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问题探 ~)2oo3年第 1期
隆 司偿 能 力 篮管的 g考
万 俊 文
(上 海财经大学)
摘 要 偿付能力监 管是各 国保险监管的中心 内容 ,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又是其主
流,我 国试行的偿付能力法规在吸收 国外的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 国内情况作了必要调整 ,为偿付
能力监管奠定 了基础。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 对标 准本 身和相 关制度进行修正和 完善,并采
取有力措施加 以落实。
关键 词 保 险公 司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一
、问题 的提 出 :偿 付 能力 监管 的必要 性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 。从监管的角度看 ,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可分
为两种 :一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即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因某些资产变现
较为困难或者较大 的价格波动致变现价值低于帐面价值 ,故计算时 只予 以部分认可)与负债 的
差额 ;另一种是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一般在保险法 中加 以规定 ),即保险公司必须满 足的
资产与负债之差的最低标准。偿付能力直接关系保 险公 司的经营稳定 ,它不仅影响投资者(股
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也事关广大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涉及面很广 ,这是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不同于一般企业从而特别强调监管的原 因。
各 国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根本 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因为 :(1)保险产 品的购买
者无法像其他实物交易那样对公 司资产 和负债质量的信息有充分的 了解 ;(2)保险公 司管理人
员的有 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 ;(3)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 息,有可能导
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寿险公司的“挤兑”现象。事实上,随着现代保
险业竞争的加剧 ,保险公 司经营趋 向多样化 ,保 险业 的风 险不断增大 ,由于准备金提 留不足 、对
资产估值不准 、灾难性损失和再保险安排不 当、业务快速增长给盈余 造成的压力过大及企业重
大变化和欺诈行为等方面的原因,为数不少的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和社会危害。因此 ,各国监管机关都把偿付能力作为保险监 管工作 的核心 ,其他工作均围绕 这
一 核心展开 。
目前 ,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 ,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保 险企业 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 ,
中国保险监管 目前 以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但是 ,随着保险公司 自律能力增强和
市场秩序好转 ,我国保险监管也应逐 步向国际上通行的 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过 渡。目前 ,
中国保监会 已在所有保险公司中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对保险
公司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 ,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 时监测 自身经营管理情况 ,及时调整经
营策略 ,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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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活动予 以限制。
可见 ,试行《规定》中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 ,使被保 险人的利益得 到基本保证 ,在一定程度上
保证了保险市场的稳定 ,而有关的监管指标 ,弥补 了前者灵活性和适应性不足的缺点,能动态地
把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变化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 ,防患于未然 ,也有助于对最低标准之上的各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比较 ,确定监管重点 ,提高监管效率 。 .
然而 ,考虑到现行《规定》本身的不足和保 险市场的现状 ,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有必要采取 以
下措施 :
1、现行 的最低偿付能力计算标准与英国的规定相同 ,但中英两国在保险公司的经 营管理水
平 、内控机制的完善程度 、行业 自律 的作用 、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及税收制度等方面都存在相 当
差异 ,因此其标准未必完全适用于中国,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以修正。
2、应尽快制定保险行业 的法定会计 准则 ,明确 认可资产 的计价方法 ,以利编制 资产负债表
和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变动表,实现公 司业务管理和监管统计 1:3径 的统一 ,提高监管效率。同
时,制定和实施法定会计准则 ,与 国际惯例接轨 ,也有利于对外资公司的监管 ,保证监 管标 准的
统一性 。
3、为充分发挥有关监管指标的风险预警作 用 ,有必要编制相应的季报指标 ,以_及时跟踪 和
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变化。同时 ,为保证相关资料的及时报送 ,应加快开发有关的计算机
软件 ,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4、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 ,应围绕规定 ,建立相应的现场检查系统 、资金运用监管
系统和内部控制监管 系统 :
(1)现场检查的 目的在于对相关机 构的业 务、财务资料及其所 反映的经营活动 的合法性进
行监督 ,对其真实性进行鉴证 ,对效益性进行评价 ,其主要内容包括 资本充足性 、责任准备金 、资
产质量 、盈利性 、偿付能力。为此 ,应健全相应的操作规程。
(2)资金运用监管系统应监督保险公 司资金运用审批制度 、资金运用统计 、财务监控制度 、
资金运用计划 、管理及业务操作规章制度 等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审查资金的运用 量是否控制在
规定的限额内,资金运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是否符合稳健 、安全、效益
的原 则 。
(3)将内控制度建设作为市场 准入监管 的审核 内容 ,要加强对保 险机构 内控制度建设 的 日
常监管,将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范 围,并对保险机构 内部稽核
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
5、由于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 因,国内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尚待加强 ,内控机制也不完善 ,行
业 自律作用较为有限,而 内外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的健全 ,是一个渐进 的过程 ,因而在实施偿付能
力监管时 ,对 于保险公司的行为仍须适 当的监管 ,不能立即放弃 ,否则监管指标本身的缺陷和监
管经验的缺乏 ,很可能会导致监管行为的失败。
6、要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机构,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 ,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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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伍再兴 :<新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评述》[J],<上海保险》,2000年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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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校 对 :余朝锡 史爱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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