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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开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贷款通则》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
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核定货值质押模式和非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两种。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
价值范围内的质物(该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本业务项下授信风
险敞口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出库时只能凭农村
信用社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的模式,超过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
价值的部分可由监管单位自行决定放货。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
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
拥有的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以非标准仓单为货权质押的,仓单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指定或
认可的具有仓储经营资格的仓库出具,仓单须包括下列事项:存
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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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名称;填发
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签章。
其它货权凭证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借款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
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
稳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
为出质货权凭证或出质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拥有
将货权凭证或货物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完全权利。
借款人若为民营企业,原则上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
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
行承兑以及保函等农村信用现有短期信贷业务品种。
第六条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含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联社)。
第二章 投放对象和质物管理
第七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法
人或个体工商户,均可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
贷业务。
第八条 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农
村信用社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具备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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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时,质押
物(货权质押情形下为货权凭证项下的货物)的监管方式必须采
取第三方监管模式即仓储监管模式。
第十条 仓储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为: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能力,具
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
后方可与农村信用社展开合作;
(二)具有仓储经营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的仓储场
地,行业经验丰富,仓储经营年限在 2 年以上;
(三)同行业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商业信
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较强的监管责任意识,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意愿强、
沟通渠道顺畅,能保证农村信用社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
和处置权;
(五)具有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一定的质量检测技
术及设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及其它软、硬件条件符合货物的
仓储要求;
(六)储运条件良好、硬件设施完备,物流、中转、进出装
卸作业能力及储存规模较强;
(七)内部仓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
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经营管
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相对稳定,仓库管理员专业经验丰富,
对于所监管货物的属性、品质等辨别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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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
的账页,内部管理账册完备、清晰;
(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农村信用社质押物的应
急预案;
(十)交通条件便利,农村信用社有能力进行监控;
(十一)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经办联社不得与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仓储机构开
展合作:
(一)主要经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
超过自身净资产 3 倍的;
(二)经营前景不稳定,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的;
(三)涉及很可能需要赔付超过净资产 50%的重大诉讼;
(四)有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合作记录(包括其他金融
机构);
(五)有存在重大道德风险的迹象,或有较大道德风险隐患
的;
(六)自有固定资产或自有资金少,违约赔偿责任能力较弱;
(七)农村信用社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质押货物及质押货权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货物必须以合法方式获得,产权明晰,不存在其他权
利人设定的他项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税务、海关、工商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已足额缴纳关税、
增值税、仓储费、运输费等税费,不存在税收及货物保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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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纠纷,不存在因其他经济纠纷(或事由)而被法院等司法
机关查封。
(二)价格稳定,容易变现;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且销售
渠道广泛。
(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于储存保管。对于带有有效
期或使用期限的品种,该期限截止日期至少不得早于拟融资到期
后的 4 个月。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和限制交易的品种。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借款人对质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同时在保险
单附加条款内注明经办联社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章 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额度原则上要控制在
质物价值的 50%左右,最高不超过 70%。
第十五条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期限由农村信用社与
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六条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执行同期单项信贷业务
品种利率。
第十七条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不得办理展期。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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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向经办联社申请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须提交以
下资料:
(一) 信贷业务申请书(按具体信贷业务品种申报);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
款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签字样本
