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完善我国信托
赔偿准备金制度初探
完善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初探
简介: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是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
分。然而,从目前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见,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风
险防范功能且未充分发挥,探讨如何完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有效
发挥其风险防范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信托业是于党的十壹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得
以恢复和发展起来的金融行业。1979年 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发展新阶段的开始。1979年至 1999年,于
这短短 20年间我国信托业经历了 5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每壹次清
理整顿的重点不同,但根本目标只有壹个,即规范信托业发展,防范
信托风险。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正是于第 5次信托业清理整顿的大环
境下,借鉴西方国家信托风险防范的先进经验而出现的新生事物。
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对信托赔偿准备金
的计提和使用进行规定,其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和运用做了进壹步补充,之上俩制度
中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构成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雏形。
然而,纵观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发展现状,以及部分信托公司因违
规运营被停业整顿或被关闭的实事,能够见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
风险防范作用且未充分发挥。
壹、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
(壹)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目前,关于信托赔偿准备
金的制度规定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
法》,之上俩制度片面地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比例和
使用范围,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具体条款规定如下,《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第 101条规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
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壹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
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第 163条规定,“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
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
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 50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
税后利润提取 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
应存放于运营稳健、具有壹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
债”。
(二)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根据 2005年公开披露的 48
家信托公司年报数据分析。截至 2005年末,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
准备金余额 亿元,注册资本合计 亿元。按照信托赔偿准
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 20%可不再提取的规定,48家信
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 亿元,缺口率高达 %。以期末
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最高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例,期末信托赔
偿金 万元,注册资本 25亿元,准备金缺口 万元,
缺口率高达 %;另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为
零,从未计提过信托赔偿准备金,准备金缺口率高达 100%。就河南当
地的俩家信托公司,中原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 59万元,注
册资本 59227万元,准备金缺口率 %;百瑞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
备金 万元,注册资本 35000万元,准备金缺口 %。信托公司
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现象非常突出。
(三)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壹,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从目
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见,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来源局限于信托
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对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运用,只是
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运营稳健、具有壹定实力的境内中资
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且未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新的来源渠道。信
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壹,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是当前信托
赔偿准备金的重要特征,已成为制约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充
分发挥的“瓶颈”问题,也是导致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重要
因素之壹。
(四)不断攀升的信托规模,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
根据 2005年公开信息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共管理信托资产
规模 亿元,较上年增加 亿元,增长 %。当年新
增集合信托项目 622个,新增集合信托总规模 亿元,平均单个
集合信托规模 8228万元,而 48家信托公司平均每家信托赔偿准备金
仅为 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的 %。2005
年河南当地俩家信托公司新增集合信托项目 30个,平均信托赔偿准
备金余额 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 15077万元
的 %。随着信托规模的快速增长,信托规模和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数
量差距不断增大,会进壹步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
二、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分析
针对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存于的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壹)由于受我国信托业法制环境和现有金融信托制度规定的影响,信
托赔偿准备金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2001年 4月 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其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壹系列信托规章制度,
信托法制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和《信托法》相配套的信托税收制度、
信托登记制度、信托产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托法制不健全的问
题仍十分突出,信托赔偿准备金虽然于不同的金融制度中体现,但始
终未出台独立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即使现有的关于信托赔偿
准备金的条款规定,也存于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发
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作用,首先应出台专门详尽、系统完整的信托赔
偿准备金管理制度。
(二)我国信托业经历第 5次清理整顿后,信托公司于《信托法》、《信
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通称壹
法俩规)的规范约束下开展业务,从信托业整体情况见,信托公司于
综合运营能力、资产管理水平、业务结构调整、信托发售规模、盈利
