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知识简介
• 社会保障制度文化渊源-----思想方面 知识片段:
•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在我国,社会保障
制度的思想却有几千年文明史。
• 儒家经典《礼记.礼运》抒发了对大同世界的向往: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
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
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
• 在大同社会里,人们不仅要关心自己的亲人,还要为
社会上的弱者提供帮助,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使儿童健康
成长,使鳏寡孤独残疾者都得到社会救济安置。这是社会
保障的价值所在。
• 孟子提到保证黎民百姓不饥不寒,50岁以上的人有棉
袄穿,70岁以上的人有肉吃等,这是儒家仁政之道,仁政
首先就是解决民生问题,确保百姓丰衣足食,安居乐业,
休养生息。
• 历代统治者抵御灾荒、救孤济贫、怜老恤幼,成为维
系中华文明社会存在的一个重要纽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
文化的思想渊源。
• 民生问题指的是教育、就业、收入分配、养老、医疗保障、
住房、交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物质与精神方面。
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它的满足程度与改善程度,直
接决定着每个人的生活状态与生活质量。
• 民生问题的解决程度决定着社会进步程度和政权兴亡。历
史上看:贪污腐败、民不聊生,必定产生社会动乱,民生
问题恶化,造成朝代更迭;重视民生问题,如唐代“贞观
之治”、汉代“文景之治”、清代“康乾盛世” ,结果是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政治稳定。
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劳资矛盾,实现发展成果的共享。
•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
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
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
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
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
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 社会保险标志内涵:
• 一、标志呈椭圆,象征社会保险已在全球普遍开展起来。
• 社会保险是国际上公认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标志由三个字母组成,即C-CHINA(中国),SI-
• SOCIAL INSURANCE(社会保险),表示为中国社会保
• 险。
• 三、标志为金色,象征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犹如初升的
• 太阳蒸蒸日上,兴旺发达。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设立,承担社会保险的运行管理、
经办事务和社会保障服务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组织。
事业单位,双重领导。
• 名称:不同。2012年发布实施,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
要求设施设备及服务内容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 社会保险服务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服务对象提供参
保登记、权益记录、保障征缴、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
档案利用、咨询服务等活动。
• 服务形式:窗口服务、电话服务、网络服务、银行、邮政,
短信平台等形式。
• 服务目标:
• 服务理念:以人为本
社会保险
• 第一部分 我国社会保险在2013年发展方向
• (国家、省的大政方针---指导工作)
•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共性的基本知识点
• 第一部分 我国社会保险2013年发展方向
• 一、社会保险的涵义
• 二、2013年“两会”有关社会保险方面提出的
• 目标要求
• 三、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社会保
• 险的相关规定
• 四、 《2012年度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统计公报》
• 五、《2012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
展统计公报》
一、社会保险的涵义
•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对参保对象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
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 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选择性缴费是违法行为。
五险
一金
医疗
保险
养老
保险
住房
公积金
工伤
保险
生育
保险
失业
保险
企业
年金
二、2013年“两会”有关社会保险方面
提出的目标要求
• (一)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与“十八大
”报告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 1、《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其中 第五
篇 第二十章 第二节规定: 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
镇居民,指出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
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
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 第八篇 第三十三章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
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
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 第三十三章第一节 指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
养老金全国统筹,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
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企业
年金和职业年金。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
平,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完善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继续通过划拨国有资产、扩大彩票发行等渠道充实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积极稳妥推进养老基金投资运营。
• 第三十三章第三节 指出:
•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城
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并缩小
差距。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
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
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整合经办资源,逐步提高统
筹层次,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
就医结算。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
费方式。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补充医疗保险
制度。
• 2、“十八大”报告:2012年11月8日,总书记胡锦涛作
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报告第七部分第四条指出:
• 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 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
•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
制;
• 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支持发展慈善事业。
三、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社会
保险的相关规定
• 2012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卫生部 、社保
基金会共同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
(2012-2020年)。指出: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迫切需要加
强制度整合与衔接,加快实现管理服务一体化。“十二五
”时期,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
基本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
重点,更加注重保障公平,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更加
注重优质高效服务,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加快建立健全
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期末,
形成基本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
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基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 会议确定了以下主要任务:
• (一)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全覆盖,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实施
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大力发展补充保险。
• (二)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制度。
• (三)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
保障政策。
• (四)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
的差距。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均达到75%左右。
• (五)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和慈
善事业。
• (六)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与监督。严格基金监管,维护
基金安全。
• 2013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12年度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2012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
公报》。包括以下8项内容 (具体内容略)
• 1.劳动就业
• 2.社会保险:各项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参保、退
• 休人数及增长比率;各项保险待遇落实情况。
• 3.人才队伍建设
• 4.公共人事管理
• 5.工资分配
• 6.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 8.服务设施基础建设
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共性政策知识
• 第一讲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 第二讲 社会保险稽核与内控监督
• 第三讲 基金管理与监督
• 第四讲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
第一讲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 不同性质单位在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事业单位登记------------------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编
办
•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税务机关。
• 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例如:在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
国家民政部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
行社会保险登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县区工商
行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社会保险登记的目的:
• 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言,便于确切掌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数量、单位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情况;及时掌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费、变动情况;利于管理和
备查等需要。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有进行了登记,才能
履行缴费义务。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单位任意行为还是法
律上的义务?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首先明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法律上的义务。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就无从参保,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无法进行监督。因此,进行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环节。
•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验证等内容。
• 1.登记的时效性:
• (1)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时效: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的单位自成立之
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2)个人参保登记时效:依据自愿参保原则,应当在自
己作出参保决定的基础上,由本人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2.变更时效: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部门、机构编
制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
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 3.注销时效: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
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缴费单位应当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吊销、
注销、批准或法院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所需资料----参保登记
• 一、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社
会保险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
•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 (三)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缴费信息。
• (四)其他证件和资料。
•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
• 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
• (一)身份证;(二)户口本;
• (三)登记前曾在外地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
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
• (五)其他证件和资料。
• 要求:社保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
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
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
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由于办公地点或生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由于办公地点或生
产厂房发生变动,可否需要相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产厂房发生变动,可否需要相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
登记?登记?
• 一、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
• (一)单位名称;
• (二)地址;
•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四)单位类型;
•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
• 二、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
• 证件和资料:
•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
明;
• (三)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 (四)其他证件和资料。
• 社保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变更
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
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由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致使营业执由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致使营业执
照被吊销或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合并等情况发照被吊销或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合并等情况发
生,能否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生,能否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一、参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办理社会保险注销
登记手续:
•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二)被批准解散、撤销、
中止;
•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四)其他情形(关停并转)
• 二、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
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一)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申请;
• (二)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 (三)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中止的有关文件;
• (四)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 (五)其他证件和资料。
• 三、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应于2个工作日
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注销手续。缴费单位在办
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接到验证年检通知后,发现社会保险证丢用人单位接到验证年检通知后,发现社会保险证丢
失,如何办理验证和补证?失,如何办理验证和补证?