和个人履历,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借款人的公司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介绍等;
(四)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五)借款人的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
务的文件。借款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根据章
程规定权限,提交相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股
东会)成员名单和签字、印章的样本;
(六)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情况;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调查
经办联社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进行双人实地调查,核查资料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客户经理调查的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经
营状况、销售能力,货物的市场状况和价格趋势,对第三方货物
监管单位进行调查,并对经办联社控制处理质物的能力作出评估。
客户部门完成调查和核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将资料提交信
贷业务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审批
审查部门按照规定对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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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审查完毕后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按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质押的落实
客户部门依据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落实审批条件,与借
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信贷业务合同以及
《质押合同》(含《最高额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同时与借
款人和第三方仓储监管单位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或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等规范的货物监管协议文件并相互
留存印鉴式样(附件 1),根据法律规定和三方约定办理质押手
续。
(一)以货权凭证为质押物的,客户经理应当对签发货权凭
证的机构、资信、货权凭证的记载事项和有效性等内容和相对应
货物进行实地查询,确认货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和
合法性。货权凭证的存货人必须与出质人一致,经出质人质押背
书并经凭证签发机构签章认可同意,权利凭证正面原则上应注明
“本仓单(提单)项下货物须经XX联社背书并盖章同意后方可
提取”字样。
(二)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权属及数
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
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完税证明等,并对
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对质物的权属进行辨
别和确认。
(三)货物质押业务中,首笔货物入库出质时,经办联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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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接货通知书》(附件 2)送交监管单位,将质物出质的事实
通知监管单位并由其代经办联社接收质物,经办联社须实地核对
库存(核库)。监管单位须将质物与经办联社提供的《接货通知
书》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入库手续,经办人员在监管单位将质
物接收入库后,须要求出质人及仓储监管单位在《质物清单》
(附件 3)上签章确认并送达经办联社。
核定货值质押业务中经办联社至少每隔 10 天向监管单位出
具一次《查询通知书》(附件 4),要求仓储监管单位根据当期
的货物出入库情况出具经出质人及监管单位签章确认的最新《质
物清单》,作为监管单位代经办联社已经接收、占有质物的凭证。
经办联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如放款前)随时向仓储监管单位出
具《查询通知书》,并按上述要求取得《质物清单》。
(四)每次入库及出质时经办联社必须由客户经理根据授
信审批意见对质物进行核价。
1.核价的计算公式为:
质物价值=质物单价×质物数量-预估计费用
2.核价原则为:
(1)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认定;
(2)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A.如果经办联社处置质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
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
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
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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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购入价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
费用;
C.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按照生产成本价认定,也可以按
照原料市场价与购入价从低的方法认定;
(3)对于情况复杂,金额较大的质押物,应由经办联社认可的
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价。
(五) 核价后,客户经理填制《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附
件 5)。
核定货值货物质押业务还须向借款人及监管单位出具《质物
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 6),同时向监管单位出具
《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 7)。
(六)货物质押业务办理时,经办联社至少派二人全程参与
入库及出质手续,并对质物进行实物抽检。
第二十二条 信贷业务的办理
办理质押手续后,客户部门通知会计部门凭放款手续进行账
务处理。
信贷业务办理后,经办联社将有关资料按规定归入授信档案,
登记授信台账。
在授信有效期内的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可
以循环使用。如借款人、仓储公司任何一方出现违约,须停止对
其办理本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货权质押业务的提货
(一)借款人如实缴足保证金或偿还贷款本息后,经办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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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同意提货的意见并背书签章后交借款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二)出质人可以在放款前办理仓单制作的过程中根据自
己将来提货的实际需要,将货物分成若干份,相应制作对应货物
的独立仓单。当出质人需要提前提取部分货物时,经办联社可以
根据其缴存保证金或偿还融资的相应金额,解冻相对应的一份或
若干份仓单。
第二十四条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的提货及换货
(一)借款人提货前,应清偿相应的信贷业务额度(借款人
应无欠息)或缴存相应金额的保证金,计算公式为:应补保证金
(偿还额)≥提货现值×质押率。借款人也可通过换货方式提货。
(二)正式提货前,借款人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经办联
社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 8),客户经理根据提货数量及质物
当日市场价格,计算应缴保证金或应还借款的具体金额,经部门
负责人批准并通知借款人办理缴款手续或还款手续后,办理提货
手续;通过货物置换的(只限于现货质押)还应提交拟换入货物
明细,根据两种质物的不同市场价格,计算出应缴新质物的数量。
(三)借款人如实缴足保证金或偿还信贷业务额度后,经办
联社签发《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 9)通知监管单
位发货,同时送达出质人并立即取得回执。
(四)通过货物置换的,实行“先收妥新质物后放行旧质物”
的原则,用以置换的新质物价值不得低于原质物价值。经办联社
审核质物价值无误后签发《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通
知监管单位同时送达出质人并立即取得回执。经办联社应派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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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参与新质物的入库及出质过程,并要求监管单位收妥换入质物
后,方可放行换出质物。
质物置换完毕后,经办联社立即要求监管单位签发《质物变
更通知书(确认回执)》。监管单位办理提货手续后,须立即签发
《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并及时送达经办联社保管。
第二十五条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的提货与换货
(一)核定货值质押业务中,经办联社须要求仓储监管单位
保证无论出质人是否提货、换货,其所监管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
经办联社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经办联社确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不低于借款人授信额度与经办联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
