在和变化,必须把它们视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选择的结果。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 Grusoe)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的定义这么宽广很有必要,因为各种类型的成本经常无法区分。这样定义,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 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显然,这些成本的确很重要,把它们称为“交易成本”,可能引起误解,因为它们甚至在像共产主义国家那样的经济里,也会赫然耸现。
从定义上看,一个组织总要求有人去组织它。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不是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这样,任何需要经理、主任,监督者、管理者、实施者、律师、法官、代理人, 或甚至中间人的活动安排,都意味着组织的存在。这些职业在鲁滨逊经济中,是不存在的,给他们的工作支付的工资,就是交易成本。
当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一切在克鲁索经济中没有的成本,组织被同样广义地定义为任何要求有看得见的手服务的活动安排时,就出现一个推论: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过去20年间,经济学家总是竭力用变化的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组织结构形式的原因。
一些明显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一个工厂(一个组织)的工人,可以由计件或计时工资的办法支付其工资。如果测定和监督的成本(交易成本的一种类型)为零,那么不管哪种做法都会产生相同的结果。但是在这些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如果测定产量的成本相对较低,那就很可能实行计件工资。而如果测定时间和监督生产的成本比测定产量的成本低,就很可能选择计时工资。再如,有些饭馆(也是一种组织)按所卖食品的数量计价,另一些实行自助餐,在每人固定的价格下,允许消费者随便进餐。确定人和确定所消费食品的数量的成本与食品的基本成本之比,决定了会选择哪一种做法。如果完全没有交易成本,工厂或饭馆首先就不会存在,因为消费者会直接从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投入所有者那里购买。 早在1937年,R·H·科斯就用决定市场价格的成本(交易成本),解释了厂商(组织)的出现。当测定各个工人各自的贡献和议定一个产品的各部件价格的困难,使交易成本很大时,工人就会选择在一个工厂(厂商)里工作;他通过合同支出了他的劳动使用权,自愿服从看得见的手的管理,而不是自己通过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向消费者出卖他的服务或产品。因此可以说,厂商取代了市场。随着这种取代的发展,决定价格成本的节约将遇到厂商内部监督和管理成本的上升的反作用。当在边际上,前者成本的节约与后者成本的提高相等时,就达到了均衡。 厂商对市场的取代可以看作是要素市场对产品市场的取代。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两个市场就会是不可分割的,因为顾客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款项等于向产品销售者支付的款项。在这样的世界里,认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是两个共存的实体,十分荒谬。 交易成本的存在是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分离的前奏。然而,在某些安排中,譬如,使用某种计件工资,一种市场与另一种市场的分离,也许成为不可能。因此,把厂商看作是对市场的替代,或把要素市场看作是对产品市场的替代,不如更正确地把它们看作是一种类型的契约形式对另一种类型的替代而作出的组织选择。在这些情况下,组织安排的选择实际上是契约安排的选择。 当把组织选择看作是契约选择的时候,要画一条清楚的线把一个组织与另一个组织区别开来,常常是不可能的。例如拿厂商来说,持有就业契约的企业家(到底是企业家雇佣工人还是工人雇佣企业家并不清楚),可能与其他厂商签订契约;订约者可以再订约;再订约者可以进一步再订约;一个工人可以与几个“雇主”或“厂商”签订契约。如果这种契约链允许扩展,这个“厂商”可能囊括整个经济。以这种观点来看,厂商的规模变得不确定和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契约的选择和决定这种选择的交易成本。 传统的经济分析局限于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在这种传统中,契约安排作为一类现象一直受到轻视。在一个由交易成本复杂化了的世界里,这种忽略不仅使无数有趣的现象无法解释,而且实际上模糊了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理解。在传统分析中,组织或制度经济学或各种经济体制的运行,从来没有被放到适当的位置上。几代学生都被告知,各种“不完全性”,导致了一些似乎是神秘莫测的现象:政策被“误导了”,或反垄断专家们攻错了目标。 引进新的和更正确的思想其代价一定很大。甚至在今天,教科书还只是通过固定工资和租金支付来讨论边际生产率理论。可是经济学家一直知道,(仅就劳动而言)工资支付可以有计件工资、奖金、小费、佣金或各种分享安排等多种外围形式,甚至工资率就可以有好几种。每种契约都意味着不同的监督成本、测定成本和谈判成本。而且,每当选择了不同的契约安排时,随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经济组织的形式都会发生变化。 契约安排的选择当然不局限于要素市场。在产品市场里,像搭卖、全面抬价、或俱乐部的会员费这样的定价安排,也同样可以用交易成本来解释。而且企业组织合并、特许权利各种形式的一体化经济组织,现在也开始被看作是交易成本现象了。的确,对百货商店和购物中心进行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中心代理商与单个售卖者之间、以及售卖者自己之间的定价和契约安排,这些都是教科书经济学所不能解释的。 交易成本通常很难测量,而且正如前面提到的,也难以把一种交易成本与另一种交易成本分开。然而,只要我们能够指出这些成本是怎样在不同的可见环境中变化的,就可以避开测量问题,而且如果以边际的变化来看,它们的不同类型也就可以分开了。这两个条件在解释组织行为中,对推导包含于其中可以检验的东西,是必要的。 用交易成本分析制度(组织)选择,优于其他三种方法。一种方法主要研究刺激。然而,在理论上,刺激是观测不到的,如果我们用实施成本来研究这个问题,就能更好地得到可验证的命题。第二种方法是采用风险。但是很难确定风险在不同情况下怎样变化。许多风险问题,譬如协议能否兑现的不确定性问题,也是交易成本问题,直接用交易成本来分析,更容易处理。最后,交易成本分析中,一些最近的进展,要求把注意力放到体现在不诚实、欺骗、逃避责任和机会主义行为里的成本上。可是这些都是不明确的术语,不论它们描述的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会被发现的。就我们能够确定的鼓励不诚实特殊交易成本的程度而言,这种模糊的解释就不再需要了。最终要搞清楚的是,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人“越来越不诚实”或“越来越是机会主义的”? 分析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方法,可以从几个参与者扩展到“政府”或甚至国家本身。在较低层次上,共管单位的所有者们几乎可以作为一种具有特定细则的统治形式,他们选举委员会来实施共同关心的事物,决策由多数票决定。投票选举的交易成本比一定条件下的利用价格和美元的选举的交易成本小,不重要的事情甚至可以授权给一个“独裁的”经理,从而进一步削减投票成本。同样,一个特定地区的居民可以选择合并为一个城市,选举他们自己的市长,建立制定法规的委员会,雇佣消防人员和警察,并决定其他公共事宜。 私人产权具有一种独有的优点,允许个人财产的所有制可以有不参加某一组织的选择。这种选择是对采用具有较高交易成本的组织的有力制约。确实,由多数票决定的原则,一个特定地区的家庭可能会丧失不参加一个城市社团的选择(不像一个工人,在自由企业经济里,总是可以选择不加入一个“厂商”)。但在具有私人产权的社会中,多数票原则的目的,在于削减交易成本。不愿意的居民通过行使他自己的判断力,可以卖掉他的房子,搬到其他地方去。 在竞争条件下,私人产权进一步削减了交易成本。一个想征募其他资源的所有者参加他的组织的企业家或代理商,在竞争下必须提供有吸引力的条件,而只有他的组织能够有效地削减交易成本,这一点才能达到。另一方面,冒着失去他的工作的风险,资源所有者为了在竞争中加入组织,会更尽力把业务经营得更好。 当一个组织扩展到包括整个国家时,不参加组织的选择和竞争的作用当然会受到限制。如果国籍由出生所决定,则不加入该国籍的选择就受到限制,国家之间吸收成员的竞争,肯定要弱于在一个国家内各组织之间的竞争。这种成本削减机制的缺乏在共产主义国家更为显著。在那里,公民没有在国家内部选择组织的权利。 共产主义国家可以看作是一个“超级厂商”,在其中的同志们没有不参加的选择。每一个工人都被指派到一个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由各级官员的看得见的手来监督和指挥。在这一方面,共产主义国家极其类似于科斯所称的“厂商”,在那里,工人被直接告诉去干什么,而不是通过市场价格的引导。但是共产主义国家缺乏市场价格,并不是由于决定价格的成本;而是在没有私人产权的情况下,市场价格根本不存在,各级行政机构的看得见的监督成了遗留下来对秩序混乱的替代。 组织管理的交易成本在共产主义国家必然要比在自由企业经济中高,因为前者没有不参加的选择,没有组织间吸收成员的竞争和引导成员好好工作的竞争。 如果组织管理的交易成本为零,共产主义国家中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就会和在自由企业制度下一样:消费者的偏好可以不花成本地表现出来;拍卖商和监督者可以免费提供所有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服务;工人和其他生产要素可以没有成本地被指挥着按照消费者的偏好进行最佳的生产;每个消费者都能得到符合自己偏好的商品和服务;每个工人得到的总收入,按照任何一些无需成本、大家同意的标准,无需成本地由公断人决定并等于他的边际生产率加上除劳动以外的一切其他资源的租金的份额。然而这样一种理想的情形显然还不存在。 我们由此得出结论,共产主义国家的经济实绩,根源于组织管理的交易成本高。在约束最大化的假定下,共产主义国家生存的原因与任何“低效率”组织生存的原因一样:即,改变组织(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非常之高,以致不可能改变。这种成本包括得到有关其他制度运行信息的成本,使用劝告或强制的力量改变特权集团的地位的成本。这些特权集团的收入,在别的经济组织形式中,也许要比在现行的制度中要低。
作者:张五常
十一、人力资本
在经济中,人力资本涉及人类作为生产收入的行为者的生产能力。这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但这个术语只是在过去的25年里才在专业论著中获得广泛的使用。在这25年里,把资本理论的一些原理扩展到人在生产中的作用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作为现在和未来的产出与收入流的流泉,资本是一个具有价值的存量。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产知识的存量。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或报酬在于提高了一个人的技能和获利能力,在于提高了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中经济决策的效率。这个条目概述的是主要思想,参考文献必然是有限的。更详尽的和其他解释,读者应当查阅布劳(Blaug)、罗森(Rosen)、萨霍塔(Sahota)和威利斯(Willis)撰写的评述,它们还会给读者提供完整的参考文献。
对分析来说,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在形式上的差别,较之它们之间在产权性质上的差别,其重要性不大。在自由社会中,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一般说来,一个人甚至不可能自愿地出卖有法律约束的未来获利能力的所有权。基于这个原因,最好是把人力资本服务的交换作为租金的市场交易来进行分析。数量分析限于人力资本投资带来的收入和产出流量。由于一个人不可能出卖其自身的资产所有权,因此工资支付和收益流量被视为等价于人力资本价值的租金。甚至连在持久的雇用关系中发现的那种长期承诺,最好也视为一系列短期的、可续订的租金契约。相比之下,法律制度对非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交易和自愿转让的限制,却要少得多。事实上,大量的非人力资本资产的市场活动,是企业组织制度的特点。
然而,由于这些区别并不总是严格的,因此在其中必定要保持着某种伸缩性。奴隶制茺就是可转让人力资本产权的突出例子。当然,奴隶制的非自愿因素是基本的,但就是自愿的制度也并非无人所知。类似地,受契约束缚的劳役,就是一个在法律上可以对其他人的人力资本服务强制实施长期契约要求权的例子。在当今的许多社会里,非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主要的例子是计划经济中非人力资本的集体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
理论背景 古典经济学坚持把生产要素分为三个部分,即土地、劳动和资本。而现代经济学对这种划分则不那么刻板。从供给角度看,生产要素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以某种代价换取它的增长和改善。当这种改善涉及到权衡未来收益与现在成本时,资本理论的原理是适用的。
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早期的统计家和国民收入核算家,由于他在1676年把作战中军队、武器和其他军械的损失与人类生命的损失进行了比较,一般被认为是首次严肃地运用了人力资本概念。这种比较的一些原理直到今天还保留着。然而亚当·斯密为这个主题确定了总的方向。《国富论》把工人技能的增强视为经济进步和经济福利增长的基本源泉。它还包含了首次论证人力资本投资和劳动者技能如何影响个人收入和工资结构的内容。阿弗里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强调人力资本投资的长期性质和家庭在从事这种投资中的作用。由于工人作为生产要素和其工作环境的消费者的双重性质,因此,他还指出非货币因
素在这些决策中所起的独特的作用。杰出的统计家和科学家艾尔弗雷德·洛特卡(Alfred Lotka)与达布林(Dublin)合作,提供了人力资本在数量方面的应用,估算了个人收益的现值,用以充当合理购买人寿保险的指标。J·R·沃尔什(Walsh)作出了第一个人力资本价值的成本估算。弗兰克·奈特(FrankK Knight)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增长的经济中生产知识的社会存量的增进对可克服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问题上。
这些早期的贡献标志着人力资本理论发展的阶段。然而,促进这个领域迅速进步的动力来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学的数量革命,那时,大量的资料数据揭示了某些系统的规律性。其中主要的因素,是经济学家对于理解50年代和 60年代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性质和根源的兴趣。国民收入核算的详细估算表明,传统的产出总量要比要素投入总量以更快的速度增长。除非这个未曾解释的“剩余”被视为(未曾解释的)技术变化,否则就有可能违背了经济学中一个基本的守恒定律。令人联想起T·W·舒尔茨(SChultz)和爱德华·丹尼森(Edward Denison)的研究,把大量被计量的剩余归因于要素投入的改善。舒尔茨采用了总揽一切的人力资本概念。其实质是强调以教育、培训和扫盲为基础的工人技能的长期改善;但他也指出,进步的根源在于健康状况的改善与长寿、儿童死亡率下降和家庭以较多的资源用于子女,以及受过更多教育的人进行更加聪明和有效的经济核算的能力。约翰·肯德里克(John Kendrick)系统地探究了这些思想的经验含义,并证明这些总揽一切的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是可以与非人力资本的收益进行比较的量。这种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证明,投资结构对于说明长期经济增长的诸多来源问题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
另一个平行发展的线索,来自对收入和收益的个人分配的性质及决定因素的职业兴趣。此外,这个问题还因公众对贫困问题和再分配资源给穷人的前景的大量关注而得到推动。支撑这项研究的经验基础,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战后以来广泛采用的对个人的调查手段(诸如人口普查及有关统计)。这种研究大量集中在教育和培训作为个人财富和收入的主要决定因素的作用方面。赫尔曼·米勒(Herman Miller)对达布林与洛特卡的估算的补充和修正发现,教育与个人经济成功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的有规则的联系。实际上,在每一个可以利用资料进行这种估算的国家里,“这是一个已经重复多次的发现。
就这个领域所有后来的著作而言,分析的基本概念构架是由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提供的。他不仅把正在涌现的经验观察组织起来,而且还提供了一个寻找新结果和理论含义的系统的方法。实际上,在其著作中的每一个思想都是在过去20年的研究中,曾经被追寻过的东西。继舒尔茨之后,贝克尔围绕着由比较各项活动的收益流量的贴现值而计算的投资收益率,组织起了他的理论发展。合理行为的追求,将使投资达到边际收益率等于资金的机会成本。因而,在通过市场和家庭筹集投资资金的情况下,总有一种趋势使各种收益率在边际上相等。这种人力资本的供给理论暗含着,对收益类型和生产能力其他方面的时际之间和人际之间的差异,有一些从经验上看是错误的限制。由于集中研究整个生命周期中个人技能和获利能力的发展,因此,人力资本理论已经演化为“持久收入”和财富的理论。
贝克尔还区分了对在一个企业中现时的就业来说的特定人力资本,和在更广泛的就业中具有更一般价值的人力资本。企业特定(人力)资本概念与组织资本密切相关,组织资本即一个人对特定组织的贡献,其价值将在雇佣关系解除时丧失,并且必须通过昂贵的投资再生产出来。一般的人力资本表示并非与单个企业有关的技能,而且这种技能的使用可以从一个企业转到另一个企业,不发生任何严重的价值损失。这个区分对于分析劳动力流动的决定因素和企业与工人之间的依附关系证明是有价值的,而且其进一步的区分仍在探索中。例如,企业特定资本的概念成为支撑着近年来关于劳动市场和其他契约研究中的交易成本基础。
收益率 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与可观察到的收益之间的关系,是由斯密在讨论医生和其他职业工人的相对收益时阐明的。一个打算进入这些领域之一的人,对任何收入到来之前的长时期培训和昂贵的个人投资必然有所期待。此外,长的培训时期要打断实际的实践时期,从而缩短了实际收益的时期。所以,收益必须补偿进行这种交易所花费的费用和努力。如果收益不能补偿费用,很少有人会认为进入这个领域是有吸引力的。
