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中国互联网络信
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第壹章总则和定义
第壹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
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壹)《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和域名
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壹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
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
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关联域名有争议,且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
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壹方当事人。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
理域名注册申请且完成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于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
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和授权,
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
的壹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壹)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且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
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
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和送达
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壹)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壹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
另壹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壹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
决机构和另壹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
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且用以制作相应的方案;
(四)当传送文件的壹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
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
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件
的传送和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
(五)任何壹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
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
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
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壹)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WHOIS数据库中记
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
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二)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WHOIS数据库中记
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
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壹个网站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
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
关联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且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其他通信地
址,及于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根据第十壹条第五项提供的所有其他地
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第六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
何文件均应当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于投诉人或被
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壹)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二)预付邮资且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三)于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
文件均应当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和方式
(包括份数)提交。
第八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于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
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
文件能够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九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
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壹)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
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于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
准。
第十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
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送达日。
第三章投诉
第十壹条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能够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
的规定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
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二条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
式的附件除外)俩种形式提交,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壹)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仍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于域名争议解决
程序中和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壹人仍是三人专家组。
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专
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且写明专家
姓名。投诉人也能够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代其指定专家;
(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
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
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
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人的投诉书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写明争议域名;
(七)确定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针对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合法利
益,附带能够表明权利情况的所有资料;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
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
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第 3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个方
面。有关说明文字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
或文件页数的限制。)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三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壹)如果存于就同壹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
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当加以说明,且提交和该程序关联,且投
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且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关
联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
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
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十三)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情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关联文
件。
第十三条壹份投诉能够针对同壹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
第十四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对投诉书进行形式审
查。
如果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要求,域名争议解决
机构应当于收到投诉人按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
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
人。
如果经审查认为投诉书于形式上存有缺陷,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
时将缺陷通知投诉人,要求其于收到通知后 5日内对投诉书所存于的
缺陷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于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
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诉被视为撤回,但且不妨碍投
诉人另行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
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六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
知各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章答辩
第十七条被投诉人应当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 20日内向域
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第十八条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
件除外)俩种形式提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壹)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且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
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
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
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仍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于域名争议解
决程序中和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
式及联络地址;
(四)如果投诉人于投诉书中选择壹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
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
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
名专家作为候选人,且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能够授权域名争议
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六)如果存于就同壹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
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当加以说明,且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和
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七)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且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
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
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关联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
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
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
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八)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情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关联文件。
第十九条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壹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
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
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壹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
诉人于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壹且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
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壹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条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于特殊情形下能够适
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
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
第五章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壹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于线公布专家名册。负责域名争议
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壹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
决机构将于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 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
中指定壹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壹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
担。
第二十三条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壹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
解决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
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
人选择的除外。于后壹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第二十四条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且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
诉人应当于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关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
答辩书后 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
成员之壹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壹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
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
单中指定壹名专家。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于 5日内按照惯常条
件从某壹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壹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
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第二十六条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
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壹)如果投诉人选择壹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其专家
名册中指定壹名专家;
(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于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
机构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壹名专家,从其专家名
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七条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
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
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成立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
家组,且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专家组应将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
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专家应当独立公正,且应于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
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于
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
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披露。于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
专家于接受指定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书面的独立性和公
正性声明。
当事人壹方认为某专家和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
公正裁决的,应当于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
构提出。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任何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和专家组进行单方联络。
当事人壹方和专家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补充规则》规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经办人
进行。
第六章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壹条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
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
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
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
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于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
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
定于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第三十二条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壹方当事人就
案件提供进壹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
为有必要举行的除外。当事人壹方也能够于支付关联费用的前提下请
求专家组举行当庭听证。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壹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
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
涉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壹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
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
对此予以推论。
第三十六条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
被投诉人均能够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壹个专家组合且审理。该请求应
向第壹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
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且审理,只要这些合且审理的争议受
《解决办法》的约束。
第三十七条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 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
议作出裁决,且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三十八条专家应于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
构。于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能够就裁决
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三十九条于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人
的意见作出。每壹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
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
中。
第四十条裁决书应以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
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如果
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能够
于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第四十壹条如果于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壹方就
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
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进行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壹方如果于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
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四十二条于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
而终止:
(壹)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专家组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
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壹方当事人于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
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裁决的送达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于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后三日
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
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十四条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
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裁决的全部内容于上述第四十三条所规
定的期限内于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费用
第四十五条投诉人应根据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的规定,按
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支付固定的程序费用。如果
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决,而不是交由投诉人选择的
壹人专家组审理,则三人专家组费用的壹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于其
他情形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有费用应由投诉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于投诉人未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缴纳程序费用前,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应就有关投诉采取任何进壹步
的行动。
第四十七条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于收到投诉书后 8日内未收到有关
程序费用,则投诉视为撤回,程序予以终止。
第四十八条于特殊情形下,如果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能
够要求当事人双方另外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
当事人双方和专家组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除故意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均不就本规则下
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壹方当事人承担
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
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于期限内。
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从其后的第壹个工作日开始计
算。期限内的法定节假日应计算于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的,
以其后的第壹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五十壹条本《程序规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程序规则》自 2006年 3月 17日起施行。2002年 9
月 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
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