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业务
交流
2013
年
11
月
8
日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黄远锋
目 录
1
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和流程
3
租赁资产转让保理业务简介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法律
目 录
1
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和流程
3
租赁资产转让保理业务简介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法律
1
融资租赁概述
---
历史起源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现代租赁)是
传统租赁与以货币为载体的信用融资的有机结合。关于现代融资租赁的起源,主要有三种
观点:
美国加州食品厂老板
1952
年,美国加州一食品厂的
老板
J.
H
.
叙恩费尔德接到一个大订单,在没有足够资金增加设备以满足订货生产的情况下
,
提出了先租用设备进行生产,最后再购买设备残值的创新性交易方式
,
解决了燃眉之急。同年,他在美国创建了第一家专业租赁公司
—
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专门
从事
设备长期
租赁业务
,也即融资租赁
。
二战时期美国军需生产
二战时,美国政府为节约政府开支,在与国内生产厂家签订军需产品的生产合同时,只允许生产厂家在成本之上加很小的利润(即成本附加法)。面对较低的销售价格和不确定的生产期限,生产厂家为了规避设备投资回收的风险,对于大量需要的专业化机械设备采取租赁方式,而政府常常扮演着出租人的角色。
英国的租购
英国租赁专家在著作
《
租赁
》
一书中认为,英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出现的租购(
Hire Purchase
)就已经具备了现代融资租赁的雏形。
1
融资租赁概述
---
全球发展概况
融资租赁公司诞生后迅速在全球扩散,
20
世纪
50
年代末在西欧,
60
年代在日本,
70
年代在发展中国家,
80-90
年代在中国,逐步形成了一个具有全球意义的、以设备租赁产业。
怀特克拉克集团
World Leasing Yearbook 2013
,市场渗透率大略可以认为是动产销售市场渗透率
1
融资租赁概述
---
国内发展概况
自
2004
年内资融资租赁开展试点后,全国融资租赁业务爆发性增长,目前随着总量的增加,增速有所下降但仍保持较高增量。
截至
2013
年
9
月,融资租赁余额已达
万亿。
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保持高速增长,截至
2013
年
9
月,已达
746
家。
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三类融资租赁企业注册数量分别占
3%
、
17%
、
80%
,但平均注册资本(资本实力)随着审批门槛的不同而呈现出明显差异。
1
融资租赁概述
---
基本概念
合同法第十四章
——
重交易形式和交易各方权责利的调整
——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重交易形成的经济实质
——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也即:承租人没有将租赁物件出售、私自抵押的权力
承租人
享受因使用和占有资产带来的收益
因此,也需要
承担相应的与使用和占有资产相关的风险
也即是说,承租人不能以租赁物瑕疵、租期中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业务中断等损失为理由拒绝支付出租人租金,对于该类损失由承租人向具体责任方
索赔。
所有权由四大权能构成
融资租赁已经转移了和承租人价值创造密切相关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所有权分项权利
因此,所有权的完全转移已经不是融资租赁的目的,因而也不是判断该项交易是否是融资租赁的唯一依据。
主要以会计角度看待定义
1
融资租赁概述
---
交易原理
融资租赁是三方两合同的综合交易,以融物方式实现融资目的:
承租人
出租人
供货人
融资租赁合同
产品买卖合同
交易三方权责:
一般以下五条标准,符合一条就是融资租赁:
租赁到期所有权发生转移;
租赁期限大于设备折旧年限
75
%;
租金支付额的现值大于购置成本
90
%;
承租人有廉价购买选择权;
承租人的专用设备。
1
融资租赁概述
---
与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的区别
1
融资租赁概述
---
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1
融资租赁概述
---
企业分类和比较
目 录
1
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和流程
3
租赁资产转让保理业务简介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法律
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
出租人
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
后出租人
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
承租人
最终拥有租赁物,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物件的所有权人
首
先将物件卖给融资租赁公司, 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
融资租赁
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 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
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是一种有投资特点的创新性租赁形式。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在确定租金水平时,是以租赁设备的生产量与租赁设备相关收益来确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确定租金,设备生产量大或与租赁设备相关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则少。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
直租
主机厂
客户
(承租人)
融资租赁
公司
产品
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
合同(直接租赁)
直销
模式
代付款
代付款
代理商模式
说明:
直接融资租赁为三方两合同的法律关系,由融资租赁公司与主机厂直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在“营改增”后,如整机发票开具在非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则不构成融资租赁业务税务事实,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
因此主机厂须将整机发票开具至融资租赁公司名下;但若客户因上牌等原因需要整机发票,则须融资租赁公司将等额发票一次性开具至客户名下。
由于在财务帐务上没有收到全部的租金,但是已经开具了全额发票,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同时增值税发票冲红困难,将影响操作还款变更、退换货、变更承租人等特殊业务。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
回租
直销
模式
代理商模式
主机厂
客户
(承租人)
融资租赁
公司
产品
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三方协议
(代付款)
代付款
说明:
主机厂与客户签订
《
产品买卖合同
》
,向客户开具整机发票。
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
《
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版)
》
,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开具融资租赁(回租)设备收据,融资租赁公司按
《
三方协议(代付款)
》
将设备价款支付给主机厂,相应客户在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候,融资租赁公司对本金部分开具收据,只对利息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代理商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代客户付款至主机厂与代理商的共管账户,主机厂与代理商进行费用结算。