收益对预先投资的补偿性质,即等于一个收益率,是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看法。首先,它指出一项活动所放弃的机会是从事这种活动的基础成本。而直接的学费和教育的其他费用仅仅是真正成本的一个部分。个人推迟进入市场并放弃目前的收入来源,也应当算作成本。其次,由于把焦点放在这些决策的时际间和生命周期性质上,因而导致一个与简单地考察现在收益大不相同的收入和不平等概念。人力资本理论提出,一生收益和人力资本财富的分配是分析经济福利分配的关键,因为收益是预先投资的结果。
两种方法被广泛用于计算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一种方法可以称之为零方法,它产生一个x。(t)的收益流量。另一种方法称之为投资方法,它产生一个 xl(t)的收益流量。例如,在典型情况下,如果某人中学毕业后结束了教育,x。(t)就是所预期的t年收益流量。
而如果一个人继续上大学,xl(t)就是可以被预期的收益。时间指数t是从中学毕业开始,因此xl(t)将典型地显示出有一个阶段(就读大学期间)比x0(t)的价值要小得多。然而,在以后的生活中,xl(t)一般要比 x0(t) 大。这恰恰是继续学习决策的投资内容:有一个根据放弃的收入计算的现在成本,和根据未来更大的收益预期计算的延迟的收益。这个差额可写成。z(t)=xl(t)-x。(t)。于是,z(t)显示一种有规则的型态:当t较小时它是负值;当t较大时它是正值;在中间,z(t)由负到正地增大。两种选择中被观察到的收益允许计算内在收益率,它定义为使两种收益流量的贴现值相等的利率。如果i是内在收益率,则z(t)/(1+i)’=0。
诚然,离开这条道观察收益是不可能的。一个人要么结束学业,要么继续深造。实际上,这种计算是把被观察到的不同年龄大学毕业生的平均收益作为对xl(t)的估算,把被观察到的中学毕业生的平均收益作为对x。(t)的估算。典型计算的结果产生一个i大约为10%的估算,类似于实物资本的收益率。汉诺克 (Hanoch)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最完整的论述。值得一提的是,在各个国家和各种经济制度中都可以发现10%左右的教育收益率。
另一个首先由雅各布·明塞尔(Jocob Mincer)提出来的计算方法,使这些估算的经济含义表达得更清楚。假定一个人接受了S年的正规学校教育,因而期待在一生中的工作-生活周期中有一定数量水平的收入y(s)。如果正规学校教育是有生产力的,我们就会有y’ (S)=dy/ds是正的,即在若干年的正规学校教育中,预期收益必然会增加。从现时的角度看,与某种选择s 有关的财富的贴现值就是:
W(s)=y(s)
在这里,积分的区间标志是从这个人完成学业并进入市场的时间s,到这个人退休的时间n。由于n比较大,因此我们可以采用近似值:
W(s)=y(s)
假定为使人力资本财富W(S)最大化而作出正规学校教育的决策。于是,对s微分时,一阶条件是[y’(s)—ry(s)]e-rs=0或y’(S)/y(s)= r。 y’/y正是正规学校教育投资的边际内在报酬率,因此,所选择的正规学校教育要使其内在边际报酬率等于利率。这个规则与何时砍一棵树或开一瓶酒的经济问题相类似,是使一个人一生消费前景最大化的规则。
现在把这个论点扩展到多个人。在一个许多相同的个人作出正规学校教育选择的经济中,大家可能选择相同的 S值从而满足 dlogy(s)/dlogs=r。由于正规学校教育选择在他们当中没有差别,因此,需要较多或较少教育的职业与工作将成为空缺.而且劳动力市场也不能出清。然而,如果我们观察到,在市场均衡中,不同的人选择不同数量的正规学校教育,某些人实际上选择的教育多一些,某些人实际上选择少一些,那么具有不同正规学校教育要求的工作的市场收益就必须调整,以至边际条件对所有可能的s值都是恒等的,即就人们选择教育的多少而言,他们必须是无差异的。如果把边际条件看作含有y和S的微分方程,并求收益的积分,约束条件就是y(s)=y0ers其中,y。是没有接受任何正规学校教育者的收益。把这个限制条件代人W(s)的定义中,我们得出:
W(s)= y0ers
它不依赖s。如果我们用W(s)=W反映这个事实,我们就得出y(s)=(rw)ers并且logy(s)=logy(rW)+rs。把最后这个表达式看作一个回归方程。那么,根据年龄和经历调整的收入数据之后,对若干年正规学校教育的收入对数的回归,可以产生一个对教育(r)的边际内在收益率的估算,这个估算可以作为有关正规学校教育的回归系数。这个回归方程中的常数项估算“获利能力”log(rW)。
构成这一发展基础的经济逻辑,清楚地表明了对正规学校教育的收益的补偿性质和它与供给理论的关系。均衡的收益-正规学校教育函数,是一个使放弃的机会和就学的其他成本均等化的差额。如果人人都是相同的话,为补偿直接成本和利息成本,收益必须随受正规学校教育时间增加而增长。否则,没有人会倾向于承担这些投资。注意在这个例子中,收入差额均等化是对每个点上的成本而言的,而人的财富(W)对大家都是相同的;因此,存在着收益的不平等和人力资本财富或生命周期收益的完全平等。在这个例子中,把注意力局限在所观察到的收益分配不平等上,将会对经济福利真正分配的不平等得出一个极端错误地指示。
这个简单的决策问题提供了一个方便而有效的概念构架,这个领域中的许多研究就是围绕着这个构架组织起来的。这个构架的意义,首先是由贝克尔说明的。他把它扩展为包括人与人之间在才能和家庭环境方面的差异。人与人之间在利率r方面的差异,被视为与家庭背景和相关因素有联系的人力资本投资的财务约束。一个面临较高利率的人恐怕不能以有利的条件筹措人力资本投资的资金,因此可能要合理地选择少于能够以较低利率借到钱的人的投资。类似地,也会有人与人之间在才干方面的差异。某些人可能更善于学习,从而使他们的正规学校教育实际上比较便宜,或者他们可能有各种天赋,从而在生产获利能力方面补充或替代正规学校教育。
类似这样的考虑导致一个跨越不同的个人识别所观察到的正规学校教育-收益的关系问题(详尽论述参看罗森(Rosen),1977年;以及威利斯(WilliS))。首先,让我们通过把注意力集中在一部分具有相同的天赋和能力的个人身上,而分离出家庭背景和财务约束的影响。于是,在这个集团内,教育选择的差异是由相应的家庭背景和财务约束的差异引起的。其原因可以追溯到上述人力资本资产的制度特征,即一个人不能出卖未来获利能力的资产所有权。因此,人力资本不会像实物资本的所有权对非人力资本投资那样充当投资的担保品。例如,一幢房子可以充当抵押契约的担保品。如果买主不履行抵押契约,债权人就将获得这幢房子的所有权。为结清债务,这幢房子可以被卖掉。人力资本不可转让的所有权,使这种安排不可能适用于个人投资。当然,放宽这种约束是隐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提供教育背后的基本经济逻辑。但由于直接学费和有关成本仅仅是正规学校教育的真正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放弃收益的成本之重要性表明,财务约束仍然是影响教育决策的一个因素。正如马歇尔所说,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在教育选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经济计量学估算的角度看,观察人口的一个子集,在那里能力大致不变,而财务约来支配着不同的正规学校教育的选择,则可以识别适合于那个能力水平的正规学校教育-收益的关系。这样,又能使分析者计算投资的社会收益率,并在经验上测定放宽财务约束的社会政策对个人和总的财富的影响。那些受约束较少但其他方面相似的人的收益,可以极好地估算受约束较大者的真实的收益前景。
对正规学校教育、收益和家庭背景之间联系的广泛的经验调查表明,在父母的社会经济状况和背景与子女的学习质量和结业水平之间,存在着非常强的而且是有规则的联系(例如,格里利彻斯(Griliches),1970年,1977年)。这初步证明了教育选择方面的财务约束,尽管它并不排除家庭背景借以影响一个人经济成功的其他途径,诸如家庭在孩子保健和体质方面的补充性投资。这些研究还暗示,在子女的正规教育选择既定的情况下,家庭背景与收益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家庭背景的这些直接影响与收益之间的因果联系,有待于证实。这可能反映了普遍的但未观察到的家庭内几代人的变化因素,诸如未观察到的能力,而且还有与家庭背景相关的不可测量的因素,诸如学习质量和父母关心的程度。无论其缘由如何,这些直接的联系与正规学校教育本身对收益的影响比较起来要差一些。家庭背景对经济成功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它对子女教育选择的影响而起作用的,并通过各种影响达到由收入和收益所衡量的经济成功。而对收入的直接影响虽然是持久的和有效的,但在程度上要差一些。
某些应用 也许主要的政策领域(在那里有关财务约束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是政府为贫民提供培训和“人力”开发的各种方案。这些政策的逻辑依赖于这样一个命题,即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的收入反映了这个人支配资源的数量和这些资源的价值。持久的贫困者同非贫困者相比,不仅缺乏技能,而且还缺乏有价值的技能。因此,一个有助于消除贫困的有吸引力的政策,是通过教育和培训赋予贫困者更多更好的资源。收益率已经被广泛地用于方案评估。因为,如果补贴培训投资的社会收益小于其他形式社会投资的收益,那么,对整个社会来说.强调对穷人实行直接货币和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的方案,要比把资源用于提高技能是更好的选择。沿着这些思路,目前有大量的关于人力方案评估的文献,主要基于美国60年代和70年代制订的一些社会方案。根据是各式各样的。在可以找出许多成功方案的实例的同时,专家当中的主要评价却是认为,一般的方案并非是明显成功的(阿森费尔特(Ashenfelter),1978年)。这个基于经验的结论暗示,构成贫穷的基本原因要比简单的阻碍人力资本投资的家庭资源约束更复杂。缺乏动力、辨别力、能力、低质量的早期教育和家庭对子女的投资不足,以及筹措资金的各种约束,都有可能表现为减少个人的人力资本投资的诱因。
妇女在工作岗位和家庭中地位的变化,使人们近年来的研究兴趣重新集中到家庭在决定子女经济成功的作用上来。尽管父母的财富和经济状况与其子女两代人之间的联系,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贫穷问题和收入规模分配的关键因素,但这些方面只是在最近几年才与人力资本理论联系起来。此外,产生这种兴趣的动力还在于以上概括的经验调查的结果,以及某些未预见到的方面,即移民及其子女的经济成功。
近来巴里·奇斯威克(Barry Chiswick)的研究(1978年),已经为美国的许多移民群建立了一个系统的经验模型。奇斯威克发现,移民的第一代成员在美国生活的头20年里所赚的钱,要少于类似的本国出生的居民。到20年的时候,他们的收入将与本国出生的居民持平;20年以后,他们的收入将超过本国的居民。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移民的儿子一第二代成员所赚的钱要超过本国工人儿子的收入。可是到了第三代,收入彼此是相同的,而且外籍身份的印象也被洗刷掉了。尽管奇斯威克研究结果的某些方面仍然是有争议的,而且人们正在详细地研究它,但它们证实了把美国经济生活看作“熔化锅”(各种族融合之国)的看法。考察其他国家类似的现象,也具有明显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关于两代人之间通过家庭传递财富和经济地位的主要理论成果,包含在贝克尔和托姆斯(Tomes)的研究中。这项成果通过父母对其子女偏爱和态度、能力的自然遗传和几代人自由转让资源,揭示了两代人之间的耦合关系。这项成果是迄今为止对两代人之间财富分配的最完整的理论描述。根据统计理论,能力的可遗传性意味着一个朝向平均数回归的现象。因而,一代人的好运气不仅与直接的非人力财富的转让和人力资本投资有关,而且与遗传的特征有关。这两种力量在代际传递机制中互相影响,能力的遗传程度越大,父母对其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倾向越大,几代人的经济命运联系也就越紧密。一代好运气的影响可以通过传送机制波及到下一代。有趣的是,它可以波及到以后的若干代。因而,朝向平均数的回归只有在若干代以后才会出现,而不是一代以后。当借款约束被施加到这个结构上时,暗含着回归的时间会更长一些。因为低收入家庭没有足够的财力对其子女进行投资,这些子女成为父母时的收入要比在其他情况下少些。这些问题对于了解社会的和经济的流动性是重要的,而且只有最近才有资料提供作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它最终可成为人力资本理论最重要的发展的一个方面。
能力偏差 其他有明显研究进展的主要领域,是能力在决定经济成功中的作用。根据以上决策模型,个人之间能力的差别会改变收益-正规学校教育的关系。在一定的正规学校教育水平上,能力较大的人要比能力较小的人赚的钱多,因此,被观察到的收入-正规学校教育的关系,并不必然表示特定的个人可以得到的收益。例如考虑一组具有相同财源(根据以上讨论具有相同的r值)的人。如果能力与正规学校教育是互补的,那么,正规学校教育的收益率对于能力较大的人来说就比较高,而且他们愿意选择更多的投资。被观察的选择了较少教育的人,也会合乎理性地那样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人的收益相对要低些。把选择较少教育者的收益与选择较多教育者的收益进行比较,会因他们在能力上的差异而导致一个有偏误的收益估价。这个“能力偏差”问题已被详细地研究了。
这个基本问题最初是由贝克尔提出来的。他用贴现的收益流量来进行上面提到的比较。如果x。(t)是中学毕业后中止学业那些人的收益流量,而x1(t)是那些继续上大学者的收益流量,那么,x1(t)可能就是一个对中学毕业生收益前景的偏误估计,要是这些中学毕业生继续上大学的话。就他们的平均能力低于大学毕业生来说,要是他们选择继续上大学的话,其收益可能要比x1(t)小。同样,那些正在大学读书的人要是中学毕业后中止接受教育的话,其较高的平均能力可能会使x。(t)向下偏斜地衡量他们所赚的钱。而对两者任何一组进行X1(t)和X。(t)的比较,都会产生教育收益率的向上的偏误估计。
为了纠正这种偏差,必须剔除属于能力直接影响的收益数据,一些方法已被提出来,而且绝大部分方法发现,能力偏差对收益率计算的影响是肯定的,但相对来说较小(格里利彻斯)。说明这个问题的基本证据要归于韦尔奇(welch)的研究成果,即(在正规学校教育既定的情况下)虽然被衡量的能力对收益的直接影响是肯定的,但其效应数值却是相当小的。即使某个人被衡量的能力是超过平均数的一个标准离差,他正常得到的收入也仅仅是高于平均水平的少数几个百分点。
这个领域的绝大部分研究,集中在与智商和其他旨在预测学习成绩的尺度相联系的能力指数上。然而,预测学习成绩和分数等级的方法,并不必然是有效的预测经济成功的方法。大部分复杂的研究都利用了因子分析统计模型。在这些模型里,被衡量的能力体现在智商得分上,而且相似的尺度只是作为潜在的和未观察到的“真实”的能力的指示器。这些研究表明,未根据能力差别进行调整的“原始”收益率的估算夸大了“真实”收益率计算大约只有少数几个百分点。正规学校教育的收益率仍然是相当大的,甚至在完成能力调整之后,它在数值上也相当于其他投资形式的收益率。
有关这种能力偏差的大部分研究假定,能力可以在统计上作为(统计意义上的)单一因子来把握。然而,近来有些研究是以能力的多因子观点为基础的,认为能力有不同的维度和成分(威利斯和罗森,1978年)。这种多因子的构架常见于经济学中的比较优势理论。
能力的单维规定只能考虑到绝对优势。在那里,一个在某一方面比较有能力的人,在其他方面也必然是比较有能力的。相反,比较优势的规定既考虑到了绝对优势,又考虑到了相对优势。一个人可能在所有方面都是非常有才能的(绝对优势),但也可能在某些方面相对
要比其他方面更有才能。此外,绝对优势可能不那么重要。一个伟大的音乐家并不必然擅长非音乐领域的活动,诸如会计;而典型的会计员可能只有人均水平的音乐才能。扩展以上模型表明,人们会自然地选择进入那些开发其比较优势的职业和教育门类。例如,那些选择把其人力资本投资专门用于音乐活动的人,很可能对此要比一般人具有更大的天赋。同样,那些学习铅管制造手艺的人,很可能要比做出其他选择的人更有手工操作的才能。这些类型的选择问题吸引了研究的兴趣,因为教育和职业选择是密切相关的。尽管这个领域还有许多重要的工作要做,但现有可用的证据至少是与比较优势的存在和职业选择相一致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在简单的收益率计算中,总的能力偏差可能是较小的。
在有关教育筛选和信号显示的文献中,能力偏差和选择问题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被提出来的(斯彭斯(Spence), 1973年)。有关信号显示的文献以其最极端的形式坚持这样一种假说,即教育对增进一个人的技能没有任何直接影响,而宁可说是充当识别多少有些才能者的信息工具。这个模型依据能力的单维观,而且还依赖于一些假定即直接观察一个人的能力和生产力所付的代价极大,而且一个人要比其他入更了解他自己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比较有能力的人要比缺乏能力的人以比较有利的条件赢得教育信号的话,教育就会充当能力的信号。因为这时教育和能力是高度相关的,而且那些具有更多正规学校教育的人所赚的 较高的收入,在均衡中是由其较高的能力-生产力支撑的。
在这方面有一些问题必须提出来。第一,就其本身的条件说,信号显示和人力资本模型对于合理的正规学校教育选择具有非常相似的含义。事实上,如果仅根据收入和正规学校教育的资料看。它们在经济计量学中是难以区分的。主要区别在于规范问题。当正规学校教育作为一个信号时,它很少有社会价值:而当它生产出实际人力资本时,它就具有较大的社会价值。第二,资料揭示了正规学校教育-收益关系中值得注意的“噪音”。当收益全部变动的1/3可以在方差分析的意义上根据可观察到的个人因素(诸如教育、经历、能力 标准、家庭背景和其他因素)而得到“解释”时,一个调查者就可说干得非常好。从人口平均数的意义上看,正规学校教育-收益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但对任何特定的个人来说,预测的误差是非常大的。较大的个人预测误差降低了教育作为信号的价值,这个事实还暗示,教育是有个人风险的投资。第三,当信号显示模型被扩展时,它并不必然暗含着教育的信号从社会意义上看是非生产性的。如果分类和挑选具有社会价值的话,那么,教育在识别有天赋的人方面就可以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例如,在一个组织的工人当中可能存在着有效的相互影响。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组织就必须被构造出来以便在其中选择最佳的人才分布;例如,最有才能的人在一起工作对社会是有益的。就教育体制足以为这些目的而把人分成类别来说,它正创造出一种不仅具有私人价值,而且还具有社会价值的人力资本形式 (这个例子中的信息)。最后,教育在帮助个人寻找他们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适当位置的价值,从未获得数量上的确定。严格说来,这是因为他们对自己了解得不是那么多。
信号显示与信息 能够把教育投资的信号显示观点与人力资本观点区分开来的权威性的经验研究,还有待于产生,尽管这方面有了许多的尝试。这个领域的大部分研究一直勉强应付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两种观点对于被观察到的收益与正规学校教育之间的关系来说具有非常相似的均衡含义,以至如果要取得任何实际进展的话,未来的调查研究不得不朝向别的地方。一个有前途的领域,是考察教育对生产力(而不仅是对收入)的直接影响。关于教育的生产函数已经做了许多研究,这种生产函数与这些耦合关系以及不同的教育形式如何影响它们的问题有着明显的关系。例如,某种证据暗示.学龄前的培训可以克服穷的家庭环境对教育成功的不利影响。哈纳谢克(Hanushek,1977年)评述了有关教育生产的文献。
试图直接考察正规学校教育-生产力联系的研究屈指可数,大概是由于难以找到衡量个人生产率的数据。但就是这些努力考察这一问题的屈指可数的研究,已经得到了某些给人印象非常深刻的结果。格里利彻斯从总体上评述了这个问题。然而,最明显的结果发生在农业,一个业已显示出生产力巨大地持续增长了至少50年的部门。农民中教育的收益率是较高的。由于这些人绝大多数是个体经营者,并且在不受个人影响的竞争性市场中出售他们的产品,因此设计一个信号显示在其教育选择中起着某种重要作用的先验的案例是困难的。况且详细的研究已经显示出这些收益是如何产生的。受过较多教育的农民,在较大的农场支配较多的资源,这与家庭背景和财富有一个一般的联系,是可能的。然而,可得到的证据暗示,这些农民在其生产技术方面也是比较有效率的,他们的教育主要用于及时了解农业生产新近的技术变化,然后以比较灵敏和迅速的反应采用这些技术。教育使农民成为更有效率的新信息的处理者这样的实例,在韦尔奇的研究(1976年,1978年)中被设计的非常好。舒尔茨指出,类似的研究成果可能适用于全世界大部分农业生产,并扩展了这个论点使其更普遍地适用于各行各业。
