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 1 号:
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
(征求意见稿)
段落号
引言……………………………………….…………….….…..…....1-2
定义………………………………………….…………….…………….3
固定资产分类…………………………………….……….…………… 4
折旧…………………………………………………….……………5-8
固定资产减值……………….……………………………………..9-10
固定资产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11
房屋………………………………..……….……………………..12
机器设备 …………………………….…..…………………13-17
交通运输设备…………………………………..…..……….……18
在建工程 …………………………………….……………..…....19
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20
土地使用权……………………………………………………….21-25
房地产评估增值…………………………………………….……26-31
计算机软件………………………………………..……………...32-36
披露…………………………………………………...…………..37-38
附则………………………………………………….…………....39-40
引言
1.本公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
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公告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
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定义
3.本公告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①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
①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账面价值,指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计算机软件在会计
账簿上的账面原值减去按本公告计算的累计折旧(摊销)之后的金额。
(4)账面净额,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减值
准备之后的金额。
(5)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
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
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
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6)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
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
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7)减值,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
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8)准备金,指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在认可负债表
中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其中,不包括计入认可负债表“独立账户负债”
项目的投资连接保险的单位准备金。
固定资产分类
4.保险公司应当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
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其中:
(1)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屋和非营业用房屋。
(2)机器设备分为: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电器设备;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医疗设备。
(3)交通运输设备分为:专用理赔车和其他运输设备。
折旧
5.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如果保险公司
认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能够更准确地反
映固定资产的认可价值,则可以采用这些方法计算折旧,但应当在偿
付能力报告附注中说明未采用直线法的原因。
6.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
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但折旧年限不得超过本公告第 7 条
规定的最高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
整。
7.各类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为:
(1)房屋:
营业用房屋 35 年
非营业用房屋 35 年
(2)机器设备:
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
机械设备 10 年
动力设备 11 年
安全保卫设备 5 年
电器设备 5 年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大型机 10 年
中型机 8 年
小型机 5 年
微型机 3 年
其他 3 年
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 5 年
医疗设备 6 年
(3)交通运输设备:
专用理赔车 4 年
其他运输设备 6 年
(4)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办公家具 5 年
其他固定资产 5 年
8.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
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
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减值
9.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象
表明某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并按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
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10.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
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
值余额之和,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
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11.下列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设立抵押或担保的固定资产;
(2)作为诉讼标的的固定资产;
(3)被扣押、查封、冻结、留置的固定资产;
(4)产权法律手续尚不完备的固定资产。
房屋
12.房屋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房屋的账面净额作为其认
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房屋的最高认可金
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10%;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房
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房屋
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8%。
机器设备
13.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4.电器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5.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电子数据处
理设备的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
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1
%;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最高认
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电子数据处理
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
16.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17.医疗设备为非认可资产。
交通运输设备
18.交通运输设备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交通运输设备的
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
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人寿保险
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
金之和的 %;综合再保险公司的交通运输设备的最高认可金额为
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
在建工程
19.在建工程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在建工程的账面净额
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
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2%;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
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综合
再保险公司的在建工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 %。
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20.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土地使用权
21.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但由于担保物权限制或其他原因而
不能任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为非认可资产。
22.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按账面净额作为
其认可价值。
23.已经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连同房屋一并
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不能单独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
应当与其所附着的房屋或在建工程一同按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认可标
准认可;如果能够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则可以按尚未开发或
建造自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标准认可,并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摊
销和列报。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4.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迹
象表明某项土地使用权可能发生减值,则应当对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可
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
之和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25.如果表明土地使用权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
使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则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
计提的土地使用权减值准备。
房地产评估增值
26.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
度变化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导致资产价值
发生变动的事实或者原因以及该价值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能影
响。
27.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具有相关
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28.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房地产评估。
29.保险公司应当对全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
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30.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为认
可资产。如果中国保监会认为评估增值有失公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
重新确定评估增值的认可价值并调整认可资产表相关项目余额。
31.评估增值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相应的剩余折旧(摊销)
年限和折旧(摊销)方法对评估增值余额计算折旧(摊销)。
计算机软件
32.在电子计算机制造环节预装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与电子计算机
一起购买的在取得成本上无法区分的计算机软件,应当按电子数据处
理设备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
33.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应按账面净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但认可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和公积金之和的 1%。
34.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应当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
销,但摊销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35.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无形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的账面价值
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应
直接将该软件确认为非认可资产,而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36.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为非认可资产。
披露
37.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资产表附注中至少披露下列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
(2)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包括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如果折
旧方法未采用直线法,应当说明理由)、预计净残值以及折旧政策的
一致性;
(3)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评估和预计完成时间;
(4)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支付
的金额。
38.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细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固定资产认可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
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认可价值;
(2)房屋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3)分别披露承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房屋的
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报告年度内收取的租金总额和偿付能
力报告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将要收取的租金总额;
(4)分别披露承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出非房屋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减值准备的期初和期末数、报告年度内收取的
租金总额以及偿付能力报告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将要收取的
租金总额;
(5)分别披露出租人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经营性租入固定资
产的所在地点、出租人、租赁开始日、租赁期、报告年度内支付的租
金总额和偿付能力报告日后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将要支付的租金
总额;
(6)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点、状态、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摊
销年限、取得成本、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7)最近一次房地产评估时间、评估增值以及房地产评估增值
余额;
(8)无形资产中计算机软件的摊销年限以及账面价值和认可价
值的期初、期末数额。
附则
39.本公告自 2004 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4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03】1 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 1 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
121 号)中有关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规定同时停止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