2
融资租赁业务总体流程
2
融资租赁业务总体流程
---
资信调查
收到业务申请后,融资租赁业务员前往客户所在地进行融资租赁方案谈判、资信调查并收取承租人的核心资料。资信调查中需重点了解承租人的经营背景和经营实力、当前经济实力及未来的还款能力。
2
融资租赁业务总体流程
---
承租人核心资料
个人客户核心资料
法人客户核心资料
夫妻
双方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二代)
夫妻双方户口本
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财产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机动车发票等
本次拟购设备的用途说明
历史及拟购设备的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
拥有的银行存折的流水情况
其他能说明承租人个人实力的材料
企业基本介绍、员工花名册
经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法人代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最近半年的银行对账单
贷款卡及密码
经营情况介绍:包括以往经营情况、租金还款情况说明等
企业拥有的各类资产证明
设备用途说明
历史及拟购设备的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他说明公司实力的材料
2
融资租赁业务总体流程
---
评审标准
个人客户
法人客户
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
资产金额大于或等于融资金额;
有确切的工程业务或已签订的工程业务合同;
有足以偿付每期租金的能力;
从事过工程机械行业两年(含)以上或有相 关的从业经验;
按要求办理有关融资租赁手续;
客户购买机动车辆上牌地区如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融资租赁,
特殊情况须办理相关
房产、动产的抵押
或第三方做出连带责任
担保;
首期款、每期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以现金或非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支付;
承租人(法人客户为法人代表)为中国境内的合法公民(自然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租赁到期日年龄在
18
~
60
周岁的自然人;
承租人
在融资租赁公司、
银行及其他相关处无不良信用记录
。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办理了年检手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盈利水平,现金流量充足;
从事工程承包或工程机械租赁行业的时间在
2
年以上,或者法人代表有相关从业经验
2
年以上;
有确切的工程业务或已签订的工程业务合同;
有足以偿付每期租金的能力;
按要求办理有关融资租赁手续。
2
融资租赁业务总体流程
---
合同签订
评审通过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承租人要求与供货人签订
《
产品买卖合同
》
。同时,按照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商定的融资租赁方案,与承租人
当面签署
《
融资租赁合同
》
、并复核核心资料的原件。
2
融资租赁业务总体流程
---
回款
目 录
1
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和流程
3
租赁资产转让保理业务简介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法律
3
租赁资产融资
---
常见方式
租赁资产融资是解决租赁机构发展的根本问题!
租赁资产融资是提高收益及退出风险的有效手段!
应收账款保理
信 托
资产证券化
贷款
发行债券
融资租赁公司实现持续的发展和盈利,必须建立起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稳定的、相对低成本的再融资渠道。
3
租赁资产保理业务
---
概念及分类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由于门槛较低、操作成熟,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使用的最普遍、最主要的再融资方式。
租赁保理定义
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作为债权人收取租金的交易行为。
保理渊源
一词源于国际结算中的国际保理业务,实际上就是“保付代理”。
保理实质
租赁资产保理的实质就是“
债权的转让与受让”
,即保理商(主要是银行)通过收购债权人“应收账款”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融资服务。
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保理
按银行是否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分为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保理,目前保理主要是融资性保理。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时,根据银行有无向出租人追索的权利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
保理业务发生时,以是否向承租人通知应收租金转让的事实,分为公开型和隐蔽性保理。
3
租赁资产保理业务
---
法律依据
租赁保理的法律依据之一是
《
合同法
》
:
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
《
合同法
》
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
。
1999
年颁布的
《
合同法
》
第五章中第
79
条等条目陈述的关于债权转让与受让的规定是租赁保理的法律依据。
《
合同法
》
具体规定如下:
-①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②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③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
-④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租赁保理的法律依据之二是
《
物权法
》
:
2007
年
3
月新颁布的
《
物权法
》
规定应收帐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但
对于应收帐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
3
租赁资产保理业务
---
业务模式与操作
承租人
――
租赁资产构成的核心,最终债务人,设备租入和使用方,是否购买设备,购买何种设备的决策人
供货人
――
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回购担保提供人
出租人
――
租赁公司,出资人,原始租赁物购买人
保理人
――
受让租赁公司租赁资产,并提供相应融资的商业银行,租赁债权收购人
担保人
――
由供货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
主要参与主体:
3
租赁资产保理业务
---
业务模式与操作
基本操作流程:
①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设备、支付货款;
②供货人将货物交付承租人,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
③出租人与保理人洽商转让保理融资业务,通常会要求供货人提供担保措施;
④保理人完成授信审批、双方签署转让(保理)合同;
⑤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债权转让,并取得书面确认;
⑥保理人向出租人支付保理融资款项;
⑦承租人按租约支付租金,通常保理人会委托出租人代为收取。
③
目 录
1
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和流程
3
租赁资产转让保理业务简介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法律
4
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适用会计准则
融资租赁业务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
2006
)
》
财会
[2006]3
号
4