• 一、社保机构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
参保单位每年4--5月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
证件;
•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 (四)职工工资发放明细;
• (五)其他证件和资料。
•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 (四)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 (五)其他内容。
• 三、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
• 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更换。
• 四、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
• 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审核。
• 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第二讲 社会保险稽核与内控监督
• 一、重要性
• 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既是维护基金安全、
保持社会保险事业规范、有效、协调、可持续发
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社会保险诚信机制建设、
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社会保险理念的重要手段。
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
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 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内容:
• 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
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
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
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
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
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三、稽核工作中面对问题,我们的对策是什么?三、稽核工作中面对问题,我们的对策是什么?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社会保险事业正在进
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社会保险稽核面临着新的形势,
呈现出新的特点,其艰巨性、复杂性大大增强。在我们多
年的稽核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有:
• 1.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参保人数较为普遍。
• 造成的危害是:
• 使基金收入减少,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进而使得职工个人
待遇降低。
• 瞒报缴费人数造成一部分职工特别是大龄职工漏保,使部
分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工作了一辈子,
到老养老无保障,因此引发上访告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
素。
• 一些单位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了降低成本,
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在社保机构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
有的单位想方设法压低单位缴费基数。
• 例如:每年6月社保机构在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时,发
现:两个基数不符(实际工资表发放金额与向社保机构申
报金额不符),我们审查一次,单位将缴费基数提高一点,
如此反复数次。
• 将应当参保的员工,不纳入参保范围。
• 奖金、福利、误餐费等不纳入应付工资而列入其他科目发
放等等。总之,他们是尽可能地少缴社会保险费,多套取
社会保险待遇,对缴费,对我们下去实地稽核时能挡则挡,
能推就推,稽核起来相当艰难。
• 2.稽核对象多样化。以前,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主要是国
有、集体、民营、外商投资、乡镇等各类企业;现在,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居民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都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 3.单位用工形式多样化。适应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
特点,各类季节性临时用工十分普遍,劳务代理取代劳动
合同,逃避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
• 3.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企业分配有自主权,企业的实际
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以实物代替工资发放,增
加了稽核难度。
• (二)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有:
• 首先,社保机构内部建设管理原因
• 1.信息交流缺失
• 一是与参保单位,对参保单位的历史状况和现实的基本情
况缺乏跟踪和了解,无法知道参保单位经营状况、参保人
员工资收人、生存状态及相关机构的确切有效信息;
• 二是与其他社会组织,如民政、银行、公安、工商、审计
等部门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而且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程
度也不够;
• 三是社保部门内部信息“碎片化”,各自为战,政策滞后、
统筹层次低、经费短缺无法实现信息化。
• 四是社区建设滞后,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服务管理跟不
上形势的发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大规模城
市建设和住房市场化,人口外迁,登记地与居住地分离,
为稽核工作又出了新的难题。
• 例如,有些企业职工离退休后随子女迁移到别的城市,异
地养老,养老金实行异地支付,但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
关系仍留在原地。由于信息交流不畅通,无法实现动态管
理,仅仅依靠社保机构一家之力,只依靠每年的生存验证,
管理盲点不言而喻。使得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及时掌握实情,
无法及时采取对策。
• 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也面临类似问题。
特别是医疗保险实行的是第三方支付制度,医疗卫生机构
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制度要求支
付相关费用。由于制度不健全、支付环节过多,有的地方
出现患者直接骗领待遇,有医患勾结联手骗取医保基金的
情况和案件。
• 2.社会保险稽核成本高
• 社保经办机构编制有限,办公经费紧张。对居住在省外、
市外、农村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
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造成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认证质量不高。
• 3.稽核手段落后,工作方式单一
• 一是稽核手段落后,由于经费紧张,现代化的电子设备缺
乏;二是工作方式单一,实地稽核工作量大,人员配备不
到位,财务、审计专业知识人手缺乏,加之书面稽核效果
又不理想,查处举报稽核难度加大;三是认识不够到位,
目前社保工作重征缴稽核、轻支付稽核,重外部稽核、轻
内部控制。
• 其次,社保经办机构稽核没有行政处罚权限
• 查到违规问题,处理方式:一是写出稽核意见书,并
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要求被稽核对象应在限
定时间内予以改正;二是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稽核部门便失去了对案件跟踪处理的权利。由于在稽核时
无法强行执法,结果往往是查不出幸运,查出了顶多补缴,
既影响不到领导人的晋升,也不影响评先评先等政治声誉,
更不用付出经济成本,也追不了刑事责任。
• 再次,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漠
• 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不熟悉,分
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普遍认为即使冒领行为被识破,充
其量不过是待遇被拒付而已,在思想上没有认识到这种欺
诈是违法犯罪行为。法条:5000元 1万元判刑
•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留给大家去思考!
• 案例1:社会保险费发到工资里是否合理
• (不少企业为了图方便,减少缴纳险种,将养老、医
疗保险费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自行缴纳)
• 张某进公司时,公司刚成立。人事部门对于办理社保
缴费的相应手续并不十分了解。为了省事,公司与张某签
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的工资为1500元,并注明“两
金”已经包含在工资中,由员工自行缴纳。此后,张某按
月领薪,并无异议。
• 劳动监察大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工人数与缴费金
额不一致,排查名单时发现张某也在其中,随即责令公司
按照国家规定为张某补缴费用。
• 对此,公司解释,张某的工资中已经含有社保费,张
某没有缴费,责任不在公司。若要补缴,张某应将这部分
费用先返还公司。经计算,张某应还费用每月310元,共
计2480元。
• 尽管公司一再声称社保缴纳事宜与张某在合同中早就言明,
但张某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不肯还款。双方争执不下,
公司只好向劳动仲裁提请仲裁。
•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在工
资这一栏的后面有手写的字样,内容为“两金”包含在工
资中,由员工自行缴纳。
• 张某称,公司在录用时并未讲清社保费由其自行缴纳,
在签订劳动合时也未看到有“两金”由员工自行缴纳的字
样,合同只有一份,签完字后公司就拿走了,本人手中没
有合同文本。现公司出示的合同文本中有手写的痕迹,无
法认定就是当时签订的那份合同,要求仲裁委驳回公司的
请求。
最后,仲裁委表示,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各执一份,否则
在发生各类纠纷时很难判断是非,特别是合同本身存在缺
陷。这份合同中有手写的字样,且只有公司留存,个人手
中没有,公司又无法用相关证据证实此合同的真实性、有
效性。最终,仲裁委裁决:合同无效,张某无需还款。
•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
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
•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为在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义务,但必须是代扣代缴,而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
能让员工自行缴费。
• 换言之,即便用人单位与员工真的在合同中约定了“
两金”由员工自行缴纳,公司也的确已经将社保费用用现
金形式发在工资总额中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一经查实,员工应将这笔费用退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
单位按照规定和程序缴纳各项保险费。
案例2:某职工接到单位发给个人的《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对账单》后,发现记录金额低于每月的工
资收入,社会保机构应当怎样处理?
