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策略价格工作关系民生
前 言
价格工作关系民生,党中央、国务院对物价工作非常重视,近年来制定出台
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两个防止”
的宏观调控目标以及“服务发展、关爱民生、促进和谐”的总要求,大力推进我
区“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我们金山区物价局专门编印了这本《市民价格知识
宣传手册》。通过这本手册,一是进一步宣传价格政策,拓展广大群众了解价格、
方便生活的途径,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治理整顿乱收费,
规范收费行为;三是强化物价部门价格服务职能,促进依法行政。
为了体现实用性和知识性、民用性和紧密性相结合的特点,在这本手册上我
们对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教育、医疗、住房、自来水、电力、物业服务、律
师服务等民生关注的收费热点、难点问题用问答的方式进行了汇集。限于篇幅,
难以一一尽收。有些规定和标准日后还会有新修改、补充和完善,届时,当以新
制订的为准。
我们希望通过汇编这本小册子,进一步加强与广大市民的沟通联系,提高市
民自我维权意识,同时使我们物价部门更好地履行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宗旨,
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和监督,搞好我区的价格管理工作。
金山区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目 录
一、市民价格知识问答................................................1
1、什么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1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怎么组成的?.........................................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的价格包括哪两类?............................1
5、目前国家对价格管理形式有哪三种?.......................................1
6、什么是政府定价?.......................................................1
7、什么是政府指导价?.....................................................2
8、什么是市场调节价?.....................................................2
9、国家对明码标价作了那些规定?...........................................2
10、什么是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如何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2
11、列入提价申报的商品品种是不是就等同于政府定价?........................3
12、如果企业不执行相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
1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什么时候制定的?这次为什么要对原《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改?..............................................3
14、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4
15、怎样识别不法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4
16、发现价格欺诈后,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利益?............................5
17、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5
18、除市政府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以外的其他部门是否可以设立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
制定收费标准?............................................................6
19、本市是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5)1号文件“两减免、三补贴”等
有关政策的?..............................................................6
20、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从何时开始?............................7
21、免除学杂费的对象范围是什么?..........................................7
22、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书簿费从何时开始?............................7
23、免除学杂费、书簿费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否不要交任何费用了?........7
24、高中阶段的收费项目有哪些?标准是多少?................................7
25、区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是多少?...........................................8
26、目前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费标准是多少?............................9
27、目前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的门(急)诊诊疗费、专家门诊诊疗费等常见的收费标准是多
少?......................................................................9
28、各级养老机构的收费是多少?...........................................10
29、居民生活用电每度电价是多少?分时电价的时段是如何规定的?电价标准是多少?
.........................................................................10
30、居民用自来水价格是如何规定的?.......................................11
31、排水费缴纳的对象有哪些?.............................................11
32、居民应缴纳的排水收费标准是多少?.....................................11
33、居民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是如何收取的?.............................11
34、民用固定电话月租费及通话费是如何规定的?.............................11
35、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是如何收取的?.................................11
36、产权证工本费是如何收取的?...........................................12
37、居民户口簿、迁移证、准迁证、身份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12
38、结婚、离婚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12
39、养狗居民犬类管理费是多少?...........................................13
40、目前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几种收费形式?..............................13
41、什么是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13
42、本区住宅物业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如何确定?.....................13
43、律师服务收费如何收取的?.............................................14
44、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应当向法院交纳哪些费用?...............15
45、目前本市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16
46、目前我区主要旅游景点门票的收费标准是多少?...........................17
47、“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是什么时候提出的?我区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的内容
是什么?.................................................................17
48、我区建立的“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和“四支物价员队伍”的内容是什么?.....18
二、常用电话号码...................................................19
三、常用网站网址...................................................20
四、我区四支物价员队伍的工作职责
1、价格监督员工作职责 .............................................21
2、价格协管员工作职责 .............................................22
3、价格联络员(企业)工作职责 ......................................23
4、价格联络员(行政事业)工作职责...................................24
5、价格信息员工作职责 .............................................25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6
市民价格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以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统计
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数,反映一定时期内居民购买的消费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
变动趋势和程度,是一个相对数。它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预测,实施价
格总水平调控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用来反映一国通货膨胀程度的一项主要指
标。2007年我国的 CPI涨幅为 %。
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怎么组成的?
答:我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包含八大类,约 700个代表品种。八大类包
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
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1997年 12月 29日
通过,自 1998年 5月 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的价格包括哪两类?
答: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五、目前国家对价格管理形式有哪三种?
答:目前国家对价格管理形式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
形式。
六、什么是政府定价?
