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
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
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
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
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 偿付
能力额度
第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
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 1
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 18%和 1 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 16
%;
(二)公司最近 3 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 7000 万元以下
部分的 26%和 7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
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
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
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人身保险业
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 1 年或 1 年以内的人身
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
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 1%和其他寿
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 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
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 3 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 %,
保险期间为 3 年到 5 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 %,
保险期间超过 5 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
%。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
险保额的 %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
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
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
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
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
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
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
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
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
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
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
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
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
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
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
影响。
第三章 财产保
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
÷上年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经营期不满一
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 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
费)÷上年自留保费×100%
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
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
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 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
(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 900%。若认可资产与认
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 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
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
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
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 999%。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
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
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
+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营业税
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
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100%
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
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
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
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长期财产险责任准
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经营期为限计算本
指标。
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提转差、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按照认可负债表中
对相应准备金提取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他项目的口径与会计
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 103%。
(六)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
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
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出
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买入返售证券
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
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投资减值准备是根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的要求提取,
同时未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资减值
准备。
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
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相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
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的“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 3%。
(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
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
项的净认可价值,认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的“认可负债合计”
的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大于 95%。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
数,则指标值为 999%。
(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
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
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
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 50%。
(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的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
值中账龄不长于 1 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 8%。
(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 90%。
(十一)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
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
产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 85%。
第四章 人寿保险公
司监管指标
第十二条 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
-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 1 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
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其中包括进入投资连结产
品投资账户的那部分保费收入。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 0%~8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
或者上年的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 999
%。
(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
-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
短期险是指 1 年期以内(含 1 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
外险。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
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
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 999%。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
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
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
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 999%。
(四)险种组合变化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
的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
其中,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
(|某类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之和
-某类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之和
|)。
目前的险种类别数为 8: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
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期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
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若公司实际经营的险种类别
数小于 8,则以实际数计算。
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进入投资
账户中的那部分保费。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 8%。
(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 90%。
(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
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
产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
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 85%。
(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
(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
+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
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
-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 65%。
(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
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
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名监管指标
的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
的资金运用净收益。
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
(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
金×相应的评估利率)。
上述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
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
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 125%~900%。
(九)盈余缓解率=(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支出)
÷(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摊回分保费用和分保费用支出来自公司利润表对应项
目,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分别来自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25%~25%。若认可资产与认
