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工作,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合理控制差旅费开支,特
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出差人员行为规范
1.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以工作任务放在第一位,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各项预定工作;
2.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如由其他单位负责接待的,除正常一天三餐外,不得参与其他单
位安排的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如发现一次扣罚 100 元,违反三次以上将作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
3.出差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其他单位的礼物、红包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礼物。一经发现,
没收礼品并处行政罚款 300 元;
4.出差人员代表着公司的形象,穿着和行为举止,应始终保持端庄大方;
5.与代理商或其他单位进行沟通时,必须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不得交谈损害公司形
象的内容,不得诋毁公司;
6.对于代理商的投诉,采取端正态度,首先做出合理解释,并将问题记录,或及时反映
公司,帮助尽快处理;
7.有关公司的机密,不得随意泄露。
四、出差类型
(一)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1.当日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2.当日出差人员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报相关部门核准按远途出
差办理。
3.当日出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公司派
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须由其部门经理或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1.远程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2.远途出差在其区域有公共汽车直达目的地的,须乘坐公共汽车,若因时间紧急
或其他原因须经其所属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
3.自备车辆出差者,公司予以适当补贴油费,不再另外报销交通费;
4.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本人车辆外,以利用火车、公共汽车为原
则;但因特急事情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利用空运交通工具。
五、出差核准程序
(一)个人申请出差
1.出差人员应提前 2 至 5 日办理出差申请,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以下审批权
限逐级核准后方可执行:
2.部门经理出差,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可使用电话/微信报请核准);
3.直属主管出差,报请分管副总审批;
4.基层员工出差,报请直属主管/部门经理核准,报分管副总审批;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所属部门经理、直属主管根据业务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部门涉及的岗
位人员出差;
2.指派出差均由指派人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照本制度执行出差费用申请、核
销事项;
(三)其他规定
1.员工出差时限由审批部门或指派人员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务时间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使用微信、电话方式请
示并经批准,出差后补办手续。
3.出差员工(总监及以上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考勤登记。
4.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其所属部门审核批准;因病或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
关证明;经其调查确实后批准另给付出差旅费。
六、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出差时间核算:
1.出差当日 12:00 以前出发按 1 天计算;
2.出差当日 12:00 以后出发按半天计算;
3.出差当日 12:00 以前返回按半天计算;
4.出差当日 12:00 以后返回按 1 天计算;
5.此处涉及的时间以飞机、车船票等起/至时间提前/滞后 2 小时为准。
(二)出差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
1.往返交通费
往返交通费采取分级别核算:经理及以上员工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
(C、D、G 一等座、二等座)、普通列车(软卧、硬卧、硬座);主管级员工可以乘
坐高铁(C、D、G 二等座)、普通列车(硬卧);基层员工可以乘坐普通列车(硬卧、
特快、直达特快)。
2.油费补贴
若因紧急事情无法使用公司车辆的,使用个人车辆将给予油费补贴。补贴标准按
照每百公里 10 升汽油核算,油价以当天市场油价为准。出差的过路过桥费实报实销。
3.住宿标准
员工出差住宿采取分级别核算:经理及以上员工单个人每人每天 280 元四星及以