非货币的考虑 收益率计算偏差的另一个潜在的根源,产生于收益资料的局限性。把贴现的预期收益作为选择标准,对于比较完整的论述来说是第一位近似值。贴现的预期效用是一个理想的选择指数,因为雇佣关系是人力资本技能所提供的生产性服务与非金钱方面工作环境的消费之间的一个连接体。在完整的计算中,被估算的这些工作-消费项目的等量货币价值,应当计入收益中。这同样适用于在市场部门以外所使用的技能,诸如家庭生产(参看迈克尔(Michael),1982年)。
个人对各种形式人力资本的利用有其不同的嗜好,导致人力资本评估中存在着租金。而且有证据暗示,在工作中消费的价值随教育和技能而增长。不仅根据货币的理由,而且根据非货币的理由,要求较多正规学校教育的工作可能是比较理想的(这个证据是由罗森考察的, 1986年)。经济理论提出,获利能力的某个部分可能要“花费”在更理想和更遂心的工作上。一旦工作愉快的价值随受正规学校教育时间的增加而增长,被观察的收益就是对受过较多教育者的总收益的向下偏斜的估算。而且被衡量的收益率也向下偏斜。
这些问题在处理收益率计算中的工作时间时,被十分明显地提了出来。例如,如果计算中使用的仅仅是被观察到的收益,那么,人们就会发现像医生那样的集团显示出较大的医学教育的收益率,而像教师那样的集团所赚的则是相当低的收益。但是,医生的工作时间非常长,或许差不多要比典型的工人工作时间长40%,而教师的工作时间远远少于其地大多数工人;例如他们在夏季不工作,必须对为充分考虑这些差异而估算的闲暇的价值做出判断。如果闲暇是以工资率估价的.那么,适当的计算就涉及以普通的工作小时标准计算的“完全”收入。类似的考虑适用于增长的会计核算。例如,被具体化的技能和人力资本的长期增长,始终伴随着就业人口的工作时间的长期减少。因此而增长的“闲暇”的质量和数量的估算值,应当计入福利计量。同样,仅仅把市场交易作为计算的基础,就难以在这些集团中看到人力资本在家庭生产中的重要价值,尤其是妇女,她们的活动转换于市场部门和非市场部门之间。
职业选择 到目前为止,讨论一直集中于严格的正规学校教育在人力资本生产中的作用。少量的但却有重要意义的文献把这些观点用于分析职业选择,尤其是需要受过专门训练的职业。这个领域最早的而且仍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要归功于弗里德曼(Friedman)和库兹涅茨(Kuznets),他们根据财富最大化和进入司法界、医药和牙医业的收益率计算,确立了一般的理论结构。以后的文献,其中弗里曼(Freeman)的研究尤为值得注意,把现代的时间序列统计方法应用于这些问题,特别集中于收入前景对吸引或排斥某一职业的新进入者的作用上。
人力资本的观点提示,较长期的收入前景在年青人的职业选择中将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短期的和暂时的波动则具有较小的意义,因为它们对一生财富的预期只有很小的影响。然而,这个文献的一个核心研究成果是,目前的市场状况对职业选择具有较大的影响,而且对某一特定职业的供给相对现行工资率来说是有弹性的。从经验上分离长期前景的影响一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它们取决于预期的具体内容和未来的收益预期与现在的和过去的预期实现之间的关系。就一个人在选择某一职业后就被“锁在”里面而言,经济理论提出,长期预期应当是选择的主要决定因素。现时的前景在这些选择中是极为重要的这一研究成果,暗示培训后将有相当大的流动性和重新调整选择。例如,许多律师在正式的律师业务之外发挥他们的技能,而且更普遍地是以补充的形式在工商界中施展这种技能。然而,事后流动的可能性的性质和范围,仍有待于彻底考察。
从经验中学习 从理论观点看,严格的正规学校教育的决策仅仅是人力资本积累和技能发展这个事实的一部分。正规学校教育后,投资并没有停止。它恰恰是在另一种意义上的开始。严格的正规学校教育,只是为积累特殊技能和通过在职培训从具体的工作环境中学习配置了舞台布景。人力资本的文献非常广泛地解释了“在职培训”这个术语。整个概念只有一小部分被包括在正式的培训计划、学徒期限和诸如此类的情况之中。而较大的部分则与从经验中学习有关。这个范围广泛的解释,是以对生命周期中收益演变的持久性的经验观察为基础的。收益的年龄结构显示出异常规则的格局。在职业生活的头几年,收益迅速上升;在从事这一职业的中期,收益的增长率下降;而临近退休时收益趋向于转为负数。在一组典型调查的数据中,工资率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在上升,而在头几年增长率最大。这些观察中一个有吸引力的解释是,收益随着工作经历的增长而增加,是由于整个生命周期中增长的生产力和人力资本的积累。
对于研究这些格局来说,一个富有成效的经验方法是由雅各布·明塞尔(Jacob Mincer)发展起来的 1974年)。有关这个问题的构想扩展了上述教育模型。一个人被看作在生命周期的每一刻都在做出人力资本投资的选择。那些选择较多投资的工人们在年轻时以领取较低的收益来报偿他们的选择,而在年老时则以较大收益的形式赢得了他们预先投资的收益。这
实质上是水平的经历-收益格局(如果投资较小的话),与“倾斜的”经历-收益格局(即如果投资较大的话,从低点开始然后上升到较高的位置)之间的一种选择。为了估算人力资本的总收益,明塞尔发展了“赶上”概念。这个基本思想扩展了史密斯的在职培训投资的补偿原理。假定一个人完成学业后有许多可能的投资机会。如果不做任何进一步投资的话,经历-收益曲线的形状就相对比较平缓。收益-经历曲线的斜率是递增的,而且这个曲线的截距随投资量而递减。因此,如果在市场均衡中财富近似地不受投资的影响,投资水平就限定了一组年龄收益曲线的整个系列,它们在一个大致共同的被称作是“赶上”点的交叉点附近被延伸开去。
这个模型具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经验性预测,即在一组具有相同正规学校教育水平和毕业后不同的投资水平的人中,个人之间的收益差异应随着经历而减少,直到赶上点,尔后开始增大。许多调查研究者已经根据各种资料数据,发现了这些有规则的差异格局。在职投资是完全相等和人力财富对所有投资途径都是相同的假定,使得把总投资分解为正规学校教育和在职部分成为可能。明塞尔报告说,在职投资部分是大量的,大约占总数的 1/3或更多一些。
完整的教育-经历人力资本模型,对于分析贫困和收入分配具有重要含义。简单地说,人力资本理论揭示了一生收益是一个适于理解不平等问题的构想。就年龄-收益格局是合理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结果来说,利用未调整过的截面年度收益资料去分析不平等问题,就会使人误入歧途。因为那些专心从事投资活动以至现行收入暂时还较少的年青人,可能被错误地归入贫穷之列,尽管从一生的意义上看他们并不贫穷。在大量的关于不平等的社会福利后果的文献中,这些生命周期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注意,尽管事实上帕格林(Paglim,1975年)结论性地指出,这些问题对于衡量不平等具有较大的影响。采用生命周期的观点产生了对实际不平等的基尼(Gini)系数的估算,它比只计算现行收入时要小。
对以典型调查数据为基础的个人收益的动态结构进行比较详细的经济计量研究,有助于解决贫困状况在生命周期中是持久的还是暂时的程度问题。到目前为止,最复杂的研究(利拉德Lillard)和威利斯(Wiltis), 1978年)是把收益分解为若干个组成部分。一部分为可以衡量的个人特征,诸如教育和经历,它们反映人力资本和其他考虑。另一部分是“个人效应”,它记录能力、健康和相关因素中难以衡量的部分,它们持久地影响一个人相对其同伴的获利能力。最后,第三部分反映比较短暂的变动,即反映类似运气和其他可能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要消失的随机事件那样的因素。每一个部分可以说明总收益变动的1/3。从人力资本理论看,可衡量的因素在预先投资方面大体上是均等的,而且暂时的影响因素对生命周期财富只有很小的影响,因此,这就把生命周期收益全部变动的1/3左右归于个人之间持久的差异和“纯粹”的不平等。当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于考察现行收益的横断面分配问题时所呈现的图景。
其他理解人力资本结构中年龄-收益曲线形状的方法,是运用更为严格的资本理论的结构。这里的人力资本,是与具体化技能的潜在存量以及掌握技能和知识有关的投资相联系的。一个人要想学到更多的东西,并增加用于获取日后租金收入的技能存量,就必须放弃现在的收入。最佳的投资方案是使一生收益的现值最大化。这个问题的基本构造首先是由本-波拉斯(Be-Porath)在一篇重要的论文(1967年)中阐述的。他把投资控制构造成在工作和投资之间分配个人时间的选择。罗森(1972年)所做的扩展,是把它构造成在一系列提供不同的学习环境和机会的职业当中的选择。一个提供更多学习可能性的工作的工资是比较低的,这种方案是通过职位“进身梯阶”的系列实现的。
对这个问题用资本理论来阐述,对于揭示资本和增长理论与人力资本理论之间在概念上的共同性,是有价值的。然而,它所达到的一般性结论只能提供较少的有力的预示。因此,试图从经验上证实这些严谨思想的大量研究,在从被观察到的年龄-经历轨迹中汲取信息方面,并没有获得压倒一切的成功,这样说似乎是合理的。看来,其他重要的力量也影响这些格局。有一些可能性已被提出来。其中之一是与信息投资和寻找持久的长期职位契约的投资有关。工作的流动性在年轻的工人当中要比年老的工人大一些。虽然这是一种人力资本积累的形式,而且近来的研究已经致力于探讨这些问题,但迄今为止,把这种问题与这里所考察的思想联系起来证明是困难的。人力资本理论还不能完全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就业格局典型地显示出非连续的跳跃和“升级”,在那里,人力资本提供的服务的特性每一步都要发生变化。在人力资本的理论结构内,对较高级职位的竞争被适当地考虑了,但迄今为止可
用的分析还很少。
对人力资本的任何考察,恐怕都会没有注意到经济史学家在解释奴隶制时所作的平行研究和重要应用。福格尔(Fogel)和恩格曼(Engerman)(1974年)的著作可以突出地作为这种经济史方法的主要例子。在这里,经验的研究集中在直接的人力资本评估,而不是收益上面。资本评估原理被用于考察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的奴隶制在没有干预的条件下的长期的经济生命力那样的问题。此外,由于奴隶主-奴隶关系中固有的冲突,因此必然会遇到某些重要的并且令人迷惑的机制问题。冲突的产生,是因为所有者天然地想得到比奴隶愿意提供的还要多的努力。还应当提及的,是经济史学家(盖伦森(Galenson), 1981年)对契约奴隶制的研究。在分析中,它被看作是资本市场不完全的一种反应。为了偿还一笔提供进入美洲的运费和联络的贷款,一个人自愿使自己在若干年里受契约束缚。偿还是以在契约期限内对这个人的劳务有法律约束的要求权作保证的。
人口统计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人力资本与经济人口统计之间关系的认识日益增强了。这是因为它根植于家庭既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生产者,又作为资金提供者作用之中。近年来研究的两项重要发展,主要基于这些联系。
第一项发展是与美国战后时期人口年龄结构较大的统计变化(“生育高峰”)有关。教育的收益率在30年里明显地保持不变,尽管在那段时期里教育有了巨大的增长。然而,弗里曼认定,60年代末收益率开始下降。目前可利用的数据表明,在整个70年代10—12年的一段时间里,收益率下降了大约几个百分点,但逐渐地又回复到原来的水平。对这个问题最有代表性的解释是由韦尔奇(1978年)提出来的,并且与分组范围内对作为其规模函数的就业竞争增加有关。
就业人口稳定的年龄分布,提供了在一个人的职业生涯中工作和就业机会的自然稳定系列。在生命周期中,不仅人力资本的水平,而且还有人力资本的性质和生产性作用都要发生变化。年青的工人同年老的工人相比,执行不同的任务,并具有不同的职责。因此,劳动力市场上各种人力资本的竞争和供给都与年龄极为相关。例如,当50年代的较大的出生组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进入市场时,受过教育的年轻工人供给的增长降低了他们的工资率,并减少了收益率。这些影响随着这个较大的出生组年龄的增长而被扩散,并且波及年龄的分布,以至职业结构被改变,以便容纳其较多的人数。这个领域广泛研究的重要性业已表明,收益率和工资率受分组规模的影响。这项研究对人力资本理论未来发展的影响将是重大的,因为它要求考虑异质的人力资本投资和职业生涯中不同类型技能的演变与发展。最终它可能要求分析职业本身是怎样被组织和被构造的。
人力资本与歧视待遇 近来最后一项重要的发展,是依据多少更为传统的理论背景进行的。它提出人力资本在男人与妇女之间的被观察到的工资差别中的作用,而且最后与劳动力市场的歧视待遇问题联系起来。这个领域的研究坚定地依赖经验计算。被解释的主要事实是,妇女赚的钱比男人少,即使是在按照不同的职业状况和工作小时调整之后。劳动力市场对妇女的歧视,是一个可行的解释。然而,可能还有更微妙的力量在起作用。明塞尔和波拉切克(Polachek)(1974年)根据一种观察,即妇女的收益-经历曲线形状比较平坦,而且显示出生命周期的增长比男人少得多,确立了另一种解释,并把这种解释与众所周知的事实联系起来,即由家庭的性别分工和生育与抚养子女,妇女在传统上就显示出所具有的劳动能力不如男人那么强壮。
投资的价值随着它的利用率而增长。比较两个人:一个人希望非常集中地利用所获得的技能,而另一个人则希望不太集中地利用它。进一步假定,获得这种技能的成本大体上不受其以后利用的影响。那么,投资收益率对集中使用者来说就比较大,那个人将倾向于进行更多的投资。应用于男女工资差别,显然是把利用强度与所具有的劳动力和工作小时联系起来了。就已婚妇女在市场和家庭扮演双重角色而言,一种趋势是在劳动力市场需要的技能上投资较少,而在非市场需要的技能上投资较多。如果通行的婚姻制度不变,对男人来说就是相反的情况。这些不同的刺激因素,可以解释男人与妇女之间年龄收益格局的差别,以及男入较高的平均工资。对女性劳动供给的研究通过所显示的压倒一切的证据而支持了这样一个论点,即已婚妇女的劳动活动由于家庭子女的存在而受到严重的限制。明塞尔与波拉切克通过证明未婚妇女的收益近乎达到男人的水平,而提供了直接的经验支持。
有关这些思想的重要研究正在发展中(例如,参看《劳动经济学杂志》,1985年)。至少,人力资本的透视显示出,这些问题要比表面上所看到的更为复杂。然而,还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不论在过去的20年里妇女劳动力参与有了巨大的增长,男人与妇女的相对工资在美国并没有多大改变,尽管在其他一些国家里它们已经逐渐地接近于相等了。部分可能是由于政府部门作为妇女雇佣者的重要性的差异.以及依从同等报酬立法的差异。肯定的回答目前还没有出现。
本文的开头指出了人力资本理论发展的孪生起源,一方面要理解经济增长的来源,另一方面要理解经济报酬的分配。在这两个问题上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然而这两个分支迄今为止尚未清楚地结合起来。
未来的进展将不得不同这样的问题打交道,即获得人力资本的私人的刺激因素如何影响可以利用的生产知识的社会存量,和社会知识的变化如何在下一代的技能中体现出来。
十二、垄断
欧文·费雪(Irving Fisher,1923年),曾把垄断简单定义为“竞争的缺乏”。按照这种观点,对于垄断的各种看法或批评总是与各个作者对于竞争的具体认识相联系的。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垄断与现在教科书中常见的“完全竞争”是截然对立的。但是,遵循古典主义传统的现代学者们则抱怨,完全竞争这个概念忽略了竞争活动的过程,忽视了时间在竞争进程中的重要性,完全不考虑交易或信息的费用。
实际上,对于新古典主义来说,“完全竞争”意味着当交易费用碰巧为零时的完全分散经营。但是,现代批评家们则坚持认为,交易不可能没有费用。由于这种原因,竞争可以被认为是和那些用于应付时间因素,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制度不相矛盾的(德姆塞茨(Demsetz),1982年)。上述制度安排包括诸如搭配销售、纵向联合以及厂商之间关于不得低价转售商品的规定。这种定价行为表明,在现实生活中,分散经营是不完全的。在古典的自由放任范例中,说的就是不完全的分散经营。因而,许多被新古典主义自动看作完全竞争的缺乏或者是垄断行为的现象,依照古典主义的传统却时常是被肯定的。
人们普遍认为,在历史上,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国富论》对垄断的攻击最为持久不懈和最具破坏力。斯密确实经常提到“垄断”,他是典型地按照18世纪的广义使用这个词,其中包含各种政治限制。现代意义的垄断,作为单一的不受竞争的厂商,则并非斯密惯常所指的。他最经常使用垄断这个名词,指享有法律保护的多厂商行业。比如,“法律给制靴商和制鞋商垄断的地位,不仅对我们的牧场主,而且对我们的鞣皮商都实行垄断”(斯密(1776年),1960年,第2卷,第153页)。同样,他对整个重商主义体系判定为垄断的:“确实,这种或那种的垄断,看来就是重商主义的唯一手段”(同上,第129页)。
李嘉图学派也更为关心一般的限制,特别是土地的有限供应。事实上,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在292页的篇幅中只有5页讨论了垄断,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长达1004页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只有2页涉及到垄断。在李嘉图学派之后,19世纪中叶达尔文哲学的发展只是支持了古典主义者对竞争必要性——即使并非其不可避免性——的重视。诚然,“现代的”和更为严格的垄断理论——指出均衡决定于边际收入和边际成本相等——是由古诺(Cournot)早在1838年引进的,但很久以后,这一理论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美国,有关竞争和不完全分散经营的古典主义自由放任观点,至少到19世纪末仍很风行。当谢尔曼(Sherman)反托拉斯法于1890年通过时,经济学家们几乎一致反对。例如,美国经济学会的创始人理查德·T·伊利(Richard T. Ely, 1900年)尽管对广泛的政府干预一般持否定态度,但坚决反对“解散托拉斯”这种政治上有号召力的政策。19世纪80年代后期,约翰·贝茨·克拉克(John Bates Clark)也曾担心反托拉斯法会使联营或托拉斯所能产生的效率优势损失掉。联营本身常常是形成足额资本和在经济周期萧条阶段应付灾难所必需的。当代其他一些经济学家,包括西蒙·N·帕滕(Simon N. Patten),戴维·A·韦尔斯(David A. Wells)和乔治·冈顿(George Gunton)也持类似的观点。冈顿认为,资本的集中并非把小生产者赶走,“而只是将他们并入一个更大、更复杂的生产体系,使之能够更廉价地为共同体生产财富,同时也使他们自己获得更多的收入。”有人说资本的集中会破坏竞争;这不是真的。相反地,“通过运用大额的资本,精良的机器设备,较好的设施,托拉斯的商品售价比单个公司要低”(冈顿,1888年,第385页)。
细想起来,随后的新古典学派观点是不同的:他们终于把垄断与它的对立极端即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相比较。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晚期逐渐发展起来的;到20世纪50年代,达到了对所谓垄断的社会成本作验证计量的阶段。最有影响的研究是由哈伯格(Harberger,1954年)所作的,他的基本论点可以用图1来概括。
假定长期平均成本对于厂商和行业都不变,并通过直线Mc=Ac来表示。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产出将为Qc,在这位置上,Mc与需求曲线DD相交。如果卖方是一个垄断者,他可以生产Qm按价格P售出而获得最大利润。他的垄断利润可用矩形ABCP表示。消费者盈余的损失则以梯形AECP计量。但是,ABCP表示的这个区域并非损失的福利,而只是财富从消费者转移到垄断者。社会整体由于垄断的净损失为“福利三角形”ABE,在图1中用字母W来表示。哈伯格作出一些很大的假定,特别是假定所有产业的边际成本(Mc )都不变,需求的价格弹性处处都等于1,然后估计美国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20年代的年福利损失为5900万美元。这个数字出奇地小,因为它只占那一时期美国国民收入的千分之一。
