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租房合同到期续租 租赁双
方是否都有解除权
被告陈棋于 1965年起在原告马尾区某机械厂工作,1988 年
7月,经原告厂委研究,安排被告居住在厂里的一间宿舍。 20XX
年 2月 20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涉及 到宿舍的问
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被告仍继续居住在 原告原先分配给
自己的那套宿舍。 20XX年 2月 8日,原、被
告签订了关于宿舍的租用合同,约定租用期限从 20XX年 1
月 1日起至 20XX年 12月 31日止,每月租金 80元,被告按 约支
付了租金。20XX年 12月 31日合同期满之后,被告继续 承租,按
原先的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租金,原告无异议,继 续收取租金。
20XX年 1月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租金 100元,被 告继续承租。20XX
年 7月至 12月因当时张贴出拆迁公告, 原告主动提出免交租金,
被告在此期间未支付租金。后因原 告业务需要急需用房,遂于
20XX年 12月 12日书面通知被
告 20XX年 1月 10日腾空房屋,被告拒不退还该房屋,也不 支付
20XX年 1月至今的租金,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 判决解除双
方的租赁关系,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审理】
经审理,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此租赁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 律的
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 异议
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此 案当中原
被告于 20XX年 2月 18日签定了租赁合同,合同到 期后,被告继
续租用该房屋,交付给原告租金,原告未提出 异议,继续收取租
金,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合意续租,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不过此时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双方
都有解除权。
【律师评析】
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解除合同 应当
在合理的期限届满之前通知承租人 ,让承租人有足够的
时间另行租赁,保障其基本生活。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原被告 之间
的租赁关系,被告陈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90日内搬
离房屋,并且支付给原告从 20XX年 1月至搬离房屋期间的 租金,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