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托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仍存
于资产质量不高、包袱沉重、产品创新能力不强的情况,未能形成良
性的获利机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从未分配利润,严重影响了
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数量,直接造成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
较大的局面。
(三)2005年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
备金余额 亿元,较 2004年增加 8807万元,增长 86%。增速较快,
增量较小,成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变化的主要特征,其根本原因是我国
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太小,稍有增量,就会显示出较高的增长比例。
即使按照 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增长比例推算,48家信托公司信
托赔偿准备金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计提限额 82亿元,需要 8
年甚至更长时间。河南地区的俩家信托公司,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
余额 万元,较 2004年增长 50%,若照此增长速度计算,俩家信
托公司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赔偿准备金最高计提限额
亿元,大约需要 13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如果不改变信托赔偿准备
金来源途径单壹,缺乏有效自我“造血”机制的局面,信托赔偿准备
金漫长的积累过程无法避免,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势将很难发
挥。
(四)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信托资产规模将进壹
步扩大,而信托赔偿准备金由于受最高提取限额的约束,信托财产规
模和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悬殊的矛盾会越来越大。信托赔偿准备金对
于超出自身金额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信托产品,壹旦发生信托赔偿事
件,很难形成有效的赔偿效果,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因此,
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进,其风险防范作用必将会
更加弱化,甚至发展到形同虚设的地步。
三、完善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壹)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鉴于目前我国缺乏
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有关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散见于
不同的金融制度当中,且原则性较强,不便于操作的现状,为了充分
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必须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
备金专项管理制度,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方法和比例,
运用的范围、途径和方式、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监管要
求,以及违背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使信托赔偿准
备金的计提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使用更加高效,充分发挥
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
(二)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不同的
信托公司由于受资产质量、资金规模,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影
响,抗风险能力截然不同。因此,能够借助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
系,依据风险大小,将信托公司划分为 5个等级,即 A、B、C、D、E
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壹般、关注、差 5个级别。根据信托公司所处
不同的风险级别,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比例和风险级别相配比的
原则,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最高限额。具体方法:
监管评级为 A、B、C、D、E5个级别的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计
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应依次为 5%、6%、7%、8%和 10%。停止提取信
托赔偿准备金限额应依次规定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
公司注册资本的 15%、20%、25%、30%和 35%时,可不再提取。这样能
够使信托赔偿准备金和信托公司的风险度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信托风
险和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的配比原则;提高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
例,降低准备金缺口;增强信托公司股东对信托风险的防范意识,加
强对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信托公司运营风险。
(三)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放大信托风险补偿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应该拓宽信托赔偿准
备金来源运用渠道,鼓励信托公司于充分考虑信托赔偿准备金安全性、
流动性的同时,兼顾收益性,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
具体措施:
1.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存放中资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同时,准予信
托赔偿准备金参和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等金融投资
领域,进行投资活动,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信托赔偿准备金,且
给予税收优惠,以激发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积极性,达到
信托赔偿准备金快速积累的目的。
2.准许信托投资公司用信托赔偿准备金购买商业保险,壹旦信托计划
出现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额,提供风险补偿,放大信托赔偿准备
金信托风险的补偿效用。
3.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参和信托风险缓冲基金的创建。当信托公司信
托计划出现兑付风险时,信托风险缓冲机制启动,信托风险缓冲基金
可对信托计划进行收购,保证信托计划按期兑付,起到信托风险的缓
冲作用。
(四)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
余额达到计提限额时,按照关联规定能够停止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但当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不断增加,信托风险度不停增长时,为了有效
解决信托规模快速增长和信托赔偿准备金滞胀的矛盾,应建立信托赔
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即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计提限额
后,应按当年信托规模和壹定比率(可参照壹般存款准备金率 8%)的乘
积,确定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基数,用信托风险准备金计提基数和达
到计提限额后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相减,若差值为正值时,应按差值补
提信托赔偿准备金;若差值为负值时,保持原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
以达到有效防止因信托规模不断攀升,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
弱化的现象。案例:某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为 100亿元,年末信托赔偿
准备金余额 6亿元,达到了管理办法规定的计提限额,按规定当年可
不再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根据信托规模 100亿元和 8%的乘积(100
×8%=8),计算出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为 8亿元,8亿元减去 6亿元的
差为正 2亿元,该信托公司当年应补提 2 亿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反
之,若差值为负数时,则不计提也不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保持 6万
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
总之,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火墙”作用,化解信
托公司的运营风险,必须完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建立健全我国信
托业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