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中美BIT对中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影响*韩冰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对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影响深远,一方面有利于突破现有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瓶颈,另一方面意味着中国的外资监管与风险防控能力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为降低进一步开放带来的监管风险,为保留根据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外资政策的灵活性,中国需妥在缔结中美BIT之前通过统一内外资法律、制订专门的外资管理法、完善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规范化与制度化反垄断审查工作先行改革与完善国内外资管理体制,予以有效应对。关键饲:准入前民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中美BIT中国外资管理体制2013年7月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之一即是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开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实质性谈判。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为上海自贸区)肩负的一项重要使命即是"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请单管理模式"。上述新举措对现行的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突破现有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瓶颈问题,也意味着中国的外资监管与风险防控能力将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韩冰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作者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101
再放背景与含义: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中美BIT谈判自2008年6月正式启动后,一直进展缓慢。原因之一是双方在BIT条款内容上存在广泛分歧,而最为核心与困难的议题是国民待遇问题,即国民待遇适用的投资阶段能否扩展至准入前阶段。中美双方在第五轮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达成以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为基础推进谈判的一致意见后,中美BIT谈判的速度明显提升。并且,在2014年7月举行的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BIT谈判再次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同意争取2014年就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承诺2015年早期启动负面清单谈判"。这一谈判时间表的确定,表明负面清单谈判将成为2015年中美BIT谈判的核心内容。那么,何谓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一)国民待遇的含义与类型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领域以东道国投资者享受的待遇为参照对象的一种相对待遇标准,即东道国政府在相似情况下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投资者的待遇,其主要针对东道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早期BIT中的国民待遇条款着重于对投资的保护,东道国一般会承诺给予准入后的外国投资国民待遇,即外资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以确保东道国对其征收行为的全额赔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晚近以来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条款不仅是投资保护条款,而且渐成促进投资自由化的核心规则。一些国际投资协定将国民待遇义务延伸至准入前阶段,即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具体而言就是在外资投资领域、设立过程以及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条件要求等方面实现内外国民平等对待。[1[准入前国民待遇是美式双边投资条约的核心规则之一。作为现今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美国一直力推投资自由化规则。在美国2012年BIT范本中,第3条明确规定国民待遇条款既适用于投资的设立、并购与扩大的准入阶段,也适用于投资的管理、运营、经营、出售等投资运营阶段。(见表1)川单文华外资国民待遇与陕西的外资政策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年第2期,第82页。102 Intemational Economic Review
准入蔚固自待遇与负E蒲兽模式J中若BIT对中国外资营理体制的影响表1中美两国BIT范本中国民待遇条款比较BIT范本名称条款内容主要区别1.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势下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1.中国BIT范2.缔约一方给予合格投资在其领土内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本中,国民待遇的美国2012年营、出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势下给予本国投享有需符合"不损BIT范本第3资者的投资的待遇。害东道国法律法条3.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缔约一方依照前两款规定所给予的待遇系指,规"的前置条件。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势下该地方政府给予居住在该缔约方其他地方政府所2.中国BIT范在地区的自然人,或依照该缔约方其他地方政府所在地的法律所纽建的本中对于投资的企业,以及上述自然人及企业的投资的待遇。"设立"、"并购"、"扩大"未给予国民待遇。在不损害缔约一方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在其境内投资的中国2010年运营、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出售或处分,缔约一方确保给予缔约另一方BIT范本(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相同情势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案)第3条投资的待遇。资料来源. Model BIT与2010年中国BIT范本(草案)02010年中国BIT范本(草案)国民待遇条款内容,参见温先涛:" {中国投资保护协定范本~(草案)论稿(一)"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于Ij},第18卷第4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2页。中国现己缔结的BIT中,均未接受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义务。中国己签订的约130个BIT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具体表述措辞不-、适用范围参差不齐。中国早期缔结的BIT中,多未承诺给予国民待遇。1988年中国与日本签订的BIT中首次明确规定了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原则,但在协定的附件中进行了实质性的限IJ制。[I992年中国与韩国签订的BIT中规定的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则未作任何限制规定。[2J但此后,中国签订的中外BIT中多又重新对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作了限制。2012年中国与加拿大历时18年谈判签订的中国一加拿大BIT中,在这方面也未有实质性突破,虽然加方在谈判中也提出给予其投资者的国民待遇覆盖准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附件中第3条规定:关于协定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缔约任何一方,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了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在实际需要时,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的差别待遇,不应视为低于该缔约一方国民和公司所享受的待遇。第4条规定:协定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妨碍缔约任何二方规定关于外国人及外国公司在其境内活动的特别手续。但是,该手续不应在实质上损害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3条第二款:任何方国家的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在有关投资、收益和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方面,应保证得到不低于后者)方国家投资者的待遇。国际经济评论12014年/第6期103
