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前言
• 合同法条文在场各位同仁都能看的很明白,
今天不在讲了,这里我主要结合具体案例,
讲下我们在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
• 目录:
•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
归属
• 四、特种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条款
•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
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
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
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合同法第130条)
•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
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
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
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这是买卖合同的基
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
物。
•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
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
括合同条款、合同附件等。
•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
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
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
• 合同的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合
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一般合同的条款;二
是第131条规定的特殊条款。
•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以下条款: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标的;
• (三)数量;
• (四)质量;
• (五)价款或者报酬;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
同。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 (一)交付标的物
•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
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
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1、交付期限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
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
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
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
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
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
2、交付地点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
的物。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
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
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
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标的物质量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
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
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的
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
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
担违约责任。
4、包装方式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
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
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
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持有标的
物所有权的行为。
• 1、转移方式
•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
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 2、转移时间。
•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
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
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 a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
的物交付时转移。
• b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 c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
• 3、所有权保留条款。
•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买
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
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保留所有权情形:
•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
保留所有权条款。
• (2) 对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义务时
也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比如没有交付包装
费用、短途运输费用、保管费用、押运费用等方
面的义务。
4、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
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
属于买受人。
(三)瑕疵担保义务
•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
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
担的义务。
• 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
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
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
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
规定的义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
保的除外。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 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
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
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
效用减弱的瑕疵。
• 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
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
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标的物须有瑕疵。按客观标准,所交付
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
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
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
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 (2) 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
时存在。
•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如果买受人
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
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
知出卖人的义务 。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
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
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
物
•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
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 拍卖机关仅就标
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
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
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
• (1)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
• (2)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
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 (3)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
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
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责任形式:
• 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
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 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
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
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
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
• 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
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
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
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
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 (1)是否履行通知义务不同
• (2)受到的期限限制不同,质量异议期不同于诉
讼时效:1)约定期间;2)形成权、请求权;3权
利本身消灭;4)质量异议期主张,发生转为诉讼
时效。5)无中止、中断、延长。6)起算点不同。
• (3) 救济方式不同:
• (4) 构成要件不同。须提出异议。
二、买受人的义务
• (一)支付价款(数额、地点、时间)
•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
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
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
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
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
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
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
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支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
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
同时支付。
(二)检验义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
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应当及时检验。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
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
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
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
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
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
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
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
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
限制。
(三)接受标的物
•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
受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接受。
•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依约接受
履行,则出卖人很难依约完成标的物交付义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买受人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
受标的物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接受标的物为
买受人义务的意蕴。因此,法条虽未对此作出专
条明确规定,但依合同法理和权利义务对应原则,
接受标的物应是买受人不言而喻的义务。
(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
• 这首先是公平法则的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
合同有瑕疵,自应承担违约之责任,但这并不妨
碍应承担责任之人享有及时知道情况的权利,因
此法律课以相对人以及时通知义务是公平的。同
时,这也是民法之诚实信用法则之要求,当事人
一方履行不当固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但相对人却无借口对方履行不当而扩大随意损失
的权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对交易安
全有利,也实为交易相对人之本份。此义务的内
容主要有:
• (1)标的物瑕疵通知义务
• 买受人负有对标的物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当事人
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
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2)拒绝接受交付时的保管义务
•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
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 (3)紧急处置义务
• 如在出卖人交付不当时,对于不易保管、易变质腐烂
的物品(如水果、蔬菜)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
第三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归属
•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
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 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
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
当事人负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
交付原则确定。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 1、有约定按约定
• 2、无约定按交付原则
• 3、有例外:
•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
限交付的风险承担
•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
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
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
• (2)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
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
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
承担。
• (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
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41
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
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
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时毁损、灭
失的风险承担
•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
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
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
受人承担。
•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
物或者解除合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解除合同。
• 第147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
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孳息归属
•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百
六十三条)
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
• 一、分期付款买卖
•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
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 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
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
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
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
担违约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
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
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
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样品买卖
•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
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
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
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
• 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
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
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
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
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
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
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
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
的通常标准。
三、试用买卖
•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
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
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 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
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
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
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
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
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由出卖人确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
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
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
购买。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
解而订立的合同
•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
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
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
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
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
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
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
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
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
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
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
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上述理
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
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
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
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
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
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
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 案例:
•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
