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关税
第一节 概论
一、关税征收目的
(一)财政性关税
(二)保护性关税
二、关税的分类
(一)按征税商品的流向: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二)按计征依据或标准: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
(三)按征税有无优惠:分为普通税和最惠国税。
(四)按征税的依据:分为正税、附加税(在正常进口税以外额外征收的关税,是一种临时性的特定措施)。
附加税
反补贴税。对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出口补贴或奖励的外国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税额一般按补贴或奖励的金额征收。
反倾销税。对进行低价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在于抵制国外倾销,保护本国产品和国内市场。
报复性关税。对本国出口货物受到歧视时,为了报复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保障性关税。对进口量剧增商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在于保护国内产业不至于受到国进口剧增而给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
三、关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关税制度的建立
(二)关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二节 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二、征税范围
1、进口商品征税范围。
中国对进口商品实行普遍征税,贸易性进口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口通过中国关境的货物。中国关税以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归类,把商品分为21大类,97章,以下再分为项目、一级子目、两级子目,共5个等级,7445个税目,按8位数码编号,以确定具体商品适用的税目和税率。21大类商品如下:
2、出口商品征税范围。
中国对大部分出口产品不征税,只对出口盈利特高,防止削价竞销,以及国内紧俏的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现在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有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石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碇、锌碇、锑碇等36种。但对其中16种商品实行零税率,因此实际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是20种。
第三节 税率结构
一、进口税率形式
进口关税在执行税率栏内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1、最惠国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或者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
2、协定税率。
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7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
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
二、进口适用税率
1、现行税率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实行从价税,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其中,最惠国税率从0—65%不等,普通税率从0—270%不等。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定额税率(如啤酒、原油)、从价比例和从量定额复合税率(如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滑准税率。
2、降低进口关税税率
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非加权平均税率水平由%降为23%,下降幅度达三分之一。
1997年10月1日起,由23%降为17%。
2001年1月1日起,由17%降为%。
2002年1月1日起,由%降为12%。
2003年1月1日起,由12%降为11%。
2004年1月1日起,由11%降为%。
2005年1月1日起,由%降为%。
具体产品减税为:
农产品从22%削减至%
工业品削减至9.44%
其中汽车从100%和80%削减至25%,汽车零配件从23.4%削减至10%,
化学品从14.74%削减至6.9%
钢铁从10.3%削减至6.1%
纺织品和服装从25.4%削减至11.7%
药品从9.6%削减至4.2%
纸制品从14.2%%削减至5.5%
科研设备从13.2%削减至6.5%
信息技术产品从13%削减至零
民用航空器从14.7%削减至8%
3、对原产于香港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原产香港的零关税商品将从374种增加到1087种。这些新列出的零关税产品分别有鱼、奶酪、食品、罐头、饮料、矿泉水、药剂、稀有气体、化学用品、棉纱布、器械等现有生产产品529类,拟生产的产品有184类。香港在港产名表、珠宝、时装、化妆品等时尚消费品,以及在玩具制造、化妆品、电子产品行业也将与本土企业发生激烈竞争,
4、美国全球零关税方案: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商务部提交方案,到2015年全球每年价值六万亿商品的贸易将实现零关税。美国提出分两步实现这个目标:从2005年到2010年通过削减和协调行动,使WTO成员的关税减到5%,撤销目前5%以下的低关税;2010年到2015年继续同步削减关税,2015年全球贸易实现零关税。
5、进口关税政策调整的影响
第一,降低进口关税,降低进口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进口产品需求数量。以及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需求结构。
第二,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打击走私,增加海关正常渠道进口数量。
第三,降低进口关税和税率结构调整,进口商品比价关系,影响进口产品结构
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和企业竞争决策
三、出口税率
1、出口税率
我国出口关税征税货物主要为限制出口的不可再生的资源类产品和国内紧缺的原材料的税号共有36个,税率从20%一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但对36种商品中的的23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6种商品税率为10%以下。
2、纺织品关税
为应对全球取消纺织品配额的新形势,2005年起中国政府将采取主动加征出口关税等8项措施。通过采取这一措施,"能起到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作用"。