• 1.首先发函调取工资发放表及财务明细帐、记账凭证,
以确定是否存在瞒报工资差额;
• 2.发现存在事实,书面通知要求补缴瞒报各项保险费
及滞纳金;
• 3. 单位拒绝补缴的,提交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 4.仍不接受,社保机构与地税联合直接向当地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 案例3: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
险时一并办理其他险种违法吗
• 社保机构有经办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
保险业务权利,有《社会保险法》赋予的经办权
利。
• 用人单位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选
择性参保是违法行为。
• 经办机构由于用人单位不参加其他保险而拒绝办理工伤保
险业务,是行政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最多是执法不当,
应加以纠正。
• 社保机构应当这样处理(1)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通知劳动监察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督促用人单位参
加其他保险。
• 案例4:员工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
• 李某于2011年3月12日到某公司上班,并签订3的劳
动合同,工资约定每月2600元。当公司准备为李某办理社
保手续时,李某提出自己是南方人,不想缴纳,要求公司
把钱全数发给自己,公司默许。2012年以后发工资时,李
某发现少发了300多元,公司称所扣款项是为李某代缴的
社会保险费。
• 李某提出的不缴费的行为,是错误的,没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应当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 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责任,不能通过劳动关系
双方约定来免除。
• 如果单位不缴社保费,逃避法律义务,承担的法律风
险是:
• (1)社保机构稽核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查询存
款账户、划拨保险费、要求提供担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保证按时足额征收;
• (2)如果李某主张公司补缴社保费用,那么公司除依法
缴纳李某保险费本金外,还要缴纳多于正常成本的滞纳金。
(按日加收万分之5)
• (3)李某如果再出现工伤、工亡事故,用人单位需要承
担更大的赔付费用,为规避缴纳保险费的责任要全部“买
单”外,还要面临劳动行政部门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的处罚。(劳资人员的连带责
任)
• 四、稽核方式: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
• 日常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
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
实地稽核两种形式。
• 重点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
行重点稽核。
• 举报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
并进行稽核。
• 被稽核对象: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和社保机构工作人员。
五、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检查五、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检查
时,应检查哪些内容?单位应当提交的哪些资料?时,应检查哪些内容?单位应当提交的哪些资料?
• 1.检查内容:
• (1)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
• (2)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情况(包括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
• (3)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 (4)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
• (5)欠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能力及补缴情况;
• (6)退休人员人员生存状况。
• 2.需提供以下资料:
• (1)职工花名册;(2)劳动工资台帐;(3)劳动工资
统计报表;(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5)财务会计报
表;(6)财务会计帐簿;(7)财务会计凭证;(8)与
稽核事项有关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 六、稽核程序:(实地稽核)
• (1)提前3日向被查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 (2)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被查单位实地核查、取证;1私
• (3)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经稽核人员
和被查单位劳资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
• (4)出《社会保险稽核报告》;
• (5)未发现被查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稽核结束后5个工
• 作日内,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 (6)对被查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
内,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 (7)用人单位自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到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 (8)社保机构在《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30日
内,对被稽核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落实。
• (9)稽核处理。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人员下达《社
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
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讲第三讲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
•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体系
• 基金监督组织体系由“人大”监督、国家行政监督、社会
监督和基金管理部门内部监控组成。
• 行政监督:是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劳动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
审计监督。
• 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包括人
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舆论机构(包
括报刊、电视、广播等)、以及公民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情况的监督。
• 内部控制: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稽查和上级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
• 劳动保障部是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最高职能
机构。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具体负责全国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工作。
• (实施监督组织联合检查小组,牵头单位:劳动保障部门)
• 通报审计监督情况:2012年2月—10月全国针对社会保障
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进行了全面审计检查。
• 1.审计级别:
• 国家审计署组成审计小组直接对各省社会保险机构、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审计;
• 各省审计厅组成审计小组对本省各市进行审计;
• 县区审计局对本县区审计。
• 各审计小组延伸审计:抽查不同性质的参保单位。
• 其中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予以配合。
• 2.审计步骤:对社保机构审计办法:
• (1)调取经办机构微机中的各种有关社保信息数据;
• (2)各社保机构按审计要求提报政策依据、各种纸质或
电子的业务、统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审计小组与调出的信息数据逐一比对,发现不数据不符,
社保经办人员要一一做出书面说明。
• 3.处理结果:
• 对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解除定点医院协议;情节严重的交予司法机关处理。
• 对骗取社保待遇人员,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退回,并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冒领或套取或诈骗基金额度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 对延伸参保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有:
• 公司注册成立多年,未进行社保登记;
• 隐瞒参保人数;
• 瞒报漏报缴费基数。
• 处理结果:责令补缴本金、滞纳金和利息。
• 对联手骗保的,移交劳动监察责令退回并处骗取
•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冒领或套取或诈骗基金额度巨大的,移交司法机
• 关处理。
•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的内容
• ㈠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
况。主要包括:
•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
况,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 2、参保对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 3、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4、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
• 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
• ㈢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主要包括:
• 1、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支付、上解、下拨、储
存、调剂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的情况。
•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开户和管
理情况。
• 3、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收入并入基金的情况和管理的效
益情况。
• 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
• 1、经办机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 2、被监督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处理和基金的回收情况。
•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
• 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 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
• 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
关数据进行。
• 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
据进行。
• 四、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的程序(略)
• 1、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
容,制定监督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
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 2、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申报材料,
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 3、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主
要负责人审批,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
• 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受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4、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要行政处理
的,下达处理意见书;
• 5、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
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监督处检查处
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
• 6、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后,将检查材料整理归档,
妥善保管。
• 五、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的程序 (略)
• 1、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
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
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 2、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
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 3、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不良行为所负责任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是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一是触犯了刑律,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相关罪名包括滥用
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