后来的经济学家们则诊断,由于统计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哈伯格的测算是严重低估了。乔治·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1956年)提出下列反对意见:(1)垄断者通常在价格弹性大于1的范围内生产;(2)垄断的某些利益已包含在资产的帐面成本中,因而导致了报告利润的低估。后来的研究采纳了施蒂格勒的反对意见,它们报告的垄断社会成本要比哈伯格所说的高得多。例如,D·R·卡默申(D·R·Kamerschen, 1966年)提出,1956—1961年间,由于垄断而造成的年福利损失大约为国民收入的6%。另一方面,D·A·小武斯特(D·A·Worcester, Jr., 1973年)采用厂商的而不是行业的数据,同时假定价格弹性为 -2,提出1965—1969年的福利损失最大估计值为国民收入的%。考林(Cowling)和米勒(Mueller)(1978年)针对这样的抱怨——哈伯格假定正常的竞争利润率可用实际赚得的平均利润率来表示,而后者本身已包含垄断利润的因素——计算出1963—1966年间美国734个大厂商造成的年福利损失共计150亿美元,相当于公司生产总值的13%。所有这些批评显然都是技术性的,因而从内容说是接受了哈伯格的基本方法论。
现在考察另一种限制条件,它从其核心看也接受了同样的方法论。在新古典主义模型的无磨擦因素的世界中,所有的交易成本都为零,因而对于垄断者来说,生产多于图1中Qm的产品是有利可图的。例如,实施两部分收费而对超过Qm的所有购买都按第二种价格收费,就会发生上述情况。如果这种价格正在P和C之间的中点,那就可以看到福利损失的三角形会缩小到现有面积的1/4。当然,上述那种多部分定价越扩展,福利损失的三角形会越小。在新古典主义的世界中交易成本既然为零,百分之百的差别定价是可能的。如此,则整个梯形CPAE将包括从消费者转移到生产商的财富。由垄断造成的福利损失的负担将为零。
如果新古典主义分析家认为百分之百的差别定价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那么,他必须说明原因。但是,除了值得注意的交易成本,譬如确定的信息费用和风险之外,很难设想还有别的什么能够作出实际的解释。不过,这种解释又与新古典模型的“纯粹性”不符,使我们只能走向不完全的分散经营的古典主义模型,而后者的特点是现实生活中知识的有限和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动态变化。
借助于图1来描述古典主义的分析是有用的。但首先不要忘记,我们的出发点不是一种静态的长期均衡的完全竞争概念,而是亚当·斯密及其继承者所信奉的在某个时间条件下进行竞争的过程这样一种竞争的观点。例如,在熊彼特(Schumpeter)看来,竞争好似“持续的阵风,造成创造性破坏”。当然,盈利的可能驱使着创新的企业家。如果没有竞争,分散经营的自由放任模型就会崩溃。不过一俟成功的先驱者获得利润,其他人即会效法,因此企业家利润就会不断地因竞争而被他人夺去。这种观点着眼于无数短期的连续不断的序列,而“完全竞争”的分析则始终以很长期来表达的;二者的区别正在于此。
假定某个企业家发明一种新产品X,当价格为P时,他提供的产品数量为Qm(参见图1)。如果说,与他潜在的竞争对手假定也掌握他的知识、同他一样精明的条件下将会生产的数量相比,他会限制产品的数量,那只是在基本上说得通。但实际上对手们并没有这样的条件,因而如果不是供应Qm的X产品就只能是用原来的生产要素去生产一定数量的原来的产品(而X的供应则为零)。因此,他生产X产品的结果是纯粹的社会收益,可以图1中的利润加消费者盈余S来测算。社会损失的福利三角形()也就不存在了。可以预料,这位企业家的行为将最终导致竞争对手的进入。到这一阶段,竞争将导致价格向成本下降。接下来,这一过程又会引起财富从原来那位企业家向消费者转移。不过,企业家原来的暂时的利润是促使他较之没有这种利润更早地引进新产品。正是这种较早的引进产生社会收益。因此,虽然这种暂时的利润可能被描述为来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根据斯密—熊彼特的分析,为此描绘的垄断也是必要的制度,因为缺少它经济增长将会慢得多。当社会以专利权的形式赋予暂时的合法垄断时,社会也就承认了这种逻辑。
现在有必要考察一下通常称之为“自然垄断”的现象这一特殊领域。据说,自然垄断的存在条件是:当只有一个生产商或企业时,技术上效率较高。这种单个厂商之最终得以生存,通常是几个竞争者之间原来竞争的自然结果。J·S·穆勒(J·S·Mill)(1848年),1965年,第962页)看来是使用“自然的”这个形容词的第一人;当时他是以此与“实际的”一词通用的。穆勒在书中举出的例子包括煤气供应、水供应,以及公路、运河和铁路。
在其《社会经济学》(1914年)一书中,弗里德里希·冯·维塞尔(Friedrich von Wieser)可能是第一个区分现代垄断学说和古典垄断学说的人。古典学派(马克思主义?)把垄断看作是资本对劳动处于“优势”市场条件,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李嘉图在提到农业土地的“垄断”时,就是这么看的。城市的房租价格也是一个竞争价格。按冯·维塞尔的观点,具有典型意义的真正的垄断是他所谓“单一企业”也就是和穆勒曾经定为“自然垄断”完全相同的组织。邮政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面对这种单一企业管理,竞争的原则彻底破产了。如果于已在发挥功能的邮政之外又建立另一个平行的邮政网络,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为房屋和管理必需耗费巨额钱财,却一无所获。”(冯·维塞尔(1914年)1967年,第216-217页)结论是,某种诸如价格管制式的政府控制是必要的。
可以想得到,如果在80年代把“可竞争的市场”新理论应用于自然垄断,冯·维塞尔是会大吃一惊的。据该理论的传播者说,在这种市场,“进入市场是绝对自由的,退出也是毋需任何代价的”(鲍莫尔(Baumol)1982年)。对于这些经济学家来说,冯·维塞尔的邮政至少概念上也是市场竞争的(尽管新分析家的主要例证是航空公司)。可竞争市场的本质在于,这种市场无法拒绝那种打了就跑的进入者:“即便倏忽易逝的盈利机会也不会被潜在的新进入者所忽视,因为他能在价格发生变动之前进入市场取得收益,然后在气候变得恶劣时不付任何代价地离开市场”(鲍莫尔,1982年,第4页)。
实际上,这种新分析是新古典主义关于完全竞争特别是在自由进入条件下完全竞争在理论上的发展。确实,有一个作家宁愿用“超自由进入”而不用“完全可竞争性”(谢泼德(Shepherd),1984年)。前者的含义不仅是新厂商取得立足点的可能性(这是习惯意义上的“自由进入”),而且它能立即照样经营并完全取代现存垄断者。此外,新进入者还可以在现存厂商对价格作出任何反应之前就立稳脚跟(伯特兰(Bertrand)—纳什(Nash)假设)。最后,退出市场是完全自由和不付代价的。换句话说,投入资本的成本为零。假定这些条件成立的话,那么,即使仅仅是进入市场的威胁(潜在的竞争),也可能会使价格降低至成本。因此,政府关于价格管制的方案可能对社会不利。
尽管这种理论变革是挑战性的,但对其内部是否逻辑一致以及是否有实证支持,有过很多争论。关于投入资本的成本为零的假定已经受到许多攻击。例如,据考察,在大多数市场上,这种成本在短期较之长期更加明显。按照这种成本定义,情况就是如此。现存的厂商,只要有任何数额的投入资本,较之新进入者就有相应比例的潜在定价优势。但正是就极短时期而言,纯粹的可竞争性理论认为,当事人会作出零价格的反应。而且,就理论的实证基础而言,鲍莫尔等人承认,直到目前,可用者极少。
对自然垄断集团实施政府价格管制是否有效的怀疑,也由德姆塞茨(Demsetz,1968年)提出。他认为,当政府能够允许“竞争对手”投标去取得在某一“合同期”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专有权时,形式上的价格管制是不必要的。单一厂商的出现可能并不意味着垄断定价,因为竞争会在特许权的投标阶段中已显露锋芒。因此,尽管如果在合同期内条件(比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垄断行为的某些要素会有所显露,但垄断结构并非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垄断行为。
对于德姆塞茨的观点,边沁(Bentham)和查德威克(Chadwick)提供了一种表面上雷同的论据。查德威克关于19世纪50年代伦敦供水的调查表明存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但是他论证,由于供水是由“7家独立的公司和机构分别进行的,其中6家原在供水范围内竞争,一直到许多小街上同时有2-3套管道,”因而效率低下是普遍的(引自克雷恩(Crain)和埃克隆德(Ekelund),1976年)。听从查德威克的劝告,竞争被导向他所说的为能在该领域经营而竞争,而不被导向在该领域内进行代价高昂的竞争。同一道理可用于铁路部门。主张铁路为公共所有,但其管理(经营)则通过有可能性的私营企业向竞争性的特许权投标过程按合同包出去。
接下去必须承认的是,即使不是绝大多数,也是为数很多的垄断并非自然垄断;这就是说,它们不是来自无法抗拒的经济需要,而是来自人为的安排,通常是通过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产生的。在这些情况下,垄断通常是由政府授予的,并非出自鼓励引进新产品(正如专利权一样)的目的。相反,一个供应者被授予独家经营一种现有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其他所有供应者则被排除在外。这样,竞争的自然状态经过法令而转化为一种(法定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经典作家们会在哈伯格的福利损失模型中看到垄断可能与此有更大的关联。
在垄断权由政府授予的情况下,假定价格差异高不可攀,乍看起来,成功的生产商所得的垄断租或“横财”确能以如图1中的矩形ABCP表示。但是,由于塔洛克(1967年)的开创性著作,经济学家们已经逐渐认识到,这种对于垄断租的追求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活动,本身就消耗资源。自从克鲁格(Krueger,1974年)以来,这过程已为众所周知,称为“寻租”,它常常采取游说、提供竞选捐款、贿赂以及其他形式,影响当局授予生产特权——由政府强制权力所维持的权利。
近年来的著作对下列结论作出了修改;被用作寻租的资源的价格会刚好等于租金的价值。某些作者极力主张,通过消费者进行的游说,会在某种程度上抵消潜在的垄断集团所作的努力,从而会使管制价格在数值上比图1中的P较低(但高于C)。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预期垄断租的矩形面积将会缩小,生产商合起来也不会在寻租上花费得更多。
杰德洛(Jadlow,1985年)引进一种多期模型,在这模型中,其他寻租者仍然竞争估算的垄断“横财”,而消费者、管制人员以及反对托拉斯的人则继续努力在今后一个长时期内消灭掉垄断租,为此就进一步缩小预期垄断租矩形的大小。因此,垄断租就不是一次性的“横财”,而是被看作一系列未来时期——当时存在不确定因素——的租金的预期现值,因而在寻租活动中投入的资源可能大量减少。
经济学家通常有这样的想法:政府关于垄断的政策的任务是以这种那种手段去消灭垄断利润。但是,上述分析表明,通过福利三角形,加上被用于寻租的资源所部分地“吃掉”的有可能被转移的资财的矩形,以此来计量社会损失的传统方式,非常适用于因政治因素而形成的垄断。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根据通常的经济理由),适当的政府政策应当包括政府对它自身已经创造的某些东西作出“纠正”。至少对于头脑简单的人来说,解决这种问题的直接方法应是,政府首先不再授予法定的垄断特权。但是,新的“政治的经济学”提出了为什么创造垄断租的立法活动必然存在多数票决议的民主制度的结构内部。确实,某些作者(布伦南(Brennan)和布坎南(Buchanan),1980年)曾论证说,政府机构本身通常就是一种垄断。在上述论证属实的范围内,我们面临自相矛盾的局面:经济学教科书上所开列的政府政策实质上是由自身就是垄断的一个机构去管辖或控制一般的垄断。
由政府支持垄断这样的问题,当前颇引人注目。而且,它已确实成为时下最耐人寻味的问题之一。看来,为了有所发展,我们必须再次注意在现代政治的经济学方面作进一步研究。
埃德温·G·韦斯特(Edwin G. West) 著
张晓慧 译 王传纶 校
十三、自然垄断
如果由一个厂商生产整个行业产出的生产总成本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生产这个产出的生产总成本低,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如果自由竞争的结果造成由单一厂商生产,则该行业可以算是个自然垄断行业,或者,如果种种竞争力量导致了一种不同的行业结构,那么,也可能出现自然垄断。一般而言,自然垄断的特点在于一个代表性厂商的成本函数的次可加性。若对所有非负x1,……xk(), 成立,则成本函数c对产出x是次可加的。如果该行业所有预期的厂商具有同样的成本函数,或者某厂商拥有独一无二的先进技术,那么,次可加性意味着,如果只有一个厂商在该行业市场上是活跃的,该行业成本最小。虽然次可加性是一个纯技术条件,但是,如果不完全竞争的结果是低效率的话,纯经济力量也可能导致自然垄断。不过,在只有少数厂商的一个市场上的竞争,则传统上是对策论研究的范围,而几乎得不到唯一的均衡结果。所以,以次可加性的技术准则作为自然垄断的明确特征,一般来说是可以接受的。
自然垄断的概念先于用次可加性术语对它的定义。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的经济学家认为,形成自然垄断的条件包括两点:即单一厂商生产的超级效益和过度或“毁灭性”竞争造成的不良结果。这两种力量常常同时并存,例如各电话公司在该行业发展早期争夺用户。阿弗里德·马歇尔(Alfred Marshell)是首先正式确定了这种方法——以代表性企业成本函数的形式作为行业结构的根本决定因素的经济学家之一。平均生产成本递增的行为通常是竞争性的,而成本递减的行业则为不完全竞争的或垄断的。J·M·克拉克(J·M·Clark, 1923年)通过对管理费用经济学(用现在的术语是非凸性经济学)的体现分析,在自然垄断研究方面做出了贡献。克拉克认为,许多制造业行业中,管理费用在总成本中占相当一部分,而且在这种行业里厂商间的竞争远不是完全竞争。在需求不足时,价格趋于降到可能比平均成本还低的边际生产成本。在另外一些场合中,当厂商要努力弥补早先的损失时,则可能会在不同的顾客间或市场间实行数量折扣或公开的价格歧视。所以,这个市场的均衡,其变化性和复杂性取代了竞争均衡价格的简单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不存在均衡点,除非这个市场中的厂商制定一个放弃“自杀性竞争”的最低限度合作的行为准则。克拉克也是对平均成本递减行业进行经验研究的先驱者。他正确指出,大多数短期内固定的费用在长时期内是可变的。克拉克对铁路行业长期规模经济的估计明显不同于早先的一些结论,而出乎意外地类似于后来的一些估计,他还认识到在考查规模经济时必须考虑产品特异性。
到20世纪中叶,铁路、电讯、地方公用事业被认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自然垄断的特征。就其精确定义来说,假设自然垄断是一种具有显著长期规模经济的行业。随着复杂性的增加,经济学家度量了以上一些行业和其他具有类似特点的行业的实际规模经济。可是,在这期间已日益明显,规模经济的程度并非自然垄断的唯一相关属性。大多数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行业在美国受到管制,而在其他地方为公共部门所有。在美国的管制环境中,就在自然垄断的边缘允许竞争的范围产生了一系列新的而又持久的问题。例如,受管制的铁路面临不断来自受管制的和非管制的卡车运输的竞争,而受管制的电话公司面临不断来自私人网络和特种传输的竞争。人们越来越要求管制者制定这种形式竞争的规则,一般通过采用费用分摊的综合方法。实际上,人们要求管制者确定允许受管制厂商以哪种方式(如果有什么方式存在的话)与仿效者或进入市场者展开竞争。在这类问题上,规模经济没有什么指导意义。它充其量只是描述了单一产品厂商或总以同样比例增加产出的多种产品厂商的成本特征。但受管制厂商的竞争者并不需要以与受管制厂商同样的比例生产产出。相反,它们是选择进入最有利可图的市场。发生这种进入市场情况时,受管制厂商指责其“撇奶油”,而新进入者沾沾自喜于“创新竞争”。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地出现了次可加性的概念。如果具有同样的技术和成本函数的厂商是严格次可加的,则进入市场必然提高全行业成本。所以,与确定行业最低成本结构有关的是次可加性的程度,而不是规模经济程度。
尽管次可加性只是数学定义中一个简单的概念,但在实践中难以证明。不像规模经济可以用有关在一个产出x领域的成本函数的局部信息来定义,次可加性需要满足所有x’≤x的成本函数的全部信息。如果典型的成本函数C是U字形,在x’具有唯一最低水平均成本,则存在对所有x≤x’的规模经济。此外,还可以证明存在一个产出x”,具备x’<x’’<2x’,使得C对所有x≤x”是次可加的。所以在单一产出情况下,规模经济是次可加性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对于一个多种产品的成本函数,规模经济既不是次可加性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例如,成本函数c(x1,x2)=显示出对所有非负产出都具备规模经济,但没有一处是次可加的。对于这种函数,存在“范围不经济”,那意味着是次可加性条件对正交产出向量不成立。对于许多成本函数,可以证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成立是次可加性的充分条件。但这一般说来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从一个简单的反例就可以看清这一点(Sharkey),1982年)。由于次可加性难以直接检验,确定在某些情况下易于证明的充分条件是有意义的。最有用的充分条件是所谓的“成本互补性”,当成本函数的二阶偏导数处处非正时,这种“成本互补性”存在。大致说来,如果存在“递增的规模收益和范围收益”,成本互补性就会出现。
当一个行业是公认的或可能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时候,就始终存在着选择管制的适当形式这个棘手问题。根据自然垄断的定义,在一给定时点,单一厂商在使用最有效的可获技术时,必须具有一个次可加的成本函数。但是,竞争的厂商可能在将来某一时候发现新技术,从而找到进入该行业的理由。对于一个具有同样或低级技术的厂商来说,进入市场也可能是有吸引力的。每当现有厂商的垄断价格是以如下方式选定的——从某个确定的次级市场得到的收益超过在该次级市场的经营成本时,进入该次级市场便是有潜在吸引力的。例如,若一个自然垄断厂商供应一个地域分散的市场,并且要么选择要么被要求根据每个顾客的平均花费定价,那么,对于一个专门供应花费低的顾客的相对低效益的厂商来说,进入该市场也是有吸引力的。更令人惊奇的是,对于任何可想象的现有厂商的价格来说,有可能存在进入至少一个次级市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假设现有厂商的成本函数是次可加的,全部潜在的市场进入者的所有产出品具有相同的或较高的成本,允许现有厂商完全自由选择和保持一组价格,那么,可能并不存在某种使得现有厂商业不赔不赚且同时阻止新厂商进入市场的价格。
真正能够阻止拥有同等(或低级)技术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价格,叫作“可维持价格”。令用需求函数D(p)及成本函数c(x)描述市场。那么,如果x=D(p),则价格向量p在x是可维持的,而且不存在另一价格和产出使得。对进入者没有障碍的市场,称为“可竞争”市场。如果存在可维持价格(而且自然垄断者的价格选择不受管制者干涉),则进入市场不会使整个行业的总成本增加。仅当存在可以降低整个行业成本的技术创新时,才出现实际的进入市场。另外,如果市场是可竞争的,潜在进入的威胁会迫使垄断者从一组垄断行为提供的可维持价格(因而获得零利润)中进行选择,正如在可维持性的定义中所假设的那样。如果对成本及需求做了各种各样的假定,则可以证明可维持价格存在。例如,若交叉需求弹性为零,且成本函数所有的二阶偏导数偏正,即在存在“成本互补性”的情况下,才存在“可维持价格”。
隐含在可维持性定义中的行为假设存在着几个严重的不足。如果可维持价格存在,且市场是可竞争的,那么,自然垄断者的被动定价策略可以保证非负的赢利和最小的产业总成本。但是,遵从另一种策略,如在出现进入时采取维持产出而非价格的方法,垄断者却可以得到严格正的赢利。进一步看,如果不存在可维持价格,由于有人进入后很可能造成垄断者的收入低于产出减少后的生产成本,所以垄断者甚至不可能采用被动的定价策略。即使是一个受管制的垄断者,也可能要求提高价格,从而给了新进入者一种刺激。约束较少的垄断者则可能采用合作策略容纳某种进入,或者以一种更高威胁的策略阻止进入。