存款前与准入后阶段的要求。[1]由此可知,中国对国民待遇d直持谨慎态度,对于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实行差别政策,对于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义务则一直未接受。(二)负面清单的含义与适用国际法中,一国对于外国人及其财产的进入予以管制是一国的主权权力。迄今为止,世界上任何国家均未允许外资自由进入,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监管。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承诺在准入阶段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一些国家,则保留了诸多限制和例外。以奉行投资自由化高标准的美国为例,其在2012年BIT范本中除规定国家安全、金融服务和税收例外等条款之外,还在第14条专门规定了"不符措施"条款,即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可以针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以及高管和董事会四项义务提出不符措施进行谈判,缔约方就此四项义务提出的不符措施列入协定相应附件中,即为负面清单。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对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提出保留的方式包括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又称"肯定清单")和负面清单(negativelist,又称"否定清单")两种模式。正面清单模式,主要是指缔约方在协定的附件中正面列举缔约国承担该项条约义务的事项,凡未列明的事工页,缔约方不需承担该项条约义务。负面清单模式是指缔约方同意条约所设定的条约义务适用于所有的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但与此同时缔约方在附件中列出该缔约国不承担该项条约义务的特定措施、行业或活动。从理论上看,两种模式都会产生相同的投资自由化结果,只是分别体现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投资自由化路径。[2]→般而言,负面清单模式下缔约方承担的义务水平要求更高。在负面清单模式下,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列明例外情形,否则条约义务将无条件适用于所有部门,其是一次性协议的方式,而协议一旦达成就会产生一种"自动自由化"的效果。正面清单则是一种循序渐进与选择性自由化的方式,允许缔约国作出宽泛的保留,从而可以为缔约国预留更多的时间和雪间来应对投资自由化带来的各种风险。[3]负面清单模式下,例外安排设置的难度与复杂性也较高。正面清单只需要确川中国一加拿大BIT第6条中规定国民待遇适用于投资的"扩大但该条第三款又对"扩大"限制为无须审批的部门的扩大投资。[2]参见UNCTAD,Preserving Flexibility in IIAs: the Use of Reservations (New York and Geneva: United Nations),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2006, 5ales No. , . OECD, Intemational Investment Law. Understanding Concepts and Tracking Innovations, 2008, 15BN 978-92-64一04202-5, [3]参见OECD,Intemational Investment Law: Understanding Concepts and Tracking Innovations, 2008, 15BN 978-92-64-04202斗,-284.李庆灵结议IIA中的外资国民待遇义务承担方式之选择((国际经贸探索>>,2013年第3期,第82页。104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准入蔚厨房待遇与负盈7唐启模式J中美BIT对中圈外资营理体制胁影响定本国的优势产业并将其列入清单,而负面清单则要求缔约国确定本国的敏感行业以及在这些行业中需要保留的不符措施。一项不符措施条目列入负面清单需要说明例外安排针对哪一部门、所涉义务、政府层级、引用的措施、描述以及任何相关过渡安排。对缔约国而言,在BIT谈判中选择负面清单模式,其最主要的关注点应是首先确定国内哪些产业、活动和政策措施与协定中的承诺不符,予以例外安排:其次,根据东道国特定的监管与发展环境和国内产业竞争实力对这些承诺附加条件。[1]负面清单还意味着"固化"承诺。从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实践来看,负面清单一般包括对现行不符措施以及现行不符措施的延续、更新或修订的保留以及对未来可能出台的不符措施的保留。另外,根据具体的谈判方不同还会纳入其他的保留,例如,((北美自贸协定》除在附件1与附件2中对现行措施与未来措施保留外,附件3专门列出墨西哥"国家保留的活动"((美韩自贸协定》中则增加了附件3关于金融服务不符措施的保留。需要指出的是,对现行不符措施保留列入负面清单后,今后如果进行修订要受制于"棘轮"机制的规定。例如,一国政府选择放开一项措施,不得在后来再次收紧:开放某行业后,其开放程度不允许降低,不允许倒退。当东道国出台或修订的外商技资管理政策或法规违反BIT中的规定时,而这些变化又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技资利益,外国技资者就可依据BIT中的技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将东道国起诉到国际投资仲裁庭。2001年阿根廷经济危机发生后,阿根廷为应对经济危机采取一系列经济措施,导致一些外国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这些投资者遂提起国际投资仲裁,引发了阿根廷投资仲裁危机。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报告中指出,负面清单模式意味着潜在的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束缚一一一定程度上会"锁定"监管现状,各种国际协定的实质都是要限制有关国家自己的政策选择,发展中国家应注意为追求本国发展或其他政策目标保留足够的政策空间。[2]尽管负面清单模式下缔约国需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要求更高,但在实践中,负面清单模式适用较多。这主要是一方面倾向于为本国保留更多政策空间的国家多未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另一方面负面清单对于缔约国制订内容详实的所有要保留的不符措施清单非常实用,并且缔约方可以通过高水平的清单设置降低高标准的义务。但值得指出[1] UNCTAD, Preserving Flexibility归IIAs:the Use of Reservations (New York and Geneva: United Nations),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2006, Sales No. , [2]参见UNCTAD,Preserving Flexibility in IIAs: the Use of Reservations (New York and Geneva: United Nations),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2006, Sales No. , . 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6期105