•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 (四)因过失丢失或者故意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追缴应当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决定了社保基金的收入。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
导致少收,会损害社保基金的安全,多收则会加重用人单
位的负担,都属违法行为。
•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所负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
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事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一旦泄露会影响企业经济利益和个人的正常生活。
在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等
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保险行政
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掌握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大量信息,这些机构和人员应当
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 违反以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的
刑事责任是:
• 1.挪用社保基金,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 2.泄露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罪。
• 3.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玩
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第四讲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
• 一、定义概述
• 1、什么是档案?《档案法》中定义,档案指过去
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经济、军事、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
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2、档案构成的四要素:
• 档案的形成者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
• 档案内容是档案承载的知识信息;
• 档案形式指载体形式、信息记录的表达方式;
• 档案的本质是直接的、原始的历史记录。
• 档案价值:凭证作用、参考价值。
• 3、什么是社会保险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
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
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
史记录。
• 4、服务宗旨: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
生。
• 档案管理还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
案管理。其中业务档案管理贯穿了社保经办的所有环节。
• 5、业务档案的特点:
• 社会性强。涉及项目、人员、覆盖范围广泛;
• 专业性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与经办业务流程
并驾齐驱、要规范化操作;
• 档案量大。人数多、项目多、业务环节多、凭证多;
• 类别齐全。记录形式、依托载体、内容分类多。
• 利用率高。经办需要、领导需要、社会关注、群众关注。
• 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
• 1、按照内容分类(9类):包括社会保险管理类、社会保
险征缴类、养老保险待遇类、医疗保险待遇类、失业保险
待遇类、工伤保险待遇类、生育保险待遇类、社会保险业
务统计报表类、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 2、按记录形式分类:包括文字、图像、声像等。
3、按依托载体分类:包括纸质、磁介质、光介质和其他介
质等。
• 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方法:采用“年度—业务环节
”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
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
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 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 1、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
30年、50年、100年。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 2、永久档案:对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
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 3、定期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
• 4、对于到达保管期限的档案,需要销毁的处理程序:
• (1)经社保机构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 (2)经过鉴定,同意销毁;
• (3)对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
• (4)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保机构主要负
责人批准后销毁。
•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 (5)社保机构派2人以上监督销毁。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
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四、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四、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略)(略)
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
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
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
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
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
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
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
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
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
记表单及相关资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50年
]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
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
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
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
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
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
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
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
• 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
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
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
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
……〔10年〕
•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
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 养老保险待遇类
•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
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
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
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
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
相关审核材料………………………………………〔50年〕
•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 医疗保险待遇类
•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
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
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
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
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 失业保险待遇类
•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
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
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
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 工伤保险待遇类
•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10年]
•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材料
〔50年]
•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
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
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
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
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
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 生育保险待遇类
•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
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
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
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
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
•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 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 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
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
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
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
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
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
料………………………………………………〔30年〕
•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
……………………………………〔永久〕
• 五、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具体管理工作流程:包括
收集、分类、整理、立卷、移交、保管、统计、
编研、检索、利用、鉴定和销毁等环节。
• 图示:
统计
目
录
数
据
档
案
实
体
档案室
保管
整理业务部门 收集
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 档案
档案数量
各环节工作情况
应销毁档案
永久档案
鉴定
国家综合
档案馆
销毁
档
案
信
息
编
研
成
果
提供利用
反馈调查
编研
检索
检索结果
社会保险
之
养老保险
• 养老保险
• 之类型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机关事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 养老保险
• 之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 第二部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 第一章 养老保险基本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第一章 基本理论
• 一、养老保险概念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
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
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使劳动
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通过领取养老金的
方式,保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特征
• (一)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与个人参加保险,履行缴
• 费义务。
• (二)普遍性:参保范围广泛,
• (三)可预测性:基金支付能力的预测性
• (四) 福利性: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国家财政予以支
• 付,并随着物价等指数增长而提高养老待遇。
• (五) 共济性: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或单位、
• 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征集的社保基金统一调剂使
• 用。
• (六) 复杂性:制度设计、覆盖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复杂,