答: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七、什么是政府指导价?
答: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
的价格。
八、什么是市场调节价?
答: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九、国家对明码标价作了那些规定?
答:《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
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什么是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如何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
临时性行政手段,要正确认识,合理适度。一是合法性。我国《价格法》第三
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
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在物价大幅度上涨,
并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各
国的通行做法。二是合理性。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
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
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列入临时干预的
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价需向政府申报备案,说明理由。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
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三是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是在
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价格显
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解除。四是辅助性。稳定价格的根本途径在于发
展生产,增加市场供给,行政干预价格只是辅助性手段。临时价格干预的目的
是规范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十一、列入提价申报的商品品种是不是就等同于政府定价?
答:列入提价申报并不等于实行政府定价。一是定价主体不同。实行政府
定价的商品制定价格的主体是政府;列入提价申报的产品定价的主体没有改变,
仍由企业制定。二是程序不同。政府定价可以由企业提出调价建议,也可以由
政府直接拟定调价方案。提价申报则是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政府只有在认为
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进行必要的干预;如果政府在规
定时间内不答复,即视为同意企业提出的调价申请。三是时间不同。实行提价
申报的品种是政府进行临时性调价审查,而列入政府定价的商品则是由政府管
制价格。
十二、如果企业不执行相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
和调价备案的义务。《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对部
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均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3)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4)不执行价格主
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5)不按照规定说
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6)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7)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对上述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
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什么时候制定的?这次为什么要
对原《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原《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是 1999
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的,2006年 2月国务院对个
别条款作了修改。原《处罚规定》作为《价格法》的一个配套行政法规,自实
施以来,对于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
重要作用。去年以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
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
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务院第
204次常务会议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
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处罚规定》已于 2008
年 1月 13日公布实施。
十四、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
答: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
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十五、怎样识别不法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
答: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
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
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
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
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
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
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
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
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
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
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
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
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十六、发现价格欺诈后,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利益?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投
诉举报。
十七、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
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
会公共管理,以及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十八、除市政府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以外的其他部门是否可以设立行政
事业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除市人民政府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均不
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十九、本市是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5)1号文件“两减
免、三补贴”等有关政策的?
答:中央 1号文件规定的“两减免、三补贴”政策的内容是:减免农业税、
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
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本市从 2002年起就取消了屠宰税、农林特产税、统筹提留费和专门面向
农民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实行了“减费不增税”。2003年在全国率
先对农民免征农业税;2004年全面免征农业税,并取消了农村义务工、积累
工制度,同时推进其他配套改革。
2004年本市实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种植面积 5亩以下(含 5亩)
的,每亩补贴 60元;5~15亩(含 15亩)的,每亩补贴 70元;15亩以上的,
每亩补贴 80元。
为鼓励农民多种优质水稻,还实施了水稻良种补贴:对优质杂交水稻每亩
增加良种补贴 20元;对优质常规水稻每亩增加良种补贴 10元。对种植粮田换
茬绿肥的农户,市财政按其实际种植绿肥的面积每亩补贴 30元。
对纳入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计划的市郊农民和农业服务组织购置农机具的,
按购机价的 50%给予资金补贴。
2005年上半年本市为扶持农业生产、建设规模经营的高产优质设施粮田,
进一步增加种粮农民收入,又出台了新的补贴政策:
在规划的建设区域内,实行连片种植水稻,面积在 30亩以上的专业粮农
或面积在 300亩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市、区县财政对其实施以下新
的补贴政策:
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提高到每年每亩 100元;农机作业服务补贴每年每亩 50
元;施用有机肥的,每吨补贴 250元。
为支持市郊 2005~2007年实施 100万亩粮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2006年
建成 万亩设施菜田,市财政将根据各区县的财力情况,承担 30%~90%的
建设资金。
二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从何时开始?
答:从 2006年春季开学起,在本市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
中实施免除学杂费;从 2006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扩大到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
办学校中小学生。
二十一、免除学杂费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免除学杂费的对象是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中就近入学的本
市户籍中小学生(含经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就近免试入学的民办学校中就近
免试入学的学生)、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及在此类学校就读
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
二十二、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书簿费从何时开始?
答:从 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实施免交课本和
作业本费。
二十三、免除学杂费、书簿费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否不要交任何费
用了?