除了自然垄断定义的阐述和自然垄断市场的进入行为研究外,自然垄断文献中还开发了一些辅助课题。例如可以找到“免费补贴价格”的定义,它解释一个受管制厂商的顾客的一些子集或联合为自己获取服务的能力(福哈伯(Faulhaber(,1975年)。在拉姆齐(Ramsey,1927年)、布瓦特(Boiteux,1956年)及鲍莫尔(Baumol)与布兰福特(Bradford)(1970年)的论文里,作为一个预算约束问题的最优定价研究也受到很大注意。一篇由鲍莫尔、贝利(Bailey)和维利希(Willig)(1977年)合写的论文证明,“拉姆齐最优”价格条件也是可维持的。发表了很多关于成本分配问题的论文,其中包括公理化方法和更明确的对策论解法概念。
威廉.W.夏基 (William W. Sharkey)著
张雪梅 译 范捷 校
十四、反托拉斯政策
尽管许多国家已通过了反托拉斯法令,并有积极的反托拉斯行动计划,但第一个就垄断企业和垄断化通过国家立法的国家是美国。诚然,早在1890年通过谢尔曼(Sherman)法之前,英国习惯法已在用于处理某些此类事项。但是,美国在反托拉斯立法、实施和研究方面曾经并仍然居于领先地位。本文将集中讨论反托拉斯经济学的发展和美国在实施反托拉斯法方面的有关变化。
“产业组织”以及低一层次的反托拉斯经济学,主要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20世纪30年代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为此奠定了基础,其中张伯仑(Chamberlin)的《垄断竞争理论》(1933年),罗宾逊(Robinson)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1933年).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1932年)以及临时全国经济委员会的系列研究尤为重要。
在限定“产业组织”这一新领域的含义上,E·S·梅森()的推动作用影响尤深。他不仅把“产业组织”看作为有其独立存在权利的一门重要学科,他还觉察到及时地强制实行反托拉斯十分需要思想理论基础。对这些事情的兴趣在战后时期像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尽管“产业组织”的研究过去是(现在也是)某种以技巧为形态的学问,但最主要的论著——一本由贝恩(Bain)1958年写的,另一本由施蒂格勒(Stigler)1968年写的——都从应用价格理论的前述立场提出问题。他们不仅把厂商视为生产职能,而且认为产业结构事实上决定着经营和成效:“一个没有竞争结构的产业,就不会有竞争行为”(施蒂格勒,1952年,第167页)。“结构——经营——成效”模式迅速地成为主导思想。
厂商的规模分布(通常以4家厂商的集中率来衡量)和进入条件(通常是参考贝恩(1956)对“进入障碍”的开拓性论述来评价的)是关键的结构特征。非规范的或不熟悉的企业行为,即使不完全是反社会的,也被认为是可疑的。因此,一种垄断推断被用来衡量外围活动的垂直一体化。这种推断理所当然地适用于非规范的或不熟悉的契约行为,这一点已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
在过去的别年中,反托拉斯经济学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反托拉斯法和政策则跟随于这些变化之后。尽管市场力量仍然是基本衡量标准,但进入障碍受到了更加有区别的对待。此外,国家对经济利益的考虑也比过去大得多。非规范的或不熟悉的企业行为不再被推断为非法的。战略行为研究已成为反托拉斯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的中心课题。下面就依次讨论一下这些问题。
进入障碍
进入障碍分析是在50年代随西洛斯一拉比尼(Sylos-Labini,1956年)和贝恩(1956年)著作的出版,以及莫迪利亚尼(Modigliani.1958年)的核心论证的形成而出现的。它很快得到了发展.并在60年代事实上成为实施反托拉斯法的决定性内容。它在反托拉斯法上应用是彻底的,也轻而易举地取得了成功。然而,随着进入障碍论点被不加区别地使用,出现了不同意见。
已知的有两种反对意见。其一是,进入障碍模型虽然意在对付寡头垄断,却从来不涉及集体行动机制是如何实现的(施蒂格勒,1968年)。其二是,把“进入障碍”的存在视为批准政府政策干预的充分条件。然而比较制度分析所关心的不是以一个假设的思想来判断的缺陷,而是可以补救的那种缺陷。
对规模经济的错误论述可作为例证。把一个条件说成是进入障碍,引出的结论是,这是一种反社会的结果。从而很容易造成政府政策的敌意。联邦贸易委员会声称,以产业结构的术语来限定竞争时,“经济效率或任何其他社会利益,只有当其倾向于促进或阻碍竞争的力量时,才是相关的”(引自博克(Bork),1978年,第254页)。联邦最高法院显然同意这种观点。因此,最高法院在普罗克特--甘布尔案中断然认为:可能的经济效益不能被用来作为违法的辩词(386 US 568,574(1967年))。
对进入障碍的偏见意料中地助长了不正常的反应。普罗克特--甘布尔公司对政府在科罗克斯公司案中的经济效益主张所作的反应,先是否定它们的存在,后来又坚持说政府不能确证这种经济效益的存在,而不是要求提供证据或请求暂缓考虑。如此颠倒的论证不能——也没有成功。
作为反托拉斯理由的经济效益
虽然进入障碍分析初步应用了价格理论,但它没有求助于福利经济学,这是令人遗憾的,因为将基本的福利经济学局部均衡模型应用于评价市场力量与经济效益之间配置效益交换表明:为赞同更少的边际价格成本而牺牲经济效益,往往带来很高的代价(威廉森(Williamson),1968年b)。尽管这一命题尚有待证实,但这种观点已逐步得到发展(利布勒 (Liebeler),1978年;博克,1978年;莫里斯(Muris),1979年;费希尔(Fisher)和兰德(Lande),1983年)。事实上,1984年司法部对企业合并的指导方针现在要求提议合并的厂商提供效益证据。虽然在实施上并不是没有障碍,但60年代反托拉斯法的过火行为——它导致对效益的压制、否定和反面理解——已普遍地受到怀疑。
对垂直合并的政府政策也发生了相似的变化。因此,1968年的垂直合并指导方针使用的是“厂商作为生产职能”的推理,当时垂直合并如果在其体制的任问阶段有“明显可见的市场控制”,它就要受到禁止(施蒂格勒,1955年,第183页)。而根据厂商作为管理结构来研究经济组织方法,早期的限制已经放松了(科斯Coase).1937年;威廉森1985年)。现行的合并指导方针不仅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作了明文规定,而且还承认,投资的性质(特别是资产特征的条件)是与评价经济效益有关的。现在.只打在市场结构有可能支持战略行为时,垂直合并才是有问题的。
垂直的市场限制
认为垂直的市场限制可推断为反对竞争的观点,同洋也被放弃了。“不好客的传统”认为,非规范的规约行为(搭卖、冻结订货、顾客和地域限制及诸如此类作法)具有实现的杠杆作用、助长反价格歧视或造成进入障碍的意图和作用。较近的学术成就对这些问题采取了更为宽容的看法。有两个因素促成了这种新的学术观点。
其一是,在技术上将厂商和市场组织截然分开的观点,已破另一种认为多种中间所有制和契约方式的存在与经济价值的交易观点所取代。结果,审议交易以及因改变合同的形式而造成的代价取代了先前的垄断推理。其二是,只考虑合同约束的事后效果的做法,已被一种同时考虑合同的事前谈判和事后条款的更加完整的处理所取代。这种新观点强调时际的合同完整性的经济意义,而早期对合同的逐个理解,注意中心在于签约双方的暂短关系。例如对合同中特许的终止常常得出不同的评价。
因此,逐个处理合同的做法注意的是给予特许者和持有特许者之间的力量差异,时际分析则将事后行为与事先成交谈判联系起来审议,并研究效益考虑和信誉作用是否存在。许多从时际观点对垂直限制的研究(特尔塞(Telser),1960年,1980年;威廉森,1979年、1983年;克莱因(Klein)和莱弗勒(Leffler),1981年)主张,垂直市场限制不应被推断为不合法的,但是.它们的反竞争作用应从战略行为角度来判断。
由于在厂商作为生产职能的框架内的集团企业组织充其量只是一种反常,在70年代以前,综合性合并是在前途不明的情况下进行的。人们认为应对之实施适用于非规范做法的垄断推断,因此将一些含糊不清的垄断意图加在综合性合并的身上。举例来说,1968年司法部的合并指导方针认为,“因为互惠购买……是一种经济上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它赋予无长处的受惠厂商以一种竞争优势”,因此开创互惠前景的综合性合并通常受到挑战。
然而,对非规范合同的随后研究揭示,互惠交易也可有益于效率。特别是适当的互惠有助于创造一种互相“可信赖的义务关系”。当然,只有当交易得到对交易特定资产投资支持时,次一级合同才符合这种效率原理。然而,主张互惠一无是处是早期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大概是意识到垄断推断已做过了头,1982年和1984年合并指导方针对互惠的特殊危险保持沉默。相反,原来借以表达互惠问题的综合性合并,只要不影响到可能进入的条件,现在却被认为引起了反托拉斯的问题。这是一个狭窄得多的概念,而且是反托拉斯理所当然应关心的。
结论是,反托拉斯理论和政策在1965—1985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策变化跟随理论,往往要落后10年或更多,因为新的理论首先要受到学术讨论的考验。虽然反托拉斯的钟摆会摆得过头,但60年代那种概念上的错误似乎不会再重复了。
战略行为
反托拉斯不会满足于平静的生活。在70年代,战略性商业行为问题突然出现在反托拉斯舞台上,并自那以后,在学术研究和政策实施的议事日程上占据了突出的地位。一系列突出的反托拉斯诉讼和对商业战略日益增长的学术兴趣,共同促成了这种发展。
私人公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者都提出掠夺性要价的重要反托拉斯诉讼。指控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对计算机外围制造商提出掠夺性要价的几个反托拉斯诉讼是前者的例证。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战略反竞争行为提出一些新颖的理论,认定了即食谷类工业的掠夺性商标扩散和二氧化钛工业中的先占性投资为垄断行为。
对掠夺性行为和更普遍地对商业战略行为的学术兴趣,既是对这些反托拉斯发展的反应,也是对它们的贡献。然而,在判定掠夺性价格的适当标准等重要问题上,尚有待于取得一致。
缺乏这种一致意见,促使某些人主张,所谓掠夺性标价,是一种反托拉斯的虚构,应置之不理。然而,这是从掠夺性行为的静态评价得出的,而问题的要点是时际的,以及特征的不确定性。这些基本事情的研究仍然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一些独立的但又彼此有关的学术文献,在更加稳固的经济基础上修改了早期的进入障碍论著。先占性投资研究(斯彭斯(Spence),1977年)通过采用可信赖的威胁的概念(迪克西特(Dixit),1979年,1980年;伊顿(Eaton)和利普西(Lipsey),1980年,1981年)得到继续阐发。事实证明,投资的可信性是随着它的不可重新部署而上升的——这正好是有关资产专用性的文献所关注的问题。以后的论著扩展了战略行为研究,使之包括对革新的评价(冯·魏茨泽克(Von Weizsacker),1980年;奥道韦(Ordover)和维利希(Willig),1981年),并把概率上的对策论思想引入到掠夺性行为的计算中(米尔格罗姆(Milgrom)和罗伯茨(Roberts), 1982年;克雷普斯(Kreps)和威尔逊(Wilson),1982年)。
在“提高对手成本”方面的战略行为研究也取得了进展。用工资率作为进入障碍和采用战略性的前向一体化,也自那之后得到了概括,包括了一系列提高对手成本的战略。
促使人们关心和从事战略行为研究的第三个因素是由国际竞争造成的。广为传播的主张是,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商业战略行为,有时得到了政府机构的援助与鼓励,更加有力和更加系统地阐发这些问题,需要将“产业组织”研究和国际贸易研究结合起来。这类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并由格罗斯曼(Grossman)和理查森(Richardson)作了很好的归纳(1985年)。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一些十分实际而又严肃的问题,我们目前还没有很明确的答案。如何预防保护主义地使用(或滥用)反托拉斯法,从而使市场与合法的国际竞争相隔离,这是一个值得切实关注的问题。但是,认为战略行为是反托拉斯及其他方面的一个话的假定,是过于简单化,而且已被事实一再驳倒。解开这些问题是今后一些年份的一个重大研究课题。
奥利弗·E·威廉森(Oliver E.Williamson)著
周建平泽 戴炳然 刘同舜 校
十五、规模报酬(Returns to Scale)
生产一商品y的技术可描述为一个所需投入xi的函数:
y=f(x1,x2,…xn)
如果所有投入都乘以一正值的标量t,那么,就可用tsy来表示产出了,s的值被用来表示规模报酬的大小。
假如s=1,那么,规模报酬不变:所有投入按同一比例的任何变化导致产出的等比例变化;假如s>1,规模报酬将递增;假如s<1(在可能自由分配投入的条件下,s不会小于零),那么规模报酬递减。
这些数学定义表明了规模报酬的三种状态之间的对称性,这种对称现象完全是假设的。
不同种类的规模报酬所包含的经济原理是从最早的一些有关论证中推导出来的,此类论证可以从古典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发现。然而,如斯拉法(Sraffa, 1925年)指出的那样,每一类规模报酬都出自很不相同的经济现象。递增的报酬来自积累和技术变化过程,而它们又都与市场扩大及随之而来的劳动分工相联系。递减的报酬是由于土地可获性有限,这是收入分配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又是租金理论的基础。
在这些迥异的理论渊源中,马歇尔(Marshall, 1890年)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对称的规模报酬分析公式,根据行业内企业均衡的思想,这将为建立竞争行业的供给曲线提供一种基本原理。马歇尔自己认识到竞争与递增的报酬之间的不协调性(1890年,附录H)。皮耶罗·斯拉法(Piero Sraffa, 1925年,1926年)指出,所有这方面的学术辩论都显得证据不足,他论证道,无论递增或递减的规模报酬都不能与厂商理论中的完全竞争假设或局部均衡的行业供给曲线假设相协调。这一结论虽已出现在名著之中并引起争论,但它显然未被一些经济学者所重视,这些人一方面声称要分析竞争企业的均衡,另一方面又还在照画那种臆想的U型成本曲线。
斯拉法所认定的难题是以可变规模报酬的基本经济原理为依据的。
不变的规模报酬这一观念主要源于这么一个命题:只要所有必需的投入能以相同的比例变化,所给定的一系列生产条件就会重复下去。生产吉祥物 不可分性会限制在某一特定产出水平上准确地重复这类条件。这一概念虽不大严密,却不会由于不可分性的存在而受到削弱,尤其在假定一定技术下的最优经营规模相对于整个产出水平不大的时候。
递减的规模报酬表明上述可重复性从某种理由上说是不可能的。然而,如果所有投入量被精确计算并全部按同一比例增加的话,就避免了不可分性,从而使可重复性得以实现。递减的报酬只能由固定投入(或某个不能与其他投入保持同一比例增加的投入)引起,此类投放会阻碍生产条件的重现,换句话说,没有别的东西会引起规模报酬递减。递减的报酬起因于替代性,起因于改变投入比例的必然性。
这里有些事例反映出,由于纯技术原因,产出成了投入的增函数。例如,一条管道的容量可以定义为其横断面的面积лr2,而横断面的周长等于2лr,如果可能增大其容量的话,只要扩大管道截面的周长即可(如果管壁不需加固的话),也就是说,只要简单地将生产管道的材料投入量翻一番,便可使管道的容量大至4倍。
在这一递增报酬的“技术”案例中,存在一种奇对称性。递减的报酬只能由替代引起,却不能由规模产生;而递增的报酬则只能由规模引起,却不能由替代产生!先生最优的投入比例(在投入可自由支配,且不存在不可分性的条件下)将总能保证至少不变的报酬。
然而,上述的技术案例还不能作为探讨递增的规模报酬的范例。更典型的例子则在大规模生产、生产流水线或当今应用成熟的信息系统所建立的一体化生产这些方面。这些例子与亚当·斯密(Adam Smith)关于递增报酬的分析相近似,它更多地涉及到技术变化,或涉及到规模更大、发展更迅速的市场中内在变化的可能性,而较少地涉及同类投入的规模的简单扩大。“动态的递增报酬”(扬(Young),1928年;卡尔多(Kaldor),1966年)这一带有普遍性的概念既把递增的报酬与产出的增长联系起来,而又将递增报酬的观念与规模报酬的形式特征进一步分隔开。
这些论点认为“规模报酬”这个概念不仅是一种用于描述技术的非常有限的工具,而且也是一个限制性很强的概念。生产规模和生产方法之间关系上一些有趣特性都没有包含在规模报酬的观念之中。的确,规模报酬形式特性中真正令人满意的只是与不变的报酬有关的特征——这只是因为可重复性是一个形式上精确概念,然而在经验上却是空洞的。
约翰·伊特韦尔 (John Eatwell)
迅雷 译 萧高励 校
十六、自由进入(Free Entry)
参见:可竞争市场
可竞争市场是指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对正在市场上的供给者的行为施加了很强的约束的那些市场。一个市场是可竞争的,就必定不存在严重的进入障碍。这样,为不使再进入者有赢利机会,均衡的行业格局必须具备无显著的超额利润、现有供给者之间的定价以及生产配置是有效率的等等特点。不论市场上是仅有一个垄断者还是有许多竞争活跃的厂商,可竞争市场总是具有这些特性,因为是来自潜在进入者的潜在竞争,而不是现在的供给者之间的竞争,对在位者的均衡行为产生有效约束。
完全可竞争市场是分析产业结构的基准——在理想化极限情况基础上的基准。完全可竞争市场对企业家们的进入是敞开的,这些企业家面对现存厂商没有什么不利之处,也能够退出而不以损失什么要进入就必须投入的费用。潜在进入者和现存厂商具有同样的最好的实用生产技术、同样的投入品市场以及同样的投入品价格。对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没有什么法律的限制,也没有什么进入者必须负担的成本,现存厂商也可以不负担。除了直接来自厂商供货的价格或质量差异的偏好,消费者对厂商没有什么偏好。
潜在进入完全可竞争市场的厂商都是寻利者,它们用生产来作为对有利的进入机会的反应。它们用现存厂商的现行价格来评估其市场计划的可获利性。这样,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企业家预见到削减现存厂商的价格并以新的低价向全部市场需求提供服务,他也会获得正利润,那么,他就会进入该市场。现存厂商报复性削价的预期吓不住潜在的进入者,但是,当现行的市场价格使进入者没有获利机会时,他们就会停止进入。
潜在进入者的这些行为特征是完全可竞争市场运行的关键所在,仅当进入没有什么不利,而退出又没有什么损失时,这些行为才是完全合乎理性的。因此,标准的完全可竞争性情况就要排除降低成本、事前承担义务、不对称性信息以及策略行为等,这些刻画了许多现实市场,并且是当前产业组织领域研究的焦点。如果没有策略行为的不可逆性以及诱因,完全可竞争市场的产业结构就由两种基本力量——需求和生产技术决定。
当然,这对完全竞争市场也成立。但是,这种最熟悉的理想的极限情况,一般说不是研究产业结构的令人满意的标准情况,因为它本质上不能适用于许多重要情况。特别当存在递增规模效益时,完全竞争行为逻辑上与没有补贴的厂商在财务上的长期存在能力不相容。
完全可竞争市场可以代替完全竞争市场作为产业组织比较研究的一般标准,而不论存在不存在规模经济。当不存在规律经济时,完全竞争行为对完全可竞争市场的均衡是必要的;而当确实有规模经济时,完全可竞争市场均衡下行为不同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行为,但它仍然趋向于表现出好的福利性质。换句话说,完全可竞争是完全竞争的一般化,它对许多重要情况都能推出很强的结论,但后者对这些情况则不适用。
为了理清并扩展这些思想,下面的几小节提供了完全可竞争市场的理论分析思路,以及该理论在单一产品产业和多产品产业的应用。最后,给出了该理论对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意义。
完全可竞争市场:定义和基本性质