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经办联社向仓储监管单位出具的最近
一次《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
(二)质物价值超过经办联社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的,借款
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换货时,无需补充保证金或偿还相应贷款,
可直接向监管单位办理提货或换货,经办联社同时要求监管单位
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其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
质物的最低价值。
(三)质物的价值等于经办联社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的,借
款人如需提货应向经办联社提出提货申请,由经办联社同意后,
补充保证金或偿还相应贷款(借款人应无拖欠利息及仓储费),
经办联社根据相应的证明材料向监管单位签发《质物最低价值通
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下调后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仍应不
得低于借款人授信额度与经办联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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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保证金(偿还贷款额)≥提货现值×质押率。
(四)质物市场价格较出质价格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升
幅超过 10%(应借款人要求)或跌幅超过 6%的,由客户经理填
写《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后传真至借款人及监管单位,原件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及
时取得各方的回执。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
经办联社客户经理要定期走访借款人、跟踪监督质物,及时
了解借款人的货物销售及货款回笼状况,分析借款人的货物周转
率是否合理,对货物周转率不高,出现积压的情况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贷后管理中如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农村信用社授信安全的情
况时,经办联社须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包括派专人进行不间断监
管、封锁仓库出入手续、24 小时内移库等,直至要求借款人提
前还款。
(一)借款人或监管单位有明显的转移质物、逃避监管或重
复质押的迹象,在授信期间出现监管失效可能的;
(二)质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频繁变动,借款人不能在
约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质物的;
(三)相关质物作为一种商品,其经济生命周期已经渐趋衰
退,已经不再适销对路,或已经不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的;
(四)借款人货物周转周期延长,未能正常的、逐步的赎出
质物进行销售,而将质物长期交由经办联社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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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可能影响农村信用社授信安全的相关情况。
贷款收回后,经办联社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货物或质权的质
押解除手续,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 10)或办理
货权凭证出库手续。
当质物价格下跌超过经办联社规定时,客户经理须立即向借
款人发出《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附件 14),要求追加质物
或提供新的担保。若发出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借款人仍不能追加
质物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发出通知后质物价格继续下跌,总
跌幅超过 12%且借款人未追加质物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的,经办联
社立即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采取措施依法处分质物,行使质押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印鉴式样
2.接货通知书
3.质物清单
4.查询通知书
5.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
6.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7.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8.提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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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
10.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11.核库通知书
12.核库报告书
13.检查报告书
14.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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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印鉴式样
甲方、乙方和丙方签发本协议所列附件的印鉴式样及相关约定如下:
甲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办公电话为: 、移动电话为 、
传真电话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为 ,其签名式样及甲方的印鉴式样为:
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办公电话为: 、移动电话为 、
传真电话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为 ,其签名式样及乙方的印鉴式样为:
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办公电话为: 、移动电话为 、
传真电话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为 ,其签名式样及丙方的印鉴式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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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接货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
依 据 贵 公 司 、 公 司 ( 出 质 人 )、 我 联 社 ( 行 )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出质人与我联社(行)签订的编号为 《最高额
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出质人拟将下列货物质押给我联社(行),现通知贵公司代
我联社(行)接收该货物。如贵公司确认实际收到的货物与下列货物一致,请贵公司在《质
物清单》上签章确认。货物的规格、重量、数量以贵公司实际收到并签章确认的为准。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备注
质权人: (预留印鉴)联社(行)
年 月 日
17
附件 3
质物清单
编号:
致: (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联社(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交付
给贵联社(行)后,作为编号为 号《 合同》项下债务
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 号《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
不可分割的附件。
出质人保证按照编号为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货位
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保管人确认已收到编号为 的《接货通知书》,并已代贵联社(行)接收、占有
上表中的货物。保管人保证按照编号为 《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占有、
监管的责任。
保管人(代质权人收货):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时
分
18
附件 4
查询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以其货物质押给我联社
(行)。请贵公司对截至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的代我联社(行)占有、监管的货物
的状况出具《质物清单》。
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19
附件 5
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
编号:
经营单位: 企业名称:
质押物情况(经营单位填写) 审核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元) 核定单价(元)
审核日期: 审核人(签名):
20
附件 6
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出质人)
根据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现将确定的质物品
种和价格或者调整后的质物品种和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品种和价格
执行。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元)
特此通知!