存款的是,作为一种预设性的保留,例外安排的实际效果有赖于缔约国国内立法的配合。[1]因此,成熟和完备的国内法制将最终决定缔约国能否既通过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帮助本国投资者击破他国的投资准入壁垒,又同时通过高水平的负面清单制订为本国的外资政策发展预留足够雪间。挑战与审视:中美BIT对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影响(一)中国外资管理体制现状与特点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对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目前己形成分级管理、逐→审批以及部门监督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2)为吸引与规范外商投资,以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为肇端,中国至今己经颁布200余部效力等级不一的涉外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形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为三部基本法,以其他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为主要内容的自成体系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在外商投资产业管理方面,中国1995年开始制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机通过将外商技资项目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类别以引导外资的市场准入。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于2002年、2004年、2007年和2011年进行四次修订。通过产业目录的多次修订,中国适时调整了外资产业政策,从而积极利用外资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整体而言,当前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双轨制。多年来,中国对外商投资管理形成了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管理与法律体系。中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关系的管理适用有别于国内投资者投资关系的自成体系的一套法律与管理制度。这-管理模式确立于改革开放初期,能够适应当时中国经济实力较弱的国情。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双轨制立法模式的缺陷日益凸显,其不仅有悖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原则,而且导致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多年来一直处于比较零散、纷乱的局面,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中国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法律解释相互矛盾以及执法力度不平衡等问题多有疑义。二是以外资准入审批为核心的监管[1]李庆灵当议I1A中的外资国民待遇义务承担方式之选择",<<国际经贸探索)),2013年第3期,第84页。[2]郝沽我国外商投资体制沿革及未来改革目标<<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5月下,第30页。106 Intemationa1 Economic Review
准入蔚用目待EIJ负E蒲单模式J中美BIT对中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影响模式。对于外资准入,中国一直实行逐案审批制。考虑各行各业的具体情况不同,为控制引资质量,中国采取了分行业由主管部门制订部门规章管理的方式。总体而言,外资准入逐案审批制可以因应1990年代以来中国提高引资质量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之需。虽然对于外资准入实行适当监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可是现行的外资准入逐案审批制,存在外资准入审批环节多、行政成本和营商成本高、容易滋生权力寻租等问题。近年来,中国一直在逐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但与外贸体制改革相较,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亟待改革,以适应当前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平均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且外资进入方式日趋多样化的经济形势,充分实现有效管理外商投资的目标。(二)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对中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影响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的提出无疑对中国外资管理体制影响深远,以此作为中国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将有利于推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突破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瓶颈"问题。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同等的条件下与东道国本国的投资者竞争。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要求一国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并购、扩大阶段的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其给予国内投资者的待遇。而中国当前的双轨制外资立法与外资准入的管理规定与其相冲突,客观上要求现行的技资管理体制进行深入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放宽外资准入,赋予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提高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与此同时,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中国当前外资监管与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长期以来,中国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持否定态度的主要原因是认为中国是处在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国民待遇在投资领域的全面实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进而影响整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同意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不表明中国会在技资领域全面实施国民待遇,设置负面清单即为降低准入前国民待遇这一高标准的承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设置高水平的"负面清单"以降低高水平投资自由化带来的监管风险。此外,目前《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主要采取正面列举鼓励、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领域的方式,不仅在方式上与负面清单模式完全不同,而且具有负面清单所不具备的鼓励外资投向中国产业优化升级所需要的领域、优化利用外资的产业结构以及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等效用。此外,由于中国外资管理体制具有"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事后监国际经济评论12014年I第6期107
再没声营的法律法规处于滞后发展状态。因此,如果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亟待政府在宏观层面给出新的创新制度设计,弥合因为现行政策法律修改与废除造成的监管空白与风险。路径与应对: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前文己述,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对BIT缔约国而言,会压缩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管制的政策空间"锁定"→国外资监管现状。一国在准备其负面清单时,首先需要审视其国内的法律政策框架,研究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哪些规定与双方可以提出不符措施的条约义务规定不一致,进而考虑应将其废除抑或通过谈判放入负面清单中。有鉴于此,中国需要在缔结中美BIT之前先行改革与完善国内外资管理体制,通过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的外资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由于进一步开放带来的监管风险,并为中国政府保留根据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外资政策的灵活性。当前为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国家已经选择上海进行试验。从目前公布的上海自贸区的各项管理办法来看,与切实发挥试验区的作用,为中美BIT谈判中的"负面清单"积累实践经验的初衷还有距离。甚至,有的学者认为上海自贸区公布的负面清单流于形式,无实质突破。[1]虽然上海自贸区兼具"开放"与"促改革"的双重政策含义,不应把对负面清单的关注点仅集中于新的开放领域的圈划,但按照目前的负面清单推进改革,很容易导致自贸区又落入"优惠政策"的粟臼,无法实现制度创新与寻求可复制的改革经验这一创设自贸区的主要目标。当前在进一步推动上海自贸区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应从以下方面着于改革与完善国内现行外资管理体制:首先,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订专门的外商投资管理法。双轨制立法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对其改革业己提上日程。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放宽投资准入部分指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外资三法修改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0月30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目前存在的主要争议在于《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1]马字上海臼贸区负面清单凸现根本缺陷((中国经营报))2013年10月14日,第D07版。108 Intemational Economic Review