答:不是的。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书簿费后,其他的一些费用如住
宿费以及自愿选择的服务类费用还是要由学生家长负担的。
二十四、高中阶段的收费项目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高中阶段的学费、择校费、外省市学生借读费见下表:
序号 高中阶段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1 一般高中学费(公办) 900元/学期
2 区重点高中学费(公办) 1200元/学期
3 公办高中外省市学生借读费 1500元/学期
4 市重点高中学费(公办) 1500元/学期
5 寄宿制高级中学学费(公办) 2000元/学期
6 高级寄宿制高中一次性择校费 28000元/每人 07年春季前为 4万元
7 市重点高中一次性择校费 21000元/每人 07年春季前为 3万元
8 区重点高中一次性择校费 12800元/每人 07年春季前为 2万元
9 一般高中一次性择校费 4600元/每人 07年春季前为 1万元
10 职业高中学费 1200元/学期
一般学校一般专业
学费
1100元/学期
11
中等职业学校学
费(不含艺术类) 一般学校特殊专业
学费
1300元/学期
一般中专 1500元/学期
特殊专业 2000元/学期12
国家级重点学校
学费
艺术类专业 4000元/学期
二十五、区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区各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如下表:
序号 民办学校收费
1 民办南洋中学 初中学费 5500元/学期
2 民办金中中学 初中学费 3500元/学期
3 民办金盟中学 初中学费 3500元/学期
4 民办上师大实验中学 初中学费 3500元学期
二十六、目前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本市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费标准如下表:
序号 托幼管理费
1 公办示范性幼托园所 800元/月 最高标准(含寄宿制)
二级托中班(2周岁以下) 280元/月
二级托大班(2-3周岁) 220元/月
幼中、大班(4-6周岁) 150元/月
2 全日制
幼小班(3-4周岁) 180元/月
托大班(2-3周岁) 400元/月
幼儿班(3-4周岁) 350元/月
3 寄宿制
幼中幼大班(4-6周岁) 300元/月
一级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
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 50元;
三级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
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减 50元;
一级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 100
元;视力、听力、智能、肢
体等障碍儿童,每月加收 70
元
4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 见备注
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幼儿园
自定,报价格部门备案后执
行
二十七、目前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的门(急)诊诊疗费、专家门诊诊疗费等常
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的门(急)诊诊疗费、专家门诊诊疗费等部份常
见的收费标准如下表:
序号 医疗卫生服务收费(部分常规性收费标准)
一级 7元/次
从 07年 2月 1日起在社
区医院就诊的本市户籍
患者免收。
二级 10元/次
1
普通门(急)诊诊
疗费
三级 14元/次
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14元/次
二级医院主任医师 17元/次
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17元/次
2
专家门诊诊疗
费
三级医院主任医师 20元/次
三级医院 20元/天
3 观察床位费
二级医院 15元/天
4 一般注射 元/次
5 静脉注射 1元/次
6 补液 2元/次
二十八、各级养老机构的收费是多少?
答:目前各级养老机构的托管费、护理费如下表:
序号 养老机构收费
一级 980元/人.月 其中托管费 500元,护理费 480元
二级 600元/人.月 其中托管费 300元,护理费 300元
1
市属福利院
和实行补贴
制度改革的
区县政府办
福利院
三级 350元/人.月 其中托管费 200元,护理费 150元
一级 650元/人.月 为最高标准
2
乡镇、街道
福利院
二级、三级 550元/人.月 为最高标准
3 专门护理 面议
二十九、居民生活用电每度电价是多少?分时电价的时段是如何规定的?
电价标准是多少?
答:居民生活用电每度电价为 元,安装分时电表的用户其夜间(当
日 22时至次日 6时)电价为 元/度。
三十、居民用自来水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我区民用自来水价格为 元/立方米。
三十一、排水费缴纳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排水设施缴纳的
对象为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居民。
三十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区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标准为 元/立方米(按用水量的 90%
计算)。居民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排水费。
三十三、居民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是如何收取的?
答:目前本市居民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的标准如下表:
序号 民用有线电视收视费
1 城镇有线电视终端初装费 330元/终端
2 农村有线电视终端初装费 480元/终端
3 有线电视维护费 13元/月
三十四、民用固定电话月租费及通话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目前本市民用固定电话月租费及通话费的标准如下表:
序号 民用电信价格
1 固定电话月租费 25元/月
2 营业区内通话费 元/首次 3分钟
住宅固话以后每分钟
元
3 装移机工料费 140元/号线 住宅固定电话
三十五、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是如何收取的?
答: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如下表:
序号 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收费
1 中介服务费
成交价格的
2%
双方各 1%,中介机构主要工作:权籍调查;使
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
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
2
办理房屋入住
手续费
400元/户
买卖双方各半,入住手续包括:水电煤、电话、
有线电视过户。
3 代办贷款 400元/户 买方
4
单独办理产权
过户
300元/户 买方
5
租赁中介经纪
服务收费
首月租金的
70%
双方各半,一次性收取
三十六、产权证工本费是如何收取的?