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
---
涉及
的税种
流转税:
其他税种:
1
、营业税,
原融资租赁业务,税率
5%
2
、增值税,
营改增后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回租和直租,税率
17
%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
---
“营改增”
的影响
现行政策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的比例。
财税(
2013
)
37
号文(营改增
)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
---
“营改增”
的影响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
根据
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
13
号文中对售后回租的免征规定虽暂未废止,但实际上根据
《
国税总局关于禁止上海回租本金部分免征税的通知
》
(无对外公布版),目前对
售后回租
模式是按照本金
和利息全额
征税
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售后回租)
现行政策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
---
“营改增”
的影响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作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
购入价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财税(
2003
)
16
号文【废止】(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片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超
3%
,即征即退,条款同
2013
(
37)
号文)
财税(
2011
)
111
号【废止】(营改增)
废止
政策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
---
“营改增”
的
影响(示例)
如表所例示例:
营改增后,收入确认为不含税价。较营改增之前,收入减少
%
实际纳税额:原售后回租因无进项抵扣,实际纳税额远高于收入(本金缴纳增值税且无进项抵扣)。净现金流亏损。
如若按直租业务、或是取得进项抵扣的售后回租(或称“以租代售”),则实际税负为
%
,因有设备的进项发票抵扣,实际税基也是只针对利息部分缴纳增值税。(此方案是目前唯一可行方案)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
---
“营改增”
的影响
税负
比较
:售后回租>直租>
营业税
售后回租无法取得进项抵扣时,实际纳税额远高收入,该业务模式只能停止。
机动车或需要登记的设备(如飞机、医疗设备等)不建议以融资租赁方式操作。
非机动车使用直租业务模式。
经过行业协会及业内企业与国税总局和财政部的持续交流,日前,财政部拟对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进行修改,将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分开规定, 且之前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停止执行。
但至今政策尚未见调整。
“营改增”势在必行,不会因为融资租赁行业而有所改变。
4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
---
适用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009-4-2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的通知
1996-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
稿)
2013
年
5
月
我司
作为
融资租赁行业代表受邀参与了湖南省高院、天津中院、商务部、北京市
租赁
行业
协会
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
该征求意见稿
的
讨论,提出了我们的主张
。
行业内对此最新解释寄予厚望。
4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
---
合同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
237
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一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
:
1
、
出卖
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
、未经
承租人
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
容。
3
、
出租人
、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4
、
租赁
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
---
合同原则
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1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
、如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
财产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1
、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租人非法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赁物,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
---
合同原则
四、租金
不
是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
1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2
、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
五、违约责任
1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
4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
---
经验分享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
拟定
根据
税收、监管
政策
的变动
,
要
及时修改
对应的
合同条款
,规避政策风险
。
例如,随着“
营改增
”
政策
的全面推行,业务模式发生变更,我们对合同中涉及
业务模式的
条款进行了
及时修改
。
根据国家
立法
方向
,
要适时加入更能保护出租人权益的条款
。
在
实务
操作
中
,多收集业务部门意见,并结合已诉案件的办理结果,对合同条款
有
针对性
的
进行
修改。
4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
---
经验分享
二、
管辖法院
的
选择
理论水平高
:法官熟悉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有审判经验。
执行力度大
:设备
取回、二手设备过户、财产保全(
如
承租人
账户查封
、房产拍卖等
资产冻结方面
)
等执行过程中,能充分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效率高
:
案件能被及时受理,
避免因
处置周期过长,
工程机械
设备残值
损失太多
。
选
好一家管辖法院,事半功倍
4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
---
经验分享
三、
催收
电话、文书
、
面催
,催收
形式
多样
,
停机
、
取回
、
诉讼
,方式逐步升级
。
四、
诉讼
诉讼风险的
监控。
由
专业
的
律师团队
和强大
的后台支持
协作,
后台对
已诉案件逐单跟进
,
进行风险点提示的同时,也会
评估律师的工作质量。
与管辖法院充分沟通后,形成了双方均认可的标准化的一套
诉讼
材料模板,
提高
了
法院
的审理速度
。
开庭之前,律师会
通过
《
法律
要素
表
》
、
《
事实
要素
表
》
等工具
,
对
诉讼
过程
中
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形成针对性的诉讼方案。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