这里的理论属于局部均衡的范畴。它处理关于一个产品集N={1,…,n}的规定问题,这产品集中有些可能性能并不真正生产出来,它是经济中所有商品的一个真子集。这些产品的价格用向量P∈Rn++来表示,假定其他商品价格是外生的,并不用符号表示。Q(p)∈Rn+是N中产品的向量值市场需求函数,它掩盖着消费者收入,假定消费者收入是外生的。对任意产出向量y∈Rn+,C(y)是在生产有效时外生固定的要素价格下的成本。假定所有现存厂商以及所有潜在进入者都可自由使用基本的生产技术。如有必要,将假定C(y)和Q(p)是可微的。
定义1:一个可行的产业构成包括m个厂商,它们以价格p∈Rn++生产产出向量,…,ym∈Rn+,并使市场结清,,且每个厂商至少盈亏相抵,。
这样,产业构成可以包括m个厂商,m可以取任意正整数,所以,如果m=1则产业结构是垄断的;如果m充分大,则产业结构是竞争的;如果m不大不小,则产业构成是寡头垄断的。术语“可行性”指要求所论及的每个厂商选择一个非负产出向量,使其生产成本C()在市场价格P下得以补偿,且m个厂商的产出之和满足这些价格下的市场需求。
定义2:如果对所有(原文为,疑误——编注)及成立,在价格为P的产品集N以及厂商产出为,…之上的可行产业结构是可维持的。
此定义的解释是,可维持的产业结构不给潜在进入者的进入以赢利机会,这些潜在进入者把现存厂商的价格看作是不变的(在一个充分长的以致C(·)成为进入者的有关流量成本函数的时期内)。此处,潜在进入者的可行市场计划包括价格Pe,它不超过现存厂商的要价P;还包括产出量向量ye,它不超过进入者价格下的市场需求Q(Pe)。如果不存在使进入者的利润流量
为正的市场计划,产业结构可维持。
定义3:一个完全可竞争市场是这样的市场,其中产业结构位于均衡状态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它为可维持的。
如此定义的完全可竞争市场可启发式地解释为受下面约束的市场;潜在进入的厂商与现存厂商相比无不利之处,它们在相当长时期内现存厂商价格不变的假定之上评估其进入的可盈利性。因此,既然均衡要求没有新的进入,完全可竞争市场中的均衡产业构成就必定没有进入的诱因,即它必须是可维持的。
定义4:如果之上的一个可行产业结构是长期的竞争均衡。
这样定义的长期竞争均衡恰好有通常赋予它的特性。
把结合起来就得到和 EMBED
arg maxy [P· y-C(y)]。故该产业结构中的每个厂商都把价格作为参数,选择产出使利润极大化,得到零利润,使边际成本等于已生产出的产品价格。现在容易证明:
命题1:长期竞争均衡是可维持的产业结构,所以完全竞争市场是一个完全可竞争市场。
命题2:可维持的产业结构不一定是长期竞争均衡,完全可竞争市场也不一定是完全竞争的。
足以证明第二个命题的最简单的例子,是在有关的产出范围内生单一产品且具有递增规模收益的产业。现在这个唯一的可维持的产业结构,使一个厂商生产出最大产出水平y*,它由下降的平均成本曲线和该产业的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产品卖价P*对应于平均成本水平。该产业结构是可维持的,因为当价格小于、等于P*时,需求曲线上或其内的任意销售量产生的收益都不大于生产成本;在此范围内,价格不会超过平均成本。但是,该产业结构不是如上定义的长期竞争均衡,因为如果价格保持在P*,那么大于y*的销量将获得正利润,因为如果价格保持在P*,那么大于y*的销量将获得正利润,这是由于在y*的价格超过边际成本时,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事实上,本例中不可能有长期竞争均衡,因为在整个由需求决定的纳入我们考察的产出水平区域内,边际成本总低于平均成本。相反,就存在可维持的产业结构。
因此,命题1和2说明,可维持的产业结构确实是长期竞争均衡的一般推广,完全可竞争市场也确实是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推广。下面的命题总结了完全可竞争市场中均衡的一些性质。
命题3:令是可维持的产业结构。则每个厂商必定是:(1)通过有效运营获得零利润,不可能交叉补贴,(原文为:SCN,疑误。——译者)(其中向量xT在j∈T的分量上与向量x一致,在其他分量上为零);(3)价格等于或高于边际成本,。
条件(2)的解释是,从销售任一子集商品得到的收入,一定不能比生产这集商品增加的成本少。否则,从总收入等于总成本的观点看,销售其他商品所得收入就要超过生产它们的总成本了。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中,这样的定价引致企业进入有补贴的商品市场。
命题4:令是具有的可维持产业结构。那么,。这就是说,如果有两个或更多厂商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中生产某种商品,则它们必定选择使得边际生产成本等于商品市场价格的投入-产出向量。
该结果的意义出人意料地强。只要该厂商不是垄断着这种商品的生产,完全可竞争市场的可维持性准则迫使厂商接受恰恰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传统的看法一般认为,仅在包含众多小生产企业的完全竞争情况下,边际成本价格才能被接受。在这里我们看到,可能进入者的潜在竞争,而不需要现存厂商之间的争夺,就足以使边际成本定价成为完全可竞争市场均衡的一个条件,即使此时每种产品的现实生产者少到只有两个。传统观点认为,为保证完全竞争均衡的强制机制,除了自由进入外,还要求每个现实厂商在其产品市场上都很小。我们看到,完全依靠成为完全可竞争市场特征的自由进入,小厂商的要求几乎可以完全省去。
命题5:令是可维持的产业结构。那么,对任意的确有
这就是说,可维持的产业结构使得生产整个产业产出的产业总成本最小化。
该命题是完全竞争的一个著名结果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中的推广。它可以解释为无阻碍潜在进入施加效率于产业的力量表现。例如,该命题说明,如果一个垄断者独占了完全可竞争市场,它必定是自然垄断——对已知的产出向量,仅由一个厂商生产就必须使产业总成本最上。因此,命题3、4、5是分析完全可竞争市场中产业结构强有力的工具。为达到完全可竞争市场中厂商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命题5允许使用有关生产成本性质的信息。这样,就可从命题3和4中得出一些有关均衡价格的推论。
单一产品的完全可竞争市场
在单一产品的情况下,这种分析方法能得出很中的结果。命题3—5说明,在单一产品的行业,仅有两种类型可能的可维持产业结构。第一种类型是,只有一个厂商,它的要求价是与非负利润一致的最低价。当这个厂商生产出在该价格下的需求量时,它必定是自然垄断者。而且,这种环境中,在所有论及的厂商都能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存活的约束下,该结果使福利达到最大。这样的次优最大值称为“拉姆齐(Ramsey)最优”。
第二类可维持的产业结构是,有一个或更多个厂商生产的产品,其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都等于价格。此时,从长期看,所有现实厂商表现的行为特征与完全竞争均衡下行为一样。当然,这一结果包括(最优)福利最优化和财务上可存活性两方面。因此,在此情况下拉姆齐最优和最优就一样了。因此就得到结论,在单一产品的产业,任意可维持的产业结构都是拉姆齐最优的。
然而,一般情况下,由于“整数问题”,可维持的产业结构通常并不存在。例如,当仅有一个产出水平使一个厂商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相等,而竞争价格下的市场需求量比该产出最大,但又不是其整倍数时,就会出现这个问题。那么,就不存在可维持的产业结构。
但是,有一个由经验事实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支持的假设,可以消除这个整数问题。假设厂商的平均成本曲线是平底的,而不是U型的。特别是假设平均成本的最低水平不仅在一个产出量上达到,而且(至少)在最小有效规模ym和两倍的最小有效规模之间的所有产出量上达到。这样,任意一个不小于ym的产业产出量y1,都可分给整数个厂商,每个厂商都达到最小平均成本。特别是y1可以平均地分给[y1/ym] 个厂商(其中[x] 是不大于x的最大整数)时,每个厂商的产出[y1/ym] 必定在ym和2ym之间(半开)区间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拉姆齐最优或者是两个或更多厂商进行竞争的可维持产业结构,或者是可维持的自然垄断。这样的垄断要么可以生产规模收益递增的产量,并将以边际成本定价,要么可以生产在ym和2ym之间局部规模收益不变的产量,并接受等于平均成本和边际的成本价格。这段话和前面的论证一起建立了下面的结果。
命题6:在单一产品的产业中,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在最小的有效产出规模及两倍的最小有效产出规模之间是平底的,当且仅当产业结构是拉姆齐最优时,它是可维持的。
这一结果说明,在命题条件下,福利最优和完全可竞争市场均衡之间是等价的。它把完全竞争下的这一结果扩展到规模收益递增的情形。而且,完全可竞争市场所要求的行为假设比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要弱,所以这个等价结论是更彻底的。特别是命题6说明,不论参与均衡之中的厂商数目有多少,都可预期完全可竞争市场能很好地运作。正是潜在进入者的潜在竞争,而不是现存对手之间的竞争,把单一产品的完全可竞争市场均衡推向了福利最优化。
多产品的完全可竞争市场
在生产两种或更多产品的产业中,即使是完全可竞争市场中,产业结构也会有丰富的变化。此时,尽管由完全可竞争性加在现有厂商身上的约束不如它们在单一产品产业中那样对限制可能产生的结果那么有效,它仍可提供有用的分析基础。特别是命题3-5说明了多产品成本函数的各种定性性质与完全可竞争市场中产业结构的各种要素之间的联系。这些联系构成了本节的一个论题。本节另一个论题是多产品完全可竞争市场中出现的产业结构的规范评估问题。
开始讨论之前,给出一些下面分析中用到的多产品成本性质的定义将会很有用处。
定义5:令是的非平凡划分。如果,则称在ys有关于划分P的(弱)范围经济。若不明确提出划分,那么,就假定。
定义6:定义在整个产品集上,在y时的规模经济度由给出。
当SN大于、等于或小于1时,分别称规模收益为递增、不变或递减的。当关于t的射线平均成本的弹性为负、零或正时,就会发生上述情况:其中射线平均成本。
定义7:产品集的边际成本定义为。T的平均边际成本是。
如果的递减、递增或局部常值函数,那么,T的平均边际成本在y点是递减、递增或不变的。这些情况分别称为递增、递减或不变的产值线T的规模收益。针对T的规模经济度是
定义8:成本函数C(y)称为过某点的凸超越射线,如果至少存在一个正常数向量使得对过y*的超平面上的任意两个产出向量疑误。——编注)有。
从一般结果看.可维持的产业结构使生产业成本极小化(命题5),成本的这些性质保证了我们能推导出有关多产品完全可竞争市场下的产业结构的一些结论。第一个要探讨的问题是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下多商品的生产何时具有均衡特征。
命题7:完全可竞争市场中的多产品厂商必定享受它生产商品集的(至少是弱的)范围经济。如果出现了严格的范围经济,那么完全可竞争市场中必定至少
有一个厂商不只供给一种商品。
第二个基本问题是,完全可竞争市场中是否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厂商实际共同生产一种特殊商品。如果有,那么,由命题4可知,定会产生边际成本定价。答案取决于特定产品的规模经济的可得性。
命题8:平均边际成本在相关区间内递减的产品(即该特定产品规模收益递增),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中必须仅由一个厂商生产(如果生产的话)。而且,除非该特定产品的规模经济度恰好是1,否则,该产品定价必高于边际成本。
这样,不论是否存在范围经济.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中,总体下降的平均边际成本意味着该产品是垄断的。由此立即可推出,如果集合N中所有商品都显露出特定产品的规模经济,且它们的全体也存在范围经济,那么,完全可竞争市场中是自然垄断的产业必定真的被垄断。
该结果的另一种思路是“自然垄断弱的看不见的手定理”。
命题9:由成本的超越射线凸性和整体的规模经济可以推出自然垄断。如果再有其他一些技术条件的满足,那么,以拉姆齐最优价格定价的垄断是可维持的产业结构。
一般地说,有可能存在这样的自然垄断情况,其中对拉姆齐最优产品集不可能有可维持的价格。再者.即使可维持的价格存在,它们之中也可能没有拉姆齐最优价格。然而,在弱的看不见手定理的条件下,就能保证拉姆齐最优产品集的拉姆齐最优价格是可维持的,所以完全可竞争市场就与自然垄断者创造的(次代)福利还优化一致。
如果在可维持的产业结构中至少有两个厂商实际生产各自的产品,那么,完全可竞争市场也会创造出最好的福利最优性。这种信况下,命题4和5保证了全行业的成本是有效率的,且所有产品都是边际成本定价。这里必须解决两个问题:全行业成本长小化是否要求每种产品至少有两个生产者?如果是这样的,那么,
否存在可维持的产业结构?
存在性的问题可以用类似于单一产品产业中的办法解决:假定射线平均成本在产出向量位于最小有效规模和两倍该规模的(在每条射线〕区间内时.保持最低水平不变。如果相应边际成本价格下市场需求量不少于最小有效产出规模(沿相应的射线),且成本函数具有超越射线凸性,那么,就可保证每种商品至少有两个生产者(或在收益不变区间内生产的一个生产者)。
完全可竞争市场的政策含义
完全可竞争市场分析的基本收获之一是,我们知道了垄断并不必然便福利受损。相反,“弱的看不见的手定理”证明,在某些条件下,可维持性和拉姆齐最优性是一致的,所以,可竞争市场的垄断均衡中,总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都能被很好地极大化(约束条件是厂商能自己维持)。
从已讨论的结果中甚至可以得出更强的结论,即在某些条件下,可维持性和最优的解对少数几个厂商的寡头垄断是一致的。当产业成本最小化要求每种产品至少有两个厂商生产时,可维持性就要求任意均衡都满足资源配置最优的必要条件。这样,在这些情况下,弱的看不见的手定理对完全可竞争市场上寡头垄断者的威力,就如同它对完全竞争产业施加的威力一样。
这种理论指出,在近似的完全可竞争市场中,自由放任政策比通过行政手段或反托拉斯手段主动管制更能有效地保护一般公众利益。少数几个大厂商垂直兼并、横向兼并及其他的组合,传统观点认为有形成垄断势力之嫌,在有可竞争性存在时,它们都变成无害的甚至可能是更有效率的了。
另一方面,可竞争性理论并不认为无约束的市场能自动解决一切经济问题,也不认为所有实质上的管制和反托拉斯行动都是不应该的,都是有害的干预。组成现实经济的产业,它们与完全可竞争性接近程度的变化幅度是很大的。在合理地应用可竞争性理论来论证在某个特定部门干预是不合理的结论之前,必须首先说明该部门是不受进入障碍保护的,因此潜在进入的压力真正对现有厂商行为产生约束。至此,这就恰当地结构分析有效的政府产业政策之第一阶段。仅当刻画现实产业的可竞争性条件出现时,才能够有效利用可竞争性理论的规范结论。来分析潜在竞争者真正对现存厂商行为施加的压力。
即使现实中不出现可竞争性,用可竞争市场理论也比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能更好地指导形成有效的管制。完全竞争市场模型要求以边际成本定价,毫无疑问,它最优的教条对普通管制气候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这种管制使价格等于某种测度的成本。在完全不恰当以及没有逻辑基础的情况下,还频繁使用这种教条,这就是说,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存在,在定价不仅要考虑成本,也应考虑需求时,仍然使用该教条。这种作为完全分摊成本的随意测度,不能取代边际成本测度成为恰当定价的决策规则,因此,寻找替代物就成了不适当地依靠完全竞争模型来指导管制的故态复萌。
相反,可竞争性理论提出了恰当管制定价的成本测度——边际成本和单一固定成本(Stand-alone cost)。当然,某种服务的边际成本是把该服务加到生产线上后,供给厂商总成本的增量。在完全可竞争市场中,产品价格将位于其边际成本和单一固定成本之间的某处,到底在哪儿,取决于需求的情况。我们不能合理地推断,从证明价格不超过单一固定成本的那天起垄断力量发挥作用,也推不出单一固定成本构成了从成本方面看适当的价格上限,从而阻止横向补贴和垄断力量的发挥。简单的例子就能说明为什么如此。
首先,假设一个厂商提供两种服务,A和B,它们未分摊成本(share no costs),供应一年的两种服务各需成本10单位。有效的潜在竞争的存在,使得每种服务一年的收入也等于10单位。因为更高的收入将吸引(可获利的)潜在竞争者进入,而更低的收入将使供给者退出经营。这种情况下,未分摊成本、单一固定成本和边际成本彼此相等且都等于收入,竞争标准和可竞争标准产生同样的结果。
其次,假设20单位的成本中,有4单位是A、B共同的固定成本,有16单位可变成本,其中A、B各占8个。如果因为需求条件的限制,从A的消费者那里仅能得到8单位多一点的收入,那么,能在可竞争市场上开业并生存下来的厂商就要从B那里得到12单位少一点的进项。位于边际成本(8)和单一固定成本(12)之间的那些价格,对两种服务的消费者都有利,且即使没有进入屏障,也不会吸引进入者。相反,如果厂商试图把从B那里得来的收入提高到12单位单独成本以上.那么,由于竞争者愿出低于12单位的价格,它将丢掉其生意。类似地,如果它在可竞争市场上对B的要价大干8加共同成本4,低于服务A对共同成本的贡献,那么.它会遭到同样的命运。
这样,完全可竞争市场上理想化的潜在竞争力对价格施加了成本约束,但是,价格对需求仍然很敏感。如果实际竞争和潜在竞争以这种方式对竞争施加约束,就称它们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管制干预就完全是不必要的。但如果事实上市场力量并不足够强,那么,自然垄断的管制就有一定作用,此时可以对它应用从可竞争市场运行导出的理论指导原则。即,价格一定要约束在边际成本和单一固定成本之间(最近,州际商业委员会采用这种办法来确定美国铁路服务的最高收费率.这种方法业已提交国会讨论)。
罗伯特·D·维利希(Robert D.Willig)著
姜忠孝 译 王宏昌 校
十七、管制
在本世纪80年代的经济理论和政策辩论中,“管制”这个术语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而它的反义词“放松管制”(或称放松规章限制)使用得更为广泛。在经济政策领域,按照凯恩斯(Keynes)主义的概念,管制是指通过一些反周期的预算或货币干预手段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节。
这个术语还用于物理学和生物学,但含义有所不同。在机械学中,一个调节器是稳定机器运转速度的一种手段。在生物学中,调节是对应于诸如DNA(脱氧核糖核酸)这类物质的再生产而言的。从一般意义上说,系统论涉及到研究一组负的和正的反馈回路在使一个复杂的相互作用网络稳定方面的作用。
在本文,这个术语的第三个含义将会得到更加透彻的阐述。虽然它与前面两种含义并非完全无关,但还是与它们有所区别。种种管制理论构成了一个研究领域,它集中关注于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长期转变。起初,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主要是法国人;不过,与此有关的一些研究也在各经合组织国家以及第三世界国家有所开展(豪斯曼(Hausmann),1981年;大南(Ominami),1985年)。为了恢复制度学派和历史学派的研究,这些研究结合了一些马克思(Marx)主义的直觉知识以及卡列茨基(Kalecki)主义或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
在某种基本层次上,一种管制形式就是指生产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某种动态过程,这种社会需求是与某种给定的社会关系构形、组织和结构的形式相联系的一些经济调整的结合形成的(博耶(Boyer),1979年和1986年a)。在某种二级的更加深入的层次上,解决这个问题的目的在于,以一种长期的历史眼光描述以及可能的话说明从一种管制方式向另一种管制方式的转变(阿列塔(Aglietta),1982年;GREEC,1981年)。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是意义深远的,并且具有普遍性,不过,这个研究领域是由以下三个基本问题界定的:我们如何解释从一些高速和相对有管制的经济增长时期向一些相对停滞和不稳定时期的转变呢?在经历的危机时期,为什么危机会在不同的方向上找到出路呢?人们可以假设增长和危机明显地表现出不同的国家形式吗?