r佳人蔚眉目待遇与负面蒲』劳模式:中美BfT对中国务责管理体制的影响之间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究竟是继续维系,还是实现内外资企业立法完全并轨。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仅存在企业形态差别,应该对其经营行为适用统一的法律。因此,废止外资企业法,实现内外资企业法统一并轨当为此次内外资法律法规修订之旨归。与此同时,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应制订一部专门规范外资准入、外资产业政策、外资管理与法律责任的外商投资管理法,该法在性质上应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的经济法中的促成型服务型法律口],以承载负面清单所不具有的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利用外资的产业结构等功能。其次,构建事前监管体系,完善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美国推行投资自由化,除与其经济发达程度相适应外,还在于其国内外资立法与管理体系的配套。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与相关立法,既能鼓励外资进入,又能通过国家调控有效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中国己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建立外国技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体系。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外资准入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较,当前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还有待于完善。一要扩大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细化审查程序。从美国、德国等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一般对国家安全予以模糊与宽泛的界定以确保政府享有广泛的审查权力。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范围与行业相联系,导致实践中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管辖范围受到限制。中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在不对国家安全予以具体明确定义并采取宽泛的解释的同时,细化审查程序与审查标准的规定,从而广泛覆盖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业领域。在BIT负面清单制订中,难点之一即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产业与新技术部门保留问题。如果这些新出现的产业与部门未列入负面清单中,其出现后将自动开放。一国如果发现这些新产业与新技术部门并不适于开放,要重新纳入负面清单,则需要符合协定中的限制性规定并与BIT缔约另一方重新谈判,这一过程不仅会颇费周章并且必然引发新的利益博弈。但是如果一国建立完善的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国家安全予以宽泛且模糊的定义,则可以将其作为国家调控政策的兜底措施抵御新产业与部门出现可能对一国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二要设立独立的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目前中国在外资井购安全审查工作方面,[1]刘俊海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立法的思考与建议((江汉论坛))2014年第1期,第78页。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6期109
存款尚未有独立的常设机构,只是设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因此,为提高工作效率与国家安全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可以仿照美国设立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模式,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性的外国投资者准入安全审查机构。通过改革与完善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体系,既可以提高中国外资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也可以与欧美等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抗衡,还可以为未来多边谈判打下良好的基础。再次,加强事后监管,把反垄断审查工作规范化与制度化。长期以来,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中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问题。一些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经营、国内国外实行双重标准的事例时有发生,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中国投资环境。中国政府现已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例如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合生元、美赞臣、恒天然、多美滋、雅培与富仕兰等六家乳粉生产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亿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与执法依据的不明确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工作,有待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严格执法、透明执法、公正执法与依法执法的基础上将工作常态化,即国家应在外国投资进入后运用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其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监管。最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后的日常管理。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政府可以通过运用税收制度、严格执行芳工与环境立法、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技资报告与年检制度等措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的监督,确保国内市场的有序运行。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发挥税收、融资、基础设施、签证等制度的杠杆作用,有效引导外资投向,积极利用外资为中国经济发展服务。结论综上所述,应对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对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影响,需要牢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新-轮简政放权改革与完善中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同时,应切实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与公平有序的投资环境,而这最终有赖于"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的密切结合。回110 Jntemationa1 Economic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