• 非专业人员不易掌握理解。
三、养老保险的意义
• 养老保险从改革开放后到今天一直在不断地调整和完
善,每一次的改进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改变。
• 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仅对家庭
和个人有重要的作用,对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
极大意义。主要体现在:
• (一)有利于防范劳动者的老年风险
• (二) 有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
• (三) 有利于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
• (四) 有利于调节社会的收入分配
• (五) 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调控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 (一)现收现付模式
• (二)完全积累模式
• (三)部分积累模式
• (一)现收现付模式
• 是指一个日历年度、一个财政年度或若干年
内,根据养老保险收入与支出基本平衡的原则,
对本期需要的养老保险资金进行筹措,力求筹集
的收入资金,能够满足本期内养老金支付需要,
而不需要为以后留有任何积累。
1、现收现付模式特点:
• 第一、实施期限不长;
• 第二,以支定收,即收即付;
• 第三,筹资规模不大;
• 第四,只留有供周转之用的少量储备金。
2、现收现付模式长处:
• 一是操作比较简单;
• 二是管理比较方便;
• 三是负担较轻;
• 四是世代互助互济;
• 五是容易纳入年度预算;
• 六是有可能避免通货膨胀的严重影响。
3、现收现付模式缺点
• 一是对远景发展考虑不足,不能应付和抵御人口老龄化等
情况带来的社会危险。
• 二是不能适应失业率居高不下、发生经济危机的年份。
• 即大家关注的基金缺口问题。现在老年人使用的是现在年
轻人缴纳的养老金,一旦遇到社会危机,应如何保证现在
年轻人到老年时的养老问题。(国家已开始关注,全国已有13
个省份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
• 做实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与社会统筹基金分离,分
别建立账户。做实个人账户之前的历史欠账(没实际缴费
即视同缴费部分计算的养老金),国家财政予以弥补。
(二)完全积累模式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逐月缴纳保险费,历经数
十年后,积聚起一笔可观的保险金,待劳动者退
休时一次连本带息或逐次取走,赖以安度晚年。
1、完全积累模式长处
• 一是参保者自己供养自己,多缴多得,激励作用
很强;
• 二是能积累一笔雄厚的资金,除日常给付养老金
外,还能使国家借贷到急需的建设资金(退休时才使
用,退休前的积累可以用于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增长。
2、完全积累模式缺点
• ⑴ 管理复杂,需要对下列指标作出科学的预测和
量化规定:
• ①人口死亡率,
• ②利息率,
• ③生活费用指数,
• ④生产增长率。
• ⑵ 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严重。
(三)部分积累模式
• 部分积累模式是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的
混合体,在确保养老金充分给付的条件下,按照
• 一定的积累率,提取部分保险资金储备起来,作
为储备金使用,应付意外风险和退休高峰对保险
资金的需要。
兼有两种模式的长处
• 1、它的大量业务,是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因
此,要求经常考虑被保险者的现实利益。
• 2、它的一小部分业务是建立有限的养老保险积累金,因
此,不仅照顾到现实,还顾及被保险者的长远利益。
• 3、由于建立的积累金有限,一是容易为金融市场、投资
市场吸收;二是不致受到通货膨胀的严重影响;三是保险
费率介于两种模式之间,不致于过分加重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的负担;可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到来的社会风险;五是有
助于减轻年轻一代人的保险费用负担,缓和代际冲突。
• (我们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此模式)
第二章 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
• 一、我国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 二、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 三、河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演变过程
一、我国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阶段:1951--1969
• <劳动保险条例>,开始企业保险、工会承办,创建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
度,统一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制度:年龄工龄与比例挂钩。增加
了病退规定。退休金由各单位发放。
•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挫折与恢复阶段:1969--1984
• 66-76年文化大革命工会组织作为保险管理机构被取消,制度难以继续执
行。78年出台104号文件,对退休退职待遇做了较大修改,规定了参加工
作时间,退职费由一次性改为按月发放,提高了养老金比例:最高由75%
提高到90%。建立了养老金调整机制。
•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阶段:1984年至今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 1、试点探索阶段(1984年至1997年)
• 1984年,开始在部分县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试行职工退
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实
行个人缴费。
•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
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简称“统账结合模式”
22、统一制度形成与完善阶段(、统一制度形成与完善阶段(19971997年至年至20102010年)年)
•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和记账利率;统一了养老金
的计发办法,统一的基本保险办法的管理。
•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调整了个人
账户规模,改革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33、法制化阶段、法制化阶段
• 2010年10月28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
日起正式施行。此后,人社部又陆续颁发了几个
配套的实施细则。养老保险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二、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 (一)基本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险。目的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 (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 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
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
保险个人帐户,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本
息一并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 (三)企业年金。即为我们过去所说的“企业补充养
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为
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养老保险形式的福利制
度。
• 最初,是一些大型企业为长期服务的雇员提供的一种
退休福利。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企业年金逐步成为雇员福
利制度和劳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在本质上可
以理解成一种企业薪酬分配方案:把员工个人利益和对企
业的贡献及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
竞争力。
• 根据员工职务等级、工作岗位、工龄长短、工作绩效
等因素分为不同层级,进行综合评价贡献大小。依据贡献
大小为每个层级确定相应的分配系数,贡献越大,系数越
大。
三、河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演变过程
• (一)制度模式演变过程
1986年8月出台《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文件
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1992年4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了河北省《关于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
我省境内的国营企业固定工参加养老保险。劳动厅、人事
厅和财政厅依据河北省政府令第61号出台《企业实行全员
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和冀政[1992]41号文件规定,明确
了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指
导和监督。
90年以后各市成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征收养老
保险业务。
1991年12月保定市政府依据河北省有关规定出台了
《保定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
》(市政[1991]33号),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于1986年10月、
固定工于1992年1月缴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委托统
筹单位发放。
1998年1月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养老保险制
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由单位的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个基
数、两个比例提取,或按两项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基
本养老保险费,过渡到单位和职工全额工资为基数缴纳;
基金支付实行差额拨付离退休养老金。
1998年1月改为全额拨付(100%退休金足额发放)离
退休养老金,沿用至今。
• 2006年8月,河北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河北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及《河北省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实施
新的养老计发办法,这是对冀劳[1998]年47号文件的计算
待遇的平稳衔接,也就是说原47号与67号文件新老办法实
行对比计算,退休金就高不就低,过渡期到2009年底,
2010年统一按新办法(67号文)计算基本养老金。
• 2007年至今,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对遗属、供销合作社
职工、五七工、家属工、涉核部队退役人员、城中村改造
等群体,参保、补缴、保险关系接续、调整养老金标准等
文件,目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全员参保、全
员受益。
• (二)覆盖范围的演变
• 1986年10月至1997年12月参保单位只有国营(国有)
企业;
• 1998年1月扩大到了城镇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
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
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1999年1月又扩大到集体企业;
• 2003年又扩大到社会力量办学等非企业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
• 2005年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
老保险。
• (三)缴费基数的演变
• 1986年10月,企业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
规定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做为基数缴费,劳动合同制
工人按本人标准(档案)工资缴费。
• 1993年至1997年12月,单位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
用两项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为缴费基数。
• 1998年1月,依据《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实施细则》(冀劳[1998]47
号)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当月企业工资总额,个人为本工资收
入为基数。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
入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 (例:省月平均工资1200元即100%,它的60%即720元,300%即3600元。
如果某员工月工资600元,低于60%规定,要按720元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
某员工月工资4000元,高于300%规定,则按3600元缴纳养老保险费。)
• (四)缴费比例的演变
• 1986年10月缴费对象是合同制工人,单位按15%缴
纳,个人按照2%缴纳,1992年1月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到
3%;
•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个人按照1%缴纳,
后于1993年调整到3%。
• 1993年1月单位按15%--17%比例缴纳,个人按2%--
3%比例缴纳。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 1998年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4%。
• 2004年河北省统一调整为: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
例缴纳。
• 全国于2006年1月将缴费比例统一为单位按20%,个人按
8%
• 河北省历年缴费记录
年度 企缴比例 省月平基数 个人缴比例 企缴比例 60%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
• 1990 16% 125 2% 同左
• 1993 16% 147 2%
• 1994 18% 192 2%
1995 18% 323 3% 18% 194 3%
1996 18% 404 3% 18% 243 3%
1997 18% 441 3% 18% 265 3%
1998 20% 474 4% 20% 285 4%
1999 20% 485 5% 20% 291 5%
2000 20% 535 5% 20% 323 5%
2001 20% 587 6% 20% 353 6%