大多数经济学理论——新古典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强调一些高度抽象系统的一般永恒性,在这些系统中,历史只是作为一种证据在起作用,或者作为一种扰动因素而不足取信。相反,管制分析方法则是寻找历史与理论、社会结构、制度和经济规律性之间的某种更广泛的相互作用(德弗罗埃(de Vroey),1984年)。
作为一个起点,我们先来考虑积累的中心作用假说,把这种作用当作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这就必须对减少或延迟资本形成过程中所固有的冲突和失衡的一些因素加以澄清,以便理解出现一些持续增长时期的可能性(博耶和米斯特闰尔(Mistral),1978年)。这些因素一方面是与各种具体的积累制度,即生产系统的动力学与社会需求之间、与收入在工资和利润之间分配的接合形式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又是与消费与投资之间的划分相联系的。说明一下一些组织原则是很有助益的,这些组织原则考虑的是在诸如竞争刺激下生产能力的扩张,以及会抑制需求增长的工资下降压力这些矛盾之间进行某种缓冲。制度形式学说——定义为一组基本的社会关系(阿列塔,1982年)——能够把各种制约因素之间的转变与某种积累制度和集体策略联系起来;在经济动力与个人行为之间建立某种联系。由过去的社会斗争和社会物质再生产的需要所造成的少数主要的制度形式,构造和开辟了众多的局部策略,这些策略从它们的暂时期界角度来看是分散的和有限度的。关于美国(阿列塔,1982年)和法国(博耶,1979年,1986年a)的研究,对5种主要的制度形式做出了明确的区分。
竞争形式,这是通过说明是什么机制确保了一组分散决策的一致性来加以描述的。这些机制就是竞争,虽然价格和种种数量是进行事后调整来确保平衡的;如果收入的事先社会化把那种生产与社会需求逐渐拢到了一起的话,它们就是垄断者(利佩茨(Lipietz),1979年。货币制约型解释了信贷与货币创造之间的相互联系:当金属货币在货币中占主导地位时,从储备波动的角度来看,信贷是限制在狭小范围的;当情况相反时,因果关系也颠倒过来,信贷的动态为国民经济系统中货币供给的条件,本国货币的对外平价是对国家货币系统的唯一制约(贝纳西(Benassy)等,1979年)。制度性妥协的性质界定了国家与经济之间关系的不同结构(安德烈(Andre)和德各姆(Delorme),1983年):只有当商业交换的各种一般条件得到保证时,国家才是仲裁者;当一个管制和预算干预网络把不同社会集团的权利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时,才会出现进行干预的国家。支持国际体制的方式也是来源于一套规则,正是这套规则把民族国家与世界其他地方之间的商品交换、资本流动、货币结算等联系组织起来。历史就是在一个开放经济和一个封闭经济、自由贸易和保护主义之间的传统对照下形成的;在构成国际体系轴心的霸权经济与这一体系外围的国家之间,显然给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结构留下了展现其优劣的空间(米斯特拉尔1982年;利佩茨,1986年a)最后,劳资关系形式说是资本与劳动之间联系的各种不同的历史结构,即生产资料的组织、劳动的社会分工及劳动技术的性质、雇用类型和工资的决定制度,还有工人的生活方式。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如果工资收入者首先被定义为生产者,那么,在工业化的第二阶段,他们就同时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了。因此,19世纪的劳资关系与福特(Ford)制下劳资关系的对照,就是它们不同时代的对照(科里亚9Coriat),1978年;阿列塔和丰伦德尔(Brender),1984年;博耶,1979年和1987年)。
在这些形式的基础上,人们可以分析社会集团行为和个人行为的逻辑了,正是这种逻辑确保着当前积累体制的相对内聚力和稳定性。在这一点上,管制学说显然是种种调整机制和原理的一种结果,这种调整是与某种劳资关系、竞争、国家干预和国际经济的等级制度结构相联系的。最后,人们还要求在“小”危机与“大”危机之间做出区分(比约多特(Billaudot)和格拉诺(Granou),1985年;洛朗齐(Lorenzi)等,1980年;博耶,1986年a;马齐(Mazier)等,1984年)。前者是一种有些周期性的危机,它非常明显地表现出管制是对周期性发生的积累失衡的反应。而后者带结构性危机的性质:积累的真实过程使人们怀疑一些制度形式的稳定性,并且怀疑管制能否维持住这种稳定性。制度功能上的局部破裂,为社会斗争和政治变革铺平了道路。
如果一种理论模型的逼真性是从它的结论范围推导出来的,那么,指出过去10年间这方面研究的一些重要发现,将是绝对必要的。就这个问题来说,长期的动态和短期的事态发展都表明,制度是重要的。历史的研究确认,体制形式往往给制度的运行打上某种烙印;而在另外一些时候,它们又阻止着发生方向上的重大变化。在一个可以用几十年计的时期之末尾,这种实际的发展方式在起作用,即管制方式与积累体制的结合:在长期增长趋势方面会出现变化,并且,最终在通货膨胀以及周期过程的特征方面出现变化(衰退与通货紧缩同时存在,或者滞胀为特征(CEPREMAPCORDES,1977年)。
所以,发达资本主义经济周期化出现了,这并不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洛郎齐等,1980年)。尽管垄断程度提高了,但在两次大战间隔时期采取的一些管制行动还是以管制过份的竞争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了一种没有先例的积累体制,即以大众消费为核心的密集积累体制(贝特朗(Bertrand),1983年),它以福特制而著称,并且开始了垄断型管制。
实际上,劳资关系方面的变化——特别是向福特制的转变(科里亚,1978年),即大批量生产与工资收入者过上“美国生活方式”同步进行——以及货币管理方面的变化,即向国内实行信用货币的转变,似乎比竞争方式的变化或按照凯恩斯方式的种种稳定经济政策起了更大的作用(阿列塔,1982年;阿列塔和奥林(Orlean),1982年;博耶,1987年)。
从本世纪60年代起,据说我们就开始在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危机;相应出现的是一种完全初始的发展形式(博耶和米斯特拉尔,1978年;马齐等;1984年)。这至少在目前解释了积累性萧条不存在及通货膨胀(可算是以较温和的)持续存在的原因(利佩茨,1985年)。
因此,顺理成章地说,过去的一些经济政策已失去了效力(博耶,1986年a),首先是因为这种危机不是周期性的,而是结构性的;这就使得那种微调政策不起作用了;第二;是因为1929年危机就要加以克服的那些结构性变化问题已经越积越多,成为难以克服的障碍了(利佩茨,1986年b)。所以,它们已不可能再如法泡制,以求找到一条解决这些累积成堆的矛盾和失衡的出路。
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什么经济和技术决定论。过去福特制的多种变体以及现在所使用策略的多样性,指出了一条开放的然而是局部的摆脱危机的道路(博耶,1986年b,1986年c)。正在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工业和服务业的初步接合有关(佩蒂特(Petit),1986年)。
而且,除了对法国、美国及一些老工业国的研究之外,对其他国家进行的社会形成研究证明了制度形式、积累体制和管制形式的极端相对性,那些管制形式不可以减少泰勒(Taylor)制与福特制之间、竞争资本主义与垄断资主义之间等基本的对立。作为一些无可辩驳的结论和一种完善的理论,管制分析方法阐述了一些有普遍意义的概念和运作方法。进一步的研究会把这些前提转化成一种更为完整的理论。
罗伯特.博耶(Rober Boyer) 著
十七、管制与放松管制
管制,尤其在美国,指的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1887年,美国联邦议会设立了第一家国家管制机构(美国州际商业委员会),以控制铁路货运费率和旅客车费。到1910年,联邦议会进一步指示该机构制定使用长途电话收费限价。自那时以来,美国已有14个联邦机构和100多个州立机构被授予管制公司活动的权力(规章改革问题国内委员会评论组,1977年)。
管制的法律基础由允许政府授予或规定公司服务权利的各种法规组成。到60年代,美国在运输、通讯和能源销售行业,普通都是由管制机构发给运输业者或公用事业公司营业证书或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营业公司的费率进行审批,管制机构控制了几乎所有的铁路、汽车、航空运输以及电话部门的费率,并为电力和天然气部门规定了价格和销售条件。此外,商业银行或储蓄银行、酒类商品销售店(在某些州内),甚至干洗商店(在俄克拉阿马州;参见普洛特(Plott),1965年)提供服务的权力也受到控制。但是,为达到公共政策目标的定价管制方式,在欧洲和亚洲并没有被广泛使用;相反,在那里,上述行业的大部分一直是由政府当局所有并经营的。不过,美国管制的理由和结果,有些是能够用来评估欧洲、亚洲国有化部门绩效的。
联邦证书的使用范围现已扩展到其他“非公用事业”部门。显然,为了保护储蓄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要得到许可证后才能发行债券和签约。近期,尤其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的管制范围已扩大到包括卫生、安全和环境在内的诸多领域。联邦政府颁布了旨在制造较安全的汽车、生产较安全的消费品和提供较安全的工作场所的各种规章。这些规章通常要求企业的设计产品或生产过程都达到指定的工程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到1975年,联邦管制机构控制了约占国民生产总值24%的行业的企业重要产品、价格或生产过程决策(麦卡沃伊(MacAvoy),1979年,第25页)。
这些管制活动涉及到这样一类机构、委员会或管理局,它们(1)含有政府官僚;和(2)在与私营部门相对立的关系中运转。通常,管制机构是以这样的方式实施控制的:根据个案判例的决定,对公司申请许可证或调整费率的要求给予答复,或者,将这些要求同它自己的规则加以对照。
这种“政府对私人”的控制关系得到这样一些人的拥护:他们认为,比之于近来发现的私人市场上有限的竞争力,或者政府对企业所有权的力量,管制都是一种更受喜爱的控制方法。然而,分析受管制的企业行动,并不能得出这种偏好能够成立的结论。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研究都对管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它所宣称的各种目标提出了疑问。
管制的理由
虽然管制方案的拥护者们宣称,他们有许多不同的理由支持管制,但只有少数的经济学论据可以作为各种管制的“正当理由”。由于市场行为是按照价格等于完全边际社会成本这个效率标准评判的,所以管制是克服一个或多个阻碍企业按效率标准营运的缺陷所需要的(参见勒纳(Lerner),1964年)。最常导致管制政策建议的缺陷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卖方垄断权力的存在 当企业规模经济在一个特定市场上大到能给单个企业带来显著成本优势时,那就可以预期这个“自然”独家卖主会限制产量或直接制订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而毫不顾忌竞争者的进入(参见鲍莫尔(Baumol)和布雷德福(Bradford),1970年)。管制这种企业的目的在于提供成本决定的价格,但不能达到“效率”;因为这样做的结果会使每单位的收益都低于垄断存在所必需的水平(由于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所以不可能要求自然的独家卖主制订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参见勒纳,1964年)。而且,在自然的独家卖主能够区别对待不同的顾客和同一顾客的不同销售量的地方,管制是不必要的。这是因为在边际销售量上面使利润最大的价格,一定会等于边际成本。因此,对自然的独家卖主进行管制的基本原理可用于低于效率标准的情况,这种管制包括强迫独家卖主以平均成本为基础制定平均价格(参见,卡恩(Kahn),第1 卷,1970年)。
这种观点稍加改变后已经被用于管制独家垄断和竞争这两类不同的产业部门。在支付给稀缺资源的“租金”数额异常地大,而该租金产生的原因却是某种得到广泛使用的产品的价格意外剧烈的上升这种情况下,实行管制是为了降低价格。例如,60年代对天然气开采地的天然气销售的管制和70年代对零售石油产品的管制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而不考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但是,在有竞争的地方,供给会下降到满足不了需求的程度;此时,实行管制的正当理由就一定是一些商品的短缺所产生的危害比由于价格不能降低而流到其余的消费者那里的商品所产生的危害要少(参见,卡恩,1960年)。
2.评估外在不经济的成本 在某种产品的价格没有反映出生产过程中内在的重要成本,即强加给相邻的或其他经济单位的成本情况下,已经建议实行管制。电的价格可能没有反映出用煤发电过程中所产生的空气污染的全部成本。如果确实没有反映出该成本的话,电的需求量就会比经济的效率标准所决定的数量要大(因为购买者没有支付全部的边际成本)。
诚然,发电过程和人们已经迁入到发电厂周围的区域内生活的事实这二个方面都会导致污染的不良后果。从理论上说,如果电的消费者和污染受害者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谈判,那么,他们双方都会同意适度地分担消除污染装置的成本(参见,科斯(Coase),1980年)然而,与对释放物或排泄物进行直接管制相比,这样的谈判被立法机构典型地认为是不切实际的。作为一条限制重要溢出的途径,环境管制已经着手处理环境污染的产生过程;其措施是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设备制订工程标准,即规定旨在于减少释放物的标准。
关于这样的管制措施的有效性问题一直有许多争论。在制定工程标准以及在实际减少污染或增加安全方面,这些管制措施在什么程度上已经成功地考虑到‘溢出’成本,一直是应用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在联邦环境与汽车安全管制产生以前,地方性的控制措施和以较高的保险费、法院损害判决书等形式出现的各种惩罚规则就已经存在了。有人争辩:通过联邦管制所施加的严格的工程标准,并没有比以前好多少(参见,拉弗(Lave),1981年;克兰德尔(Crandall),1983年;麦卡沃伊,1986年;还可参见弗里曼(Freeman),1982年)。其他人则同意这种看法,但又声明道,即使现行方法无效,但对污染或不安全的汽车征税或其他以刺激为基础的制度仍然是有效的(参见,布雷耶(Breyer),1982年;斯图尔特(Stewart),1985年)。
3.补偿不充分的信息 有时候,管制的目的在于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特别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管制活动:(1)供给者通过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而获得的利润,而这时消费者可得到的诸如由民事法庭判定的法律补偿比管制的代价更高;(2)消费者不可能轻易地对搜集到的信息作出评价,而犯错误的代价很高,比如在潜在的药物效力方面或在某一特定的航线上的安全方面;以及(3)根据某些理由,市场的供给方面不能(在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上)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就第一和第二这二条理由来说,政府已创造了为“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发给许可证的特别代理权。就第三条理由而言,则政府可能设法提供较好的或较优的信息,或要求生产者供应这些信息(如在公司公布其财务或债券的情况时那样)。由于当期信息来源方面的缺陷,所以如果缺乏信息市场或以经验为根据的研究方面的专门知识,那么,大多数这样的管制方法就会产生出来。
4.其他根据 当然,进行管制还具有各种特别有趣的论点。例如,为了控制那种据称会损伤除一两个将会制订非竞争价格的企业之外的全部企业的“过分竞争”,关于航空、汽车和海运等方面的价格和进入的管制被认为是正确的。这一观点是由各个现存的企业所拥护的。然而,在这些行业内,并没有广泛地建立起用以描述厂商行为的隐性成本函数。有时,受管制的企业提出一种相似的论点,旨在努力扩大对其他企业进入本行业的管制,以便将那些由未受到管制的竞争对手所制定的价格纳入到管制范围中来。在美国电话业领域,对进入的管制是企图防止长途服务方面的“残杀性”定价。因为在长途服务方面,据说贝尔公司的当地服务机构硬是使未受到管制的长途电话费率低于可变成本,为的是把竞争对手赶出那个经营部门,从而用其受到管制的当地服务机构的高收益来弥补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参见麦卡沃伊和鲁宾逊(Robinson),1985年;布洛克(Brock),1981年)。但是,除非当地服务机构本身的管制制度是相当的不完善,以致允许用其他服务方面的损失来“填充”管制的代价,否则各个企业均不可能轻易地进行这种“残杀性”定价和谋取利润,并继续把其他企业阻止在交叉地受到津贴的市场外,按这种论点,一种无效的管制制度会支配另一市场的管制。
支持管制政策的更深一层理由是,除消费者以外的支付者作出购买决定,从而导致购买量低效率地的增加。医疗管理经常被作为一个实例来引用,因为这里是由病人的保险公司或管理机构,而不是由患者本人来支付医疗费的。于是,由于这个理由,有时对医疗服务费的政府管制得到人们拥护。在很多人看来,这个基本原理表明了这样一种信念:即与只有第一方直接进行购买的情形相比,对价格的需求是较无弹性的。由于这样的价格对逆向的市场行为缺乏灵敏度,所以,供应者就必然会拥有独占权;因此,这是第一条(独家卖主)基本原理的一种变形。
有时,不平等的讨价还价能力是作为一种管制的基本原理来使用的,这种管制可能使小型供应者或消费者免受必须与之进行交易的大型企业或购货者势力的影响。例如,各州的管制人员均为保险合同规定标准形式。这又是一种垄断的基本理由,它是从商品与服务的共同购买者的观点来表述的。这些论点的可操作性决定了管制的价值。管制的基本理由与结果之间一定存在一种直接的关系,这样就为管制政策奠定了基础。佩尔兹曼(Peltzman)已经创立了以“社会利益”这一基本理由为基础的假说。他的研究是以G·J·施蒂格勒(Stigler)较早时期的开拓性工作为基础的,与可选择的其他假说相对比,他所创立的假设是能够经得起检验的;而这些可选择的假说是建立在这样的主张之上:即管制机构为私人利益抑制市场经营活动,而那些受益的私人则愿为管制机构的服务提供补偿(佩尔兹曼,1976年;施蒂格勒,1971年)。于是,什么是某项特定的管制方案的“真正的”基本理由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考察管制方法和结果来决定。
