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社区办公及车库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参考式样祥见《合伙协议范本》。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项 目
原准予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企业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二、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或姓名
住 所
证件名称
及号码
出 资
方 式
实 缴
出资额
认 缴
出资额
缴 付
期 限
评 估
方 式
承担责
任方式
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杭州浦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签字页
有限合伙人: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5.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有关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指南请浏览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
----------关于同意***、***的决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作出以下决定: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或退伙),入伙(或退伙)后的全体合伙人为: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2、同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由***万元增加(或减少)至***万元;
本次具体增加(或减少)出资额的情况如下:
***,原出资额为***万元,现增加(或减少)至***万元;
变更完毕后,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如下:
有限合伙人XXX,以XX方式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额的XX%;
普通合伙人XXX,以XX方式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额的XX%;
普通合伙人XXX,以XX方式出资XX万元,占总出资额的XX%。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决议内容根据企业的实际变更情况制定。)
杭州浦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签字页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决议书
----------关于同意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作出以下决定:
1、同意修改合伙协议,具体修改内容见“××合伙协议修正案”或见“×年×月×日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2、同意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杭州浦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全体合伙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该决议由入伙、退伙、增资、减资后的全体合伙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
杭州浦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全体合伙人决议书—关于同意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签字页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作出以下决定: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意XXX入伙,成为XXX合伙人企业的新合伙人;*****。新合伙人需按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新合伙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出资方式为*****,出资额为万元。
*****
3、订立本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已经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入伙的新合伙人按《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新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的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说明:该条的2句话,请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6、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盖章)
新入伙人签字(法人单位或组织需加盖公章):
原全体合伙人签字(法人单位或组织需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杭州浦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入伙协议签字页
有限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作为合伙企业(名称)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现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开业(仅限分支机构)、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事宜。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有关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指南请浏览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出资确认书参考式样:
(填企业名称)
出资确认书
(填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关于本企业变更后的)出资情况确认如下:
1、有限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 (填企业名称)出资比例的 %。其中:首期出资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余额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2、有限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 (填企业名称)出资比例的 %。该出资额已于 年 月 日前全部到位。
3、普通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 (填企业名称)出资比例的 %。其中:首期出资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余额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填企业名称)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在实际制作该文时,要把下划线去掉。
杭州浦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确认书签字页
有限合伙人:
第一版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实例
杭州紫竹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伙 协 议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杭州紫竹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2号。
第五条 本合伙企业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十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争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第七条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八条:合伙企业由3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1个,有限合伙人2个。
普通合伙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88号
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资40万元,已于2010年8月28日前到位;余额160万元于2015年8月27日前到位。
有限合伙人一:张军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东路168号
以货币方式出资5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50%。该出资已于2010年8月28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二:杭州北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河路123号
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资60万元,已于2010年8月28日前到位;余额240万元于2015年8月27日前到位。
第九条 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企业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一个合伙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本合伙协议;
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二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二、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至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七条解散与清算
本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本企业的登记事项以本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本协议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订立,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5、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6、本协议原件一式5份,其中每个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本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一份。
杭州紫竹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日期: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
注:合伙协议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杭州浦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签字页
有限合伙人: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__________________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__________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有关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指南请浏览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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