在取消进口配额后,从2005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对全球出口的外衣、裙子、衬衫、裤子、睡衣、内衣等7大类33个敏感类别的,148个服装税号,采取从量计征方式加征出口关税的过渡性临时措施。
5月2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据公告明细清单显示,在原本148项纺织品被征收的出口关税基础上,其中39项(74种)纺织品税率被调高,3项被调低,2项停止征收出口税,其他维持不变。平均加税幅度高达4倍。
特保措施
今年纺织品出口配额全部取消以来,我国对欧美纺织品出口出现较大幅度增长。5月13日,美国决定对我棉织裤等3类产品提前启动“特保”,18日又宣布,决定对我男式梭织衬衫、化纤制裤子、化纤制针织衬衫、精梳棉纱等4种产品采取“特保”。而在此之前,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当地时间5月17日表示,将对中国的T恤和亚麻纱这两类产品启动“紧急特保”程序。
中国对策
由于中国积极举措并未得到积极回应,欧美仍坚持对中国上述纺织品出口实行限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78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原定于2005年6月1日提高或降低出口关税的相关产品同时取消;取消对亚麻单纱(税则号列53061000)征收出口关税。自2005年6月1日起共对81项纺织品取消征收出口关税。
三、暂定税率
暂定最惠国税率是对于一些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的性能、质量不能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进口原材料、关键件实施的比最惠国税率更为优惠的税率,仅适用于最惠国税率适用范围的国家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2003年,我国对216种进口商品实行年度最惠国暂定税率,税率从0到15%不等。
第四节 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调整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应当计入:
第一,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第二,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第三,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四,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如果单独列明,可以不计入:
第一,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第二,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第三,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2、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按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
(2)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价格估定。
(3)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5)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
(6)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7)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要补税的。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 /(监管年限×12)]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可以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可以扣除。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原产地规则
1、全部生产地标准。
全部生产地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进口税则中四位数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以上的。
3、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有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一起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二、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复合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十进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滑准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例: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护肤护发品,成交价格为1280万元,运输费30万元,保险费12万元,装卸费8万元,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7%,计算该进口商品应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关税完税价格=1280+30+12+8=1330万元
应纳关税=1330×40%=532万元
应纳消费税=(1330+532)/(1-5%)×5%=98万元
应纳增值税=(1330+532+98)×17%=万元
例
假定上述例题无成交价格资料,也无同类可比价格,只知道国内同类商品被认定的销售价格为2226万元,费用利润率20%,消费税税率5%,计算该进口商品应纳关税。
关税完税价格=2226/[(1+40%)/(1-5%)+20%]=1,330万元
应纳关税=1,330×40%=532万元
例:
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化妆品和广播级摄像机。化妆品国外成交价格206万美元,发生运输费2万美元,保险费万美元,包装材料费万美元,支付特许权使用费04万美元,为进口商品向买方采购代理人支付劳务费万美元,买卖双方经纪人支付经纪费1万美元,设备安装维修费万美元。同期以3200万元人民币出售给国内某商场。广播级摄像机每台国外成交价2200美元,进口1000台,发生运输费4万美元,保险费1万美元,另支付售后技术服务费2万美元。同期以3500万元人民币出售给国内某商场。
外贸公司进口
化妆品应纳关税=(206+2++++1)××40%=万元
摄像机应纳关税=(×1000+4+1)××3%+×1000=万元 化妆品应纳消费税=[206+2++++1]×+]÷(1-30%)×30%=万元
化妆品和摄像机应纳增值税={[206+2++++1]×++}+(×1000+4+1)×+}×17%=万元
外贸公司销售
应纳增值税=(3,200+3500)×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