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
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
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
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
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问题点
•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
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
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
•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
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
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
司的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
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
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
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
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
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④应后履行债务
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承揽合同
• 第一节 承揽合同的概述
•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三节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 第四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 承揽合同的概述
• 一、承揽合同概念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51条)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
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
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
•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
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
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
带清偿责任(267条)。
•
二、承揽合同特征
•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还具有以下特征:
•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
果为标的。
•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
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
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
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
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
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
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
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
作人的特殊需要。
•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
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
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
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
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
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
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
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
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三、承揽合同的种类
• 1、加工合同
• 加工合同是来料加工合同的简称,指承揽人用定
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按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加
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 2、定作合同
•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品种、规
格、质量、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
术,为定作人制作特定的产品,定作人接受该产
品并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 3、修理合同
•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物品,
定作人为此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 4、复制合同
•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
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5、测试、测绘合同
• 测试、测绘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
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特定项目的测试、测绘任务,
定作人接受测试、测绘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 6、检验、鉴定合同
• 检验、鉴定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仪器、
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等
进行检验、鉴定,定作人接受检验、鉴定成果并
支付报酬的合同。
• 7、承揽房屋等不动产的修缮、改建合同
• 承揽房屋等不动产修缮、改建合同是指承揽人为
定作人修缮或改建房屋等不动产,定作人为此支
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 8、承揽改造、改制合同
• 承揽改造、改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
求,对定作人提供的物品改制成一种新的物品,
定作人接受新物品并支付报酬。
• 9、承揽印刷合同
• 承揽印刷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
定作人交付的文稿打印、印刷成定作人所需要的
形式,定作人接受印制的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一、承揽人的义务
• 1、按约定完成工作
•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
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
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
•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
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
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
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
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
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
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
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
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
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
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
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
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
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
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
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
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
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
•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
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
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
通知定作人(257条)。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
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
品或技术资料(266条)。
• 4、接受监督检查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
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260条)
• 5、交付工作成果
•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
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261条)
。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
留置工作成果(264条)。
•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
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
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
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
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62条)
二、定作人的义务
•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 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
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56条)。
• 2、支付报酬
• 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
报酬;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
惯例;如还不能确定,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
金(263条)。
• 3、协助义务
• 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
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
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
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259条)
• 4、中途变更要求的赔偿义务
•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
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58条)
• 5、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 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
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
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
迟延责任。
第三节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 风险负担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
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的法津制度。
• 承揽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主要是原材料和工作成
果,其风险负担主要指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在交付
前的意外毁损、灭失所造成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 我国《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承揽合同中
的风险负担问题,但规定其他合同在法律和当事
人没有明确规定时,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确定其权
利义务。所以,买卖合同中有关风险负担的规定
也可以说具有一般规定的特点。
• 一、关于原材料的风险负担
• 1、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
• 从《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所采取交付主义
的规则看,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风险,应当以交付为标准
确定。即在交付承揽人之前,由定作人承担,在交付承揽
人之后,由承揽人承担。
• 一方面,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
担的确定是采交付主义,如果承揽合同中原材料的风险负
担采传统的所有权主义,就会出现同一部法律中有不同标
准的混乱局面;
• 另一方面,对于定作人来说,虽然这时原材料的所有
权仍属于定作人,但定作人实际上已丧失了对原材料的控
制权,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风险的出现,仍由定作
人承担原材料的风险是不公平的同时,虽然承揽人对由定
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享有所有权,但通过原材料转化为工
作物的方式可以取得报酬,实质上也是从定作人提供的原
材料上获得一定的利益,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由
其承担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的风险负担,并不丧失公平
性。
• 另外,让承揽人承担原材料的风险,有助于承揽人加
强对原材料的保管,防止其因保管不善导致原材料毁损、
灭失。
• 2、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
•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在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材
料转化为工作成果之前,与定作人无关,原材料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是无疑的。
因承揽人提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和材
料费,对材料的保管于其有切身利益。从风险和
利益应相一致的原则出发,由承揽人承担风险是
非常合理的。
二、关于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
险负担,以交付为标准确定。在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在
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因此确定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实
际上就是确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
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
为交付日期,但应考虑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时间,提货地点
为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方,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
承揽人送货上门的,定作人实际接收的日期为交付日
期,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他
地方;
承揽人代办托运的,以承运签发单上记载的日期为交
付日期,运输部门接收货物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定作人受领迟延,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因定作人
受领迟延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定作人承担。
第四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 承揽合同当事人除了可以基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原因解
除合同外,还有以下特殊的法定终止合同的原因:
• 1、承揽人解除权。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
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259条)。
• 2、定作人解除权。承揽人未经许可将主要的承揽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53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时,对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的损失,
应负赔偿责任(268条)。
案例
• 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
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
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
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
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
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
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
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
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
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
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
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
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
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
?
•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
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
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
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
可以解除合同。
• 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
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
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
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
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
益受损。
续
•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
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
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
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
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
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承揽人赔偿损失。(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
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
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
损失可适当补偿。
案例2
• 2014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
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
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
一套,单价 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
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
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
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
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续
• 2001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
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
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
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
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
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
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
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
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问题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
承揽合同?
• (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
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
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
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
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
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
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
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
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
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
问题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 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
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
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