下宾馆,双数人每人每天 160 元四星及以下宾馆;主管级员工单个人每人每天 240 元
三星及以下宾馆,双数人每人每天 140 元三星及以下宾馆;基层员工每人每天 200 元
三星及以下宾馆,双数人每人每天 120 元三星及以下宾馆。
4.出差补贴
出差补贴包括餐费补贴 40 元,市内交通补贴 10-100 元不等。出差补贴不需要提
供费用报销凭证,以实际出差天数核算。
(三)其他规定:
1.公司员工出差,食宿由代理商公司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出差
补贴;
2.差旅费报销补贴标准内所列各项,均以当次出差总天数累计计算(算头不算尾
原则);
3.两人或两人以上出差(同行者为同性),住宿时不论级别高低,应以两人同住一
个房间为标准,住宿费仅以其中一人标准报销(可以其中级别较高者报销);
4.出差员工因有差旅补贴,不另行享受公司正常餐费补贴;
5.因区域培训会、全国代理商会议需要出差的人员不享有出差补贴,食宿由公司
统一安排;
七、出差费用预支方式
1.因公出差的员工需预支出差费用的,凭审批后的《出差审批单》至财务部按规
定办理费用预支。
2.出差人员亦可先行垫付出差费用,出差完毕后凭相关票据进行核销;
八、出差费用核销程序
(一)核销规定
1.住宿费用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由对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饮费、
交通费、交际费不得重复报支。
2.交际费用额度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核准,未经核准费用自理。
3.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等票据报销(不含出差补贴);不得虚报、冒领,上述
情形一经查出,除追回报销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4.当日出差可往返者不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未经核准出差时间超过审批时间的,停留期间的涉及补贴、交通费按
实际的 30%给付,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核准后予以全额报销。
6.本制度中涉及报销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超支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批
准后方可报销;
7.若出差应报销住宿费无相关凭证者,则按相应住宿费标准的 50%支付。
8.员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节假日出差的,经其所属相关部门批准
并由人力资源部复核后,可酌情安排补休。
9.费用报销需要开据发票的,需开普通发票(包括普通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为:
北京广通丰盈珠宝有限公司。
(二)核销程序
1.员工须在出差结束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差旅费的报销工作,有出差工作总结
要求的,需一并提交一份“出差工作总结”。
从财务部领取《费用报销单》后,依财务部规定的标准粘贴相应的正式发票。
填好《费用报销单》的所有明细,出差人员签字后,逐级提交审批核准:
A:部门经理出差报销单据须经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审批;
B:直属主管出差报销单据须经部门经理核准,报总经理审批;
C:基层员工出差报销单据须经所属直属主管和部门经理核准,报总经理审批。
2.财务部复核程序
财务部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复核单据的规范情况,包括“出差审批单”、票
据的张贴、金额核实、相关部门核准签字、报销时间等;
经其复核确认后,予以办理涉及人员的出差费用报销事项;
对于出差费用的超标部分不得报销;
涉及超出规定时间进行费用报销的,出差费用按照标准的 50%支付;
3.出差人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差旅费支出、报销说明:
出差小组中须指定专人管理所有人员差旅费的支出、报销工作,其他人员仍
须签字证明;
《费用报销单》中的补贴金额由报销人根据“公司出差费用标准”中的标准分发
补贴金额;
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中,如有公司不予报销项的支出额,由出差人员(总经
理、分管副总外)根据“公司出差费用标准”中的标准分摊;
4.凡随同总经理出差的所有员工,其出差补贴只能享受其标准的 50%;
5.借款及报销原则为: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九、附则
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会,本制度的公布、实施、修改、废止以经总经理签
批之日为准。
2.本制度中所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3.本制度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4.附件《出差申请单》。
出差申请单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随行人员
预计出差日期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月 日 时止(共计: 天)
出差事由及目的
差旅费预算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预支差旅费形式 □现金 □自带支票 □转帐 □其他
往返交通工具 □飞机 □普通火车(K、T、Z) □高铁(D、C、G) □汽车
部门经理
确认
人力行政部
确认
财务部
确认
总经理
审批
返回销假 年 月 日 时(由考勤人员填写)
关于制度的写作技巧(附)
关 于 制 度 的 写 作 技 巧
规 章 制 度 是 具 有 法 规 性 质 ,并 需 要 所 属 人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准 则 ,它 对 所 属 人 员 有 约 束