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
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回执)
致: (质权人)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 的《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本公司将
按照《质物品种、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的内容及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
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对质物品种及单价进行调整。
保管人/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21
附件 7
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
自贵公司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公司在我联社(行)的
质物最低价值为 万元,质物的单价以最新的《质物品种、价格确定/
调整通知书》为准,请贵公司按照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
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
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回执)
致: (质权人)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 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本公司
将严格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和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
议》的约定执行。
保管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22
附件 8
提 货 申 请 书
编号:
联社(行):
根据编号为 的《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我公司现申请提取 (数
量)的 (商品名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明细如
下)。我公司已经:
□将相应款项交存到我公司在贵联社(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银行承兑协议编
号: )。
□偿还相应金额的债务(借款合同编号: )。
□将不少于拟提取货物价值的货物交付贵联社作为质押物(明细附后):
□其他方式: 。
请贵联社(行)核查后向 公司(监管单位)开出《质物变更通知
书》。
申请换入货物明细(货物置换方式填列):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金额 相关凭证号 生产厂家
我公司承诺在贵联社(行)办妥上述货物的质押后,我公司方可提取下列货物,并构
成对融资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质物变更。
申请提取货物明细: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金额 相关凭证号 生产厂家
申请人: 公司(预留印鉴)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23
附件 9
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
编号:
致: (保管人/出质人)
按照我联社(行)与 (保管人)以及 (出质人)
三方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现出质人拟对质物进
行变更,我联社(行)已审核同意。请贵公司根据下列入库清单办理货物入库验收手续,并
对下列出库清单所列质物解除质押,予以放行。
货物入库质押清单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备注
质物出库清单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备注
质权人: (预留印鉴)联社 年 月 日
24
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
致: (质权人)
贵联社(行)签发的 号《质物变更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按照《质物变更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库和
出库手续。本次质物变更明细如下表。
质物入库明细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货位
质物出库明细
名称 规格 外观质量 包装 单价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货位
保管人/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25
附件 10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 (保管人/出质人)
根据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出质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
日起五日内,直接向保管人办理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并结清各种费用,至上述手续办理并
结清费用之时起,质权人、保管人之间的关于全部货物的保管关系终止。
若因任何原因(除欠费原因之外)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未办理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上
述约定时间终止之日,质权人、保管人之间的货物保管关系终止,出质人、保管人之间相关
货物的保管关系依保管人通知成立,若给质权人或保管人造成损失,则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回执)
致: (质权人):
根据编号为 号《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我公司已收到上述
编号为 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出质人/保管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26
附件 11
核库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
致: (监管单位):
根据有关三方监管协议和质押担保合同的规定,我联社(行)
对 ,公司所有的、已质押给我联社(行),并由贵方
监管的货物进行查询,请贵单位指派有关负责人员协同我联社(行)
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库,并请对核库的结果签字确认。谢谢支持!
此致!
联社(行)
年 月 日
27
附件 12
核库报告书
编号:_________
单位:万元
仓库名称 监管单位 操作方式
企业名称 授信余额 核定质押率
质物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重)量 价格
当前之抵质押
数量或价值
当前查库数量与价值汇总
银行核库员
监管单位人员签
名
年 月 日
28
附件 13
检查报告书
编号:_________
单位:万元
仓库名称 监管单位 操作方式
企业名称 授信敞口 核定质押率
质物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重)量 价格
当前之抵质押
数量或价值
当前控货数量或
价值
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制度 [ ]是 [ ]否
是否设定验货、入库、出
库等内部操作岗位
[ ]是 [ ]否监 管 单 位 内
部控制
以往客户货物进出手续是
否齐全
[ ]是 [ ]否
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 ]高 [ ]一般[ ]差
操作人员行业经验
[ ]丰富 [ ]一般[ ]
差
监 管 单 位 人
员素质
监管单位对我联社核库配
合
[ ]好 [ ]差
仓储环境是否适合质押货
物保管
[ ]是 [ ]否
仓库是否具备基本仓储设
施
[ ]是 [ ]否
安全保卫体系是否落实 [ ]是 [ ]否
现场巡查记录
(注:巡库员必
须 凭 现 场 核 查
进行评价,如作
出 较 差 或 否 定
评 价 则 应 在 后
面 注 明 实 际 情
况)
仓储条件
第三方或出质人对监管的
配合
[ ]是 [ ]否
29
质押物保管是否有明确的
仓位
[ ]是 [ ]否
仓位或标识
质押物是否悬挂质押标识 [ ]是 [ ]否
出质合法性
质押物运输单据、入库单
与监管单位账务记载出质
人是否相符
[ ]是 [ ]否
质 押 货 物 相
符性
质押物运输单据、入库单、
监管单位账务与质押物清
单是否相符
[ ]是 [ ]否
质押物摆放是否符合安全
规范
[ ]是 [ ]否
货物保管状
况 如需要,质押物是否采取
防护措施
[ ]是 [ ]否
与购销合同(单证)约定
货物是否相符
[ ]是 [ ]否
未 来 货 权 质
押到货情况
到货时间、收货人、到货
港(站)与购销合同约定
是否相符
[ ]是 [ ]否
监管单位是否进驻 [ ]是 [ ]否
货物进出库记录是否齐全 [ ]是 [ ]否
适时审核监督是否落实 [ ]是 [ ]否
库存货物动态价值余额是
否符合我联社要求
[ ]是 [ ]否
在库质押货物与质押物清
单是否相符
[ ]是 [ ]否
核 定 库 存 质
押监管情况
第三方或出质人是否配合
监管
[ ]是 [ ]否
巡库员补充核
查说明
巡库员签名 巡库复核签名
30
附件 14
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
致: (出质人)
截至本通知书出具之日,贵公司所提供的质物市场价格与贵公司
提供的质物的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 6%,贵公司应在本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五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向我联社(行)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
物;若本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贵公司不能追加质物或者提供新的
担保,或者发出通知后质物价格继续下跌,总跌幅超过 12%且贵公司
未追加质物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贵公司在整个融资额度项下的
违约,我联社(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融资额度提前到期,
并要求贵公司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致: (质权人)
我公司已收到上述编号为 的《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
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