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取 999%。
(十)资产组合变化率=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
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现金和投资资产的项目种
类数×100%
其中,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
的绝对值之和=∑(|某资产项目的本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
投资资产本年价值-某资产项目的上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
投资资产上年价值|)。
按照现行认可资产表,纳入本指标计算的资产项目种类
数为 10: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权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保单质押贷款、买入返售证券、现金、
其他投资资产。没有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以 9 作为指标计
算的分母。
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不参与本指标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上年)价值等于认
可资产表中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中的本年(上年)“净认可
价值”金额加上非认可的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 5%。
(十一)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
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
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
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 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
+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长期险责
任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
任准备金之和,长期险保费收入按保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分析
计算。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 5%。
第五章 偿付能力额度和
监管指标的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注册会计
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
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司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
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商业性广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
或其他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
有效措施,使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十六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100%的保险公
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
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
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
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
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
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30%到 70%之间的公司,
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
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
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
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
险公司进行接管。
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按本规定计算的偿付能力充
足率已经小于 100%的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
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除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中国保监
会还可根据各公司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使
公司提高偿付能力。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
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 4 个或 4 个以上监管指
标值超过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 999%,中国保监会将根据
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
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
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二)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
的状况和趋势;
(三)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
的监管措施。
第
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
司监管指标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对部分指标所使用
的报表项目和科目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其
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另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
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 号)同
时废止。
附件 1
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货币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认可资产 (1)
认可负债 (2)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3)=(1)-(2)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4)
偿付能力溢额 (5)=(3)-(4)
偿付能力充足率(%) (6)=(3)/(4)
附件 2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
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单位:万
元
本年
上年
一 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
最近会计年度的直接保费收入 (1)
分入保费 (2)
分出保费 (3)
自留保费 (4)=(1)+(2)-(3)
营业税及附加 (5)
净值:1 亿元以下部分 (6)
净值:1 亿元以上部分 (7)
最低额度 A (8)=(6)×18%+(7)×16%
二 最近年度综合赔款金额 (9)
最近年度前 1 年的综合赔款额 (10)
最近年度前 2 年的综合赔款额 (11)
3 年均值:7000 万元以下部分 (12)
3 年均值:7000 万元以上部分 (13)
最低额度 B (14)=(12)×26%+(13)×23%
三 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额度 (15)=max[(8),(14)]
四 长期人身险业务
投资连结类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16)
投资连结类业务的最低额度 (17)=(16)×1%
其他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18)
其他寿险业务的最低额度 (19)=(18)×4%
3 年内的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 (20)
3-5 年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 (21)
5 年以上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 (22)
未区分保险期的死亡险风险保额 (23)
死亡险的最低额度 (24)=(20) ×%+(21) ×%+(22) ×
%+(23)×%
其他险种的风险保额 (25)
其他险种的最低额度 (26)=(25)×%
长期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7)=(17)+(19)+(24)+(26)
五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8)=(15)+(27)
附件 3
认可资产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单位:万元
本 年
上年
账面价值 非认可价值 净认可价值
净认可价值
(1) (2) (3)=(1)-(2) (4)
1 银行存款
其中:存出资本保证金
2 政府债券
3 金融债券
4 企业债券
5 股权投资
其中:上市股票
6 证券投资基金
7 保单质押贷款
8 买入返售证券
9 拆出资金
10 现金
11 其他投资资产
12 融资资产风险扣减
13 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
14 应收保费
15 应收分保账款
16 应收利息
17 预付赔款
18 存出分保准备金
19 其他应收款
20 应收预付款项小计
21 固定资产
22 无形资产
23 其他资产
24 非独立账户资产小计
25 独立账户资产
26 资产合计
附件 4
认可负债表
编报单位: 200×年×月×日
单位:万元
本年 上年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其中:未赚保费准备金
保费不足准备金
2 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中: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3 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
4 寿险责任准备金
5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 准备金负债小计
7 预收保费
8 保户储金
9 应付保户红利
10 累计生息保单红利
11 应付佣金
12 应付手续费
13 应付分保账款
14 预收分保赔款
15 存入分保准备金
16 应付工资和福利费
17 应交税金
18 保险保障基金
19 应付利润
20 卖出回购证券
21 其他负债
22 非准备金负债小计
23 独立账户负债
24 或有负债
25 认可负债合计
附件五
认可
资产表编报说明
一、报表结构
本表的主词栏为各资产项目,分为现金和投资资产、非
投资资产、独立账户资产三大类;宾词栏描述各资产项目的
本年账面价值、非认可价值、净认可价值以及上年净认可价
值。其中,账面价值是指报表项目在会计账簿上的记录价值
(对需要计提坏账、跌价等减值准备的资产,账面价值为计
提准备前的记录价值),非认可价值是指报表项目的账面价
值中不被认可的价值,净认可价值是指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
扣除非认可价值后的净值。
二、资产的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
控制或拥有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所有的资产中,只有那些可
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
资产,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认可,应符
合以下三个原则:
(一)确认原则
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那些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能被
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或者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
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均不能被确认为
认可资产。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
认可。一项资产,如果被保险监管机构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
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
产。
(二)谨慎原则
资产认可应遵循谨慎原则。对一项资产,如没有充分的证据
表明其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则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保险
公司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对资产的估价进行判断时,
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避免高估资产。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编报说明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计
提金额在认可资产表的“非认可价值”一栏中反映。
(三)合法原则
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而拥有或控制的
投资资产及非投资资产,均为非认可资产。
三、报表项目说明
序号 1,银行存款:指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各种存款。银
行存款为认可资产。其中,有迹象表明以及公司预计到期不
能支取的银行存款,确认为非认可资产。公司在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存款,不在此项反映。
序号 ,存出资本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
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 20%,通过与商业银行签
订专门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方式缴存的保证金。
序号 2,政府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不带有返售协
议的国债。短期国债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长期国
债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
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政府债券为认可
资产。
序号 3,金融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
的债券。短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
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
投资减值准备。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
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 4,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
业发行的债券。短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
(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
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目前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购买的