2002 20% 655 6% 20% 394 6% 个体工商户、
2003 20% 747 7% 20% 449 7% 灵活就业人员
2004 20% 933 8% 20% 560 8% 93-94年16%;
2005 20% 1077 8% 20% 647 8% 95年以后随
2006 20% 1226 8% 20% 736 8% 单位比例缴纳。
2007 20% 1383 8% 20% 830 8% 基数:省平60-
2008 20% 1660 8% 20% 996 8% 300%
2009 20% 2063 8% 20% 1238 8%
2010 20% 2366 8% 20% 1420 8%
2011 20% 3014 8% 20% 1809 8% 2011年10月1日按
2012 20% 3296 8% 20% 1978 8% 省平40%--300%
• (五)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的演变
• 1986年10月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
• 1992年1月以后,改为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 1998年1月至今,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国家财政、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三方负担。
国家负担方面:体现在每年下拨中央财政转移收入,用于地方
政府财政养老金的入不敷出(例如对制度实施前视同缴费
期间的补助);各省政府按规定比例按月提取养老基金财
政预算补贴,用于弥补基金缺口;以及最终的兜底支付责
任。单位缴纳在税前列支,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等
运行和管理费用。
单位负担:体现在以全部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
个人负担:体现在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现行制度基金筹集渠道: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
政府财政补贴、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收入。
• (六)保险基金的征集方式的演变
• 1986年10月,由保险公司征收。
• 1989年各地社保机构成立,基金征收陆续移交至社保机
构。(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程序:每月初,经办人员开具委托银行收款
凭证,25日前银行将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从参保单位基本账户,直
接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保险基金收入户。)
• 2000年1月,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保
机构每月底,将收入账户的基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 2002年3月,移交地税部门征收。(程序:税务部门依据社
保机构月初核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基数及应缴金额,开具征收凭证,
银行依此从单位基本账户,划入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社保机构月底将
收入户的基金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重要性:
• 社保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征收力度不及税务部门;
地方税务部门介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可有效利用政府税收
管理资源。
• 例如,在申报和征收的管理上 ,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资料以
及成本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凭证,对确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金额有重要的参考和审核价值,地税部门可以利用所掌
握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优势,加大对参
保单位漏报、瞒报或少报工资总额查处力度,促进征缴率
的提高,做到应保尽保,能够更好的保护员工利益。
• (七)保险制度统筹层次的演变
• 1992年实行区县两级统筹,收缴基金留在各市县区社
保机构;
• 1999年1月,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底由
社保机构将征收的保险基金全部上缴至当地的财政部门的
财政专户,各市每年12月从当年征收总额中提取10%上解
至市级社保机构作为积累金,以备全市调剂使用;
• 2002年1月至2009年6月,统筹层次提高到市级统筹,
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险基金全部由财政专户上划至市财政专
户;
• 2009年6月,河北省人社厅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
各地地税征收的保险基金全部上划至省财政专户。
• 省级统筹:就是指保险基金在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确保全省统筹范围内基本养老金按
时足额发放。
• 省级统筹的规范标准:是实现三个统一,即:
• 统一管理:包括政策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
• 管理制度统一。
• 统一费用:包括统一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
• 统一调剂:统一使用基金。
养老保险政策框架 养老金政策改革分为养老金政策改革分为
•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容包括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缴费 补缴 养老保险 享受待遇 待遇 待遇 缴费 国企改革 特殊
• 政策 政策 关系接续 条件 计发 调整 年限 养老政策 群体
• 缴费政策包括 补缴政策
• 用人单位缴费 灵活就业缴费 不同时期
• 补缴政策
• 企业 职工 个人
• 缴费 缴费 账户
不同性质 不同职工
企业缴费 身份缴费
•
• 享受待遇条件
• 离休 退休 提前 延期
• 条件 条件 退休条件 退休条件
• 病退 退职 特殊工种
• 条件 条件 退休条件 养老关系接续
•
• 流动 调动 其他 职保、城居保、
• 接续 接续 接续 被征地保接续
• 下岗 出境 人事档案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分流 工作 托管 保险管系接续
• 待遇计发
• 离休人员 退休人员 提前退休 延期退休 提高待遇
• 待遇 待遇 人员待遇 人员待遇
• 病退 退职 特殊 劳模 三线 西藏 科技奖人员
• 待遇 人员 工种 待遇 人员 人员 战斗英雄
• 待遇 待遇 待遇 待遇 待遇
•
• 缴费年限 国企改革养老政策 特殊群体
• 实际 视同 工龄 改革 破产 事转企 军转 农民 其他
• 缴费 缴费 政策 政策 政策 政策 干部 轮换工 人员
第二部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 第一章 参保缴费
• 第二章 个人账户管理
• 第三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第五章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第六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
第一章 参保缴费
•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 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
•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
的职工;
•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
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 (三)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
的雇员;
• (四)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城镇灵活就业
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原则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
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
原则。
三、缴费
• (一)缴费公式:缴费金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
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费
• 1、缴费基数
• ⑴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 。
• ⑵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
单位之月起缴费,以月工资收入做缴费基数。
• ⑶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2年度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39542元)60%的,按照60%确定
(元);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300%确定(元)。
• 2、缴费比例:8%
• 3、缴纳方式: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
代缴。
(三)用人单位缴费
• 1、缴费基数
• 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
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2、缴费比例:20%
• 3、缴纳方式:每月10日前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
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劳动者缴费
• 1、缴费基数: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在单位参加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
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00%为基数,实际收
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
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 月缴费基数:39542/12月=元
• 月缴费基数×40% 60% 100% 200% 300%
• 月缴费额 264元 396元 659元 1318元 1977元
• 2、缴费比例:20%
•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的
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2%。
(五)缴费基数构成及核定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
• 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
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
6个部分组成:
•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三) 奖金;
• (四) 津贴和补贴;(五) 加班加点工资;
• (六)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因病、工伤、产假、计
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
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
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 (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
自奖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
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 (二)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 (三)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四)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 (五)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 (六) 出差伙食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
安家费;
• (七)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
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 (八) 实行租凭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 (九)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
(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 (十)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
医疗补助费、生活补费等;
•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
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
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 核定缴费基数:
• 参保单位在社保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上一年度单
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应填报《参保单位年度
工资申报表》与《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并提供以
下资料:
• (一)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 (二)上年度有关工资的会计决算报表;
• (三)工资发放明细表;
• (四)会计总账、工资明细账和会计凭证等资料。
• 目的:确定单位和个人本年度每月应缴纳的工资基数。
•
• 遇到核定缴费基数时间滞后,单位应如何
平衡已申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 例:社保机构对某单位进行2013年度缴费基数核定,于2013年
5月中旬核定完毕,由于政策规定缴费不能中断,单位在2013
年1-5月仍要按照2012年度核定的基数按月申报缴费,5月执行
新的缴费基数。
• 如果1-5月申报的缴费基数大于新核定的基数,将1-5月多
缴金额冲减,6月只申报冲减后的差额,自7月起按新核定的基
数缴费;若小于新核定基数,则在6月补齐并按新基数缴费(即:
新核定额+应补齐金额),自7月起按新核定的基数缴费。
• 如果增加职工人数,则基数=新核定基数+新增职工当月工
资总额(注意基数受限区间:省平60%--300%)。
• 如果减少职工人数,则基数=新核定基数—减少职工当月
平均缴费基数。
• 缴费基数核定范例
• 1、某公司员工小牛2009年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
月缴费基数6528元,而2009年河北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2063元,则小牛2010年养老保险月缴
费金额企业和个人各是多少?