力 ,要 求 严 格 遵 守 ,不 得 违 反 。 小 编 收 集 了 关 于 制 度 的 写 作 技 巧 , 欢 迎 阅 读 。
一 、 规 章 制 度 的 种 类
规 章 制 度 是 一 个 总 称 ,它 的 种 类 很 多 ,应 用 范 围 很 广 。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 企 事
业 单 位 均 可 根 据 工 作 和 生 产 的 需 要 ,制 定 各 自 的 法 规 、 章 程 ,要 求 所 属 人 员 或 社 会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执 行 。如 章 程 、条 例 、规 定 、办 法 、细 则 、守 则 、规 则 、公 约 、须 知 、制 度
等 ,均 属 规 章 制 度 。 上 述 这 些 文 种 ,根 据 其 性 质 和 作 用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三 种 类 型 :
1、一 种 是 国 家 机 关 发 布 的 法 规 式 文 件 ,具 有 法 令 的 效 用 ,由 有 关 会 议 批 准 通 过 。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 》 ,由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国 务 院 公 布 ,
具 有 法 令 的 效 用 。
2、 一 种 是 机 关 或 团 体 内 部 规 定 的 道 德 规 范 和 行 为 准 则 ,要 求 所 属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 如 《 国 务 院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 ,共 十 条 ,要 求 各 部 、 委 、 各 直 属 机 构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
3、 一 种 是 企 事 业 单 位 为 加 强 经 济 管 理 、 生 产 操 作 、 学 习 研 究 而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
属 业 务 性 质 。如《 海 关 奖 励 查 私 办 法 》,它 是 为 了 查 禁 走 私 、奖 励 查 私 有 功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而 制 定 的 ,它 对 海 关 打 击 走 私 的 活 动 起 了 推 动 的 作 用 。章 程 是 一 个 组 织 的 规 则 和 办 事
条 例 ,是 法 规 性 文 件 ,要 求 所 属 成 员 严 格 遵 循 执 行 ,不 得 有 违 。 它 必 须 明 确 规 定 这 一 组 织
或 团 体 的 性 质 、宗 旨 、任 务 、组 织 机 构 、成 员 条 件 、义 务 、权 利 等 。条 例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批 准 的 规 定 某 些 事 项 或 某 一 机 关 的 组 织 、职 权 等 的 法 规 性 文 件 ,用 以 指 导 某 一 方 面
的 工 作 或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
规 定 是 由 国 家 机 关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制 定 的 .法 规 性 的 文 件 ,对 某 项 政 策 、 工 作 或 活 动
订 出 具 体 的 办 法 、要 求 和 规 程 等 ,要 求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严 格 遵 行 。如《 财 政 部 关 于 企 业
使 用 各 种 专 项 生 产 措 施 贷 款 还 款 问 题 的 规 定 》 ,先 说 明 制 定 规 定 的 原 由 ,然 后 对 企 业 使
用 各 种 专 项 生 产 措 施 贷 款 还 款 问 题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最 后 提 出 要 求 和 希 望 。
办 法 与 规 定 一 样 ,是 由 主 管 部 门 或 领 导 机 关 制 定 ,对 某 一 政 策 、 工 作 或 活 动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要 求 有 关 的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执 行 。 如 《 粮 油 工 业 企 业 利 润 留 成 试 行 办 法 》 ,就
对 粮 油 工 业 企 业 利 润 留 成 资 金 的 提 取 和 清 算 办 法 ,利 润 留 成 资 金 的 使 用 范 围 、利 润 留 成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订 出 切 实 的 办 法 。
细 则 是 有 关 规 章 、 制 度 、 办 法 的 详 细 规 则 ,是 为 具 体 执 行 某 一 规 章 制 度 而 制 定 的 。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施 行 细 则 》,就 是 为 具 体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所 得 税 法 》 而 制 定 的 详 细 规 则 。
守 则 、须 知 、规 则 性 质 相 同 ,也 是 由 主 管 部 门 或 领 导 机 关 制 定 。它 为 所 属 人 员 或 社
会 成 员 规 定 简 明 的 道 德 规 范 和 行 为 准 则 ,要 求 严 格 遵 守 ,不 得 违 反 ,是 对 群 众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和 道 德 教 育 的 一 种 有 效 方 法 。 如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守 则 》 、 《 上 海 市 民 卫 生 须 知 》 、
《 高 场 规 则 》等 ,规 定 了 明 确 的 条 文 ,对 大 学 生 、市 民 、考 生 提 出 了 具 体 的 要 求 和 希 望 。
公 约 是 由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社 会 成 员 或 他 们 的 代 表 ,经 过 共 同 商 讨 ,自 己 倡 议 制 定 的 ,要