答:房屋产权证因丢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产权证工本费为 25
元/本;农民建房产权证工本费为 15元/本;商品房产权证工本费为 25元/本。
三十七、居民户口簿、迁移证、准迁证、身份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
1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10元/本
2 《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3元/证
3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2元/证
4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领证 20元/证
5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换、补领) 40元/证
6 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三十八、结婚、离婚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结婚登记工本费 9元/对,离婚登记工本费 10元/对。
三十九、养狗居民犬类管理费是多少?
答:限制 2000元、控制 1000元、农村 100元/年/犬;养殖经销商最高
5000-15000元/户/年。
四十、目前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几种收费形式?
答:目前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的性质,采用不同的价格管理形
式,即“已售公有住宅实行政府定价;普通内销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外
销房和原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四十一、什么是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
答:通俗地说,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是一种“菜单式”、“间接化”的收
费管理方式。《办法》实施后,上海市主要的物业服务内容将归并为“综合管
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报务”、“公共区域
绿化养护服务”,以及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
五项,每个服务项目再按服务内容多少、服务要求高低和设施配备等情况进行
分级,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五级。每一等级都列明对应的收费标准(最高限价),
从而形成一份质价相符,可供选择的服务莱单。在确定各小区具体的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需要,从菜单中选
择不同等级的服务项目,并在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价
格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也将逐步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重点是
加强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四十二、本区住宅物业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车辆在全体共用
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
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目前,本市住宅物业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上海市物价局授权各
区县物价局负责制定和具体管理。
四十三、律师服务收费如何收取的?
答: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
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
围内制订和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
本市 2001年 12月 1日公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
(一)办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
超过 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 4000元/件;
3、一审阶段,最高不超过 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 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
100000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 2%,收费不足 1000元的,可以按最高
不超过 1000元/件收取;
100001至 1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 %;
1000001至 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 1%;
5000001至 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 %;
10000001至 5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 %;
50000001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 %。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4、反诉案件,技术诉和反诉诉讼标的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 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案件
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
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
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
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 3000元/小时。
四十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应当向法院交纳哪些费用?
答: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
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常见的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
纳:
1、不超过 1万元的每件交纳 50元;
2、超过 1万元至 10万元的部分,按照 %交纳;
3、超过 10万元至 20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
4、超过 2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交纳;
5、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6、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交纳;
7、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交纳;
8、超过 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交纳;
9、超过 1000万元至 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交纳;
10、超过 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交纳。
(二)离婚案件等五类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标准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2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
件,每件交纳 3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8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800元;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 100元。
四十五、目前本市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市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收费项目 备 注
1 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 每件收费 100元
2 证明涉及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每件收费 400元
3 证明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 每件收费 400元
4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
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
等
接受益额的 2%收取,最低
收取 200元
5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
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 80元
6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证文书 每件收费 500元
7 办理遗嘱公证 每件收费 400元(不涉及财
产的 200元)
8 确认遗嘱效力 接受益额的 %收取,最
低收取 200元
9 对解除收养的公证 每件收费 500元
10 对认领亲子的公证 每件收费 500元
11 对声明书、委托书的公证 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
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
办的每件收费 500元
12 证明申办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
救济金等相关公证
每件收费 50元
四十六、目前我区主要旅游景点门票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我区主要景点的门票收费标准如下表:
1 枫泾古镇景点:丁蹄作坊 5元/张
2 枫泾古镇景点:丁聪漫画陈列馆 8元/张
3 枫泾古镇景点:金山农民画展示中心 8元/张
4 枫泾古镇景点:朱学范故居 8元/张
5 枫泾古镇景点:程十发祖居 8元/张
6 枫泾古镇景点:人民公社旧址 12元/张
7 枫泾古镇景点:三百园 18元/张
8 枫泾古镇景点联票 (包括 1~7项) 50元/张
枫泾镇景点
门票
9 枫泾镇金山农民画村景点 30元/张
10 入寺香花券 10元/张
11 千手观音殿 10元/张
12 五佛冠 15元/张
朱泾镇东林
寺景点门票
13 联票(包括 10~12项) 30元/张
14 单个景点 5元/张廊下镇休闲
观光景点门
票
15 联票 25元/张
四十七、“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是什么时候提出的?我区开展“价格服
务进万家”的内容是什么?