• 2010年上限:2063*300%=6189;
• 2010年缴费基数:因2009年月平均工资
8000>2010年缴费基数上限6189,故2010年缴费
基数为6189元
• 个人月缴费:6189*8%=元
• 企业月缴费:6189*20%=元
1、补缴范围
• (1)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对于用人单位,2011年6
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所形成
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税、社保机构确认后,可以补缴
欠费,并加收滞纳金。
• (2)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的补缴:
• 以下3种情况,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
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
• a、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
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
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
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
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
2003年1月)
• 缴费基数核定范例
• 小李2012年8月与XX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小李工
资见下表,则小李2012年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多少?
预计2013年公司应为小李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是多少?(河
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年为3014元,2012年为
3296元)
• 月份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月均
• 应发工资 1350 1350 1350 1850 1850 7750 1550
• (1)2011年河北省月平均工资为3014元,60%下限为
1808元。
• 而小李工资为1550元,低于下限。所以小李2012年养老
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1808元。
• 小李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1808**5=元
• (2)2012年河北省月平均工资为3296元,60%下限为
1978元。
• 小李2012年月平均工资1550元,低于60%下限。所以小
李2012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1978元。
• 预计2013年公司应为小李缴纳养老保险缴费
=1978**12=元.
(六)补缴
• 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
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
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2012年9月21日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结合河北省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
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
社发[2012]40号 ),对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
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河北省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
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
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
• 以上具有可操作性办法是河北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政策
-实现全员参保目标,的具体体现。
• b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的应保未保,单位
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
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
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保险费。
• c 、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缴
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
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
缴养老保险费。
• (2)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
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
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
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2、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 (1)补缴在用人单位期间的
• 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95年底)养老保险费
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
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
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
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 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
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 (2)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
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比例。
• 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
• 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
• 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
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
缴。
• 缴费比例为20%。
• 3、滞纳金和利息
• (1)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
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的滞
纳金。
• (2)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
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
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
• 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
险费按日加收‰,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
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补缴2001年1月至
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
•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
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
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
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的滞纳金。
• (3)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
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
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
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 %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
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案例
• 2013年2月17日,宋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公司补缴
自1988年4月进公司工作时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
• 经调查,宋某,农民,因单位急需被介绍来公司,没有签
订劳动合同,没建人事档案,最近几年每月工资调到900
元。
• 补缴时间(退休前工龄认定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宋某
当时属于计划外临时工,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
老保险自1990年3月缴纳至今,1988年4月—1990年2月,
没对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统筹,视同缴费年限。其他保险
自当地开展时间补缴。
• 补缴:单位于2012年10月按照本文件规定,为宋某补缴
了各项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个人补缴了应负担的本人缴
费本金及利息。
• 社保机构为其补建养老保险关系。录入个人账户信息。于
2月审批办理了退休手续,宋某于3月开始领取约800元的
退休养老金。(虽然工龄24年,补缴到账晚,指数低 机关事业单
位退休金不与指数挂钩,补缴时间、到账时间早晚不影响)
• 案例1:某单位职工孙某,女,1963年6月生人,98年1月到公司
工作,没签劳动合同,没缴纳养老保险,2013年6月到达退休年龄,
要求公司办理退休。
• 公司与社保机构协商,依据政策为其建立档案,由于该职工工资
低,只能选择60%基数,补缴了自98年1月至退休当月的各项保险费。
• 补缴总金额=单位历年各项保险费本金+滞纳金+个人历年缴费+利息
• 记账时间:非 而是 平均指数为
• 工龄15年6个月,退休金670元。
• 如果每年正常缴费,每年记账,工龄15年6个月,退休金1300元左右.
• 案例2:灵活就业人员,男,98年1月建立人事档案,2008年开始缴费,由
于生活困难,一直选择60%基数缴费,补缴了98—2007年养老金,之后连续
缴费至2013年6月到达退休年龄,由于补交早,记账时间是2008,工龄15年6
个月,退休金850元。
• 提示:决定退休金多少的因素:正常缴费、缴费时间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
退休时的省平工资等因素。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
•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
• (二)政府财政投入;
•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 (五)社会捐赠;
•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
资金。
第二章 个人账户管理
• 一、个人账户建立
• 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
情况。
二、个人账户划建规模
• 政策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1997〕26号)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的规定分段划建个人账户。
(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关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冀政[1998]1[1998]1号)号)划建划建
• 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缴费记录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
的11%记入个人账户,每年结算一次,个人账户利息从
1996年1月起按规定计算。
• 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以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形式向职工公布。
• 例:96年个人缴费比例为3%,单位缴费比例为18%,
• 个人账户=3%+8%(从单位18%缴费中划入)=11%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国发〔19971997〕〕2626号)号)划建划建
• 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之间,缴费记录按
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国发〔20052005〕〕3838号)号)划建划建
• 自2006年1月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即由11%下
调至8%,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
人账户 。
三、个人账户计息
• (一)统一制度前个人账户计息(1997年底前)
• 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年复利计息。利率为银
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 (二)统一制度后个人账户计息
• 上年度末累计储存额按复利计息,当年度缴费按月积
数法计息,利率按计账利率确定,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
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
定并予公布。
• (三)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复利和银行利
率计息。
• 欠费情况下,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 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补缴后,其补缴的个人账户部分
按到账计息的原则,从补缴之月起计算并记入个人账户。
• 每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 例如:2013年1月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公布2012年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我省2012年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年记
账利率为3%,按此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使用
• 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 (一)职工退休、退职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 (二)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正常调整金额;
• (三)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一次
性支付;
• (四)其他应从个人账户中支付的金额。
第三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一、省内转移
• (一)省内同一统筹范围:企业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
•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缴费档案记录、个人账户全部金额记录
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
• (二)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企业—机关事业之间转移:
•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缴费档案记录、个人账户全部金额。
• 转移规模包括:
• 1996年-1997年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息);
•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11%个人账户储存额
(含本息);
• 2006年1月1日之后,8%个人账户记账储存额(含本息)。
二、跨省转移二、跨省转移
• (一)转移对象范围: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手续:
•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调动,并与
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养老保险的;
•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并且在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
保地,如果没有满10年参保地的,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 转移办法:全国统一执行
• 1、单位或个人携带人事关系调动手续和《职工养老保险手
册》到原就业地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 2、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
费凭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审核《参保缴费凭证》和《申请表》
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给原社
保机构;
• 4、原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将
《信息表》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核