求 自 觉 共 同 遵 守 。它 为 自 己 的 成 员 规 定 了 道 德 规 范 和 行 为 准 则 ,是 进 行 自 我 教 育 的 一 种
有 效 措 施 。 如 《 文 艺 工 作 者 公 约 》 ,集 中 了 文 艺 工 作 者 的 意 志 ,是 由 中 国 文 联 第 四 届 文
委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共 八 条 ,成 为 文 艺 工 作 者 必 须 遵 守 的 道 德 规 范 和 行 为 准 则 ,要
求 文 艺 工 作 者 自 觉 遵 行 。
二 、 规 章 制 度 的 写 法
规 章 制 度 的 写 法 ,一 般 可 分 为 两 大 部 分 :
1、 标 题 。 一 般 应 写 明 制 定 和 发 布 法 规 的 单 位 、 内 容 及 法 规 的 文 种 。 如 《 上 海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试 行 )。 有 的 法 规 ,在 标 题 下 面 还 要 用 括 号 注 明 发 布 的 时 间 和 批
准 的 机 构 ,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仲 裁 条 例 》 (国 务 院 1983 年 8 月 22 日 国 发
<1983>119 号 文 件 发 布 )。 标 题 应 确 切 、 简 明 ,如 实 反 映 这 一 法 则 的 内 容 。
2、 正 文 。 规 章 制 度 的 内 容 ,大 体 可 以 分 为 三 个 部 分 :
(一 )总 则 。 说 明 制 定 该 法 规 或 条 例 的 原 由 、 依 据 或 背 景 等 ,放 在 正 文 的 第 一 条 或 前
头 几 条 。 总 则 具 有 序 言 的 性 质 。 如 《 上 海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总 则 共 三
条 ,第 一 条 说 :“为 了 加 强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维 护 市 容 整 洁 ,保 障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现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 ”其 余 两 条 说 明 适 用 范 围 、施 行 权 限 、
希 望 和 要 求 。
(二 )分 则 。 这 是 规 章 的 基 本 内 容 ,核 心 部 分 ,具 体 规 定 该 法 规 的 条 规 、 办 法 、 要 求 、
措 施 等 等 ,涉 及 面 较 广 ,一 般 采 用 分 章 立 标 题 的 写 法 。如 上 例 在“分 则 ”下 共 有 四 章 :“市 容
卫 生 ”、 “环 境 卫 生 ”、 “公 共 卫 生 设 施 ”、 “奖 惩 办 法 ”。 章 下 可 分 条 ,条 下 可 再 分 款 ,眉 目
清 楚 ,一 目 了 然 。
(三 )附 则 。 这 是 规 章 的 结 束 部 分 ,主 要 说 明 该 法 规 的 实 施 日 期 、 解 释 权 限 以 及 同 其
它 有 关 法 规 的 关 系 。 如 上 述 的 “附 则 ”(最 后 一 章 )说 :“本 规 定 自 一 九 八 四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 一 九 七 九 年 市 革 命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 上 海 市 市 容 、 卫 生 管 理 的 试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
有 的 规 章 制 度 ,由 于 内 容 较 简 单 ,涉 及 面 较 小 ,因 而 不 采 用 分 章 节 又 分 条 款 的 写 法 ,
而 用 条 例 的 写 法 ,一 “条 ”到 底 。 但 是 它 正 文 的 内 容 ,一 般 还 是 包 括 “总 则 ”、 “分 则 ”、 “附
则 ”三 部 分 ,行 文 顺 序 还 是 先 说 明 制 定 该 法 规 的 依 据 、 目 的 等 ,中 间 阐 明 具 体 的 条 规 ,最
后 说 明 该 法 规 的 生 效 日 期 、 解 释 权 限 等 。
三 、 规 章 制 度 写 作 中 应 注 意 的 几 点
规 章 和 法 规 性 的 文 件 是 人 们 办 事 的 标 准 和 章 程 ,是 行 为 的 规 范 和 准 则 ,它 必 须 具 有
准 确 、 鲜 明 、 严 密 的 特 点 。 每 一 条 款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含 义 ,有 的 明 确 的 质 的 规 定 ,不 能 有
多 种 含 义 ,有 多 种 理 解 。 法 规 、 章 程 一 旦 制 定 颁 布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因 此
有 关 条 款 必 须 严 密 周 全 ,不 能 有 遗 漏 ,使 人 知 道“应 该 ”或“不 应 该 ”的 界 限 ,什 么 该 办 ,什 么
不 该 办 ,什 么 是 对 ,什 么 是 错 ,使 遵 法 者 有 章 可 循 ,使 不 轨 者 无 空 可 钻 。 此 外 ,还 必 须 注 意
下 面 三 点 :
1、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内 容 一 定 要 符 合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一 定 要 切 合 本 地 区 、本
系 统 、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能 有 助 于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
2、 规 章 制 度 的 写 法 应 该 合 乎 规 范 。 标 题 应 概 括 、 准 确 。 正 文 要 写 明 制 定 这 一 法
规 的 目 的 、 意 义 、 条 规 、 执 行 办 法 、 生 效 日 期 等 。 条 文 应 该 切 实 具 体 ,简 明 扼 要 ,不 可
笼 统 繁 杂 。 全 文 以 统 一 序 号 编 排 ,显 得 井 然 有 序 。
3、 规 章 制 度 的 语 言 要 准 确 、 鲜 明 、 通 俗 易 懂 ,便 于 理 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