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
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
施前已经持有或者在《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持有的其他企业
债券均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 5,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
以获取股利收入或资本利得为目的所进行的权益资本投资。
短期股权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
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
准备。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但《保险法》或《外资保险公
司管理条例》实施后违规持有的股权投资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 6,证券投资基金:指保险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无论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意长期持
有,在认可资产表中,证券投资基金均作为短期投资核算,
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跌价准备。证券投资基金
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
产。
序号 7,保单质押贷款: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保
单持有人提供的质押贷款余额。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
序号 8,买入返售证券:指保险公司在银行间拆借市场
或交易所市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
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
和卖出价的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为认可资产。
序号 9,拆出资金: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对
外拆出或《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拆出的资金。拆出资金为非
认可资产。
序号 10,现金。现金为认可资产。
序号 11,其他投资资产:包括不动产投资、在证券营业
部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表独
立项目的投资资产。对《保险法》实施前持有的不动产投资,
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额作为认可资产价值,减值准备
列示于“非认可价值”栏内;在证券营业部的保证金存款为认
可资产。
序号 12,融资资产风险扣减:是保险公司因为从事证券
回购交易而被用于质押的证券的价值,以及公司通过证券回
购等方式融入资金购买的投资资产的风险扣减额。其“账面价
值”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认可负债表中“卖出回购证券”
余额的 50%,“净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减去“非认可价
值”。
序号 13,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等于第 1 项至第 12 项
的加总数。
序号 14,应收保费:指长期人身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
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账龄
小于 1 年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 1 年的应
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对账龄小于 1 年的应收保费,保险公
司应合理预期其可收回程度,计提坏账准备并反映在“非认可
价值”一栏内。
序号 15,应收分保账款:指保险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
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分保应收账款以扣除合理预期的坏
账准备后的金额确认为认可资产,但不得超过最高认可比例:
账龄不长于 3 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 100%确认为认可
资产;账龄不长于 6 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 70%确认为
认可资产;账龄超过 6 个月但小于 1 年的,最高按账面价值
的 3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 1 年的,全额确认
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 16,应收利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存款、债券、保
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的应收或应计利息。如果生息的基础
资产是认可资产,则相对应的应收利息也是认可资产;反之
则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 17,预付赔款:指保险公司在处理各种赔案过程中
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账龄不超过 1 年的预付赔款
为认可资产,其余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 18,存出分保准备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入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存出的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最高按账面价值的
80%确认为认可资产。
序号 19,其他应收款:指保险公司除应收保费、应收分
保账款、应收利息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以及存出保证
金。保险公司根据这些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谨慎地计提坏
账准备。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款项为非认可
资产。
序号 20,应收及预付款项小计:等于第 14 项到第 19 项
的加总数。
序号 21,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和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保险公司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后的金额确认认可资产。固定资产确认为认可资产的最高金
额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
的 50%。
序号 22,无形资产:指保险公司以提供保险服务、对外
出租或管理需要为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
长期资产。在无形资产中,除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外,其
余均为非认可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可
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序号 23,其他资产:指保险公司的材料物品、低值易耗
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抵债物资、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
失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的各类资产。其他资产
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 24,非独立账户资产小计:等于第 13、20、21、
22、23 等五项加总数。
序号 25,独立账户资产: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
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中
的资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内的投资资产,有市场价格
的,应以市价计价。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
序号 26,资产合计:等于第 24 项和第 25 项的加总。
四、其他事项
若保险公司的资金由集团控股公司集中投资,则控股公
司和子公司均应建立良好的内控和核算制度,确保有关记录
真实、完整和及时。控股公司集中持有的投资资产,应按照
系统、合理的方法分配到子公司的认可资产表中。
附件六
认
可负债表编报说明
一、报表结构
本表的主词栏为各负债项目,分为准备金负债、非准备
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或有负债四大部分;宾词栏为各负
债项目的本年余额和上年余额。
二、报表项目说明
序号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保险期不超
过 1 年的非寿险保单,为承担报表日后的保单责任而提取的
赔款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未赚保费
准备金,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是从未到期
保单的自留保费中计提的尚未实现的保费收入。未赚保费准
备金可以年(1/2 法)、季(1/8 法)、月(1/24 法)和日(1/365
法)为基础计提,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生
变更,应说明原因,并披露方法变更对未赚保费准备金的影
响金额。如果提取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小于预期的未来赔付
(含理赔费用),则应按其差额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序号 2,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
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提取的赔款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
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保险公
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
备金,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
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可取大者为报表数。
序号 3,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期在 1 年以上
的财产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包括(1)对长期工程险、
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
金,以及(2)对长期工程险等以外的,不需要按照业务年
度结算损益的长期财产险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对其中第
(1)项责任准备金,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
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对第(2)项责任准备金,按精算结
果提取。
序号 4,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寿险保单为承
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按
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其中独立账户的对应负债在
本表的“独立账户负债”中反映。
序号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 1 年期
以上的健康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
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
提。
序号 6,准备金负债小计:等于第 1 项至第 5 项的加总
数。
序号 7,预收保费:指保险公司在保单责任生效前向投
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序号 8,保户储金:指保险公司开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
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序号 9,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宣告但尚未支付
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序号 10,累计生息保单红利:指保险公司已派发的保单
红利中,因为保单持有人选择保单红利留存保险公司生息而
产生的本利之和。
序号 11,应付佣金:指保险公司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
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应付佣金按期末余额列报。
序号 12,应付手续费:指保险公司应向保险代理机构支
付的报酬。应付手续费按期末余额列报。
序号 13,应付分保账款:指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分保业务
而产生的应付款项。
序号 14,预收分保赔款:指分保业务中分出公司按照分
保合同预收的分保赔款。
序号 15,存入分保准备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出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接受分入公司缴存的准备金。
序号 16,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指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的职
工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序号 17,应交税金:指保险公司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
序号 18,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
保障基金。
序号 19,应付利润:指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
润。
序号 20,卖出回购证券:指保险公司在银行间拆借市场
或交易所市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
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卖出该
批证券后所得资金的使用权。
序号 21,其他负债:指保险公司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拆入资金、存入保证金、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货币兑换
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的各类负债。
序号 22,非准备金负债小计:等于第 7 项至第 21 项的
加总数。
序号 23,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
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保
险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将与该投资账户相关的责任确认为
独立账户负债。
序号 24,或有负债:指保险公司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予以证实。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可能补交的
税款等。如果预期该义务最终发生的可能性大于 50%,则应
确认为认可负债。
序号 25,认可负债合计:等于第 6 项、第 22 项、第 23
项和第 24 项的加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