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会计与税务差异
【摘要】 小 企业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 会计 规定记入“固定资产”、
“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没有确认当期收入;现行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
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发生的捐赠支出,列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
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
税。
【关键词】 资产;捐赠;会计税务差异
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注重 经济 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因此捐赠业务经
常发生。由于对捐赠业务的会计规定与税收规定往往不一致,因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一、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
上标明的金额及另外支付的构成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
估计的金额(此金额可理解为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
值。其中,“同类、类似”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级等特征。
借:固定资产;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贷:银行存款(相关
税费)。
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
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小企业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
即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小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此类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
价值确定收入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
格确定的价值。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贷:应交税金——应
交所得税,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如果小企业取得全新非货币性资产及近期的有关凭据,或未取得有关凭据,而是按公
允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那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
值”科目的金额与捐赠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一致;如果小企业取得旧的非货币性资产及原来
的有关凭据,非货币性资产没有按公允价值入账,此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
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很可能与捐赠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构成了一项永久
性差异。
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
应纳税所得 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如果
小企业记入“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确认的捐赠业
务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并且确认的捐赠业务应纳税所得额占应纳税所得 50%及以上,计
算所得税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各期计算缴纳
所得税时“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的贷方金额相应在各期均
匀转出,扣除各期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
例 1:2008年 1月 1日,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八成新商务楼,乙企业提供了以前
购买该商务楼时的有关发票等凭据,据此确定该商务楼原价为 1 000 000元。甲企业 2008
年度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 900 000元,2009年度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
为
1 100 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 25% 。接受捐赠时该商务楼公允价值 1 500 000元。
捐赠业务应纳税所得额可在 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甲企业 2008、2009
年度没有发生其它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其它相关税费。甲企业接受捐赠商务楼时的账务
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00 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800 000
2008年年末,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900 000+300 000=
1 200 000(元),应缴所得税金额为:1 200 000×25%=300 000(元)。甲企业的账
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60 000(800 000÷5年)
所得税 225 000 (900 00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 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85 000
2009年年末,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 100 000+300 000=
1 400 000(元),应缴所得税金额为:1 400 000×25%=350 000(元)。甲企业的账
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60 000 (800 000÷5年)
所得税 275 000 (1 100 00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50 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85 000
二、接受捐赠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次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
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
—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
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作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经营
中使用或将来处置(出售或清算)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
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如果接受捐赠的是固定资产,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提取的折旧总额是入账价值与
残值的差额,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
倍余额递减法等;但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总额是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与残值的差额,
并且只能按直线法税前扣除折旧。因而会计上提取的折旧与税前可扣除的折旧可能不同。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该资产账面价值相对应,有时二者是一致的,
但有时会产生差异。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若干年后处置其账面价值为接受捐赠时的入账
价值减去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折旧,但其计税基础却为接受捐赠时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
费减去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由于接受捐赠时的入账价值与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可能不
同、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折旧与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也可能不同,因而其账面价值与
计税基础可能不同。
例 2:上例中 2010年 12月 31日,甲企业将该商务楼转让,取得转让收入 1 600 000
元,2010年度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 1 000 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 25% 。假
设甲企业对该商务楼按 20年年限提取折旧,不考虑残值,转让不动产营业税税率 5% ,不
考虑其它税费。2008年、2009年、2010年均提取折旧 40 000元,甲企业 2010年度没有
发生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折旧差异:2008年、2009年、2010年均提取折旧 40 000元,累计折旧 120 000元,
但每年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是 75 000元(150 000
÷20年);每年应调减所得 35 000元(75 000-40 000)。
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差异:2010年末,该商务楼转让时账面价值为 680 000元
(800 000-120 000);但转让时计税基础应为:
1 500 000-75 000×3年=1 275 000元。应调减所得 595 000元(1 275 000-680
000)。
当接受捐赠的商务楼处置(出售或清算)时,表明其价值已经实现,待转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贷方余额 480 000元
(800 000-160 000×2年)应全部转出,接受捐赠时确认的公允价值中尚未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的 900 000元(1 500 000-300 000×2年)应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0年年
末,甲 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 000+900 000-(75 000-40 000)-(1 275 000
-
680 000)=1 270 000(元),应缴所得税金额为:1 270 000×25%=317 500(元)。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680 000
累计折旧 120 000
贷:固定资产 800 000
借:银行存款 1 6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6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0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8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4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840 000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480 000
所得税 92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17 5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255 000
三、对外捐赠时的差异
《小企业 会计 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列营业外支出,在相对应的会计
期间,应当冲减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
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
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 计
算 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
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规定比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税法不允
许扣除的捐赠额以及视同销售会计上未作收入,构成了永久性差异,期末应调整应纳税所
得额。
举例:2008年 1月 1日,乙企业对外捐赠已使用过的商务楼,该商务楼原价为 1 000
000元,已提折旧 200 000元,按税法规定税前已扣除折旧 150 000元。该捐赠符合税法
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乙企业 2008年度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 900 000
(元),适用所得税税率 25% 。捐赠时该商务楼公允价值 1 500 000(元)。转让不动产
营业税税率 5% 。不考虑其它相关税费,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乙企业捐赠商务楼时的账
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
累计折旧 200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75 0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75 000
借:营业外支出 87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75 000
视同销售差异:视同转让不动产收入 1 500 000元,转让时商务楼计税基础是 850
000元(1 000 000-150 000),应交营业税 75 000元(1 500 000×5%=75 000)。由于
会计上未作收入,年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75 000元(1 500 000-850 000-75
000)。
捐赠差异: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是 108 000元(900 000
×12%=108 000)。企业实际捐赠支出 875 000元,年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67 000
元(875 000-108 000)。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900 000+575 000+767 000=2 242 000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 242 000×25%=560 500(元)。
【 参考 文献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2003]45号 2003年 4月 24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
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 2003年 8月 22日.
[3]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
—存货》等 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2006年 2月 15日.
[4] 《小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
[2004]2号. 2004年 4月 27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2007年 11月.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2004年 6月 30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52号令.
2008年 12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