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旅游定点购物佣金合同
甲方:(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旅游购物场所)
乙方:(旅行社)
为了规范旅游过程中的佣金给授行为,有效维护旅游管理秩序,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项目自愿结成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为乙方提供旅游营销资源,乙方为甲方开展业务营销,基于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旅游佣金的结算时间、支付比例。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旅游景点或旅游购物讲解员,对专业的讲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或旅游经营场所内由专业的讲解员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
3、甲方应当在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督导下,建立商品合理的价格、利润标准体系,使商品价格、商家利润趋于公平合理,杜绝暴利销售和产生高额回扣空间。
4、甲方应当对旅游商品的基本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说明和描述,保证其出售的旅游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亦不得出售不合法商品。
5、甲方应依据乙方团队实际消费额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旅游佣金,甲方开具的旅游佣金结算单必须如实填写消费金额和佣金比例及金额,并及时制作结算单副联,交由乙方以作为双方旅游佣金结算核对凭据,结算单实行一团一单制。
6、甲方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向消费者出具税务发票。对于不属于旅行社组织的客人,甲方不得向组客者支付佣金、亦不得向旅游组客者支付停车费、人头费,不得采取提供免票、礼品、餐券等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
7、旅游佣金的结算和收授必须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甲方支付旅游佣金的方式,只能与乙方公对公非现金的银行账户往来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收支,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甲方不得私下或通过其他变相的方式向除乙方之外的其他方支付旅游拥金。
8、有关具体结算时间、支付佣金比例等内容,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但旅游佣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销售额的 %。
9、对于乙方有关旅游佣金的质询,甲方有义务予以答复和配合,并说明具体情况,如旅游佣金计算确存有误的,甲方应当及时纠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信用程度、经营状况以及旅游商品销售情况对旅游经营单位的进行选择。乙方应优先安排旅游团队到已纳入旅游佣金结算体系的旅游经营单位消费。
2、乙方有权依据其实际出团业务量和团队实际消费额获得佣金报酬的权利。
3、乙方有权对甲方出具的旅游佣金结算单提出质询,有权要求查阅、核对旅游消费原始单据。
4、乙方应安排旅游团队到已纳入旅游佣金结算体系的旅游经营单位消费,不得在佣金结算的同时另外收授或变相收授回扣,涉及佣金结算的经营收入应如实入账和纳税。
5、乙方佣金结算往来账目应接受工商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稽查监督,对于合理的指导和监督意见应予接纳并及时改正。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未如实填写旅游佣金结算单、擅自涂改单据、弄虚作假的,则按应实付的旅游佣金的 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应按约定足额向乙方支付旅游佣金,如甲方逾期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到期应付佣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到期佣金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按约定及时与甲方进行结算,逾期不结算的将视为乙方放弃获得该到期应结佣金的权利。
4、甲方须以公对公非现金银行转账收支的方式与乙方进行旅游佣金结算,如甲方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按该次现金结算金额的 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旅游佣金的收授和结算必须在甲方和乙方之间结算,甲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旅游从业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旅游佣金,如甲方违约,除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旅游佣金外,还应按支付旅游佣金的 倍承担违约责任。
6、协议履行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五、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均承诺信守本协议约定,如发生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协议自动终止履行。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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