对无误,将转移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的个人账
户;
• 6、新用人单位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转移的资金:包括(二)转移的资金:包括
• 1、统筹基金:
• ⑴一般参保人员: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
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 ⑵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的统
筹基金全部转移。
• 2、个人账户储存额:
• 1998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
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账的
全部储存额,2006年1月1起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记
账的全部储存额。
• 3、本年中转出利息:
• 转出地不计息,由转入地在本年度末正常计息。
• 例:某男35岁,在上海参保缴费至,2013
9调到河北省某企业,该企业自9月接续缴费。应否转移基
金?工龄及个人账户年限?合并
(三)转移的指数:(三)转移的指数:
• 缴费工资随同转移,指数不作转移。
• 指数只是在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使用。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且缴费满15年的,以本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
费基数和退休当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
的缴费工资指数,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并以此计算本人指
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四)转移的缴费年限
• 转移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但是,
个人缴费部分清缴后,单位部分没有及时缴纳,也计算实
际缴费年限给予转移。(例如:破产,单位缴费部分予以
核销)
• 视同缴费:实施制度启动前的,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工
龄(工作年限)。
(五)欠费的转移
• 只要本人向原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就可
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转出金额包括:参保人员单位欠缴
保险费部分(12%-个人缴费比例),社保机构负责追缴
单位欠费。
• 如果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也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欠缴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
移基金,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六)重复缴费的转移
•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时,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
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
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
重复计算。
• 河北省采取由转入地退费办法。
• 例如:李某原在上海缴费(—),2月调入
保定市某企业(-今缴费)。保险关系于9月转来,
发现养老基金缴费明细记录缴至,3-8月缴费重复。
保定市社保机构应当将重复的个人缴费本金一次性退给本
人;如遇跨年度重复,除退本金外,出现的利息也应当一
次性退给本人。
(七)待遇领取地确定(转移方向)
• 到达退休年龄时,按“户籍优先,从长从后倒推”的原则确定:
• 1、户籍优先原则: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由户籍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
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2、从长原则: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多地参保缴费,但是每个参保地累
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
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均满10年的,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3、从后倒退原则: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其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
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
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例:某男,户籍地保定,1982年在保定参加工作
至2000年底(93-2000年的保险关系没转出);2001年1
月在北京工作至2007年5月(新建保险关系没转出),
6月到杭州工作至今,2018年5月年满60周岁(又
新建了保险关系),假如到退休前一直在杭州工作,
他应该退休在何地?
(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建立
• (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 (2)没有经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调动的,原参保地
应继续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
• (3)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
和个人全部缴费。
• 2、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
•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退休
条件时,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
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 3、临时建账地可能成为退休地的几种情况:
• ⑴临时建账期间,户口迁移至此地;
• ⑵临时建账期间,经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调动到此
地;
• ⑶曾为关系所在地,且前后缴费年限累加超过10年。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 (一)基本养老金;
• (二)养老保险补贴;
• (三)基本养老金的的调整;
• (四)到龄一次性终止待遇;
• (五)在职人员出国出境终止待遇;
• (六)死亡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
• (一)享受退休养老金的条件 (同时满足)
• 1、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 2、年龄条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和《河北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通知》(冀政
办字[2006]77号):
• ⑴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
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
和个体工商户年满55周岁 。
•
• ⑵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
种的工作年限满足以下条件:
• a有毒有害工种:累计工作满8年以上;
b高温、低温、高空工种:累计工作满9年以上
;
• c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
;
• ⑶因病或非因工受伤提前退休年龄:
•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
休,不足的可以办理退职。
• 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后,打破了职工干部与工人的身份
界限,使一些企业干部到工人岗位、工人到干部岗位工作.
• 企业女职工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
龄,即: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
应按女干部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
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工人或干部办理退休。
• 原为工人岗位,后在干部岗位工作,因企业减员,安
排离岗或退养,年龄超过50周岁的女职工,应按干部退休
年龄办理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不满5年
的不能按工人退休。
• 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
(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
就业2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55周岁之间任
一周岁年龄退休。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采取“新人新制
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实行“新老办
法对比、就高不就低”的过渡政策。
• 1、必须掌握的与养老金计发相关的概念
• 旧政策: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⑴ 新人:即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 ⑵ 中人:即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
• 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 ⑶ 老人:即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
• 新政策: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1)1996年1月1日参加工作即“新人”。 --同旧
• (2)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前参加工
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 。
• (3)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
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⑷ 实际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 ⑸ 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
• 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
• 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 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
• 则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⑹ 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⑺ 缴费指数:月缴费工资基数与对应的上年度全
• 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
(8)累计缴费指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
• 年限 缴费指数
• (9)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
• 即(7)/(8)(中断缴费期间的缴费指数按零
• 计算)
• (1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
•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本人平均缴费
• 指数。
•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根据相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 (1)在未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的年限;
• (2)部分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
• a.退伍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可视同为缴纳
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退役后因组织原因而造成的待分配时
间也为视同缴费年限,因个人原因而间断工作的时间则不
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b.“文革”期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为视同缴费年
限;
• c.临时工招收为原固定工后工龄。按规定招收的临时工被
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后,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从事临时
工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把握要点:一是计划内;二
是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
• d.民办教师工龄计算。把握要点:
• 一是招收、录用后在各级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
• 二是招收、录用前在两个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经组织
批准调动(应是经乡政府或县教育局批准,并经两个学校
同意,在本乡、本县范围内变动工作的),这两个单位可
连续计算工龄. (8月底,农村代课老师25年工龄不予认
定,无法退休而自杀,最后予以认定。劳资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意识、积极找政策、请示、答复、方法不简单粗暴)
• e.原固定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把握要点:
• 一是1970年以前,因工作需要、单位选送,进入高等和中
等专业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其学习期
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行考入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
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二是1970年至1978年固定工,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
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 三是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专和技工学校的
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
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 四是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
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
龄。
• f.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
原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
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
•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
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
[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
•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
在读博士期限内,计算工龄。
•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
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
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读博的年限,计算工龄。
• 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
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
学习年限也计算工龄。
• 非在职人员 (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考取研究生,学
习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 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之后的连续工龄,有实际缴
费,才能够计算工龄。
• (3)违法犯罪职工工龄计算。对于受劳动教养处分人
员,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劳动教养后又参加工作,
教养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 被开除公职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
• 因贪污被捕或被管制的,刑满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
(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就业起计算.
•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仍在原单位工作
的,如果没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
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
计算。