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
学习目的 :
了解国际结算中往来银行间的关系;
熟悉各种支付方式;
掌握托收的概念及其业务程序;
掌握信用证的概念及其业务程序;
了解银行间电子清算系统。
第一节 国际结算中的往来银行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往来银行的两种类型:
一、联行(Sister Bank)
1.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
商业银行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是分支机构中的最低级
和最简单形式。
2.代理处(Agency Office)
不能在东道国当地吸收存款, 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是
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
3.分行(Branch)
商业银行设立的营业性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总行对分行负有完全的责任。
4.附属银行(Subsidiary)
商业银行在东道国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公司性质的
银行机构,对自身的债务仅以其注册资本负有限责
任。
5.联营银行(Affiliate)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6 银团银行(Consortium Bank)
业务是对超过母银行能力或愿意发放的大额、长
期贷款作出全球性辛迪加安排,承销公司证券,经
营欧洲货币市场业务,安排国际间的企业合并和兼
并,提供项目融资和公司财务咨询等。
可以分为国内联行(Domestic Sister Bank)和国外
联行(Foreign Sister Bank)。
二、国外代理行(Foreign Correspondent Bank)
指与国内外汇银行建立代理关系,在国外代为收款、
传递命令、联系国外存户的银行。
1.账户银行(Depository Bank)
代理行之间或双方互相在对方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
2.非账户银行(Non—depositary Correspondent)
没有建立账户关系的代理行。货币收付需通过第三家
银行来办理。
第二节 支付方式
一、汇付
(一) 汇付的概念
汇付(Remittance) 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
径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2.收款人(Payee)。又称“受益人”(Beneficiary),通常为
出口商。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指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
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指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
项给收款人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二) 汇付的种类
分为三种:信汇(Mail Transfer,M/T)、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T/T)以及票汇(Remitti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二、托收
(一) 托收的概念
托收(Collection) 指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
款。
(二) 托收的种类
托收按使用的汇票不同,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汇票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
2.跟单托收
指汇票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
(1) 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分为即期付
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sight)
和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三、信用证
(一)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
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开
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
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的种类
l. 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和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2. 按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和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
3.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和 不 保 兑 信 用 证
(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4.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和远期信用
证(Usauce Leter of Credit)
5.按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Credit)和 不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Non-
transferable Credit) 。
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可再次使用,直至达
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7.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
立的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
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的全部或
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10.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 、
承 兑 信 用 证 (Acceptance Credit)与 议 付 信 用 证
(Negotiation Credit) 。
11.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
义务的凭证。
四、银行保证书
(一) 概念
又称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
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按索偿条件分为两种:见索即付保函;有条件保函 。
(二) 特点
1.银行保证书属银行信用,因此保函业务中担保人的付款责任
是第二性的。
2.保函担保的是委托人的履约能力、信用,并非为了支付。
3.担保人只有在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发生支付。
五、支付协定下的双边结算方式
(一) 定义
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 指两国政府通过签订
支付协定,开立清算账户清算两国间债权债务的制度。
(二) 协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清算机构、开立账户、清算货币、保
值停靠、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指定银行、信用摆动
额、对账、冲账和结束时的账务处理等。
六、福费廷(Forfaiting) :专门为出口商从事对进口商
的特殊融资
七、国际保理业务(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一)定义
保付代理业务(Factoring) 是一项借助现代信息技术,
集国际性的企业资信调查、账目管理、贸易融资及信
用风险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
(二) 业务流程与操作
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2.出口商通过出口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公司申请信用额
度 。
3.出口商与进口商签署贸易合同。
4.货物发运后,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公司递交转让应收账
款所有权的通知书及其全套单据。
5.进口保理公司接受转让的应收账款,并进行管理,到
期向进口商催款。
6.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公司付款,由其转付给出口保理公
司。
7.出口保理公司收到进口保理公司付款后,为出口商结
汇。
第三节 代理行关系与国际银行间资金划拨
●银行间电子清算系统
1.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of World 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
2.纽约银行同业电子清算系统(Clearing House Inter-
bank Payment System ,CHIPS)。
3.伦敦银行同业自动清算系统(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 ,CHAPS)。
●关于非贸易结算
目前我国的非贸易结算仅限于国际收支经常账户下无
形贸易结算 。
复习题
一、主要概念:
a)汇付;
b)托收(付款叫单,承兑交单);
c)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d)福费廷;
e)国际保理。
二、讨论题:
a)托收业务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信用证方式在国际结算中的性质和作用;
c)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d)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异同;
e)备用信用证、一般信用证和银行保证书之间的重要
区别。
案例:关于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
一、案例简介
开证行: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
受益人,并要求A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保兑行:A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将已保兑信用证
通知给受益人。
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在信用证到期日前两天提交
了价值为US$111 000的相关单据。
保兑行:A行收到单据后,审单后认为单据与信用
证条款不符,理由如下:
1.提单不是开成“致买方的指定人”,而是开成“致
发货人的指定人”和“空白背书”。
2.信用证超支US$10 000。
鉴于信用证即将到期,A行电话告知受益人不符点。
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受益人收到拒受通知后,
要求A行电传开证行,请求开证行准许凭不符单据付
款。
保兑行:A行收到该电话指示后,立即电传I行要求
准许对提交的不符单据付款。
开证行:当I行电传授权A行对不符单据付款时,I
行所在国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已经恶化,该国发生了一
场军事和政治上的大变动,几乎要推翻政府。由于局
势不稳定,I行国内的贸易已正式停止。因此,A行通
知受益人虽然他已收到开证行准许对所交不符单据予
以付款的指示,但由于I行在A行所在国的资产已被冻
结,I行账户上没有资金可供使用,所以A行不能履行
指示。如果A行付款给受益人,A行将无法从I行获得
偿付。
受益人:受益人认为保兑行制止付款是毫无理由的。
并提醒A行:A行已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鉴于此,
在UCP500项下未经受益人同意,信用证的保兑行不
能撤销其对信用证的保兑。
保兑行:A行提出反驳,声明只有当信用证条款被
完全遵循时,他们的保兑才有效。由于提交的单据
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所以A行保兑是无效的。
请问A行的见解对吗?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保兑行(A行)已经同意要求开证行允许对不符
单据付款,且开证行已授权保兑行对不符单据付款。
这就意味着保兑行同意将其保兑自动延展至开证行
准许凭不符单据付款之时。
为保护保兑行(A行)的利益,A行可以通知受益人,尽
管有明显不符点,作为一种通融方法,他们愿意发送
电传请求开证行准许付款。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意味
着他们的保兑自动延展至开证行考虑和准许付款之时。
换句话说,当受益人交来不符单据时,保兑行必须通
知受益人:保兑行的保兑已视为无效。或者,本案中
的A行可以建议受益人直接联系申请人,请求申请人
授权开证行接受提交的不符单据,并通知A行代为付
款,从而免除A行作为保兑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