管制的方法
与基本理由同样重要的是为获得想要的结果所使用的手段。虽然所有的管制活动各涉及一个政府官僚机构,而这个官僚机构“掌握和控制”着私人企业的个体经济活动,但是按照为实施那种“控制”所采用的特殊方法,人们仍然能够区别各种不同的管制方案。较扼要地说,各种确定的管制方法是用于获得特殊的管制结果的。它们包括如下这些方法。
1.制定服务费率的成本 这种制度通常被用来制定电力业方面的价格,也被用来制定当地和长途电话服务业、航空公司、公路运输公司以及铁路系统等部门的价格。原则上,这种管制机构根据企业在某个“检验年”期间的会计成本决定其必要收益。讨论中的收入帐目包括营运成本、税款、折旧准备金和“允许的报酬”;而“允许的报酬”是以“合理的”报酬率乘“费率基础”来定义的;所谓“费率基础”包括与受管制的企业运行有关且根据某一历史的支出基数所估价的未被折旧的投资部分。一旦必要的收益得到确定,管制机构就会批准收费表中的费率,而收费表的设计是为了在可预测到的将来到另一个进程为止的期间内恢复必要的收益额。
许多经济问题是在把经济实践转变成那种通过竞争对手的申诉能够处理的一系列官僚主义的行政管理程序(参见卡恩,1970年,第1和第2卷)。从原则上说,由于假设资产的市场价值与会计价值是相同的,管制过程就会使“允许的报酬率”等于企业资本的成本,因此,价格水平就会等于企业长期经营总成本的平均值。只有在垄断组织不能够使价格导致超额利润这个一般的意义上,反独家垄断的基本理由才会得以成立。但是,这个一般法则既不可能产生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也不可能决定单个企业的价格对于该特殊服务的边际成本的最佳偏离(参见阿弗奇(Averch)和约翰逊(Johnson),1962年;鲍莫尔和克莱沃里克(Klevorick),1970年)。诚实,在这个一般法则被用来分析广泛的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数据时,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和对于受管制服务的需求低速增长的情况,那么,所产生的结果甚至就可能广泛违背平均成本定价包含的次优目标(参见乔斯柯(Joskow),1974年;乔斯柯与诺尔(Noll),1981年,麦卡沃伊,1982年)。
2.根据历史上的价格水平制定最高限价 这个曾经在战争时期的配给制期间所采用过的制度,现已被用来管制石油产品价格,而且人们还建议将它用于控制医院治疗费(参见卡尔特(Kalt),1981年;乔斯柯,1981年)。这个制度是由在过去某个确定日期(即上年8月1日)的水平上的控制价格所构成,但是,如果经营成本有变动,则可以将该治疗费提高到这一价格水平之上。最高限价要求不断地调整,例如在管理人员妥善处理新产品、变化中的需求以及必然产生的各种弊病与服务质量的蜕变等问题的时候。
3.发放许可证 负责分配某种供应稀缺的商品(比如电视机频带宽度或航空着陆权)的机构建立了在举行听证会之后选择申请者的制度;在这类听证会上,每个申请者应该陈述资格证明。这个制度要求管制机构首先要给已制定的精确商品下定义,然后提出标准,清除那些不合格的申请者。最后,该机构在相互竞争的申请者之间作出选择,依据他们各自的描述主观地决定哪些人将会最令人满意地为“公众利益”服务。
这一制度也可能使得那种实现任何管制目标的过程具体化。的确,通过拒绝发行许可证,管制机构能够阻止企业像独家卖主一样地经营业务或防止企业产生溢出成本。由于无须根据费率进行管制,这样的经营代理权的创造性使用就会作为实现高效率标准的方法而得到拥护(登塞兹(Demsetz),1968年;贝利(Bailey)和鲍莫尔,1984年)。不过,在实践中许可证从来就不是对价格或外在不经济的成本进行管制的重要替代物。在许可证被用于分配如电视机频带宽度那样的“公共财货”的时候,要找到任何有意义的首尾连贯的准则系列:即允许在合格的申请者之间作出选择的准则系列,常常是十分困难的或不可能的。因此,这个制度趋于产生复杂的和持久的听证会(申请者们的所有特征都被看作为有关的因素);其结果则已经遭到指责,人们认为它自相矛盾或认为它已被特殊利益集团所扭曲(参见威尔逊(Wilson),1979年)。
4.制定标准 管制人员制定了越来越多的禁止标准,例如禁止不安全的或扩散污染的方法或产品的标准。在典型的情况下,这些标准都规定管制人员要从广大的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中获取信息。这些具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是:本行业、消费者集团、供货者、顾客、雇员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等等。制定禁止标准的管制人员决定以下几个问题:(1)是禁止标准应该直接控制相关的有害物质(如污染内容),还是控制代表污染的物品(如大烟囱或煤炭中的琉璜含量)排放量?(2)该标准的严格程度应该如何?(3)该标准应该使设备运行的要求而不是某种特殊的设备设计规格具体到何种程度?
实际上,在修订和最后采用企业所提出的各种标准之前,管制机构会对它们加以审查。该机构会接受来自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的评论,然后在相互有抵触的建议之间,“商订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最终建议,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受到管制的那些利益集团的反对:即它们可能向法院诉讼,或者对管制进行抵制,以致使有关当局在实施管制时付出大量的代价。
业已证明,这4种管制制度都是引起争论的制度;长期以来,人们在争论这些管制的应用会不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使管制性的“医治”反而比有待预防的“疾病”更糟的问题。在以费率为基础的管制之下,经营活动与以下的事实相背离,这些事实就是:现行的成本与根据先前投资所允许的利润而制定的未受到管制的价格几乎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上一个时期的价格变得更加不合时宜的话,最高限价的使用就可能使情况更坏。由于许可证和禁止标准,管制人员必须探讨这样的事实:即证明书所要求的关于各种潜在结果的检验常常都没有说服力;因此,通过管制来选择经营条件是任意的。结果,从最近的经验来看,人们对于管制的热情较低。此外,管制的结果使人怀疑,这一制度怎样和其“社会利益”的基本原理联系起来。
管制的效应
为建立管制委员会而制定法规,仅仅是管制过程的开端。管制的效果主要是由某个机构把各项法令目标转换成各项经营规则的途径来决定的,以便通过公司根据这些规则进行的调整来产生价格、销售量以及服务质量的变化。在60年代以前,大多数管制价格和进入的机构都适当地有自己的管制方案,以使结果能够由文件来说明。
1970年以前,管制对于公用事业部门和运输业的价格水平几乎没有体现出什么影响(参见穆尔(Moore),1970年;杰克逊(Jackson),1969年)。然而在70年代,管制具有过分地降低价格的作用。尽管每年度增加“正当的”成本的公司要求被管制机构让它们提高价格,但管制委员会的作用仍然变得比较具有约束力。
被州立与联邦二级委员会所分割的电话管制,经历了费率水平冻结以及趋于使家用电话免被提价这二个过程。因为总成本的大部分是从当地和长途两种电话服务制度的共同营运中产生的,所以各个管制机构是能够把较多的“成本”分配到州际间的长途服务中去的,从而允许各州的管制人员缩减当地居民通话费用(参见联邦通讯委员会报告,即(FCC)联邦通讯委员会公文摘要20003)。然而,与此同时,长途电话费率得以保持不变,而这项服务的具体成本则下降,从而扩大了利润额,为的是抵补支付联合成本的转移部分(麦卡沃伊和鲁宾逊,1983年)。
根据控制“租金”的一种变形的基本理由,天然气业(不是垄断产业)在60年代就被管制起来了,结果使70年代中期以前天然气的短缺量增加到总需求量的四分之一之多。这种管制是通过最高限价进行的,即“区域费率”把新的合同价格保持在历史上各地区将石油从地下开采出来的生产成本的水平之上,而在此之前,有关机构把天然气的开采地价格维持在接近以固定市价所能达到的水平。可以想象得到,这一制度不可能为同时实现价格稳定和供货充足而起任何作用:即作为天然气价格比其他燃料较低的结果,天然气需求增长率超过了每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和总能源消费增长率。而相应的供给增长量只是在边际成本高于历史的平均成本的时候才会出现。因为受到控制的最高限价是以平均成本为基础的,所以同等的供给增长量是不会出现的(麦卡沃伊和布雷耶,1974年;麦克阿沃伊,1983年)。
70年代,美国航空业也产生出与在天然气业相同的管制结果。作为对管制和通货膨胀的反应,它们大大地降低了这十年的早期阶段的服务质量。整个70年代,航班次缩减,且提供给航空旅客的方便的定期航班次数较少,而拥挤不堪的航班次数较多。但是,美国民用航空局也强行采用了费率结构规则;在需求富有弹性和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条件可能导致服务增加的地方,这些规则制止了特别航班次数的减少(布雷耶,1982年)。在此同时,航空公司一直以两种不同的价格来提供服务:即座位容量大时,价格很低,特殊情况下价格很高(布雷耶,1982年;米勒(Miller),1977年)。美国铁路部门多少也实现了与上述相同的管制结果,只是管制的理由稍有不同。在燃料、劳动和资本的成本上升的情况下,美国州际商业委员会准许铁路部门的收益增加,这就使铁路服务价格指数与平均成本保持一致。但是如果铁路服务价格指数大于平均成本的增加量,则该委员会就不会准许服务量减少。因此,美国铁路部门必须继续为小托运人,即在短途铁路线上托运货物和寻求少量但却是经常要求服务的那些人的服务,即使这些服务的单位成本的增加比收益的增加更快。为了满足各种服务要求并仍能赚取利润,价格与成本的差额就必须增长很大的数量,而长途运输市场则会遭受来自有竞争力的卡车运输供给者的侵入。因此,铁路部门面临着市场摩擦率增加的危险,这样就会使其价格停留在补偿成本的平均价格的水平之上(科尔曼(Coleman),1977年)。
上述结果都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管制过程的产物:即(1)在收益率方面,管制的负担产生了一个管制上的时滞,这一时滞开始不利于而并非有助于未受管制的公司;(2)由于政治的、而不是效率的原因,各管制委员会控制了现行价格提高的影响规模(与佩尔兹曼假设保持一致;参见佩尔兹曼,1976年)。在60年代后期成本开始上升之后,管制上的时滞惩罚了企业,而且由于管制所适用的情况增加,使得关于管制案例的决策所需的时间也增多,所以过去的成本与现行的成本之间的差额扩大了。这样,通货膨胀胀率愈高,在提高被管制的价格方面决策的时滞越长,则管制对上述产业部门的利润的削减效果就愈大。进一步说,除了由办公室工作产生的管制时滞的问题外,得到准许的价格增长量并不足以补偿成本的增长量。为了容易避免逆向的社会反应,价格制定机构根本不会准许金额大到以数十亿美元计算的价格增长量。人们所提出追加收益的美元规模影响着管制者,以致使他们甚至不愿同意那些按照效率标准是完全正当的收益的增加量。
在60年代后期,随着超管制的影响开始为公用事业、运输和通讯等产业部门所感受到,美国的制造业也在开始受到对卫生、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制。为了使用发放许可证的权力来迫使企业的设备符合种种详细的规格,从而管制公司的经营活动,曾经建立了很多新的管制机构。因为这样的标准制定制度是可引起诉讼和可延长的,所以这些管制措施被证明是过分详细和不灵活的。它们迫使企业进行大量的投资,以便满足各种设备规格;这些投资额倒过来又会增加引起最易遭受新的管制措施约束的那些行业中的生产成本。在卫生和安全管制实施的头几年里,这些行业中随后出现的价格增长量比没遭受到这样管制的那些行业中的价格增长量要大(电力事业公司和石油精炼业是两个例外,在60年代的整个时期或部分时期,这两个行业部门的价格都受到管制)(麦卡沃伊,1982年)。事实上,消费者支付了实施卫生和安全管制所需要的设备费用。
这些成本的增长量本该由较少的污染和较少的工业与公路两方面的事故所弥补。但是,分析者们未能发现应当由新的管制活动来改善的不卫生环境有重大的变化。关于工人安全管制的研究表明:工伤事故发生率并没有由于管制机构的活动而普遍降低(史密斯(Smith),1976年;德彼特罗(De Pietro),1976年;维斯科西(Viscusi),1983年;尼科尔斯(Nichols)和泽克豪泽(Zeckhause),1977年)。对汽车的管制,产生了一些多少相同的结果。美国联邦公路安全署在实施管制的最初几年里,把管制活动引导到提高撞车事故发生后的人员存活率方面,目的是使每一亿辆(交通工具)英里的事故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关于1969年美国国内交通与汽车安全方案实施的第二个年度报告)。但是,近年来美国公路事故发生率的情况可以由以下几个原因而得到令人较满意的解释。这些原因是:(1)事故保险费用,(2)个人收入水平,(3)汽车驾驶速度,(4)驾驶员年龄,(5)驾驶员酗酒程度和(6)除实施管制活动以外的长期趋势(佩尔兹曼,1975年;曼内(Manne)和米勒,1976年)。在按实行管制前的一些有关资料所建立的统计方程被用来预测引进强制性安全措施之后那段时间的事故发生情况的时候,人们发现,没有管制的条件下预期公路事故死亡率与管制的条件下的实际公路事故死亡率相差无几。
实施环境管制所得到的利益并不比采用其他重要的“社会控制”措施所得到的利益重要得多。诚然,环境管制的实施在某些地方取得了积极的结果;即在这些地方,环境管制机构通过行使法规来减少或消除某个特定的公司造成的污染。由于这些行动,有些河流和空中走廊比5年前要清洁些(资源保护基金会,1982年)。但是,环境改善的情况怎样推广的问题却是有争议的。因为每个产业以及每个州的管制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且这些标准的强制实施程度也普遍存在差别,所以不能说管制已经使全国范围内的空气和水的质量得到改善。与此同时,旨在减少污染的产品和生产工艺改进工作已在进行之后,各项具体的产业管制标准得到了适当的执行。因为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保存目前作为废物而被排放的投入品是有利可图的,所以污染物质曾经一直在减少(克兰德尔,1983年;米尔斯(Mills)和怀特(White),1978年;参见米尔斯和怀特(1978年)关于自动排泄物的管制)。因此,近来空气和水的质量的变化可能是由于产业活动的变化的影响,而不只是由于管制活动的影响。
总的来说,卫生与安全管制制度最可能使大多数受到管制的产业中的价格提高,而使它们的国民生产总值减少。此外还表明,由于这种管制制度的注重之处从厂商行为转向其设备,所以它并不会给卫生、安全与环境质量带来改善的作用;然而,这些改善作用本来可能是采用其他管制方法的结果。换句话说,这些管制机构一直在产生大量的成本效应,但是,人们却不可能肯定这些机构是否已经产生了人们依照可能实现的法规想要实现的利益。
十八、放松管制
自70年代中期开始,公众对管制所强加的经济负担的不满意状况,加上经济学家对各种具体的管制方案的批评,引发了一场强有力的,旨在废除许多特定的管制方案的政治运动。要求废除的第一个主要管制方案是对于航空公司的管制制度。很久以来,经济学家对强加在航空公司的管制制度作了批评,他们认为,如果“过度竞争”的基本理由没有被应用到结构上存在竞争的航空公司中来的话,则这一理由就可能是一个“幻想的”东西。自从1978年撤销美国民用航空局以来,大多数事实已经证明了60年代后期对管制活动的运行情况所作的评估。在定期航空服务方面,固定的机票价格提高了,但是旅客们却倾向于按照打折扣票价乘坐飞机,而在需求富有弹性和成本低于平均值的情况下,票价则降低了(摩里逊(Morrison)和温斯顿(Winston),1986年;迈耶尔(Meyer)和奥斯塔(Ostar),1984年;贝利、格雷厄姆(Graham)和卡普兰(Kaplan),1985年)。依靠大量的经济措施,取消管制后的美国航空运输业一直经营得较有效率(摩里逊和温斯顿,1986年)。与此同时,即使有些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但是正常的企业却增加了可盈利性。在成本降低的情况下,由于灵活服务而获得的收益,允许效率较高的航空公司在较小规模与中等规模的城市之间提供较多的服务,从而产生由摩里逊和温斯顿二人所估计的价值为60亿美元的消费者收益。
在美国航空公司的管制取消之后,其他部门的取消管制的法规也相随颁发了。在很大的程度上,对利润率的管制已经被取消掉了或部分地由增加对竞争的依赖而取代了;而竞争则是作为汽车运输、铁路运输、代客买卖证券业务、长途电话以及(在某种较低的程度上)银行业等行业部门中的价格和销售量的决定因素。不过,这些行业部门中的每一个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为维持竞争的经济结构的前提条件感到满意,因为它们的市场通常足够地大,以致能够支持几个彼此竞争而又具备有效规模的企业。在国家干预的基本理由比较强有力以及市场对典型管制优势较不显著的条件下,放松管制的运动还没有发展到削减对卫生、安全和环境的管制这一范围。在后面的领域内,“管制改革的压力”并非采取全部取消管制的形式,而是主张政府采用较少的限制或减轻企业负担的干预方法,以实现有关管制目标。
最令人注目的是,经济学家们已经提出建议:政府应该创造可销售商品的权利,以便人们从事受限制的和令人不满意的商品(比如污染物)的经营活动。由于这样的权利和销售这样的商品的市场,各个企业就会发现制造污染是要付出代价的。拥有各种可销售权利的制度允许企业和管制机构事先要知道污染物质的数量(等于所颁发的单位销售权的总和),但事先并不要求知道继续进行排污过程的价格。
在目前阶段,在放松对一些行业的管制方面已经有了重大的进展,而在这些行业内有关管制措施的经济例证并不是强有力的,而且,由管制活动所产生的最近结果已经引起服务质量的严重下降。“改革”将否进一步围绕着用那些“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式”来取代管制这一问题,是本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理论与经验两方面研究的课题。然而时至今日,从管制可能在80、90年代以后仍然存在的角度来说,关于改革的福利经济学的议事日程与政治日程有着重大的差别。
斯蒂芬•布雷耶尔(Stephen Breyer)和保罗•W•麦卡沃伊( Paul W. M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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