答:2006年 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
家”活动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2006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全国物价系
统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并提出了价格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
进商场、进景区、进医院、进学校等具体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开展“价格服
务进万家”活动的有关精神,接合本区实际,我区制定了《金山区 2006~2008
年“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立了覆盖全区各镇(街
道)、村委会(居委会)的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和“价格监督员、价格协管员、
价格联络员、价格信息员”四支物价员队伍。
四十八、我区建立的“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和“四支物价员队伍”的内容
是什么?
答:“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即覆盖全区 11个镇级行政区和 200个村委会(居
委会)的“区、镇、村三级价格监督服务网络”。 “四支物价员队伍”即在本
区建立的四支物价员队伍:一是价格监督员,指在镇级和村级行政区域内从事
价格监督、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 11个镇级价格监督员和 200个左右
的村级价格监督员;二是价格联络员,指在全区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区内
主要的商品和服务经营企业内部监督联系价格工作的人员;三是价格协管员,
指由区物价局聘请的协助区物价局实施价格监督管理的社会人员;四是价格信
息员,指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为区物价局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
的人员。
常用电话号码
报警电话:110 邮政业务热线:11185
火警电话:119 医保服务热线:962218
电话维修:112 电信服务热线:10000
急救电话:120 电 力 热 线:95598
电话查询:114 燃 气 热 线:962777
天气预报:12121 水 务 热 线:962450
交通热线:962000 大众叫车电话:96822
民航查询电话:
浦东机场:96081388 虹桥机场:52604620
铁路查询电话:63179090 969090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57921070
常用网站网址
中国政府门户网:
新华网:
央视国际:
东方网:
上海热线:
价格监督员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本地区收费公示牌(栏、表)的管理和价格宣传资料的发放工作。
3、依据公示内容和相关政策对本地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帮助群众依法
抵制违规收费。
4、热情、耐心、细致地受理群众的价格咨询和投诉,及时、准确地做好
解答、反馈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定期上报统计资料。
5、发现并举报涉及群众利益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配合价格主管部门
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6、调查、反馈本地区相关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做好本地区价格信息的
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
7、认真听取群众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群
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传递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8、对国家价格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我区价格管理的方法措施提出意见和建
议。
9、其他交办的工作。
价格协管员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课题调研,提供专业性意见和指导。
3、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价格培训工作。
4、调查、分析、反馈行业商品价格和收费现状及变动趋势;跟踪、反馈
本地区相关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为我区行业价格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性建议。
5、认真听取群众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群
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传递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6、对国家价格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我区价格管理的方法措施提出意见和建
议。
7、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价格联络员工作职责
(企业)
1、负责宣传并督促本单位认真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
规定。
2、做好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落实明码
标价制度;落实商品价格、收费台帐制度;严格成本核算,正确科学地制定本
单位商品价格,负责本单位商品价格的审核工作。
3、加强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协调工作,落实联络制度,协
助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国家的价格政策。
4、积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督促指导本
单位人员对价格知识的学习,增强单位整体业务素质。
5、对本单位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支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
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资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受理价格投诉,协调价格矛盾,为群众提供价格咨询服务;经常性地
了解群众对本单位价格管理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本单位
管理人员反馈。
7、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的价格资料。
8、对国家价格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我区价格管理的方法措施提出意见和建
议。
价格联络员工作职责
(行政事业)
1、负责宣传并督促本单位认真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
定。
2、做好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
3、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进行
及时更新;建立相应的收费台帐制度。
4、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制度,按时接受年审。
5、加强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协调工作,落实联络制度,协
助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国家的价格政策。
6、积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督促指导本
单位人员对价格知识的学习,增强单位整体业务素质。
7、对本单位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支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
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资料。
8、受理价格投诉,协调价格矛盾,为群众提供价格咨询服务;经常性地
了解群众对本单位价格管理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本单位
管理人员反馈。
9、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的价格资料。
10、对国家价格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我区价格管理的方法措施提出意见和建
议。
价格信息员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信
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3、及时调查、分析、反馈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
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本地区相关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对相关价格变动趋
势提出预测、预警建议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馈。
4、配合物价部门开展监测调研,做好相关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5、发现并举报涉及群众利益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配合价格主管部门
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6、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正确掌握并熟练运用履行价格
信息采集和上报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7、认真听取群众对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群
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传递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8、对国家价格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我区价格管理的方法措施提出意见和建
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1997年 12月 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8年 5
月 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
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
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
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
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
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
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
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
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
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
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
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
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
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
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
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
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
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
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
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
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
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
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
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
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
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
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
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
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
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
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
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
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
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
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
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
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
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
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
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
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
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
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
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
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
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
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
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
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
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
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
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
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 1998年 5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